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权力的运用——以“五不租”规定为研究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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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波


摘要:本文以“五不租”规定为研究文本,探讨现代社会中权力如何在社会治安网络中规训个体,以及这种规训技术的效果如何。
关键词:“五不租”  权力  规训  身体  


                                     前言

    权力以及与权力有关的各种概念自亚理士多德以来就一直是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中的核心概念,不过,福柯把我们从对权力的明确界定以及权力模式、起源的研究中带出来,以一种全新的角度来理解权力,即探讨权力关系得以发挥作用的场所、方式和技术。“福柯权力分析强调的一个重点,是要从细节分析权力,从各种细微的实践着手分析权力。”[1] 当我们去分析这种毛细形式的权力散布在社会空间中的“细微的实践”时,很容易发现权力与身体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福柯的“规训”概念[2],也就跟权力和身体有关,它是指在现代社会中权力对于人的身体所进行的时间、空间以及行为上的严格监视和控制管理。“规训权力”体制的核心是要生产出“驯顺的身体”。福柯的这种“微观权力”的思路把我们的视线从国家的宏观权力组织转移到了地方性的分散的机构,如监狱、学校、军队、医院和工厂等,同时也使我们开始关注处于社会不同的角落,渗入到不同的人际关系中的“规训权力”。“五不租”规定的出台,[3]也正是这种权力渗入到房屋租赁关系的表现,这恰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在现代社会中权力如何在治安网络中规训个体以及这种规训技术效果如何的研究范本。
            
一、“五不租”规定中规训权力运行的方式

“规训权力”是如何生产出“驯顺的身体”的呢?权力对人体进行的控制一般是通过强加给人各种压力、限制或义务这些纪律来实现的。“五不租”规定也就是一种“纪律”,即北京地区所有的房东都不得把房屋出租给以下五类人员: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人员,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人员,所租房屋用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违禁物品的人员,违背生活作息规律、有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人员。这种纪律对房东和房客都施加了压力或者说义务,房东有义务不将房屋出租给以上五类人员,而房客则有义务不成为以上五类人员。
福柯认为“规训权力通过分层的、持续的、切实的监督变成了一种权力机制的‘内在’体系。”[4]  从权力控制的模式的角度来讲,权力是具有等级性的,最高权力的行使只需监督和控制下一级权力行使机关,由最基层的权力机关行使对社会成员的监督、控制和管理。因为国家机器无法完全独立构成全面的控制观察网,为了达到统治监控的有效性,它经由上述的交互作用,吸纳统治对象作为国家神经中枢所延伸出去的触须,透过反串效应以保持权力的扩张渗透状态。日常活动的行为掩护着规训机制所诱生的交互作用,空间成了这些身体演出的舞台,法令、制度或命令则是一系列用来刻划每个角色的剧本。现代国家依赖着这些钜细弥遗的典章制度,在真实环境里活生生地操纵各个对象之间的每一种关系。房东便在这场“五不租”令的剧本中扮演了国家神经中枢(权力体系)所延伸出去的触须(基层监视者)的角色,房客则成为了被监视的对象,凡是符合“五不租”规定的房客将会因无立足之地而被迫离开这个舞台——“五不租”规定的权力场域:北京市地区或者转换其舞台角色,成为“合格”的房客。房东与房客的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也因权力的扩张渗透而注入了一种监视网络的权力关系。当然,虽然房东被权力机关赋于了基层监视者的角色,但房东同时也是基层权力机关的监督对象,这样也就实现了权力的扩张渗透,形成了全面的控制观察网络。

二、规训权力运行的手段

福柯认为这种规训权力的成功只需使用一些简单的手段:“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以及该权力特有的程序——“检查”。[5]“层级监视”是纪律权力得以实施的首要技术,这实质上是模仿自然科学观察自然、控制自然的方法来监视人、控制人。比如说军队中从总司令到最下面的排长、班长也就体现了监视技术的层次性和等级性。“五不租”规定也就是想通过基层民警对房东的监督和控制来迫使房东去监督房客,从而实现这种“层级监视”。
“规范化裁决”是通过“内部惩罚”来维持“纪律权力”的手段。“规训处罚所特有的一个惩罚理由是不规范,既不符合准则,偏离准则。”[6] 基层民警若发现房东出租房屋不符合“五不租”的规定,将会对房东采取被最高处以月租金10倍的罚款,或5日以下拘留的处罚。但是房东如果发现房客属于“五不租”人员,他将如何来实现“内部惩罚”呢?毕竟权力机关赋予房东得更多的是一种义务,房东没有权力来实现“内部惩罚”,他所能做的是劝说房客不要成为“五不租”人员或者拒绝把房屋租给房客。房东的这种不算惩罚的裁决正是权力机关所希望的结果。
“检查”将这种“层级监视”与“规范化裁决”的技术结合了起来。[7]基层派出所民警作为检查者可以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个房东都进行登记,给房东建立一个档案,并且通过不间断地检查来观察并裁决房东是否违反了“五不租”规定。民警对房东的监视不是一种监视器似的时时刻刻的监视,但是不定期的检查使房东形成了一种内在的自我的监视,因为一旦民警检查出房东不符合其规定将会对其进行处罚,房东为了避免处罚,可能会自己督促自己不要违反其规定,形成一种内在的自我监视。但是房东对房客的检查如何实现呢?房东因为没有权力随便检查房客的行为,只能通过他有限的观察来对房客进行分类,然后视情况决定是否作出如上所述的“不算惩罚的裁决”。

