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西方对于言论自由的认识
郑州大学文化与传播学院 汪振军

内容摘要:
本文着重从历史的角度描述西方思想界对言论自由的认识。总体而言,西方对言论自由的探讨大体经过了三个阶段:一、17-18世纪英国和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如约翰·弥尔顿、孟德斯鸠等人从理论上充分论述了言论自由的必要性,二、18-19世纪在人们的艰苦努力下,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人权法案》率先将言论自由正式写入宪法条款。三、20世纪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言论自由与民主政治的关系成了言论自由理论探讨的重点。
关键词:言论(出版)自由 人权 民主政治


自由问题一直是西方知识界探究不衰的话题,就是到了当代,西方知识界的话题虽已转到正义和公平问题,比如罗尔斯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但他不过是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新发展而已,其前提仍然是近代以来的自由哲学。自由问题,尤其言论自由之所以显得重要,就在于人是有思想的物种,而人处在社会之中有了思想,他就要表达。因此,与思想自由密不可分的是言论自由,可以说,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是每个人存在并显示自身价值的重要方式,没有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人只不过是俯首听命的奴隶。而与思想自由和言论相关的必然是著作自由、出版自由、传播自由以及与他人平等讨论的自由。总而言之,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或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就是一个人将自己的所思所想以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传播开去而不受他人限制。简单地说,言论自由包括三部分:一、搜集信息(意见)的自由。二、表达信息(意见)的自由。三、传播信息(意见)的自由。尽管人类社会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但真正认识到言论自由是人权的一部分必须捍卫和保护却是近代以来的事。尤其在西方,人们为争取言论自由而作出的思考和努力,几乎贯穿了西方近现代文明整个发展的历史。可以说,没有言论自由的合法性地位的确立,就没有西方近现代思想学术的繁荣与发展,更没有民主政体的确立和现代经济的发展。

西方第一个对言论自由作出系统而深入思考应是英国伟大的诗人和政论家约翰· 弥尔顿(John Milton , 1608-1674),他不仅是英国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参加者,同时也是西方自由主义理论具有开山意义的思想大师。他生活的时代,正值英国资产阶级对斯图亚特王朝的斗争取得了初步胜利,革命阵营内部的资产阶级上层分子长老派害怕革命继续深入,从而竭力控制人民的宗教信仰和政治自由,力图与王党妥协。弥尔顿与此针锋相对,为争取言论出版自由,1644年,他在世界上第一部自由主义经典之作《论出版自由》中,向国会大声疾呼:废除检查制度。在这一不朽的名著中,处处洋溢着对理性和真理的热爱和信任,体现了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思想传统。在这篇演说中,他首次提出了“言论自由”的观念。他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他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因此,应该给予他们充分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每个人都应该不受限制地接受他人的思想和观点,也应该不受限制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只有让真理自行上阵,它才有可能战胜错误的言论。他曾充满激情地写道:“让真理和虚伪交手吧!谁又看见过真理在与虚伪的交手时吃过败仗”。正是从这样的思想出发,弥尔顿认为:限制言论出版自由就是妨碍真理的发展;真理战胜谬误的唯一途径就是使每个人必须有言论出版的自由。正基于此,对于当时的出版检查制度,他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让二十个横行霸道的统治者建立起寡头政治,给我们带来心灵饥荒,使我们除了经过他们用斗衡量过的东西以外,就不知道旁的东西”;“让自由来认识、发抒已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弥尔顿坚持认为,言论出版自由是每一个公民与生俱来的合法权利,这种自由“是一切伟大智母的乳母”。[1](p46)
弥尔顿说:
“我不否认,教会与国家最关切的事项就是注意书籍与人的具体表现,然后对于作恶者加以拘留、监禁并严予制裁。因为书籍并不是绝对死的东西。它包藏着一种生命的潜力,和作者一样活跃。不仅如此,它还像一个宝瓶,把创作者活生生的智慧中最纯净的精华保存起来。我知道它们是非常活跃的,而且繁殖力也是极强的,就像神话中的龙齿一样。当它们被撒在各处以后,就可能长出武士来。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不特别小心的话,误杀好人和误禁好书就会同样容易。杀人只是了一个理性的动物,破坏了一个上帝的像,而禁止好书则是杀死了理性本身,破坏了瞳仁中的上帝圣像。许多人的生命可能只是土地的一个负担,但一本好书则等于把杰出人物的宝贵心血熏制珍藏了起来,目的是为着未来的生命。……因此,我们必须万分小心,看看自己对于公正人物富于生命力的事务是不是进行了什么迫害;看看自己是怎样把人们保存在书籍中的生命糟蹋了。”[2](p38)
从弥尔顿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明显地感觉到他对生命、理性、智慧的强调。在他看来书报检查制度就是对人类自由理性的伤害。因为人正是由于理性才会有智慧,而束缚和破坏了人的理性,正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侵犯。也正是弥尔顿的声音,使人们意识到言论自由权利的重要。列宁在评价弥尔顿的历史贡献时写道:“‘出版自由’这个口号,从中世纪到十九世纪,在全世界成了一个伟大的口号。为什么呢?因为它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进步性,即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对僧侣、国王、封建主和地主的斗争。”[3](p492)当然,列宁主要是从政治层面来讲弥尔顿的贡献的。而从更广泛的意义即人类文明的进程来看,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其影响也是巨大的。
从当时英国的情况看,就在弥尔顿发表演说的第二年,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约翰·李尔本向教会挑战,要求公开辩论出版自由的问题。在他发表的《英国的天赋权利》中,他跟密尔顿一样,主张出版自由是人的“天赋权利”。1649年5月以李尔本为领袖的平等派,发表了新人民公约,明确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宗教信仰和出版自由应有保障。新的人民公约是一部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政治纲领,有力地推动了当时的反封建的群众斗争。

