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
——兼论中国乡村的民主政治改革
党国英
摘自《思想评论》
一、引论
中国乡村民主自治是史无前例的事件。我们几乎没有现代国家的直接经验作为参照系来对这一事件进行评论,因为没有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从农村开始的,更没有在与中国相似的历史条件下从农村开始进行政治改革的成功经验。我们只能通过历史分析和逻辑判断对这一事件作出某种推测性研究。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1·从根本上说,乡村民主政治应该是全社会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独立于全社会的“自治民主”。2·在传统乡村社会,可以有“自治”,但不会有“民主自治”;真正的传统乡村社会不存在对民主政治的需求。3·对民主政治的需求产生于乡村社会的结构转型时期。4·通常,乡村政治改革应该是全社会政治变革的最后一个环节,传统乡村社会很难产生推动全社会政治变革的力量。5·中国推行乡村民主自治制度标志着一场新的“乡村动员”已经开始,在今后一个时期,乡村富人政治和宗派政治将会强化。6·乡村政治改革要遵从民主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在这个前提下,政治家的政治领导艺术才能够驾驭政治改革进程。
二、自治不等于民主自治:一种历史观察
自治本是一个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或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关系的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某一地域的共同体由于经济上的封闭性或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的对中央政府的相对独立性。在一般政治学和历史学文献中,自治概念多用来描述中世纪欧洲城市的政治特性;现在也用来表述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与多数民族的关系。在基督教君主制盛行的背景下,城市共和制度创造了提供自治可能性的重要范例。(戴维·赫尔德,1998,53)
罗马帝国时期,欧洲有自治城市。在公元二世纪,罗马帝国的“每一个城市都有它自己的地方自治,都有它本地的'政治'生活,都有它自己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在所有城市之上,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它执掌国家大事--外交、军事、国家财政。”罗马帝国的中央政府真正完全控制的是罗马这个城市,其君主在法律上只是首府罗马城的最高长官。皇帝作为取得胜利的征服者,他的大田庄遍及帝国各地,并成为其岁入的重要来源。(罗斯托夫采夫,1957,195-230)显然,这种自治性政治关系不仅在中国历史上很难找到,更不同于今天的我国乡村“自治”。
英国中世纪的乡村似乎也有某种“自治”。乡村庄园有议事厅,是村民的活动中心。“村民可以根据当地习俗就进入或使用草地等公用土地问题达成协议,而无需承担来自官方的任何压力。”但是,这种乡村自治不是民主自治。英国那时奉行等级制度,从史料中可以发现至少有21种不同身份地位的规定。法律对于低等级的维兰(villani,占农民总数的40%以上)有种种歧视性规定,如无权控告领主,法庭上不能申辩等。这种“卑贱的人”在政治上无权,在经济上的地位也极为软弱。(A.勃里格斯,1987,81-82、131-132页)
法国的情形与英国有所不同。在中世纪,“由于领主权力的极度膨胀,使得法国的领主在法庭上有绝对的权威。”领主甚至强迫农民使用他拥有的水磨,而不得使用自己的石磨。法国的维兰(villa)不论是自由农还是农奴,都服从领主,与领主之间存在密切的人身依附关系。(马克·布洛赫,1931,95页、101页)法国曾有过家庭共同体,人口有时近百口,几代人居住在一所房子里。这种共同体的产生与法国一些地方实行按户征税的税收制度有关。法国还有过乡村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受制于各种共同经营的规定(临时耕种法则、公共牧场、收获日子等)。在某些情况下,乡村共同体是农民与国王斗争的组织。13世纪巴黎北部的卢夫尔人自己建造教堂,选举镇长,批准治安条例,维修公路和水井,与“国王的人”对峙。有的乡村共同体后来发展成为“公社”,并赢得了公社契约。但是,这种合法化的团体经过与领主的斗争与妥协才得以确立。冲突一般要经过法官裁决,而法官代表的是领主,而不是团体。在一些共同事务中,只有领主才合法地掌握指挥权。(马克·布洛赫,1931,190-200)总体上看,法国农村的自治是十分有限的,更谈不上民主自治,这正如威尔逊所说:“巴黎自始至终没有丧失对农村的控制,也没有丧失对税款贪得无厌的胃口,这项税款是用来供养军队和官僚机构的”(J.Q.威尔逊,1989,367页)。
法国城市自治状况与乡村有相似之处。布罗代尔指出:“人们往往认为城市的自治从一开始便受到民主运动的支持,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简单,因为城市政权很早就已为几个强大的家族所控制。这种政权无疑由选举产生,但这只是掩人耳目而已。几个沆瀣一气的大家族不断支配着马赛、里昂及几乎所有的大城市的命运。巴黎的选举程式确实是一部编写得很好的电影脚本,知道底细的人事后无不为之捧腹大笑。特权阶层在选举中稳操胜券,他们的地位始终十分牢靠。”(布罗代尔,1990,56页)
