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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的“社会成本”与哈耶克的“自发秩序”

韦 森  

“In a free society, the state does not administer the affaires of men. It administers justice among men who conduct their own affairs.”

—— Walter Libbman, 1937, An Inquiry into the Principle of

Good Society, Boston, p. 267. 

在1999年年初在《经济学消息报》上发表的一篇长文中 ,笔者曾对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和诺思的“制序变迁”理论进行了比较与评估。自那以来,不少学生和同事曾问及我对科斯(Ronald Coase)制度经济学的看法。因为,在为复旦经济学院的学生所讲授的“制序—比较经济学”的课程中,我基本上没展开讲述科斯的经济理论。在最近将由上海三联出版社出版的拙著《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中,在第一章里我曾提到:“新制序学派的以交易费用为核心的产权理论,在精神底蕴上与比较经济学经典理论体系中的计划(从某种意义上这里可以把它视作为新制序学派所理解的‘科层’)与市场的资源配置选择以及激励经济学中的‘机制设计’是‘灵犀相通’的。因而,新制序学派中的‘科斯定理’,恰恰在新古典主义的理论分析和传统的比较经济学的理论建构之间架设了一座互相沟通与对话的‘理论之桥’”。除此之外,在这一计划中三卷架构的《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第一卷中,我基本上没再探及科斯的理论。

最近,在剑桥大学经济学院的走廊中看到悬挂在墙上的马歇尔、凯恩斯、罗宾逊、卡尔多、皮古等等经济学名家的照片时,使我突然想起经济学中的“皮古税”,又由之而联想到科斯的社会成本理论。然后,一个怪念头突然掠过我的脑际:在科斯的“社会成本”理论和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之间有没有关系?

哈耶克与科斯,虽然都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又同在当代经济学的重镇伦敦经济学院和芝加哥大学工作过,且又都从社会和法学的广泛视角思考社会制序安排的经济学问题,但两人似乎没有多少的理论上的“对话与沟通”。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负》中曾有一处提到科斯的产权经济学,但有(伦敦经济学院的)“普朗特勋爵(Sir Arnold Plant)原来的学生罗纳德·科斯”曾研究产权问题云云,大有一个长者提到一个后生的口吻(在这部著作的英文原著中,哈耶克还提到阿尔钦、贝克尔、张五常、德姆塞茨和佩乔维奇(Pejovich),但在刘戟锋、张来举的中译本中被略译掉了)。

我们这里的问题是:在哈耶克的“自发社会制序”理论和科斯的“社会成本”理论之间有没有精神相通之处?如果有,其连接处和契合点又在哪里?

从近几年国内学界对哈耶克思想和理论的引介中,一些读者可能已经知道,在哈耶克繁复的“自发—扩展秩序”理论中,一个重要的理论观点是,产权安排本身,原本就是习俗的产物;就是有关产权的立法和司法程序,也已有了数千年的历史。因而,哈耶克认为,我们毫无理由认为当今世界的诸种产权安排就是最终的形式。应该说,哈耶克的这一见解是非常深邃的,也是较能令人接受的。特别在网络经济迅速形成和扩展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型构的世界历史当今大趋势中,哈耶克的这一洞见似乎更引人深思。然而,这里的问题是,在对“内生”于市场运行机制中的专有财产(several property)安排原生机理的理解上,科斯的社会成本理论与哈耶克的自发社会制序理论在精神上有没有“灵犀相通”之处?要理解这个问题,看来还要从经济学中的“皮古税”谈起。

这里,让我们还是从微观经济学教程中所常举的造纸厂的污水殃及邻人河塘中的鱼的故事讲起。我们首先这里假定,阿甲经营的一家造纸厂所排出的污水污染了邻人阿乙河塘里的鱼(我们这里既可以假定这使阿乙的鱼产量减少,或由于污染使买其鱼者减少以致阿乙的鱼价降低)。当这种情况出现时,按照现代微观经济学教科书的标准解释思路,我们可以说阿甲的造纸经营产生了一种“负外部性”。