在弥尔顿和李尔本之后,另一位推动自由主义思想向前发展的是英国思想家和哲学家约翰· 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洛克的社会政治学说主要有三点:
一、 对人的“自然状态”概念的界定:他认为人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自由的和平状态,虽然没有政府和法律,但却不是放任状态,它有一种人人遵守的自然法则在起作用。所谓的自然法则就是人类的理性,它规定了人的自然权利。人的自然权利就是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这些权利是不应受到侵犯的。要使人的自然权利不受侵犯,人们便通过协商,订立契约,建立政府来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国家由此而产生。
二、对“政府性质”的界定。在洛克看来,政府是一个以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为唯一目的的民主政府。统治者是参加契约的一方,是从缔约的人们中推选出来的,因此也就受到契约的限制,如果他们不能履行契约和不能保障大家的权益,人们就有权起来反抗,推翻他们。但是,对于没有违背人民委托的“合法”政府,则是不能反对的,否则就是“叛乱”行为。
三、提出依法执政和分权学说。洛克认为,一个国家绝不能听凭个人意志实行专制统治,必须制定人人遵守的法律,统治者也只能根据法律进行统治。法律的性质是保障公民的自然权利。其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为了防止专制,洛克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分权”学说。即议会掌握立法权,行政权归政府内阁,君主名义上行使外交权,这就是君主立宪制。后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极力推崇这一学说,并且将其修改为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说。几百年来,分权制已经成为西方民主制度的一种普遍形式。[4](p423-425)
洛克的思想之所以引人注目,就是因为它是近代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资源和批判武器,同时,他本人也成为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的“精神教父”。在他的学说中明确地界定了个人的权利和国家的性质,成立国家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最值得一提的是洛克的思想及自由主义警句,后来写进了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十八世纪在西方哲学史上颇有影响的英国哲学家休谟( David Hume,1711----1776 )对新闻自由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通过对英国、法国、西班牙、古罗马这些不同政体的国家研究之后认为英国之所以比其它国家享有极端的新闻自由,这是“因为人们担心:如果不认真防止专权现象的发展,如果没有一种将警报从我们一国的这一端传送到另一端的简易方法,专制独裁就会不知不觉地凌驾于我们头上。为了约束宫廷野心,必须经常鼓舞人民的精神意气,必须利用宫廷害怕唤起人民的心情遏制其野心,而要达到这个目的,没有什么比新闻自由更有效的了。通过新闻自由,整个民族的学识、智能和天才可以用来维护自由,激励人人都来保卫自由。因此只要我们的政府的共和部分能够持续抵制君权,它自然会认真保持新闻开放,这对它自身的生存至关重要。[5](p153)从休谟的话中我们可以看出:新闻自由是遏制君主专制和野心的重要途径,只有坚持新闻自由整个社会才能平稳地发展。