美国的一些学者研究过中国乡村社会问题。按照他们的分析,在中国传统社会相对稳定时期,乡村与官府的关系较为简单,传统道德(习惯法)是维系乡村内部秩序的重要因素,而首事、中人可以是道德的化身,他们对乡村纠纷拥有裁判权威。杜赞奇认为,中人一般也是乡村社会的保护人。作为保护人,他们成为乡村农民的依赖对象,以便实现契约、免遭贪官污吏的敲诈勒索。农民在进行交易和遇到纠纷时,更愿意找中人,而不是找官人。当然,这种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被保护人往往受保护人的支配,前者对后者既爱又恨。(杜赞奇,170页)显然,中国乡村社会的这种治理结构也有自治性质,但谈不上民主自治。
在中国不同历史时期,有些政治家曾推行过村民自治制度,如秦汉时期的乡官推举制度、太平天国的乡官制、晚清时期的乡镇自治以及国民革命时期的一些类似做法等等。尽管这些做法有类似选举的一些内容,但与现代民主风马牛不相及。中国农村在很长历史时期推行在某种形式的乡里制度,成为中国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向农村渗透的标志,但总体上未能改变传统农村社会的自治性政治结构,只是这种自治与民主完全无关。(有关背景材料参阅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
胡适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无为而治,并以其幼时生活佐证。他曾从安徽南部经过浙江到上海。到了杭州,第一天才看见警察;以前走了七天七夜并没有看到一个警察或士兵,路上一样太平。事实上,这个情形在建国后一个时期也存在。笔者在河北农村考察,农民说,他们过去赶集卖木头,如果木头没有卖完,便将木头放在集场,人回家,下次赶集再来卖,木头是不会丢的。这种情形说明,如果没有官兵和土匪的骚扰,传统乡村社会的治安是不需要政府插手的。
J.米格代尔曾经对传统乡村社会的特点有过一般性分析,他认为,中央政府和与农村的正规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税收进行经济剥削,二是通过法律和命令来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实际上,正规关系主要是前一种。除过这种关系,其余问题由乡村社会自己决定,即所谓自治。自治的出现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传统社会的农民没有能力对政府的政策发生影响,“只得尽量躲避于政府的接触,而不是去改变政府的政策和行为” ;二是传统国家的确没有能力和意向去直接管理农村中的行政事务。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享有不受外界干扰处理自己大部分内部事务的自由”。(J.米格代尔,1974,39-41页)在墨西哥的一些乡村,头领是由成年男子选举产生的,他受到审议团的辅佐,而审议团是由乡村受教育程度最高的人组成的。这些领导者基本上是富人。在这样的乡村里,取得村民资格的条件是用大约1/4的工作时间参加各种公共劳动,否则要受到逮捕或监禁,甚至被逐出村庄。显然,这里的乡村自治也不是民主自治。米格代尔的一般结论是,在内向型的农村,地主凭借自己的资源和与其他地主的联盟对敢于向他们权力基础提出挑战的农奴或佃户施以严厉的惩罚。(J.米格代尔,1974,64页)
为什么在传统社会王权政治难以渗透到乡村社会,使王权政治止于村社共同体边界?一般来说,在村社共同体内部,宗法关系下的道德压力和宗教压力通常足以约束机会主义行为,不需要也不会有王权政治。包含有政治技术、政治机构在内的王权政治若抵达村社共同体内部,成本实在太高,传统社会的任何一个政权都负担不起。据英国12世纪出现的一部《财务署对话录》记载,国王和群臣仅征收赋税一项已是“强加于他们最沉重的负担”,(勃里格斯,1987,22页)更不用说介入村社共同体的其他方面。与王权相对照,村社共同体中的宗法关系甚至可以采取某种民主制的形式。《简明剑桥中世纪史》也有类似介绍。(诺斯,1981,145页)中国的情形也大抵如此。史学家许纪霖、陈达凯指出:对于乡村的控制,传统中国的行政权力只抵达县一级,县以下基本由地方士绅或宗族大户维持秩序,推行教化。(许纪霖、陈达凯,1995)
传统社会的乡村可以有自己行之有效的权威系统。首先是传统道德的权威。道德依靠羞耻心造成的心理压力来维持共同体秩序,而羞耻心的作用强弱程度依赖于共同体成员流动性的大小。流动性越小,人们越不容易逃避羞耻心的惩罚,因为羞耻心通过共同体成员的鄙视而起作用。族长、乡村绅士通常是维护道统的权威。其次是宗教的权威。在传统社会,国家的统一的宗教可以与国王斗法,但不一定把自己的触角伸向乡村共同体。中国古代乡村信仰的神祗并不统一,一些民间人物也可以被神化而得到供奉。古罗马帝国时的乡村也有自己的土神。(罗斯托夫采夫,1957,277页)由此看来,不仅道德的作用加强了乡村共同体的某种自治性质,宗教也可以被用来成为自治的手段。无疑,这两种手段都与民主政治产生的权威无关。
综合上述各种关于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结构的材料,我们可以发现,在传统社会,乡村社会本来具有某种自治性质,但并非“民主自治”。本节的讨论基于一种历史观察,对这一观察结论的逻辑讨论将在第四节进行。
三、乡村动员的社会功利主义分析
