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http://www.gongfa.com/

            

 

美国《通讯严肃法》的短暂使命——

                        兼论网络、言论自由和猥亵表达

 

王四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00级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通讯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技术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今天,几乎在地球上的任何一个地方,只要你有一台电话机,一条电话线,就可以通过英特网进行阅读,聊天,发送电子邮件。英特网上的每一个用户都可以通过网络以公开的或匿名的方式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和看法。英特网还以极其低廉的消耗和非常快捷的速度向人们提供各种各样的商业,政治,文化等信息。因此,与传统的报纸,电台广播,电话电视等传统媒体相比,英特网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真正互动式的大众媒体。

但象任何科学技术一样,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比如非法内容在网上的传播、末成年人色情图片、成年人节目的泛滥已经和正在毒害、侵蚀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成长。这个问题在网络时代变得尤其突出。各国政府为保护末成年人免受网上不良内容的影响,纷纷通过立法等措施加强对网上内容的控制,阻止限制网上不良内容对末成年人的侵害。在美国,围绕着这一问题,展开了一场关于言论自由与网络限制的诉讼。文章通过对英特网起源、发展和作为一种独特的大众媒体所具有的特点的分析,通过美国《通讯严肃法》被美国宾夕法尼亚地区法院、最高法院两次判定违宪的分析,提示了为什么不能象对待传统大众媒体那样对英特网进行限制

关键词:英特网,猥亵,色情,末成年人,明显令人厌恶,宪法第一修正案,

一. 英特网

(一)英特网是一种特殊的大众媒体

    

     英特网是一个各个计算机在内部互相连接的国际网络系统。其原型是ARPA网(the 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 Agency Net(ARPANET))。1969年隶属于美国国防部的高级研究工程代理处(The 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 Agency和布尔特(Bolt)、伯耐克(Beranek)、纽曼等有限责任公司(Newman Inc)签约开发建造ARPA网。建造这一网络的方法是用许多频道将单个的计算机联接起来。这样,即使受到战争的打击,计算机仍然能够进行军事研究、军事防御方面的交流、指挥而不受影响。美国的大学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加入到ARPA网工程,欧洲一些大学在七十年代末与APPA网建立了联结⑴。进入九十年代,虽然最初作为军事用途的ARPA网随着冷战的结束退出了历时舞台,但其所使用的方法却为成千上万的民用计算机联网提供了成功的范例。今天,无数的计算机已经能够极其方便的联结在一起,成千上万的居住在世界各地的人能够通过联网的计算机进行交流、联系和发表自己的言论⑵。

    英特网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每一个使用英特网的人都有可以以多种方式进入无限的网络空间并享受丰富多彩的、随时更新的网络资源。多数大学、学院和科研机构、公司为它们的学生、教师和职员提供了网络服务,许多团体和图书馆都有免费使用的计算机网络,此外还有大街上各种各样的价格低廉的网吧。几家大型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如美国在线(America  online)、计算机在线服务(CompuServe)、美国微软公司(the Microsoft Network)和天才电信(Prodigy)除了向用户提供它们自己巨大的私人网络信息库外,还向英特网用户用超级链接的方式提供通向其它网络服务商的路径。

     任何使用英特网的人,都可以方便的使用网络上所提供的信息交流、信息检索、下载和存储服务。这些方法虽然难以精确归类但却可以无限制地反复使用。到目前为止,这些项目包括电子信箱(“Electronic mail),电子雷管或邮件处理程序(Mail exploders or Listservs),新闻组(Newsgroups),聊天室(Chat—rooms),全球网络(World Wide Web)和电子写字板(bulletin board)。这些服务项目都可以用于网络间各种文本的传送;有些还可以在网络间传送声音、图片和将二者结合起来的录相节目。所有这些可以使用的网上服务项目组合在一起,使英特网成为一个非常独特的电子空间(Cyberspace)或大众媒体。这种电子空间虽然没有具体的地理方位,但其所提供的信息交流和信息服务却可以让世界上任何一个网上用户以与传统媒体相比极其低廉同时又十分便利的方式享用。

    使用电子信箱,一个人可以向另一个或许多人发送信件和其它文本信息。这些来往传送的信件和信息由英特网上的个人信箱存储起来,接收信件和信息的人可以即时检查阅读自己的邮件,也可以以后检查和阅读并回复。与通过邮政机构发送信件相比,这种方法具有快捷、安全、保密、便利等特点,而且价格低廉。电子雷管是一组电子邮件,计算机用户用此可以先将一个电子邮件发给一个网址,然后这一邮件便会随即发给许多订户。新闻组的服务对象是任何不特定的读者,向其提供过去、现在、和正在发生的新闻和新闻专项检索。英特网上已经有成千上万的新闻组,它们的主要功能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各种各样的信息交流。这些新闻组在交流随时更新的信息的同时,还向每一个读者提供电子写字板,每一个读者可以通过电子写字板以公开或匿名的方式在网上发表自己的意见、观点和看法,读者还可以进入聊天室,与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读者进行交流。通过这种方式,每一个读者可以成为一个中心,让全世界都听到自己的声音。想象一下无数的人在网上进行交流的情景便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英特网上的内容就象每一个的思想一样丰富多彩而又各不相同⑶。

英特网最值得称道的地方是其所提供的全球网络系统(W.W.W)。它允许用户搜索和存储不管是多远的计算机上的信息。在有些情况下,用户同样还可以返回与任何一指定的网站进行交流。可以说:网络是一个存储在世界各个不同地区的计算机上的巨大的资源宝库。网络上不仅有文本文件,而且还有数不清的精美网页。每一个网页都有自己的网址——每一个网址都象一个电话号码一样带你进入不同的电子空间。许多网站还留有编辑和作者的电子信箱备用户与其交流。通常这些网站还为用户提供通向其它相关内容和相关网站的超级链接,通过这些链接,用户可以在无限的电子空间任意的畅游。

从出版业的角度来看,英特网是一个巨大的信息交易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可以听到来自世界各地的声音,有读者、评论者、研究者。任何政府、民间组织、公司、学术机构和个人,都可以通过联网的计算机发布信息。发布信息者所发布的信息可以是向特定的对象、也可以向所有英特网上用户发布。至今为止,还没有那个国际组织、政府或商业团体可以象控制、操纵传统媒体一样有效控制、操纵英特网。因此英特网将成为挑战专制政府和促进民主,特别是促进、推动言论自由的强大的武器⑷。

