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社会自组织和社会冲突的法律分析

鲜江临

一、 社会自组织

社会自组织,包括如下基本意义:它是指在社会共同体中,区别于国家的制度组织

形态,社会主体之间的自主性关联性。它与通常意义上的“社会关系”意义不同的是,

它是一种利益共同的联系,并且具有关联的主动性和更多的动态变化特征。社会关系,

通常是一种社会互动后果,关联主体之间也可能出现明显的利益的冲突。

社会自组织的研究,是社会组织化研究的一个方面。由于社会组织化状态,以及这

种组织化形成的社会结构联系,影响社会交换关系和交换利益,寻找良好的社会自组织

形态,也就成为了一件有益的工作。

虽然社会活动中,时刻都在发生利益共同现象,但是并不时刻发生利益主体之间的

组织化。解释这种社会自组织的缺乏,信息的屏蔽是一个原因,即社会自组织要受社会

共同体的信息化程度制约;我们也可以从组织化的成本费用角度,去观察组织生成问

题。组织化费用支付上的相对匮乏,可能也是难以产生社会自组织的一个原因。但是,

在信息和经济费用以外,亦有其他的因素,影响社会自组织的产生。抛开制度制约因素

不议,仅仅从社会主体的“主观”方面,也可察觉到部分原因。“自组织想象”、“自

组织生活方式体验”的贫弱,可能也影响人们怠于形成社会自组织。人作为经验生存的

产物,缺乏组织化生存的经验,难以产生组织化生存冲动。虽然人类总是被描绘为一种

希望过群体生活的动物,实际上人们也生活在群体中,但这并标明人们就具有社会自组

织下的生活感受。

经验欠缺说,可能也掩盖了事物的另一面,或是由于对组织化活动的参与,经常产

生参与亏损的经验,人们有充足的不参与的教训,使人们认识到个体性的生存方式,更

能保全利益,这就降低了人们的组织化生存的愿望。产生这样的后果,“组织代理”往

往是一个重要原因。“组织代理”,往往是社会互动中的游戏方式,它是在利益代表机

制下,悖违共同利益的组织声明,有效实现代理者单方利益的方式。这种游戏,使人们

不断陷入对组织化生存恐惧之中。此种组织代理技术,对组织冲动具有较大的杀伤能

力。

信息化程度、经济支付能力、利益代理机制,是影响社会自组织发展的因素。而上

述因素,本身又不能脱离社会共同体互动模式被单独考察, 两者存在双向的互动。因

此,我们并不认为,社会的自组织化发育,是仅仅依靠给予社会自组织必要性重视便可

单独解决,它的确需要实现一种总体的社会结构性改善,完成稳定的社会组织化水平的

共同提升。

这让人们对亨廷顿对制度分析的予以注视。亨廷顿对影响社会“制度化”的国民识

字率、国民收入等等方面考察视角,无疑也会促进人们对这些影响因素的重视。但是,

这些基本性的因素,同样也脱离不了社会共同体的的基础性的互动关系影响。基于身份

的公共教育政策、社会利益分配体制,在很多情形下,加剧着信息不均衡和利益的倾

斜。而这些社会与制度的基本性的互动模式,本身是一种经济意义的利益结构,它并不

因为对其文化方式、历史传承关系的辩护,而增加出合理解释的空间。

二、 社会自组织的形式

在农业社会,社会的自组织化往往仅在亲属关系等有限的领域形成,社会利益的表

现形式,在基本的社会分工和交易模式下,呈现利益格局的相对简约。在社会的大交换

和大流动形态下,利益关系无疑是在不断复杂化。社会自组织的发达,是大交换社会不

可避免的一种社会分化。

在社会控制的视角,也就是在法律家通常采取的视角进行观察,社会自组织的发达

