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童世骏

非理性主义时代的理性主义1--波普尔和哈贝马斯的合理性观比较

  在许多西方思想家眼里,我们正处于一个非理性主义的时代,正陷于深深的\"合理性危机\"之中。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作为一种社会生活的意识形态映象,这种\"合理性危机\"都需要作深刻的社会学一历史学批判。但这不是本文的任务。本文的目的是从哲学本身的角度考察一下西方哲学家中一些人是如何努力与非理性主义潮流相抗衡、努力以新的形式捍卫理性主义的。在这些人当中,曾在六十年代的\"德语社会学界的实证主义之争\"中进行过激烈论战的英国哲学家波普尔和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尤其值得重视。波普尔本人一再否认是一个实证主义者,强调自己既反对逻辑实证主义的\"证实原则\",也不象后者那样否定形而上学和实在论。但人们常常把他列入实证主义阵营,如上述\"实证主义之争\"中的\"反实证主义\"一方的主帅、法兰克福学派的领袖阿多诺不但以\"德语社会学界的实证主义之争\"作为他主编的这场讨论的论文集的书名,而且直言不讳地把波普尔作为这场讨论中\"实证主义\"一方的主帅。其实,我们可以把阿多诺等人的评价和波普尔自己的评价以这样的方式统一起来:把波普尔视为实证主义阵营内部的反对派,把他对实证主义的批判视为对实证主义的一种自我反思、自我批判。从本文下面的叙述可以看出,波普尔在这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毕竟还没有最终超越实证主义。相比之下,哈贝马斯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主要代表,追随阿多诺对实证主义进行的批判,是从实证主义之外的学术传统对之进行的批判。仅仅指出波普尔和哈贝马斯对实证主义的批判的这种区别本身是意义不大的。本文要指出的是,波普尔是如何从实证主义内部接近于得出一些哈贝马斯从实证主义之外得出的结论的,而哈贝马斯对实证主义的批判之所以区别于法兰克福学派和本世纪许多非实证主义哲学学派对实证主义的批判,又在多大程度上是由于他对一些实证主义哲学家所作的哲学研究成果进行了充分的掌握和利用。把波普尔和哈贝马斯在合理性问题上的看法进行比较,不仅有助于我们对这两位哲学家的思想的特点的把握,而且有助于我们认识本世纪半叶西方哲学的一些重要特征。

  1、波普尔的合理性观

  波普尔的合理性观。它包括两部分,分别涉及研究者和被研究者的行为的合理性。

  波普尔在其早期代表作《研究的逻辑)中关于科学研究之合理性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点:1)科学的合理性在于它的理论的可证伪性,而可不是它的可证实性,2)这种证伪是具有主体间性的;也就是说,不同主体在相同的相关条件下检验一理论的程序,是可重复的。3)在检验或证伪中不可或缺的基本陈述(即通常听说的经验陈述),它的接受最终靠的是\"决定\"(选择),而不是理由或论证。

  对应于上述三点,波普尔在中后期著作中发挥了以下观点:

  第一,波普尔倾向于把\"批判\"或\"论辩\"、\"讨论\"看作是科学理论之评价的主要形式,而把\"证伪\"或\"检验\"看作只是这种评价在所谓精密科学中的特例。\"批判\"与\"证伪\"相比,其范围更宽而要求更松:一方面,一个理论即使无法证伪的、不可拒绝,也可以是具有可批判性的,如在哲学领域内;另一方面,一个理论尽管显然是假的(或已经遭证伪),也仍然可以通过合理批判而加以改进,如经济学的某些方程尽管过于简化,但仍可批判,因而仍然合理。

  第二,科学的主体间性的主要表现不再是一些科学程序的可重复性,而是讨论、批判双方之间的关系。重要的不是由不同的主体复制同一种主-客体关系,而是不同主体对于他们所要解决的问题--不仅是关于对象的\"初阶问题\",而且是关于如何评价初阶问题之答案的\"次阶问题\"-- 所持的观点的互相交流、互相批判和互相理解。

  第三,波普尔把他在基本陈述方面的决定主义(或译\"抉择主义\")运用于他的理性主义本身的基础的问题。基本陈述之所以只能通过决定而加以接受,是因为否则的话我们就会陷入一种无穷倒退:事实上永远有可能用别的\"更为基本\"的陈述来论证某个基本陈述。与此类似,理性主义的立场之所以必须以一种\"决定\"的方式而采纳,是因为否则的话我们就会犯\"用未经证明的假定来辩论\"的逻辑错误:\"理性主义态度的特征是重视论证和经验。但逻辑论证和经验都不能树立起理性主义态度,因为只有那些准备考虑论证或经验,因而已经采取了这种态度的人,才会把论证与经验当一回事。这就是说,如果任何论证或经验要起作用的话,必须先采取理性主义态度,因而它不能建立在论证和经验之上。\"2

