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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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宪政研讨在线
四次"修宪"后的台湾"宪政"体制研究
Kielboat

一、前言

1997年7月24日始自5月13日的台湾"国民大会""修宪"会议终于落幕。虽然历经70余天最终大体上只通过"冻结省议会选举"和"取消立法院阁揆同意权"两条提案,与"国发会"共识对于此番"修宪"的要求相距尚远,但是,仅此两条足以宣示六年来国民党主导"修宪"的将近结束,标志一个新的"宪政"体制的确立;而且,在经过反复拉锯、胶着和几度中断而极富戏剧性的"修宪"过程中,浮上台面的岛内各类政府与非政府的政治群体,因围绕"修宪"进行的近于白热化的政治资源竞争,得到充分暴露,进而完�"修宪"后新的政治生态的整合。本文拟就四次"修宪"后的"宪政"体制对台湾"宪政"民主与现实政治的影响作制度性的分析,以为观察未来岛内政治发展的认识基础。

二、台湾"总统制"的"宪政"体制的确立

1、"半总统制"、"总统制"、"议会内阁制"
此次"修宪",台湾岛内各界围绕着"修宪"与"反修宪"的斗争几乎白热化,其中焦点之一就是国民党、民进党和新党各自提出来的不同的"修宪"版本,即台湾应选择什么样的"宪制":"总统制","内阁制"还是"半总统制"。其间,争议最大的是所谓"半总统制",舆论众说纷纭,指责理论界混淆概念,所以有必要首先�"半总统制"开始,厘清各种"宪政"体制的基本概念。

"半总统制(Semipresidential System)"这一概念首先是由法国政治学家M. Duverger 在1978年提出的。一般认为,法兰西第五共和的宪政体制是以Duverger此说为根据的典型模式。按Duverger的定义,"半总统制"有以下三个特征:
(1) 总统由全体公民直接选举产生;
(2) 总统享有相当程度的权力;
(3) 同时存在内阁及内阁首长(总理),履行行政职权,且内阁首长之产生系建立于国会的信任基础上。
所以,这样一种由"总统制(Presidential System)"和"议会内阁制(Parliamentary System)"衍生出来的政府体系,主要是指由全民直选的总统根据宪法赋予之权责,共同与须向国会负责的内阁总理来决定国家的政策取向。除法兰西第五共和之外,尚有芬兰、奥地利、冰岛、爱尔兰及德国的魏玛共和国的宪政体制具备"半总统制"的某些特征,又因国而有所不同,且同时被归为"双行政制(Dual Executive System)"或"双首长制"。但是,其最基本的仍是总统由民选产生,总理需要议会的信。另外,总统任命总理,亦需议会支持,且有可能解散议会。

而所谓"总统制"、"议会内阁制"或"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等宪制的区别,均系围绕行政与立法机关的关系这个各国中央政制之核心问题的差异而生发。"总统制"国家以美国为代表,恪守三权分立原则,负责行政机关的总统与负立法职责的立法机关分别由人民选举,各自对人民负责,总统不能解散国会,国会亦鲜见弹劾总统。"议会制"国家如英国、意大利、日本等,行政机关之内阁与立法机关之国会间具密切关系,内阁因国会选举或同意而产生;内阁总理必是国会议员,一般同时又身为议会内多数党团之党魁,因议会之不信任而得辞职,也可解散国会;内阁与国会几混为一体,故又有"议会内阁制"之称。所以,阁员向议会提案,并参与讨论,答复质询,与"总统制"下总统无提案权殊异。

