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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莫塞利茨 赵晓力译

社会整合和系统整合:洛克伍德、哈贝马斯、吉登斯



  摘要:本文考察了洛克伍德、哈贝马斯、吉登斯对社会整合/系统整合之间的区分进行概念化的不同方式,本文认为洛克伍德的概念化(经过一些修正)要比另两位理论家在逻辑上更为一致,也更有启发意义。

  在对社会转型进行经验研究时,社会整合和系统整合这种划分是一个很有用的工具。1用眼下正出名的一些二分法对它进行改造或超越的各种努力,又把它跟社会学理论中的一些核心争论挂上了钩,像功能主义解释的地位,主观主义社会学和客观主义社会学(subjectivist and objectivist sociologies )的联系,以及对社会现象进行本质主义描述(essentialist accounts)的问题,等等。本文关注的是哈贝马斯(1987)、吉登斯(1984)如何重构洛克伍德(1964)的区分,并认为他们的努力并不是非常成功,保留洛克伍德最初的阐述(经过一些修正)更为有用。

  洛克伍德

  对于洛克伍德(1964:244-56)来说,社会整合和系统整合的划分使学者能够敏感地以两种不同的方式看待社会整体;而这两种不同的视角带来的则是对社会秩序或混乱(social order or disorder)的不同机制描述(mechanisms accounting)。社会整合指的是\"行动者之间和谐的或冲突的关系\",而系统整合则着眼于\"社会系统各部分\"之间相容或不相容/矛盾的关系。

  从行动者和他们之间的关系的角度看待社会整体,导致了从社会合作/社会冲突的角度研究社会秩序/社会混乱问题。这些都是行动者在他们认识社会世界的基础上,发展策略以保护或促进(他们所认为的)自己利益的结果。而在系统整合的层面,重心从能动作用视角转向系统视角。占据中心舞台的不再是行动者,而是\"系统各部分\"。

  洛克伍德认为,帕森斯式的功能主义者以制度眼光看待系统各部分。或者更确切的说,帕森斯把社会系统划分为四个子系统(适应、目标达成、整合、模式维持[latency]--简称AGIL)的过程中,系统各部分就是制度:经济制度(A)、政治制度(G)、法律制度(I)、家族/宗教制度(L)。这样一来,社会秩序或社会混乱的问题就成为某些制度化的价值/规范的复合体(complexes of institutionalised values/norms)彼此如何和谐或不和谐相处的问题。比如,在一些后发展国家,属于模式维持子系统的关于女性行为的传统父权制规范,就可能与属于正在高速工业化的适应子系统的更为个人主义的规范预期发生冲突。2

  但对洛克伍德来说,系统各部分之间的不相容(incompatibilities)也可能采取另外的形式。倘若从马克斯主义的观点看待系统整合/系统解体(disintegration),这种不相容就以规范性的/非规范性的或制度内核/物质基础(institutional-core/material-substratum)的形式出现。或者,如洛克伍德在他最近的著作中所表述的那样(Lockwood 1992),区别发生在一种规范的秩序和一种事实的秩序之间:事物在法律上(de jure)的状态,价值/规范通过确定每个社会角色的权利和义务调整着社会行为,由此导致建构一种稳定的地位等级制;以及事实上的(de facto)状态,社会行为首先被经济领域内外分化的资源控制和分配,塑造成非规范性的、功利主义的样式。(前一个维度主要是涂尔干社会学传统理论化的,后一个则主要是被马克思主义所理论化。)

  尽管洛克伍德把这种特定类型的系统不相容置于社会转型理论的核心是正确的,但他对这两种不相容的系统部分进行概念化的方式却产生了严重的困难。对于规范的/非规范的这种划分,不管你怎么界定(比如说)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生产力,它们仍明显地需要某些规范,这种规范则是对不同程度的制度化的描绘(portraying)(Mouzelis 1991:53-9,1993)。不仅如此,洛克伍德把非规范的(non-normative)与功利主义的混为一谈也产生了含混不清,因为洛克伍德自个儿都承认,功利主义的行为也需要\"合理\"(rationality)这一规范(1992:357-8)。