  关于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即人的行为的合理性,波普采用的模式接近于韦伯所谓的\"工具-目的合理性\"观念。他说:\"我相信,我们只能在同某些目的或目标的联系中判断一个行动的合理性,这一点是相当正确的。\"3波普尔称这个观点为\"合理性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社会科学家应当在双重意义上进行合理的研究:他应当不回避批判,并且应当根据目的-手段合理性或工具合理性对人类行动进行说明。后者就是波普所谓的\"逻辑重建或合理重建的方法\",或所谓\"情境逻辑\"。在波普看来,情境逻辑的任务是区别这样两种情境,一是行动者所理解的情境,一是实际上所是的那个情境。由于这种区别在历史科学中我们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对人类行动作出说明。在一种情况下,行动者所理解的情境就是我们(诠释者)认为实际上所是的那个情境。在另一种情况下,行动者所理解的情境,并不是我们认为实际上所是的情境。波普指出,即使在科学史上,也经常有这样的事例:一个科学家实际上解决的问题,并不是他有意识解决的问题。

  然而波普并没有说清楚在以上两种情况中哪一种更适合于历史学理解。根据他的反心理主义,更重要的似乎是重建出一个在诠释者看来\"实在\"的情境。然而他又说,认为一个人类行动是\"可理解的\"或\"可合理地理解的\",就是指它是\"适合他所理解的他的情境的\"。4

  2、哈贝马斯的合理性观的核心:主体间性交往活动的合理结构

  下面依次讨论哈贝马斯关于波普合理性观中三个主要方面的观点。这三个方面是:主体间批判性讨论,诠释者与被诠释者的关系,理性主义的最终基础。

  哈贝马斯赞同波普尔把主体间批判性的讨论作为合理性观念所涉及的主要内容,但认为波普对这种讨论本身的理解太窄,因而不能恰当地包括科学以外的文化领域,不能把研究者的行为的合理性与被研究对象的行为的合理性统一起来,也不能对理性主义本身作合理的论证。为了扩大以可批判性为核心的合理性的范围,哈贝马斯所采取的最重要步骤,是把陈述命题的活动即所谓\"言语活动\"(speech act)、而不是命题本身的语义内容,当作批判性讨论的主要相关物。\"今天天气很好\",这是一命题,而表达这个命题的活动则是一个言语活动。波普认为可批判的是这句活的语义内容,批判性讨论所要确定的是这句话的真假,而哈贝马斯却认为可批判的是说这句话的活动;批判性讨论所要确定的是说话者含蓄地作出的\"可理解性\"、\"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这些认定--所谓\"有效性认定\"(validity claims)--能否成立。当我说\"今天天气很好\"时,我实际上含蓄地认定:这句活是真的,说这句话是符合社会规范、因而正当的;这句话是真诚的,因为它正是我所想的;这句话之所以同别人说,是因为别人能理解它。前三个有效性认定分别对应于客观世界(各种事态的总和)、社会世界(各种规则的总和)和自我世界(唯有说话者自己能直接感受的体验的总和)。哈贝马斯区别四类行动,人为只有在一种以互相理解为取向的行动即交往行动中,言语行动的各个向度都得到了考虑、发挥了作用。

  第一,目的性行动。这种行动的取向是通过选择在特定情境下如能恰当运用即能带来成功的工具或手段,以达到一个目的或造成一所追求状态的出现。

  第二,规则导向性行动。它是一社会集团之成员以共同价值为取向的行动。

  第三,表演性行动。它是一行动者在公众中通过或多或少有意识地显露其主体性而造成一种关于他本人的形象或印象的行动。

  最后,交往性行动。这种行动\"以生活世界为背景,取向于达成、维持和更新共识--实际上是基于对可批判的有效性认定的主体间承认的共识。\"5

  在目的性行动中,言语活动被行动者当作一个工具或手段加以运用,如商人用广告来推销产品。在规则导向性行动中,言语活动被用来确立某一种人际关系,如上级对下级发布命令,下级对上级表示服从。在表演性行动中,言语活动被用来表达说话者的内心世界,如卢梭写《忏悔录》,瞿秋白写《多余的话》等等。在交往行动中,言语活动实现其作为理解之媒介的本来功能,而听话者与说话者达成理解时,同时接受了说话者为他所说的话作出的那些有效性认定,并进一步在这种基于理由的共识的基础上协调各自的行动。