“动员”(Mobilization)一词经亨廷顿著作的传播,其政治学意义已经比较确定,即是指传统社会的居民由一定历史条件的推动而参与现代化的过程。这个条件应该包括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但政治学家更多地讨论了政治条件。不发达社会乡村动员的方式、程序与时机选择,与动员的成败密切相关。本节拟从社会功利主义角度讨论这个问题,这不是说价值观的立场对笔者没有意义,而是因为这种立场无助于科学地认识问题。
(一)民主政治的一般功利意义
我们先来考察传统社会的“民主政治”。传统社会的民主政治不同于现代社会的民主政治,在大多数情况下,前者不具有后者的真正内核,而只具有后者的某种形式。所以,在这里笔者只是在十分有限的意义上使用民主政治这一概念。传统社会的民主制对于领袖的个人素质有较强的依赖性(这一点与目前中国农村某些村落的情况极为相似),这种依赖性本身的基础不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马基亚弗里认为,对于古代史的研究表明,有三种主要的政府形式,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制度天生就是不稳定的,而且势必形成退化和腐败的循环。君主制退化为暴政,贵族制退化为寡头政治,民主制退化为无政府状态。当创建古代民主制的一代人去世后,就出现这种情况。(戴维·赫尔德,1996,64)古代民主制对于创建制度的领袖的依赖性决定了这种制度是不稳定的。但是,不能否认这种制度的功利意义。在地域相对狭小,地缘政治冲突尖锐,以及社会等级分化明显的条件下,古代民主制有利于降低“公民”之间的社会交易成本,动员上层社会的资源,从而有利于提高共同体的竞争地位。
现代民主政治也有其社会功利意义。韦伯阐述了一种严格限定的民主模式,因为他把民主仅仅看作为确定合格的领袖提供途径。韦伯十分怀疑选民的作用和扩大政治参与的可能性;选举虽然为选民提供了某些保护伞,但其衡量标准只在于它是否能革除官员的无效率。韦伯的这一观点对熊彼特有一定影响,后者尖锐地指出:民主并不是指,也不可能指,按照“人民”和“统治”这两个词的明显的意义说的人民确实在那里统治。民主不过是指人民有机会接受或拒绝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意思……定义的一个方面可以说成:民主就是政治家的统治。……要承认政治家具有特定的职业利益,承认政治职业作为一种职业,具有特定的集团利益。熊彼特受某些群体心理学家的影响,认为选民通常软弱无能,易受强烈的情感冲动支配,不能理智地作出独立决定,易受外部势力左右。企图影响普通选民走向理性论证,只能更加煽起他们的兽性。熊彼特坚持认为,教育不能改变这种状况。(戴维·赫尔德,1996,218-228)韦伯所说的领袖的统治与熊彼特所说的政治家的统治都是一个意思。
政治家的统治具有重要的社会功利意义。政治家及其官僚机构的存在意味着一项重大社会分工,这种分工有利于提高公共物品供应的效率,而竞选则是促进分工的手段。现代社会由于交易技术的进步,人类跨出村社共同体之外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了,真正的、具有社会性的事物扩展了,于是,需要公共秩序由共同体内部向共同体外部扩展。在共同体外部,各类交易交织在一起,交易当事人为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危害,必然寻求稳定的产权界定与交易规则。满足这个需求既不能靠以暴力为手段的王权,也不能仅仅靠宗法关系基础上的道德自律。单个家族或单个专业集团无论在技能上还是信息把握上均不能满足这种要求。这个使命的完成,只能靠掌握不同信息和不同产权界定技术的各类集团的共同合作。这些集团中有法官、律师、职业官僚、技术专家等。政治家是这些集团的组织者与协调者。选举中的多数原则,权力制衡原则,是这些集团可能采取的降低政治活动的不确定性的合作规则。
以多数原则为核心的宪法秩序有利于降低社会合作的交易成本,有利于社会稳定。因为政府拥有的暴力潜力通过选举活动和多数人的利益要求结合到了一起,使政府的暴力潜力更加稳固和强大;而选举或投票的结果,向少数派传递了这种力量对比的信息,无疑有利于防范少数派的轻举妄动。选举过程产生的巨大“浪费”是换取社会稳定的必不可少的代价。固然我们不能排除不经过选举产生的政治领导集团代表多数派的可能性,但有关这种代表性的信息是无法传递给少数派的,少数派的代表人物可以误认为自己代表着多数派,进而去寻找机会争夺政权,结果会酿成无休止的社会冲突和动乱。有了选举过程就不同了,普遍的、大规模的选举过程同时是信息整合、传递的过程,其结果既选出了一个多数派,又选出了一个少数派,少数派不得不与社会多数派进行合作。
(二)乡村动员的时机选择与成败后果
如果我们从一般的人道主义立场出发,乡村动员可能符合大众通行的价值观,因为乡村动员的过程是解除农民的宗法束缚和宗教束缚的过程。但是,不合时机的乡村动员可能迅速瓦解原有的乡村权威结构,而导致社会动乱,这一后果并不能给农民真正的人道主义援助。如果一个社会从整体上不具备乡村动员的条件,理性的政府可能会采取牺牲社会弱势集团的立场,而弱势集团通常是普通农民集团。美国政治学家赫德尔曾解释过一种残酷的“置换战略”,其核心一方面是把政治和经济问题的在糟糕的后果分散给最软弱无力的集团,另一方面安抚那些能够最有效地调动公众呼声的集团。这并非说政府一定要这样做,但是,如果政治是可能的“艺术”,或者,民选政府一般都力图确保现有秩序的最平稳延续的可能性,那么,他们除了安抚那些最强有力、最能有效调动资源的人以外,几乎别无选择。(戴维·赫尔德,1996,318)这种置换战略固然是不人道的、残酷的,但却是政治过程的现实。
