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竞选制和专职代表制:
构建人大代表选举监督体系的制度平台

王 勇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

【内容摘要】现行的兼职代表制和实质上的代表选拔制乃是我国人大制度的两个基本缺陷,同时也是建立有效的人大代表选举的监督体系的根本瓶颈制约。因此,只有通过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人大选举和代表制度,逐步建立和推行代表竞选制和专职代表制,并与中国的现实国情紧密结合,才能真正构建起富有实效的人大代表选举的监督体系,进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考虑到研究的针对性,本文的论题将主要集中于县乡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问题。
【关键词】 竞选制 专职代表制 人大代表的选举 信息对称 重复博弈 监督体系

监督缺失是目前我国人大代表选举中普遍存在的现实难题。其主要表现是:存在制度上的监督"真空",相关监督机制不均衡,即重视人大监督,轻视监督人大,漠视对人大选举过程本身的监督;监督主体不清,责权不明,监督主体与选举主持者不分;现行国家权力监督体系的"边缘化"和"外围化"处境;社会监督有名无实,新闻舆论监督乏力;缺乏监督的控权性,监督主体不受被监督者控制和左右的现象突出。[1] 这一现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影响了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充分现实。对此,有不少学者及人大实务部门的工作者从不同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和制度设计方案。本文拟在吸收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运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等学科的分析视角来进一步探讨这一问题。本文的论述将证明,现行的兼职代表制和实质上的代表选拔制乃是我国人大制度的两个基本缺陷,同时也是建立有效的人大选举的监督体系的根本瓶颈制约。因此,在健全和完善人大选举的外在监督-约束机制(即专门的选举监督机构的监督、党组织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等)的同时,今后更为重要的还是建立和完善人大选举的内在监督-激励机制,即代表竞选制度和专职代表制度。从技术层面来讲,竞选制和专职代表制乃是建构有效的人大代表选举的监督体系的制度平台,也是健全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前提,舍此而寻求其他任何途径的努力终将是缘木求鱼,抑或是舍本逐末。需要说明的是,为了体现研究的针对性,本文主要探讨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监督问题。当然,本文的一般性结论也同样适用于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监督问题。

一、竞选制与"信息对称"
从辞源学上诠释,选举就是择善者而举之。它作为公共行为,属于政治活动范畴。用现代政治学的观点来分析,选举是一种具有公认规则的程序形式,其实质是人民主权的寄存过程。据《不列颠百科全书》对选举(election)一词的释义:"通过投票选择公职人员,或接受或拒绝某种政治主张的正式程序……选举是社会上人们对参加竞选的候选人或政党通过投票作出选择的方法。既用于选择领袖也用于决断问题。"(《不列颠百科全书》第6卷,第12页。)由此可见,在现代西方的政治文化语境中,竞选是选举的题中应有之义,非竞争不能选举。在中国古代,"选举"这个词很早就已出现,二十四史自《旧唐书》至《明史》皆有"选举志"。但严格来讲,中国古代�"选举",实际上是一种居高临下的"选拔",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和需要,设定程序,挑选代理人的过程。换言之,选拔的实质是统治阶级"治权"的寄存过程,其权力合法性的来源,是统治阶级的同意,而非人民的同意。[2] 因此,中国古代的"选举"与现代选举有着根本的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选拔制"的政治文化具有较大的历史惯性,以至于使当代中国的人大代表选举仍带有浓厚的"选拔"色彩。这样的"选举"既不能充分体现民主,也与竞选无缘,更无法对其建构一种内在的监督-激励机制。如果说选拔制目前还适合于对具有技术性、事务性和业务性等工作特点的国家公务人员的遴选的话,那么,对人大代表的产生来讲,已不合时宜。这是因为,人大代表的工作特点是政治性和政策性的,需要一个更为坚实的合法性或权威性基础,而这必须通过一个更为公开的、更为民主的选举即竞选的渠道才能提供。因此,人�"选举"要名至实归,要符合现代选举的价值理念,就必须引入竞选机制。只有引入竞选机制,才能在人大代表选举的监督中形成制衡机制和"制动杠杆"。概言之,竞选乃是启动相关行动者之间交互监督的制度前提。下面通过与非竞选制的比较予以阐明(见表一)。