 

(二)英特网与性材料传播

 

英特网上的性材料包括与性有关的文字、图片、谈话(如使用聊天室交谈)、录像等。有些内容只是起到性撩拨的作用,而有的材料却是赤裸裸性描写、色情引诱。有的是具有医学、文学、美学、生物学等价值,而有的却纯粹是低级下流的、没有任何社会补偿性价值的垃圾。这些性材料与其它材料几乎以同样的方式出现在英特网上,用户可以不经意之间看到,也可以有意的从网上查到。目前还没有有效的网络技术可以用以控制网上的性内容(也包括其它内容)进入一个用户的电脑的同时有选择地不进入另一个用户的电脑。如一旦花花公子(playboy)将一组黄色照片放上其网址,这些图片将不仅能够在美国,而且在地球上任何一个与英特网联结的计算机上看到。而且不仅成年人可以看到,末成年人同样可以看到。

 

1.怎样找到英特网上的性材料。

 

(1)    通过搜索引擎——英特网上的每一个网站都向用户提供有搜索引擎。如果用户需要搜集比较特殊或非常专业的内容,便可以将关键的词语输进去进行搜索。比如用户可以将不同类型的与性有关的主题词输入进行搜索,然后便可以得到铺天盖地般的网页、网址、文本等相关材料。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取。根据地1997年美国一个地区图书馆系统(The Santa Country Library System)所作的调查显示:将“免费性图片”(free sex picture)分别在(www.altavista.digital.com)、(www.excite.com)、(www.lycos.com)、(www.infoseek.com)和(www.hotbot.com)等网站上进行搜索,用户便可以分别等到2100550、4224395、23412、54和气50733个信息⑸。

(2)    通过URL(Uniform resource locator)即通过英特网上用于指定信息具体位置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知道性内容具体分布位置的用户。例如象Playboy、Penthouse、Hustler等专业性的色情网站,用户只要知道其具体的网址,便可以直接进入这些网站,用鼠标点击相关条目下的链接便可以进入不同的色情区。比如输入Playboy的网页地址,进入其主网页,用户首先看到的是包括各种各样性内容的菜单,点击进入第二页可以看到目前这一色情网站的主要服务项目,进入第三页便可以看到裸体色情图片,录像等。

(3)    通过网页上非常普通的词条(Common Word)也可以发现与性有关的内容。这些词看上去与黄色下流的性内容似乎一点联系都没有,但其所提供的链接却通常可以在不经意间将用户带入有性描写材料的网址和网页上。以下是在Altavista网和Yahoo网上能够引导用户进入色情网站和网页的普通词条⑹。

﹒成人(adult)            ﹒刺骨piercing             ﹒明星stars    

﹒活力animation        ﹒女演员actresses ﹒图片picture    

﹒短裤pants            ﹒少女girls       ﹒啦啦队队长cheerleaders

﹒雄性males            ﹒玩具toys              ﹒模型models

﹒玩偶dolls            ﹒名人celebrities       ﹒滑稽演员comics

﹒女内衣lingerie       ﹒脚feet                ﹒裙子skirts

   ﹒电影明星move stars   ﹒畸形人freaks          ﹒男演员actors

   ﹒高校女生high-school girls﹒女人women         ﹒内衣underwear       

   ﹒男孩boys             ﹒皮革leather……

 

(三)如何限制末成年人接近色情网站.

 

    尽管英特网上分布有许多色情内容的材料,但总体上来讲,并非每一个用户都可以无限制地阅读使用这些内容,特别是末成年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色情网站的网页上,一般都有有关网站详细内容的介绍和警告,在其阅读网站内容之前,用户首先被要求阅读这些警告。如“本网站只有成年人才能进入,如果你是末成年人,请你离开。”

2.与电视和广播不同,末成年人要想进入英特网上的色情网站,必须经过一系列复杂的步骤和程序,而不是象进入电视和广播上的色情节目一样只需要简单的旋鈕。如果末成年人抵御不住引诱,仍然想要进入,他或她还必须经过第二道程序—成人检查。成人检查程序要求用户在进入色情网页之前,必须向网站的自动检索系统提供以下信息:

   ⑴姓名,⑵地址,⑶居住城市,⑷所在州/省,⑸邮政编码,⑹国家,⑺电子邮件地址,⑻信用卡,⑼信用卡号,⑽有效期,⑾密码,⑿会员类型 ......只有提供以上几项要求的真实有效的信息,用户才能进入色情网页。这种方法已经被大多数的商业色情网站使用。这种方法又叫年龄确认方法(Age verification)或信用卡确认方法Credit card verification)。

3.过滤软件—市场上已经能够提供各种各样的计算机软件,如英特网内容选择平台(PICS-The platform for Internet content slection)、RSACi-Recreational Software Advisory Council、Safe Surf等。这些软件可以安装在家庭用的计算机上,帮助对末成年人负有直接监护义务的家长在家里对自己的子女进行较为有效的控制,减少其子女接近色情网站的可能性。

4.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以上几种方法都不足以从根本上杜绝末成年人接近色情网站,而且如果使用不当,还会适得其反,比如造成对成年人言论自由权力的侵犯,隐私权的侵犯等。因此,宾夕法尼亚州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不仅否决了美国国会通过的《通讯严肃法》,而且还不同意强制性地推行以上几种办法。                 

.美国国会的立法:《通讯严肃法》

(一)CDA法案的出台

 

 美国国会于一九九六年通过了《电讯法》(the 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⑺。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对电讯业的控制,促进电讯业技术的发展。该法律的主要组成部分几乎不涉及英特网。刺激地方电话服务市场﹑多频道录象市场﹑空中广播业的竟争和发展是该法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电讯法》有七个组成部分,其中的六个组成部分是经过多方广泛听证和经众议院参议院讨论后的报告。该法的第五部分是《通讯严肃法》(The 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简称CDA法案。与其它六个部分相比,CDA法案的条款不是在《电讯法》立法执行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之后制定的,而是作为《电讯法》的修正案在议员讨论期间增加上去的。就是这增加上去的法案不仅在美国上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而且围绕此法案的合宪与否,展开了一场有关网络与言论自由的诉讼。

 

(二)CDA法案的内容

 

  CDA法案最有争议的条款是“猥亵传送(indecent transmission)”条款”和“明显令人厌恶展示(patently offensive display)”条款。