亨廷顿的《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的主题之一是政治参与(社会动员的主导形式)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依他观点,时机不当的政治参与会导致社会不稳定,而时机成熟与否取决于社会政治制度化的水平。一般而论,政治制度化程度低,而政治参与程度高的社会,政治不稳定;与此相反,若政治制度化水平高,而百姓的政治参与程度低,则政治比较稳定。(亨廷顿,1968,51)
按照亨廷顿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农村状态也与农民的政治参与有关。孙中山的南方政权放手对中国下层社会进行政治经济动员,包括对乡村农民的政治经济动员,但动员机构主要由当时与国民党进行合作的共产党掌握。1926年1月,国民党二大通过了《农民运动决议案》,共产党大张旗鼓地开展了乡村动员。但是,这种动员的后果很快表现出国民党政府不能控制局面,蒋介石政府的合法性地位受到严重威胁,于是,国共分裂,共产党在“非法”状态下继续进行乡村政治动员。(王跃,1995)1928年,蒋介石、陈果夫正式提出暂行停止民众运动。1928年,国民党三全大会又进一步限定了农民运动的内涵。到1930年,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农会立法原则》,规定只有“耕作农地面积在20亩以上”,或是“中等学校毕业习农业者”才可成为农会会员。(张益民,1995)但是,在当时政治腐败、豪强割据的局面下,国民党政府已经不能阻止共产党所进行的乡村动员过程。这个过程最终在中国大陆上葬送了国民党政府。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在对乡村进行社会动员的同时,也产生了控制农民的强大的组织系统。政权建立后,农民普遍赢得了土地,农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大大减退。国家很快凭借自己的组织力量先后在农村发起了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人民公社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标志着中国乡村动员的停止。此后实际上实行了赫尔德所讲的“置换战略”,以长久地牺牲农民的利益开始了工业资本的积累,同时也给中国政治家一段从容地学习现代化经验的时间。后一种意义尤其值得学者思考。
四、传统乡村社会的政治结构
(一)传统乡村社会及其政治需求
大量对传统乡村社会研究的文献表明,传统乡村社会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有很大的差异,不会是一个统一模式。但是,在大部分国家的大部分历史阶段,传统乡村社会除以农业为主业之外,尚有这样的相似特征:1·居民之间在经济上有等级差异,有穷人和富人之分(欧洲的等级差异比较固定,而中国的等级差异不固定);2·经济与政治上与外部世界联系较弱。下面我们以这两个假设为前提讨论传统乡村社会的政治结构问题,并相信这两个假设具有充分现实性。只有在社会处于大动荡时期,这两个假设条件才受到破坏。
所谓政治,是指人们之间、社会共同体之间形成稳定利益关系的过程以及维持稳定利益关系的规则。通常,秩序与安全是利益关系得以稳定的基本要素。良好的政治结构必须提供秩序和安全这种公共物品。所以,也可以把政治看作一种供应公共物品的制度。一个共同体的政治特征必取决于共同体的经济特征(经济特征最终与自然环境特征有关)。依据前面的假设,在传统乡村社会,人们也要寻找一种途径,即一种政治结构,来解决秩序和安全问题。
(二)“直接民主”的虚假性
所谓直接民主(不是直接选举),是指共同体的主要公共决策由全体成员投票决定。如果认为乡村社会共同体因为人数少,社会事务简单,就可以实行民主决策,甚至实行“直接民主”,那么,这种看法可能过于简单。从历史实践看,各民族从来没有普遍实行过这种制度,现代西方国家在极个别的问题上才采取“全民公决”的做法。西方一些学者发现,当共同体成员超过7人以上,对共同体事务直接讨论决策的效率就开始下降。所以,民主制度普遍地采取代议制形式。
韦伯认为,如果有下列条件,直接民主也是可能的:1·这个组织必须是区域性的,或其成员的数量是有限的;2·这些成员的社会地位必须没有很大差异;3·行政功能应该比较简单和稳定;4·必须有目的地进行最低限度的人员培训。一般来说,传统乡村社会不具备韦伯所说的这些条件。韦伯认为在一个异质的社会里,直接民主会造成毫无效率的管理、令人讨厌的无能和不稳定,并且最终急剧增加暴戾的少数人统治的可能。这种少数人统治之所以可能,完全是因为缺乏技术上有效的管理而造成了协调真空。此外,直接民主方式阻碍了政治谈判和妥协的可能性。(戴维·赫尔德,1996,206-207)
(三)传统乡村社会的主导权威结构--对财富的认同
由谁来向传统乡村社会提供秩序和安全?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提供?这是认识乡村政治的核心问题(至于盗匪骚扰和异族侵略问题,一般由国家军队来解决)。
通常,道德、礼仪、宗法制度、宗教制度等,是传统乡村社会的行为规范。如果人们背离这些行为规范,由谁来组织舆论或实施刑罚对违规者进行处罚?换句话说,在传统乡村社会由谁来取得合法地位,维护秩序和安全?显然,在直接民主不可能存在的情况下,人们要通过对一个或几个人的认同,来赋予他们维护秩序和安全的权力。进一步的问题是:人们认同谁?何以认同他们?这种认同是否要通过选举取得合法性?