竞选制与非竞选制的比较(表一)

非竞选制 竞选制
主导模式 "选举主持人主导型选举"(选举主持人是主导、选民是主体、候选人是"陪衬") "候选人主导型选举"(候选人是主导、选民是主体、选举主持人是服务者)
价值取向 通过动员聚集"权威(或威权)共识";即期成本低,远期收益小;无法从根本上克服"信息不对称"现象 通过博弈形成"重叠共识";即期成本高,远期收益大;最大限度克服"信息不对称"现象
监督模型 单向说服-控制模型 双向沟通-监控模型
功能属性 "自上而下"的"选拔政治" "自下而上"的选举政治

从主导模式来看,在非竞选制下,选举往往表现为"选举主持人主导型选举",即选举主持人是主导,选民是"名义"主体,候选人是"陪衫"。在这种模式下,虽然一般也有一套程序,也强调发扬民主、发动群众参与,但更多还是贯彻上司的意图,体现上层的意思,主观性强,表现出强烈的"长官意志"。由于选举的筹划性,选举结果一般都在预料之中。这便是非竞选制的"剧场效应"。而在竞选制下,选举通常表现为"候选人主导型选举",即候选人是主导,选民是主体,选举主持人则是组织者和服务者。在这种模式下,选举是自下而上进行的,符合选举条件的选民都有投票权,选择自己满意的竞选者。参选者则依据选举法,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可以利用的方式进行造势,让选民尽可能多的了解自己的施政目标、主张和纲领,做出各种承诺,鼓动选民投票赞成自己。由于选举主持机构仅是一个组织者和服务者的角色,不能在实质上影响选举结果,在选举程序结束前,选举的结果是很难预料的,因而也是开放性的。[3]
从价值取向来看,在非竞选状态下,选举过程中相关行动者之间很难形成有效的博弈,在选民、候选人、选举主持人、选举监督者之间往往形成信息阻隔,相关行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无法根本消除。比如我国现行选举法所规定的代表候选人介绍制度,便存在着的一些明显的不足和缺陷:一是介绍方式的单一性和间接性。选举法关于介绍代表候选人的规定过严,只有选举委员会、政党、团体和选民可以向选民小组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除了推荐者的介绍,选民或代表没有其他途径和渠道了解候选人。二是介绍内容的简单化。介绍候选人时,一般只限于姓名、年龄、学历和工作简历,对其履职能力、内在素质介绍不够,对候选人的政见、供职主张更是讳莫如深,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往往是只闻其名,不知其人,更不见其在。有问卷调查显示,有一半的选民最想了解候选人的"能力和水平",三成选民想了解候选人的"道德和品行",可是,现在的候选人介绍恰恰没有这两项内容。[4] 三是沟通方式的被动性。选举法没有对代表候选人争取选民支持的途径和方法作出规定,候选人既不能主动向选举委员会介绍自己的情况,也不能主动向选民或选民小组陈述自己的政见,而是被动地等待选民选择。[5] 而在竞选状态下,围绕着复数候选人对被选举权的角逐,随着候选人信息的不断传播和放大(候选人本身就是其信息扩大化的"麦克风"),会形成一个信息流通和分享的市场,易于在相关行动者之间的博弈中形成"重叠共识"。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和信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信息不完全以及处理信息的有限思维能力决定着交易成本,而这形成了制度的组织基础;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减少人们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加上技术的采用,两者共同决定交易成本。因此,由竞选所形成的信息流通市场,能够最大限度地克服候选人与选民等相关行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竞选尽管能够增大信息传播的即期成本(主要包括候选人的信息公示成本和选民对候选人的遴选成本),但却获得了更大的远期收益(选出"好代理人")。
