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网上拍卖纳粹物品所引发的言论自由问题

-反对种族主义和仇恨犹太主义联盟、法国犹太人学生联盟诉雅虎公司、法国雅虎案的启示

王四新

 

 

一、 法院的判决

 

2000年11月20日,巴黎法院(the county court of Paris)的一份临时性命令要求雅虎公司在三个月之内执行法院在今年早些时候(2000年5月22日)的一份裁定。法院声称:如果雅虎公司不能在给定的时间内执行法院的决定,三个月的时间期满后雅虎公司将被处以每天100,000法郎(约相当于10,000英镑)的罚款。

 

二、 案件和2000年5月法院的命令

 

2000年5月,反对种族主义和犹太主义联盟对雅虎公司和其在法国的公司提出诉讼。他们在诉讼中称:雅虎公司在互联网上主办了一个拍卖网站,网站包含有数千种纳粹随身物品和第三帝国时期的物品,其中包括希特勒的《我的奋斗》(Aein Kampt),《锡安山长者草案》(Protocol of the Elders of Zion)[1]和否定希特勒在二战期间使用毒气屠杀大批犹太人的材料。雅虎在法国的公司通过yahoo.com网站为人们提供连接和访问的路径,使成千上万的法国人得以通过此网站了解和购买二战期间纳粹使用过的各种随身物品和纳粹宣传品。

法国法院在其最初的命令中认定:法国的互联网用户接近、访问包含有纳粹物品的网站违犯了法国的法律,同时这种做法也是对法国这个国家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集体记忆”的一种冒犯,仅仅凭雅虎公司陈列、展示此类物品的行为本身(例如展示纳粹分子曾经穿过、使用过的服装、勋章、纪念章)就足以构成对法国《刑事法典》第R645-1[2]条的侵犯并因而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对法国国内公共秩序的威胁。

据此,2000年5 月22日,法国巴黎地区法院命令雅虎公司采取一切可能的和必要的措施:杜绝法国公民通过雅虎网站访问并通过其网站购买任何陈列有纳粹物品的拍卖网站;杜绝法国公民通过雅虎网站访问任何陈列、展示有Aein Kampt和protocol of the Elders of Zion之类的纳粹宣传品。对于雅虎网提供连接的其它陈列有纳粹物品的网站,如果其内容有可能对犹太人造成伤害或与现实生活中的纳粹主义分子行径有染,雅虎同样应当采取必要的手段避免法国的用户对之进行访问。此外,法院的命令还要求雅虎网站应当告知每一个(法国的)用户,让他们在使用网站提供的搜索引擎寻找纳粹物品时知道访问这些网站、接触这些内容是危险的和违法的。

雅虎公司争辩说:法国法院无权就此争议做出裁决,并且对于来自其境外的美国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服作为被告的案件,法国法院没有管辖权。但法院对此的回答是:尽管在美国的领土范围内执行其裁定可能会遇到困难,法院还是驳回了雅虎公司的请求。[3]雅虎公司同样认为:目前从技术上满足2000年5月法国法院作出的命令的要求还不具备任何可能性。而且,雅虎公司认为:假定存在这样的技术,如果将其适用于雅虎公司运营的网站上,将会极大地增加公司的成本和消耗,会将公司置于非常危险的境地,因为互联网是一个自由而开放的空间,雅虎公司如果这样做,除了会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外,还可能侵犯用户的隐私权、言论自由权等权利。

在整个案件的审判的过程中,雅虎公司都始终认为:其在美国提供的互联网服务直接面对的对象是美国地区,并且其提供服务的基地也在美国。因而,法国法院任何针对雅虎公司的强制性的判决都不可能在美国实施。因为这有可能构成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意见、言论自由发生冲突。

尽管如此,在法国的雅虎公司还是没有对法院2000年5月份的决定提出挑战,并且在某种程度上还尽力使自己的行为与这一命令的要求保持一致。

 