阿甲的造纸厂的污水所产生的这一“负外部性”的出现,就为在市场条件下欲达“帕累托最优”结果的社会努力出了道难题。很明显,阿甲生产经营的“负外部性”就是向阿乙的渔业生意增加的一笔“额外成本”(这种成本加上阿甲的生产成本,也就构成了科斯在六十年代初所说的“社会成本”)。在市场条件下,尽管产权学者可假定阿甲有阿甲的“产权”,阿乙有阿乙的“所有”,这里仍需有一种社会机制让阿甲对其生产经营的“负外部性”负责。

进一步的问题是,当这种“负外部性”出现之后,社会需要一种什么制序安排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结果?社会又要经什么“路径”来达到这一“制序安排”?曾任剑桥大学政治经济学“首座”(the Chair)35年多之久(1908-1944)的皮古(Arthur Cecil Pigou)先生出了一个“怪招”,那就是对阿甲征收一种“皮古税”。

考虑到“皮古税”已成了大学经济学本科一年级学生的共同知识,本文似毋庸赘言。这里只想提醒一点,“皮古方案”的“哲学”思路实际上意味着,外部性所引致的市场失灵产生出政府“插手干预”的“必需”:“你们不是吵着要‘帕累托最优’么?不请政府大人来,能行?”

经济学家们的严密逻辑推理,可不得了!它常常使人们由于“理论探讨中的路径依赖”而产生一种“思想上的锁入效应” (这里可思想一下维特根斯坦所理解的泛义的“语言”的作用),甚至引导一个社会向某一方向发展。具体到这种“负外部性”的解决“方案”上,自皮古先生在195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皮古税方案”后,人们的思想好象被“套住”(locked in)了十多年。直到1960年,才由科斯先生开始对此“说不”。

科斯的社会成本理论的逻辑是这样的:当负外部性出现时,如果与之相关的当事人讨价还价的成本甚低,他们应该能够通过私人协商来纠正这种(负)外部性的影响。道理很简单,当市场还没有产生出一个“帕累托最优”的结果,从理论上说,就至少存在一种能使一方(或所有方)“better off”而不至于使任何一方“worse off”的“格局安排”。因此,如果能允许当事人能坐下来谈判,他们应该能够协商出对大家都有好处的方案。用经济学的套语来讲,科斯认为,与外部性有关的当事人的私人协商,会产生出市场中的“帕累托最优”结果(科斯的社会成本理论在博弈论中意味点什么?值得深思。—— 这是题外话)。因此,科斯实际上提出了一个解决外部性问题的“非干预主义的”(noninterventionist)方案。

“科斯方案”提出后,自然会引起被干预主义思路“套住”的思想者的怀疑:“能行?”又大约经历了二十余年,经济学家Elizabeth Hoffman和法学者Mathew Spitzer才通过他们共同设计的精巧社会实验证明,科斯这一“招”管用:在他们所做的24对讨价还价“实验”中,只有一对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此二人于1982年发表在美国《法律与经济学杂志》上的短文)。怪不?

这里应该指出,当人们在大谈科斯的社会成本理论时,往往只是关注市场交易的效率问题,而一般忽视这一理论在一个较深层面上的另一重意蕴,在社会制序安排的型构过程中,政府的外在强制干预可能并没有经济当事人的“自发”讨价还价更有益于促进市场效率。把这一思想说白了,可以认为,照科斯看来,在市场运行中通过经济当事人的“讨价还价”和“社会博弈”所自发型构的“专有产权秩序”,与政府的刻意的“机制设计”相比,可能是更为有益的社会选择。这亦在一个更深的层面上意味着,与其认为与市场机制相配套的产权制序安排像诺思所理解的那样源自政治企业家们的出于政府收益最大化考虑的刻意建构,不如把它视作为市场当事人社会博弈的自然和实际结果(这里当然不是否认政府在对市场秩序中人们现实商品权益交换关系的法律肯定、认可和保护方面的作用,况且哈耶克和科斯均意识到并都强调这一点)。到这里,我们难道还悟不出科斯的“社会成本”理论和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的相通、相契之处?

记得张五常好象曾在一个地方说过:政府的任何税收都是对私有产权的某种侵犯。张五常的这一见解,似乎是在科斯的社会成本理论和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的相契之处加了一道“榫子”。


2000年10月25日于英国剑桥

中评网e首发 本文曾发表于《经济学消息报》第4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