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大道容众,大德容下
刘军宁
如果说十八、十九世纪是着重于锻造民主理想的世纪,那么,二
十世纪则是着重于实践民主理想的世纪。如果说锻造民主理想的工具
是观念,那么实现民主的途径则必须通过选举。时至今日,选举已成
为每个现代社会生活方式的一部分,几乎每一个现代政治实体中都存
在着选举现象,尽管这些选举的功能和性质不尽相同。就连一向以高
度商业化、低度政治化著称于世的香港,由于选举的逐步展开,也开
始有越来越多的人到投票箱前扮演政治动物的角色。在台湾,台大的
胡佛教授等人在这一领域探索了近十年,成果丰硕。《香港政治与选
举》(下文简称《选举》)一书的问世表明,以雷竞璇先生等香港学人为
代表的香港学界在这方面正在迎头赶上。
选举的普及拓宽了关心、研究选举的新视野。政治家关心的是如
何在选举中“当选”;法律家关心的是确保选举“制度”的公平合理
;而政治学家则越来越多地把注意力聚集在选举中投票的“行为”上
。过去,选举研究的重点是少数“当选人”,现在已转向普通的“投
票者”。尽管投票行为是个实实在在的社会现象,选举研究也极具“
经验性”和“实证性”,但究其理论出发点,却与两个抽象的政治哲
学预设有关:一是“人是政治动物”,二是“人是理性动物”。这两
项预设涉及的问题包括:人在多大程度上是政治动物,人在多大程度
上是理性动物;人的政治行为与经济行为是否受两套完全不同的行为
系统支配,换句话说,人身上的政治动物属性与经济动物属性是否完
全互不相干。
从广义上讲,人人都是政治动物,每个人都几乎不可能脱离一定
的政治环境而离群索居。公民有权参与政治,有权要求政府对其生命
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提供保护。但是,这一命题并不意味着统治者有
权强迫公民去参与政治,充当作为工具的政治动物。人天生是政治动
物,这一论断常常被理解为是在替城邦(国家)的至上性辩护。事实上,
亚里士多德并不是主张人要不间断地从事政治活动。相反,他始终强
调大多数人关心私人事务的倾向。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对这一命题的
辨析基本上依据的是直觉和推测。自本世纪出现对投票行为的研究之
后,对这一命题的讨论才得以建立在大量的经验材料基础之上。《选
举》一书正是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丰富而独特的材料。
选举及相关的代议制度都建立在上述第二个预设的基础之上,即
人是理性的动物。这样的“理性人”能够把握、认清并实现自身的利
益,对周围的世界形成理性的判断,作出自己的选择,并承担责任。
当然,这一命题并不排斥人有非理性的时候,更不排斥理性自身的局
限性。从政治上看,这一命题的落实途径是:人有权选择他们的代议
士,即授权他们在该国的政府中代表自己参政议政。因此,自由民主
国家政府从被统治者的同意中获得正当的权力。人的理性禀赋与代议
政府之间的相关性意味着,明显没有理性判断能力的人不能行使投票
权。投票权是派生性权利,不是根本性权利,它源于生命权。儿童、
精神病患者及智力障碍者,因理性能力不足而不能行使选举权。而且
,与财产等权利不同,选举权不可让渡、不可赠与。未成年子女的选
举权不能由其父母去行使;精神病人的选举权不能由他们的医生或亲
人去行使;同样,一位垂死的富翁也不能把他的选举权连同他的财产
一并通过遗嘱来交由其继承人掌握。
对人的基本理性禀赋的相信程度决定着选举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如果统治者想奴役众人,就必须摧毁他们对自身判断能力和选择能
力的信念。如果统治者认为众人的理性能力不可靠,他就会诉诸武力
来解决政治问题。而民主政治正是建立在对公民的理性能力的起码信
任的基础之上。民主政治相信人的理性,故其合法性来自被统治者通
过投票表达的同意(点头)。若不相信人的基本理性,就只有靠砍下的