17-18世纪除了英国的一些思想家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作过系统的阐述外,法国的一些思想家对自由及言论自由的论述也在历史上产生过重要的影响。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1755)就在前人的基础上对自由与权利、自由与法治的关系作了深入的探讨。孟德斯鸠在《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真正的自由并不是任意胡为,“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会有这样的权利”。[6](p154)由此可见,自由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谈到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孟德斯鸠认为:首先,思想、言论、文字本身并不构成犯罪。惩罚思想,就像一个人梦见割断别人的喉咙就被要处死一样,只能导致大暴政。如果可以将不谨慎的言词作为犯大逆罪的理由,这样必然是最为严酷的武断和专横。其次,诬告、煽动不能享受言论自由。如果一个人到公共场所鼓动人们造反,或者用文字鼓动人们造反,那才是犯了大逆罪,就要受到惩罚。孟德斯鸠认为,大多数情况下语言并不构成犯罪,言论的自由也不应该禁止。如果有什么地方制定了限制人们言论自由的法律,那么,不但不再有自由可言,甚至连自由的影子也不见了。他说暴政有两种,一种是真正的暴政,即暴力统治人民;另一种是言论思想上的暴政,即统治者把他们的思想强加于人民的那种暴政。要享受自由的话就应该使每一个人能够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要保全自由的话,也应该使每一个人能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公民可以说出或写出法律中没有明文禁止或禁止写的一切东西。
孟德斯鸠之后,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 )也对言论自由问题提出了自己深入而独到的看法。他的两部主要著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前者关注的是如何实现社会平等的问题,后者要解决的是社会如何和谐发展的问题。在卢梭看来,“人生而是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怎么形成的呢?我不清楚。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自信能够解决这个问题”。[7](p7)卢梭的目的是寻找一种真正合法的社会契约来取代以往以牺牲人的自由平等为代价的社会契约。卢梭的“社会契约”可以简化为一句话:“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8](p24-25)所谓“公意”就是指普遍的社会合意,它是作为个人意志的总和的“众意”,但又除掉个人与大众相异部分,因而 “公意”能够代表普遍的民意。因此,它又是法律的基石。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不仅保障公民的权利平等,而且也是公民自由的基石,“惟有服从人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9](p30)卢梭指出:公意是一种法律,不成文的法律,是一种道德法庭的判决。在这个法庭上,人们评判风尚,评判荣誉,调节社会生活,仲裁矛盾和纠纷,所有的判决都来自公意。在这一种为了代表公意而设置的法庭里,并不需要有丝毫的强制力。卢梭坚信,舆论是铭刻在大理石和公民内心的法律,是构成国家的真正宪法;舆论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而且能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因此,任何强权都必须尊重舆论的意志,尊重人民的自由意愿,否则便无法维持其存在。由于卢梭倡导人民主权的民主共和共和国,于是,他成了法国革命雅各宾派的思想导师。卢梭的有些思想不仅影响到康德,使之对启蒙运动作出深刻反思,就是到了今天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果说,17-18世纪英国和法国的思想家主要功绩是在理论上为“言论自由”扫清了障碍,那么18-19世纪法国和美国的一些思想家和革命家的功绩则是通过艰苦的斗争,使“言论自由”正式写进宪法。“言论自由”以法律的形式受到保护,这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件具有重要意义的大事。
法国大革命后雅各宾派领袖罗伯斯比尔(Maximilien de Robespierre 1758-1794)是世界新闻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述新闻自由立法思想的政论家。他在《革命法制和审判》一书中专门讨论了出版自由问题,并措词严厉地批驳反对为“言论自由”立法的观点。他的论点是:
(一) 关于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罗认为,除了思想能力以外,向别人表达自己思想的能力,是人有别于动物的最惊人的品质。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不应当有所区别,两种自由像自然界一样,都是神圣的,出版自由及立法也像社会本身一样,是必须的。
(二) 关于出版自由立法的指导思想。罗认为出版自由必须是完全的和无限的,不然它就根本不存在。因为人人知道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他的才能。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决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 关于保障出版自由的立法目的,罗认为刑罚的目的和根本方法就是社会利益。因此,对于社会来说,不给任意侵害出版自由的行为寻找任何借口,这比任何应受谴责的作者受到处罚更为重要。如果不能确定予以说明并得到可靠承认的犯罪行为,法律就不能加以任何处罚,否则,公民的命运就要受到任意决定的摆布,而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立法的目的是保障而不是处罚。
(四) 关于言论出版自由是否适用于对法律本身的意见,罗认为:服从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而对于法律的优点和缺点自由地发表意见,这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全社会的福利,是人对于自己理智的最有价值和最有益的运用,也是具有教育他人所必需的才干的人能够对他人履行的最神圣的天职。而且,法律所涉及的问题都与每个人有利害关系。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应当运用自己的全部知识和精力,来阐明、修正和改善法律。
(五) 罗伯斯比尔建议,由国民议会迅速为言论出版自由颁布法令并宣布三条最高原则:(1)每个人都有权以任何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出版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拘束和限制。(2)凡是侵犯这种权利的人,应当视为自由的公敌,并处以将由国民议会规定的最高刑罚。(3)凡是受到诽谤的正派人可以提出诉讼,以便得到因诽谤所蒙受损失的赔偿,赔偿方法将由国民议会另行规定。[10](p176-178)

