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人权观念的文化差异及其在中美宪法中的体现
James Sellman
转自宪政文本
这 篇 文 章 阐 明 传 统 中 国 与
西 方 对 人 性 的 观 点 的 一 些 主 要 差 异 , 以 显 示 这 些 哲 学 观 点 形 成 了 不 同 的 社 会 及 政 治 价 值 , 这
些 价 值 反 映 了 作 为 中 国 及 美 国 政 治 宪 法 基 础 的 不 同 人 权 理 论 。 我 想 要 证 明 的 是 , 我 们 可 以 从
这 两 个 传 统 中 , 发 展 出 一 个 我 所 谓 “ 有 机 契 约 ” 的 研 究 宪 法 理 论 的 新 途 径 。
文 章 分 为 两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把 中 国 及 西 方 — — 主 要 是 儒 家 和 康 德 — — 对 人 性 的 观 点 两 相 对 照 ; 第 二 部 分 则 谈 政 治 的 分
歧 , 尤 其 在 宪 法 理 论 方 面 。
一 、 人 性
一 般 而 言 , 集 体 主 义 强 调
社 会 的 利 益 优 先 于 个 人 的 成 就 , 自 由 主 义 的 民 主 理 论 倾 向 于 强 调 个 人 的 实 现 是 目 的 , 社 会 关
系 乃 是 达 到 该 目 的 的 手 段 。 而 传 统 中 国 , 尤 其 儒 家 的 人 性 模 型 的 特 色 在 于 个 人 的 和 政 治 的 实
现 被 视 为 是 相 辅 相 成 的 。 一 个 人 在 自 我 修 身 、 修 养 上 的 成 就 为 社 会 和 谐 成 就 的 抑 扬 起 伏 , 提
供 了 基 调 , 而 且 就 一 般 儒 家 而 言 , 尤 其 是 统 治 者 的 自 我 修 养 不 仅 影 响 社 会 秩 序 的 调 和 , 他 个
人 在 礼 仪 行 为 上 的 成 就 更 可 以 使 宇 宙 趋 于 和 谐 。 我 们 必 须 牢 记 , 统 治 者 地 位 的 重 要 性 在 于 统
治 者 反 映 并 代 表 了 社 会 的 关 注 — — 在 以 下 三 小 节 中 , 我 要 指 出 , 在 民 主 社 会 中 我 们 必 须 把 自
己 当 做 是 统 治 者 【 1 】 。
保 守 主 义 的 和 自 由 主 义 的
民 主 政 治 理 论 , 一 般 而 言 , 主 张 不 同 的 人 的 概 念 。 当 代 “ 西 方 ” 政 治 理 论 中 有 一 个 强 烈 的 倾
向 , 即 强 调 个 人 主 义 、 自 由 、 平 等 和 独 立 。 既 然 康 德 为 许 多 当 代 政 治 理 论 提 供 了 基 础 , 就 让
我 们 用 他 的 思 想 来 作 为 一 个 例 子 。 虽 然 康 德 所 谓 的 权 利 通 常 是 指 在 契 约 下 所 创 造 出 来 的 民 权
, 但 他 确 实 允 许 自 由 的 内 在 权 利 , 及 与 此 息 息 相 关 的 内 在 平 等 , 且 一 个 人 自 我 自 主 ( S u i
J u r i s ) 而 无 过 失 ( J u s t i ) 就 是 独 立 【 2 】 。 事 实 上 , 古 典 契 约 论 者 ?如 胡 克 、
霍 布 斯 、 洛 克 、 卢 梭 ) 把 自 由 、 平 等 、 独 立 这 三 个 不 可 剥 夺 的 属 性 , 赋 予 先 于 契 约 的 个 人 。
正 如 读 者 明 白 , 当 康 德 及
其 他 人 谈 到 “ 个 人 ” ( I n d i v i d u a l ) 时 , 他 考 虑 合 理 性 、 自 主 、 自 由 、 不 可 测 知
等 等 概 念 ; 我 们 必 须 知 道 , 当 读 者 在 中 文 中 看 到 “ 人 ” ( P e r s o n ) 一 词 时 , 他 考 虑 到
的 是 不 同 的 意 象 , 如 同 等 ( P a r i t y ) 、 一 致 ; 而 儒 家 考 虑 的 是 人 的 典 范 、 及 通 过 自 我
修 养 而 得 到 的 创 造 性 成 就 , 尤 其 是 礼 节 仪 式 行 动 。
⒈ 平 等 与 同 等
许 多 对 于 平 等 的 看 法 , 尤
其 是 对 于 数 学 上 的 相 等 , 都 采 取 一 种 静 态 的 、 非 时 间 性 的 、 实 体 论 的 方 法 。 “ 同 等 ” 则 是 基
于 对 社 会 环 境 和 历 史 的 互 动 构 成 的 一 种 动 态 理 解 。 限 于 篇 幅 , 我 将 把 焦 点 放 在 政 治 理 论 中 对
于 “ 平 等 ” 的 三 个 不 同 的 解 释 上 , 虽 然 三 者 并 不 必 然 相 互 排 斥 。 我 们 可 以 把 三 者 串 联 起 来 ,
并 使 “ 同 等 ” 这 一 概 念 为 利 益 多 元 论 提 供 基 础 。
第 一 个 乃 是 古 典 的 诠 释 ,
即 认 为 平 等 的 先 决 条 件 是 在 同 一 个 标 准 之 下 的 平 等 。 这 个 看 法 通 常 援 引 亚 里 斯 多 德 《 伦 理 学
》 ( 5 . 6 ) 和 《 政 治 学 》 ( 1 . 2 ; 3 . 1 ) , 来 建 立 一 个 要 求 法 律 之 前 人 人 平 等 的 正 义
理 论 【 4 】 。 尽 管 我 们 可 以 利 用 恰 当 的 “ 公 民 ” 定 义 — — 即 不 将 任 何 团 体 或 个 人 不 公 正 地 排
除 在 外 — — 来 建 构 一 套 完 全 公 正 的 宪 法 和 法 律 , 但 所 谓 同 一 原 则 下 的 平 等 理 论 , 确 实 很 难 为
其 公 民 做 出 恰 当 的 规 定 。 虽 然 它 提 供 了 平 等 的 民 权 , 它 却 无 法 规 定 其 它 社 会 财 物 的 公 平 分 配
。 同 一 原 则 的 平 等 理 论 并 不 容 许 财 务 的 公 平 分 配 , 即 罗 尔 斯 ( J o h n R a w l s ) 所 谓
的 差 异 原 则 。 同 一 律 的 平 等 理 论 对 于 人 的 生 命 缺 乏 一 种 时 间 性 的 了 解 ; 它 没 有 考 虑 到 变 化 。
第 二 种 平 等 理 论 , 即 “ 机
会 的 均 等 ” , 试 图 克 服 这 些 缺 点 。 机 会 均 等 保 证 所 有 的 团 体 , 尤 其 是 那 些 不 富 有 的 , 都 有 相
同 的 机 会 获 取 那 些 并 未 恰 当 分 配 的 社 会 财 物 , 以 此 规 定 社 会 财 物 的 恰 当 分 配 。 虽 然 机 会 均 等
理 论 承 认 人 与 人 之 间 有 基 本 的 差 异 , 且 试 图 提 供 机 会 来 改 善 这 种 差 异 , 这 种 思 考 方 式 却 仍 然
具 有 一 项 严 重 的 缺 陷 , 它 包 含 一 个 巧 妙 的 循 环 论 证 。 它 假 定 每 一 个 人 , 包 括 穷 人 , 都 具 备 相
同 的 能 力 去 利 用 他 们 “ 平 等 的 ” 机 会 。 机 会 均 等 理 论 并 未 彻 底 考 虑 到 人 的 时 间 性 — — 如 果 在
早 期 发 展 中 有 更 多 恰 当 的 训 练 , 他 不 仅 会 有 能 力 利 用 机 会 , 且 会 更 有 能 力 创 造 机 会 。
第 三 种 , 或 许 是 最 健 全 的
