斯蒂芬·L·埃尔金/宪政主义的继承者(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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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的宪政思想是有缺陷的。它大体上由古典的宪政论形成,对
其他宪政思想传统未给予充分的注意。结果是,当代的宪政论不能充
分理解政治制度,而是把这些制度看成是限制滥用权力的基本上实用
的手段。
从20世纪的政治生活来看,这是可以理解的。毋须比这种政治生
活的历史轮廓更多的事实就足以证明政治权力可能被用于最大的邪恶。
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这个问题必须仍然是任何关于政治制度的适当概
念的中心问题——而且那些不言而喻的限制权力的手段,例如分权,
特别是一个独立的司法制度的中心地位,必须是制度设计的核心。
但是,政治制度还有两个其他的用途。第一,它们是执行决策的
手段。或者,更广泛地说,它们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第二,政治
制度逐渐形成那些在其中活动的人的性格;而且,在较小的程度上,
形成那些与它接触的人的性格。政治制度具有教育性,从而有它道德
的一面。因此,适当的宪政理论必须着眼于设计政治制度时不仅要注
意控制掌权者而且要关注社会问题明智的解决和公民性格的形成。
一项有力的宪政理论不能满足于描述赋予政治制度的目的。它还
必须讨论适合于把各种政治制度联合成良好的和可行的政治统一体的
考虑。在这里,当代的宪政思想又一次是不充分的:没有发展出行之
有效的联合原则。
当代的宪政理论还有一个缺点。它的信奉者对这样一些人的论点
反映强烈,这些人坚持主张人民主权是政府合法性的主要基础,而且
他们暗示对政府施加实质性限制的论点是有缺陷的。特别是,当代的
宪政理论不能决定如何估价广泛的社会福利国家的发展,这种国家是
政治上扩张的民众的一个主要结果。但是,如果宪政理论仍然是一个
有生命力的事业时,它的实践者们必须积极地把这些论点化为扩大的
民主。它们不仅是有力的论点;它们也反映了这样的政治事实,即民
主的妖魔早已逃出了自由主义宪政的瓶子。
在下文中我将谈到当代的宪政理论的这些缺点,并将概述一种比
较适合的理论的主要的特点。关于我的论点的几篇文章将综合在一起
成为关于当代宪政论继承者的一篇概述:这个继承者就是关于立宪政
体的政治结构的理论。我将从谈论政治制度更多的目的开始,谈论它
们被当作限制政治权力滥用的一种方式并不止谈论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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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零散的综合起来
因此,在设计一组将要构成任何政体的政治制度时,必须注意这
些制度的三项用途:(1)限制政治权力的滥用,(2)能够很好地解决社
会问题,(3)
有助于形成公民们的性格。这样,一些具体的制度和它
们所致力的目标就是可被称之为政体构成理论的必要因素。
这种构成理论指明了组成一个政体的那些特定的政治制度。在这
样做时,它确定了那些在政体中生活的个人在他们应付出现的难以预
见的可能性和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共同命运中的冲突时如何处理相互
之间的关系。一部政治宪法规定一个政体的人民在面对不可知的可能
性和政治制度可能被用作专制利益和统治工具的前景时如何团结在一
起。
一般地说,各种政治制度和它们所组成的政体界定了公民的基本
性质。它们通过确定提出的关于公民的普通生活的问题
(它们认为这
种生活的哪些方面是有问题的)
和可能作出的回答来作到这一点。通
过界定人们彼此介入对方正在从事的实际的和热衷参与的活动的条件,
政治制度创造了人民特有的组织、思想习惯和风俗。人民的素质大部
分是由他们怎样解决问题,怎样应付随之而来的冲突以及怎样引导利
用政治制度谋求优势和统治的诱惑来界定的。政治体制作为一组正在
从事的实际的和热衷参与的活动,界定了人民的政治生活方式。正如
苏格兰启蒙思想家达格代尔·斯图尔特1829年所说的。“形成各个民
族的面貌的那些意见和习惯,主要是由它们政治制度的特殊形式决定
的”(如在Collini,Winch,and
Burrow l983中引用的)。
这里使用的“宪法”
一词的意义来源于拉丁名词Constitutio,
它指的是“人民在其政治联系中的‘形态’、‘组成’或‘建制”。
(Maddox l982,
806一807; 并见 Cicero 1928, e.g.De Re
Publica,book
l)。因此,一个政体的宪法并不仅仅是规定一些职位
和权力,规定政府的结构。更普遍地说,它是一种“秩序”,按照这
种秩序,把某些事物组织起来(秩序)形成一种体制。因此,宪法不仅
限制政府,而且形成一个政治实体,通过赋予这个实体以形式,使它
得以运转。阐述政治体制的理论界定那些组成这一体制的制度,一个
政权就是通过这些制度运转的。
仍然存在的问题是,如何把那些构成政体的制度联合在一起:应
当以什么原则为指导把这些政治制度联合成一个可行的和引入注目的
整体?