将言论自由作为宪法的条款,这不仅是自由主义本身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而且也是人类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表明自由主义在欧洲已经占据了统治地位。1789年6月26日,法国国民议会成立,决定仿效美国各洲的作法,在新宪法正文前附一份公民权利宣言,并在其中宣布言论出版自由。7月6日,国民议会制宪委员会成立,立即着手审议部分代表提交的各种人权宣言草案。7月14日,法国大革命爆发,国民议会又组成新的制宪委员会,决定加快草案审议工作。经过对各种草案的反复讨论及听取代表们的建议之后,8月24日,议会终于了通过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的条款,将它作为第11条载入《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其最终的表述是:“无拘束地交流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每个人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人权宣言》第2条还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4条也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受有同样的权利为限制”。可见,《人权宣言》所规定的“自由”不是无边的自由,而是有限制的自由,这种限制就是为了保障社会每个人都能享受到这种自由。法国的《人权宣言》虽在1789年通过,但其中又经历了雅各宾派、热月党人、拿破仑相继执政,再加上封建王朝复辟,所有这些又使新闻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直到1881年,法国议会通过《新闻自由法》才使得新闻自由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得以实现。此后,其它许多国家的宪法、《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约法中涉及言论自由的条款,以及《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在它们的制定过程中都以《人权宣言》第11条的表述为基础。

美国的情况与法国不同。
1783年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进入了政党报刊时期,逐渐形成了以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为首的共和党和以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 )为首的联邦党两大政治派别。双方在许多政治和经济问题上展开争论,其中言论出版自由是双方争论的核心问题。汉弥尔顿的主要观点是:言论出版自由是毫无意义的空话,谁也不能给它下一个完备的定义,实际上,出版自由是依靠舆论、公民和政府来维系的,毫无必要载入宪法。他主张对人民的言论自由应加以限制,必要时还加以严厉处罚。杰弗逊的观点与他相反,杰弗逊认为:生命、自由、追求幸福是天赋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成立政府,但政府的形式一旦变异,便有可能加害这些权利。为了防止政府的蜕化和错误,就必须由人民来监督政府。必须通过报纸让人民充分了解公共事务。他认为,言论出版自由是通向真理的唯一途径,为此,我们正在进行一场伟大的试验,这就是向人民敞开言论的大门。我们相信,人民能够对一切事实和谎言作出正确的判断。言论出版自由与政府的秩序是一致的,正派的政府不会被言论出版自由所打倒,我们绝不能限制出版印刷的自由,除非对公民的名誉造成损害。相反,应当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言论出版的完全自由。杰弗逊的话后来成为名言被广为传诵。
“世界上每一个政府都带有人类的弱点的某种痕迹,带有腐化堕落的某种胚芽……任何政府如果单纯托付给人民的统治者,就一定会蜕化。所以,只有人民本身才是政府唯一可靠的保护人。”
“我们政府的基础是民意,因而政府首先就要保障这一(舆论的)权利;如果要我在有政府而无报纸或有报纸而无政府之间加以选择,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他还说:
“我们的第一个目标是给人们打开所有通向真理的道路。迄今为止,找到的最好的办法就是新闻自由。”
“离开了对新闻出版自由的保障,就无其它自由的保障可言,当公众舆论允许自由表达时,其力量是不可抗拒的。”
“没有监察官就没有政府,但是,哪里有新闻出版自由,哪里就可以不需要监察官。”
这场论争的结果是杰弗逊取胜,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宪法的10条修正案(也称《人权法案》),1791年12月生效。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的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从此,言论出版自由也在美国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保护。
从杰弗逊的观点看,他与欧洲启蒙以来主权在民和个人权利至上的思想有着深刻的渊源关系。当然,自由主义思想从欧洲到美国也离不开托马斯·潘恩的努力,但是真正对美国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做出杰出贡献的还是作为美国总统的托马斯·杰弗逊。他不仅是1776年通过的美国《独立宣言》的创议者,而且还是它的起草者。在这部被马克思称为“人类第一个权利宣言”中,他这样写道:“我们认为如下真理不言而喻,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都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得有害这些目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政府……”对于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杰弗逊的贡献是巨大的。他是北美大陆第一个提出为言论出版自由立法并努力促成其实现的革命家。由于他的努力《人权法案》成为美国保障新闻自由最权威的法律文件。