  交往行动所要达成的共识必须以理由为基础,这是由\"有效性认定\"的本质所决定的。正如荀子所说:\"口可劫而使默云,形可劫而使屈伸,心不可劫而使易意,是之则受,非之则辞。\"6有效性认定与权势认定之间的区别就在于对它的提出和拒绝都必须基于一定的理由──否则就不叫有效性认定。因此,哈贝马斯认为,在交往行动中蕴含着所谓\"交往合理性\"的基本结构和要素。哈贝马斯这样概括达成理解的过程(即交往行动)的内在结构:

  \"(a)行动者的三个世界-关系(world-re1ations)和与此相应的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的概念;(b)命题性真实、规范性正当和真诚性或准确性这些有效性认定,(c)以合理方式促成之一致的概念,亦即以主体间对于可批判的有效性认定的主体间承认的一致的概念;以及(d)把达成理解当作对共同情境定义的协商的概念。\"7

  这种结构所决定的交往合理性也可以概括为\"分化\"、\"反思\"和\"可批判性\"这三个相互联系的特点。\"分化\"是指行动者对三个世界(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自我世界)的区分。\"反思\"是指交往行动者把语言和语言所指向的世界区分开来,而处理言语活动的有效性认定。\"可批判性\"是指交往行动者所面对的有效性认定的本性决定了它应当是由理由来辩护的,而不是由强力(如尼采及其当代的信徒--法国后结构主义者认为的那样)或传统(如伽达默尔的解释学所认为的那样)来支持的,而这又意味着事情的另一面:真正意义上的有效性认定是可以根据理由加以批判、是有可批判性的。

  具体地讲,交往行动可分为两种形式:以维持和复制共识为主要内容的日常形式和以达成和更新共识为主要内容的专门形式。如果说在日常交往活动中,合理交往行动的结构还是被隐含地预设的话,那么在一种叫做\"论辩\"(argumentation)或\"商谈\"(discourse)的交往活动中,这种合理性结构则是多多少少被明确地预设的。

  由于在论辩中并不是一言语行动的所有有效性认定都同时被当作主题,因而可以根据它们所突出的有效性认定而区别不同的论辩形式。其中最主要的是理论性商谈(theoretical discourse)和实践性商谈(practical discourse)。理论性商谈的主题是有争议的真实性认定,即讨论命题的真假。对这种论辩形式的存在,人们存疑不多。但对于有没有一种以规范性正当之认定为主题的论辩形式,即实践性商谈,哲学家们众说纷坛,当代哲学家大都持否定意见,哈贝马斯强烈反对这种否认道德-实践领域中的合理性的观点,而认为在实践领域,就象在理论领域一样,也能在原则上达成有根据的共识。他认为这同规范性有效性认定的意义有必然联系:\"行动规范在其有效性领域内是带着以下认定出现的,即在某个要求规导的事务方面,它表达一种对所有受影响的人都共同的利益,因而值得普遍承认。基于这个理由,有效的规范必须能够在原则上受到每一个受影响的人在对合作地寻求真理的动机之外的所有动机都加以中立化的条件之下的合理地促成的赞同。\"8

  哈贝马斯的上述观点,是他努力超出工具合理性模式和实质合理性模式的表现。从某种意义上说,波普也企图超出这两种合理性模式。但与哈贝马斯相比,波普尔的努力没能真正贯彻到底。