平 等 理 论 , 即 “ 利 益 多 元 论 ” , 承 认 人 们 具 有 不 同 的 利 益 , 故 要 求 不 同 类 的 社 会 财 物 必 须 —
— 在 全 面 的 考 虑 下 — — 被 视 为 在 法 律 及 社 会 关 系 平 等 , 并 且 人 们 必 须 具 适 当 的 能 力 去 利 用 平
等 的 机 会 ( 同 样 地 , 在 全 面 的 考 虑 下 ) 。 利 益 多 元 论 对 人 类 生 活 中 长 期 与 短 期 两 方 面 都 考 虑
到 了 。
我 们 所 需 要 的 似 乎 是 一 种
世 界 观 , 即 相 信 自 身 利 益 和 他 人 利 益 是 互 相 决 定 和 相 关 相 连 的 。 先 秦 哲 学 中 的 有 机 论 要 素 提
供 这 种 世 界 观 , 认 为 每 一 个 特 殊 个 体 与 所 有 其 他 特 殊 个 体 在 存 在 上 是 同 等 的 — — 在 此 , “ 同
等 ” 也 是 一 个 时 间 性 的 概 念 。 特 殊 物 个 体 固 然 彼 此 互 不 相 同 , 但 由 于 它 们 在 时 间 上 彼 此 相 互
作 用 , 那 些 差 异 得 到 改 善 , 同 时 又 在 一 种 动 态 的 和 谐 中 增 强 那 些 差 异 。 同 等 不 是 同 一 的 相 同
; 而 是 说 每 一 特 殊 个 体 统 统 都 能 贡 献 其 独 特 性 , 但 并 不 ( 因 此 ) 就 是 同 一 的 。 同 等 不 是 机 会
均 等 ; 某 些 个 人 会 自 然 而 然 比 其 他 人 更 善 于 利 用 机 会 , 而 且 他 们 应 该 是 领 导 者 和 统 治 者 。 同
等 性 提 供 一 种 存 在 主 义 的 角 度 , 可 以 由 此 重 新 思 考 和 辩 护 利 益 多 元 论 【 5 】 。
这 存 在 同 等 性 的 概 念 在 道
德 方 面 派 生 出 一 个 观 念 , 我 称 之 为 “ 存 在 的 承 诺 ” ( E x i s t e n t i a l C o m m i
t m e n t ) 。 这 存 在 的 承 诺 乃 是 对 其 他 人 的 生 活 规 则 有 责 任 和 义 务 表 示 关 心 和 关 怀 的 一 种
道 德 态 度 。 换 言 之 , 对 特 殊 个 体 的 相 互 关 联 性 具 备 一 种 本 体 论 和 宇 宙 论 的 理 解 , 使 人 承 认 自
己 具 有 促 成 他 人 利 益 的 道 德 义 务 。 依 存 在 同 等 性 的 观 点 来 理 解 , 他 人 的 价 值 对 个 人 自 我 是 意
义 重 大 的 。 这 种 存 在 承 诺 的 观 念 非 常 类 似 于 许 多 西 方 传 统 宗 教 / 哲 学 立 场 , 即 主 张 人 对 他 人
具 有 某 种 基 本 责 任 , 譬 如 “ 待 人 如 兄 弟 ” 的 看 法 ; 这 也 蕴 涵 于 自 康 德 至 德 沃 金 ( R o n a l
d D w o r k i n ) 所 发 展 出 来 的 “ 尊 重 个 人 ” 的 观 念 , 因 为 根 据 这 种 传 统 , 尊 重 他 人 乃
是 我 们 的 社 会 责 任 最 基 本 的 形 式 之 一 。 存 在 的 承 诺 在 立 场 上 比 这 两 者 更 强 , 因 为 它 不 仅 是 一
种 社 会 约 定 、 协 议 , 或 一 种 理 论 的 起 点 , 更 是 存 在 主 义 同 等 性 的 一 个 基 本 特 性 — — 存 在 于 一
个 由 相 互 关 系 所 构 成 的 世 界 中 。 这 种 自 我 / 他 人 相 互 界 定 的 关 系 也 可 以 通 过 部 份 / 整 体 或 个
人 /社 会 的 关 系 来 理 解 。
⒉ 重 构 部 份 与 整 体 、 个 人 与 社 会 的 关 系
一 多 问 题 一 向 是 西 方 形 而
上 学 理 论 的 一 个 特 色 , 许 多 哲 学 家 因 而 利 用 部 份 / 整 体 的 关 系 来 讨 论 个 人 / 社 会 的 关 系 : 他
们 或 者 把 部 份 置 于 整 体 之 下 ( 保 守 主 义 与 集 体 主 义 ) 、 或 者 ( 通 常 是 自 由 主 义 者 ) 违 背 传 统
的 部 份 / 整 体 的 关 系 , 从 而 犯 下 组 合 的 谬 误 , 即 认 为 利 于 个 人 则 利 于 社 会 。 换 言 之 , 我 的 主
张 是 , 逻 辑 原 理 已 经 预 设 且 偏 导 我 们 对 个 人 /社 会 关 系 的 看 法 。
亚 里 斯 多 德 有 机 论 、 整 体
性 的 思 想 , 导 致 他 设 下 一 个 偏 重 整 体 的 整 体 性 原 理 : 整 体 大 于 其 部 分 的 总 和 。 亚 里 斯 多 德 对
于 自 足 性 有 强 烈 的 偏 见 ; 而 且 , 他 相 信 这 种 全 体 性 的 、 更 大 的 整 体 正 是 自 给 自 足 性 的 一 个 标
志 【 6 】 。 作 为 一 个 整 体 , 社 会 优 先 于 个 人 【 7 】 。 我 们 可 以 批 评 亚 里 斯 多 德 把 逻 辑 的 优 先
性 和 时 间 的 优 先 性 混 为 一 谈 ; 由 于 作 为 一 个 逻 辑 概 念 的 整 体 必 须 优 先 于 部 分 , 他 乃 将 这 逻 辑
的 优 先 性 也 视 为 一 个 时 间 的 次 序 。 因 此 , 他 犯 了 混 淆 逻 辑 和 存 在 的 优 先 性 的 范 畴 错 误 。 和 柏
拉 图 一 样 , 亚 里 斯 多 德 建 立 一 个 有 机 的 基 础 , 来 利 用 个 人 服 务 于 整 体 — — 奴 隶 制 及 其 他 酷 虐
制 度 均 包 含 于 此 【 8 】 。 在 此 , 亚 里 斯 多 德 也 犯 了 一 个 分 工 的 谬 误 , 即 把 完 美 主 义 者 赋 予 整
体 的 特 质 , 强 加 于 个 别 的 公 民 身 上 。 这 一 分 工 的 谬 误 也 存 在 于 卢 梭 “ 普 通 意 志 ” 理 论 的 难 题
背 后 。 也 就 是 说 , 当 我 发 现 ?的 意 见 不 合 乎 “ 普 遍 意 志 ” 的 意 见 时 , 我 就 发 现 我 甚 至 不 知 道 我
自 己 对 这 事 情 的 看 法 。
另 一 方 面 , 政 治 自 由 主 义
者 如 边 沁 和 穆 勒 等 人 所 招 致 的 批 评 , 则 是 他 们 犯 了 组 合 的 谬 误 , 因 为 他 们 主 张 一 个 人 的 个 人
快 乐 或 利 害 就 是 整 个 社 会 的 快 乐 和 利 害 【 9 】 。 但 是 , 如 果 我 们 严 肃 地 反 省 个 人 / 社 会 的 关
系 , 整 体 优 先 的 逻 辑 模 型 , 对 人 类 在 时 间 和 存 在 层 次 上 的 经 验 而 言 , 是 站 不 住 脚 的 。
这 正 是 从 先 秦 , 尤 其 是 儒
家 而 来 的 洞 识 , 可 以 贡 献 社 会 哲 学 之 处 , 从 儒 家 和 道 家 思 想 的 有 机 论 观 点 来 看 , 整 体 并 不 先
于 部 份 ; 相 反 的 , 部 份 / 整 体 的 关 系 是 一 种 交 织 的 、 相 互 依 赖 的 、 相 互 渗 透 的 、 共 同 推 进 的
关 系 【 1 0 】 。 对 先 秦 有 机 论 观 点 尤 其 是 老 庄 思 想 而 言 , 部 分 一 变 , 整 体 即 变 。 “ 整 体 ” 概