 

1.第一个条款——猥亵传送条款禁止任何向末满十八岁的末成年人传送淫秽或猥亵的信息⑻。相关部分如下:

(a)    任何人

 

(1)国内或涉外交流—

·    ·    ·    ·    ·    ·

(B)通过电讯设施故意地—

(ⅰ)制造创作,或引诱,并且

(ⅱ)发起传送,

任何评论,请求,建议,设想,图像或其它淫秽或猥亵交流行为,知道接收信息者是末满十八周岁的末成年人,不管这种交流是末成年人主动提出还是发起者主动传送;……

 

(2)明知其控制下的任何电讯设施用于以上(1)所禁止的任何行为而故意许可其使        用的行为,将根据《电讯法》第十八款处以罚款,或判处两年以下的监禁。

 

2.CDA第二个有争议的条款是§223(d),该条款禁止故意以十八岁以下的末成年人能够得到的方式传送或展示“明显令人厌恶”的信息。其规定如下:

(d) 任何人——

(1)在国内或国外交流故意——

(A)使用交互式电脑设备向特定的人或十八岁以下的末成年人传送,或

(B)使用任何交互式电脑设备以十八岁以下的末成年人能够得到的方式传送 

(2)任何评论,请求,建议,设想,图像,或其它交流,其内容根据当时的社区标准判断明显是“令人作呕的,描写各种性行为或排泄活动,器官的,且不管是用户提出要求还是其主动进行的传播,该行为将有可能根据该法案被处以罚款和长达两年的监禁”。

 

(三)例外   

    

     虽然行为人有上述违法行为,CDA法案§223(e)(5)规定了可以免除处罚的两种情况。

(A)出于好意并采取了合理的、有效的、合适的行为限制或阻止末成年人接近或暴露在该法所禁止交流的通讯里,包括任何现有技术条件下可以预见的各种恰当的方式。

(B)采取了信用卡确认方法、借方差额方法、成人接近密码或成人身份证号码确认等方法限制了末成年人接近或暴露在上述法律所禁止的淫秽或明显令人厌恶的材料里。

                                                                                                                  (四)地区法院的判决

 

1996年2月8日,也即美国总统刚刚签署CDA法案不久,美国公民与权利协会(ACLU)连同其它二十个民间和非政府组织⑼以原告的身份将美国首席检察官(Attorney General)和美国司法部(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告上法庭,挑战CDA法案§223(a)(1)和§223(d)的合宪性。一个星期以后,宾夕法尼亚地区法院法官布克沃特(Buckwalter)做出制止CDA法案§223(a)(1)(B)(ⅱ)生效并马上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因为他认为上列条款中“猥亵”一词过于模糊,不足以用作起诉的理由。紧接着又有以美国图书馆联合会(ALA)为首的二十七家组织⑽加入到本案原告的陈营之中。由三个法官合并审理了此案。他们是主审法官施勒凡特(Chief Justice Sloviter),法官布克沃特(Buckwalter)和法官代尔泽尔(Dalzell)。经过一个举证听证会后,法院作出禁止上列有争议的受到起诉的条款生效的裁决。

主审法官施勒凡特虽然认为政府通过CDA法案对某些人网上材料进行规范是必要的,但对CDA法案的适用对成人言论自由所可能带来的大面积的负面影响提出了质疑。她认为CDA法案的“明显令人厌恶条款”和“猥亵”条款由于过于模糊而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恶果。法官布克沃特总结认为:CDA法案的“猥亵”和“明显令人厌恶”条款的模糊性足以导致其适用的违宪性。如果将CDA的上述条款适用于对刑事犯罪分子的追究,将必然导致对宪法最基本的简单公正原则的冒犯,对宪法第一修正案和宪法第十五修正案的冒犯。法官代尔泽尔认为:按照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美国政府无权通过CDA这样的法案对英特网上的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进行限制。英特网作为一种独特的大众广泛参与的正在发展的媒体模式理应受到最充分的保护。

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禁止政府将CDA法案的§223(a)(1)(B)生效并用于追究迄今为止与“猥亵交流”有关的行为,但同意保留政府调查和追究法案所禁止的传播下流和儿童色情的行为⑾。

 

四.最高法院的判决——《通讯严肃法》为何违宪

(一)传统媒体与英特网

     本案中代表美国政府的司法部在二审中认为:美国最高法院的三个先例及最高法院在这三个案件中所做的判决足以构成CDA法案上述有争议条款合宪的依据。这三个判例是金丝伯格诉纽约州案⑿;美国电讯委员会诉大西洋基金会案⒀; 雷顿诉娱乐时间戏剧有限责任公司案⒁。但仔细全面地审查这几个案例,最高法院认为不但不能论证CDA是合宪的,反而更令人怀疑CDA法案中上述条款的合宪性。同时在这几个案件中,最高法院通过其对CDA法案的审查与否决,解释了为什么不能象对待传统媒体一样对待正在发展的英特网。

1   金丝伯格案

Ginsberg一案中,最高法院认定:纽约州的刑法禁止向十七岁以下的青少年出售低级下流的东西是合宪的。法院认为:金丝伯格向一个十六岁的末成年成年人售两本《妓女》是有罪的。虽然法院认为对成年人来说这不算什么,但对于末成年人来说属于明显的猥亵,金丝伯格故意将其出售给末成年人因而违犯了纽约州的法律而应当受到惩罚。但与CDA案相比,Ginsberg案对猥亵行为的追究已经作了适当的限制。具体来说有四个地方不同:首先:在金丝伯格案中,纽约州的法律虽然禁止向末成年人出售相对于末成年人来说是猥亵的材料,但法律并没有禁止做为末成年人的父母出于教育或其它正当的目的为自己的孩子购买或指导自己的子女阅读此类材料。但是按照CDA法案,即使是末成年人的父母,也完全有可能因为同意自己的子女或指导自己的子女阅读这方面的材料而遭到惩罚。其次:州法律只适用于商业交易行为。而CDA法案的条款里却没有与之相似的适用限制。它不仅适用与商业有关的猥亵材料的传播,而且同样适用于非商业性的猥亵材料的传播。第三:纽约州法律明确给 “有害的材料”界定了范围,即:这些出售给青少年的东西是对青少年没有任何社会补偿性价值的材料。而CDA法案里不仅没有对其在§223(a)(1)中所使用的术语“猥亵”作出任何定义,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还省略了对§223(d)所使用的术语“明显令人厌恶”本应作出的限定:即这些材料必须是缺少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和科学价值。最后:Ginsberg案中所涉及的末成年人限制在十七岁以下,而CDA法案所涉及的末成年人是十八岁以下。从总体上看,其规制的范围比金丝伯格案规制的范围要大的多。