2、"宪政改�"之初的台湾"宪政"体制
90年代初李登辉主导的台湾"宪政改革"开始之前,已经践行40余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虽然自1947年"行宪"伊始即为蒋氏独裁政权以所谓"戡乱"、"戒严"之名践踏,并遭到人民的抛弃,无丝毫"宪政"意义可谈,但是"宪法"文本本身体现的"宪政"精神却如其起草人--"宪法之父"张君励所苦心设计的那样,采"内阁制"、"总统"偏向虚位的共和主义。这一点已是两岸法学界的共识,而且是李登辉当选"第八任总统"就职时承诺一年内终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同时就要面对的对其执政合法性的考验。而事实上,1991年4月"国民大会临时会议"通过废止"临时条款"案的同时,亦通过了保留有"动员戡乱时期总统紧急权与动员戡乱时期设立之三机构:国家安全会议、国家安全局与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等《临时条款》之大部分条款的《宪法增修条文》案,国民党内部的权力运作即"政府"体制基本未受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张君励设计的"内阁制""宪制"从未有过一天的真正施行。换言之,李登辉"修宪"工程的起点恰是蒋氏父子经营数十年以所谓"战时宪法"性质的《临时条款》提供合法性基础的实际上的"超级总统制"和形式上的"内阁制",此点殊为重要。

因此,自"修宪"伊始,台湾的"宪政"体制就暴露出"宪法""五权分立"的精神与实际权力架构的巨大反差。其中的关键是,�"宪法"文本的要求,原为"橡皮图章"的"立法院"应即为"宪制"中的权力重心,而掌控强权的李登辉却面临着"找不到权力依据"的尴尬。正是在李登辉"分阶段"为其建构合法性来源而无休止地"呼吁共识"、频频"修宪"声中,被讥为"大过权力瘾"的"立法院"终日乱哄哄甚至演出全武行的打斗,陷入"党的型态应否内造(即党的重心在议会党团还是党中央)"和"宪制的权力核心应归于立法院还是总统"的矛盾重重的乱局中。"总统"与"立法院"两极、执政党与在野党两极之间的权力争夺,造成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的平衡线与同时也是岛内数个政党之间权力平衡线的移动的交点--即最�"宪政"的权力平衡点的移动,其轨迹反映了台湾政制力量对比的变化,构成6年来台湾"宪制"变迁的图景--酷似经济学中的"埃奇渥思方盒"。

业经"三阶段修宪",台湾的"宪政"体制逐渐定型为所谓"半总统制",或称"双首长制"。"总统"由"国民大会"间接选举产生改为台湾地区人民直接选举;"总统"拥有所谓"决定国家安全大政方针"之权,得设"国家安全会议"及"所属国家安全局"等机关,并有紧急处置权,但其提名之"行政院院长"须经"立法院"同意,且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之副署;"行政院"及"院长"为最高行政机构,须向"立法院"负责,如因相关决议或法律案等与"立法院"有异议,经复议程序后须接受"立法院"之复议结果或辞职。以上诸点均符合Duverger对"半总统制"的定义。由于Duverger本人对"半总统制"给予"能够综合总统制与内阁制的优点"的赞誉,和法兰西第五共和的"半总统制"的杰出表现,即对多党的、易极端的、不稳定的法国政治调教颇佳,台湾岛内学界心仪于此,也才有第四次"修宪"过程中1200余名教授和新党等组织激烈的坚持。

3、台湾"总统制"的确立

第四次"修宪"后,台湾"宪制"有了质的变化,即取消了支撑"半总统制"的关键性条文,从而演变为彻底的"总统制"。讨论之前,先就四次"修宪"后的"宪制"定案中的行政与"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撮其要者说明之。

(1)"总统"的权责:"宪法"之第35条至第52条、"宪法增修条文"之第2条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代表国家";与"副总统"联名由台湾地区人民直接选举、相对多数产生,如"立法院"提弹劾案,经"国民大会"代表总额2/3同意应即解职;任期4年,连选得连任一次;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长"或"行政院长"及有关部会首长之副署,但发布"行政院院长"与依"宪法"经"国民大会"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无须"行政院院长"之副署;为决定"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得设"国家安全会议"及所属安全局,于"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长"之不信任案后,10日内,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2)"行政院"的职责:"宪法"之第53条至第61条、"增修条文"之第3条规定,"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院长"由"总统"提名任命之,无须"立法院"同意;"副院长"及阁员由"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对"立法院"负以下之责: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报告并接受质询;经"总统"核可,要求"立法院"复议其不赞同之决议时,如经全体"立委"1/2以上维持原案,"院长"须应即接受;"立法院"得经全体"立委"1/3以上连属,对"行政院长"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72小时后,应于48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经全体"立委"1/2以上赞成,"行政院长"应于10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获通过,1年内不得对同一"行政院长"再提不信任案。