念 是 一 种 抽 象 。 这 不 是 说 没 有 “ 同 一 性 ” ( I d e n t i t y ) , 而 是 说 它 是 由 关 系 中 的 连
续 性 来 定 义 的 。 对 老 庄 思 想 和 易 经 而 言 , 万 物 与 任 何 一 个 及 每 一 个 其 它 事 物 都 是 彼 此 相 关 的
。 【 1 1 】 在 许 多 先 秦 思 想 家 看 来 , “ 整 体 ” 乃 是 特 殊 物 之 间 的 全 面 相 互 关 联 性 和 连 续 性 的
一 种 抽 象 或 概 括 。 他 们 的 世 界 乃 是 特 殊 物 之 间 彼 此 相 互 连 接 、 相 互 联 系 的 依 顺 所 形 成 的 多 元
世 界 ; 用 场 和 焦 点 来 形 容 这 世 界 , 最 为 贴 切 。 焦 点 就 是 构 成 作 为 场 的 大 环 境 的 任 何 特 殊 物 ;
场 就 是 彼 此 相 互 关 联 的 焦 点 所 形 成 的 动 态 过 程 【 1 2 】 。
所 以 , 从 先 秦 , 尤 其 是 儒
家 的 观 点 来 看 , 社 会 是 各 种 不 同 的 社 会 角 色 在 其 和 谐 的 相 互 关 联 中 所 形 成 的 动 态 统 一 , 是 各
种 不 同 的 社 会 统 一 体 所 形 成 的 一 种 动 态 的 统 一 体 。 孔 子 面 临 的 是 社 会 秩 序 开 始 蔓 延 扩 大 而 正
欲 加 以 调 整 的 实 际 问 题 , 所 以 他 不 过 份 关 心 抽 象 的 社 会 理 论 ; 相 反 的 , 他 想 要 找 到 一 个 可 以
在 人 与 人 之 间 直 接 运 用 的 方 法 , 透 过 教 育 来 加 以 执 行 和 落 实 。 对 儒 家 而 言 , 社 会 是 由 自 我 修
养 的 个 人 在 完 成 其 社 会 角 色 上 所 显 示 的 品 质 来 界 定 的 【 1 3 】 。
当 然 , 要 “ 西 方 人 ” 接 受
这 种 焦 点 / 场 域 关 系 的 独 特 观 点 并 不 容 易 , 因 为 它 是 一 种 所 谓 的 异 常 逻 辑 , 不 过 , 以 “ 欧 洲
” 民 族 为 中 心 的 逻 辑 预 设 却 是 不 可 掉 以 轻 心 。 在 此 , 至 少 必 须 承 认 , 破 除 传 统 上 整 体 优 先 于
部 份 总 和 的 观 念 , 是 可 能 的 — — 即 , 可 以 采 取 存 在 同 等 性 的 观 点 、 认 为 特 殊 个 人 的 存 在 优 先
于 作 为 整 体 的 人 类 和 / 或 社 会 。 如 果 我 们 接 纳 这 种 看 法 , 一 如 古 代 先 秦 儒 家 和 道 家 有 机 论 思
想 给 我 们 的 启 发 , 并 把 它 的 社 会 角 色 理 论 加 以 现 代 化 , 我 们 就 能 够 解 开 个 人 / 社 会 问 题 的 纠
结 , 从 而 解 决 整 体 优 先 性 的 问 题 和 组 合 与 分 工 的 谬 误 。
我 也 要 指 出 , 一 旦 我 们 采
取 了 一 个 不 主 张 整 体 优 先 于 其 部 分 总 和 的 世 界 观 , 即 一 个 相 互 关 联 的 焦 点 之 观 点 ; 一 旦 我 们
认 为 互 相 依 赖 的 特 殊 物 具 有 存 在 的 优 先 性 , 我 们 同 时 也 避 开 了 完 美 主 义 的 问 题 【 1 4 】 。 例
如 , 儒 家 的 “ 君 子 ” ( 圆 满 的 或 有 权 威 的 人 , 通 常 英 译 为 G e n t l e m a n ) 就 不 是 一 种
完 美 主 义 式 的 人 格 , 因 为 “ 君 子 ” 无 论 如 何 绝 不 是 一 种 目 的 论 的 产 物 。 “ 君 子 ” , 和 任 何 其
他 社 会 地 位 或 角 色 一 样 , 必 须 在 其 与 他 人 的 人 际 关 系 中 来 理 解 ; 在 儒 家 思 想 中 , 圆 满 的 人 并
没 有 一 个 既 定 的 模 式 。 儒 家 圆 满 的 人 不 是 一 个 完 满 的 达 成 ; 而 是 一 个 人 在 其 人 际 关 系 中 表 现
“ 仁 ” ( H u m a n i t y ) 与 “ 义 ” ( A p p r o p r i a t e n e s s ) 方 面 所 获 致 的
成 就 【 1 5 】 。 这 些 交 往 不 发 生 在 权 利 与 自 由 的 主 体 — — 抽 象 的 个 人 — — 之 间 , 而 是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交 往 , 是 人 们 在 实 现 特 定 社 会 及 政 治 角 色 ( 如 家 庭 成 员 、 公 民 、 朋 友 等 ) 时 所 发 生 的
相 互 作 用 。 这 些 角 色 与 互 相 作 用 总 是 在 一 定 时 间 范 围 内 变 动 。
⒊ 个 人 主 义 与 做 人 ( P e r s o n - m a k i n g )
一 般 而 言 , 许 多 当 代 西 方
政 治 论 都 从 一 个 假 定 出 发 , 即 个 人 是 分 立 的 最 基 本 的 、 不 可 分 割 的 。 分 立 的 个 人 乃 是 权 利 的
持 有 者 ; 他 是 一 个 理 性 的 、 自 利 的 行 为 者 , 可 以 自 由 地 、 平 等 地 、 独 立 地 治 理 他 自 己 的 生 活
— — 不 论 在 个 人 私 生 活 方 面 , 还 是 作 为 公 共 的 立 法 者 。 虽 然 大 部 分 先 秦 对 人 的 看 法 大 抵 被 一
种 封 建 的 经 济 及 社 会 制 度 所 偏 导 , 倾 向 于 贬 抑 个 人 的 政 治 地 位 和 民 权 , 但 有 两 点 必 须 牢 记 在
心 : 第 一 , “ 同 等 ” 概 念 不 容 许 对 独 特 的 特 殊 物 的 重 要 性 加 以 动 摇 ; 第 二 , 许 多 先 秦 政 治 思
想 家 非 常 清 楚 , 个 人 聚 合 起 来 乃 是 政 治 权 利 的 基 座 。
因 此 , 先 秦 儒 家 及 道 家 的
观 点 并 不 必 然 与 现 代 世 界 观 龃 龉 不 合 。
其 次 , 我 建 议 吸 取 这 些 先
秦 世 界 观 的 丰 富 内 涵 , 严 肃 认 真 地 ( 至 少 作 为 一 个 思 想 实 验 ) 考 虑 这 个 观 点 , 即 : 在 民 主 社
会 中 个 人 变 成 国 王 , 因 此 , 我 们 应 该 坐 上 统 治 者 的 位 子 , 承 认 我 们 的 自 我 修 养 对 于 我 们 社 会
的 氛 围 与 和 谐 , 具 有 重 大 的 、 有 意 义 的 贡 献 , 因 为 人 作 为 公 民 , 乃 是 自 我 修 养 的 一 项 成 就 ,
而 这 项 成 就 是 具 有 政 治 意 义 的 。 获 得 公 民 身 份 的 这 项 成 就 假 定 , 自 我 修 养 的 人 注 重 她 或 他 的
存 在 义 务 承 诺 , 并 在 行 为 上 负 责 任 。 在 康 德 的 观 点 中 一 直 存 在 着 一 个 危 险 , 即 如 果 人 们 自 视
为 分 离 的 、 平 等 的 、 独 立 的 行 动 者 , 他 们 的 行 动 就 会 全 然 出 于 自 利 , 以 至 于 即 使 不 触 犯 任 何
