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共同的地球家园
弗拉基米尔.甘塔斯金(Vladimir Kartashkin)
王四新 翻译

一、 通向一个"世界法律空间"
我们的时代的一个基本的共识便是所有的国家日益组成一个单个的世界组织。这种趋势不仅包括经济,而且涉及历史、哲学、宗教 和大量其它方面的事实。经济合作在几乎所有的领域给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发展以刺激,经济合作使得这几个方面变得更加容易: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建立友好合作关系;解决失业问题;改善工作环境和实现基本的人权自由。
在前苏联向市场经济转变和保持加强其民主制度方面,美国和所有其它世界组织的成员国和前苏联在非常紧密的风险合作关系。自1991年8月民主对反动势力的政变取得胜利以来,前苏联重回独裁和专制的可能显得越来越小。但政变后的欣慰早已被严重的经济衰退涤荡贻尽。特别是根据日益增长的种族间紧张关系,有可能为一个更为有效的阴谋打开方便之门,而这一阴谋早已应当从"八人帮"的失败教训中吸取。(这种趋势的发展)将意味着建立一个新的世界秩序和全球保护人权希望的破灭。
当今,在大踏步改进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大幅度削减军备开资和重新配置资源以适应人类现实需要和为每个人提供良好的生活水准有着相当不错的条件。
本世纪末,六十亿以上的人口将生活在近二百个国家和地区,国际关系和性质和体系将发生极大的变化,意识形态领域的冲突将会逐渐消失,所有的国家将能够充满信心地共同去创造一个世界市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共同的人类家园或所有独立国家的联邦。
当然,所有世界共同体的成员将继续本着互相尊重主权和独立的前提建立相互间的关系。然而,主权和独立的含义会从根本上发生变化。自由交流信息、消除海关障碍和人们通过国界无限制地流动将成为国与国之间关系的主导。(它)将不仅仅局限在欧共体内部,而且要远远超出这个范围。
国际法将增加新的法规来规定世界共同体中个人的法律权利,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别将继续存在。然而,国家之间可以在有关人类和平发展的基本的法律规范的意义和实现方式方面达成共识或取得进展。强制性国际法律规范将大幅度增加。
社会制度的不同,人口组成的种族差异,文化传统和各自历史的特殊性使得共同体的所有法律达成一致是不可能的。然而国际间已经签定的协议使得我们坚定地认为:创造一个全球性法律空间并在此空间里某些全球性方面的法律可以实行,共同体接受的和具体的法律、法规规范的基本人权和自由能够被人们重新重视。
在当今世界,各种不同国家间法律原则和规范趋同的运动主要集中在民事和政治树种领域。然而,在本世纪末,不断集中的注意力将放在就业、住房、医疗卫生系统的发展和教育以及文化。每个人的社会和经济需求将转化到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必须强制性地予以保障的水平。这些变化当然不能同步发展,可能在发展的优先性上有差别。国际人权领域的合作发展的潮流是这一发展的见证。这种合作已经经过几个阶段-从少量的个体具体权利方面达成共识到政府间保护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具体的强制措施成为多方协约。
当今,人权领域合作的迈进与下列因素有关:对超越于阶级价值观之上的共同人权价值的优先性的共识;冷战的结束和国家间广泛领域内存在的合作关系。早已在欧共体国家间创造的共同的法律空间在保护和促进基本人权和自由方面已经有了作为其基础的原则、规范和制度以及保证和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的程序。这种共同法律空间可以作为将来世界范围内法律空间构建的蓝本。

