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民主基于宪政,宪政源于妥协,妥协始自贵族
王从圣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cat898.com


1.民主基于宪政,宪政源于妥协
宪政侧重的是进行政治活动的规则;而民主侧重的则是多数人决定国家政策以及选举领导人的制度。从逻辑上我们不难理解,必须先有了进行政治活动的规则,然后才能确保民主制度的实现。如果国家有一个拥有不受限制权力的人,例如国王,那么就在根本上不会有从事政治活动的规则,因为国王的意志就变成了最高的规则。因此,走向宪政民主的第一步就是要在排除政治上的绝对权力以后确立一个如何取得权力,如何分配、使用权力的规则。这个规则怎么产生呢?答案只能是妥协。如果各个政治势力之间你死我活,势不两立,这个规则就没有办法产生。

2.罗马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妥协完善了罗马共和国
公元前510年,罗马贵族联合平民的力量,终于驱逐了塔克文及其家族,继而建立了共和国。罗马共和国实质上是贵族共和国。执政官选自贵族,元老院也为贵族所把持。平民虽有权参加公民大会,但他们享受的政治权利是不完全的。在一般情况下,平民不能进入元老院和出任国家高级官职。同样,宗教职务也都被贵族垄断,平民不得染指。贵族实行内部联姻,将自己严格封闭起来。这样,贵族在推翻王政后直接掌握政权,竭力维护和扩大自己的特权地位,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拥有特权和凌驾于平民之上的阶层,一个排他性的等级。在经济上,贵族大量侵占国家由征服而得来的公有地,平民却得不到公有地的分配。平民中只有少数人由于经营工商业发财致富,大多数平民缺少土地,生活困苦。连年不断的战争,也加重了平民的兵役和赋税负担,致使许多平民负债破产。当时盛行债务奴役制,债务人以自身及其家属人身来抵押,到期不能偿清债务,债主有权拘禁抵债者,甚至处死债奴或把债奴卖到国外。贵族和平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地位与权利的不平等,必然激起矛盾,导致冲突。平民展开反对贵族的斗争,要求分得土地,取消债务奴役,同时在政治上也要求维护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特别是富裕平民要求享受与贵族平等的权利,参与政权,结束贵族独揽大权的局面。

共和国建立后不久,罗马平民便掀起反对贵族的斗争;这两个等级的斗争延续两个世纪之久。在斗争过程中,平民联合起来,屡次采取“撤离”运动,即以集体退出公民公社和军队作为斗争手段,迫使贵族逐渐作出让步。公元前494年平民因不堪忍受债务奴役举行第一次撤离,一群平民,连同他们的家庭一起,离开罗马城,走向被称为圣山的阿文廷山。他们按照古老的惯例,宣读彼此支持的共同誓言。当时罗马面临外敌侵袭的紧张局势,平民的撤离使贵族大为惊慌,只得向平民妥协让步。从此以后,平民每年可选出两个保民官,以保护平民免受贵族官员的专横暴虐,保民官的人身不可侵犯。

后来平民屡次利用撤离手段进行斗争迫使贵族妥协。到公元前474年,平民按特里布斯(地域部落)召集会议已获正式承认,称作平民会议,经该会议通过的议案称为平民决议。为了限制贵族滥用职权,随意解释习惯法,平民要求制定成文法。经过一番斗争,成立了拥有全权制订法律的十人团,于公元前451—450年公布了十二铜表法。该法典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其实质是维护贵族奴隶主的私有财产。然而,法律既已编订成明确的条文,量刑定罪以此为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在司法上的专横行为。平民达到公布法律的目的后,继续为争取政治权利而斗争。公元前449年瓦列里乌斯和荷拉提乌斯当选为执政官,实施了一项重要法案,规定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平民决议。大概在此同时或稍后,贵族也被允许参加按特里布斯召开的立法会议,于是增设特里布斯大会作为新的公民大会。公元前445年,根据坎努利优斯法,废除了十二铜表法中平民与贵族通婚的禁令。次年设置具有执政官权力的军政官职位,初为3人,后增至6人,并规定平民也可当选。公元前5世纪末和4世纪初,罗马接连不断地进行对外战争,平民和贵族斗争一度沉寂,共同对敌,但不久后重又爆发,并深入到社会经济领域。传说经过十年斗争,终于在公元前367年通过了著名的保民官李锡尼和绥克斯图法案:所有债务的已付债息折作本金计算,尚欠部分分三年偿清;占有公有地的最高限额为500犹格;取消军政官,重选执政官,两执政官之一须由平民担任。该法案的通过,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胜利的一个里程碑。既然平民获得担任最高官职的权利,其他原有和新设的官职如高级市政官、独裁官、监察官、执法官,也都陆续对平民开放了。同时,平民在社会和经济方面的斗争也有进展。公元前326年通过了波提利阿法,禁止以人身抵债,实际上废止了债务奴役制。公元前287年,平民举行最后一次撤离。结果,平民出身的霍腾西阿被任命为独裁官,颁布了一项法律,重申平民决议对全体公民都有法律效力。

