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为什么限制“公众人物”

王四新


在划时代的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在公众人物作为原告
而报纸作为被告的诽谤案件当中,公众人物获得赔偿,必须证明作为被告的报纸主观上
存在诽谤他的故意,即出于败坏他的名声之目的,散布关于他的不实的、有损于他的名
誉的谣言,并且报纸在这样做的时候,还表现为肆无忌惮、不计后果,这一原则也被学
者们归纳为“实际恶意原则”。

在这一原则确立之前的普通法中,诽谤诉讼的原告要提起诽谤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由A(被告)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发表破坏B(原告)声誉(降低社区对他的尊重、评价
或者阻止其他人与他进行交流或交易)的事实陈述,并且由第三人听到、看到、阅读。


从这些条件来看,原告提起诽谤诉讼的要求是比较低的,难度是比较小的。但实际恶意
原则却在两个方面对这一原则进行了修正,即举证责任的倒置和举证责任难度的加大。
新确立的实际恶意原则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存在恶意并且不计后果。对于发表了针对官员
的诽谤性陈述的报纸来讲,如果他不明确声称自己在报道时确实是想“毁了”这个官员
,官员想证明报纸确实想这样做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官员不能证明媒体故意在毁坏他的
声誉,他虽然也可以硬着头皮起诉,但要想获得满意的判决,难度无疑是大大地增加
了。

美国是奉行普通法的国家,在纽约时报案之前,诽谤法被普通人用来维护自己的名声和
尊严虽然无可厚非,但权贵们(皇室成员、国会议员和官员)用它来钳制言论的作法,
却在上个世纪60年代的一个案件(也即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中,引起的法官
的高度警惕。法官认为,作为一个人民享有充分自治、有权通过公共讨论来影响国家大
政方针的国家,媒体在人民自我管理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不仅是民众用
来表达意见、观点,进行思想交流的平台,也是民众监督由他们通过投票选出来的官员
所组成的政府是否正当地在履行职责的通道。如果任由官员(公众人物起先涉及的是政
府官员,在本案中涉及一个小地方的警察局长)不费吹灰之力地就可以赢得涉及其声誉
的诽谤诉讼,势必会影响媒体在第一时间将官员的行为报道出来的能力,不利于媒体将
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及时传达给大众。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媒体能够获得更大的呼吸空
间,更重要的也为了促成“自由开放”、“充满活力”和“不受限制”的公共讨论的生
成,需要从法律上加大官员在此类诉讼中胜诉的难度。官员如果想提起此类诉讼并且想
获得他满意的结果,就应当证明媒体在报道与他有关的诽谤性内容的时候,怀有恶意。


法院加重原告举证责任的另外一个原因,也法官对媒体报道规律的认识有关。法官认为
,媒体在遇到新闻事件时,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在最短的时间之内,将新闻的主要
内容报道出来,媒体通常无法仔细核对新闻的每一个细节,这样媒体的报道要做到百分
之百的准确是不可能的,因此,媒体犯点错误也在情理之中。在涉及官员的报道中,如
果有些不太准确的地方,官员所做的应当是容忍,而不是跳将出来,与媒体大打出手。


在将公众人物由官员扩展到包括体育、影视明星和其他社会名流之后,通过实际恶意原
则加大他们胜诉难度的依据有所变化。有些学者认为,公众人物在成名之前到成名之后
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需要借助于媒体宣传自己,他们是享用媒体资源最多的一群人。
对于那些通过媒体而获得了巨大成功的人士来讲,他们不仅在利用媒体的过程中积累的
丰富的经验,而且积累了大量财富。在遇到媒体对他们进行不实报道而损害了他们名誉
的时候,他们更应当选择通过媒体这个平台而不是诉诸法律。因为,对付“坏言论”最
好的办法不是通过高额的赔偿费用使发表了“坏言论”的人闭嘴,而是通过更多的“好
言论”来纠正“坏言论”。对于那些财力远远大于一家报社的公司老总或其他名流来讲
,通过诉讼使报社关门的作法,不仅“胜之不道”,而且还“胜之不武”。

正是在实际恶意原则的庇护下,美国的媒体才能够也敢于对那些包括总统在内的行为不
检点的官员、社会名流品头论足,敢于在他们犯下小错(比较克林顿的桃色新闻)和大
错(尼克松的水门事件)的时候,向全国人民如实进行报道。这样,无论是官员犯下的
大错还是小错,都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在这一过程中,人民得到了他们最缺的娱乐,报
纸得到了他们最需要的注意力,而这个国家和民族,则得到了温顺的、懂得遵守法律的
官员。 如果事情向另一个方向发展,即媒体在报道与公共官员、社会名流有关的消息时受到各
种莫须有的限制,受到随时可能在其上方坠落的诉讼之剑的威胁,他们就必须对自己的
报道谨小慎微,而一旦媒体不能正常地发挥看家狗的功能,人民没有了娱乐,报纸没有
了注意力,官员也会在腐败和为所欲为的道路上越走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