  根据工具合理性模式,一个行为或符号表达式只有根据它作为工具而服务的某个目的才能确定其是否合理。韦伯把西方现代化过程刻划为工具合理化过程;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一代人物对工具合理性作更尖锐的批判,并激进地要求拒绝\"起物化作用的,现代科学技术和工具合理性范式。哈贝马斯在很大程度上同意韦伯和法兰克福学派基于对工具合理性模式的批判而进行的对现代性的批判,但强调代替工具合理性模式的不是相对主义和非理性主义,而是一种全面的合理性观,即交往合理性观,在其中,工具合理性或目的合理性只是一个向度。波普尔的合理性观是从科学哲学的角度、而非批判的社会理论的角度,提出来的;他没有明确地把工具合理性当作一个对立面而提出他的批判理性主义。但是,波普把可批判性、可讨论性当作合理性的主要特征,象哈贝马斯一样超越了工具合理性所执着的主客体关系,而突出了能彼此进行批判性交往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哈贝马斯相比,波普的特点是把科学家之间的批判性交往当作重点。由此造成他们之间的以下两个区别。第一,波普要求把科学家共同体的合理的行为方式推广到人们的日常交往之中,而哈贝马斯则反过来,把科学家共同体的合理的行为方式溯源到人们的日常交往之中。这个区别对于他们在理性主义有没有合理基础这个问题上的立场,有重要影响,对此本文第四部分加以讨论,第二,波普把批判性讨论的议题局限于理论或命题的真实性,而哈贝马斯则把批判性讨论的领域扩展到除真实性以外的有效性认定,从而把批判性讨论的领域扩展到除科学以外的文化领域、尤其是道德领域。他把道德问题(讨论\"正义\"问题)与伦理问题或评价问题(讨论什么是\"好的\"生活)区别开来,主张即使在属于不同文化传统和价值体系的人们之间,也可以就道德问题进行合理的批判性讨论。相反,波普尔的\"批判理性主义\"则难以推广到道德领域;他还曾明确表示过在这个领域中的决定主义或抉择主义的观点。

  波普和哈贝马斯的合理性观又都属于一种\"程序性的\"合理性观,以区别于传统的所谓\"实质性的\"合理性观。后者也可以借用美国哲学家普特南的术语,叫做\"唯标准主义\"的合理性观,它把某些既定的标准当作合理规范本身9。这种观点在当代受到了来自哲学解释学、后实证主义的科学哲学和法国后结构主义哲学等等多方面严峻的挑战。面对这种挑战,只有发展理性主义才能捍卫理性主义。在他们看来,合理性不再表现为只通过孤独个体的自我反思便可找到的先验标准,而存在于主体与主体之间持续进行、生动多变的交往、讨论和批判之中。这种批判性的交往与讨论归根结蒂都必须诉诸理由,但这种理由究竟是什么并不是绝对的,不变的,而是其本身也可以讨论和批判的。但在这方面,波普可以说是半途而废了的。一方面,他认为不仅在事实方面,而且对于标准与规范(理由本身),我们也可以通过错误、批判而学习10;而且,在他自己的论战性著作中,他也大量运用既非逻辑的、又非经验的论据11。但另一方面,波普又明确表示,所谓\"批判地考察\"或批判,是指\"指出所批判之理论内部的矛盾,或该理论与一些经验事实的矛盾。\"12这样便把经验和逻辑这两个标准绝对化了。与波普相比,哈贝马斯超越实质性的合理性观与引进程序性的合理性观都更加明确、更加自觉。一方面他在实质性的层次上接近于情境主义的观点,承认\"在任何事例中算作一个好理由的,显然依赖于历史(包括科学史)过程中发生过变化的标准。\"13另一方面他在论辩、交往的语用程序的层次上坚持超情境主义:\"不同文化的成员在不同时代据以对符号表达的有效性作出判断的标准是依赖于情境的,但这种依赖并不表明在选择标准时作为基础的(当然,是不自觉的)真实的观念,规范性正当的观念,真诚性的观念,和准确性的观念,也在同样程度上是依赖于情境的。\"14

  3、哈贝马斯合理性观的方法论涵义:诠释者和被诠释者的交往关系

  哈贝马斯的交往合理性概念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由于科学家共同体中的交往过程只是日常交往行动的一种系统化和专门化,而日常交往行动又是人类行动的最基本类型,所以交往合理性不仅是一种适用于科学家共同体的合理性概念,也是适用于社会科学研究对象即人的一般行动的合理性概念。

  根据交往行动模式对人类行动进行的诠释的特点在于,它消除了\"行动诠释\"与\"所诠释行动\"两个层次之间的方法论差别,以及\"描述性诠释\"与\"合理性诠释\"之间的方法论差别。在根据目的性、规范导向性和表演性行动进行诠释的时候,诠释者与行动者之间有一种不对称:只有诠释者,而不是被诠释者,被赋予争辩有效性认定的能力,亦即合理交往的能力。但根据交往行动模式,\"正是行动者本身寻求共识,并根据真实、正当和真诚对之加以衡量,亦即根据言语活动同该行动者以其语言表达同其建立联系的三个世界之间\'契合\'或\'不契合\'来加以衡量。\"15由于作为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人也被认为具有合理交往的能力,他也就被认为能够同诠释者进行相互批判和讨论。这意味着我们不能仅仅以观察者的态度、而必须也以参与者的态度对待行动者对他自己的行动所作的诠释。对一个行动,我们不能先作一个描述性诠释,再作一个合理性诠释,继而把前者与后者加以比较,因为进入交往行动的唯一途径,是作为一个与我们正要设法诠释其行动的行动者一起加入达成理解的过程的人,来诠释一个行动。

