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
法律维权不涉政治
鲜江临
法律维权是中国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动力机制。没有法律维权,社会的政治
与经济格局将因侵权泛滥而受损。在一个发展中国家,法律维权与政治的冲突如何化解
,是社会发展不可回避的问题。这个问题处理得好不好,影响国家发展进程。
本人认为,法律维权与政治之间应当保持距离――这是指法律维权使用的是法律性
语言和法律制度工具,而不宜使用政治社会的语言和政治道具。维权,就是从人类生活
的自然正义和法律规范中所确认的法律正义的角度,去除社会当事人的政治外衣,将法
律救助的当事人理解为法律规范场中的法律主体,再行甄别义务和权利。这就是说,法
律人尤其是律师,对于各类有法律救助需求的人,需要象南丁格尔一样,专心地提供无
区别性的服务。法律人作为一种献身社会的职业人,服务社会应无分别心。
任何社会组织与机构的强力,不应当驱使法律人包括律师偏爱某一类人,或者冷漠
某一类人。法律服务对象的选择,应当由法律人自行决定。法律人为涉嫌违法的公民辩
护,本身是法律职业的特性。当律师为杀人嫌犯辩护的时候,不等于律师就赞成杀人;
当律师为贪污嫌犯服务的时候,不等于他(她)一定同意尽快掏空国库。每一个法律人
依据个体体认的道德律和个体的生存需求,选择法律服务对象,合意缔结法律服务合
同。但是,法律人能够超脱尘世的社会交换系统的压迫,为“权利弱势”提供服务,这
是一个时代中全体法律人的荣光,指示着社会的希望。一个族群还没有全体堕落到无视
“权利弱势”的处境,这表明了一个民族的文明火种,没有完全熄灭――这或者会导致
法律人个体生活的“悲剧”,但是,“悲剧英雄”的产生,确是集体与族群得救的福
音。
当我们以一种近似宗教情怀的情怀理解生灵系统,政治社会的敌人和朋友观念消失
了。我们的敌人,隐藏在我们心灵和身体的内部,尘世的敌我之念成为心的镜象。法律
人要推进社会文明,要做谦恭的人,去意气的人,慈悲情怀的人。怀着善良之心,主观
世界失去了固定的敌人。法律人须超脱具体政治,用近似宗教性的理念和法律专业技能
,谋生存和发展,在不完满世界中发现某种完满。
任何将法律维权与政治挂钩的行为,是不适宜的。这是指,法律人须保持职业性克
制,同时,政治交换系统须实现内部约束。法律人脱离法律规范的政治言说,充满政治
理性非健全条件下的风险,必要性较弱――由于信息社会的发展,通过政治发展模式的
比较,公民系统的政治判断初步建立;不良政治发展模式,即使没有法律人旁白,也已
经被认识。我们在掌握了现代化中社会政治发展和变迁的规律后,更无必要谈政治。某
江临2003年在《 修宪前瞻:对标准宪法产品的追寻及国产延迟考 》一文中指出----
“当我们漫行在这片广袤的国土,会吃惊地发现,这是一片神奇的土地。在这片土
地之上,有种种匪夷所思的经济制度、社会管理制度、法律制度;有匪夷所思的人民、
人民的奇怪活动。这些并不是这个民族几千年的一贯生活方式的延续,也不同于世界上
绝大多数国家人民的存在状态。吾等不得不震惊于睡狮在国际竞争环境下的危险梦游。
这个奇怪国家,曾经长期生活在一种对乌托邦世界的想象之中:如果这样想象,能减轻
它的痛苦,我们也不得不适当地给予必要的关怀和体谅……许多人开始与疯狂作战:他
们将这样一个病汉,想象成为一个神智健全的对象。这样的对抗,必然陷入寡不敌疯的
境地;而我们也不得不开始质疑,这种对待疯汉的态度,是否就真正妥当。”
法律人须将政治假设为“疯汉状态”--“将政治假设为疯汉”,是保持法律理
性、建设规范化权力的先在条件。宪政的法律理性,正是建立在对疯汉状态的约制基础
上--如果法律理性不优于普通政治理性,法治国家的社会历程就无法有效展开。在政
治理性时常非健全条件下,“法律人只谈法律”这种态度,即“法眼观察社会”,有利
于克服法律人和具体政治之间的紧张关系。另一方面,如果法律人在法律职场中活动,
该运动员一不小心大脚讲球踢出了法律的场外,该球又扎入了政治社会的赛区,是否应
当给法律人一个红牌?这就是考验政治理性与裁判水平的时候――如果政治赛区的裁判
到法律运动场来吹哨发红牌,这种明显越位的裁判系属滥行权力;如果法律场的裁判将
法律赛区的运动员发红牌,这种裁判的裁决理性值得严重商榷。
法律维权不涉政治, 自觉的法律维权应当如此。这种关系模式,当然也是政治与
法律发展的特色部分,可能具有社会价值---这是政治理性非健全条件下的一种选择。
“法律维权不涉政治原则”,将厘清以下意义:
1、法律维权不以刺激政治性反应为目标;
2、政治以最低限度的辨别力确认与法律活动的空间距离,对法律维权活动实行不
干涉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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