法 律 , 他 们 也 会 伤 及 他 人 或 周 遭 环 境 。 如 果 在 一 个 社 会 中 , 人 们 清 楚 他 们 的 个 人 行 为 影 响 的
层 面 广 阔 持 久 , 那 么 这 社 会 就 会 有 更 广 大 的 道 德 基 础 , 让 人 在 政 治 制 度 允 许 范 围 内 保 障 各 个
人 的 正 直 。 也 就 是 说 , 如 果 大 部 分 人 对 于 在 社 会 秩 序 中 起 一 定 作 用 的 每 一 个 人 的 必 要 都 引 起
重 视 , 那 么 少 数 人 的 利 益 — — 即 使 是 一 个 个 人 的 利 益 — — 将 受 到 保 护 。 公 平 与 合 法 程 序 在 一
个 以 造 就 人 为 导 向 的 社 会 中 受 到 支 持 。
就 当 代 “ 西 方 ” 政 治 理 论
着 眼 于 分 立 的 、 独 立 的 、 在 理 性 及 自 利 方 面 自 足 “ 原 子 个 人 ” 而 言 , 这 种 观 念 正 好 与 先 秦 儒
家 的 人 性 观 成 鲜 明 的 对 比 , 先 秦 儒 家 把 “ 人 ” ( P e r s o n ) 视 为 一 种 社 会 道 德 的 成 就 ,
“ 人 ” 是 从 社 会 的 和 环 境 的 角 度 来 理 解 的 。 儒 、 墨 、 道 思 想 对 人 的 一 般 看 法 是 : 一 个 人 必 须
实 践 不 同 形 式 的 自 我 修 养 , 以 获 致 某 种 程 度 的 权 威 性 或 真 实 性 。 一 个 人 之 所 以 为 人 不 是 与 生
俱 来 的 , 而 必 须 从 事 自 我 修 养 , 才 能 获 得 并 维 持 做 人 的 资 格 。 先 秦 对 人 的 这 种 看 法 , 不 是 一
件 “ 原 子 的 个 人 ” 观 , 而 是 人 在 与 所 有 其 他 个 人 的 人 的 有 机 相 互 关 联 中 “ 做 人 ” ( P e r s
o n - m a k i n g ) 的 成 就 。 着 意 从 事 于 做 人 , 就 等 于 使 自 己 进 入 社 会 及 周 遭 环 境 的 道 德
转 折 点 。
西 方 哲 学 的 辩 论 强 调 人 性
中 理 性 的 一 面 。 这 在 功 利 主 义 及 康 德 的 社 会 政 治 思 想 尤 其 如 此 : 不 论 人 被 视 为 自 利 的 快 乐 追
求 者 , 抑 或 道 德 义 务 的 膺 服 者 , 在 这 两 个 看 法 中 , 人 都 是 理 性 的 行 为 者 。 在 康 德 的 道 德 理 论
中 , 理 性 的 行 为 者 服 从 于 逻 辑 原 理 ; 理 性 的 行 为 者 即 是 逻 辑 的 主 体 。 甚 至 对 康 德 而 言 , 实 践
的 、 假 说 的 ( H y p o t h e t i c a l ) 推 理 也 在 实 践 的 事 务 中 运 用 。 在 尽 最 大 的 可 能 寻
求 自 利 的 快 乐 时 , 行 为 者 就 是 在 满 足 其 理 性 的 形 象 。 先 秦 儒 、 道 哲 学 家 重 视 一 种 非 系 统 性 的
美 学 模 式 的 人 , 通 过 创 造 性 的 行 动 , 尤 其 是 礼 仪 , 去 造 就 人 。 这 种 创 造 性 的 成 就 , 在 个 人 的
层 次 上 , 是 对 自 己 文 化 及 环 境 予 以 创 造 性 的 把 握 并 据 为 己 用 ; 在 历 史 的 层 次 上 , 是 对 文 化 传
统 的 维 系 和 更 新 。
在 此 , 与 西 方 个 人 — — “
不 可 分 割 者 ” — — 形 成 对 比 的 , 是 先 秦 , 尤 其 是 《 吕 氏 春 秋 》 对 于 圆 满 做 人 模 式 的 理 解 , 即
人 是 一 个 统 合 的 、 在 相 互 关 联 中 对 宇 宙 、 历 史 及 社 会 秩 序 的 “ 管 理 者 ” ( A d m i n i s t
r a t o r ) 。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 由 此 造 就 的 人 是 非 比 寻 常 的 。 并 不 是 因 为 他 或 她 是 自 满 自 足
且 不 可 测 知 的 , 而 是 因 为 : 由 于 他 自 觉 地 意 识 到 他 与 社 会 及 环 境 之 间 具 有 互 相 依 赖 和 共 同 创
造 的 关 系 , 他 已 经 向 社 会 及 环 境 条 件 开 敞 自 我 。
⒋ 不 可 测 知 与 权 威 性 ( T h e A u t h o r i t a t i v e )
统 治 者 , 或 做 人 ( 仁 ) 的
最 完 满 模 式 , 掌 握 一 国 权 威 及 威 严 的 最 高 、 最 有 权 的 地 位 , 但 必 须 注 意 : 他 并 不 仅 仅 或 大 抵
上 靠 恐 吓 来 施 行 统 治 。 虽 然 他 是 具 有 权 威 的 人 , 但 他 不 是 威 权 主 义 的 独 裁 者 ( A u t h o r
i t a r i a n ) 。 统 治 者 为 自 我 修 养 与 做 人 , 立 下 模 范 , 但 他 在 这 方 面 并 不 能 独 断 下 命 令
。 他 是 社 会 、 政 治 秩 序 方 面 有 权 威 的 “ 作 者 ” , 但 他 绝 不 是 强 人 或 什 么 大 人 物 。 统 治 者 为 他
的 人 民 提 供 所 需 , 而 不 “ 拥 有 ” 或 “ 驱 使 ” 他 们 。 通 过 自 我 修 养 的 成 就 , 统 治 者 才 能 够 吸 引
卫 道 之 士 , 为 人 民 执 行 法 律 及 秩 序 。 统 治 者 , 或 圣 王 , 应 该 在 社 会 层 次 上 为 天 下 提 供 模 仿 学
习 的 权 威 典 范 , 他 制 造 一 个 氛 围 , 使 人 民 可 以 获 益 于 宇 宙 环 境 的 恩 惠 。
现 代 “ 西 方 ” 理 论 着 眼 于
作 为 权 利 持 有 者 的 独 立 而 不 可 测 知 的 个 人 , 而 从 《 吕 氏 春 秋 》 抽 离 出 来 的 折 衷 模 式 则 着 眼 于
发 展 出 一 个 权 威 的 典 范 — — 圣 王 。 圣 王 对 于 他 在 共 同 创 造 自 我 、 他 人 及 世 界 方 面 的 关 键 地 位
, 时 时 保 持 自 觉 。 因 此 , 统 治 者 不 可 测 知 的 问 题 根 本 不 重 要 。 事 实 上 , 统 治 者 是 最 可 测 知 的
人 , 因 为 他 的 行 动 对 社 会 和 宇 宙 的 影 响 , 是 遥 远 而 长 久 的 。 这 一 类 的 圣 王 不 是 独 立 而 不 可 测
知 的 ; 相 反 的 , 他 完 全 和 他 的 臣 民 互 相 依 赖 , 且 必 须 接 受 臣 民 的 审 查 和 归 谏 。 由 于 统 治 者 是
社 会 、 法 律 、 政 治 秩 序 的 创 作 者 , 且 占 据 有 开 放 审 查 的 责 任 重 大 的 地 位 , 因 此 , 对 于 整 个 传
统 而 言 , 他 是 一 个 有 权 威 的 、 历 史 性 的 道 德 典 范 。 由 于 统 治 者 是 可 审 查 的 , 因 此 , 他 对 历 史
所 做 的 改 变 乃 为 他 留 下 一 个 标 志 — — 是 一 个 正 面 的 典 范 , 即 圣 王 、 抑 或 是 一 个 负 面 的 典 范 ,
即 暴 君 。
⒌ 自 由 : 与 生 俱 来 , 还 是 挣 得 成 就 ?