同时,竞选还可激发选民积极参与选举的热情。众所周知,良好的选举必须以选民的积极参与和有效参与为基础。选民的有效参与是指选民具有充分的投票信息,他们知道所投一票的含义与份量。即是说,有效投票必须以选民的充分知情权为基础。有效参与也是选民积极参与的基础,如果选民没有关于选举的充分信息,他就会认为选谁不选谁都一个样,选与不选一个样,从而失去投票的政治效能感,也就失去参与投票的积极性。当然,有效投票还取决于其他的技术性因素,比如实行一种更为理性的表决制。[6] 按照孔多塞定理,假设某一集体的成员在两个方案中进行正确选择的概率平均高于二分之一,且各个成员独立进行投票,那么该集体通过表决实现正确选择的概率随人数增加而增加,无限趋近于一。但是,假设成员进行正确选择的概率平均低于二分之一,那么随着人数的增加,该集体进行正确选择的概率将趋近于零。这一定理告诉我们:无知与偏见所造成的选民判断能力低下的负面效果甚至会与选民人数成正比;选民进行合理的公共选择的基本条件包括充分的信息、个人选择的自主性以及少数者权利保障机制。
另外,竞选还有利于强化专门的选举监督机构对选举过程的监督。这是因为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监督主体对被监督主体的信息掌握程度,被监督主体往往拥有垄断性信息而使监督主体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所以,如果法律制度自身不解决信息问题,行为人就一直拥有垄断性信息,则法律被行为人有效遵循的可能性就不大。在现实中,监督主体往往处于信息劣势,从而不能进行有效监督,而违法者则凭借信息优势逍遥法外,某些法律因此形同虚设。所以应该进行信息获取方式的制度创新,选择最佳的信息路径,建立监督主体自身独立的、低成本的信息获取渠道,寻求多种信息路径以扩大监督主体的信息拥有量。[7] 其中竞选便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一条"终南捷径"。因为在竞选中,候选人会主动地向选民和选举监督机构披露自身的信息,而不是消极地等候选民或选举监督机构去"获取"信息。同时,相较于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的直接性还更多与公开性相关联,选民与候选人之间的社会距离和空间距离较近,因此,县乡人大代表实行竞选将更有利于专门的选举监督机构和选民的监督。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与村民小组和村委会选举相比较,通过竞选来强化对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的监督还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要知道,公众社会的选举与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选举的主要不同正在于选民对选举信息的了解渠道上的不同。熟人社会是信息共享的社会(即所谓"抬头不见低头见"),村民小组长的选举因此勿需竞选(因为村民"心中自有一杆秤")。半熟人社会也是信息共享的社会,虽然信息共享的程度与熟人社会有所不同。村委会选举的竞选活动大多数时候并不构成对选举结果的主要影响。目前,竞选活动之所以发轫并兴盛于村委会选举,其中可能另有原因,比如当选后的较大预期收益以及村委会成员身份的实质化等。乡镇一级直选人大代表的情况与此极其不同,在乡镇一级,选民甚至完全不了解有关候选人的信息,也不了解其他区位选民的选择情绪。因此,乡镇一级人大代表的直选必须有一个提供选举信息的结构。而竞选便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首选方案。
从监督模型来看,非竞选制其实是一种典型的"单向说服-控制"模型,无内在监督;而竞选制则是一种"双向沟通-监控"模型,选民、选举主持人与候选人之间形成双向多维沟通模式,形成内在监督机制。在竞选中,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双向沟通,不仅意味着候选人要让选民了解他们是谁以及他们的主张是什么,而且更重要的是,候选人要不断了解选民是谁,这些选民希望候选人代表他们什么,然后,候选人有针对性地反馈给选民那些估计会受欢迎的立场和思想。因此,竞选其实是一个候选人与选民之间通过反复的"要约-反要约-承诺"过程而确定契约的过程,是候选人自愿向选民授予监督权力和选民竭力向候选人获取"监督凭证"的过程。竞选政治就像一个大舞台,候选人是主导角色,选民是主体角色,围绕他们旋转的有选举主持机构、党的组织、大众传媒等。所有这些角色在选举过程中都在竞争影响,而选举的最终结果其实是零和游戏:不是赢就是输。候选人的一切活动都围绕着如何赢得更多的选票,因为说到底选举结果掌握在选民手中,选民的投票最终会起作用。在非竞选状态下,选举主持机构往往利用"可视性理论"来对选民和候选人进行监督甚至规训。其方式之一便是消解选民集体的压力,将复数选民原子化,使其孤立地、单独地面对选举主持机构。在现代社会,"规训权力是通过自己的不可见性来施展的。同时,它却把一种被迫可见原则强加给它的对象。在规训中,这些对象必须是可见的。他们的可见性确保了权力对他们的统治。正是被规训的人经常被看见和能够被随时看见这一事实,使他们总是处于受支配地位�" [8]