  当这一区分用制度内核和物质基础的方式来表达时(在洛克伍德的早期阐述中),同样的困难也产生了。这暗示着后者并不需要制度化的规范,在本体论上(不知何故)与前者不同。

  避免上述立场本质主义内涵的一个办法,是抛弃洛克伍德对系统不相容进行概念化的方式。如果从所有系统部分都需要规范性调整这个前提出发,那就没有一个系统部分是\"非规范性的\"。系统部分通常指制度化的规范/角色的复合体(institutionalised complexes of norms/roles)。无论什么样的制度复合体,比如家族、法律、宗教,或者科学、技术、私有财产,都是如此。所有这些都涉及(refer to)制度;如果这一点成立,那么马克思主义的变体和帕森斯式的变体中的系统矛盾反映的就是制度之间的不相容,也就是不同制度化的规范/角色的复合体的不同逻辑的不相容。

  接受上述前提并不一定要抛弃马克思的洞见,也就是某些制度部分,这么说吧,比较经久耐用(durable),在变化或转型时不是那么\"易变(malleable)\"。但是,这种制度化的规范/角色复合体的不一样的易变性(malleability)或耐久性(durability),不用本质主义的物质的/非物质的(material/nonmaterial)划分也能表达。可以论证,比方说,某些制度较少可变性,难以变化,因为强有力的利益集团多多少少有目的地支持着它们。

  不用说,因为制度不应被概念化为具体的人形的实体(reified anthropomorphic entities),不易变的制度复合体的逻辑压过(prevalence)易变的制度复合体的逻辑并不能自动发生。这常常要求在分析的社会整合层面,也就是在行动者,他们的策略和这些策略的意外后果的层面展开斗争。换句话说,正如洛克伍德正确论述的,系统矛盾并不自动产生社会转型。为了估量系统不相容是否带来社会变迁,和/或看看是何种变迁,必须把着眼点放到行动者如何处理矛盾上来:对制度之间的不相容,他们有多清楚,为保持或改变矛盾的现状,他们都做了些什么,等等。

  举个例子,在当今英国,在制度化的经济领域生产力和竞争力的逻辑,与帕森斯(Pasons and Platt 1973)所称的高等教育领域认知理性(cognitive rationality)的逻辑之间,存在着越来越大的矛盾。用1974年世界经济危机以来居上风的政治和社会力量均衡的眼光来看,更易变的教育制度,被不那么易变的经济制度,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殖民了--这一点也不奇怪。殖民并不是自动发生的,它采取了在英国的大学里逐渐用管理逻辑(managerial logic)取代学术逻辑的形式。这就使得学术界内外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纷纷采取了殖民和反殖民的策略。

  关于制度复合体的多种易变性,还有最后一点。遵循韦伯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批判,应当强调,不能以一种跨文化、超历史、普遍的方式认定某些制度(比如说经济制度)总是比其他制度(比如宗教制度、家族制度)更不易变。各种制度易变性的程度是一个经验问题;不能以一种扶手椅中的、先验的态度,通过建构这样一些误导性的二分法(如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来决定。

  总结本节,如果接受上面的论述,社会整合指的是行动者之间的合作/冲突关系,而系统整合指的是\"各部分\"之间的相容/不相容,而这些部分总是被看作表示着(portraying)不同程度的耐久性/易变性的制度化复合体。通过这一修正,社会整合/系统整合的区分变得前后一致而具有分析性--它使得对同一社会现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透视。从社会整合的角度看,焦点是具体的行动者和他们在时空上的关系/互动(relations/interactions);从系统整合的角度看,焦点转移到制度复合体,这是一个虚拟的规则/规范秩序(virtual order of rules/norms),用吉登斯的话来说,只有当行动者在特定情形下为了行动和互动而凭借它们时才显示出来。用语言学的话讲则是,社会整合涉及的是横组合层次(syntagmatic level)(时空中的具体互动),系统整合涉及的是纵聚合层次(paradigmatic level)(规则之间超越时空的逻辑相容/不相容)。3

  哈贝马斯

  哈贝马斯在采用社会整合/系统整合这一区分的时候,保留了洛克伍德能动作用/系统这一视角。社会整合指的是对社会世界的一种\"内在的(internalist)\"、能动作用导向的观点,而系统整合则指一种\"外在的(externalist)\"的视角,\"穿越并超越(reaches through and beyond)行动取向\"。这是观察者的视角,他不是从卷入其中的行动者的角度,而是从系统及系统维持并再生产自身的功能要求的角度考察社会取向/社会行动(Habermas 1987:117)。

