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评福建、河北等地农民罢免人大代表案

 

 

200348日,福建省福安市下属几个镇的农民,深受腐败的、不负责任的地方政府之害,在经过多年的上访无效后,通过学习宪法和法律,依法进行公民签名,向宁德市人大和福安市人大递交了要求罢免福安市市长以及其他官员的罢免理由书。这是中国第一起公民要求罢免市长的事件,消息一出,立即在海内外引起强烈反响。虽然福安官员滥用手中的权力对群众进行百般阻挠和迫害,但签名的群众仍然有近万人。

随后,福建省闽侯县和福州市,河北省唐山市、秦皇岛市也分别有数万失去了土地的农民代表发起了罢免当地党政领导的行政职务和他们的人大代表资格的活动。一南一北,遥相呼应,广西、江西、湖南等省份的失地农民代表也纷纷准备去福建“取经”。这场农民大规模依法罢免活动,蕴涵着惊心动魄和血泪屈辱,在“民权运动”的大背景下正展示其巨大而悲壮的象征意义。

2003年被称为“新民权行动年”,从SARS事件中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到孙志刚事件中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谴责与恶法的废除;从公众对郑恩宠案、孙大午案的关注到民间为李思怡案、黄静案的呼吁;从民工讨工钱到小区业主维权;从独立候选人竞选区县人大代表到一波一波的网络签名、知识分子公开信,民权运动的声浪遍及农民、下岗工人、城市居民、知识分子等各阶层各行业,所争取的事项既包括人身权、财产权、言论自由,也包括选举权利:争取自由与争取民主同时进行。耶林所呐喊的“为权利而斗争”,正在成为中国大地上虽经压制而应者云集的一种声音、虽经阻挠而百折不回的一种实践,像地火“在地下运行,奔突。”这种各案的、分散的、和平的、诉诸法治的维权行动,是特定背景下中国公民争取民主自由的现实路径——其中有许多值得总结和发扬的闪光点,包括非暴力精神与渐进主义的法治精神。

 

对地方党政领导的行政职务和人大代表资格提出罢免的行动,直接挑战了传统百姓心中的官民定位,反映了中国农民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的觉醒。因此发生在21世纪的这次万人签名罢免市长的活动,应该成为国人精神史上一次不小的事件。传统社会里,对官民关系的理解除了君臣、主奴关系以外,几乎没有别的想象。难怪鲁迅把中国历史分为“做稳了奴隶的时代”和“想做奴隶而不可得的时代”。而农民罢免市长、罢免党政领导的人大代表资格,则把官员看成是公民的代理人;如果腐败枉法,不尽责任,滥用暴力,就不是一个合格的代理人,就失去了继续行使公权力的基础。公民是主人,是委托人,是纳税人,是公权力的真正来源。这本是很显而易见的事情,可是中国体制的弊端妨碍了人们产生这种意识:人们到处看到的是官员作威作福,怎么会想到他们是仆人?人们到处看到的是官员对上谄媚、对下骄横,怎么会相信他们是代理人?看看官员们面对公民的上访维权和罢免行动的所作所为吧:

 

——2004年“两会”期间,唐山警方在北京大规模搜捕、拘禁进京的农民代表,恐吓和监控提供援助的律师和记者;

——“福安警察在各镇大规模搜捕农民代表,当众焚毁农民签名的罢免书,并禁止农民搞罢免活动。”

——“秦皇岛18000万多满族移民的代表董达、王桂娥等人七年来不断向省里和中央反映他们的移民补偿费被侵吞截留的事实,但很多移民代表被关押、毒打和劳教,有的还被判处有期徒刑。除了上访,他们也采取过法律手段,比如行政诉讼的方法,但当地法院往往采取不给农民立案,剥夺农民诉权的方法来回答农民。他们也去找过当地人大,要求人大对移民的呼声和立案申请进行个案监督。但秦皇岛市人大对移民的请求若罔闻。”

——20004月,玉田县100多移民在去石家庄上访的途中,统统被大批警察按法轮功抓起来,每人都被打伤,有的肋骨被打断,有的胳膊腿被打折,40多人被抓,其身份证至今仍被公安局扣压,且被罚款数万元不给收据,其中张凤、刘素娥、刘增复、柴润秋等4人被以冲击国家机关罪分别判刑35年。

——上访者李铁被警察抓到玉田县火葬场,蒙住眼睛,嘴被插入电棍,手指和肋骨被打折,还被反绑,浇上汽油(实际上是水),推进火化炉,还被恐吓到:“还上访不上访?不然使你家生不见人,死不见尸”。

 

显然,这些公权力的行使者完全不能够代表公民的利益、保护公民的权利。联系到2003年北京高校独立候选人在竞选过程中受到的阻挠和压制,联系到被暴光的那些人大官员的贪污腐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农民罢免人大代表,一个根本原因是农民的选举权利没有真正实现,选举程序并不是民主的、能够反映民意的。这里既有立法的缺陷、制度的漏洞,又有实际选举的虚假。因此我们才看到了福安市人大官员与农民代表有这样的对话:

 

——“你们老百姓不知道有关罢免程序现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这次罢免不能进行。法律规定只有10人大代表联名议案才能进入罢免程序”。