,的确可能形成社会利益的广泛冲突。这种冲突,可能翻新既往社会格局,形成新的社

会规则,萌生新的社会代价体系,产生新的制度。由于此种关联性,社会自组织的合法

性承认,在保守性的社会结构维护一方,往往受到抑制。

抑制社会的自组织举动,容易造成对社会自组织的积极意义的忽视,即对社会自组

织对于社会利益整合和制度完善的正面作用忽视;也往往忽视了社会自组织形态的多样

性,及社会自组织的功用。

1、 企业

企业的组织,是社会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产物。到今天,谁会怀疑企业在社

会交换中的作用呢?从自然人从事社会交换活动,到自然人之间约定利益分配模式,进

而在企业的组织者之间产生利益共同,这已经是社会自组织的一种很常见的形式。为了

实现企业的利益,不同的企业在利益竞争的局面下,通过社会分工的方式,将单纯的利

益争夺,转化为利益互进关系。无数发达国家的情况证明,企业的发达,无损于社会利

益的共同性,而是增进了社会的福祉。

2、 社区

社区作为居民的生活共同体,在自治型社会完成着国家不能替代的作用。基于安

全、便利等等生活目标,社区履行了共同体利益保全和增进的功能。在自由选择居住地

的公共政策模式下,社区组成成员,通过必要的成本支付,实现个别性的生活利益保

障。

3、 行会

在社会大交换时代,行业利益的产生是自然的。行业组织的出现,增加了平衡社会

交换利益的能力。在社会分工加剧的社会,伸张行业利益,已经不再是一种投机性的举

动,而是普遍认可的利益诉求方式。

4、 职业性组织及工会

社会分工的发展,职业分化导致特定职业的利益共同。不同产业及产业内部人员,

基于共同利益的维护,产生出职业性组织和工会,为社会性的利益交涉,安排出了安全

的利益整合机制。但是,在权利极度不均衡的社会共同体,这样的社会自组织,容易成

为社会结构的颠覆性的力量。

5、 信仰团体

如果基于一种共同的信仰,而信仰的共同,并不形成经济利益共同;或者信仰的共

同性组织,排斥实际社会经济利益的追求,因此这种社会自组织,仅仅存在“信仰保全

”的共同利益,此种社会自组织,通常不会引发与社会利益冲突。但是,仅仅存在“信

仰保全”利益的信仰共同,往往并不能顺利产生组织化;即使出现组织化,组织维系也

是一个巨大问题:在一个社会代价明晰的社会,组织化是需要消耗成本费用的,费用缺

乏投入,将影响信仰组织化的产生。但是,信仰团体如果演化出趋利性,增加了经济利

益的交易功能,这就增加了社会冲突的可能性。我们在宗教性的社会自组织现象中,发

现了上述特征。

6、 其他动态的社会自组织

在特定的情态下,产生利益共同,进而产生社会自组织化,也是常见的。比如乘

客、特定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也可能形成利益趋同的短暂共同。这些组织的规模和利

益实现方式,将对社会形成不同的影响。

三、 忽视社会自组织的代价

社会自组织,代表着特定的利益。这些特定的利益,在市场化的大交换社会,并不

总是带来利益冲突;许多情形之下,是社会利益互进的形式。承认和合法化社会自组织

,是权利均衡社会安全的社会机制一种安排;当然,如果一个社会,存在社会共同体的

总体性的存在方式的极度不均衡,承认和合法化的举动,也可能产生出公开的社会冲

突。

拒绝承认特定利益,虽然降低了社会自组织的组织化水平,但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社