一个方法是把政治制度视为政治价值观念的体现——就像分析
的道德哲学关注于政治问题时那样。在持这种看法时,如何把各种制
度结合起来的问题就变为一个关注于政治价值观念的逻辑条理性的问
题。因此,可能提出的问题是,自由与平等或效率与平等是否互相矛
盾。
现在,无疑的是,强调彼此对立的价值观念比起认为政治活动可
以由单—的价值观念来判断的论点是一大进步:为—个单一的价值观
念服务不是一个政治问题而是一个行政问题。但仍然存在某种谬误,
这种谬误可以从追求逻辑条理性中找到。一句话,一个实践的问题被
转变为一个逻辑的问题(例如,见Fishkin
l979)。正如伯纳德·威廉
斯(1983,35)所说的,“似乎……可以推定的是,智识理论的特点,
例如经济和简明。被解释为社会实践理想的合理性。”
从定义上看,自由和平等可能的确是互相矛盾的。但是,逻辑上
互相矛盾的东西可能在实际上作为一种实践事务而运作——仅仅因为,
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矛盾可以被例如不时发生的行为变化所限制,
这些变化使矛盾不会失去控制。这个观点与一个更明确的观点大不相
同,后者认为,政治价值观念是否互相矛盾取决于给它们下的定义。
但是,最重要的是,为了使对逻辑一致性的研究成为对世间生活
如何运转的研究,有必要说明在被认为是抽象的行为准则的价值观念
与在世界上体现这些价值观念的实际行为之间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完整
联系。但是正是这些实际行为是人们关注的对象。而且当我们一旦认
真地研究实际的制度行为时,世界似乎与逻辑运用中假定的大不相同。
例如,我们可能发现,假定存在于平等和效率之间的矛盾不仅可能在
实践中有所缓和,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有效的行为可能促进平等,
反之亦然。(见Elkin
l987,第9章) 。无论如何,正如伯纳德·克里
克所说的,矛盾可能是件好事情;实际上、矛盾乃是资本主义民主的
特点(Crick
l972,尤其是第l一2章;并见Elkin l985b)。
于是,尽管有夸大的危险,我们仍可以说政治价值观念乃是制度
的安排而不是制度的产物。因此,自由不是法院判决的结果;而是能
够遵循某些程序,这些程序确定了一个政治团体中各成员之间的相互
作用(见Oakeshott,1962)。
如果上述论点是正确的话,把价值观念结合起来的问题就是把体
现这些价值观念的制度结合起来的问题。这是一项实际的任务。为一
种令人满意的政治生活方式所必需的各种不向的制度是否能够和平共
存的问题,只能通过经验调查得到解决,例如,调查维持各种制度所
必须的条件是否全都能够得到满足。
总之,政治实践是一个创造和维持——系列被理解为持久的联系
模式的问题。因此,制度社会学比对政治原则的逻辑分析更加中肯。
鉴于这些论点,宪政理论也是一个实践推理的问题:这种理论的
重点是设计政治制度和把它们结合成——个可行的整体的适当方式。
进行这种实践推理的似乎有理的出发点是,世界上确实存在相互冲突
的价值观念,没有任何程度的三段论法的推论能够使这些观念形成一
个连贯的整体。这是对于我们作为人类的状况的一种描述,而不是我
们未能成为哲学家的某种证据。
基本的政治问题似乎就是当这些互相冲突的价值观念体现在各种
政治组织之中时如何把它们结合起来。因为如果我们要生活在一起的
话,就必须把它们结合起来。而且我们生活在一起有赖于创造和维持
我们彼此之间可能有的良好的关系形式,而不论我们将被引导向何方。
归根到底,关于一个政权的政治体制的适当理论必须重视伯纳德·威
廉斯(1985,117) 的这一评论:“唯一重要的事情是生活,而且我们
必须审慎地生活。”威廉斯所说的理论上的特点——它们之间的逻辑
一致性——是重要的,但对宪政理论来说,它们不如可能被称为“实
践特点”的那些特点重要。
现在,大多数立法者,特别是议员,不会出于某些无私的动机或
公民美德意识来考虑问题。他们终归不是梭伦而是普通人,如果他们
以深思熟虑的方式行事的话,只是出于与大多数人同样的理由——即
这样做对个人有利:他们是自私自利的。但他们关于自身利益的概念
可能是广泛的,而且似乎包括这样一种希望,即希望他们的同济因他
们对公共事务的知识而尊敬他们。此外,立法者的动机似乎还可能是
对于其立法上的对手揭露他们无知的担心,出于相对容易地获得关于
公共事务的最佳信息,或者出于期望因享有通晓公共事务的声誉而获
得政治上的晋升。
刚才讨论的这些动机可能受到议会的约束而导向使立法成为一个
审议的过程。议会可能成为一个学校,在这方面能做很多事情。然而
可疑的是,这种监护性努力本身是否足以形成必要的习惯和安排。至
少,如果这些被选入议会的人强烈反对审议并且认为他们的任务是通
过相互合作和商谈以促进他们自己或另外一个集团的利益的话,那么,
议会似乎不可能以必要的方式行事。如果议会没有好的学生,它的教
育也将失败。实际上,没有好的教师,它也不可能是那种好的学校,
但除了立法者以外,谁是那种乐于支持有助于使制定法律成为审议过
程的立法习惯的教师呢?