人头来垒砌政权的合法性了。从这种意义上讲,通过投票建立起来的
民主使人类政治行为的文明程度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彻底取代了“
以暴易暴”的野蛮政治。可见,选举在政治生活中的普遍确立也是人
类理性禀赋自身的胜利。
“人是理性动物”的预设还与“经济人”的假设相关。个人活动
的目的无非是追逐利益,降低成本,扩大收益。因此,“理性”意味
着个人将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能力。如果“政治动物”与“经济人”的
假设同时成立,那就可能意味着一个人在政治与经济活动中有两套行
为准则。不过,《选举》中涉及的理性选择理论否定了这种可能性。
理性选择理论假定,人的行为由其自利的、理性的、功利最大化
的本性来决定。说人是理性的,是指每个人都能为自己确定目标,并
且能用相应的手段努力实现其目标。根据同样的道理,选民能断定他
们的自身利益所在,根据能否最佳服务于他们的自身利益为尺度,来
对各个候选人加以评估,并把票投给他们对之评价最高的候选人。当
然,这是一种“理想型”的投票行为。
中国学者熟悉的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曾指出:每个人都要谋取私利
。历史上伟大的圣徒与一味抓钱的守财奴在谋取私利方面并无二致。
利益总是个人行为的动机。另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勒断言:不论
在何处,每个人总是追求最大限度的功利,在家里如此,在办公室中
也是如此,在教堂中如此,在科研工作中亦复如此。在选举中,自利(
应该)被摆在一个什么样的位置上呢?
公民在投票时心中的指导原则究竟是什么?是自利还是公益?如
果公民是以自己的私利来决定把手中的选票投给谁,那么民主岂不是
为自私大开绿灯?如果选民心中只装着公益,不得有半点私心,那么
民主岂不成了灭人欲的天理?其实,不论公民在投票时的动机是私利
还是公益,在法理上或道德上也都不为“过错”。
《选举》为证明“政治动物”与“经济人”的相干性提供了独特
的、来自东方政治世界的佐证。香港选民在投票时是计较“成本”与
“收益”的,就像他们的商业行为一样。香港选举最显著的特点是持
续的低参与率。合格选民中只有一半注册登记,其中只有四成参加投
票;(页132)在香港的历次选举中,投票率从未超过百分之五十。换言
之,在每一次选举中,不投票的登记选民总是多于投票的登记选民。(
页172)但是,我们未可因此断言,香港选民比西方社会的选民来得被
动和不理智。(页150)目前,香港选民的投票率过低,重要原因之一就
是投票不能给他们带来预期中的“收益”。因为“选民所要投票选出
的,只是代议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是一小部分,这就不能不令
选民们要思考一下他们要投的票有多大的价值了。”(页240)
香港选民是精明的,他们最精通成本效益的核算。因为“选民难
以期望通过他们选举出来的议员能够为他们带来什么具体的‘好处’
。这可说是在制度层次上为选民的投票意欲制造了很大的障碍。”(页
240)这也向我们揭示,民主政治要在一个社会上生根开花,就必需让公
民们从中有“利”可图。
不(充分地)关心政治是非理性的吗?选举的可行性有必要建立在对
人的理性基础之上吗?其实,民主政治并不要求其成员具备绝对完备
且高超的理性。
公民在投票中的自利倾向是自由民主的重要基石。而且,在自由
民主社会中,为公益与私利投票在多数场合是完全一致的。事实上,
民主政治之所以要尊重公民的投票权,就是要公民有经常的、有保障
的表达个人利益要求的机会。否则,民主就没有道德上的正当性。浪
漫的民主主义多少带有点理想主义的色彩。但是,投票行为的研究发
现:民主的现实基础与浪漫民主主义的期待有很大的差距,浪漫民主
思想所期望的那种“理性”在当今的民主政治下的投票行为中并不占