自然,人们会用成本最低、最可靠的办法来解决上述问题。不难理解,人们会希望富人来提供秩序和安全,这绝不是因为人们爱戴富人,而是因为在这个问题上人们对富人更信任。秩序和安全对富人更重要,富人对秩序和安全舍得投资,而穷人没有投资能力,采取搭富人“便车”的办法“坐享其成”更符合理性原则。对于富人在政治活动中的优势,早就有学者给予充分注意。例如雅典执掌公民大会和评议会的人往往是那些具有高贵出身或等级的人。他们是家境富裕的精英,拥有充裕的时间来维护他们的联系,追求他们的利益。(戴维·赫尔德,1996,34)“财富是比年龄更重要的因素,在决定社会地位时起主要的作用。只有富人才能付得起不同的公职所需要的开销,所以,他们向上爬得最快”。(J.米格代尔,1974,63 页)
富人通过什么途径获取对传统乡村社会的控制权?或者说,富人在乡村社会权威结构中的控制地位如何取得合法性?一般来说,富人对普通农民首先在经济上有控制能力,这种能力足以使他们成为秩序、安全等公共物品的控制者。这种控制在一些社会通过等级制度而成为惯例(如西欧社会),在一些社会则通过政府的任命而取得合法地位(如某些历史时期的中国的乡里制度)。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乡绅也是富人,乡绅控制也是富人控制。因为富人往往有必要、也有能力与政府官员建立联系,所以富人得到政府的任命是不奇怪的。对于乡村社会之上的政府来说,承认已经得到乡村居民认同的富人,并给予他们合法地位,使其成为自己对乡村进行控制的代理人,无疑也是对社会进行控制的成本较低的方式。
富人对传统乡村社会的控制,能否与道德、礼仪以及宗法制度对乡村居民的约束相统一?换句话说,富人能否与道德化身、宗族领袖和礼仪维护者的身份相统一?一般来说,在传统社会结构较为稳定的情况下,较之穷人,富人更有可能兼具这些身份。在社会动荡时期,或社会结构转变时期,一切人都可能实施机会主义行为,违反道德规则,并通过机会主义行为而致富,此时,富人可能是恶人的同义语。但富人一旦确立了稳定地位,就需要通过维护道统来维护自己的地位,通常的道德行为规范最有利于富人稳固自己的地位。这就是所谓“起点的不道德会引起终点的道德”。这种现象具有普遍性。所以,在相对稳定的传统社会,富人通常是道统的维护者。此外,富有家族通常是望族;富有家族的人口增长速度要大大高于贫穷的家族,所以,富人的族长通常也是同姓家族构成的自然村落的宗法领袖。(葛剑雄,1982)宗法领袖当然要维护宗法礼仪;宗法礼仪有利于稳固宗法领袖的统治地位。
传统乡村社会的富人主导政治会不会有害于穷人?很难对此给出一个简单的回答。但富人首先为自身利益服务是毋庸置疑的。我国学者秦晖先生通过对陕西关中农村地区的研究,证明了“政治契约论”观点在中国的适用性。传统乡村社会共同体内部控制者与被控制者之间的关系具有相互依赖性,特别表现为“束缚”与“保护”的人身依附关系。马克思也多次指出,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是“相互的人身束缚”,人们本质上都是宗法共同体的成员。(参阅秦晖,1996,32-33)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普通农民离开这种契约关系,利益会绝对地受到损害。当然,在传统乡村社会共同体中控制者始终处于优越地位,他们拥有特权,单就控制者与被控制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会使控制者拥有特权。这是一切权威结构的共同特征。
如果没有外力强制,假设由传统乡村社会的农民选举共同体的政治领袖,会不会选出穷人?在社会状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一是穷人提供秩序和安全的能力通常很难取得共同体成员信任;二是穷人当政将造成权力结构的不稳定,因为不能排除其他穷人的竞争与挑战;三是穷人当政与富人当政一样不能解决特权问题,甚至穷人在预期权力不稳定的情况下会更多地行使特权(现代西方国家的政治过程甚至也反映出类似特性)。所以,如果没有外力强制,穷人很难当政。当然,这些判断只有在传统乡村社会稳定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如果存在外力强制,或社会处于动荡时期,一些穷人的命运会迥然不同。
如果前面的分析能够成立,一个逻辑结论就会出现:传统乡村社会的民主选举没有任何意义。民主选举过程的本质在于,通过竞选活动向选民传播不易得到的信息,使政治领袖获得资格认证;而选举的结果可以告诉少数派自己的力量状况,使社会得以稳定。然而,所有这些信息在传统乡村社会都是比较容易得到的,不需要通过竞选来传播信息,也不需要选举的结果反映力量对比。富人、乡绅长期在共同体之内生活,其身份与能力不需要通过竞选来证明。只有跨出乡村共同体之外,进入市场经济活动领域,这些信息才需要专门的政治过程即竞选过程来传播。对这个判断的实证支持,是中外传统乡村社会从没有出现民主政治这个历史事实;(非社会主义的)落后农业国的民主政治一律徒有其名,一律是寡头独裁政治。拙见以为,这种现象绝非偶然,这种现象的必然性正是笔者在这里提供的解释。