  这样,哈贝马斯可以说克服了波普的社会科学和历史科学方法论中的一个内在矛看:合理性诠释的目标到底是\"行动者眼里的情境\",还是\"实际上所是的情境\"?倾向于后者,表现出波普方法论的实证主义、客观主义成份;倾向于前者,表现出波普方法论中的情境主义、解释学的成份。哈贝马斯的社会-人文科学方法论的特点是综合了这两种方法论的优点,而克服各自的偏向。对他来说,重要的既不是行动者眼里的情境,也不是实际上所是的情境,而是诠释者作为行动者之对话者眼里的情境--诠释者被看作是应当同行动者处于同样的生活世界中,并在其中与行动者进行批判性的交往、讨论。一方面,不存在同行动者自己的诠释无关的客观的行动情境,因为不存在用来诠释情境的纯粹超情境的理由,另一方面,也不能无批判地接受行动者对其情境所作的诠释,因为行动者既然被承认为一个合理的交往者,他所作的诠释必须也是可批判、可讨论的。解释学正确地看到了前面一点,所以哈贝马斯欢迎发生于七十年代的所谓科学方法论中的\"解释学的转向\"16。然而,哈贝马斯反对解释学把诠释者完全认同于行动者的主张,而要求诠释者以合理的讨论者的身份,对行动者所认定的合理性加以批判性的考察。即使在行动者自己的生活世界内,他的行动诠释也未必是完全合乎在这个生活世界中具有说服力的理由的。作为批判性讨论之参与者的社会科学家能够指出这一点。对于避免将解释学片面化、极端化来说具有更重要意义的是哈贝马斯的如下观点:说话和行动的主体已学会掌握的最一般的交往行动结构是具有反思性的--它们\"不仅打开通向特殊情境的通道,它们不仅使得有可能连接和发展为仅仅特殊的东西的力量所迫而消极地吸引参加者的那些情境(初看之下似乎如此),这同样一些结构还同时提供批判性的手段以探入一特定情境,从其内部突破这种情境并加以超越,提供在必要时撇开一既定共识、修正错误,改正误解等等的手段。使得有可能达成一理解的同一结构)也提供了对此过程加以反思性控制的可能性。\"17哈贝马斯接着写道:\"正是内在于交往行动本身的这种批判潜力,社会科学家通过作为一个虚参与者而进入日常行动的情境可以加以系统的开发,使之在这些情境之外,并且与它们的特殊性相反,而发生作用。\"18

  这样,交往合理性的观念对行动诠释者实际上提出了三重要求:重视行动者对自己行动所作的解释,对这种诠释进行批判性的讨论;对这种批判性讨论本身的情境也加以超越。

  4、哈贝马斯的合理性观的自我辩护:理性主义的基础问题

  前面已经提到,波普虽然作了很大努力来保留理性主义的地盘,但在理性主义本身的合理基础这个最重要的间题上,却投向了非理性主义阵营。在他看来,在这个问题上最合理的事情是公开承认我们主要是出于非理性的抉择而采纳理性主义的。

  但哈贝马斯并不认为理性主义非要在自己的基础问题上缴械投降不可。象另一位法兰克福的哲学家卡尔──奥托·阿帕尔一样,哈贝马斯指出理性主义并不是我们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的东西;只要我们愿意进行讨论、争辩,我们就承认了讨论、争辩过程所蕴含的合理交往的结构。甚至一位非理性主义者,当他致力于写作、发言来反驳理性主义、捍卫非理性主义的时候,他也预设了他所反对的理性主义--当然,这种理性主义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而是以交往合理性概念为核心的理性主义。理性主义的坚厚基础就在于,如果有人要通过辩论来驳斥理性主义的话,他就犯了一个\"践履性矛盾\"(performative contradiction):他所反驳的东西正是他的反驳活动本身所假定的东西。