三、规训权力运行的手段在“五不租”规定中应用的困境

首先,在“层级监视”中,房东有没有权力监视房客呢?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围绕着租赁物而展开的,承租者(房客)有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出租者(房东)没有权力干涉承租者不损害租赁物使用效益的私生活。[8]那么房东怎样来有效的发现房客是否属于“五不租”人员,一般来讲,房东在与房客进行房屋租赁的约定时,房东可以“观察”房客。但这种观察最多只能发现“五不租”中的第一种人即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其他情况此时是无法被发现的。若房东与房客住在一起,房东可以有限的“观察”房客,但这种有限的“观察”能否发现房客的“违规”行为令人怀疑;若房东没有和房客住在一起,房东如何对房客进行“观察”变成了一个问题,难道房东还得经常去拜访房客以便进行“观察”?如果真要这样,房东们会说他们可没有这个时间和精力,房客们也会难以忍受这种煎熬。
在“规范化裁决”中,首先,其裁决所依据的规范都遭到了质疑,王光良先生从行政法的角度分析了“五不租”规定的处罚是违背其上位法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的,不仅如此,“五不租”规定本身就是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9]其次,从裁决的技术来讲,代表基层权力机关的民警如何裁决房东将其房屋出租给“五不租”人员呢?如果民警们认为房东把房屋出租给“五不租”人员,但房东们不知道或者不认为其房客是属于“五不租”人员,并且房东们的这种不知或不同意见是基于这种“裁决”本身的难度,房东们尽了注意义务,但仍然没有办法排除这种情况的出现,那么房东仍然要接受处罚的话,这是极其不公平的,必然会造成房东们的恐慌和反抗。
我们以“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人员不租”为例来探讨“规范化裁决”中将会出现的问题。在裁决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定义何为“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人员”,但是谁有权来定义这个概念?从“政教分离”原则来看,政府并没有界定正确或错误宗教的正当权力,如果政府非要界定他无法也无权界定的问题,就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违背“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事实上,政府部门一般把未经登记进行家庭聚会的行为,以及未经审批从事聚会、印刷宗教刊物等行为定义为“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显然,未经登记进行家庭聚会并不是违法犯罪活动,并没有危害社会的法律后果,相反,进行家庭聚会只是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权利的表现。如果政府用一些违反宪法规定的文件将本来合法的行为归类到“不规范”、“不符合准则”,这就是用一种不合法的“规范”来裁决合法的行为。这种不“规范”裁决,使得“主要以租借的房屋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基督新教家庭教会,除了购买房产建立教堂外无法聚会敬拜。该裁决实现的效果,即宗教自主空间被封闭,公民信仰自由被限制削减。”[10]权力侵害了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必然会损害权力本身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制造出本不该发生的社会冲突,恰好与其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另外,从房东在这种权力网络中的身份的利益冲突角度来讲,使房东有权力也有能力来裁决何为“不符合准则”的“五不租”人员,那么房东对房客唯一能使用的“惩罚”就是将房客驱逐出屋,可是将房客驱逐出屋则意味着房东可能丧失了一段时间的房屋出租的利润,这种有了“权力”却丢掉了“权利”的事情是房东们决计不愿看到的。不仅如此,房东自己也成为了“内部惩罚”的对象,当房东们把房子租给了所谓的“五不租”人员时,房东将面临罚款的处罚,这时房东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中,他们一方面无法去判断也不愿意去判断房客是不是属于“五不租”人员,另一方面又会因将房子出租给“五不租”人员而受到惩罚。本来房东和房客都是权力监视的对象,处于权力网络的同一层级,但这种渗透的权力使房东处于一种尴尬的处境,他在权力网络中既高于房客,是房客的监视者,又与房客一同处于被监视的对象。这种不同的身份在房东身上的利益冲突让房东也无所适从。
“五不租”的规定涉及到两个检查:一个是房东对房客的检查,另一个是公安机关对于房东的检查。在房东对房客的检查中,我们会发现虽然房客租用了房东的房子,但是房客并不是完全处于一种可见的透明的可观察状态中,房客仍然有其隐私和私人空间,房东不可能要求房客被置于可监视环境中,毕竟房客不是监狱里的囚犯,他没有义务被置于一种可见的可观察状态中。对于房东来说,他们是不愿拥有这种所谓的“观察权力”的,当这种权力变为义务时,房东更是要想方设法的逃避这本不该由他们承担的义务的,他们会怠于行使对于房客的检查。即使房东们愿意积极履行其义务,由于前面提到的“监视”的困难和“规范化裁决”的难题也会使这种检查难以执行。而在公安机关对于房东出租房子的情况进行检查中,虽然公安机关可以运用“个案技术”将每一个房东甚至包括房客的资料都记录在案,但是公安机关有限的侦查能力也没有办法去行使其“观察权力”,虽然它将一部分“观察权力”赋予了房东,但是也正如上所分析的,房东是不会积极地运用这种让他们丢失权利的“观察权力”的。因此,公安机关要实现对房东的检查,他还得自己去调查房客有没有违反“五不租”规定。但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当公安机关与房东自己的“裁决”结果不一致时,房东们可能会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而感到委屈和不满,也可能造成新的冲突和不稳定因素,这也不符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初衷,也是他们不愿意看到的。