会的剧烈性冲突出现,而往往是相反增加了冲突的烈度。无论是大的社会运动,还是小

规模群体冲突,社会冲突机率总是与利益冲突程度除以利益可实现机率的余数大小,成

正比例;而并非与共同利益的组织化承认程度,存在必然关联:承认仅仅导致冲突采取

公开化的外部形式。

这样的立论,试图澄清的问题是,社会自组织的发育,是社会利益整合的结果,并

非是一种单纯主观性可以支配的社会运动过程;承认和合法化对增减社会冲突,在利益

结构这一决定性因素之前,并不具有决定性。如果我们认同经济人的假设,我们也一定

会推论出,在社会利益整合的过程中,当社会自组织的成本,远远大于可获利益的静态

环境下,社会自组织化一定会趋于缓慢;但是在组织成本形成获利的动态变化中,社会

自组织的萌生能力,将被有效释放。这一点,可以通过企业组织成长的社会过程,予以

验校。

四、 法治与社会自组织

社会法治是以权利整合为着力点的社会运动方式。诚如托克维尔观察到的,法治是

一种破除身份的“社会平等”的形式。法律家眼中的权利,在社会生活中,从社会交换

的角度体认,是一种利益:它们可能是财产性的,也可能是一种生存所需的活动能力要

求、强烈的自尊要求。同时,在法律权利通过国家立法认可的情形下,非经承认的财

产、生存、自尊的要求,法律家通过自然权利话语的行使,与实然的法律承认的法律权

利,作出有效的区分。

通过权利承认,社会法治与社会自组织之间,构成一种共生性的局面;利益均衡的

顾及,保障着分化利益的整合。建立社会法治,就是承认社会性的权利,亦即是对社会

自组织欲实现的利益,安排出社会合意整合机制。

法治,虽然已证实仅需要18世纪的社会经济实力作物质性保障,但是一个社会的价

值追求,还没有达到法治先驱地区18世纪水准的条件下,这种基于人的意志选择出现的

社会公共组织技术,并没有产生的机会。法治,作为文明社会的社会公共组织技术,它

一定不会被只认识到社会个别阶层利益的太平天国们认识和运用,它也不会被从前奉行

独权的索马里、汤加王国采用。因此,没有理解法治意义,无法理解社会权利的正当意

义,于是更无法理解权利实现的社会自组织化形式。

建立“法治社会”、“市场经济”,法律上平等权利的社会构建方案,已经成为身

份社会的替代方案。因此忽视共同利益诉求的行为,以及为社会自组织增添组织成本的

行为,已经与社会改造方案格格不入;而社会个体通常存在的对社会法治的反应迟缓,

同样推迟和损害着自身利益的维护。

1、 共同诉讼和交涉

在大量的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许多合法的经济利益,当事人往往放弃了法律权利。

如房屋购买者自组织化不足,常常导致房屋开发者获取非法利益。在股票市场、货物分

销市场、教育卫生产业化经营,等等不可尽数的社会交换领域,共同诉讼和交涉因为社

会自组织不足,利益平衡难以形成;利益的受损,通常为社会积蓄下无法预知释放方式

的社会冲突能量。不能有效保护法律权利或者成本支付不经济划算的司法体系,更是有

效地降低了社会自组织化的程度。

2、 不当和非法替代

替代性社会组织的出现,并不能产生出基于自主利益形成的社会自组织的功用,无

助于社会利益的平衡化。但是,社会自组织的替代,往往在社会自组织抑制环境中发

生。它们有合法与非法两种情形。合法的社团性组织,比如官式协会、学会,从事着以

利益实现为目的的社会交换。通常,它们不是社会分工关系产生的结果,也往往不以促

进社会互进利益为目标。这些非自发性组织的存在,消耗着巨大的社会费用,笔者通过

这类组织利益模式的考察,尤其是对它们吸纳社会费用能力的考察,透过社会组织收费

清理,证明出此类替代性组织,对社会利益整合,难以形成正面的作用(实证过程和数

据,基于避免社会性的误解,省略)。

另一方面,非法性质的社会自组织,基于社会特定利益实现的需求,仿效社会交换

的必要形式,为社会特定利益的实现,发挥着替代性功用。地下社会控制势力对特定利

益(并非总是非法利益)的保护,使黑社会在社会自组织没有正常发育的社会,尤其是

社会利益国家的既定制度不能被充分保护,或者保护费用超过黑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价