因此,就竞选制的"自下而上"的选民随机选择功能和候选人的主动竞选相结合的本质而言,与非竞选制(即实质上的选拔制)的"自上而下"的领导或领导集团的有意挑选功能有着内在的矛盾。但是无论如何,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拔"的逻辑应该让位于竞选的逻辑,这是由人大代表的根本属性所决定。真正民主的选举只有通过竞选才能体现出来。选举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在竞选候选人中究竟是否存在积极的竞争。民主的国家可能有这样的为公职而进行的竞争,但在不民主的政权下就不可能有这样的竞争�" [9] 显然,竞选是区别民主的选举与不民主的选举的分水岭。竞选也保证了民主程序的开放性,使竞选政治变成真正的"智能竞技场",使代议机构能够不断从民间吸收最优秀的人才和最新颖的建议。比如在目前的村委会选举中,选举竞争形成了乡村精英与普通村民之间的利益联盟,一方面调动了村民的参选热情,同时也使一大批乡村精英脱颖而出。[10] 因此可以说,只要引入竞选这样一种代表"准入"机制,那么人们对所谓代表素质的担忧便属于杞人忧天。
从历史背景来看,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同质化"程度较高,非竞选制以其极强的计划性、针对性、高效性和稳定性适合于选拔出一批具有专业技术的合格人才即技术官僚来保证并具体操作国家政策法律的实施,适应了当时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起到了强化"魅力型"统治的合法化基础的作用。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代中国社会已呈现出较高的"异质化"发展趋势,商讨、辩论等竞选形式已日益成为"多元利益的调节器",真正体现民主的"法理型"统治已成为时代的呼声。因此,准确了解当代中国不断发展和变化了的国情,必将有助于坚定我们加快人大选举和人大代表制度改革的决心和信心。当然,如何具体设计县乡人大代表的竞选制度,还需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和可行性分析。目前当务之急是要彻底取消等额选举,统一规定并严格坚持和落实差额选举。无庸置疑的是,只有差额选举才具有一定竞争因素,也就是说,差额选举乃是实行竞选制的最低要求或曰底线规则。然而,就连这样一个"底线规则"却在很多时候以种种借口被公然突破,以至出现等额选举成为常例,差额选举反而成为特例的奇怪现象。[11] 另外,竞选制遇到的制约瓶颈之一可能是竞选经费的来源问题。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来看,不宜采用大型利益集团提供竞选经费的方法。我国目前的选举经费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竞选机制的引入,再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已不适宜。可行的作法是,竞选经费改由国家适当拨款,同时在选举期间利用企业赞助选举专题节目的形式解决。这样既能使媒体免于经济损失,又使竞选者有机会向选民发表自己的参政议政要领,使选民对候选人有一定的了解,避免投票的盲目性,同时,也使助选企业不直接介入某一具体候选人的竞选活动,避免日后为其谋利的可能(当然,该企业也可借机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可谓是一举多得。[12]

二、专职代表制与"重复博弈"
自从代议制产生以来,"一直纠缠代议政体的两个麻烦就是缺乏参与以及缺乏有效的代表。" [13] 这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最终的产物便�"名义代表"。这些名义代表并不真正理解或关心被代表者的问题和需要,那么被代表者也没有得到充分的代表,在这种情况下,就欠缺代表性。乱烘烘的多数人即选民甚至代表候选人往往被利益群体所摆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西方多数宪政国家已通过推行专职代表制而使这一问题所带来的麻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尽管还未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完满方案。在我国,由于兼职代表制的存在而使这一问题变得尤为突出,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制度建设的瓶颈。其中之一便是缺少选民与代表之间的制度化的连结纽带,使选民对代表的监督缺乏持久的动力机制,同时也使代表游离出选民的监控视野之外。因此,为了构建富有实效的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监督机制,同时也为了保证直选产生的县乡人大成为一个实质性的议事机构,推行县乡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已势在必行。与我国目前普通实行的兼职代表制相比较,专职代表制也是建立我国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监督体系的制度基础之一。申言之,建立专职代表制有利于形成相关行动者尤其是选民与候选人或当选代表之间的监督张力,既是保障代表勤勉履职的利益引导机制,也是根除代表选举和代表履职监督无力的根本举措和制度平台(见表二)。 专职代表制与兼职代表制的比较(表二) 兼职代表制 专职代表制