还有,重要的是,把立法视为审议过程的动力必须来自全体公民。
宪法性立法的希望在于把法律学校和公民的判断能力结合起来。一个
主要是由平庸之辈组成的议会不可能以某种潜在的力量奇迹般地使它
本身成为一个杰出的立法机构。
立宪政体的公民们必须能够判断谁是真正致力于制定好的法律和
谁是或似乎是被雇用的文痞。公民们必须能够挑选出那些未
来的立法者,这些立法者所理解的立法是,至少部分地是,一个审议
的过程,而且他们或者有必要的技能搞好立法工作,或者愿意学习这
些技能。
公民们怎样学会去作出必要的鉴别呢? 立宪政体的政治结构必须
给他们提供教育的机会。公民们必须,如果不能克服天生的狭隘性,
至少要能基本上弥补这一缺陷。如果公民们坚持指望那些偏狭的立法
者而且不能辨别文痞和审议考,立宪政体的前景就甚为渺茫。
因此,这就意味着,立宪政体的成功或失败取决于其公民的素质。
于是,问题就变成这样:公民们在什么地方和如何能够受到必要的教
育使他们有能力判断那些为他们制定法律的人?
由立宪政府理论家们长期提出的答案就是通过地方政府 (例如,
见Mill l991;Tocqueville l945)。因此,关于立宪政府政治结构理
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是关于地方政府的设计。
在立宪政体中,地方的政治制度必须是怎样的呢? 首先和最重要
的是,地方的政治制度必须使公民们之间的关系就像审议者们一样,
就像这样一些人,他们认为在公众选择上作出决定的一个主要特点就
是说明理由。只要有可能,公众选择就应该引发出这样的论点,即什
么对社会的成员们有益,而不仅仅是反映需要和利益的综合。
通过表明这种与公众相关的情绪,这种地方的政治制度致力于加
强这种情绪。而且,通过让公民们行使判断的权力,使这种权力得到
改善。于是公民们将更能判断他们的立法者进行审议的意图和能力。
这样,审议就成了判断的助手,而且宪政公民门就像判断者一样
发现了他们的优越之处。麦迪逊很早以前就指出了主要之点。
但我坚持这个伟大的共和原则,即人民将有美德和智慧选择有德
行和明智的人。我们之间没有美德吗? 如果没有,我们就处于一种可
悲的境地。任何理论上的修正,任何政府形式都不能使我们获得稳定。
假想任何形式的政府将使人民获得自由或幸福但未获得任何美德的话,
那就是荒廖的想法。如果社会上有足够的美德和智慧的话,这种美德
和智慧将被用在选择这样的人上面,以便我们不必依赖他们的美德或
信赖我们的规则,而是信赖那些选择他们的人。
立宪政体的核心是自我限制的人民主权。这种主权的基础是:(1)
立法的审议方式,这种方式将规定公私领域之间区别的内容和巩固政
体的构成基础;(2) 这样一些制度,它们有助于培育具有可被称为宪
法美德的公民。所期待的二者之间的联系——给予那些按必要的方式
行事的现任和未来的立法者以报酬的全体公民——对于理解怎样把那
些组成政体的制度联合在一起来说是重要的。一部充分实现的宪法当
然不仅包括这些制度和它们之间的联系。界定公共权威的限制和巩固
政体的基础并不是所有政治活动的全部。例如,还将有一连串政策问
题,这些问题是所有现代民主政体的政治生活所特有的。因此,需要
有一些其他的制度来处理那些这里没有谈到的其他事物。立法的形式
也将需要适应这些其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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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观察文摘/原载《新宪政论》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7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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