另外一个需要认识的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乡村共同体的控制者会成为穷人,甚至成为地痞无赖?根据美国学者杜赞奇对中国华北农村的研究,在社会不稳定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就可能发生。可以把富人在村社树立道德形象、使自己成为道德化身看作是一种投资。这种投资需要一个较为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否则投资便不可能得到报偿,富人也不会去树立自己的道德形象。华北农村的研究资料可以证实这一判断。三、四十年代的华北战火频仍,民生凋敝,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受到很大破坏,这种情况下履行契约的条件恶化,使担任“中人”(乡村共同体内部的仲裁人)成为一件极其危险的事情。相当一些富人不愿意充当中人,或者干脆逃离乡村,到城市谋生,使村民寻找理想的中人成为一件困难的事情。这时新类型的中人便会出现,如果其它条件不变,新出现的中人通常是较穷的村民,他的撮合范围一般也限于家族之内,且撮合的成功率低,契约条件也很不优惠。由此可以看出,农村不稳定使道德力量的调节作用下降,后者又使农村的交易条件恶化,导致农村社会更不稳定。在社会处于剧烈转型时期,如果国家不能提供农村社会的秩序与安全,乡村富人又没有能力提供,地痞流氓就会成为乡村共同体的控制者。(参阅杜赞奇,1988)在中国不少历史时期有过地痞流氓控制农村社会、而富人对作乡官避之惟恐不及的情形,但这差不多都是中央政府权力极度膨胀、农村社会自治程度很低的时期。(参阅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
五、转型时期乡村社会的政治结构的变迁
--兼析中国乡村的政治改革问题
(一)结构转变中乡村社会的政治结构
乡村社会的结构转变,是指传统乡村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相伴随的社会权威结构向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权威结构的转变。
在结构转变过程中,传统乡村社会人际关系的认同条件发生变化或遭受破坏。(1)人口的流动,社区边界的调整,家庭模式的变化等等,都使违反道德和礼仪所产生的羞耻感的惩罚力下降,道德权威和宗法领袖不再成为能有效提供秩序和安全的力量。(2)各种新的聚敛财富的机会的出现,特别是在市场经济规则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人们可以通过机会主义行为迅速成为暴发户,富人身份与道德权威身份、宗法领袖身份已很难统一,在保证提供社会秩序和安全方面,富人很难得到人们的信任,财富多少不再成为可信度的重要指标。(3)由于人们的社会活动空间增大,交易内容变得日益复杂,社会秩序和安全的内涵与以往大不相同,提供安全和秩序的政治人物需要新的知识经验和新的专业背景方能胜任,而这种关于知识经验和专业背景的信息具有某种隐蔽性,人们通常不容易通过廉价支付得到这种信息。标志政治家出现的社会分工已具有必然性。在这些变化之下,乡村社会已经很难通过对道德、宗法和财富的认同来产生稳定的政治权威结构;而政府的任命也已经很难与乡村居民的认同保持一致,换句话说,政府的任命虽然可能具有合法性,但不一定具有有效的权威性。不具有权威性的合法性,也不具有行政效率,这种情形发生在乡村社会,会破坏乡村社会的稳定性。
米格代尔对内向型农村转向外向型农村后农民群体政治意识发生的变化作了精彩的分析。这种转变发生后,农村中已没有能被农民接受的农村公平分配机制和相应的社会制度。这个时候,“农村以外的法院和警察在农民生活中变得及其重要。”“对外联系扩大后,农村在农民生活中完全变得无关紧要了。”“社区很明显不再是农民认同的基础。”也就在这个时候,农民对农村政治组织权力的承认不再是基于该政治组织与旧的农村社会体系的关系,而是基于该政治组织与国家,即新的社会体系的关系;农村领导人在更大程度上被看作是行政官员,农村社区领导人原有的受人尊敬的地位消失了。概括地说,开放型农村社会“意味着农村政府的持续活力更多地取决于它与更大政治制度和更大政治社区之间的关系。”(J.米格代尔,1974,168-171页)
为了产生较为稳定的乡村社会权威结构,使得权威结构能保持一种强制力,保证人们遵从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显然需要一种新的对权威的认同方式,这种方式便是民主选举制度。本文第三节所述关于民主政治的功利作用,正能够适应乡村社会对转变时期权威结构的需要。所以,如果说传统乡村社会不需要民主政治,那么,传统乡村社会开始解体,就意味着对民主政治的需要开始产生。
(二)结构转变时期乡村民主政治能独立发展吗?