角色定位 代表经常发生角色冲突,无稳定的角色预期;代表身份"符号化" 代表有较为稳定的角色预期,有较强的角色认同感;代表身份"实质化"
动力机制 无利益驱动机制,"正外部性"现象突出 有利益驱动机制,易达致"权责对称"
博弈类型 代表同选民多为一次性博弈,无法在根本上防范代表的"道德风险" 代表同选民可建立重复博弈,易于型构代表的信誉机制
监督模式 自律型监督;"树萌下工作的代表";常常游离于监督体系之外 制度化监督;"月光下工作的代表";常常将自身嵌于制度化的监控网络之中

从角色定位来看,在兼职代表制下,人大代表容易发生经常性的角色冲突,无法对代表身份形成稳定的角色预期,故而在实践中往往导致代表身份�"符号化";而在专职代表制下,人大代表必然会对其代表身份形成较为稳定的角色预期,容易产生较强的角色认同感,从而在实践中保证代表身份的"实质化"。同时,兼职代表制通常同地域代表制相关联,人大代表常常面临本地域多元利益之间的张力,进而产生无法表达的困境。随着现代社会发展的高度专业化分工,较之于先前的地缘关系,业缘关系将更易整合,而专职代表则更能适应这种发展趋势,进而成为特定职业群体的利益表达者。当然,要成为特定职业群体的利益表达者,并不一定要具有该职业身份或归属于这个职业群体,关键是要有选民自主选择代表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保障下,选民完全可以委托专长于问政的外行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像在诉讼中委托职业律师而非同行作为代理人一样。因此,普通的选民无需成为一个事必亲躬的泛政治化角色。要知道,现代政治是社会专业化的副产品,也就是说,民主政治与社会的专业化程度有关,而与所谓人的素质无关,人的素质与民主政治一样,都是社会专业化程度的后果。
从动力机制来看,在兼职代表制下,由于选民和候选人双方都缺乏利益动机,选民与代表之间没有形成一种稳定的利益关系,往往导致人大选举流于形式。这是因为,从选民角度来看,由于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在现实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对他们产生的效益不明显,不能达到其预期效果,所以大部分选民对其关注程度不高,甚至具�"厌选"情绪。现实中的高参与率往往是选民在服从组织纪律完成"政治任务"或是在有关方面的号召下参与而形成的,因而出现"高参与率下的冷漠"的现象便不足为怪。客观地说,选民参选的热情与其所谓的素质并无直接关系,而与其利益有关,也就是说,选民是为了利益才参加选举的,而不是基于对政治感兴趣或是对民主所作的善意的理解才参加选举的,他们参与愿望的强弱取决于利益的大小。从候选人的角度来看,由于兼职性的人大代表主要或仅是一�"荣誉"身份,候选人本身对选举的态度也不热情,有的更是被指派参选甚至"陪选"。同时,这样的候选人当选后,其履职行为也无利益驱动机制,"正外部性"现象突出。[14] 而在专职代表制下,专门的履职角色本身就是对人大代表的硬性的、持久的利益驱动机制,人大代表对其勤勉履职具有足够的内在动力,因而容易达致人大代表"权责对称"。作为一个理性人,代表们也并非选民的完美代理人。代表们都有自己的利益,利已的以及其他的利益。如果自我利益和利益群体的压力在总体上相互抵消了,只剩下公共利益左右代表们的投票,这会纯粹是一种万幸。选民与代表之间的关系其实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存在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和权责不对等情形,代理人便极有可能采取追求自身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产生权力变异、腐败滋生、效率低下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损害委托人的利益。[15] 因此,制度设计必须首先在总体上符合作为理性的代表的自利倾向,唯此才能保证代表的履职行为成为一种主动的自觉的行为,进而使选民的意志得以最大限度地表达出来。