大 体 而 言 , 西 方 哲 学 家 和
神 学 家 非 常 注 意 人 类 自 由 的 问 题 。 在 犹 太 基 督 教 传 统 中 , 至 少 自 奥 古 斯 丁 以 来 , 自 由 意 志 概
念 一 直 扮 演 核 心 角 色 ; 自 柏 拉 图 至 康 德 , 许 多 道 德 哲 学 家 也 都 假 定 人 们 有 行 为 自 由 的 倾 向 ,
至 少 就 他 们 的 道 德 行 动 而 言 。 如 上 所 述 , 康 德 主 张 , 自 由 是 我 们 唯 一 天 赋 的 、 与 生 俱 来 的 权
利 , 一 切 道 德 的 及 政 治 的 行 动 , 均 以 此 为 根 本 。
重 要 的 是 , 在 先 秦 文 献 中
, “ 自 由 ” 概 念 并 没 有 被 明 确 地 提 出 来 讨 论 。 不 过 , 我 们 可 以 阐 明 先 秦 思 想 中 隐 含 的 自 由 观
。 在 先 秦 诸 哲 学 中 , 一 个 人 的 “ 自 由 ” 与 他 自 发 的 、 创 造 的 行 动 能 力 是 息 息 相 关 的 。 人 的 自
由 来 自 对 社 会 及 周 围 环 境 如 何 限 制 自 己 的 生 命 的 一 种 朴 素 的 非 反 思 性 的 理 解 , 由 此 去 达 成 一
种 持 续 的 自 觉 和 有 意 识 的 理 解 : 即 自 觉 并 了 解 到 环 境 依 赖 于 自 己 本 身 的 生 命 , 正 如 自 己 也 依
赖 于 环 境 一 样 。 一 个 人 获 致 这 种 自 由 , 是 由 于 他 认 识 到 , 他 自 发 的 创 造 性 的 行 动 制 造 出 一 种
道 德 的 氛 围 。 统 治 者 — — 作 为 一 个 着 意 从 事 于 造 就 的 人 — — 获 致 自 由 的 更 深 层 次 的 实 现 , 是
由 于 他 在 礼 仪 行 动 上 的 修 炼 , 和 自 我 陶 冶 的 更 高 度 发 展 的 表 达 方 式 。 所 谓 自 由 的 人 能 够 陶 冶
感 官 、 生 物 性 的 冲 动 与 欲 望 , 而 以 一 种 自 发 的 、 创 造 的 方 式 实 现 生 命 。 自 由 不 是 一 种 天 生 即
俱 或 生 物 性 的 性 向 ; 而 是 人 类 的 一 项 成 就 , 得 之 于 人 的 行 为 的 品 质 。
二 、 政 治 后 果
前 文 提 到 儒 家 及 道 家 社 会
政 治 思 想 中 人 的 发 展 造 就 的 导 向 — — 在 个 人 及 社 会 方 面 , 人 类 是 自 我 创 造 的 。 这 种 建 构 主 义
( C o n s t r u c t i v i s m ) 思 想 出 现 在 现 代 中 国 诸 宪 法 当 中 , 尤 以 人 权 方 面 最 为 显
著 。 黎 安 友 注 意 到 这 几 部 不 同 的 中 国 宪 法 中 六 个 共 通 点 : 一 , 权 利 不 源 于 人 类 尊 严 , 而 源 于
政 治 的 成 员 身 份 ; 二 , 权 利 与 时 俱 变 ; 三 , 权 利 是 设 计 出 来 的 ; 四 , 政 府 有 权 力 限 制 权 利 ;
五 , 政 府 的 权 力 毫 无 限 制 ; 六 , 宪 法 下 规 定 人 民 主 权 的 有 效 执 行 。 【 1 9 】 在 中 国 的 宪 法 传
统 中 , 权 利 本 身 是 在 社 会 政 治 的 框 架 中 建 构 并 形 成 的 。 德 沃 金 对 于 宪 法 解 释 所 采 取 的 建 构 主
义 研 究 , 有 点 类 似 于 中 国 宪 法 传 统 中 的 建 构 主 义 。 【 2 0 】 但 我 们 应 该 明 白 , 西 方 人 性 论 ,
对 于 作 为 宪 法 基 础 的 人 权 , 造 成 一 种 非 常 不 同 的 理 解 。 中 国 宪 法 提 供 一 个 更 激 进 的 方 法 。 究
其 原 因 , 一 部 份 乃 是 由 于 近 八 十 年 来 , 中 国 已 经 拥 有 了 十 一 部 宪 法 及 宪 法 草 案 。 【 2 1 】 这
为 建 构 主 义 方 法 提 供 了 牢 固 的 经 验 基 础 。 传 统 的 文 化 价 值 对 他 们 的 建 构 主 义 , 发 挥 了 影 响 。
中 国 和 美 国 的 传 统 , 可 以
彼 此 互 相 学 习 。 固 然 , 中 国 现 在 的 宪 法 确 实 需 要 一 个 制 衡 体 系 ; 人 民 需 要 一 种 凭 借 来 执 行 人
民 主 权 的 权 利 。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 中 国 的 宪 法 传 统 承 袭 了 传 统 中 剥 削 的 、 暴 政 的 若 干 因 素 。 理
想 上 , 统 治 者 反 应 人 民 的 需 要 , 但 实 践 中 , 中 国 君 王 往 往 依 据 法 家 权 力 暴 政 的 原 则 而 行 。 而
美 国 宪 法 传 统 如 果 承 认 至 少 某 些 权 利 — — 尤 其 是 福 利 权 — — 是 与 时 俱 变 的 , 它 或 许 可 以 因 而
获 益 。
⒈ 有 机 的 契 约
传 统 上 , 有 机 论 和 工 具 论
一 向 被 视 为 属 于 不 同 类 型 。 工 具 论 的 立 场 不 相 信 人 在 天 性 上 即 具 有 社 会 和 政 治 的 倾 向 , 而 主
张 市 民 社 会 是 在 社 会 契 约 下 形 成 的 。 在 此 , 我 想 要 发 展 一 套 “ 有 机 契 约 ” 理 论 , 来 综 合 有 机
论 和 工 具 论 。
我 将 简 单 地 界 定 一 下 把 我
们 引 向 有 机 契 约 的 难 题 , 即 本 性 / 教 养 ( N a t u r e / N u r t u r e ) 或 自 然 / 文 化 (
N a t u r e / C u l t u r e ) 的 古 老 问 题 。 我 也 将 简 单 地 讨 论 一 下 有 机 契 约 理 论 所 要 克
服 的 若 干 关 键 问 题 , 即 自 然 与 习 俗 在 工 具 论 立 场 中 所 扮 演 的 模 糊 角 色 , 以 及 理 性 与 人 为 在 有
机 论 中 的 扮 演 微 弱 无 力 的 角 色 。
通 常 关 于 一 事 物 ( 在 此 即
政 治 社 会 ) 的 起 源 , 一 个 理 论 所 做 的 假 说 同 时 也 会 对 该 课 题 的 性 质 , 预 先 设 下 理 论 的 限 制 ;
换 言 之 , 关 于 社 会 起 源 的 理 论 立 场 , 诸 如 上 帝 的 创 造 、 自 然 的 发 展 , 或 社 会 的 契 约 等 立 场 ,
会 对 政 治 社 会 的 特 性 、 本 质 和 理 据 , 以 及 对 政 治 义 务 和 社 会 伦 理 , 设 下 若 干 特 定 的 局 限 【 2
3 】 。
我 想 要 发 展 一 套 有 机 契 约
理 论 , 将 社 会 政 治 理 论 奠 基 于 完 整 的 ( 社 会 ) 科 学 假 说 , 此 假 说 考 虑 到 一 个 历 史 学 和 考 古 学
的 证 据 , 而 我 们 的 祖 先 已 经 居 住 在 社 会 群 体 中 将 近 三 、 四 百 万 年 。 举 凡 考 古 学 、 历 史 学 和 社
会 科 学 关 于 人 类 生 活 , 尤 其 在 社 会 政 治 安 排 中 的 人 类 生 活 , 所 提 出 来 的 证 据 , 有 机 契 约 理 论
都 将 列 入 考 虑 。 有 机 契 约 理 论 的 基 础 , 既 在 政 治 社 会 的 自 然 有 机 起 源 , 也 在 于 理 性 微 调 该 社
会 的 法 制 结 构 方 面 所 扮 演 的 历 史 角 色 。 这 两 点 的 统 一 就 在 于 承 认 : 理 性 在 文 化 中 有 其 有 机 的
自 然 基 础 。
有 机 契 约 理 论 承 认 自 然 生
物 的 和 环 境 的 因 素 使 人 类 变 成 群 居 的 生 物 ; 并 主 张 这 些 生 物 的 和 环 境 的 因 素 , 加 上 人 类 的 群
居 本 性 , 乃 导 致 文 化 的 “ 自 然 ” 发 展 , 即 一 个 以 社 会 政 治 方 式 理 解 并 关 联 于 世 界 及 他 人 所 形
成 的 储 藏 所 , 这 也 构 成 — — 自 然 的 和 人 造 的 — — 语 言 的 必 要 成 分 。 而 文 化 和 语 言 各 种 不 同 的
结 合 , 就 产 生 艺 术 、 宗 教 、 哲 学 和 科 学 。
如 果 我 们 把 讨 论 限 制 在 社
会 政 治 的 面 向 , 那 么 在 因 异 族 自 由 通 婚 而 自 然 扩 充 的 家 族 中 、 小 团 体 或 群 聚 会 是 最 初 的 社 会
政 治 安 排 , 且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 小 团 体 乃 是 任 何 社 会 — — 不 论 其 体 积 多 大 — — 的 基 本 安 排 , 所
有 的 大 型 社 会 都 是 由 较 小 的 社 会 单 位 或 团 体 所 组 成 的 。 扩 充 的 家 族 系 统 或 群 聚 , 创 造 并 维 系