2  大西洋基金会案

 

Pacifica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维持了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宣布的一个命令。按照这一命令:曾经在以前对观众通过广播进行过现场直播的名为“淫秽词语”的十二分钟的独角戏有可能成为行政惩罚的对象⒂。在这一案例中,联邦电讯委员会发现:在一个下午的广播中重复使用表示器官排泄、性行为和性器官的广播对末成年人听众来说是“明显令人厌恶”的,因而独角戏的播放对末成年人是猥亵的⒃。大西洋基金会对联邦电讯委员会指出的其广播“明显令人厌恶”没有争议,但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款,广播的内容不是猥亵的,因为它不包含色情引诱。因此,根据美国宪法,大西洋基金会认为:

(1)联邦电讯委员会通过禁止猥亵言论构建其权威的命令非常宽泛,即使其所禁止的广播节目不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对象,这一命令也不应当适用。

(2)因为唱片不是下流的,所以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通过行政命令禁止收音机广播这一节目。但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并不是禁止所有政府对言论所作的限制,政府可以对有些内容进行限制⒄。因而,对一个粗俗的和厌恶的但不下流的独角戏的有效的宪法保护取决于广播的内容⒅。鉴于在所有的交流方式中广播只受到最低限度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⒆,法院断定:考虑到末成年人极易收听到广播中的节目和在金丝伯格案中对末成年人的关注,猥亵广播应当受到政府的特殊对待⒇。CDA法案不仅与上文论及的金丝伯格案不同,而且与大西洋基金会案也有以下不同:首先,联邦电讯委员会已经规范了广播电台数年的命令,其目标在于规范一个非常具体的广播节目。这样做的目的是为此类节目设计出一个合理的方案——什么时候通过电台这种特殊媒体播出能避免对末成年人造成伤害,而不是从根本上禁止这种节目的播出。CDA法案对英特网上猥亵内容的限制和禁止不仅非常广泛,而且不分时间,对其所禁止的行为和内容究竟如何和怎么认定也没有建立明确的标准。第二,与CDA法案对所及行为可能处以刑事处分和经济制裁不同,联邦电讯委员的命令只禁止而没有对行为人的经济和刑事处分。第三,联邦电讯委员会的命令所规范的媒体本来就属于历史上受宪法第一修正案最有限保护的媒体。对广播来讲,尽管其含有“警告”式的内容,但不足以有效阻止末成年对猥亵内容的接收。而对于英特网这一新生事物来讲,在过去它并没有象广播一样只受到有限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更重要的是,法院认为:使用英特网的末成年人,并非随时随地都可以很容易地看到对他们来讲是猥亵下流内容。

 

3   瑞托案

 

Renton案中,最高法院判决认为:之所以将成人影院限制在远离居民集中居住的区域,其目的不是因为成人影院所播放的电影内容,而是了防止成人影院设在居民区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后果,如成人影院可能引发的刑事犯罪和财产价值的毁坏〔21〕。美国政府认为CDA法案合宪,因为法案本身也为成年人创造了一个电子空间区域。但法院认为CDA法案的成人电子空间区域不同于Renton案中的成人影院区域。CDA法案的条款广泛适用于整个电子空间,并且对施加于“不良”和“明显令人厌恶”的材料的限制和惩罚所产生的首要的直接的影响,如对成人言论自由的侵害断然不予考虑。因此,最高法院最后认为:以上作为本案被告的政府提出的几个用于论证CDA法案合宪的案例,必须经严格审查后才能适用于本案。进一步讲,由于电子网络空间具有与以上几个案件所涉及的地点,场所,对象的完全不同的特点,因此,不能象限制广播,成人影院一样限制电子网络空间。

     在东南促销有限责任公司诉科莱德案中〔22〕)最高法院认识到:每一种用于表达的媒体…可能都有自己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最高法院认为:在一些案例中确立的对广播所作的限制,不能简单用于通过其它途径进行的言论表达进行限制,如红狮广播公司诉美国电讯委员会案〔23〕;美国电讯委员会诉大西洋基金会案〔24〕。在这些案件里,法院的判决依赖政府在过去对这些广播媒体所进行的广泛而成功的规范上,如红狮案;可获得频道的稀有性,如特纳广播系统有限公司诉美国电讯委员会案〔25〕;和广播本身所具有的“主动侵入”性,如萨贝尔通讯限责任公司诉美国电讯委员会案〔26〕。

      上述案例中的事实在电子空间并不存在。无论是CDA法案出台之前还是在CDA法案出台之后,都不存在政府对英特网这一信息交易平台象传统的广播媒体一样进行过成功的监督和规范的历史。更重要的是,与广播相比,英特网并不具有“侵犯性”。英特网上的信息和在英特网上进行的信息交换不会自动侵入个人生活空间,更不会自动出现在某人关闭的计算机屏幕上。英特网上有大量的猥亵信息和明显令人厌恶的材料,但用户极少能无意间看到这些材料,而且多数此类材料都隐藏在一个醒目的警告后面,要想进入必须经过严格的登记程序。所以,末成年人并不能象收听广播和收看电视节目那样,轻易受到英特网上不良内容的影响。

     上述问题在萨贝尔案中已经提了出来。在萨贝尔通讯公司诉美国电讯委员会案中,萨贝尔公司致力于向客户提供录制好的色情电话服务(俗称黄色呼叫),这种做法对美国电讯委员会制定的通讯法修正案的合宪性提出了挑战。该修正案对于商业性的电话服务,不管其用于传播猥亵的还是不良的信息都一律予以禁止。最高法院判定:至今为止,该法案适用于对不良信息的规范是合宪的,适用于对猥亵信息的规范是违宪的。为了证明政府完全禁止和对提供电话色情服务进行刑事和经济处罚的正当性,政府引用了最高法院在大西洋基金会案中的判决,主张对这种信息传播进行禁止对于防止末成年人免受其不良影响是非常必要的。法院虽然同意为护末成年人身心健康,应当将对成人来说不算不良的猥亵信息予以禁止。但法院认为在大西洋基金会案中,并不包含对此类信息传播的完全禁止,因为这类信息通过不同的媒体传播其对末成年人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拨叫一个色情电话需要听众采取肯定的步骤才能接收到电话内容,而打开收音机就有可能立即非常惊讶地收听到猥亵信息。

