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宪政论衡

闲言:再论哈耶克与自发秩序  

再读哈耶克,感觉前一篇文章冤枉了老哈。哈氏并没有说自己的自发秩序是历史的实然,他只说这是人类可以选择的最佳社会组织形式。换言之,他只作经验判断,并没有进行超验论证。这种经验主义的开放性思路,颇易为现代人所认同。
哈氏的自发秩序可概括为:1,当社会不依赖于人为设计或特意安排时,凭籍个人将各自知识用于各自目的的复杂行为,社会本身可自生自发出一种有序性;2,这种秩序应该只服从于保护个人自由和私人领域的一般性规则,因此,它具有最广大的适用性和最强力的扩展性;3,虽然人类理性不能证明这种秩序即是最好的,但从历史经验看,它就是最好的。

这种经验主义的论述并不比超验论证更有力。从本质上说,经验主义的结论都是软性的,因而在理性上也相对无力。它由于承认理性的有限性而部分拒斥理性,从而使它本身与神学的超验信仰具有某种类似,这也是哈耶克认为“自由主义与宗教不相抵触”的思想根源。

哈氏对历史的解读是独特的。虽然18世纪英国的自由繁荣引人注目,但在人类史上,繁荣非止于一时一地,创造繁荣的因素也多种多样,哈氏凭什么认为18世纪英国所提示的模式即是最好的呢?这种选择性判断,显然来源于哈氏本人所表示不信任的有限理性,甚至根植于哈氏本人的自由主义信念之中。

即以现状论,偏重理性主义的欧陆和日本,情况并不见得比保守主义居主流的英美逊色多少。仅有的差距,也完全可以归结为历史和地理方面的原因。英美之间的强弱易势,更说明了起决定作用的是其它要素。

哈氏的辩护是自发秩序并不服务于特定目标,比如国家的强盛和繁荣。它只是创造出一种环境,方便于不同个体追求不同目标,从而充分释放个体活力。但这种自由如果不是反映在整体效用上,那么它只不过是一种个体的感受;而个体感受是随环境而变化,因人而异的。如果有人更满意保守主义的自发秩序,那只是他个人的感觉,并不代表全人类也必定如此。至少,在法德等国公民看来,自己国家的制度环境并不逊于英美;否则,他们早已作出新的选择.

可见,哈氏撷取的只是历史的一个片断,历史过程的一个方面,一个因子。仅凭此,要从经验主义的方法推导出结论是不够的,要将其界定为人类正确道路更不可能。何况,即使经验表明它代表了历史精华,那也并不意味着它代表了走向未来的最佳路径。未来永远处在变幻之中,经验所能够提供的,只是一种或然性参考,而并非符合未来的确定性选择。

因此,哈氏最终还只能回到有限理性中来展开论证。但理性既然是有限的,即使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运用,仍然不可能摆脱其自身局限性及其所得结论的不完全性。当然,这是所有理论的宿命,并非哈氏独然。

哈氏自我论证的关键概念是扩展性:由于自发秩序只遵循保护个人自由和私人领域的一般性规则,它能够同时保障不同的个人追求不同的利益目标并且和平相处,因此它能吸纳各种各样的个人和团体进入秩序之中,所以这种秩序具有最强的自我扩展能力。

这种论证无疑是理性的,具有抽象自洽意义。但是在现实中,事情并不尽然。不错,资本主义是迄今为止最具扩张能力的经济模式,这也是哈氏自发秩序的生根缘起之处;但这种扩展只有在经济方面才是不容置疑的,因为它与经济价值的个人创造性特征密不可分。哈氏想要把这种优越性移植到政治等领域,要面对的阻难还很多。关键的问题是:即使在经济领域,各个竞争主体(企业)的行为也是理性的,统一的,服从于单一目标体系的,即属于哈氏所说的组织性行为--这是竞争压力下的必然;而竞争并非仅仅存在于所有权不同的企业之间,也并非仅仅发生在经济领域;在国际背景下,国家都是竞争的参入者。相对于市场竞争,现代社会的国际竞争,是一种更为全面,更加残酷,更加没有规则的竞争。因此,国家的组织化成为必然,这是一种与哈氏所描述的自发秩序并存,但方向相反,彼此不断发生矛盾冲突的现实趋势。哈氏当年曾感叹:“在过去80到100年里,公法向私法日甚一日的渗透,意味着行为规则不断被组织规则所取代,这是对自由秩序进行破坏的主要手段之一。”这一过程,在今天愈演愈烈,甚至已经蔓延到经济领域,这意味着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对自发秩序的一种反动.