历史发展到19世纪,西方自由主义新闻理论已进入实践层面,西方报刊也由党政报刊发展到大众报刊。在资本主义蓬勃发展的情况下,为了彻底清除封建和宗教的障碍,需要从理论上全面论证自由的合理性。
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逻辑学家约翰· 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他在《论自由》(On Liberty )从“实用主义者”的视角上来考察了权威与自由之间的微妙关系。他既继承了弥尔顿、洛克、卢梭等先驱的思想,又在前人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他强调,要防止多数专制;自由不仅是真理保障(手段),也是幸福要素(目的);个人的言论和行为只要不妨碍他人,就应享有充分自由。他认为,自由意味着成年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只要在行使这种自由时不伤害他人同样的权利。他还强调说,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应该是为最大多数人创造幸福,包括增加和维护这种幸福。而保证社会每一个成员能建立一个美好社会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给予每一个成员能自由思想和自由行动的权利!因此,他极力反对任何对于思想和意见的压制。他指出四点:
“第一点,若有什么意见被迫缄默下去,据我们所能确知,那个意见却可能是真确的。否认这一点,就是假定了我们自己的不可能的错误性。
第二点,纵使被迫缄默的意见是一个错误,它也可能,而且通常总是含有部分真理,而另一方面,任何题目上普遍意见亦即得势意见也难得是或者从不全是真理,既然如此,所以只有借助敌对意见的冲突才能使所遗真理有机会得到补足。
第三点,即使公认的意见不仅是真理而且全部是真理,若不容它去遭受而且实际遭受到猛烈而认真的争议,那么接受者多数之抱持这个意见就像抱持一个偏见那样,对于它的理性根据就很少领会或感认。不仅如此,而且,第四点,教义的意义本身也会有丧失或减弱并且失去其对品性行为的重大作用的危险,因为教条变成了仅仅在形式宣称上的东西,对于致善是无效力的,它妨碍着去寻求根据,并且还阻挡着任何真实的、有感于衷的信念从理性或亲身经验中生长出来。”[11](p96)
按照密尔的意思,任何意见或言论不外乎三种情况:全部真实、部分真实、全部虚假,密尔认为这三种言论都不应该受到压制。尤其最后一种,不应压制的理由是:没有虚妄就显不出真理。另外,让虚假言论存在的根本理由还在于,人们往往不能确定到底哪一种言论是虚假的。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有些被视为虚假的言论恰恰是真理。比如布鲁诺不就是因为他的学说被视为异端邪说而被活活烧死在罗马的鲜花广场吗?可现在谁又认为布鲁诺的学说是异端邪说呢?事实上,正如赫胥黎所言,“每一条重大的真理,在其开始时都被认为是异端邪说”。对此,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霍姆斯曾以简练的语言,作了有名的概括:“检验真理的最好办法,是让思想的力量在市场公开竞争自动获取承认。”这就是报刊自由主义理论的另一大观念--“观点的自由市场”。