    与国会起先对广播成功规范的景况不同,英特网几乎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稀缺的言论表达用品。相对来说,英特网提供了一种不受限制的、低消耗的、易掌握的交流工具〔27〕。英特网这种全新的大众互动媒体,不仅可以传送传统的印刷品和提供新闻服务,而且可以传送图像、录音、录象、交互式在线对话等。通过使用聊天室,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一个中心,既可以听到世界各地的声音,又可以将自己的声音传遍地球上的每一个角落。通过使用全球网、电子信箱、电子写字板和新闻组,每个用户都可以成为一个出版商,在电脑网络上宣扬自己的思想观点和看法。因此法院认为:“英特网上内容就象每一个不同的人的思想一样丰富多彩。”没有任何理由对此进行限制〔28〕。

(二)CDA法案条款的模糊性

 

       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还认为:CDA法案中使用的两个概念“猥亵”(Indence)和“明显令人厌恶”(Patently Offensive)前后意思模糊,不够明确。这种模糊极易给通过网络进行交流的言论者带来不确定性,如怎样区别这两种标准的相互联系?怎样掌握这两个条款的确切含义?网上言论者能充满自信地想象很投入地讨论生育控制、同性恋、强奸、性情趣等不会违犯CDA而招致惩罚吗?按照CDA法案,假设一对孩子的父母指导他们十七岁的女儿通过网络阅读生育控制,后果将会如何?同样,如果一个孩子的父亲通过电子信箱向他邮寄如何和其女朋友进行安全的性行为的材料,后果又会怎样?在上述几种情形之下,适用CDA条款对其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和经济制裁合适吗?

    两方面的原因使得关注CDA上述条款的模糊性变得尤其重要:首先,CDA法案对言论的规范建立在特定内容的基础之上,其模糊性必将导致对宪法第一修正案原则的破坏,因为其适用会不可避免地对英特网上的言论自由带来凄凉的后果〔29〕。其次,CDA法案还是刑事法律,除了刑事处分所带来的名誉上的损害,还有可能对侵犯者施以两年以下的监禁。对刑事惩罚的畏惧同样也可以使言论者在即使是有争议的言辞、观念、图象、符号等的表达交流上也会胆战心惊,甚至保持沉默〔30〕。

     在米勒诉加利佛尼亚案〔31〕中,法院奠定了今后判定猥亵的标准。按照这一标准,构成“猥亵”必须同时满足三个相互关联的要求:(1)适用其社区标准对之进行衡量,正常人是否从整体上能感受到是刺激淫欲的;(2)作品是否以明显令人作呕的方式形容或描绘性行为且可以由州的法律进行具体的界定;(3)以及,从整体上看是否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科学价值。政府认为:CDA法案的“猥亵”标准和“明显令人厌恶”标准相比于米勒案的标准来说是清楚的。但最高法院认为这与事实严重不符。 首先,米勒标准的第二项在CDA法案里被省略了。这条标准要求被判定的所“猥亵”的材料必须能够根据各州的法律得到界定,如果州的法律不认为是“猥亵”的,即不能认为是猥亵。应当说这一要求是减少此类法律模糊性的重要标准,特别是对于“明显令人厌恶”这样无限宽泛的CDA用语。其次,米勒标准将猥亵材料限定在性行为方面,而CDA法案将其范围扩展至包括性行为在内的排泄行为、性器官和排泄器官。

英特网上的性材料很大一部分是具有文学、科学、艺术和政治等价值的。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必须对此予以充分考虑。严格适用米勒案的三个相关的标准。特别是第二个标准尤其重要。因为这一标准不同于“明显令人厌恶”和和“刺激性欲”标准,它要求评判的标准是各州现有的明确的法律而不是模糊的、不定的和随时都在变化的“社区标准”〔32〕。CDA法案的有争议条款显然没有对以上标准给予充分考虑。如果生效不论是对于英特网服务提供商还是整个网络产业所支持的言论自由都将带来巨大的威胁。因此二审中美国最高法院认定:CDA法案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毫无疑问将使许多言论者沉默,即使是表达的受宪法保护的言论。如果国会不能提供一个更详细更精确的法律提案,现有的CDA法案加诸于受法律保护的言论之上的负担是难以证明其合宪性的。

(三)CDA法案的宽度

 

虽然CDA法案的良好初衷是为了保护末成年人免受英特网上潜在的不良材料的影响,但其对成年人的网上言论自由却加诸了不必要的负担。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如果政府不能提供最低限度的有效方法以避免成年人的宪法权利因此而受到的损害,国会的良好初衷便不可能通过法案的生效适用来实现。正如在单佛地区教育通讯委员会联盟诉美国联邦电信委员会〔33〕一案中最高法院所认为的那样:“政府不能以减少成年人的数量为代价......来片面满足末成年人的要求”。不管政府保护末成年人利益的态度和能力如何,英特网上每个人的信箱之间的讨论的水平不能仅仅限定在只适合于一个沙盒(sandbox)的水平上〔34〕。

在萨贝尔案中,法院曾经拒绝过国会的主张。这个主张认为:法院应当尊从国会的判断——只有彻底禁止猥亵材料,才能有效地杜绝末成年人受到不良交流的内容的影响。因为法院认为,即使国会制定法律的初衷是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目的,即保护末成年人免受不良材料的影响,也不能将对其合法性的质询排除在外。进一步说,这种法律在生效之前必须搞清它是否对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带来了不必要的限制。