这种国家组织化趋势的加强是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分不开的.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虽然哈耶克在道德哲学方面作了许多努力,但是归根到底,其自发秩序的正当性还是只有放到竞争需要的框架下才能得到毫无窒碍的证明:自发秩序之被“发现”,是缘于历史和现实的“成功”范例,而其效用,则主要表现在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较快增进上;但是在现代社会,自发秩序本质上是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即时利益和社会公正作为代价的(哈耶克本人甚至不承认存在一种叫做“社会公正”的价值形式).如果不是在竞争压力下存在着一种使社会整体陷入更可悲境地的可能,被牺牲者凭什么要付出这样的牺牲?

任何一种制度形式,在现实中都是有利有弊的;一旦被选择实施,就表现为对某部分人更有利,对另部分人更有害.制度的受害者即是社会选择的牺牲者,对于这一场注定会输的游戏,他们并没有拒绝参入的自由.如果这是一场全社会都不得不玩(所谓“最不坏”)的游戏,那么他们所受的伤害就只能由社会来作力所能及的补偿.哈氏关于否认“社会公正”价值,反对社会再分配的论述,表露出一种对于自己“有限理性”的“致命的自负”,其目的还是为了维护有限理性内的逻辑自洽,这恰恰构成自发秩序理论的又一致命伤口.但是,只要能放下原教旨主义者的傲慢与固执,这一伤口在现实中并不难弥合.

哈氏的高明之处在于:就象拿破仑一样,他拒绝给其自发秩序的一般性规则作出明确定义,而只是描述了一些大致方向.这使得这些规则能够适应于一种开放的 不断兼容现实变化的社会秩序.这是经验主义的有限理性(或进化论理性)比之超验的非理性最大的优势所在.

关于哈氏的思想渊源,相关论述很多,笔者补充两点:

1,哈氏的自发秩序体系与欧几里得的公理体系在认识论上有异曲同工之妙,二者同样是希望将有序性建立在少数由经验确认 不证自明的自洽性假设之上.将这种有序性由抽象世界搬到现实社会,自然是哈氏的一大创举,但其合理性并非是不证自明的.欧哈二者不同的是,欧氏的公理设定是清晰明确的,哈氏的一般性规则则是模糊可变的,这正代表了抽象世界和现实世界的不同需要.哈氏的模糊,虽然在纯理性方面制造了困难和疑惑;但从有限理性和现实角度看,这正是他的高明之处.

2,哈氏的自发秩序理论与弗洛伊德的潜意识理论也有惊人相似:二者同样是关于整体理性只控制着极少部分行为,绝大部分由个体因子自发完成,但却可以达到整体理性远远难以自觉的复杂程度和有效性的相关论述.不同的是,弗氏讲的是人体,哈氏讲的是社会.

当然,哈氏最直接的思想传承还是亚当.斯密的市场秩序理论,哈氏只不过是把“看不见的手”由市场延伸到了政治领域.“手”伸过来以后,一方面,哈氏揭示了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另一方面,“看不见的手”在新的领域并不能象在原来领域那样得心应手,畅通无阻。在政治领域,有更多的因素在起作用,多种过程同时发生着,并且相互冲突激荡。因此,自发秩序的自发生成在此受到多种因素 多种作用的干扰限制,既难以发育完满,更难以象它在经济领域一样占据主导地位.现实秩序往往是对多种因素 多种作用和多种进程的妥协 调和与折衷.

总之,现实是复杂多元的.自由主义并不等于多元主义,而只是其中一元.自发秩序理论揭示了现实中的一种现象 一个过程,一种逻辑,但并不是全景式整体画面,也不是必然逻辑.从某种角度看,自发秩序理论是对的,因为它所坚持的对于个人自由和私人领域的保护是现代多元社会的必要因子;从另外的角度看,它又是有缺陷的,因为现实中存在多种与其不同,甚至相反的作用和过程.因此,温和的,能够兼容反对观点的哈耶克是有益的;极端的,坚持理念绝对性的哈耶克则是有害的。任何理论都有其适用范围,不能随意“扩展”。人类社会相对于自然界,更不可能存在“统一场论”。兼容并蓄,才是人类理性的适宜操守.而现实的制度和政策,只能是多元的综合平衡.它需要容纳相互矛盾的元素,根据即时情况,作出各种组合.任何理论,在其中都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成为“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