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认真对待表达性行为

王四新

表达性行为通常采用的方式有聚会、游行、聚集在公共建筑物前面示威、在公共场所散发传单、露营(长时间占据某个场所)等。因此,这是一种完全不同于言论和出版的表达方式和交流方式。从形式上来看,言论和出版自由的行使,在多数情况下,都更象是一种理性和个性化的活动,是一个说理的过程。而后一种则通常面对大量的观众,在公共的街道、公园或政府机关门前,与他们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从行为的后果来看,口头或书面方式的交流不太容易像表达性行为那样,带来“清楚和即刻的危险”,比如群众性的暴乱或大面积和交通堵塞。

各种形式的表达性行为,对现代民主社会的运转,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形式的表达,特别是游行活动,通常是特定的个人或群体重申或戏剧化地让他人接受其观念、态度或价值的手段。在接近和使用大众传播媒体相对困难的情况下,表达性行为便成为他人或社会了解其处境或观点的非常有效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吸引大量的受众,而且可以吸引大量的媒体跟进报道,从而引发更深层次的讨论、交流。对于处于边缘境地或不能公平享有社会各种资源的个人或群体来讲,从法律上保障其享有这样的权利,不仅对他们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会对整个社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因为各种形式的表达性行为,可以成为促成并改进公共讨论的有效途径,成为观念市场(marketplace of idea)得以产生并良性运转的催化剂。

正确处理表达性行为,应当对表达性行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只有对表达性行为的正确认识,才有助于引导我们对实施表达性行为的人或群体,采取更具有建设性的回应而不是简单地由忽视其存在到最后粗暴地镇压。

首先,应当对表达性行为对社会现有秩序和法律所带来的冲击,甚至是破坏,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表达性行为一般不会在和风细雨中进行,它通常涉及大规模的群众聚会、对立双方或敌对的阵营间的剑拔弩张、燃烧的情绪和不可预料的后果。在发生表达性行为时,尽管不能完全排除有些活动会在不威胁社会稳定的情况下进行,但期望所有的表达性行为都会以非常平静的方式进行是不切实际的。街头集会、游行示威和其它类型的公共集会,不可能按照现有法律或其它社会规范中确立的原则,彬彬有礼地展开;相反却可能是激进、富有攻击性和破坏性的。开始时平心静气的表达性行为,也很可能以骚乱而结束。要求表达性行为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在行为开始前,保证所有的表达性行为都符合现有法律或当局要求的做法,完全有可能彻底断送表达性行为。因此,对社会秩序一定程度的破坏,是保证表达性行为真正能够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一个健全、民主的社会,也应当容忍一定程度的、可能带点破坏性的表达性行为。

其次,任何试图通过表达性行为所传出的信号、所表达的观点来寻求变革现有制度的群体,都极易滑向混乱的边沿。在社会变革方面,法律和现有的社会秩序几乎不可能充当中立的角色。即法律常常钟情的,不是变革现有的社会等级体系、社会制度,而且维护现状。不管表于文字,还是暗含于其中,法律在操作过程中所蕴含的假定,都不可避免地是主流价值和观念的反映,并且其保护的,主要是现有的既得利益者。作为公正管理之基础的法律程序和被广泛认可的现有法律制度,很容易成为社会变革的绊脚石而不是催化剂。强大的心理压力,包括对不可预测的后果的担忧,也会支持现有的秩序。因此,试图通过表达性行为来变革社会的个人或群体,常常被迫采用进攻性的行为,甚至于军事行为。尤其是表达者的冲动受到过分的压抑、延误或警察的武力对待时,更容易产暴力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应当慎之又慎,而且不是万不得已,千万不要动用武力。

最后,在政治冲突中出现的暴力或无序,通常还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功能。它向社会发出警告:是修改或变革某些社会制度的时候了,因为它已经不能很好地将社会维持在相对和谐的状态之中。因此,表达性行为所诱发的冲突,如果足够激烈或破坏性极大的话,除了需要我们即时处理表达性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外,我们还应当认真反思社会有机体之中存在的问题,做有针对性地修改。

从长远来看,任何社会都不可能通过压制表达性行为而达到长治久安。如果社会的表达机制不畅,人们积聚在内心的冤屈、不满不能通过有效的表达自由制度得以释放,下一步很可能是采取更为激烈的表达性行为,而表达性行为在其最终酿成动乱、冲突的地方,很可能郁积着某种冤情。只要找出冤情产生的社会根源,具有破坏性的表达性行为发生的机率,才能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