三、 与美国雅虎有关的问题

法国法院在2000年5月对雅虎公司发布命令后,就本案涉及的技术问题指定了一个专家小组,让专家小组就雅虎公司采取可行措施以阻止法国用户访问含有纳粹物品、内容的网站问题提供技术上的可行性论证。根据专家小组的意见,为了执行法院阻止法国用户访问拍卖纳粹物品的网站,雅虎公司必须:

1、 知道企图接近纳粹物品拍卖网站用户的地理位置和国籍;

2、 阻止法国用户或在法国领土范围内的用户细读网上供出售的纳粹物品,而重要的是阻止这些用户通过网站购买这些纳粹物品。

专家小组估计:雅虎公司分配给法国用户的网际协议地址中,有70%的地址可以由在法国的雅虎网络提供商予以一定程度的确定,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过虑。但这一认定没有排除大量的例外情况,法院命令涉及的20%的用户来自于提供访问路径的许多国家,或者事实上,这些用户使用的是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或私人通讯网络提供的服务。美国在线(America Oline)就是这方面的最明显的例子,在其向用户分派的网际协议地址中,就包含有看似位于美国的弗吉尼亚而实际上位于法国的互动式网际协议地址。正如专家在其报告中写明的那样,在这种情况下,位于法国境内的用户工件站从网上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就会出现不象是在法国的情况。当一个法国用户使用匿名技术藏匿其真实的地址时,也会发生这种类似的情况。作为技术顾问的劳里特(Lauriet)和瓦伦(Wallon)认为:除了雅虎公司在定位其广告的实践中早已采用的地理方位辨认办法外,雅虎公司同样可以要求那些网际协议地址不清的用户标明其国籍,专家小组认为:

“以个人人格担保这种国籍的声明,只对那些网际协议地址不能确定为属于法国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用户提出……根据雅虎公司所拥有的判断能力,这种声明可以在其拍卖纳粹物品的主页在作出,或者,用户在使用搜索引擎寻找纳粹物品,用户的请求里面如果包含有‘Nazi’(纳粹)这样的主题词时,这种声明应当出现在正在进行搜索的页面上,在用户点击这些内容之前,应当能够使其看到这些声明。”

雅虎公司在其请求中认为:采取此类措施会对其运营的网站产生明显的负面效应,甚至将其网站置于破产和违法的非常危险的境地。在上列情况下,这两个顾问认为:雅虎公司提出的请求看起来理由并不那么充分。因而根据专家的意见,雅虎公司采取上述两种程序,即所谓的网际协议地址的地理方位辨认和国籍声明,会成功地将90%左右的法国用户的请求对象-纳粹物品的拍卖内容过虑掉。然而根据第三位专家文顿.赛弗(Vinton Cerf)的意见,采用身份认定模式会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可以肯定会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在自己所处的位置的问题上会选择撒谎的方式以达到访问这些网站的目的。另外一个问题是:网上的每一个用户都将会面临着诸如其身份和地理位置这样的问题,(这可能会影响用户、特别是那些非法国的用户使用这些网站的效率),因为网络服务器没有任何办法在用户访问这些内容之前确定他或她究竟是一个法国用户、还是一个来自于法国地区的用户。”

更进一步来讲,赛弗还认为,这种模式的适用还会产生隐私权问题,因为暂且不讲随便让一个用户在访问网站内容之前出示自己身份方面的信息的做法是不是合适,仅仅就这种行为来讲,如果在没有其它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由谁来保证这些信息不会被用作其它的非法目的?而一旦用作其它非法的目的,谁又来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救济?再进一步的问题依然存在,如果用户的隐私权随时都存在着被侵犯的危险,用户数量的减少反过来又会影响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利益。鉴于这些原因,实施法院命令中所提到的过虑方法,借助于查明用户地理位置的方法看起来并不可行,而要求用户声明自己的国籍有时不仅起不到预期的目的,而且往往还会适得其反。但尽管如此,赛弗还是同意前面两位专家的最终报告。