四、结语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出台的“五不租”规定是一种将规训权力运用到社会治安网络,试图形成一种全景式的能够深入到具体的个人的一种规训系统。当公安机关将这种规训权力用于社会的治安网络中时,会因为权力行使的手段在“五不租”规定应用的过程中遇到种种困境和难题而并不能实现这种权力的行使所追求的目标。这种渗入到租赁关系中的规训权力并不能够像在军队、监狱或者工厂中一样生产出“驯顺的身体”,不能够实现在一定的空间上对于存在“危害社会治安”的“嫌疑分子”进行控制或者将其驱逐出其地域的目的,也不能有效地对房屋租赁双方的行为进行规范。相反,这种规训权力会增添社会的不安和恐惧感。因为这种权力用于社会治安时极容易被滥用而侵犯了公民的私域空间及其基本的人权,并且这种权力的行使会打破平等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平衡,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也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建立。这种权力的行使也会因为操作上的难度以及各种现实因素的原因要么流于形式,要么造成了权力的滥用,增添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违背了依法治国的原则,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五不租”规定这种政府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超越了界限,侵犯了公民合法的私人空间的法令,在权力行使的具体操作技术上也面临了诸多困境。这些将导致其规定的实施不仅不能达到权力行使所追求的目标,而且极可能会适得其反,产生诸多不利的后果,恳请相关部门三思而后行。





参考文献:
[1] 乔治·瑞泽尔著:《后现代社会理论》[M],谢立中等译,华夏出版社(2003)。
[2] 凯瑟琳·艾莉斯:“福利与身体秩序:建立身体话语转换的理论”,载汪民安、陈永国编:后身体:文化、权力与生命政治学[C]。
[3] 杨大春:“身体经验与自我关怀——米歇尔-福柯的生存哲学研究”,.载浙江大学学报[J](人文社科版)2000,(04)
[4] 李猛:“福柯与权力分析的新尝试”.,载谢立中、阮新邦主编:《现代性、后现代性社会理论:诠释与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5] 米歇尔·福柯著:《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 ,三联书店 (2003)。
[6] 迦勒: 对“五不租”的法理思考——以租赁合同性质及效力为中心,http://www.shengshan.org.cn/bbs/forumdisplay
[7] 王光良:北京房屋“五不租”规定的法律分析,http://www.shengshan.org.cn/bbs/forumdisplay
[8] 杨凯乐:中国内地15年(1990-2005)政教关系研究,未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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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盐光沙龙对本文的主题策划、资料提供以及评论指点,曹志先生对本文的成稿耐心多次的提出了许多颇为宝贵的指导意见,几经易稿终成此文,在此对先生深表感谢。尽管如此,文中观点和错误之处仍由本人负责。
[1] 李猛:“福柯与权力分析的新尝试”, 载谢立中、阮新邦主编:《现代性、后现代性社会理论:诠释与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第165页。

[2] 福柯将人体视为权力的对象和目标,他提出了“规训”这一概念。福柯认为,规训包括一系列程序,他们被用来对个体进行分配、分类,在空间上固定他们,提取他们最大的时间和精力,训练他们的身体,对他们的连续行为进行编码,把他们保持在理想的能见度中,用监视机制包围他们,将他们登记注册,在他们之中建立一套累积、集中化的知识。(参见乔治·瑞泽尔:《后现代社会理论》,.谢立中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

[3] 该规定要求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人员,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人员,所租房屋用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违禁物品的人员,违背生活作息规律、有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人员。违反“五不租”禁令将被最高处以月租金10倍的罚款,或5日以下拘留。

[4] 米歇尔·福柯著:《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 ,三联书店 (2003),第200页。

[5] 米歇尔·福柯著:《规训与惩罚》,同前注,第193-194页。

[6] 米歇尔·福柯著:《规训与惩罚》,同前注,第202页。

[7] 米歇尔·福柯著:《规训与惩罚》,同前注,第208页。

[8] 参见迦勒:对“五不租”的法理思考——以租赁合同性质及效力为中心,http://www.shengshan.org.cn/bbs/forumdisplay

[9] 参见王光良:北京房屋“五不租”规定的法律分析,http://www.shengshan.org.cn/bbs/forumdisplay

[10] 引杨凯乐:中国内地15年(1990-2005)政教关系研究,未刊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