(3)"立法院"的职责:"宪法"之第62条至第76条、"增修条文"之第4条规定,"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之"立法委员"组织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等及其他重要事项之权;"立委"任期3年,得连选连任;会期每年两次,第一次自2月至5月底,第二次自9月至12月底,经"总统"解散后,在新选出"立委"就职前,视同休会,"立院"法律案通过后,移送"总统"及"行政院","总统"应于10日内公布之,但得核可"行政院"之复议;"立法院"对于"总统"、"副总统"犯"内乱"或"外患"罪之弹劾案,须经"立委"1/2以上之提议,全体"立委"2/3以上之议决,向"国民大会"提出;"立委"不得兼任官吏。

从以上台湾"宪制"中行政与"立法"机构关系的最新定案,对照"修宪"6年前后台湾"宪制"的始末状态,并综合四次"宪法最新条文"的变化和对"宪法"本文条款效力的实际影响,我们可以看到:
(1)"立法院"失去"阁揆同意权"后,也失去了"立法院"�"总统"的最重要的监督权力,剩下唯一制衡手段--弹劾权,亦因需要2/3多数议决和"国民大会"2/3多数同意而极难践行;若在经过并非容易的程序后得以对另一"行政首长"即"行政院长"提出不信任案,其结果因"行政院长"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立法院"而几近于自杀,从而维持了"立法"与行政机构间事实上的权力分立。
(2)"行政院长"由"总统"任命,若与"立法院"决议发生异议,对"立法院"坚持其复议的结果是接受而无须辞职,其名义上的"对立法院负责"形同虚设,实质为对"总统"本人负责,沦为彻底的"总统"的"幕僚长"、与"立法院"可"玉石俱焚"的牺牲品。
(3)"总统"有决定"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之权,在"行政院"之外得设"国家安全会议"及所属安全机构等另一套专属幕僚机构;有对包括"行政院长"在内的人事任免权及解散"立法院"之权,无须"行政院长"之副署。在组织与权力划分上均独立于"行政院",避免了万一受"立法院"多数支持的"行政院长"的掣肘,从而超然于"行政院"与"立法院",俨然一个名副其实的"超级总统"。

另外,"监察院"失去对"总统"的弹劾权后其制衡荡然无存;"国民大会"随其创制权和复决权的专有而趋建制化,与其说保留了对"总统"制衡作用,毋宁说是对"立法院"的重要牵制,并为"第二阶段修宪"--即"公投入宪"和废"国大"选举,改"全数采行政党比例代表选出"埋下伏笔。

所以,可得如下结论,台湾的"宪政"体制已从所谓"半总统制",转变为"总统制",而这一转变恰是在李登辉力主推动的"民主化"过程中完成的。有鉴于此,分析台湾"宪政"和现实政治的未来发展趋势,离不开"总统制"这一制度性约束。

三."总统制"下台湾"宪政"的走向

1、"总统制"的弊端
倾向于"失败的总统制"的美国耶鲁大学政治学者Juan Linz,在比较了大量"总统制"国家的宪政实例后,将"总统制"概括为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
(1) 由民选(或一个只为选举总统而选出的选举团)而生并且控制行政权的总统,与一个民选立法机关(一院或两院)都享有民主的合法性。这就�"合法性二元化"体制。
(2) 总统与议会成员均被选任一个固定任期,总统的任期独立于立法机关,立法机关的存续独立于总统。这一点导致我们认为是"总统制"重要特征的"任期刚性"。

Linz认为,所谓"合法性二元化(Dual Democratic Legitimacy)"是造成总统制民主不稳定和在全球范围内(大概只有美国例外)失败的主要根源,由于权力分立下的总统制,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相互独立,各自拥有独立的选举基础,即二元化的合法性来源,"造成两者间的冲突经常处于潜伏状态,而不是戏剧性地爆发……但却没有一个民主原则可以决定谁代表民意的主体"。固定任期的刚性是总统制的另一个弊端。与传统之认为总统制保证了行政稳定性的观点相反,Linz认为,由于在一个固定的总统任期内排除了重选的可能,"使得因应行使变化所必需的政治进程调整变得极其困难;当总统失去了他所属政党的信任是也无法替换,除非他愿意辞职。"