法院在其2000年11月份的决定中考虑了专家报告中的意见,宣布:有一点需要记住的是,雅虎公司对于法国和法国之外的访问其网站的用户,早已采用了地理位置定位的方法。雅虎公司常常针对法国用户使用法语在网上打出广告横幅便是这一事实的最好的说明。也就是说,雅虎公司完全可以在自己拍卖纳粹物品或自己提供连接导向此类物品拍卖的网页上采用这种办法。此外,法院还要求雅虎公司对自己内容的检查包括对经由雅虎拍卖网站的具体条目的传送。对于包含有纳粹内容的条目要严格审查。

法院还指出:雅虎公司现在仍然在其提供的网上拍卖服务中拒绝提供与人体器官买卖、毒品买卖、与恋童癖、香烟、动物有关的作品或对象方面的服务。按照法国法院的观点,如果雅虎公司将它这方面的禁止扩大到对网上纳粹物品的禁止,显然不会大大增加其成本,而且这样做还会具有满足所有民主社会道德和伦理要求的功能。

因此,根据法国法院的观点,雅虎公司确实有机会在以下几个方面满足法院在2000年10月22日的命令中所提到的禁止性规定:

1、 过虑对拍卖纳粹物品的访问;

2、 过虑与希特勒《我的奋斗》的作品有关的服务。其作品中包含有前命令中所提到的术语-其作品的某些内容构成对纳粹的道歉;

法院认定:雅虎公司完全可以仅仅以公共道义之名,主动用各种技术对以上网站内容进行过虑。

 

四、 与法国雅虎有关的问题

到现在为止,与法国雅虎有关的问题是:法国雅虎在其用户点击连接“找到你的雅虎”的使用术语上已经做了改进和增加,这些改进和增加可以在网站每一个网页页面的下端看到。当一个用户在树状分类条目下使用搜索引擎寻找纳粹物品时,雅虎法国还提供了如下的警告性提示:

“警告:如果你继续搜索美国雅虎(网上的纳粹内容),你可能被要求访问一个修正主义的网站,这些网站的内容明显违犯法国的法律,这些内容有可能使你受到起诉。”

以上警告系统地展示在通过法国雅虎的网站进行搜索的目录里面。

 

五、 2000年11月法国法院的判决

法国巴黎地区法院驳回了雅虎公司的请求,在请求中雅虎公司认为法国法院无权对此案进行审理;法院命令雅虎公司在接到该命令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法院2000年5月份的判决。否则雅虎公司将承担自三个月期满之起每天100,000法郎的罚款。法院声称:至今与法国雅虎有关的问题是:法国雅虎已经采取的措施从技术上来讲能够大体上体上满足2000年5月份法院命令的要求,因此法院还附带性地要求:法国雅虎的警告在每次连接时都应当给出,在使用雅虎网站的网页进行连接之前也应当如此。这种做法应当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持续两个月的时间。

 

六、 雅虎公司对法国法院判决的反应

2001年1月,雅虎公司宣布:公司将不再在自己的网页上陈列、展示纳粹和3K党[4]的纪念品,并且公司还将在其以后的经营中针对此类情况采取更加主动和防患于未然的措施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比如更有效地管理和更严格地过虑与纳粹和3K党有染的内容等。雅虎公司的新政策同样包括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禁止自己的网站陈列其它宣传仇恨的材料。随后,雅虎公司也将案件起诉到圣何塞(San Jose)的地区法院,要求美国的这家地区法院撤消法国法院的判决,宣布法国法院的判决违犯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定,并确定法国法院无权对发生在美国境内的案件进行审理。与此同时,反对种族主义和犹太主义联盟在美国雅虎公司提起的案件中,要求法美国圣何塞地区法院驳回雅虎公司的请求。但美国地区法院驳回的是反对种族主义和犹太主义联盟所提出的请求。