了 个 人 哺 育 成 长 的 脉 络 , 而 个 人 在 参 与 社 会 网 络 的 同 时 , 也 重 新 界 定 了 团 体 。 当 基 本 政 治 单
位 在 历 史 过 程 中 越 变 越 复 杂 和 多 样 , 这 些 参 与 的 个 人 就 发 现 有 必 要 对 他 们 本 身 、 他 们 的 文 化
和 世 界 , 加 以 重 新 界 定 , 或 创 造 新 的 定 义 。 换 句 话 说 , 主 要 因 为 环 境 的 、 经 济 的 及 社 会 的 条
件 (社 会 生 物 学 的 因 素 也 不 能 完 全 排 除 )之 故 , 人 们 变 得 必 须 重 建 或 甚 至 创 造 新 的 社 会 结 构 、
安 排 、 角 色 及 职 业 。 从 有 机 契 约 的 立 场 来 看 , 社 会 契 约 乃 是 人 们 在 重 建 或 创 造 新 的 社 会 互 动
形 式 所 产 生 的 自 然 发 展 ; 社 会 契 约 是 人 为 了 回 应 环 境 的 、 经 济 的 、 社 会 的 、 及 其 他 因 素 所 有
机 地 发 展 出 来 的 一 种 重 新 构 建 、 重 新 诠 释 文 化 的 自 然 的 人 类 活 动 【 2 5 】 。
所 以 , 有 机 契 约 理 论 克 服
了 许 多 传 统 西 方 有 机 论 对 “ 理 性 ” 的 轻 忽 , 并 且 也 澄 清 了 社 会 契 约 论 中 “ 自 然 与 文 化 ” 所 扮
演 的 模 糊 角 色 。 对 游 击 契 约 论 而 言 , 人 类 生 活 基 本 上 是 自 然 的 , 但 人 有 更 强 的 倾 向 , 透 过 生
活 基 本 上 是 自 然 的 , 但 人 有 更 强 的 倾 向 , 透 过 文 化 来 操 纵 他 的 自 然 环 境 和 机 能 。 在 一 个 意 义
下 , 文 化 本 身 就 是 有 机 契 约 , 因 为 就 某 一 程 度 而 言 , 文 化 受 到 生 物 及 环 境 方 面 的 影 响 , 但 在
一 个 非 常 大 的 程 度 上 , 文 化 可 以 是 人 类 活 动 和 理 性 所 制 造 设 计 出 来 的 。 就 目 前 知 识 所 及 , 只
有 人 类 完 全 地 发 展 出 文 化 , 但 人 类 文 化 是 独 特 而 多 元 多 样 的 。 也 就 是 说 , 只 有 人 , 才 能 完 全
参 与 文 化 , 但 单 单 作 为 人 并 不 保 证 可 以 进 入 人 类 文 化 并 被 承 认 为 具 有 民 权 的 “ 人 ” ( P e r
s o n ) 【 2 6 】 。 人 的 角 色 是 从 参 与 文 化 中 获 得 的 , 然 而 , 文 化 不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 人 在 参
与 文 化 的 同 时 , 也 改 变 、 转 化 了 文 化 。 有 机 契 约 理 论 试 图 解 释 人 类 在 创 造 新 的 社 会 安 排 中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的 所 有 自 然 的 、 文 化 的 、 及 理 性 的 能 力 。 对 有 机 契 约 论 而 言 , 人 作 为 人 , 一 直 就
生 活 在 社 会 的 和 政 治 的 安 排 中 , 且 在 历 史 上 , 这 些 安 排 不 断 以 不 同 的 工 具 论 形 式 被 重 新 商 榷
。
首 先 , 我 对 照 了 中 国 和 西
方 对 人 性 的 不 同 观 点 , 并 指 出 这 些 看 法 如 何 影 响 了 他 们 对 人 权 所 采 取 的 不 同 立 场 。 我 们 可 以
确 定 地 说 , 传 统 上 对 人 性 的 理 解 影 响 当 代 的 宪 法 。 我 讨 论 了 传 统 有 机 论 及 社 会 契 约 论 在 解 释
市 民 社 会 的 起 源 和 本 性 时 , 所 具 有 的 若 干 基 本 缺 陷 , 并 主 张 这 两 种 立 场 的 综 合 可 以 提 供 一 个
覆 盖 范 围 更 广 且 更 精 确 的 假 说 。 我 讨 论 了 “ 有 机 契 约 ” 理 论 的 若 干 优 点 , 并 显 示 有 机 契 约 理
论 如 何 消 解 社 会 政 治 理 论 中 一 些 传 统 的 问 题 , 尤 其 是 理 性 与 文 化 的 角 色 问 题 。 “ 有 机 契 约 ”
为 宪 法 的 解 释 提 供 了 一 个 不 同 的 方 法 。
注 解 :
大 部 份 的 儒 家 思 想 , 都 把 自 身 性 格 的 修 养 和 国 家 的 适 当 本 性 之 间 , 尤 其 是 生 命 的 实 现 与 政 治
管 理 之 间 , 做 一 类 比 。 对 先 秦 思 想 , 尤 其 是 儒 家 思 想 中 的 有 机 论 要 素 而 言 , 提 升 生 命 的 手 段
遍 及 宇 宙 , 因 此 , 个 人 的 成 就 , 尤 其 统 治 者 的 成 就 , 必 须 协 助 以 社 会 ( 尤 其 是 政 治 ) 的 制 度
。 生 命 的 实 现 必 须 既 在 自 然 的 周 遭 环 境 中 发 生 , 同 时 也 提 升 那 些 周 遭 的 人 事 , 促 进 其 进 一 步
的 修 养 。 作 为 人 类 圆 满 典 范 的 统 治 者 , 乃 是 占 据 在 上 的 皇 天 和 在 下 的 人 民 之 间 关 键 地 位 的 人
。 统 治 者 必 须 和 周 遭 人 事 合 为 一 体 , 并 为 人 民 立 下 模 仿 学 习 的 模 范 , 他 必 须 顺 应 人 民 的 意 见
和 感 受 , 并 创 造 一 个 氛 围 , 使 自 然 能 够 加 以 补 充 。 对 儒 家 思 想 而 言 , 个 人 透 过 其 创 造 性 地 实
行 礼 的 行 动 及 其 他 模 式 的 自 我 修 养 , 而 成 就 其 为 人 。 作 为 人 类 圆 满 典 范 的 统 治 者 , 不 是 给 与
的 , 而 是 ?项 成 就 ; 这 不 是 不 可 分 割 的 个 人 成 就 , 而 是 一 种 统 合 的 创 造 性 行 动 , 故 对 他 人 生 命
的 实 现 有 引 导 启 发 的 作 用 。
Immanuel Kant,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translated by John Ladd(Indianapolis:
Bobbs-Merrill Educational Publishing, 1965), pp43-44.
在 另 一 篇 文 章 , 《 架 构 时 间 》 中 , 我 曾 论 道 , 统 治 者 地 位 和 践 履 , 在 宇 宙 的 、 历 史 的 , 和 人
际 的 层 次 上 , 产 生 出 “ 质 的 时 间 ” 。
对 这 个 平 等 概 念 更 详 尽 的 分 析 , 请 参 见 S.I. Benn and R.S. Peters, "Justice and
Equality," in W.T. Blackstone ed., The Concept of Equality,(Minneapolis:
Burgess Publishing Co., 1969), pp54-81.
在 存 在 学 上 , 每 一 个 在 自 然 中 贡 献 于 相 互 关 联 的 过 程 的 场 域 的 独 特 个 物 , 其 所 具 有 的 重 要 性
就 是 “ 同 等 ” 。 一 草 一 木 、 一 山 一 石 , 都 贡 献 于 环 境 ; 任 何 一 物 发 生 改 变 , 相 互 关 系 所 构 成
的 场 域 也 随 之 改 变 , 但 个 别 物 的 贡 献 具 有 优 先 性 , 因 为 随 观 点 的 不 同 , 每 一 物 造 成 相 对 地 或
大 或 小 的 结 果 。 每 一 个 贡 献 都 是 意 义 重 大 的 , 但 每 一 个 却 都 又 不 相 同 。 从 社 会 学 的 角 度 来 看
, 同 等 观 念 主 张 每 一 位 公 民 都 必 须 被 视 为 在 法 律 之 下 , 具 有 相 等 的 重 要 性 和 权 利 。 J o h n
C . H . W u 指 出 , 实 际 上 传 统 中 国 法 律 承 认 基 本 的 法 律 平 等 :
由 汉 迄 清 , 有 若 干 庸 君 和 昏 君 , 而 未 曾 有 把 自 己 置 于 法 律 之 上 的 虐 君 和 暴 君 。 因 此 可 以 肯 定
, 在 旧 有 的 体 系 中 人 人 在 法 律 面 前 是 平 等 的 。
参 见 : John C.H. Wu, "The Status of the Individual in the Political and
Legal Traditions of Old and New China," in C.A. Moore ed., The Status of
the Individual in East and West,(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1968)
p396.
