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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天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表明媒体在报导公众人物时享有至高无上的自由


关系言论自由与诽谤之间的关系。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博士﹑杜克大学政治学副教授史天健8日接受多维社专访时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的言论自由原则表明﹐媒体在报导公众人物时享有至高无上的自由。


史天健说﹐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院专门有一门课﹐讲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第一修正案即﹕国会就下列情况不得立法﹕建立宗教或禁止自由信教﹔限制言论或出版自由﹔人民和平集会或为使冤屈得以昭雪而向政府和平请愿的权利(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这样﹐美国的言论﹑出版自由在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不得立法"原则中得到充分﹑完全的保护。因为宪法制定者认为﹐保护言论出版自由﹐这是美国民主立国之本。

那么﹐在媒体的言论出版自由和诽谤之间有没有界限呢﹖史天建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苏里曼状告纽约时报案(Sullivan vs. New York Times Co.)﹐为媒体报导公众人物确定了几大原则。

1964年﹐阿拉巴马州Montgomery城警察局长苏里曼认为﹐纽约时报在警方平息小石城骚乱时滥用武力的报导中损伤了他的名誉﹐于是他一纸将纽约时报告到法院﹐要求赔偿50万美元。几经审理﹑上诉反复后﹐案件送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史天健说﹐联邦法院经审理后裁定苏里曼败诉。法院认为﹐首先﹐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但对于公众人物来说﹐从成为公众人物之日起﹐事实上已经自愿放弃了个人的部分隐私﹐接受舆论的监督﹐因为人民的知情权重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苏里曼官任警察局长﹐属于公众人物。

其次﹐媒体的报导也不能毫无限制﹐问题是限制在什么地方。联邦法院通过这一案例﹐将界限定在媒体是否在报导时有意对公众人物恶意中伤﹐而这种恶意中伤是指媒体未经查证的报导﹐只要没有证据表明媒体是"事实恶意"(Actaul Malice)即可﹐因为媒体不可能完全掌握事实真相﹐特别是在事发之后的短时间内更是如此﹐但只要媒体对事实有过查证﹐不论事实真相如何﹐都不构成故意的恶意中伤。

再次﹐对于媒体恶意中伤的举证须由状告媒体的原告一方做出。法院认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旦规定由媒体承担举证责任﹐媒体可能面临官司缠身的局面﹐须付出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也可能因承担高昂的律师费引起财务危机﹐或者为避免上述情况而自觉在报导中自律﹐从而削弱媒体的监督作用。所以﹐法院裁定﹐媒体被告时﹐无责任举证表明已方无罪。

法庭最后宣判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向公众人物"不加阻拦地﹑尖锐地﹑广泛地"(uninhibited, robust, and wide-open)批评加以保护﹐除非有证据表明该批评是故意撒谎或"全然不顾"(reckless disregard)事实真相。

史天健最后说﹐当然﹐媒体也不是"无法无天"的﹐如果媒体在报导非公众人物时﹐其言论出版自由就不受上述原则保护﹐容易吃上"诽谤罪"官司。但在报导公众人物时﹐享有至高无上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