 

七、 美国法院的判决

美国圣何塞地区法院在其2001年11月7日的判决中认为:这一案件所反应出来的问题并不是拍卖纳粹物品、宣传品等行为在道德上的可接受性问题。许多人可能都会同意这种行为是明显“令人厌恶的”,因为无论什么样的法律和道德标准都不容置疑地要求纳粹对其二战期间令人发指的罪行负责,法国法院判决此案时高度的良知和警觉令人敬畏,同时也只有时时保持这种警惕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类似的反人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同时这个案件也不是法国和其它任何国家是否有权决定自己的法律和社会政策的问题。主权的基本功能是在其领土范围内根据自己国家的法律决定什么样的言论和行为是许可的。在变种情况下,法国公民对纳粹痛苦的记忆并不是大多数的美国人都能够理解的。法国政府和其人民无权强行让美国人接受法国人的这种情感。当然法国有权制定法律和实施由法国法院作出的判决。

而本案涉及的问题是由另一个国家来规范美国公民在美国境内的行为和言论的作法、以及这种能被法国互联网用户接受的信息本身是否与美国的宪法和法律相背。在一个借助于互联网跨国交流思想和传递信息的时代,当科学技术使得过去阻碍交流的物理障碍变得毫无意义的情况下,法国法院的这种作法已经远远超出了其行为本身的含义,同时这也不再是一个纯粹的法国问题。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文化及价值观相差极大而同时又共同存在的一个地球村,宽容和多元应当是这个时代的主流。毫无疑问,美国的互联网用户每天都在发表、接受、制造和传送可能与许多国家的道德、文化法律相佐的言论和信息,对法伦功的容忍和支持明显与中国的法律为敌;美国许多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宣扬仇恨的网站可能极大地伤害了许多欧洲人的感情;美国的网页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甚至为无数国家的反政府异己分子摇旗呐喊。如果这些国家的法律执行机关都象法国法院那样寻求对雅虎公司或其它的美国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予以限制、处罚,那么什么样的原则应当成为这些法院作出判决时必须遵守的参考和准绳呢?

法国法院曾经声称它必定而且也一定会本着美国宪法的精神来审理这一案件,法国法院也清楚如果这样做时它就有必要考虑美国宪法及其本身所包含的价值,包括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所判决的许多案件。在这些案件中,美国法律和其执行机关所极力追求的一个基本的价值便是言论自由权的至上性和公民的这些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在这些案件中,法律首先应当保护的是“令人厌恶”的观点的非暴力性表达,而不是政府针对特定的观点和言论而施加的对公民权利自由、尤其是言论自由权利的限制。法国政府和人民基于他们自己的经历作出了与美国人民完全不同的判断。美国法院在理解其对美国法律正确适用而进行的质询时,我们并没有对法国法院的判决或形成其国家和人民体验的经历有任何的不敬。

 

结论

在雅虎案中,一个民族国家试图将自己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全球性的、并且是多个国家共享的一种全新的媒体-互联网。在这种意义上,法国法院的作法类似于德国曾经对美国的CompuServe公司所采用过的模式。德国巴伐利亚地区法院根据德国的刑事法律,宣判费里克斯.萨姆(Felix Somm) [5]和CompuServe公司应当承担网上传播非法内容(主要是儿童色情内容)的责任。在本案中,尽管试图对CompuServe公司起诉的人同意雅虎公司的辩护理由,即不可能从技术上完全将互联网上的此类内容过虑掉,但法院还是未能免除CompuServe公司的法律责任。当然,在网上或通过其它途经传播儿童色情内容这一问题上,多数国家极易达成共识-此类内容应当受到普遍的禁止,也还没有那一个国家承认此类内容的合法性。但对于仇恨性言论、和细读、浏览纳粹纪念品这一问题上则很难达成上述共识。在许多国家,比如雅虎公司所在的美国,公司提供的此类服务就不存在非法的问题。