能否在全社会民主政治发育不足的背景下,率先发展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迄今为止,尚无历史经验证明这种可能性。成功的政治制度变革走的是与此相反的道路,并且,选举权大体上随着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而逐步扩大。
第一,按照本文的分析,民主政治是传统乡村社会开始解体后产生的需要,但传统乡村社会只是整个传统社会的一部分,而在整个处于转变时期的社会中,乡村社会的转变最慢,所以,乡村社会以外的市民社会或工业社会应该更早地、更强烈地产生出民主政治需求,也就是说,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应在工业社会之后发生。
第二,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必然是社会集团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这种调整即使不引起大的社会动乱,也会因利益摩擦而不断出现社会集团之间的僵持和对立。通常,借助社会经济结构转变而获利最大的集团,也是政治对话中力量最强的集团,并且也往往是对民主政治需求最强烈的集团。从历史的经验看,这样的集团是一个社会的中产阶级,而不是普通农民阶层。经济力量弱小、分散的农民无论怎么看都不会成为推动民主政治的主要动力。在传统乡村社会解体不彻底的情况下,普通农民还有可能成为反对民主的力量。1793--1796年间,法国旺代省就发生了农民的反革命暴乱,农民在暴乱中高呼口号“还我国王”,“国王和上帝万岁”;农民的主要攻击目标是资产阶级,他们的领袖是教区牧师(摩尔,1966年,75---85页)。恩格斯在评价拿破仑时也曾这样说:由于拿破仑采取了解放农民的措施,引起了农民的不满。(1846年,《全集》2卷,636页)中国近现代史上类似情形也不少见。
第三,按照我们的分析,乡村居民在其经济活动突破乡村社区范围以后,遇到新的“不确定性”,才需要民主政治来提供秩序和安全,以克服这种不确定性。所以,与其说乡村居民对民主政治的需求发生在乡村社区之内,不如说发生在乡村社区之外。乡村民主政治一开始就是全社会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可能独立存在于乡村社区内部。
当然,理论分析与历史经验有时未必一定能与现实相对应。乡村社会或许未必一定是民主的阳光最后抵达的地方,如果有政治家的政治艺术的高超发挥,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序(在不违抗基本规律的情况下)或许会出现变通。对此,我们很难进行预测。
(三)民主政治的发展:在政治规律与政治艺术之间运筹帷幄
在社会处于剧烈的转型时期,经济利益关系会发生重大调整,并相应产生政治结构变化的要求。“欠发达国家的大幅度经济增长可能需要在现有的物质技术,甚至在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方面作出较大的改变……对于今天大多数欠发达国家来说,看来很有可能的是,它们还要为建立与充分的经济增长相适应的有效的政治体制进行长期的试验性斗争”。(库兹涅茨,1973,287)
库兹涅茨所说的“有效的政治体制”当然是指现代政治体制。罗伯特·E·沃德和拉斯托提出了现代政治体制的特征:高度差异和功能专门化的政府组织体制;政府结构内部高度一体化;理性的和世俗化的政治决策体制;政治决策和行政决策的数量多、范围广、效率高;人们对本国的历史、领土和民族性有广泛和有效的认同;人们有广泛的兴趣积极参与政治体制,虽然他们未必参与决策;政治角色的分配是根据个人成就,而不是依据归属关系;司法和制定条例主要是以世俗的和非特指某一个人的法律制度为基础。亨廷顿的概括是:现代政治体的特征是:“理性化的权威,差异性的结构,大众的参与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种能够实现广泛目标的能力”(S.P.亨廷顿,1996,44)
亨廷顿的这几项概括,每一项实现都很不容易。理性化权威的形成意味着人们关于合法性的观念发生改变,有可能动摇人们对既定权威结构的认同,导致统一意识形态的瓦解。差异性结构的形成意味着职业化的政治家和官僚机构控制社会,而这种控制需要建立在社会的广泛认同的基础上,达成这种认同将需要一个长期过程。大众参与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大众以什么样的方式参与,以什么样的组织形态为基础,既与社会变革的程度有关,也与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有关,其中充满着很多不确定因素。
过速调整政治结构可能会带来巨大政治风险。从社会功利主义出发,我们完全可以理解杰出的政治家强调社会稳定的意义。“一些经济群体过去存在的相对地位如果持续地处于动荡之中,便孕育着冲突--尽管各个群体的绝对收入和绝对产量都有所上升。在某种情况下这样的冲突会导致公开的内战,美国内战就是明显的例子。”“只有在不付出太高的代价的情况下解决这种冲突,现代经济增长才有可能实现。” (库兹涅茨,1973,279-280)
成功的政治体制改革必以经济改革为先导,这几乎被证明是一种规律。萨缪尔森在对当代主要国家的社会变迁发表评论时指出:戈尔巴乔夫也许犯了个错误,他最先开始自由化是公民权利,或许他应当从经济层次开始(如中国那样),……。无论如何,我觉得如果他从经济层次开始自由化改革,渐次导致文化变迁,然后进入政治层次,结局便会很不一样。智利是这样做的。(参阅汪丁丁,1998)
在政治与经济的互动过程中,由不适当的政治改革操作而产生的政治改革失败,最有可能发生在乡村社会,并引发全社会的动荡。(党国英,1996;1997;1998)在遵从政治变革规律的前提下,如何进行政治改革操作,是一种政治艺术,但对此进行讨论已不是本文的任务。
(四)推论与预测:中国乡村政治改革的意义
