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奥斯汀的“以言行事”与制度的生成

               韦 森

约翰·L·奥斯汀(John L. Austin)是公认的牛津日常语言哲学派的领袖人物。与在剑桥维特根斯坦是一位带有神秘色彩的传奇人物一样,当年在牛津,奥斯汀也有一帮痴迷的信徒和弟子,并成了人们津津乐道的一位颇有些神秘色彩的哲学家。奥斯汀1911年生于英国北部古城兰开斯特,1952年被聘为牛津大学道德哲学教授。可惜的是,奥斯汀英年早逝。因罹患癌症,奥斯汀于1960年辞世,享年仅49岁。

与维特根斯坦一样,奥斯汀生前非常惜墨。除了偶尔发表的七篇论文外,奥斯汀生前从未出版过任何专著(维特根斯坦生前总还算出版过一本薄薄的《逻辑哲学论》)。奥斯汀的思想和学说,主要通过他本人的讲演、谈话、研讨会、他在牛津所发起的著名的“周六晨会”,以及他的弟子们的引证得以传播。尽管奥斯汀生前著作甚少,但他在当今世界哲学界却影响甚巨。德法当代大哲哈贝马斯和德里达,以及英国著名法哲学家哈特(H. L. A. Hart),都曾公开承认曾受过奥斯汀哲学的影响。另外,尽管在二十世纪初弗雷格和维特根斯坦已基本完成了当代哲学的语言转向,但应该说真正从奥斯汀开始,语言哲学才成了当代哲学的主流进路。并且, 在当代语言学——尤其是语用学——中,奥斯汀也影响甚大。说他是语用学的奠基人之一,恐怕没多大问题。

1955年,奥斯汀在哈佛大学曾以著名的威廉·詹姆士讲座做了一系列讲演。他的两位学生根据他的讲演笔记,整理出了奥斯汀语言哲学的扛鼎之作《如何以言行事》。这本只有百余页和不到十万字的小册子,真可谓是一本奇书。在哲学界和语言学界,这也是一本出了名的艰涩难懂之作。到目前为止,在中国大陆还没有见到一部完整的中译本出版,就可知其难懂之一斑。我国著名语言学家和英语大师许国璋先生在生前曾翻译了这本书的三五页,在我国的语言学界和哲学界,也偶有学者评介奥斯汀的语言哲学(我的一位学术友人杨玉成博士最近出版了我国第一部研究奥斯汀哲学的专著《奥斯汀:语言现象学与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出版)。但为何这本在西方当代哲学史上如此重要的名著没人去翻译中译本?这真有点匪夷所思。西方两位论者B. Williams和A. Montefiore在其所编的《英国分析哲学》一书的导言中曾说:“奥斯汀的某些作品几乎不可翻译”。这可能是原因之一。

象《如何以言行事》这样艰涩难懂的英文著作,没有中译本,未尝不是件好事。能对奥斯汀哲学真正感兴趣的人,肯定信不过他人的翻译本。对他的哲学不感兴趣者,即使面前有中译本,恐怕读不几句就读不下去了。更何况这年头我国对国外学术著作的翻译之快和之可信,简直能媲美世界魔术大师大卫·科波菲尔的表演。要不,如果这本书落在哪位不知深浅的翻译仁兄手里,还不给糟蹋了?

最近,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总算做了一件好事。在其“当代外国语言学文库”丛书中,出版了该书的英文影印本。久盼此书,新近买到,真如获至宝。啃读下来,更引发思绪万千。好一部伟大的著作呵!!!

学术各界,看待同一部学术著作,可真有点像盲人摸象。哲学界的学人,肯定会把奥斯汀的《如何以言行事》当作哲学著作来研读;语言学家们,又肯定会把它当作为语用学的经典;而自己这半拉子经济学人,啃读下来这部书后,却觉得它是一部地道的“元制度(序)经济学”(meta-institutional economics)的奠基之作。

这里之所以说《如何以言行事》是一部“制度经济学”的经典,并不是因为语言照索绪尔(F. de Saussure)所认为那样本身就是一种“institution”,而是因为在这本著作中,奥斯汀所讨论的施事话语(performance utterance)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制度的生成有关。

在这部著作中,奥斯汀首先独具慧眼地指出,“言”(saying)就是“行”(doing)。根据索绪尔的语言(langue)和言语(parole)的两分法,奥斯汀认为,言语是人在特定场合对特定语言的具体运用,包人括运用语言的说话行为和所说的话。因此,人说话本身就是一种行为,一种人做的事情。基于这一点,奥斯汀提出了三种言语行为:以言表意行为(locutionary act)、以言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和以言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从奥斯汀的言语活动三分法来看,单有以言表意行为,既生不成非正式的行为约束,也产生不了正式的制度规则。只有以言施事行为,才能影响他人,才能约己束人。只有以言取效行为,才能在人们通过交谈即交往中影响社会博弈的结果,才能产生一些非正式的约束和生成一定的制度。 沿着奥斯汀语言哲学理路遐思开来,就可以识得出,所有制度问题,说到底都是个语言问题。在奥斯汀《如何以言行事》中说,“Our word is our bond”,就含有这个意思。制度(正式规则),要由语言来界定、来承担、来表述、来建构,因之,语言就成了制度的“外壳”、载体和承担者。就连人们经济与社会活动的非正式约束如商业惯例(当下经济学界常把之笼统地称之为“非正式制度”。但这是一个荒唐的误称,既然“非正式”,焉能有“制度”?),也要由人们的口头语言(承诺)来表述。没有语言,能有制度?能有任何非正式的约束?非正式约束和制度,总要由人说出来,要由人写出来。于是,施事话语和书写文字,就成了所有非正式约束和制度规则生成的前提条件。言可表意、可记述,但言却不一定施事。譬如,人可以作诗填词,但诗词本身并不就构成种种现实的制序安排。只有以言施事,才会生成人们活动中的非正式约束和现实世界的种种制度。于是,我们可以说,奥斯汀发现了人们的“以言行事”行为,他也发现了制度生成的机制过程和根本途径。

言即是行,言可创生制度,这乍看来是一个非常浅白的事实。但深思下去,却觉得奇妙无比。《圣经》中曾有上帝以言创世的记述。但在科学主义盛行的当今时代,人们多觉得那是不可思议的,只是一种神话。奥斯汀及其得意弟子塞尔(John Searle)发现人们用言语创造制度和秩序事实,这却令人觉得是毫无疑问地在理。事实上,人间的所有约束都来自语言这一点,并不是所有人都能醒悟得到的。譬如,奥斯汀的老师、牛津的另一位老牌哲学家H. A. Prichard就曾对许诺(promising)感到困惑:人们仅仅说些什么,怎么就能建立约束关系?Prichard的徒子和徒孙,显然是解开了这个谜。但更深一层的问题是,词语(如许诺)为什么会有约束力?这个问题自然又与伦理学联系起来了,这看来又要回到了康德的超越伦理学那里去了。语言哲学和道德哲学,由此看来也只是一根藤上的两个瓜。

奥斯汀语言哲学与制度分析有关,这并不是笔者毫无根据的个人臆断。据奥斯汀在美国的弟子G.. Pitcher在一篇回忆录中说,奥斯汀在哈佛的讲演中,经常列举许多法律案例来解释他的以言行事的理论,并说这可能是因为奥斯汀在牛津经常与著名法学家哈特一起开讨论班有关。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印证了奥斯汀的以言行事理论有着法律制度参考背景并潜意识地理论映射法律制度的生成这一点。

 

2002年9月1日于复旦 本文摘要发表于《21世纪经济报道》10月7日

                                  作者授权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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