主导地位,政治稳定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政治冷漠”。
浪漫民主主义的“公益”观念对社会成员个人的偏好常常忽略不
计。我虽不能断言公益与私利之间没有矛盾,但多数选民还是无意中
试图把两者统合起来。私利驱动也罢,公益驱动也罢,不过是个事实
,谈不上好事或坏事。选举也好,民主也好,面对的正是这样的现实
。担任公职者与在私人机构任职者一样都是以自利来驱动的。民主政
治面对的是私心颇重的凡人。他们并不会长久深入地思考政治问题。
他们的生活重心都是些个人的私事,是他们的健康、他们的家庭、他
们的朋友、他们的钱包。正是这些事情使他们快乐,又让他们忧伤。
在大多数时候,政治对普通人来说,不过是茶余饭后的闲话而已。在
政治事务中,除非有重大事变,否则,大多数公民都似乎表现得漫不
经心、无动于衷、视听闭塞、见解肤浅、反应冷淡。
政治领域之所以不是公民由衷关怀的领域,是因为像投票之类的
政治活动不能像经济活动那样给每一个人都提供报酬和刺激,除非在
这个社会中,政治活动取代了经济活动,或经济活动已经被彻底政治
化。公民在处理公共事务(如选举)时,总不如处理私人事务(如购买住房
)那么审慎,那么认真地运用理性能力,因为前者不要他付钱,后者却
往往要他付钱。而且在多数情况下,一个普通公民无法决定选举结果
。尽管如此,选民也并不是傻瓜。如果把理性定义成个人“将好处最
大化”的能力,那么,每个选民在其能左右的范围内都是极其理性的
。
选举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签”。学者们乃至普通民众
往往都用选举的“理想程度”来判断民主的落实与巩固的“程度”。
而衡量“理想程度”又不免要借助“投票率”和投票动机的“公益导
向”之类的指标。这就回到了浪漫民主主义的出发点,即:人类若要
实现民主的理想,那么人类生活就必需受“理性”的绝对支配,而这
是人类永远也做不到的。这种看法要求选民的每一次投票都必须建立
在独立正确的判断之上。民主是适合于每一个普通人的体制,当然也
是普通人必须能够驾驭得了的体制。
投票行为中的理性问题难以说清楚,甚至没有必要说清楚。其实
,个人很难独自就一切事情作出合理、正确的决定。由于时间、知情
和能力的有限,个人很难有闲暇或能力去思考他面对的情形,去辨别
比较,而是要去听听别人的意见。选民并无理性的负担,这一负担被
转嫁给了代议士和代议制民主,并因此对代议士的理性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在民主选举中选民一定程度的“无知”是合理的,即使他们易
受操纵,如根据所属党的标签、助选人士的推荐就投票,而不去花大
量精力研究候选人在每个问题上的立场,这也合乎投票者心中的成本
-效益法则,否则就得不偿失。民主政治并不要求每个公民都是天生
的政治家或政治学家。普通选民对政治与候选人通常没有、也不必有
深入的了解。但前提是他们有知情权,想了解就有途径知道,候选人
有义务说明自己的见解。
从另一方面看,投票是选民挑选其代理人(或为立法机关成员,或
行政官员)的一种基本手段。那么,选民与当选人(尤其是立法机关的成
员)应该是什么关系呢?当选人究竟应该如何代表选民呢?当选人当选
的理由是什么?是因为他是反映其所在之选区的民意的镜子,还是他
有能力在决定公共事务过程中作出正确的判断?他应是个传递其所代
表之选民中多数意见的邮递员,还是代表普通公民解决所争议之问题
的受托人?对这些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回答。
一派持“缩影论”,或者叫“镜象论”。它认为,选民选出来的
是代为表达意愿的“代表”,这些代表不过是选民或政党的传声筒,
他必须对政党或选民绝对忠诚,不能有自己的独立判断。他只是个传
达民意或党意的“邮递员”,而不能把自己的意见写进信中。相应地
,该理论还十分强调代表机关反映社会的“镜象”作用,即代表应是
能真实地反映其所在社会的真实“镜子”。理想的选举制度应能在代