事实上,中国在1978年以后又开始了一场新的乡村社会动员运动。这场运动的经济内涵是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推广,而政治内涵则是乡村民主自治选举的实行。对于后一变化的前景在目前很难进行准确地分析预测;对政治发展的预测常常容易发生错误,亨廷顿就犯了不少这种错误。但通过本文以上理论分析,我们还是可以讨论一些问题。
在中国乡村民主自治制度推行以前,乡村领导人的合法性是通过上一级政府的任命而确立的。在社会转型时期,这种合法性获得方式已经过时,社会产生了对民主政治的需求,对此我们已经作出了分析。由于中国的现实情况,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或许会有下述特点。
第一,我国乡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东部发达地区部分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较大变化,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开放性社会。这些地区的乡村居民对民主政治有强烈需求,并对更高一级的乡政府领导人的选举表现出强烈的政治关注。这本来民主政治发展的题中应有之意。在大部分落后农村地区,由于其社会经济的封闭性,农民对民主政治并没有强烈需求。这些农村地区的民主选举活动容易受到上级政府的干预,民主选举制度形同虚设。这些地区的某些乡村可以有组织良好的民主选举活动,甚至可以选出好的领导人,但这种情形对某个上级领导人的个人素质有很大依赖性,因而具有偶然性。
第二,就整体而言,乡村民主选举在中国是史无前例的政治事件,无论村民还是政府都对于民主政治的知识极其缺乏,许多技术性的工作也需要逐步掌握,因此,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是很不规范的。就眼下而言,对大部分落后乡村的民主自治制度不能估计过高。政府干预选举将是普遍现象;因为贿选成本低廉,金钱政治将广泛存在;家族势力乃至地方恶势力也容易影响选举活动。
第三,乡村社会新崛起的富人阶层对民主政治有着最强烈的需求。一是因为他们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使他们有可能过问政治,二是他们所从事的市场活动需要稳定的政治规则来降低不确定性,以保证投资获利的稳定预期,而民主政治是最可以降低不确定性的制度。新崛起的富人阶层购买“党票”,进行贿选,组织帮派,积极寻求实际掌握政治权力。由于地方财政等实际利益的驱使,许多地方政府也乐意富人阶层进入基层政府。这种富人政治及其伴随的某些不良现象,是实行民主政治之初的正常现象,并不奇怪。如果政策调整得当,乡村富人阶层可以成为推进乡村民主政治的重要力量。
第四,农村经济发展所引起的人口变动对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发展将会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普遍规律是,随着经济发展农民将迁居万人左右以上的小城镇和大中城市,传统村落将逐步收缩为小的农场主居民点。这个过程在总体上将相当漫长,但局部变化已经在发生;只要出现这种变化,传统村落的民主自治制度就将失去意义,民主选举就必须扩大到小城镇。
第五,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在一定时期将扩大农村社会内部的家族冲突或宗派冲突。为了竞选村委会主任职务,竞选者将会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投票人的认同,而在乡村社会,血缘关系是获得认同的最重要的、也是成本最低的资源,竞选者一定会大力利用这种资源。在乡村社会其他认同条件发育不足的情况下,血缘关系的资源将更显得重要。只有在农村社会经济分工得到深化,农村人口显著减少的情况下,血缘关系在政治活动中的意义才会降低。
“乡村民主自治”已经是一个乡村政治动员令,它给乡村居民追求民主政治提供了合法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乡村居民还会提出什么样的要求,我们还很难判断。对于未来的变化,国家领导人理应未雨绸缪,提早作出统盘考虑。
(五)从长远考虑的改革:一种技术性调整
从民主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看,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修订草案] 》是有缺陷的。今后逐步作出下述几种技术性调整是有必要的。
1·政治语汇调整。“自我管理”等“自治”概念反映了一种封闭型社会的理念,应考虑取消。应以现代国家的行政分权思想替代自治理念。
2·应逐步引入竞选制度。事实上,乡村民主选举中的竞选已经存在,但极不规范。倡导规范性竞选对乡村民主政治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利的。
3·从农村开始逐步实行“党政合一”制度,鼓励乡村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人竞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对于竞选不成功的党的领导人应予以撤换。
4·现行法规中的“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规定不符合民主政治发展的趋势,应予修改。大的自然村仍以一个村委会为好。
5·在有条件的乡镇试行直接选举制度,即由公民直接选举乡长、镇长,并鼓励党的领导人竞选这一职务。
6·现行“村财乡管”等剥夺村民委员会权利的制度应考虑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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