罗马贵族与平民的斗争持续了两个世纪之久,罗马平民在斗争中表现了顽强和不屈不挠的精神。但这一斗争却是非暴力的,没有选择战争、内乱等流血方式。应该说,罗马平民的斗争方式是聪明的、成功的。是否平民的胜利,贵族的妥协就意味着贵族失败了呢?不,贵族的妥协意味着罗马贵族找到了发展自己的有效方式,扩大了统治基础,完善了统治体制。平民虽然取得了权利,但贵族的地位没有削弱。原来只有平民参加的平民大会,后来贵族也参加进来了。而由于贵族的政治经济地位,很快平民大会就被贵族控制了。元老院成员由贵族组成,其权力和影响都增加了。平民更多地参与政治,使政府的权威增加了,效率也提高了,更重要地,人民对国家的忠诚增强了。

3.更典型并更具操作性的妥协是贵族之间的妥协
罗马平民如此团结和有组织的确非同寻常。更多的情况是:由于平民政治经济地位比较低,教育和从政能力也有限,平民通常是在倾向平民的贵族的领导下发挥作用的。实际上,即便在古雅典实行民主制度比较完善的地方,垄断民主政坛的依然是贵族。近代英国的议会民主在1215年逐步发展,到1688年已经基本完成,但直到1832年议会改革之前,英国议会实际上由贵族把持。也就是说,宪政源于妥协,这种妥协更直接地表现为贵族之间的妥协,通常是倾向平民,要求政治改革的贵族与维护贵族传统权力的保守贵族之间的妥协。

在君主国家,对国王专制权力能够形成制约的可靠力量也来自贵族,这在很多民族的早期历史中都可以看到。宪政和民主正是在这一相互制约造成的王权的缝隙中产生并壮大起来的。

在古希腊,公元前8世纪,雅典王子提秀斯完成了阿提卡半岛统一,建立了国家。其后氏贵族掌握政权,原来作为最高首领的巴西硫斯(国王)被三位执政官所代替,这是共和政治的雏形。[1]这里最应引起人们关注的是“其后氏贵族掌握政权,原来作为最高首领的巴西硫斯(国王)被三位执政官所代替”。这是走向宪政,防止权力垄断于个人的最为关键一步。是谁取代了国王?是后氏贵族。这些后氏贵族通常是同辈中不分高下的兄弟。三个人共同执政必须依赖规则,而不能是一个人说了算。这就与宪政比较接近了。

在罗马的王政时代,贵族在国王的选择上以及在国王权力的制约上都起相当大的作用。当最后一任国王高傲者塔克文蔑视贵族的权利独断专行的时候,贵族们就干脆将他推翻,并最终在罗马建立了宪政体制,在这个体制中有执政官、元老院、公民大会和保民官等相当复杂的权力制约机制。在后面我们可以看到,英国的民主宪政体制的建立也是国王与贵族之间进行长期斗争并最终达成了妥协的产物。 4.中国古代也有贵族间妥协并走向宪政的可能
即便在最典型的专制国家——古代中国,贵族对于国王的制约作用也能够十分清晰地看到。在春秋中期以后,贵族势力强大,对国君的权力形成强有力的制约。这些贵族是从两个途径形成的:一是国君的子弟。周代实行“亲亲”制,即多任命国君的亲戚子弟担任要职。像鲁国的“三桓”,是鲁桓公的3个儿子之后。郑国的“七穆”,是郑穆公7个儿子之后。宋国的“六族”,是宋戴公、庄公、桓公、文公、武公、穆公之后,华氏、乐氏是戴公的后代,鱼氏、向氏是宋桓公的后代。卫国的宁氏“七世卿族”,是卫武公的后代。齐国的高氏是齐文公子公子高的后代,国氏也是公族之后;贵族的另一来源是功臣之后。如齐国的管氏是管仲之后,鲍氏是鲍叔之后。这些贵族们往往依凭封邑的力量同国家政权对抗。春秋晚期,鲁国的国君大权旁落是有名的,权柄落在“三桓”手中,特别是季氏长期执国政。鲁昭公二十五年,鲁昭公的士兵攻打季氏。由于孟孙氏和叔孙氏认识到,若没有季氏,这两家的处境也会危险。于是孟孙、叔孙两家率领族军支援季氏,孟孙、叔孙两家援军一攻,昭公的士兵就被打败了。鲁昭公在兵败后只好跑到国外。[2]