在争论CDA是否缩小了成人交流的空间时,政府将自己的结论建立在一个错误事实的假说之上,认为通过立法禁止不良材料在有末成年人可能成为接收者的情况下传播不会影响成人和成人之间的交流。但一审中地区法院清楚地指出这种主张是站不住脚的。例如一个固定数目的成年人用户,在没有使用年龄认证程序的情况下,如果一个末成年人参与进来,参与英特网上不良信息交流的成年人便面临着两种选择,一是终止已经正在进行的原本是成年人之间的受法律保护的交流;如果这一群人不想终止已经展开的交流,他们便有可能受到按照CDA法案所可能加诸于他们之上的刑事处分和经济制裁。这种情况下不管成年人做何选择,都会给他们的交流带来沉重的负担。而且,到目前为止,现有的技术还不能够为网上信息传送者提供任何有效的方法阻止末成年人参与成年人之间在英特网上所进行对末成年人来讲也许是不良的讨论,除非他们不进行这方面的交流。对于英特网服务提供商来说,也没有很好的途径确定通过电子邮件、电子雷管、新闻组、聊天室进行交流的用户年龄。对于许多商业和非商业性的网站来说,它们宁愿关掉自己的网站也不愿意花高昂的代价去确定成千上万个潜在用户的年龄。如果用CDA法案强行规制这些网站,它们唯一的出路只有一条,即将其关掉。那么,是否在保护成年人网上言论自由和保护末成年人免受不良材料影响之间具有不可协调性呢?情况还远远没有达到这么严重的程度。一审中法官指出:除了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外,目前有效的能够阻止末成年人大量接受不良材料的方法是用户自己可以控制的计算机软件。使用这种软件,末成年人的父母可以有效防止他们的子女接受网上赤裸裸的性信息和其它父母认为对他们的末成年子女不宜的内容。〔35〕

CDA法案被否决后,美国国会成立的保护在线末成年人特别委员会(Children Online Protection Act COMMISSION)在2000年10月呈报给国会的报告里,列举了十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法〔36〕,如网络服务商、客户方在其服务程序的目录上提供过滤器(Serve-side/Client-side filtering using URL list);服务商和用户方使用以文本为基础的过滤器(Filtering (sever-and client-side)using text-based);网络第一方(当事人方)、第三人方标签分级法(First-party/Third-party Labeling/Rating);年龄、信用卡认证方法(Age/Credit card verification system);高水平的分域、分区法(New Top-level Domain/zoning);以及为末成年人开辟网上绿色空间(Greenspace)、监控和时间限定技术(Montoring and time-limiting technology)、开通举报热线电话(Hot-line)等。因此,与其以牺牲成年人的言论自由为代价对网上不良材料进行限制,不如在充分考虑现有技术的情况下,采取各种可行的方案保护末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不象金丝伯格案和大西洋基金会案中政府法律的规范范围,CDA法案的规范范围的宽度几乎是空前的。其禁止的不仅包括商业言论和商业实体,还包括所有在英特网上面对末成年人在自己的计算机上置放、展示、传送猥亵信息的非营利性的实体和个人。同时其所使用的普通的、末经界定的模糊用语“猥亵”和“明显令人厌恶”含盖了很大一部分具有严肃的教育、科学和其它价值的非色情材料。更严重的是,适用于判定英特网上不良内容的社区标准将有可能被用来评判任何一个全国范围内的不良交流。这样做不仅劳民伤财,而且由于各地标准的千差万别,这样的行为极易被定为猥亵和明显令人厌恶而招致处罚。从而为政府限制、侵犯甚至剥夺英特网上的言论自由大开方便之门。

 

(四)CDA法案的防卫条款

 

     政府的为了维持CDA法案对网上不良内容限制的合法性,提出CDA法案的其它条款在三个方面缩减了CDA法案规制范围的宽度。首先,政府认为,CDA法案是合宪的,因为CDA法案提供了(成人)可以选择的交流渠道。其次,司法部声称:CDA法案要惩罚的是“明知”和“具体的人”,即“明知信息接收者是不满十八岁的末成年人而通过通讯设备向其传播低级和不良言论、图片、建议、或其它信息者”。因此,CDA法案限制了自已的宽度和适用范围。第三,政府主张:按照CDA法案所涉及的应当禁止的材料,几乎已经界定在了没有任何社会价值的范围里了。

    最高法院一一反驳了这些主张。政府认为:尽管CDA法案将英特网上的许多言论表达渠道作为审查的对象,如聊天室、新闻组、电子信箱雷管等,但它仍然为言论者在全球网(W.W.W)上留下了合理的言论机会和言论空间。言论者可以在此沉浸于包括不良言论在内的所有言论的传送、讨论和欣赏而不必顾虑法律后果。最高法院认为:这一主张没有说服力,因为CDA法案是建立在以内容为基础之上的对言论的限制,不适合于对电子网络空间这一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分析〔37〕。不管这种做法可以预见的结果如何,其将言论者限定在一定的空间是不切合实际的。政府的第二个主张认为CDA法案惩罚的是§223(a)§223(d)所列举的“故意”行为者,特别是§223(d)要求被惩罚必须是“明知对方是十八岁以下的末成年人”而向其传送和展示者,已经大大缩减了CDA法案的规制宽度。这两条所禁止的都有是“明知对方是末成年人而故意向其传送、展示猥亵信息”者。它并不要求传送者将猥亵信息的交流限制在成年人和成年人之间,只是限制在有末成年人的情况下此类材料向末成年人传送。最高法院反对这一主张,认为这一主张忽视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即电子网络空间是一个全新的,正在发展的技术,网络的许多部分,包括全球网络系统(World Wid web), 聊天室(Chat room),电子信箱(E-mail),新闻组(Newsgroups),都是向所有的用户开放的,因此CDA的这一主张缺乏实际上的说服力。最后法官认为:政府并不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具有科学、教育、艺术和其它社会补偿性价值的材料能够逃脱CDA法案“猥亵”和“明显令人厌恶”条款的审查和禁止。

政府此外还提出CDA法案的§223(e)(5).(46)为可能受到追查的人提供了据此可以进行防卫的条款。首先是“良好保证、合理、有效、和适当的行为”条款。比如,政府提出:进行不良信息交流的可以通过在他们传送的猥亵内容上加帖标签(tagging)的办法使其交流不至于违犯CDA法案而招致惩罚。因为这样做可以使接收信息的人尤其是末成年人采用合适的软件将此类信息阻拦在末成年人使用的电脑屏幕之外。且不说是否存在这样有效的计算机软件,即使有这样万能的软件,稍微具备点常识的人也会清楚这样一个事实,即根本不存在任何可以查清此类信息接收者是否使用其软件阻拦此类信息的方法。这样,信息传送者是否出于善意在其所传送的材料上加帖标签对于其他人,特别是末成年人来说并没有多大意义,因为传送者不能决定和改变接收者的选择。