进入20世纪,由于第一次世纪大战和经济危机的影响,一些人对言论自由提出了种种怀疑。英国哲学家罗素(Bertrand Russell , 1872-1970 )在其《论教育》、《怀疑论集》中针对种种诘难,为言论自由提出了强有力的辩护。在他看来,思想的力量是强大的,人们对思想仍然惧怕,远胜过地球上任何其它东西。思想具有两面性,对于旧秩序和落后状态,它具有破坏性、革命性和恐怖性,同时,思想对于社会风尚又具有建设性;思想是无政府的和无法无天的,它冷对权力,而对经过历史反复证明是正确的知识毫无顾忌地吸收、推崇,对经过历史反复证明是错误的东西则毫无顾忌地抨击、唾弃;思想能步入地狱的深渊之中而毫不惧怕;任何一个人在历史中都是沧海一粟,四周为无限深厚的寂寞所笼罩,唯有思想却举止高傲、就像宇宙的主宰那样不可动摇。思想是伟大的,敏捷的和自由的,是普照世界之光,也是人类最大的光荣。当然,如果思想一旦为许多人享有,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我们无疑会对它产生敬畏之情。关于言论自由,罗素为它的辩护是真理的传播只能依靠真理本身,决不乞灵于任何权利。正像当一个人在乘法运算上持有不同见解时,根本没有必要去制定一种法律以禁止他教数学一样,因为真理在此是很清楚的,无须用刑罚作为后盾施加压力。当国家权利介入以保持某些学说的传播之际,这样做仅仅是因为那些尚缺乏有力而确定的证明。在其最抽象意义上说,“自由”就是消除了外在的障碍,实现了内在愿望。我们所寻求的自由并非压迫别人的权利,而是按照自己的选择去生活、思考的权利。在我们的行动范围内,不妨碍别人像我们同样的行动。显然,其所有成员都想谋杀别人的社会不是自由的社会,而抱有更多和平愿望的社会,其自由度要大得多。

美国总统罗斯福(1882-1945)说:“在我们力求安宁的未来岁月中,我们盼望有一个建立在四项人类自由之上的世界。
第一是言论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在世界每一个地方。
第二是每个人以自己的方式崇拜上帝的自由--在世界的每一个地方。
第三是不虞匮乏的自由--从全球的角度说,意味着保证使每个国家的居民过上健康的和平时期生活的经济共识--在世界的每一个地方。
第四是免受恐惧的自由--从全球的角度说,意味着世界范围的裁军,它是如此全面彻底,以致任何国家都无法对他国发动武装侵略--在任何一个地方。[12](p174)
在这四种自由中,言论自由被看作是人类的第一自由。