上述问题还产生了"总统制"另一个重要弊端,即总统竞选的"零和博弈"。零和博弈的总统竞选结果,不外胜者全胜,败者全输,而且败者往往要散失其所有的政治资源。"总统制"的任期刚性更因任内无望转换联盟而加剧了零和博弈下总统竞选双方的赌注和风险,即鼓励或促进了总统竞选为社会带来的离心化和两极化倾向,尤其是在两轮选举制度下(下阶段台湾"修宪"的目标之一即是确立"总统制"的绝对多数选制,当然包括了"两轮选举制度")。

正是总统制的合法性二元化、固定任期刚性和选举零和性等特性,造成总统制民主的不稳定,极易在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形成事实上的独裁,或军人干政。如拉丁美洲各国普遍照搬美国式的"总统制"后军人政权的泛滥、民主实践的失败,即为显例。相对的,"议会制"则具有"合法性一元化"、"任期灵活性"和"选举双(多)赢性",似更能发挥代议制民主的功用。简言之,议会制下的总统多由议会间接选举产生,基本上属虚位的;总理或首相一般由议会内多数党团的党魁自动升任,只要向议会内的多数党团负责,其地位(合法性基础)可经议会内信任投票屡获加强,从而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并且不失更换的灵活性;其选举即立法机关选举,又具共赢性,落选者往往即成为最大的反对党领袖,能够在议会内发挥重要作用,而且最重要的是,这种共赢性极大地强化了选民的政党忠诚度,在此基础上的多党制的联合政府得以稳定和奉行较为妥协与中间的政策。

2、台湾的"总统制"与"宪政"格局
虽然世界各国之总统制多以美国为蓝本,但并未尽同,固不可贸然地将总统制的弊端迳行附会于台湾的"总统制"。与美国宪法比较之后,能发现一些台湾"宪制"上的迥异之处,对各政党的权力分配与"宪制"稳定有着微妙影响。

首先,台湾的"最高行政机关"仍名归"行政院"而非"总统",而"采用总统制国家之宪法,均明白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如美国宪法,于第二条第一项明白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台湾"总统"以"国家安全会议"机制和"行政院院长"任免权来掌控行政权,其行政责任却由"行政院院长"向"立法院"承当,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原则之前提"权责平衡"相悖,在各类"总统制"中当属恶者,为"总统"独裁与擅权大开方便之门。

其次,复议制度中,"总统"并无对"立法院"的否决权,"立法院"只需逾半数即能维持原案,且不经对"行政院长"之不信任案不能被"总统"解散,如此"俱损性"机制反而强化了"两院"的分立,令"立法院"事实上保留相当独立的"立法权";另一方面,半数之限大大加剧了"立法院"内的政党之争,尤其在今天"三党不过半"的格局下,增强了在野党联合杯葛行政机关的能力。而且,如在适当时机提出对"行政院长"的不信任案,通过重新选举而获取"立法院"之绝对多数地位,届时,"总统"基于行政效率考虑将不得不委任一�"立院"多数政党籍的"行政院院长",行政机关的"一元合法性"也由此变为"二元合法性"。在目前岛内的政治情势下,这种设计几乎可以肯定是有利于民进党的提前执政。这意味着台湾的"总统制"将呈现法兰西第五共和"半总统制"下的"左右共治"的局面,相信在"修宪"过程中的国、民两党谈判代表不会不估计到这种发展的,第四次"修宪"的真实用恐怕就在这里。

再次,"立法院"的"阁揆同意权"被取消后,"总统"提名"行政院长"人选不再受"立法院"监督,"行政院长"连战自去年6月以来不能上"立法院"作"施政报告"的"两院"僵局得以解决,但是,只要"行政院长"不能获�"立法院"多数支持,行政与"立法"两机关之间的冲突就不可避免。"行政院"对"立法院"通过的法律、决议不满要求复议,由于增设了"立法院"复议的限期,如果"立法院"超过期限未议决,"行政院"可自行另定。可以想见,"行政院"势必充分运用这一手段,令"立法院"疲于奔命,同时,"立法院"内的政争趋于白热化,少数党将不遗余力地采取拖延、疲劳战术,令"立法院"复议议决难产。