政府接着提出了可以考虑的第二和第三个防卫条款——即§223(e)(5)的后半部分。它规定:当信息提供者或传送者采取限制措施,如要求用户、特别是末成年用户在接近这些信息之前校验其信用卡或成人鉴别方法。这种鉴别方法在技术上不仅是可行的,而且已经被许多商业性的色情网站使用。象这些英特网服务提供商便不在CDA法案追究的范围之内。但这种方法也有其缺陷,不能普遍强行推广。其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对非商业性的英特网服务提供商来说,这样做会使他们无法生存。因为这不仅大大增加了他们的运作成本,而且会赶走大批用户。因此,CDA法案提供的这一防卫条款对网上非商业性的用户来说并没有缩减他们进行这方面交流的负担。这种方法即使是对于商业性的交流来说,如使用了年龄和信用卡认证的商业色情网站,也不能证明每一个进入这些网站的都是成年人。也就是说,即使是使用了这种技术的网站,也不能保证将末成年人杜绝在这种内容之外。其次,对于没有信用卡或不愿意使用信用卡或成人年龄认证的用户来说,如果强行推广使用这种方法,毫无疑问将限制他们进行这种交流和欣赏的言论自由权。第三,强行推广的使用这种方法,将迫使大批不愿暴露自己私人信息的成人用户面临着两难的选择:要么以牺牲自己隐私作为代价,要么就被迫放弃这种交流。因此这种做法不仅将使许多英特网服务提供商的运作困难重重,赶跑大批潜在的英特网用户,而且在自觉和不自觉中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四.结论

     

       美国最高法院维持了宾夕法尼亚州法院对CDA法案所作的判决并且裁定:由于CDA法案条款的模糊性和其对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侵犯,CDA法案是违宪的〔38〕。由此结束了CDA法案短暂的使命,但美国最高并没有否决政府为保护末成年人的良好初衷和正确目标。美国最高法院否决的是政府为达此目的而使用的方法和手段。在国会制定CDA法案之前,美国已经有许多州已有相关的法律对之进行规制〔39〕,因此美国国会的做法实在是画蛇添足。从方法上来讲,CDA法案通过对网络上的言论的控制并对违犯者施以民事和刑事处分的方式,给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妨碍了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不仅破坏了美国人民对民主的坚定信念,而且如果实施将有可能对正在发展的网络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从美国政府的权力范围上讲,避免末成年人受不良内容的侵害虽然是全社会的职责和任务,但这一目的的实现不能以损害其它更重要的社会利益为代价,更不能由国会直接取代对末成年人负有法律义务父母来行使这一职责。

     CDA法案结束了其短暂的命运,但美国政府并没有放弃和停止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规范网络上的不良内容和其它非法内容。实际上从CDA法案被否决到现在,就象网络日新月异的发展一样,美国政府没有一天停止过这方面的努力〔40〕。例如,CDA 法案被否决之后不久,国会在又相继通过了《保护网上末成年人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41〕、《末成年人英特网保护法》(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42〕、《儿童隐私保护与父母授权法》(Children’s Privacy Protection and Parental Empowerment Act)〔43〕。此外,国会还通过立法成立了网上末成年人保护法委员会(Children Online Protection Act Commission)。。与CDA法案的专横武断不同,特别委员会的工作致力于将公共教育,网络技术的最新发展和其所能提供的最新方法,增加使用者特别是末成年人抵制不良内容的能力,加强现有法律的实施等各种手段的综合使用来共同完成对末成年人的保护〔44〕。

     美国国会CDA法案从制定到被否决的教训不仅是美国在网络立法方面应当吸取的,而且也是其它国家和地区在网络立法方面应当认真总结的:即任何规范英特网上的言论的法律,都必须充分考虑英特网本身所俱有的与其它传统媒体不同的特点。英特网为个人、团体、政府和其它国际组织提供进行信息传送和信息交流提供了前所末有的便利,同时又为言论自由者传播思想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与支持。其所创造的巨大的“信息交易平台”和“自由、流动的观念市场”成为挑战专制政府、促进民主发展的强大的武器。从这一点出发,在对英特网进行立法规范的时候,更多地应当采取协调(Coordinating)而不是限制的(Regulating)标准〔45〕。同时,作为有史以来第一个真正意义的大众互动媒体英特网的潜能的充分发展将建立在一个社会对每个人言论、信息、教育的强调                                                                                                                                                                                                                                                                                                        和权利的充分赋予上,而不是依据苛刻的地方化的政策规定(通常相对于个人用户来讲),根据内容许可或滞塞英特网上的信息进入个人的电脑屏幕〔46〕。

    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否决CDA法案再一次重树了美国人民对言论自由的信念:如果宪法第一修正案有一个基本的准则的话,那便是:政府不能仅仅因为社会认为一个观念本身是令人作呕(offensive)的或令人不快(disagreeable)的就禁止其表达〔47〕。政府有权禁止杀的行为,但无权也不应该使人们对此封口。“宪法所保护的言论和表达自由至少包含了这样的自由:公开、真诚地讨论所有的公共事务而不受前例的限制,也不用担心由此而招致的惩罚〔48〕。CDA不仅加诸于英特网上的言论者以负担,而且使英特网上的言论者担心自己的言论后果,这明显违背了宪法的原则,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幸运的是,它被最高法院否决了。无论对言论者也好,英特网的健康发展也好,都应当说是一个福音。

 

注释

 ⑴Yaman Akdeniz The Regulation of Internet Content in Europe:Governmental Control versuse Self-Responsibility.网址:http://www.ib.ethz.ch/spsr/debat-net/art-2-2.html

   具新华社华盛顿2000年12月31日报道:美国媒体在辞旧迎新时对英特网蓬勃发展的各个侧面作了统计。调查表明,全球每天在网上传送的电子邮件已达14亿封,平均每分钟有97万封电子邮件被发送。全球平均每天每5人中就有一人发送或接收电子邮件。从1999年7月到2000年7月,全球英特网用户增加了94.4%。如果保持现在的增长势头,到2001年7月,全世界的网民将达到6.99亿。到2000年7月,全球的21亿个独立可进入的网页。与此同时,网页还在以每天700万个的速度增加。到2001年初,预计全世界的网页数量将达到40亿。2000年初,全世界与英特网相联的“主机为7240万台,而1993年只有131万台,1999年初为4323万台。网址:http://www.sina.com.cn2001/01/02 08:16

   see 929 F.Supp.at 842(finding 74) n.9,842,n.15.