格,以社会控制为目标的社会自组织出现,不再令人感到惊奇。这种社会自组织的替代

,甚至已经成为正式法律制度运行一方,力图抑制的非法现象。但是,笔者认为,如果

社会利益的合理实现方式,尤其是国家保护特定群体利益的能力式微、保障成本无法降

低的条件下,社会经济人的判断,仍然会维持替代性利益实现组织的获利模式。

这里必须澄清一个误解,即普遍对制度性治理能力不加区分高估的误解。制度性的

治理能力在制度成本无法实现自我控制的局面下,制度权力行使的费用,必然居高不

下。在大量的社会冲突利益面前,它必然会受到自身能力缺乏的制约。由于大量单纯耗

费费用的制度性组织的存在,消耗了巨大的社会控制成本费用,进行社会利益保全的专

门化组织,如司法组织、警察组织,本身也被费用缺乏制约。当牧羊犬的数量,已经与

羊群羊只数量比较,剧增得不成比例的时候,尤其是无所事事的牧羊犬多于维持羊群秩

序的牧羊犬的时候,羊与犬关系的复杂化,以及秩序不断混乱导致秩序维护能力下降,

不可避免。因此,在经济型社会,一切社会运动形式,摆脱不了经济机制的制约影响,

社会控制方式的高费用,最终要被社会要求支付代价。这就是说,制度成本对社会自组

织利益实现的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制度利益损害,一定会在一定的形式下,被表现出

来。

3、 社会自组织控制

当制度的运行,面临严重危机,即制度确立的代价体系,已经混乱,制度权威一步

步丧失的情形下,人们的注意力往往在于,从社会中去发现伸张利益的方面,对利益共

同组织化深感恐惧。这种注意力的方向,导致对制度组织体内产生的组织裂变,进而产

生的自组织化,丧失警惕。拉丁美洲政治集团中秘密萌生的商业化组织,第三世界政权

组成人员之间通常出现的秘密商业交易分工,隐性的自组织,瓦解着制度赖以存在的统

一代价体系。因此,对社会自组织的控制,首要的是对制度体系内的自组织化施行控

制。

基于普遍的市场交易需求出现的社会利益共同,产生的社会自组织化,对社会交换

利益的平衡具有益处,能增加合理型社会结构在动态中的平衡,减轻社会冲突的压力。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在经济利益结构极度不合理均衡、资本占有关系存在严重缺陷的

社会结构下,合法化社会自组织,可能局部性减缓社会冲突,却不能从根本上,消灭社

会冲突公开化的可能性。因此,在对社会自组织化解除非理性的误解和制度性抑制措施

同时,应着力于利益冲突型社会结构的改造和更新。

五、 黔首的命运及其自组织化引起的社会冲突

着力于利益冲突型社会结构的改造和更新,必须关注黔首的命运。在现代化进程之

中,在城市的现代化指数不断飙升的同时,贫民的利益,成为社会利益中最为规模化的

社会利益。在人类历史上,农民及城市贫民结盟,产生的社会革命,由于其利益判断能

力的阶级性局限,即使在农民革命胜利的漫长时间,也摸索不出利益实现的有效机制。

它们与经济能力较强的阶级从事社会革命,以及革命后的有效利益机制和均衡利益的制

度建设活动比较,产生出巨大的历史性反差。这不得不让人对黔首的命运,产生出历史

性的同情。

在一个存在黑人制度、黔首制度的社会,是无法进行社会利益有效平衡的;唯有这

样的制度不断的改进,才会实现社会法治的建构。社会法治建设,不是一种单纯的技术

活动,而是依赖于社会利益结构的改良化努力。当社会的改良活动,迟缓于黔首利益的

自我整合的自组织化进程,一个成本控制下渐进改良模式,必然会受到社会自组织的颠

覆和影响;我们实在不可设想出,在维持黔首制度的模式下,社会利益的冲突会被单纯

的法律技术克服。而我们必须本着对社会和历史负责的态度,去理解一种时代性的结构

失误,以合法权利积极分配、调整的方式,保障黔首群体及其子女生存权利、受教育权

利、生活方式选择权利、必要的社会交易所需的资本占有权利,通过制度及制度活动的

主动方式,为黔首利益提供出实现机制。这样的主动性,将会耗散巨大黔首群体的社会

自组织动力,减少社会冲突的机率。

六、 结语

在本文结束之时,愿意再次申明如下一种“个体性知识”:

社会冲突机率总是与利益冲突程度除以利益可实现机率的余数大小,成正比例;而

与共同利益的组织化合法性承认程度,并非存在必然性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