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佛教宪政论草稿
王均震

基点:大乘佛法的俗谛
背景:五浊恶世
奏效与否:制度不是保证良好社会的唯一条件。如果是唯一条件,则犯了单因论的错误。
政治制度的设计原则:众生平等,共业至善,共业之恶降至最低。

过去恶业之化解;现在恶业之泯灭;将来恶业之不现。
过去善业之现前;现在善业之兴起;将来善业之福报。

菩萨国家的六度:布施、持戒、忍辱、精进、禅定、般若。
一个菩萨国家没有独立人格的识,如何实践六度?虽然国家不是含识,但是有识之共业。
国家的布施:通过合理的税收,补足贫弱;下文详细提到国家的三种布施。
国家的持戒:体现在税收的合理,廉政不腐,不恃权凌下。
国家的忍辱:时时检讨自己的内政外政,和平的外交活动。
国家的精进:提高社会和经济的效率,当然不能以生态和子孙为代价。
国家的禅定:国家是无法打坐入定的,这里指国家的不散乱心,国家不可有妄心,渴望强权,寻求破坏环境的发展。
国家的般若:佛教宪政的实施与教化,亦是自性空,因缘有。

国家是布施的共业施主,布施主要有三种:无畏布施、财布施、法布施。暴政的抑制是无畏布施。

法布施的广狭二义:从佛教角度看,法布施是把佛法布施给众生,使众生觉悟并得以解脱。这是狭义的说法,同时是法布施的最高含义。从广义的角度讲法布施,指所有善法的布施,比如你帮助别人解决一个数学难题,与我们论题相关的就是,制定一部善的法律给众生。

对三权分立的发展:立法、执法、司法、教法的四权分立。

我的最终原则:佛法信仰;民主宪政;菩萨治国,最终的菩萨国家。

最终原则之不能实现,寻求次好原则。

自由意志与无明缘行
西方宪政的自由来源于基督教的自由意志,有其鲜明性,也有其缺点。佛教讲自由从无明缘行讲起,似乎自由不是什么好东西。破除了无明是自在,但我们的社会在无明中,就从俗谛意义上单讲自由。根据业报,自由的行为有三种:善行、恶行、无记。善行得到肯定,恶行必须否定,无记得到允许。西方宪政的自由过于笼统,把不损坏他人权利的行为定为允许,但有些行为虽不损害他人权利也是恶行,因为他们违反了普世道德,佛教所说的共业之识。

众生平等的真俗二谛
真谛意义上的众生平等,是众生佛性与空性的平等。通过真俗不二的认识,我们应该更清楚地认识众生平等。
俗谛意义上的众生平等,应该是社会平等。例如释尊驳斥婆罗门教不平等的种姓制度。

业报差别与布施原则
由于过去世的业报差别,导致今生人们天赋、出身、经历的差别,形成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如果这种不平等中占据优势的人,不能保持善心善行,成为富人多作恶的例子,必然从业报的不平等发展成为恶行掠夺的不平等,侵犯到弱势群体的生存底线,有可能遭到暴力反抗。为避免这种情形,必须讲布施原则,对弱势群体基本生存发展条件的补偿。国家可通过强制税收进行调节,正当的税收行为属于共业,政府人员的腐败属于个业。

一切法平等的真俗二谛
真谛意义上的一切法平等,依然是自性空与无相的平等。同样通过真俗不二的认识,我们已知道释尊对其他非严重邪法的宗教之宽容。从俗谛意义上,可以得出宗教信仰自由的结论,只要这种宗教不侵犯基本的人权。

社会契约与道德之人
众人之意与因果福报之同异。这也是选王与圣王之争。《起世经》和《大楼炭经》都提到远古居民的选王制,此时众人之意和福报之王一致,没有矛盾。后来选王变成了世袭制,出现了圣王。再后来就出现了极多的恶王。完善的众人之意就是社会契约,选举此人也是此人的福报。完善的社会契约,应该选举出德才之人,并且不能用权力腐蚀此德才之人。

佛教作为国教是否成立。层次教的包容性,比一神教宽容,可以作为国教,但不同于政教合一。

虽然理论如此,但中国的现实可能决定了国教的不合适。这一观点,我暂时保留。
由于末法时期,佛法衰微,如果订立国教,反而危害佛法。从历史上看,中国历次灭佛都没有从佛教内部破坏佛法,反而是统治者用明扬暗抑的方式干涉佛教内部事物导致佛教无法挽回的损失,例如朱元璋和当代寺院的官僚世俗化。如果其他宗教取得国教地位,反而不利。
佛教不刻意追求国教地位,因为是否订立国教,也是众生之业报。

佛教下的宗教宽容

正法治世:法的制订与确立;法的实践与执行;法的监督与奖惩
浊世中,一个稳定制度必然是多因的制衡与负反馈。单极主体有极大可能导致稳定的崩溃。
立法、执法,司法是反馈。

法的教化之权如何确立?