奥地利经济学家米瑟斯(1881--1969)在《自由与繁荣的国度》认为物质进步只有在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社会里才可能实现。在他看来:
“自由主义不是宗教,不是世界观,也不是代表特殊利益的党派。它不是宗教,因为它既不要求信仰,也不要求牺牲,因为它的周围没的任何神秘主义的东西,还因为它没有什么教义;它不是世界观,因为它不想解释宇宙,因为它什么也没有对我们说,也不想说关于人的存在的意义和目的这种事情;它不是一种利益党派,因为它没有向任何个人和团体许诺某种特殊好处,它不想,也没有营造这种好处。它是一种完全不同的东西。它是意识形态,是关于社会上各种事物内在联系的学问。它不允诺任何超出社会和通过社会力所不能及的东西。它只想给人们一样的东西:和平地,不受干扰地提高所有人们的物质富裕程度,从而--只要社会机构有这个力量--使他们远离苦难的外在根源。减少痛苦,增加欢乐,这就是它的目标。”[13] (p177)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说:
“回顾世界上可怕的饥馑史,在任何一个独立、民主、拥有相对的新闻自由的国家里,从来没发生过重大的饥馑。不管我们观察哪个国家,是埃塞俄比亚、索马里最近的饥馑,还是其他独裁政权下的饥馑;是苏联三十年代的饥馑,还是中国1958-1961年大跃进失败后的饥馑;或更早一些,爱尔兰或印度在外族统治下的饥馑;在这个规律面前,我们找不到任何例外。”
在人们看来,饥馑表面上与自然灾害有关,而新闻记者也常常把饥馑的原因简单的归结为自然灾害,而实际上发生饥馑的真正原因还是人本身,更直接地说,就是来自政府本身。如果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一个民主的政府,一个信息公开的政府,一个处于人民和其它政党监督下的政府,当自然灾害发生时,政府就会及时采取措施,使潜在受饥馑威胁的受害者获取食物,使穷人免于饿死。即使是在那些最穷的民主国家里,万一遇到了严重的自然灾害,政府也能让人民得到食物而不至于处于饥馑。
在他看来,民主的价值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价值。
但是民主不能简单地等于多数人的统治,民主所提出的要求是多方面的,其中当然包括投票以及尊重选举结果,但民主也要求保护各种自由权利、尊重立法机构、保障言论自由以及发布新闻和公正评论而不受政府检查。“如果在选举中不同党派未能得到充分机会表达自己的立场,或者选民没有获得新闻的自由,也无法自由地考虑不同候选人的观点,那么即使有例行的选举,这样的选举也是弊端重重的。民主政治需要一整套机制,它并非一个孤立的、机械的由多数人实行统治之类的原则。” [14](p199)
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科恩在《论民主》一书中认为保障每个人的言论自由应该是绝对的。不能因为他是少数派或有鼓吹颠覆和破坏以及暴力推翻民主政府的言论就剥夺他们的言论自由。因为“宪法保障自由与公开地发表任何批评与建议,并不仅仅是作为言者或作者所享受的一种特权,而是为了满足民主所要求的条件。并非只有忠诚的公民才有言论自由,所有的人--公民和侨民,支持者和批评者都有言论自由。他们一定能自由地说,因为其他的人一定自由地听。” 科恩教授以杰克逊法官为例证特别说明这一点,杰克逊法官在西弗吉尼亚教育局诉巴尼特一案中写道:“表示异议的自由并非限于无关紧要的问题。那不算真正的自由。只有在触及现存秩序的核心问题上有权不同意,那才是对其实质的检验。”科恩认为,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所谓的异端与犯罪都是相对的,对于一个民主政府来说,判定一个人是不是异端更须慎重,不然,它将会剥夺别人的言论自由。如果已经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某人犯下了某种罪行或有明显犯罪的企图,即可开始刑事诉讼。“如果没有这种证据,批评政府、政府的领导人或其政策,谈论现行制度的残忍与不公正,甚至鼓吹犯法与革命,在民主国家中都必须得到保护。言论自由的保证不仅适用于温和派,也同样适用于激进派。”对于反民主的少数派,有些人担心他们的言论可能盅惑公民,煽动他们起来暴动,因此主张对这些人和他们的言论进行压制,科恩认为这是不可取的,他说“如果民主信念如此软弱,只有压制严重不满方可维系时,那种民主无论如何不会有任何希望。”如果我们想一想,历史上很多重要的思想家如马克思等人都曾被视为异端,那么,“如果压制伟大的革命家是荒谬可笑的,试图压制无足轻重的革命家更不知要愚蠢多少倍。在民主国家中,采取压制措施,是无用的,格格不如的,也是荒谬愚蠢的。” “民主必须能保卫自己这一原则是正确的。但不能因此说公开鼓吹暴力与革命对社会危险太大,必须加以压制。当民主原则已有合理机会能证明它是切实要实行的,就会产生一种力量而无须仰仗镇压的措施。因为在健全的民主国家中,对鼓吹暴力推翻宪法政府的人,很可能是付之一笑或者嗤之以鼻。”杰弗逊在第一届就职演说中说:“如果我们之中有人想瓦解这个联邦或改变它的共和体制,不要打扰他,让他像安全的标石一样站在那里,以证明错误的意见可以得到容忍,而让理性自由和他斗争。”所以说对错误的言论或相反的言论不要有所恐惧,要相信真理的力量,因为只要是一个理智健全的人他都有判别是非的能力。
正是由于我们相信民主的正义性和战胜邪恶的力量,我们才会坚持言论自由的绝对性,但维护言论自由的本身又是有条件的;“条件就是首先要支持民主,理由是:充分的言论自由是民主取得成功的条件--法制的条件。” [15](p171)