  给定了这种能动作用/功能主义的视角,哈贝马斯在处理社会秩序问题的时候,区分了两种行动协调机制(action co-ordinating mechanisms)。从社会整合的角度看来,行动的协调建立在\"一种规范保证的或沟通达及的共识\"的基础上;而在系统整合的层面,协调则奠基于金钱和权力这种系统的引导媒介(systemic steering media),它们多多少少\"自动地\"调整着行为。这后一种情况,行动的协调是由在行动者的背后(姑且这么说吧)起作用的系统机制所保证的,这种机制不必是规范上达及的同意,也不必是互相的理解(1987:117ff)。

  哈贝马斯阐述的第三步,是运用帕森斯的AGIL模式把协调的系统整合机制和他所说的系统(适应和目标达成子系统)连结起来,而把社会整合机制和他所说的生活世界(对应于帕森斯的整合和模式维持子系统)连结起来。

  这位德国社会哲学家采纳了进化论的框架,他论证说,在初民社会,行动协调的社会整合和系统整合机制还没有出现明显的分化。随着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分化就在系统和生活世界之间发展起来了,现代社会则显示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各制度领域的清晰分化,系统引导媒介在市场领域(A)和国家领域(G)协调着行为。与此同时,在其他领域,随着传统规范的衰落,\"问题区域\"或不确定的区域出现了,这里行动协调只能在沟通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的基础上达成。从这一视角出发,现代性的病理,即是生活世界引导被媒介殖民了,而这种引导媒介只\"适合\"于经济和政治领域的。随着传统规范调整的退却,沟通协调(communicative co-ordination)被引导媒介的协调所取代,这导致了生活世界的非人化(1987:163ff)。

  通过这第三步,哈贝马斯把协调机制和特定的制度领域连结起来(比如,引导媒介和帕森斯的A、G子系统),从而偏离了洛克伍德的最初设想;对洛克伍德来说,内在/外在的视角,或社会整合/系统整合的视角,以及这种视角所要求的适当的机制(冲突、矛盾),适用于所有的制度领域。不管他考察的是一个经济企业,一个公共机构,一个宗教组织,还是一个家庭集团,洛克伍德可以同时从社会整合和系统整合两个角度看待这些社会整体(和它们的秩序/混乱问题):同时用能动作用(冲突/合作机制)和系统的、功能主义的说法(制度化的各部分或各子部分之间的相容/不相容)。

  对哈贝马斯来说,情况已经不再是这样的了,因为外在视角不光与协调的引导媒介,而且还和A、G两个子系统系统地(systematically)连结在一起。这就产生了一些问题,原因很简单:把方法论上的区分(内在视角和外在视角)与实质上的区分(引导媒介协调着系统,即经济的和政治的制度领域)混为一谈带来了一大堆混乱。4这导致了这样一个假定,那就是外在的/功能主义的视角只适合研究经济和政治子系统,内在的视角只适合研究生活世界(I和L子系统)。这显然不对,因为哈贝马斯自己都承认(1987:311),协调的沟通性形式(communicative forms of co-ordination)不光在生活世界,也在适应和目标达成子系统发挥着作用。

  当然,哈贝马斯可以这样捍卫他的观点,他可以论证,在后一种情形中,沟通性理解的协调功能是微不足道的,或者从属于引导媒介的功能。但是,这在经验上是一个没有确定答案的问题,如果承认在经济和政治组织(polity)中非引导媒介的重要性将视情况而定--比方说,在劳资关系谈判中,这种非引导媒介是极为关键的(Mouzelis 1991:179ff)。

  和上述问题无关的是,把A、G子系统称为系统,把I、L子系统称为生活世界使这两个词有了确定的含义(builds into the very definition of these two terms),并因此先验地解决了每一种制度领域中引导或非引导的协调机制到底有多重要这个实质性、经验性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这给人一种错误的印象,好象不能从经济和政治主体的生活世界的角度研究经济和政治制度。换句话说,它给人一种不存在经济或政治的生活世界的错误印象。