这 个 事 实 只 限 于 法 律 理 论 。 阶 层 的 社 会 体 系 排 除 法 律 的 平 等 。 而 且 , 一 个 基 于 同 等 性 的 社 会
体 系 也 承 认 , 特 定 的 人 群 , 由 于 其 社 会 体 积 和 地 位 , 必 须 握 有 更 多 的 社 会 特 权 , 从 而 也 负 有
更 大 的 社 会 责 任 。 例 如 , 朝 廷 官 员 必 须 具 备 更 多 的 实 现 生 命 的 资 源 , 因 为 他 们 有 责 任 把 这 资
源 分 派 给 需 要 它 的 人 民 。
这 意 思 是 说 , 部 分 所 具 有 的 特 性 不 一 定 适 用 于 整 体 ( 防 止 组 成 的 谬 误 ) , 而 整 体 所 具 有 的 属
性 也 不 一 定 适 用 于 部 分 ( 防 止 区 分 的 谬 误 ) , 而 整 体 所 具 有 的 属 性 也 不 一 定 适 用 于 部 分 ( 防
止 区 分 的 谬 误 ) 。
如 亚 里 斯 多 德 在 《 政 治 学 》 第 一 卷 所 言 :
再 者 , 国 家 在 本 性 上 优 先 于 家 庭 及 个 人 , 因 为 整 体 必 然 优 先 于 部 份 ; 例 如 , 若 整 个 身 体 被 破
坏 , 手 和 脚 就 不 存 在 了 , 除 非 在 一 个 模 糊 的 意 义 上 … …
The Basic Works of Aristotle, Richard McKeon ed.(New York: Random House, 1941),
p1129.
虽 然 亚 里 斯 多 德 承 认 国 家 有 必 要 提 供 个 别 公 民 之 所 需 , 但 整 体 的 优 先 性 仍 较 为 重 要 。 由 于 整
体 的 提 升 是 藉 由 工 艺 品 质 的 完 美 化 而 达 到 的 , 他 乃 提 倡 一 种 完 美 主 义 , 主 张 为 其 自 身 的 改 良
, 社 会 必 须 发 展 优 越 的 人 格 形 态 ( m e g a l o p s y c h i a ) 。
John Stuart Mill, Utilitarianism, (Indianapolis: Hackett Publishing Co., 1979),
p34.
休 莫 对 这 些 问 题 也 有 所 涉 猎 。 例 如 , 他 举 一 艘 船 在 海 上 重 造 的 例 子 , 来 说 明 时 间 中 的 同 一 性
问 题 ; 如 果 我 们 在 漫 长 的 航 程 中 更 换 了 一 艘 船 的 每 一 个 部 分 , 在 什 么 意 义 下 它 仍 然 是 同 一 艘
船 ?
David Hume,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L.A. Selby-Bigge ed.,(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0), p257.
类 似 的 想 法 也 可 见 于 佛 教 的 因 果 理 论 ; 尤 其 中 国 禅 宗 和 华 严 宗 , 其 中 法 藏 祖 师 主 张 : 一 幢 房
子 拿 掉 一 块 砖 , 整 幢 房 子 就 改 变 了 , 参 见 : F.H. Cook, Hua-yen Buddhism: The Jewel
Net of Indra, (University Park: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77),
pp75ff.
焦 点 / 场 域 的 世 界 观 在 存 有 学 上 是 同 质 的 ; 存 在 结 构 并 没 有 外 线 的 价 值 。 这 不 是 说 存 在 没 有
结 构 , 因 为 确 实 有 一 个 结 构 。 一 个 价 值 中 立 的 阶 层 结 构 被 建 入 世 界 之 中 , 因 为 动 的 原 理 ( 阳
) 先 发 动 , 然 后 静 的 原 理 ( 阴 ) 加 以 回 应 — — 这 阶 层 结 构 特 别 可 见 于 邹 衍 、 荀 子 和 礼 记 等 儒
家 , 而 黄 老 道 家 对 此 重 视 更 甚 于 老 庄 道 家 。 阳 原 理 在 存 有 学 上 的 优 先 性 , 把 天 ( 阳 ) 置 于 地
( 阴 ) 之 上 , 男 ( 阳 ) 置 于 女 和 小 孩 ( 阴 ) 之 上 。 我 将 这 形 容 为 价 值 中 立 的 系 统 , 因 为 这 不
是 说 :依 此 方 式 , 事 物 “ 比 较 好 ” ; 对 有 机 论 哲 学 家 而 言 , 阳 的 存 在 优 先 性 “ 正 好 ” 是 事 物 之
本 来 的 样 子 。
例 如 , 一 个 人 和 他 的 邻 居 言 行 交 往 的 方 式 , 界 定 他 们 居 住 的 邻 近 ; 罪 犯 本 身 在 这 社 会 中 制 造
犯 罪 的 因 素 : 社 会 , 作 为 角 色 的 互 动 历 程 , 乃 是 犯 罪 的 , 虽 论 他 在 那 里 预 先 形 成 为 罪 犯 。 这
不 是 说 罪 行 的 责 任 完 全 归 咎 于 罪 犯 本 人 — — 由 于 角 色 的 互 相 依 赖 , 造 成 财 富 不 公 正 分 配 的 其
它 社 会 因 素 , 也 都 要 为 罪 名 负 责 。
虽 然 我 同 意 罗 尔 斯 , 完 美 主 义 是 令 人 生 厌 的 , 一 个 公 正 的 社 会 必 须 加 以 反 对 , 但 我 不 赞 成 罗
尔 斯 对 尼 采 的 解 释 , 把 尼 采 贬 为 完 美 主 义 者 , 参 见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1971), pp25, 325.
我 同 意 亚 里 斯 多 德 及 其 他 哲 学 家 确 实 主 张 完 美 主 义 , 然 而 , 如 果 尼 采 的 观 点 真 的 基 本 上 是 “
存 在 式 的 ” — — 个 别 真 理 优 先 于 普 遍 真 理 ( 尼 采 认 为 普 遍 真 理 是 一 派 谎 言 ) — — 那 么 尼 采 就
不 可 能 是 完 美 主 义 者 。 虽 然 尼 采 或 许 会 对 他 的 个 人 生 命 , 持 着 一 些 似 乎 是 精 英 主 义 或 完 美 主
义 的 看 法 , 但 我 对 他 的 哲 学 不 作 如 此 “ 解 释 ” 。 例 如 , 罗 斯 证 明 尼 采 明 显 完 美 主 义 所 引 述 的
一 段 : “ 人 类 必 须 持 续 不 断 的 工 作 , 次 产 生 个 别 的 伟 大 人 物 … … 你 的 生 命 , 个 人 的 生 命 , …
… 唯 一 的 办 法 是 你 为 着 最 稀 有 、 最 有 价 值 的 标 本 而 活 。 ” 我 对 这 类 文 字 的 解 释 是 , 他 在 召 唤
我 们 每 一 个 人 都 必 须 彻 彻 底 底 地 实 现 我 们 的 潜 力 和 梦 想 。 由 於 尼 采 激 烈 反 对 达 尔 文 , 他 所 谓
的 “ 标 本 ” ( s p e c i m e n s ) 不 可 能 是 指 某 一 类 更 伟 大 的 个 人 ; 相 反 的 , 这 应 该 被 理
解 为 “ 超 人 ” — — 即 透 过 并 超 越 人 类 生 命 的 一 种 创 造 的 存 在 态 度 或 抉 择 — — 的 个 别 呈 现 。
儒 家 的 圣 人 , 和 儒 家 的 “ 道 ” ( w a y / t r a d i t i o n ) 一 样 , 不 是 固 定 不 变 或 预 先
设 立 的 ; 相 反 的 , 它 是 一 个 人 和 他 人 的 个 别 互 动 当 中 努 力 克 服 、 实 践 、 历 炼 而 得 到 的 成 就 。
在 自 我 创 作 的 同 时 , 人 也 创 作 一 个 气 氛 、 一 个 秩 序 , 在 这 气 氛 和 秩 序 中 人 找 到 个 人 生 活 和 活
动 所 需 的 环 境 资 源 。 一 个 人 构 建 一 个 世 界 , 从 而 创 造 一 个 自 我 实 现 的 可 能 性 宇 宙 。 在 这 些 条
件 下 , 任 何 人 对 其 他 人 都 没 有 权 威 的 权 利 , 所 以 , 在 自 我 实 现 过 程 中 创 作 世 界 所 引 起 的 问 题
, 乃 是 : 在 可 能 的 范 围 内 保 证 一 个 人 的 创 造 性 行 动 不 具 有 破 坏 性 的 后 果 。 如 果 我 们 坚 持 辟 规
基 于 二 元 论 的 权 力 关 系 , 而 提 倡 基 于 两 极 性 的 创 造 关 系 , 那 么 自 我 和 世 界 的 创 作 就 自 然 包 括
献 出 自 我 和 世 界 , 供 他 人 享 用 。 David L. Hall and Roger T. Ames, Thinking Through
Confucius, p180.