  这样的\"践履性矛盾\"甚至当一个非理性主义者退出以交往合理性为基础的论辩领域、保持沉默时,也未能回避掉。论辩活动不过是日常交往活动的自觉的、专门的延伸;在论辩活动中被明确地预设和承认的合理交往结构,已经在人们的日常交往活动中默默地蕴含着了。非理性主义者可以作为哲学家而退出论辩领域,但他不能作为人而退出日常交往领域。因为,在哈贝马斯看来,人与动物的最根本的区别不在于制造工具(已经有大量材料表明类人猿已经达到了进化过程的这一阶梯了),而在于使用语言这一有规则的符号系统,并通过言语活动在主体之间就他们的行动情境达成理解。因此,只要非理性主义者还作为人而生活着,他的生活本身便表明,理性主义不只是通过非理性的选择而采纳的;波普派在理性主义基础问题上的非理性主义(选择主义)是站不住脚的。哈贝马斯写道:\"只要怀疑论者毕竟还活着的话,他用来默默地、然而动人地证明他已经从交往活动中抽身而出的罗宾逊式的生存,就是不可思议的,即便是作为一种思想实验。\"19

  与阿帕尔不同的是,哈贝马斯认为仅仅运用\"践履性矛盾\"这一论辩策略是不够的;重要的是一方面对我们自己关于言语活动之条件的直觉作系统的反思与重建,另一方面利用经验科学的材料来验证这种反思和重建。为此他一方面大量采纳了英国日常语言哲学家的工作成果(对此波普同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一代成员一样持否定态度,尽管出于完全不同的理由),另一方面又仔细吸收关于人类起源的科学、皮亚杰传统中关于人类个体能力之发生的一系列学科、甚至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的研究成果(与哈贝马斯相反,波普则把弗洛伊德以及哈贝马斯视为思想来源的马克思和黑格尔一起当作伪科学的编造者,或者当作\"开放社会的敌人\")。除了这两个方面,哈贝马斯还主张对西方社会的现代化过程和西方社会学的现代化理论进行互为媒介的双重反思,因为这种反思能够揭示出\"可以借助根据交往行动的基本概念而建立的合理化理论来解决的问题。\"20

  但哈贝马斯的思想在这里表现出某种程度上的自相矛盾,一方面,他认为对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等有效性认定必须经过主体间的认可;就科学理论而言,不存在离开主体间性的客观性。他甚至说:\"只有通过对一共同体来说算作一个世界并且是相同的世界,这个世界才得到其客观性。\"21但另一方面,他用来论证其所谓\"主体间性\"哲学范式的经验科学, 却毫不含糊地预设了人类以前的客观世界的存在和反思以前的人类意识的存在。在波普那里,主体间关系是以客观世界的存在为本体论背景的,而在哈贝马斯那里,客观世界的存在是有待主体间认可的。就此而言,波普的实在论观点更值得肯定。但哈贝马斯的思想也可以这么理解:不仅科学理论,而且哲学观点,都需经主体间的认可。实在论完全可能是正确的;经验科学对于人之外的客观世界、反思以前的人类意识的存在的预设也完全可能是有效的。但哈贝马斯的合理性观的特点在于,在这一层次上,也只有主体间开放的、批判性的、因而是合理的交往,才是最高的\"上诉法庭\"22。

注释:
1 本文发表于《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93年第2期
2 Karl Popper: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 George Routledge & Sons. LTD., London, 1945, Vol. 2, p. 217-8.
3 Karl Popper: Conjecture and Refutati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London, 1972, p. 362.
4 Karl Popper: Objective Knowledge, George Routledge & Sons. LTD., London, p. 179.
5 Jurgen Habermas: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Vol. 1, Boston, 1984, p. 17.
6 《荀子·解蔽》。
7 Jurgen Habermas: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Vol. 1, p. 137.
8 Ibid., p. 19.
9 普特南:《理性、真理和历史》,童世骏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第119页。
10 Karl Popper: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 Vol. 2, p. 386.
11 Karl Popper: Objective Knowledge, p. 179.
12 Karl Popper: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 Vol. 2, p.203.
13 Jurgen Habermas: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Vol. 1, p. 55.
14 Ibid.
15 Ibid., p. 99-100.
16 根据有的学者的观点,哈贝马斯本人发表于1967年的《论社会科学的逻辑》一书在一定程度上也预示了这个解释学转向。
17 Jurgen Habermas: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Vol. 1, p. 120-121.
18 Ibid., p. 121.
19 Jurgen Habermas: 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on, The MIT Pres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1990, p. 100.
20 Jurgen Habermas: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Vol. 1, p. 139-140.
21 Ibid., p. 12-13.
22 Ibid., p. 17.


      上网日期 2002年03月20日
Copyright?2000 csdn618.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社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