二、 法治
一个全球法律空间应建立在许多欧洲国家早已确立的"法律的统治"的基础保障之上。这些不同种类的"法治国"有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法国和德国。许多作为法治国样本的基本要素和制度也隐含在英国普通法法律制度和斯堪的那维亚国家的法律制度之中。
在法治国家,政府和社会都有在法律和法律规范之下,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都由法律统治,法律的至上性不可动摇。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便是保护个人利益和基本的人权与自由。事实上,个体应当是国家关注的中心,即国家应当硬有义务采取各种适当措施去保护人体在基本的权利和自由。
从美国、加拿大和西欧国家过去的经历来看,建成一个法治国家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几个世纪的努力。事实上,一些国家发现它们自己在迈向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刚刚起步-或刚刚步入法治之路。而只有当这些国家走完法治之路才可能共同步入全球法律空间。象形1991年前苏联政变中外国势力所扮演的角色所展示的那样,尽管国际环境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法治国的建立必须从基础和内部作起。 三、 国际法的至上性
法治国家的一个基础便是确立国际法的至上性。在这种情况下,国内的保障措施应当被地区性和全球性的国际保障措施取而代之。据此,无论是美国还是前苏联都面临着一个重大的决策。在独立的共和国之间已经有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共识。为了解决各联邦共和国之间的冲突,国际法应当具有优先性。然而,直到现在,无论是前苏联还是美国的实践都证明:只有国际法变成国内法时国际法才会被适用。前苏联、美国和多数其它国家应当正规地在行为上实施国际法规则,应当尊重其市民通过国内法院主张的个人权利,这种权利不局限于国内法,而且源自国际法。
迈向全球法律空间与通过具体的机构确保人权领域国际公约的履行密不可分。据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国际公约》设立的人权委员会;联合国人权大会;禁止歧视和保护少数人下属委员会;妇女委员会和地区性人权系统的委员会法院。这些委员会和法院同不计其数的非政府监督者、主张者和人道主义组织共同工作。事实上,这些机构在监督国际人权领域发展的过程中已经积累了一些可靠的经验。这些机构的主要目的不是强制实施国际人权和约或对没有履行国际条约的行为进行制裁,而是监督国际协议的实施。这些机构的另一个基本任务是为那些履行其国际公约义务的国家通过恰当的推荐提供帮助。
迈向一个单一的全球法律空间必须伴随着地区和全球性人权管理机构权威的增长。这些机构必须有权通过具体的决议约束国家的行为。这里特别强调的是这些机构应当有权调查所有国际共同体成员国内部公民的申诉。当今,只有欧洲和美洲内部两个人权法院在发挥其作用,这些机构倾听个人和国家的申诉并作出对政府有约束力的决定。
相当数量的全球性公约都提出创造一个旨在对付国际犯罪分子的国际刑事法院。这些条约所涉及的罪名有:反和平反人类罪、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种族隔离罪和其它大规模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只有这些罪行被根除,我们才可以创造一个法治国。现在成立一个国际刑事组织以对付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分子已是当务之急。这类组织、法院作出的判决必须对所有的国家具有约束力并且由联合国安理会负责实施。在当前,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可能对此投否决票,但安理会仍不应当气绝实施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决议。
增强联合国在人权保护领域方面的力量,提高联合国在人权保护领域方面的工作效率迫在眉睫。许多基本的和平行的组织都存在问题,他们增加了彼此之间的工作力量并作出了难以实施的平行决定。鉴于此,创建联合国人权高级委员会的建议应当予以充分重视,人权高级委员会的职责是协调联合国所有的人权活动。

四、 相互依存世界的权利法案
现阶段,国家间目前正在发展的合作不可能创造一个世界法律或世界政府。但同时我们必须从现在起拓展国际合作并且通过寻求建立新的全球性、地区性人权组织方式和途经以带动不同国家间法律原则、规范的趋同。我们实现此目标的出发点是对愈来愈相互依存的世界的共识。
我们现在面临着人类的生存问题,在消除贫困、疾病和营养不良。同样在涉及保留我们的习惯和环境问题的解决上,我们面临着相同的问题,这些问题呼唤着全球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在克服差异的同时共同努力,而且世界性组织应当愿意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超越于国家主权和利益之上。如果我们欲创造一个个人能够充分发展并且棊权利和自由能充分保障的环境的话,这种方式显得非常必要。
按照当今世界所有社会都密不可分的观点,不同国家通过立法和限制所有国家的共同的国际准则基础上达成共识已成为当务之急。创造一个共同的法律空间应当从国际法和国际规则的共同原则出发。这些原则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国际公约》以及其它国际公约里已经有所表述。这些国际人权标准约束签约国遵从如下原则:民族和国家自决;所有种族平等无歧视;妇女和男人平等和对侵犯基本人权和自由的犯罪行为的惩罚,等。
这些原则同样提供具体人权法规的准则,全球法律空间必须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建。自从适用这些国际条约以来,世界发生了根本性的豪华。因此,现在需要制定一个世界和全球性的人类法案-二十一世纪宪章。这一文件需要每一个国家重审自己当下的立法,其目的旨在消除与宪章标准的背离和矛盾,消除隔阂,废除陈旧的、过时的法律。只有通过这种途经,通向创立世界范围的法律空间之路才会洞开,全球性的保护基本人权和自由和目标才会实现。

译文选自
Human Rights for the 21st Century
M.E.Sharpe.Inc.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