蒋庆的天地人三重合法性,英国宪法的君主、贵族上议院、平民下议院,基本符合蒋庆的三重合法性。英国国王是世俗领袖,也是英国国教圣公会的最高者,虽然没有实权,但可以通过封爵来影响上议院,可以代表天命的合法性。贵族院代表了英国传统文化,可以代表地。下议院就是代表民意。

惩罚的实现
国法的惩罚可能存在暴力,在浊世之中,几乎不可避免。佛法以慈悲为怀,如何惩罚?这一点可以参考《悲华经》,誓愿在浊世成佛的菩萨道,以及《华严经》善财童子所遇到的暴政国王菩萨。暴力惩罚是方便法,是对浊世众生刚强恶心的警示,决不是对当权者特权利益的维护。
所以惩罚是一种警诫法。

但考虑到通常情感状态下人对生命的眷恋最重,所以,应避免死刑。极刑应代之以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基于人口规律,人口规划不应强制进行,人工堕胎是杀生大罪,必须禁止,并加以惩罚。

佛教国家何以不能自动产生宪政,东方民族民主历史背景的缺乏,东方专制土壤中,佛教中的民主因素自然无法种子发芽。现在东方民主亦接受民主训练,佛教宪政可以期待。
民主历史的发展轨迹,是从古希腊多神教民主,到基督教宪政,再到佛教宪政。

道德成本:古代道德之君,成本最低;浊世中,道德考察的巨大成本。在尧舜禹的禅让时代,考察一个继承人的道德需要数十年的时间,所以一般只考察最高继承人,其他职务人选则简化,只需要最高者参考民意和贤者意即可,这为将来的官僚制埋下了伏笔。在现代社会,这种考察成本是难以承受的。中国历史上只出现了周召共和的短暂时期,却没有向同时期的古希腊一样发展为贵族共和制。我认为原因之一是夏商周统一共主的时间太长,部落联盟时期的共和意识已经淡泊,而希腊则基本上是从部落共和很快转为城邦共和。
由于道德考察成本的局限,可否有替代方案来实现普选?是否象蒋庆所说孔子相对于18岁的无知青年应该有一万票。蒋庆混淆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人一票制的选举权对孔子来说没有什么优势,但在被选举权上,孔子比无知青年有巨大优势。

佛教宪政的困境:圣王与选王;出世与入世。解决之道,般若智慧。

新儒家的两重困境:内圣外王的缺位;士民的阶层断裂。新儒家有许多人崇尚民主,但理论上除蒋庆外,没有真正新的建树,还停留在以六经注宪政,以宪政注六经的阶段。唯一可以采纳的是教化之权的确立,但这与政教分离说产生极大的诤论。

基督教宪政的困境:替天行道;自己应背的十字架却让别人背。代大匠斫,僭越上帝的惩罚权,除非基督教宪政是上帝的意志。

五戒十善就是人权
抽象的讨论天赋人权是没有意义的。天赋人权来源于基督教的社会改良思想。上帝创造了人,赋予人的自由意志的权利,这是人权。而社会地位平等的人权观与基督教不同,上帝可以赋予人不平等的社会地位,但在律法和上帝的审判面前,人人平等。

既然天赋人权不能成立,那怎么谈人权?我从佛教的角度认为,五戒十善就是人权。
五戒十善是佛法的人天乘教法,是现世的伦理,是来世为人的依据。五戒十善是相互的,你对别人这样,别人对你也应该是这样。当然如果有人不遵守怎么办?就要建立一个制度。

佛教五戒的内容:
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
佛教十善的内容:
离杀生、离偷盗、离邪行、离妄语、离两舌、离恶口、离绮语、离贪欲、离嗔恚、离邪见

转轮圣王修行经:应当依于法来立法,恭敬尊重观察于法,以法为首,守护正法,以法来教诫……,以法爱护人民百姓,乃至禽兽等。

入治政法救护一切是《维摩诘经》所讲。

一个宪政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人权保障、有限政府、权力制衡、法治国家。

佛法的期望:是零政府,比如大量的净土没有世俗政府,北俱卢洲没有政府(除去阎浮提转轮圣王时期)。但在现实的浊土中,一个有限政府是需要的。一个极权政府的产生是众生的共业之报。真正要建立一个稳定的宪政国家,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众生修福。

内法与外法的制衡。三权分立是外法的制衡,内心的佛性(严格说是阿赖耶识中的善业种子,王阳明的良知或良心,基督教的圣灵)对贪嗔痴的制衡是内法。内法制衡还有一种是恶念与恐惧惩罚的制衡,外法制衡也类似于此,这在浊世是不可少的。所以还需要教化之权对三权的制衡。

所以应该建立:立法、执法、司法、教法的四权分立。

国内宪政与国际宪政的差别
国内宪政理论已经比较成熟,但国际关系领域的宪政问题,却刚刚起步。因为缺乏大国的共识,没有统一的暴力惩罚权,如同世界各国从专制到民主转型时期,几个利益集团的生死博弈。各国极度的意识形态和经济的不同等,导致国际宪政还是一个梦想。

国际宪政的确立
国际三民主义就是世界民族、国际民主与国际民生。美国暴力推行民主,控制民族,不顾民生(主要是第三世界国家),这就是典型的春秋尊王攘夷的“霸道”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