从博弈类型来看,由于代表身份的非实质性和未来角色身份的不确定性,兼职代表制往往使选民与代表候选人之间形成一次性博弈,也易于诱发代表候选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因而无法在根本上防范当选代表�"道德风险"。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人大代表"唯上"、"唯我",而无"反哺"选民之心,因而也就无法在根本上保障选民权利。相反,在专职代表制下,基于对未来角色身份及其收益的相对稳定的预期,代表候选人同选民之间能够建立重复博弈,因而能够最大限度地防范当选代表的机会主义行为,并最终有利于造就人大代表个人的信誉机制。一旦代表形成了良好的信誉机制,就意味着选民与代表之间达成了合作的默契,从而可最大限度地降低相互监视和设防的成本。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证明,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是无能为力的,只有信誉能起作用;法律制度的运行本身离不开信誉基础,在一个人们(包括法官)普遍不讲信誉的社会里,法律能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16] 显然,专职代表制有利于形成选民与代表之间的低成本的利益交换机制,可以从根本上保障选民权利的实现。
从监督模式来看,在兼职代表制下,由于人大代表履行代表之责乃是其"副业",是从属其主业的,因而,当人大代表同时从事其"副业"时,意味着其具有较大的自行选择角色的空间,从而模糊了选民对其进行监督的"坐�"或基准。这样,人大代表往往就成了"树萌下工作的代表",处在"树萌"外的选民或其他监督机构基本上无法对其进行常规化和制度化的监督,也就无法防范代表的"偷懒"行为。特别是在"一府二院"的公职人员兼任人大代表的情况下,则会导致监督人大和人大监督的双重失落。可见,对于兼职的人大代表来说,对其进行外在的监督,在多数情况下往往不能产生实效,于是,只能寄希望于其"自我监督",而自我监督的动力又何在呢?相比之下,实行专职代表制就不同了。在专职代表制下,代表的履职行为原本就属于代表的"主业",是代表自身的根本利益之所系,专门的、日常化的履职状态使人大代表成为"月光下工作的代表",这使得人大代表常常将自身嵌于制度化的、公开的监控网络之中。同时,由于实行专职代表制所必然导致的代表数量压缩和会议会期延长,[17] 这既有利于减少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成本,防止出现"规模难题"(即代表人数越多,每一普通代表的声音就越弱,作用就越小,而会议召集者或主持人的声音就越强,作用就越大),而且还有利于专门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对代表进行经常性的、常规化的监督。这样,选民或其他监督机构对代表的监督不但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可操作化的。
以上仅是从理论的角度所作的一种理想分析。需要说明的是,不同的代表制度的确立及其实践,与特定的历史背景是密不可分的。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社会政治生活的专业化分工还不够发达,社会民众的民主法治意识较为薄弱,形式上的民主所发挥的历史启蒙意义是不可否认的,因而,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设计,推行兼职代表制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是,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已大幅度提升,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专业化分工的趋势已日益明朗,加之普通百姓的民主法治观念也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因此,在县乡人大推行专职代表制的条件已基本成熟。但是,还要清楚地看到,在某些方面,特别是相较于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乡镇人大代表的专职化面临着更大的阻碍。首先是乡镇人大任期过短的问题,会影响乡镇人大代表形成相对稳定的履职预期,进而使专职代表制的推行缺乏社会心理支撑。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乡镇人大每届任期三年;县级以上人大任期五年。实践中,不少县和乡镇普遍反映:乡镇人大三年任期偏短,换届频率过高,造成乡镇干�"一年看,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的现象。从实际效果看,乡镇人大任期过短不利于乡镇工作的开展,乡镇干部的短期行为是难以避免的。再从社会成本来看,频繁换届选举,会增加乡镇财政负担。[18] 其次是在现有的"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之下,乡镇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在欠发达地区面临着经费上的困难。再次是专职化以后的专业化问题。虽然目前有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给兼职委员配备法律助理的作法来解决"外行立法"等问题,但这也仅限于个别发达地区的省(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解决乡镇人大代表的专业化问题似乎还是一个较为遥远的梦想。因此,对于县乡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要循序渐进、因时因地制宜,不可能一蹴而就。