   Globle Internet Liberty Campain:”Rgardless of Frontiers”-Protecting the Human Rights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on the Globle Iternet. http://www.cdt.org/gilc/report.html

   Access,Internet,and Public Libraries.A Report to the Santa Clare Country Libraries. http://www.scu.edu/SCU/Centers/Ethics?practicing/focusareas/technology/libraryaccess

   Id.

  Pub.L. 104-104,110Stat.56

  47.U.S.A.§223(a)(SUPP.1997)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Rights Watch;Electronic Privacy Information Center;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Journalism Education Assoication;Computer Professiomals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National Writers Union;Clarinet Communications Corp.;Institute for Global Communications;Stop Prisoner Rape;AIDS Education Global Information System;Bibliobytes;Queer Resources Directiry;Critical Path AIDS Project,Inc.;Wildcat Press,Inc.;Declan McCullagh dba Judtice on Campus;Brock Meeks dba Cyberwire Dispatch;John Troyer dba The Safer Sex Page;Jonathan Wallace dba The Ethical Spectacle;and Planned ParenthoodFederation of America,Inc.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America Online,Inc.;American Booksellers Association,Inc.;American Booksellers Foundation for Free Expression;American Society of Bewspaper Editors;Apple Computer,Inc.;Association of American Publshers,Inc.;Association of Publishers,Editors and Writers;Citizens Internet Empowerment Coalition;Commercoal Internet Exchange Association;CpmpuServe Incorporated;Families Against Internet Censorship;Freedom to Read Foundation,Inc.;Health Sciences Libraries Consortium;Hotwired Ventures LLC;Interactive Digital Software Association;Interactive Services Assocication;Magazine Publishers of America;Microsoft Corporation;The Microsoft Network,L.L.C,;National Press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Netcom On-Line Communication Services,Inc.;Newspaper Association of America;Opner,Ind.;Prodigy Services Company;Society p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Wired Ventures,Ltd.

   American Civil Liberitiers Union v.Reno,929 F.Supp.824(1996)

   Ginsberg V. New York,390U.S629〔1968〕

   FCC V. Pacifica Foundation,438 U.S.726〔1978〕

   Renton V.Playtime Theaters,Inc,475 U.S.41〔1986〕

   438 U.S,at 735

   Id.,at 730

   Id,at 742-743

   Id, at 744-748

   id.,at 748-749

   id.,at 749-750

21〕475 U.S., at 49.quoting Young v. America Mini Theater,Inc,427U.S,50,71,n,34.(1976)

22〕Southeastern Promotion,Ltd. V. Conrad,420 U.S.546,557(1975

23〕Red Lion Broadcasting Co. V. Fcc,395 U.S.367(1969)

24〕FCC v.Pacifica Foundation,438 U.S. 726(1978)

25〕Turner Broadcasting System.Inc. v. FCC,512  U.S.622,637-638(1994)

26〕Sable communications of Cal.,Inc. V. FCC,492 U.S.115,128(1989)

27〕据国际电信联盟的统计:截止1999年3 月,已有187个国家和地区进入互联网,全球互联网用户已经突破1.67亿,预计到2003年,用户将增加到3—10亿)——李永刚:《互联网与民主的前录》,《江海学刊》1999年第四期。又参见注⑵

28〕见前注⑶

29〕e.g.,Genile v.State Bar of Nev.,510 U.S. 1030,1048-1051(1991)

30〕e.g.,Dombrowski v.Pfister,380 U.S. 479,494(1965)

31〕Miller v. California,413 U.S. 15(1973)

32〕Pope v.Illinos,481 U.S. 479,500(1987)

33〕Denver Area Educational Telecommications Consortium,Inc. V .FCC

34〕Bolger v. Youngs Drug Products Corp.,463 U.S. 60,74-75(1983)

35〕见前注⑾

36〕Final Report of The COPA Commission Presented to Congress.Otc.20.2000.see http://www.copacommission.org/report/

37〕see Consolidated Edision Co. Of  N.Y. Public Serv. Comm’n of N.Y.,447 U.S.530,536(1980)

38〕  Reno v.ACLU,521 U.S.844 (1997).

39〕18 U.S.C.§1465(1994);18 U.S.C.§1466(1994);18U.S.C.§2252(1994)1

40〕Is Cyberspace Burning?How Rating and Blocking Proposals May Torch Free Speech On the Internet.http://www.aclu.org/issues/cyber/buring.html

41〕 47 U.S.C.A. §231(Supp.1999).

42〕S.97,106th Cong.§2(a)(1)(1999)

43〕H.R.369,106th Cong. 2(1999)

44〕详细资料见:http://www.copacommission.org

45〕 Lawrence Lessig:The Limites in Open Cold :Regulatory Standards and the Future of the Net.http://www.law.berkeley.edu/journals/btij/articles/14-2/lessig/html/reader/html.

 〔46〕 id.〔1

 〔47〕 Texas v.Johnson,491 U.S.379,414(1989).

 〔48〕 FCC v.Leage of Women Voters,468 U.S.364,381-82(1984)

 

其它参考资料:

 

  Don R.Pember:Mass Meda Law.R.R.Donnelley & Songs Company.1999.

  Franklyn S.Haiman Freedom of Speech.National Textbool Company &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1979.

   Ralph L .Holsinger Media Law.McGRAW-HILL,INC.1991.

   Sheryl L.Herndon  The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Aborting the First Amendment

http://www.richmond.edu/jolt/v3il/herndon.admin/archives.html

  Sue ann Mota Neither Dead Nor Forgotten:The Past,Presentand Future of the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in Light of Reno v.ACLU. http://www.smu.edu/~csr/articles.html.

  Dharmesh S.Vashee ACLU v.Reno:Congress Places Speed Bumps on the Intormation.Superhighway http://www.richmond.edu/jolt/v6i3/note4.html

  Filtering and Blocking Technology:The Most Effective Methods of Protecting Children From Internet Pornography.http://www.copacommission.org/paper/is99g2pn.pdf.

  Center For Democracy And Technology,People For The American Way:Constitutional Analysis of 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s.3.4.).http://www.cdt.org/spech/cda/950321cdt-pfal-314const.html

    Citizens Internet Empowerment Coalition:The Internet Is Not A TV.Background On The Lawsuit.http://www.ciec.org/more-background.shtml.

Solveig Bernstein:Beyond the 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Constitutional Lessons of The Internet.http://www.cato.org/pubs/pas/pa-2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