  总而言之,洛克伍德的视角论(perspectivism)(即他在能动作用视角和系统视角之间所做的区分)和他设定的整合机制在逻辑上是一致的:合作/冲突与能动作用视角相连,相容/不相容与系统视角相连。相比之下,哈贝马斯的视角论(即他的内在的/外在的区分)和他的协调机制在逻辑上是不一致的,因为,他非常不恰当地把引导媒介的协调置于经济和政治制度的范围之内,又把协调的沟通性机制置于其余的制度领域。

  吉登斯

  最后,在吉登斯(1984)那里,社会整合/系统整合的划分相对于洛克伍德最初的设想就走得更远了。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目的在于超越社会科学中主观主义、客观主义的两分,在这一前提下,他拒绝能动作用/系统或内在的/外在的这种划分,而是试图用社会整合/系统整合这样的概念替换社会科学中微观/宏观这样的视角。

  对吉登斯来说,社会整合要求的是这样一种机制,这种机制把行动者行为的相互性(reciprocity)带进\"共同在场的环境,并理解为遭遇中的连续和遭遇的断裂(understood as continuities in and disjunctions of encounters)\";系统整合则指\"行动者或集体跨越扩展时空(extended time-space)、超出共同在场条件的相互性\"(1984:376-7)。这意味着,共同在场或面对面的遭遇需要的是社会整合(即相互性的过程在时空上扩展得不是太厉害),而共同在场的缺失(absence of co-presence)则与系统整合(即超越于时空之外的相互性过程)相连。

  和哈贝马斯一样,吉登斯的阐述也产生了严重的困难。他的微观/宏观或局限的/扩展的时空概念和他的相互性达成机制在逻辑上也是不相容的。更确切地说,吉登斯在把\"局限的\"时空视角和共同在场或面对面的遭遇联系起来的时候,没有考虑到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那就是面对面的遭遇要的可能是宏观的而不是微观的相互性过程。国家首脑面对面的遭遇有可能导致行动者或集体跨越扩展时空达成相互性的协议。因此,把扩展的时空视角与共同在场的缺失联系起来显然也错了。吉登斯这里犯了一个微观社会学家常犯的错误:把面对面的互动与微观的分析层次联系起来(Mouzelis 1991:194-200)。

  吉登斯对社会整合/系统整合区分的重构还有另一个困难,那就是他对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划分的\"超越\"其实是装饰性的。他在发明另一种区分--\"制度分析\"和\"策略行为的分析\" (1984:288)的时候,事实上又把哈贝马斯的内在/外在视角和洛克伍德的能动作用/系统视角引进了。制度分析对应的多少正是洛克伍德运用系统整合的方式,而策略行为分析则对应于洛克伍德的社会整合视角。

  通过这种新的区分,吉登斯不过重新引入了他第一个竭力超越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划分。这种从后门溜进来的重新引入(姑且这么说吧),事实上是不可避免的。吉登斯这样有造诣的社会学分析家,不会把这种基本的、概念上的划分完全取消所带来的后果承担下来。超越主观主义、客观主义的二分法的唯一有效途径是在后结构主义的方向上前进:废除主体的中心地位,把社会世界看成是一个脱离肉体的(disembodied)、\"无主体的\"实践或话语组成的平面化的、无等级的链条或网络。这种把行动者视为无关紧要的看法--福科的作品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不是导致了从描述(description)走向解释(explanation)的不可能,就是导致了对社会现象的目的论表述(teleological accounts)(Mouzelis 1995:45-69)。