——“人民的代表不是人民选的,他怎能接受人民的意愿,并把人民的意愿变成议案?你是否知道1986年吉林省梨树县老壕村海选壮举的故事,开了中国民主选举之先河,当时的法律也没有规定村委会可以民主选举,正是由于老壕村村民的首创精神,中国的民主才有了一大进步。199811月,中国才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现行的罢免市长的法律我们认为有恶法之嫌,现在全世界都知道福安市万名公民欲罢免腐败市长,可是从市到地区,到福建省没有一名人大代表到我们面前问一下为何要罢免蓝如春,如此木讷的人民代表在先进的文明国家是绝不会见到的,因此我们不寄希望于现有的人大代表会为民作主,我们要依靠宪法主张修改地方组织法的有关罢免程序,至少我们坚持要福安市全民公决的权力……”

 

从罢免理由书列举的事项上我们知道,福安市公民的自由被严重践踏,而民主的缺失可以看成是自由权利得不到保障的一个原因;当然,反过来说也成立:由于自由的缺失,使当地公民无法享受真正的民主。这个案例展示了民主与自由的复杂关联。

面对窃据权位者的种种恐怖主义高压,农民们并没有走上暴力复仇的道路,正如一位学者在“唐山、秦皇岛、宁德、福州农民罢免活动研讨会”上所说:“千百年来,官逼民反的农民是,求生存,闹革命,杀贪官;如今却是,学宪法,罢贪官,求生存。从暴力革命到非暴力革命,真是中华民族的一大进步。”我们注意到,从这个事件一开始,就出现了记者、律师和学者——他们既作为法律知识的传播者,又作为法律实践的指导者;既是事件的参与者,又是报道者和理论总结者。律师、记者、知识分子和农民一道,在宪法实践中反思自我、总结经验。“为自己争自由,就是为国家争自由”——自身利益成为维权行动的持久动力,也是制度进步的根本动力。借助法律专业知识,借助对中国社会的洞察和感受,公民在制度的缝隙之中进行艰难的探索。已经付出的代价或许太大了,将要付出的必定更多。可是舍此没有其他捷径。

尽管遭遇了重重挫折,但是一系列的公民罢免案已经产生了巨大的示范性力量。在民权运动方兴未艾之时,为公民的宪法实践填上了浓浓的一笔。

力量来自公民对自由和人权的渴望。人性本是相通的,对不自由、非正义、反人权的憎恶与反抗,是人的天性。一旦被压抑得超过一定的限度,人们就会加入争取权利的队伍。一旦出现“在斗争中失去的只是锁链”这样的情势,人们本能的对于成本收益的计算将变得十分清晰:这既是人们争取自由的强大动力,同时又是一个相当危险的信号,因为,在这种局势下,很容易演变成非理性的群众暴力的总爆发。

但是人们选择了法律。力量来自《宪法》、《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法律文本,来自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期待,来自 “法治”本身的意识形态力量。农民们拿起“法律”作为“武器”,即使他们面对的是拿起“武器”作为“法律”的公权力。当农民手持“宪法”小册子对抗暴力拆迁的时候,薄薄的宪法小册子产生了巨大的象征性力量:它虽然不能抵挡拆迁者的推土机和警察的电棍,但是它的力量作用于人心、并指向历史。通过学习法律条文,公民争取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落到实处;通过掌握法律的精神,公民利用制度允许的空间来挑战恶法。我们在这个事件可以欣慰地看到,农民维权运动渗透着专业的精神和法治的理性。

人们选择了和平。力量来自非暴力精神。即使遭受侮辱、欺骗和推委,人们也没有失去耐心,即使遭受殴打、关押和恐吓,人们也没有选择暴力。坚持非暴力精神是探索自由的一个重要前提,这需要坚定的信念的担当的勇气。联合签名、递交罢免书、网络传播、提起诉讼、法庭对抗、质询人大,并用自己的肉身去承受监控、刑讯、拘留、劳教、判刑等各种不幸和侮辱。他们正在用自己的实践证明,世界上存在着比暴力更强大的力量,理性的秩序将战胜暴力维持的安定。“非暴力是一个教育公众的过程,它渗透到社会的所有方面,最终使自己不可战胜。”(甘地语)在命运多舛的改革进程中,非暴力精神的成长壮大直接关系到中国的前途。不管这种非暴力精神来自民间的创造、来自传统的智慧,还是来自普遍人性的深沉底蕴。

 

哈耶克认为,制度不是设计的结果,而是行动的结果。在这个体制下,我们的每一点权利和自由都需要艰难的争取和探索。我们在今天的体制下行动,而明天的体制将取决于我们今天如何行动。民间维权运动正在重塑中国公共政治生活的形象,正在寻找中国人的权利和尊严。这个争取自由和公民权的过程,同时也是对民主与自由的一个学习过程,一次实战演习,一次公民的自我教育,也同时是知识分子自我启蒙和自我救赎的过程。在我们的语境下,宽容的精神、民主的要义、自由的技术,只有在争取民主的实践中才能逐渐掌握和养成。

在一个贬低公民人格的社会里做一个负责任的现代公民,在一个压抑个性的社会里保持自己的独立和宽容精神,在一个缺乏民主的体制下开始我们的民主实践,在一个限制自由的体制下探索自由的可能性。我以为,这应该成为中国公民维权运动的信念和使命。救赎之路在我们自己脚下。

 

 

2004614 于北京昌平

发表于《现代文明画报》2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