我 们 必 须 再 次 把 这 讨 论 放 在 当 前 脉 络 来 看 , 允 许 现 在 每 一 个 个 人 都 具 有 影 响 社 会 文 化 及 周 遭
环 境 条 件 的 关 键 地 位 。 固 然 个 人 的 政 治 权 利 必 须 用 独 立 性 、 不 可 测 知 性 等 概 念 加 以 保 护 , 但
在 社 会 道 德 的 层 次 , 个 人 必 须 为 他 或 她 自 己 做 人 的 成 就 负 责 , 对 于 自 己 与 他 人 的 相 互 依 赖 ,
以 及 自 己 对 周 遭 环 境 ( 尤 其 是 社 会 ) 的 条 件 的 责 任 , 都 保 持 自 觉 和 恰 当 的 关 注 。
Andrew J. Nathan, Human Rights in Contemporary China,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86), pp121-122.
德 沃 金 想 指 出 , 建 构 性 的 解 释 所 添 加 的 新 意 只 是 处 于 巧 合 , 但 事 实 上 维 持 了 原 初 的 意 图 , 不
过 , 德 沃 金 知 道 , 历 史 是 一 个 解 释 的 试 金 石 :
对 于 他 ( 诠 释 者 ) 在 诠 释 阶 段 所 提 出 的 理 据 必 须 和 实 务 的 一 般 特 色 相 合 到 什 么 程 度 , 才 能 算
是 对 它 的 一 个 诠 释 , 而 不 是 在 捏 造 新 意 , 诠 释 者 也 必 须 具 有 一 些 基 本 看 法 … … 同 样 的 , 关 于
合 不 合 , 不 同 的 人 们 所 持 的 基 本 看 法 不 可 能 有 太 大 的 差 异 ; 不 过 , 唯 有 历 史 才 能 告 诉 我 们 :
多 大 的 差 异 才 算 是 太 大 。
Ronald Dworkin, Law's Empire, (Cambridge, Mass.: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1986) p67.
德 沃 金 理 论 的 力 和 美 , 就 在 于 它 是 一 个 现 实 主 义 的 理 论 , 是 一 个 企 图 说 明 普 通 ( 尤 其 是 美 国
的 宪 政 ) 政 治 的 本 质 的 理 论 。
Andrew J. Nathan, Human Rights in Contemporary China, p78.
问 题 是 许 多 西 方 的 社 会 政 治 理 论 , 尤 其 近 四 百 年 来 , 一 直 都 基 yu2 一 种 工 具 主 义 或 社 会 契 约
理 论 , 否 定 或 忽 略 政 治 社 会 的 自 然 有 机 的 基 础 。 这 一 点 尤 以 契 约 论 为 然 , 因 为 契 约 论 者 明 白
, 不 曾 有 过 任 何 实 际 的 社 会 , 是 单 独 透 过 契 约 而 形 成 的 。 即 使 美 国 — — 契 约 论 最 有 可 能 的 例
子 — — 也 不 从 先 于 契 约 的 自 然 状 态 、 或 某 种 假 定 的 , 先 于 历 史 或 无 历 史 性 的 , “ 原 始 ” 地 位
, 建 立 起 来 的 。 美 国 的 建 立 也 同 样 有 其 文 化 传 统 、 环 境 因 素 , 以 及 多 少 限 制 其 宪 法 的 一 些 先
天 特 性 — — 尤 其 设 立 三 权 分 立 的 那 些 那 早 期 殖 民 宪 章 。 虽 然 当 代 契 约 论 者 , 如 罗 斯 , 一 直 企
图 回 避 这 个 历 史 的 适 用 性 问 题 , 提 出 先 于 契 约 的 一 种 假 说 性 的 “ 原 始 地 位 ” , 但 是 由 于 其 错
误 的 出 发 点 , 关 於 政 治 义 务 和 道 德 的 问 题 , 仍 然 层 出 不 穷 , 参 见 : A. John Simmons,
Moral Principles and Political Obligation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1) pp101ff, 143ff.
例 如 , 对 上 帝 创 造 说 而 言 , 由 于 物 理 世 界 , 及 与 其 并 列 的 社 会 , 都 是 上 帝 所 造 , 因 此 必 须 服
侍 、 崇 拜 , 和 遵 从 上 帝 的 意 志 。 或 如 , 由 于 社 会 奠 基 于 社 会 契 约 , 它 就 应 该 满 足 立 约 者 的 需
要 。 又 如 , 由 于 个 人 在 社 会 中 获 得 发 展 , 他 们 应 该 服 务 于 这 有 机 的 整 体 。 尽 管 这 强 烈 的 蕴 涵
不 适 用 于 其 他 理 论 架 构 , 但 确 实 适 用 于 社 会 理 论 。 在 社 会 理 论 中 , 理 论 家 在 社 会 起 源 方 面 所
做 的 假 说 ,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似 乎 预 先 决 ?社 会 的 本 质 。
有 机 契 约 论 清 楚 保 守 的 有 机 论 和 自 由 的 工 具 论 中 的 优 缺 点 , 而 且 企 图 综 合 二 者 , 融 合 其 优 点
, 去 除 其 缺 点 。
例 如 , 社 会 契 约 论 在 西 方 的 发 展 , 可 以 说 是 对 经 济 的 、 科 学 的 革 命 , 意 识 形 态 及 宗 教 的 改 革
, 所 带 来 的 社 会 变 迁 的 一 个 回 应 , 而 相 对 的 , 契 约 论 立 场 — — 作 为 立 宪 意 义 — — 乃 创 造 了 现
代 的 社 会 秩 序 。 我 们 可 能 轻 易 地 把 整 个 契 约 论 , 过 度 简 单 化 为 商 人 的 国 际 契 约 — — 曾 在 文 艺
复 兴 时 期 欧 洲 贸 易 大 繁 荣 中 发 挥 作 用 — — 在 政 治 上 的 运 用 。 当 时 曾 有 许 多 人 想 要 把 任 何 根 深
蒂 固 的 宗 教 的 或 其 他 偏 颇 的 意 识 形 态 , 从 政 治 领 域 中 根 除 , 尤 其 是 国 家 对 宗 教 的 迫 害 , 而 契
约 论 可 以 为 之 提 供 担 保 。
譬 如 小 孩 被 其 他 非 人 的 动 物 扶 养 长 大 的 一 些 例 子 , 把 他 们 重 新 放 回 人 类 社 会 必 须 花 下 极 大 的
— — 即 使 不 是 不 可 能 的 — — 努 力 。
人 猿 泰 山 的 神 话 是 高 贵 原 始 人 理 想 的 浪 漫 意 象 ; 此 理 想 即 : 未 受 教 化 熏 陶 而 作 为 一 个 彻 底 个
人 独 自 生 活 在 原 始 世 界 的 人 , 能 够 成 为 真 正 的 人 。 这 理 想 并 没 有 任 何 证 据 ; 事 实 上 , 证 据 显
示 , 没 有 适 当 的 和 人 类 接 触 , 心 理 的 、 社 会 的 病 态 便 会 从 中 滋 生 。
James Sellman : 夏 威 夷 大 学 哲 学 系 教 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