  由于以上各点,也看到洛克伍德、哈贝马斯、吉登斯全局上的差异,我认为洛克伍德对社会整合/系统整合区分的概念化仍然是三者中最成功的。这是因为在洛克伍德的阐述中,他的视角论(即他认为可以从能动作用和系统两个视角看待社会系统),和他认为与每种视角对应的行动协调机制在逻辑上是一致的:冲突/合作与能动作用、社会整合视角有联系,逻辑相容/不相容则与系统整合视角有联系。这种一致性在哈贝马斯的阐述中不见了,上文已经论述过,哈贝马斯以一种先验的方式,把社会的、内在的视角以及与其对应的规范性/沟通性媒介局限于一些特定的制度领域(I、L),而否认其在另外一些制度领域(A、G)的适用性。这种限制,在逻辑上和经验上,都是错的。吉登斯的视角论(社会整合涉及微观视角,系统整合涉及宏观视角)和(与每种视角对应的)行动协调机制之间也有一个基本的逻辑不一致:建立在共同在场基础上的相互性对应于微观社会整合的路径,不是建立在共同在场基础上的相互性则对应于宏观系统整合的路径。这种逻辑上的不一致源于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建立在共同在场基础上的相互性,作为一种行动协调机制,并不像吉登斯所暗示的那样,只限于微观社会整合的分析层面。

  结论

  洛克伍德对社会整合和系统整合的区分指出了看待社会世界的两种基本方式(能动作用视角和系统视角),接着也指出了对理解社会秩序和社会混乱很有用的两种机制:行动者之间的合作/冲突,和制度之间的相容/不相容。如果把洛克伍德关于基础(substratum)和制度内核的矛盾的思想,转化为耐久和不耐久的制度复合体之间的系统矛盾,这种区分就会展现出一种逻辑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在哈贝马斯和吉登斯后来的修正中却不见了。

  哈贝马斯对社会整合/系统整合区分的重构保留了洛克伍德能动作用/系统的视角(内在的/外在的),但他从这种视角引出的的整合机制却被他以一种令人迷惑的方式与特定的制度领域联系起来(系统引导媒介与经济和政治组织,非引导性媒介与其他)。

  吉登斯在则他超越社会科学中客观主义-主观主义划分的努力中,抛弃了洛克伍德和哈贝马斯内在的/外在的视角。为达到这个超越的目的,他运用社会整合/系统整合的区分来界定行动者之间的两种相互性,这两种相互性分别对应于局限的(微观的)和扩展的(宏观的)时空间隔(distantiation)。他做得并不很成功。不光是把共同在场与局限的时空联系起来是有问题的,他还在略有些不同的术语(比如策略行为分析和制度分析)的掩盖下,又把洛克伍德最初的区分引回来了。


  1 应用的例子,见Mouzelis 1990:93-157。
  2 顺着这条线对帕森斯AGIL模式的讨论,见Mouzelis 1995:81-100。
  3尽管洛克伍德并没有直接涉及这个,另外一个表述上有问题的系统矛盾的类型是,一种耐久的制度(比如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和力图分析、解释、批判或对这种制度进行合法化的制度化话语之间的矛盾。马克思主义者通常把前者(我们姑且称之为P)归为物质基础,把后者(姑且称之为I)归为意识形态上层建筑。这里,P比I更为坚固、更不易变化这种直觉概念很有用。 然而,这种用物质的对精神的表达P-I关系的方式,产生的问题比它解决的还要多一些。特别是在社会科学的后实证主义、反本质主义阶段,强调的重点是对社会的话语和符号的建构。如何把物质的/精神的(material/ideal)区分翻译为非本质主义的说法?只能通过区分一阶话语和二阶话语(first- and second-order discourse)。不管是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宗教制度还是家族制度,你都会发现一阶话语实践和二阶话语实践,老百姓(lay persons)通过一阶话语实践实践,在一个循环的基础上再生产主要制度,二阶话语实践则可以被认为是专家理解、批判、合法化或捍卫这些制度的尝试。一阶话语和二阶话语都需要解释或理论,它们的基本区别是,后者是\"关于理论的理论\",是对千百万老百姓在市场的日常互动中所使用的一阶解释的二阶解释。当前,尽管二阶话语实践显著地影响着一阶话语实践(反之亦然),但仍然有一种感觉,二阶实践比一阶实践更\"软\",更易变。用前面的例子说,在非革命的环境下,改变I比改变P更容易一些。又比如,在一个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改变社会科学家所掌握的关于私有财产的理论,比改变作为千百万买者和卖者的一阶话语的真实的私有财产制度,要容易得多。
  4 顺着这个路子对哈贝马斯沟通理论的批判,见McCarthy 1985;Mouzelis 1991:177-81。


原载《社会理论论坛》1997年第3期,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主办


《世纪中国》(http://www.cc.org.cn/) 上网日期 2001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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