随着新技术和互联网作为表达工具的发展和普及,将会带来越来越多的文化、道德和法律方面前所未有的冲突。各个民族国家保持自己文化、道德和法律方面的差异是必要的、也是合情合理的。但象德国、法国这样将自己民族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另一个国家和地区则可能产生诸多的问题。而当法国法院的判决更多地象一个思想警察所扮演的角色时,这个问题就尤其变得突出。

总的来讲,在雅虎案中,有以下几点需要强调:

首先,本案中一个重要的事实是:雅虎作为美国的一家公司,在其境内提供这样的服务并不违犯当地的法律,当它合法地在美国向全球互联网用户提供此类服务时,要求其详细而全面地考虑其它国家的法律是否准许此类行为完全可以被当作是一种不合理的、同时是不可行的要求。然而在不久的将来,法国法院也许会找到一个初步的解决办法和理由,这便是,由法国政府发起的一个有关此类问题的草案。草案的全称是《欧洲理事会关于传播种族主义和仇外宣传网络犯罪公约草案》。该草案将为此类问题提供可供参考的共同标准。但这种公约一旦生效,就会象雅虎案中法国法院的判决一样,对网络表达产生“令人心寒的效果”,并将最终导致对互联网上内容的审查,即使这些内容在某些国家是合法的也是如此。

其次,互联网的巨大魄力在于其开放性、便利性和互动性。与其它媒体相比,以互联网作为表达的工具更容易使言论者的心声达致自己的受众。任何旨在限制网上自由流动信息的努力,会象限制通过电话进行谈话的内容的努力一样,为早已确立的隐私权和表达自由原则增加不必要的负担。避免法国法院扮演思想警察的作法无异会大大促进这一激动人心的新媒体的发展。法国和其它国家的法律制定者和实施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互联网作为集“社会、文化、经济、教育、娱乐等诸种功能于一体的通讯、交流系统”的价值,认识到其对于促进表达自由的独特功效,并采用有效的立法、司法等手段保障、而不是打压网上的表达。

第三、在网络时代,任何试图在全球范围内禁止政府或部分人认为是“非法”的内容的作法通常缺乏合法的根据和正当的理由。通过自上而下的审查,旨在象法国法院在本案中的作法那样,阻止网上言论的传播,不仅不能起到其欲想的目的,还可能对其它地区的用户、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参考文献

1、 Case Analysis of League Against Racism and Antisemitism(LICRA), French Union of Jewish Students, v Yahoo! Inc.(USA), Yahoo France, 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 de Paris(The County Court of Paris), Interim Court Order, 20 Number, 2000.

Citation:[2001]Electronic Business Law Report,1(3)110-120.BY Yaman Akdeniz.http://www.cyber-rights.org/documents/yahoo_ya.pdf。

2、 IN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SAN JOSE DIVISION. Case number C-00-21275 JF.ORDER GRANTING 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

3、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of French Ruling, Nov. 20, 2000, at http://www.cdt.org/speech/international/001120yahoofran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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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希特勒及其死党在1900年秘密拟定的一份反犹主义的宣言草案。

[2] 法国刑事法典R645-1禁止展出和出售纳粹物品、宣传品证书等。

[3] 参见Yahoo!Inc.v. La Ligue Conira Le Racisime er L’ Antisemitisme, 145 F. Supp. 2d 1168 CN.D.Cal. 2001.

[4] 英文KU KLUX KLAN的缩略语K.K.K的音意合译。美国最早的恐怖主义组织之一,1866年成立于田纳西州。党徒姓名保密,集会时穿蒙头的白色或黑色长袍,主要活动是鼓吹种族主义、使用私刑、绑架、集体屠杀第手段迫害黑人和进步人士。

[5] 美国在线服务提供商CompuServe前德国地区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