表机关中复制出一个微型社会,而代表机关本身不过是该国家按比例
缩小的政治缩略图。其结果是代表机关充斥着体育健将、生产能手、
歌星影星、自然科学家、文人、士兵和将军,往往造成“代表只是把
这种代表身份当作一种荣誉,而缺乏相应的参政动机和职务素质。”(
《读书》,一九九五年第五期,页157)但是在现代社会中,这个“镜象
”是不可能通过选举来实现的。不论在选举之日,当选者能多么准确
地反映其社会阶层的利益与意向,在政府或代表机关中的经历都将会
迅速改变他们的利益和立场。
另一派持“受托论”。认为选民选出来的应是能代为选民议政的
代议士,应是选民的受托人。如同你把你的股票委托给一个你信赖的
经纪人去交易,你就应该尊重他在交易中的具体决定。既然选中他做
你的代议士(受托经纪人),你就应该相信他的政治(商业)判断能力,相
信他会替你的长远利益打算。对这种强调被选举人应具备独立判断能
力的“受托论”,柏克曾作过生动而经典的解释。他在一七七四年对
布里斯托的选民所作出的演讲中指出:“不错,你们是在选举议员;
但你们一旦选中了他,他就不再是布里斯托的成员,而是一名英国国
会的议员。你们的代议士所要做到的,不仅是勤奋工作,而且是要运
用自己的独立判断。如果他们因为你们的看法而放弃了独立判断,那
么他就不是在替你们服务,而是背叛了你们。”卢梭也从反面指出了
英国议会选举属于受托人模式。他不无洞见地指出:“英国人只是在
选举议员时才是自由的。一旦选举结束,他们就回到奴役状态之中。
”的确,在代议制度下,选民并不握有对议员的绝对支配权。在美国
,选民与国会议员就像是当事人与律师的关系,或股票持有者与经纪
人的关系,所以国会代表多为律师和商人。
《选举》作者的结论是,以“镜象”原则组成的代表机关与起着
凝聚、表达利益要求功能的政治“功能团体”难以并存。因为前者是
计划分配的产物,后者是自由结社的产物。若靠配额代表制来产生“
社会缩影”,那就说明功能团体在自由形成的过程中受到了法律或政
制的阻碍;若社会中存在形成功能团体的充分自由,那么配额代表制
就是多余的。在香港学术界关于选举制度的讨论中,雷先生显然并不
站在“缩影论”一边。(页279—280)
《说苑》有言:“大道容众,大德容下”。正是选举使得民主成
为每位公民有权在公共领域中通行的大道,也正是选举产生的民主才
是使得社会成员都可以生活在文明的政治环境之中的大德。民主政治
不同于任何其它政体的独特之处在于它的务实性,在于它尊重现实,
尊重每一个人的独特性,不必为迎合它而来重塑人的灵魂、改造人的
本性。民主化的潮流表明,民主的价值在于其包容性,在于让各色人
等都能生活在民主政治之下。
但是,在浪漫主义民主论者的眼中,民主之所以是个“好”制度
,是因为作为主权所归的人民,既不会出错,也不能出错。其结果不
是要民主政治适应于现实世界,而是要芸芸众生屈就于这样的民主。
作为大德,它不容下,作为大道,它不容众。这样的民主,只能是扭
曲人性的浪漫民主。尊重现实生活多样性和人的天性的民主才是活生
生的民主。事实上,人民不仅常常会出错,甚至会被领入歧途。民主
政治允许人民通过选举来选择政治领袖,但它却不能确保这些领袖既
贤且能。民主不能消除人的缺陷,不论是选民的缺陷,还是当选人的
缺陷。民主政治所能做到的,只是通过自身的纠错机制不让这些缺陷
带来恶果,而其它制度则完全放纵这种缺陷。定期的、公正的、有效
的选举正是民主政治中一种根本的纠错手段。
民主政治是宽容而正直的政治。它允许公民不投票,但却有义务
为任何想投票的人创造必要的制度条件乃至物质条件;它允许普通公
民对政治知之不详,但却必须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有义务为他们
提供充分的政治信息,实现最大限度的政治公开;它鼓励公民关心其
长远的利益和他人的福祉,但完全认可公民根据自身的利益来决定如
何投票。这样的民主才是容众的大道,容下的大德。
(《香港政治与选举》,郑宇硕、雷竞璇著,牛津大学出版社(香港
)一九九五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