最后,即便如前所述,民进党最终执"行政院长"职,并控制"立法院"过半席位,激烈的政争不会稍缓,很可能从"两院"转移到"府院"之间,在"总统"与"行政院长"间爆发。这次"修宪"中至少有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即一方面固然是国、民两党"联手合作"完成政治分赃,但是只要关系民进党执政利益,民进党决不退让,换言之,"独台"问题尚可充当谈判筹码,民进党的执政进程却不容受阻。一旦上台,握有空前资源与具"立法院"多数支持之"合法性"的民进党籍"行政院长"是不会不向"总统"发起挑战的。届时,行政机构内"同居的危机"似将取代"共治"的幻想。"行政院长"之副署权取消后,"总统"可跳过"行政院长"直接任免阁员,实际上架空"行政院长",一如魏玛共和国时期,兴登堡总统常用行政命令立法,绕开与议会的冲突。

当然,以上讨论均以国民党暂时保�"总统"之位为前提。"修宪"中,民进党深知若同意国民党的"总统"扩权和"总统选制"采绝对多数的方案,只能更有利于国民党,但为长远计,以"冻省"和停、废未来"国代"与乡镇市长、市代表选举相交换,瓦解国民党的地方选举基础,还是值得的,因此,与国民党合作通过前项"修宪案",并达成将后项--"总统选制"与停、废"国代"、乡镇自治选举列入"第二阶段修宪"的"两党协议书"。

3、未来的台湾"宪政"将是动荡与强权共存
长期而论,Linz所谓的总统制的弊端--民主的不稳定、总统擅权的危险与公共政策的僵硬,即便在深富民主传统的美国尚且引为诟病,在民主化未久的台湾更将是不可避免的,并已经得到了许多相关观察、研究从不同角度的证实,决定了未来台湾政局的主旋律将是动荡与强权共存。其中关键是"总统选制"的"零和博弈性","第二阶段修宪"采绝对多数更因此加强了政治与社会的两极化倾向。考虑到"总统"的"任期刚性",在以"拗相公"和"逆势操作"著称的李登辉1996--2000年任期内,这一趋势只会强化。所以,历经四次"修宪"达成所谓"超级总统制"的台湾"宪制"本身即是未来台湾"宪政"动荡的主要根源,并在动荡中凸显李登辉的强权。

具体地说,台湾的"宪政"动荡将包括三方面:其一,"修宪"仍将继续下去,�"宪制"的频频变更就是"宪政"的最大动荡。一方面,李登辉出于"独台"意图,为了给"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架桥铺路,不断设计新的政权体制,"修宪"则成为其蚕食"五权体制"、推行"独台"体制的唯一途径。台湾学者也承认"宪政改革"使"国民党政权完成本土化的正当性转化,也使得台湾内部各种关于国家认同的不同见解和政策主张,得以在宪法的架构中进行理性的辩论与沟通,有助于台湾生命共同体意识的凝聚。"而且,另一方面,"宪政改革充其量只是解决了国民党的正当性转化,却未能使宪政体制的设计走向合理化与建立共识",以第四次"修宪"为标志,"国民党所谓的'第二阶段宪政改革',亦即以宪政体制合理化为目标的宪政改革势将登场"。 政党政治将充分介入和推动"修宪"的继续,以此次"修宪"中的"党对党谈判"和各党中央对各自"国大"党团的操控等典型的"政治分赃"样式为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相对于过去以基层选举为主的政党政争重心,将转变到围绕"宪制"资源的争夺、寻找实现其政党目标与纲领的新的"合法性"来源之上。