三、竞选制与专职代表制的互补与对接
从理论上讲,代表竞选制度和专职代表制度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关系。一方面,专职代表制是竞选制的"助推装置"和根本动力机制,另一方面,竞选制则是专职代表制的"孵化装置"和活化机制。我们无法设想在没有专职代表制的情况下,如何持久而富有活力地推行代表竞选制度,同样,我们也无法设想在不实行竞选制的情况下,专职代表制会是一个具有实效和活力的制度设计。因此,在功能上,竞选制与专职代表制是可以互补的,二者之间具有相互对接和契合的可能性。比如,基于长期理性的考量,在代表专职化的预期之下,选民中的潜在竞选者可能会增加,这会激励选民通过热情参选而积累名誉资本(即被他人认为是好公民或好人的社会评价),这将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选民在选举中的"免费搭车"行为,进而实现竞选制与专职代表制的良性互动。另外,从博弈类型来看,尽管竞选制必然导致复数候选人之间在竞选中的非合作博弈(零和博弈),但却最终有利于形成选民与当选者之间的合作博弈(非零和博弈),尤其是在实行专职代表制的背景之下,竞选胜出的精英通过专职化这一激励和约束机制最终有可能与选民之间实现共同受益的"双赢"效果。当然,就我国的现实政治体制等制约因素来看,二者同时或同步推行的可能性还不大,现实可行的作法可能是率先试行竞选制,随后通过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分层次地推行专职代表制。但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一"过渡期间"不宜过长,否则,可能会导致竞选制实施的动力不足,并流于形式,最终将危及专职代表制的建立和推行。
当前,由于选举制度的"二元结构"(即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等因素的存在,致使我国在建立竞选制和专职代表制的过程中面临着一个奇怪的"二律背反"现象,即县级以上的人大实行竞选制和专职代表制的可能性或可行性较大,但现实必要性和迫切性不大;而县乡两级的情形则正好相反。说可能性或可行性较大,是因为现行的政治体制和财政体制较有利于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推行竞选制和专职代表制,但由于其实行间接选举,代表与选民之间无法建立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选民缺乏参与的热情,因而推行竞选制和专职代表制还没有坚实的政治合法性基础,其现实必要性不大。但是,在地方基层人大即县乡人大中实行竞选制和专职代表制则十分迫切和必要。这是因为县乡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与选民之间容易形成直接的权责关系和牢固的利益纽带,因而,实行竞选制和专职代表制不但具有较为坚实的群众基础和政治合法性基础,而且也具有较为可靠的组织保障,其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现行的"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之下,在县乡人大尤其是在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县乡人大中实行竞选制和专职代表制则面临着诸多的客观制约因素,尤其是财政上的瓶颈制约,这决定了其现实可能性或可行性较小。当然,缓解这一问题的办法还是有的,比如大幅度削减或精简县乡人大代表的名额,使县乡人大变成一个实质性的、精英化的议事机构。但这面临的显然是一场"伤筋动骨"的改革,局部性的改良是无济于事的(比如最终有可能导致撤销乡镇一级政权,实行以县为最基层政权建制的"改制"运动)。
但是,无论存在什么样的阻碍,在县乡人大中逐步实行竞选制和专职代表制这一目标取向应该是明确的。大量的研究已经证明,现行的兼职代表制和实质上的代表选拔制乃是我国人大制度的两个基本缺陷,同时也是建立有效的人大代表选举的监督体系的根本瓶颈制约。由于选举"既是民主化的目标,也是民主化的工具",[19] 因而,对人大代表选举的监督应首先考虑从其自身入手来构建一种内在的监控机制,以免盲目设计外部监督机制而导致"民主的自毁"或"民主的悖论"。因此,在当前,只有围绕代表竞选制和专职代表制的建立,逐步改革现行的选举制度和代表制度,并与中国的现实国情紧密结合,才能真正构建起具有实效的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的监督体系,舍此路径而构建的任何其他的监督体系,都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邮编:730070

