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刀片两会】之④

人大的股权分布

王怡


剔掉台湾和解放军,剩下的代表团就都货真价实,名份上应该没有问题。
但具体到人大代表的名份,却尚有不清楚的地方。一个人民代表的头衔上加了一个区域的限定,曰湖南代表、北京代表。就好比参加武林大会,令狐冲是华山派的代表,小鱼儿是恶人谷的代表。那么这个民意代表是代表普遍人群中一部分民众的利益呢,还是代表以省为单位的地方的利益呢?
以省份划定代表团, 其中暗含了各省份在全国议会中的股东身份。宪政体制下国家权力来自民意的授权这一理论,就有一个需要澄清的地方:是来自于一个个单一社会成员的授权,还是来自于单一社会成员的集合体(省份)的授权呢?
华山派或者恶人谷的集团名分,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民意”的性质和小鱼儿们的代表身份?
这个复杂的学理问题,可从一个简单的法门进行推断,即民意代表的人数。
如果在一个从自然人到国家权力之间的直接的授权模式上,实行绝对的人人平等的原则。作为地域性社会的各省份,并不构成其中的一个授权环节。那么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就应该完全按照人口比例来确定。而全国人民大会堂就不该设立各省的会议厅,而应该打乱代表的籍贯来分组讨论。各省代表的分组讨论是个很奇怪的安排,如果讨论的是自己省份的事务,不如干脆回家去。如果讨论的是全国性的事务,华山派的、恶人谷的,一个个门派关起门来商量,那也不如回家。有了意见,一个省派一个代表来投票就好了,可以省下好多银子。
但我们看到,仅有二百多万人的西藏代表人数20人,多于青海、宁夏、澳门和台湾(所以就算台湾认可十三太保的合法性,人家也不服,凭什么二千多万人比不上一个二百多万的?),与海南持平。从这里看出区域性社会的整体性(省意)对于民意的影响。这也有理由,960万平方公里,我就占了一百多万,不该有九分之一的代表数吗?这是在“人人平等”之外,要求“每平方公里的平等”。又说全国的GDP我占了十分之一,不该有十分之一的代表数吗?这又是在“人人平等”外要求“每一块钱的平等”。
这些理由说出来,其实都摆得上台面。而奇怪的是开人大数十载,没有一个省份公开对代表人数闹过情绪。在一个议会中,要兼顾各地的人口、面积、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民族与宗教等等因素,在我的智慧看来,无论谁来设计一个各省代表人数的分布图,都是要四处被人骂死的。但全国人大的主席团就是牛逼,人家硬就把一碗水端平了。

地方在全国议会中的地位,及和宪政框架的关系,大概要经历三个阶段。第一个是传统体制下的“分公司”阶段。分公司没有法律上的人格,是中央的派出机构,这个机构的合法性和当地社会之间没有建立丝毫联系(虽然有个地方人大摆在那里)。就算是有独立支配的钱,这个钱在名分上也是拨付和留用的。这个时候如果民意代表进京开会,因为代表的地方性质,这个会只能叫做全国干部会议。你是无人格的一只胳膊,胳膊连大腿都扭不过,还能向首脑要求些什么。代表人数是自上而下决定的,说几个就是几个。改革前大约如此。
第二个是放权让利之后逐步做大的“子公司”阶段。从财政包干到分税制的确立,地方在财政上已经逐步人格化,在宪政理论上就是联邦化。地方作为独立的利益集团,与其他地方乃至和中枢的之间开始了越来越明显的竞争和博弈。国家行政中枢和中共政治局成为了各地方的“控股股东”,尽管依然拥有对地方事务的绝对的控制,但地方的合法性不再完全来自于中央自上而下的授权,而和当地社会之间慢慢建立了联系。地方人大的作用加强,成为地方行政权力在中央政府之外的另一种权力来源。这个时候各地民意代表去开会,等于就是控股股东之外的公众股东去参加的类别股东会。要把一碗水端平已不再那么容易。
此次人大有个决议,调整了部分省市代表团的代表人数。发生在背后的博弈是我们看不到的,但这种博弈一定来自地方。前面说“庶政“可以慢慢的“决于人大”,这个格局的形成相当程度上要归功于地方的“子公司化”。
而地方保护主义在目前的泛滥成灾,不过是子公司的地位和博弈手段上无法在宪政体制中得到制度化的安排和控股方的认同所致。人大的代表人数没有激起各省的广泛抗争,也说明“庶政决于人大”的局面还远远不够。

如果再进一步,到达第三个阶段,不再是中央对地方的“控股”,而是地方对中央的参股。我称之为地方的“法人股东”阶段。宪政体制的一个根源处在于民意的授权。即国家权力的自下而上的合法性来源。在这个自下而上的过程里,地方的鼎盛则是至关重要的。地方的鼎盛将推动发生在人大的政治博弈。这时候代表们去开的这个议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股东大会。首先的一点,也就必将对于代表人数(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质疑和商榷。
凭什么西藏的代表就比宁夏青海多?为什么不按照严格的人口比例来盘算?在我的智慧看来,到了那一天,把前面提到的理由都搬出来,这种持股比例之争无论如何也达不成一个各方满意的方案。
只要在宪政体制下国家权力的来源是真正自下而上的,就必然承认地方的独立人格地位,和地方在合法性上的自洽性。地方和国家最终只可能形成两重人格的局面。即国家在某种意义上的联邦化。李大钊在论民主制度的《平民主义》一书里,便认为联邦主义是民主的必然衍生。我的理解恰恰相反,我认为民主倒是地方自治的衍生品。决不可能有一种民主是不建立在地方自治的根据上而可以自圆其说的。
各个独立的法人股东关于持股比例之争,在既有的宪政经验看来,也只有实行两院制这一个办法。民意与省意,人人平等与省省平等,以及省省平等背后的地域平等、经济平等等价值,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在一个议会中不可能获得均衡。
除此之外,两院制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目的,即对民意的精英化过滤。不过与这里的话题已经无关。

于是善刀而藏,为之四顾。


王怡/2002-03-13于成都包家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