其二,"修宪"过程内含的悖论又是"宪政"震荡的主因。一方面,李登辉在大陆与国际社会强烈反"台独"的限制下,其现有制度框架内争取"台独"的边际可能已趋于零,惟有通过扩大可能性边际,"修宪"就成其现有政治资源下最可行的工具。但同时,基于政党力量对比的迅速变化,他还面临另一个任务,即道格拉斯.诺斯分析制度变迁的原因时提到的"谈判力量的均衡即将被打破之前,企图运用现在制度内政治资源优势来完成对未来不利的均衡对比的一个事先的制度制约,以抵销未来的不利均衡"。 "修宪"是李登辉为"独台"与民进党进行政治利益交换的工具,又要在出让权力空间的同时避免其自身资源的削减,如此吊诡无疑等于为"修宪"埋下定时炸弹。

其三,"修宪"不断,就将把"修宪"中的冲突带进"行宪",权力机构间、政党间互动重点就将是斗争和制衡先于合作,不仅无法缓减"宪制"缺陷的负面作用,反而促其极大化,结果是"总统制"、政党制度、社会矛盾等都将在充满变数的"修宪"互动中分化组合,不仅引发"宪政"的震荡,更将导致政治力量对比的重大改变,从而影响到公共政策的制定。Linz的研究表明,在拉美的总统制民主国家(还有菲律宾)中存在着一个吊诡,即虚弱与缺乏纪律的政党和行为狭隘与自利的的议员本来极可能促成多党制,而非我们通常看到的"总统制"更多的与两党制相连(如1987年以来韩国从多党制向两党制的转变),其原因是总统制下总统更多地从政党以外获得支持,甚至再选时更换政党的"背党性(Anti-party)" 。我们注意到,在成功打压"反修宪"和"反冻省"联盟后,国民党"十五大"显示党内"高度统一",强势"总统"与其所属弱势政党格局已经形成。可以设想,随着台湾政局的发展,不仅有可能出现李登辉与民进党的公开结盟,继而"独台"与"台独"的合流也将彻底改变海峡两岸的局势。

四、结语

我们研究台湾"宪制",不仅基于"宪制"的"元合法性"是所有政治活动的根本制约,希望从中了解到决定现在与未来长期的制度性因素,从而得到台湾政治发展的理性预期;更重要的是,通过"宪制"内部权力结构及各政党在其中互动的分析,发现决定性的政治因素,因为我们深知,政治需要本身往往是出人意料,能够超越甚至改变游戏规则本身的。

尽管如此,长时段内公共政策制定的理性与否却赖于制度的理性,后者决定于是否充分虑及人性的弱点,如人的非完全理性和对派性斗争的热衷等,通过权力间的竞争与制衡将这种人性弱点的危害减至最低的制度设计。这也是"宪政主义"的内在要求。反观上述台湾"宪政"制度所暴露出来的制度的失衡,有理由对因此而难以克服的公共政策的非理性倾向,以康德主义的悲观态度来看待它对未来两岸局势的影响。

1. 转引自吴野, 1996:"'半总统制'之探讨",台北:《美欧月刊》,Vol.11.No.1(1996年1月号)。
2. Linz, Juan J.1994. "Presidential or Parliamentary Democracy", The Failure Of Presidential Democracy (Edited by Juan J. Linz and Arturo Valenzuela), p.6, The Joa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3. Ibid. pp.7-10.
4. 林纪东, 1989:《比较宪法》, p.422, 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5. 崔之元,1995:"总统制、议会制及其他",香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5年秋季卷。崔文还给出了转引自Shugart and Carey(1992)(Presidents and Assemblies, p.7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德国1930至1932年间总统行政命令立法显著增加的数字,参见下表:
议会通过立法 总统行政命令立法
1930 98 5 1931 34 44
1932 5 66

6. 曾建元, 1997:"九O年代国民党主导台湾宪政改革之研究",台北:《中山人文社会科学期刊》, Vol.5, No.1 (1997年2月号)。
7. 道格拉斯. 诺斯, [1990],1994:《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p.113,上海三联书店。
8. Linz, ibid. p36. Linz并引用了Scott Mainwaring "Presidentialism, Multipartism, and Democracy: The Difficult Combination"一文,Mainwaring以巴西为例生命了总统制下总统对其制度的背党性,并指出不仅因为个人和政治文化,政治结构是更重要的。该文载于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Vol.26(1993), No.2, pp.198-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