注释:
[1]史卫民、雷兢璇:《直接选举:制度与过程--县(区)级人大代表选举实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6页。
[2]史卫民、雷兢璇:《直接选举:制度与过程--县(区)级人大代表选举实证研究》(序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3]唐元松:《选拔制度与选举制度辨析及启示》,黄卫平主编:《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4]林楚方:《中国选举状况报告》,《南方周末》2003年2月20日。
[5]刘义红、胡娟:《代表选举中建立竞选制度的思考》,《理论探讨》2002年第3期。
[6]梅的论文用复杂的数学证明了:当且仅当只有两种备选方案时,简单多数表决制是最有效的投票规则(参见:May, K. (1952), "A Set of Independent Necessary and Sufficient Conditions for Simple Majority Decision", Economitrica 20(4), 680-84。)。为了弥补简单多数表决制的不足,博尔达提出了一种记分制,即:每个投票人按偏好顺序对备选方案进行排队,然后根据这种排队次序打分(参见:Borda (1781), Memoire sur les elections au scrutin. Histoire de l'Academie Royale de Sciences. Paris. );孔多塞则在《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的概率分析》(1785)一文中提出按"最大可能的意见组合"(the most probable combination of opinions)来排列备选方案,用现代统计学术语来说,即遵循"最大近似准则"(maximum likehood criterion)。尽管上述方法尚存在诸多置疑,确有不完善之处,但在一般条件下,却能最大限度地克服简单多数表决制的缺陷,仍不失为一种较为理性的表决制。
[7]应飞虎:《信息如何影响法律-对法律基于信息视角的阐释》,《法学》2002年第6期。
[8]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等译,生活o读书o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11-212页。
[9]The Encyclopedia Americana, V01,10,p.116. 转引自沈宗灵:《比较宪法-对八国宪法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8页。
[10]仝志辉:《农民选举参与中的精英动员》,《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1期。
[11]林楚方:《中国选举状况报告》,《南方周末》2003年2月20日。
[12]周小梅:《关于人大代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人大研究》2003年第2期。
[13]理查德oAo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1年版,第234页。
[14]调查发现,代表在闭会期间,单独性的、日常性的履职行为很难得到经费上的保障。一些责任感较强的代表在履职时,常常自掏腰包。这就是近来引起人们强烈关注的"姚立法现象"。参见曹勇、王甘霖:《"骑士代表"艰难履职》,《南方周末》2002年2月28日。
[15]倪星:《论民主政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李春成:《信息不对称下政治代理人的问题行为分析》,《学术界》2000年第3期。
[16]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
[17]何鹏程:《专职代表制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人大研究》2001年第11期。
[18]纪荣荣:《关于完善乡镇人大制度有关立法的思考》,《人大研究》2002年第4期。
[19]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2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