我们可以这样设想,如果鲁昭公在与三家贵族的斗争中不是出走国外,而是与三家贵族达成某种妥协,那就与宪政制度相距不远了。这就是我们可以看到的很多国家走向宪政民主或专制制度的关节点。

在清初努尔哈赤死后的情况更能清楚地看清贵族在通向民主宪政抑或君主专制制度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在努尔哈赤谢世的当年十月,诸贝勒推举皇太极“嗣父皇登大位”。遵父临终旨意,皇太极与代善、阿敏、莽古尔泰四大贝勒“南面坐受”朝拜,共商国是。当时八和硕贝勒的权力是相当大的。行政上,四大贝勒平起平坐,共同裁决军国大计,无君臣体统。经济上,有人必八家分养,土地必八家分据。即使一人寸土,贝勒不容于上,上不容于贝勒,“事事制肘”。军事上,各和硕贝勒所将之兵,势力均衡,汗无指挥权。皇太极有“一汗虚名”,实无异一旗贝勒。

皇太极深感汗权与旗权之间矛盾严重,不利于汗权集中。于是,他决心改变四大贝勒俱面南坐的制度,开辟“南面独坐”的蹊径。崇祯三年(天聪四年、1630年)三月,皇太极抓住阿敏不与明军交战,弃永平四城而归的过失,宣布他十六大罪状,将其免死幽禁。这样,四大贝勒掌权变为“三尊佛”执政。代善乖巧地提出让皇太极中坐,他与莽古尔泰侍坐两侧,“以昭至尊之体”。次年,莽古尔泰因大凌河之役顶撞皇太极,“抽刃出鞘”,被革去大贝勒,降为诸贝勒之列。尔后,莽古尔泰病死,又以密谋“要夺御位”,追夺封爵,并收缴了他的正蓝旗。代善则誓表忠贞。崇祯五年(天聪六年、1632年),皇太极“一体独尊”的希冀实现了。[3]

我们在这里能够清晰地看到有一种可能性,即几个贝勒之间达成某种妥协,建立一种制度防范任何一方形成垄断局面的可能性。如果贝勒们能别有政治眼光,而不是苟且偷安以图自保;如果每一个贝勒都能对其他贝勒的被贬与自己将来的被贬密切地联系起来;而不是像代善那样只满足于做一个高级臣仆,这样防止专权的宪法制度的建立就是有可能的。当然,一个非常重要的大背景是中国从来就没有过成功的摆脱君主专制的政治实践,也从未想象过离开专制君主国家还能被有效管理;而在古代希腊、罗马城邦中这样的经验非常丰富。

5.贵族之间达成妥协的逻辑可能
在国家权力的分配上基本上有两种维系稳定的方案:一种是君主高踞其上的金字塔结构。在这种层级结构中,下级服从上级,最终全国服从君主一人。于是,国家的政治秩序就稳定了。另外一种方式就是最高国家权力不是由一个人行使,而是由不同的人在互相制约平衡中在一定的规则的主导下实现。这就是民主宪政的雏形。困难在于这一平衡状态非常脆弱,极难实现。

那么,是谁能够进入这个相互制约的体系中去?只有国王和贵族有能力、有资格进入。他们是难分伯仲的兄弟,是地产家业相当的财阀。平民过分弱小,也过分分散,通常依附于贵族的势力之下很难独立发挥作用。

无论国家有多大,其权力体系的建立总是由一个小的核心开始的。这个小核心团体内部的关系对于未来国家的权力体系的样式有非常重大的影响。我们熟知三国刘关张桃园三结义的故事。我们假设刘关张发誓要结义,而在结义的时候约定任何事情按照多数意见办,那就朝着宪政的方向走了。实际情况是,刘备是大哥,最后按照刘备的意见办。由刘备做主,确实反映了我国的传统影响,因为刘备是当朝皇帝的本家,其祖上是汉景帝的儿子中山靖王刘胜,当然更可追溯到刘邦。但是我们在这里依然可以看到另外一个发展的可能性。谁能对刘备构成制约呢?当然是关羽和张飞了,连诸葛亮、赵云恐怕也没有关羽和张飞的制约更为有效,更不用说那些更下级的官员,乃至百姓了。

从这里我们看到,宪法的确更像一个契约,是一同打天下或抢劫的哥儿们之间的契约,是势均力敌的世族大户之间的契约。有了宪法或宪政仅仅是第一步,通向民主的路还很漫长,更多时候未达民主既已夭折。但宪政无疑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只有实现宪政,民主才能在世族大户的竞争的狭缝中逐渐成长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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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定较,张莉:《雅典宪政制度新探》,载《皖西学院学报》2001年2期。

[2]史文仲等著:《中国全史》(3)之“春秋战国政治史”。

[3]史文仲等著:《中国全史》(17)之“中国清代政治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