结语

综上所述,西方对言论自由的探讨大体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7-18世纪一些启蒙思想家对言论自由的学理探讨,恰恰是这些启蒙思想家的言论照亮了欧洲黑暗的夜空,没有他们的思想启蒙,就没有欧洲人的觉醒,更没有后来的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的独立革命。第二个阶段是18--19世纪,这一时期是言论自由由学理探讨正式写入宪法条款,这标志着人类将言论自由作为宪法内容堂堂正正地受到保护,最典型的是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人权法案》,同时,言论自由理论在这一时期也逐步完善,最典型的代表是密尔的理论。第三个时期是20世纪,随着时间的推进,经济文化的发展,自由主义理论面对新的问题新的挑战作了积极的回应,因此,这一时期是言论自由理论的扩展期。言论自由与民主政治的契合是这一时期探讨的主要内容。自由主义理论认为:言论自由是一切人的权利,就是对于少数或异端的言论也不应该压制。而且,随着言论自由深化到新闻自由的探讨,名誉权、隐私权、知晓权、接近权、传播权、著作权、监督权等也都进入了人们的思想视野。
总的来看,西方自由主义新闻思想的核心是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按照美国新闻学家莫瑞思·恩斯特的注解,这种自由是人类的“第一自由”。这种观点认为:出版自由不光是新闻问题,最根本的是政治问题。随着西方社会的发展,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在其最具代表性的文件《自由与负责的报刊》中,尽管竭力贬抑古典自由主义派生出来的报刊自由主义理论,并开列了它在实践上的所谓七大弊端,然而,这种“新闻自由主义”理论仍然不敢动“言论与出版自由”一根毫毛。不仅如此,它甚至重申到:“言论与出版自由是全部自由的中心。……它是其它自由的保卫者和促进者,……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并列显然是有道理的。”[16] (p85)现在人们越来越确立了这样理念,衡量一个国家是不是现代的和民主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首要的标准。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言论自由是近代以来西方社会启蒙运动的重要产物,它对于推动社会文明的向前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人本主义思想的确立,更没有当今世界众多的思想和学术流派,因此它也是西方从现代社会过渡到后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思想推进器。当然,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我们在盛赞言论自由的积极作用时,也要看到西方言论自由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也就是说,言论自由既是思想解放的一面旗帜,又是一些人实施专制的招牌。尤其是资产阶级在作为统治阶级时,他们所提出的言论自由往往带有极大的虚伪性和欺骗性,这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对此,我们应该有一个清醒的态度。既要看到资产阶级作为上升阶级利用言论自由推翻封建专制的积极性,又要看到资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利用言论自由压制被统治阶级的虚伪性。总之,不管社会发展的情形如何,我们都应该有这样的基本常识: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基本权利的一种,任何人任何集团对于言论自由权利的限制与伤害,都是与文明社会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的。 注释:
[1] 约翰·弥尔顿:《论出版自由》,第46页,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2] 约翰·弥尔顿:《论出版自由》《二十世纪传播学经典文本》第38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
[3] 《列宁全集》第32卷,第492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4] 张志伟编《西方哲学史》第423-425页,中国人民在学出版社编2002年6月第1 版。
[5] 选自《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大学人文读本:人与国家》第153页,桂林,广西师大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
[6]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15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7] [8][9]卢梭《社会契约论》,第7页,第24-25页,第3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1版。
[10]徐耀魁主编,《西方新闻理论评析》,第176-178页,新华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
[11] 密尔《论自由》,《二十世纪传播学经典文本》第96页,参见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
[12] 《美国读本》,林本椿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5。参见《大学人文读本:人与国家》第174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
[13] 《自由与繁荣的国度》,韩光明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参见《大学人文读本:人与国家》第177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

[14] 《精神档案》,西安,太白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参见《大学人文读本:人与国家》第199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
[15] 科恩,《 论民主》,聂崇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参见《大学人文读本:人与国家》第171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
[16] 《自由与负责的报刊》转引自由张隆栋《传播学总论》,第8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Understanding of the west to freedom of speech
Wang zhen-jun
(the culture and communication college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describe the understand of the west to freedom of speech from historical angle .on the whole, discuss of the west to freedom of speech come by three phases : First, 17-18 century ,some thoughters as John Milton and Montesquieu etc. they full treat the necessary of the freedom of speech from theory .Second , 18-19 century ,through people trial effort, the freedom of speech was written into constitution of France’s ‘human rights manifesto’ and American’s ‘human rights act. Third ,20 century, along with politics and economic develop ,the relation of the freedom of speech and democracy changed the keystone the theory probing.
Keywords: freedom of speech (publish) , human rights , democracy politics.

作者:汪振军,1963年生,河南灵宝人,文学博士。现为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新闻传播学、文艺美学和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
电话:0371----7766252 13526500973 邮编:450052
e-mail: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