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伞形”应改为“正三角形”
本报记者崔丽
法官高居堂上,两侧分坐公诉机关、被害人、辩护律师,三方合
围而对的是被告人。很少有人注意过刑事审判庭如此布局和案件审理
有何关联,可能以为这样的法庭布置天经地义。对此,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法制研究所所长、刑事诉讼法学教授卞建林先生指出,我国刑事
审判庭的布局不尽合理,是典型的“坐堂问案”式。要建立一种更加
合理的诉讼结构,把现行酷似“伞形”的庭审布局,改造为更加科学
民主的“正三角形”。
卞教授说,所谓诉讼构造就是使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三大主要职能
即:控诉、辩护、审判三者合理布局、各司其职。有人比喻我们的诉
讼构造好似工厂的“生产流水线”,一件案子的处理过程要经过不同
的“车间”,公安侦查完了给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至法院,最终
由法院审理宣判。公检法相互之间好像传递“接力棒”,被告人就是
这生产流水线上的物件或产品。这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运作方式。而司
法区别于行政的关键在于要强调正当法律程序,体现程序正义。法庭
布局是诉讼结构最直观的体现。
卞教授说,我个人认为我国目前的庭审设置在形态上酷似“钻”
形,或说是“伞”形结构,法官高居其上,由法官向两侧伸展的公诉
人、被害人、辩护人等各个点支撑起呈弧形的抛物面,形成一面罩住
被告人的伞。被告人孤零零地位于伞把一端,处于孤立无援的受审地
位。这种诉讼结构是典型的以审问被告为中心的“三堂会审式”。
卞教授说,这种庭审布局结构不合理之处在于,法官坐堂问案色
彩浓厚,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被告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律师帮助。
1996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庭审方式进行改革,重要一点就是对法
官角色重新定位,将原来法庭调查由审判长讯问被告人改为由公诉人
讯问被告人,但这一改革并不彻底,表现在法官仍保留讯问被告人的
权利,同时法官还行使在庭下调查核实证据的权利。事实上,法官的
角色不能错位,法官不能分担控方的举证责任,如果法官既审又控,
就会混淆法官的职能;如果法官本身进行调查取证,会对案情先入为
主,形成预断,不利于保持客观公正。
在我国,检察官代表国家履行追究犯罪的职能,又是法律监督机
关的代表,无论立法上还是实践中,庭审中没有把公诉人当作原告,
没有作为一方当事人。由于公诉人诉讼地位特殊,在法庭上又身兼两
任,造成控辩双方地位严重失衡。卞教授说,为保护被害人利益,修
改后的刑诉法将被害人规定为当事人一方,这样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
看到两个控诉方。检察机关原本就高高在上,现在又加上一方被害人
当事人,形成“二对一”的局面,如何谈得上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被
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当事人地位的,当今世界惟我们国家独有。
卞教授说,在这种“伞形”的庭审布局中,辩护律师也变成“三
堂会审”的一方,辩护人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告人发问。但作为
被告的辩护人怎么能坐在上面“审”被告呢?辩护人行使辩护职能,
是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延伸。而处在“伞把”一端的被告人如同身陷孤
岛,与辩护律师的联系被切断,在整个庭审过程无法获得律师及时有
效的帮助。更需指出的是,有时被告人还被隔在一个笼子或栅栏里。
有一次,我们与芬兰司法代表团进行交流,他们从我们的庭审录像看
到这一幕时,表情凝重地说,如果在我们国家把被告人放在这个笼子
里,那么他就要到欧洲人权法院将我们国家告进笼子里。
卞建林说,前不久我去徐州出庭辩护,庭审中我最深切的感受就
是被告人孤立无援,辩护律师爱莫能助。不仅庭审中不能与被告沟通,
如发现新事实或控方出示证据有问题时无法及时与被告人核实,连休
庭时被告人提出要见律师,律师也是顾虑重重。按道理律师可以与被
告会见交谈,但由于案子敏感又担心法官、检察官看到辩护人与被告
人在一起嘀嘀咕咕,引起诱导翻供、作伪证等不必要的猜测。
现代诉讼要求实体与程序并重,不仅要审判结果公正,而且要诉
讼程序公正。那么为什么说“正三角形”是体现程序正义的理想审判
布局?卞教授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确立了“
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
正的和公开的审讯”的国际准则,其关键在于明确庭审控、辩、审三
种职能的诉讼法律关系,保障法院居中公正裁判,保障控辩双方平等
对抗。
从诉讼理论上来讲,检察院是控诉一方,它履行收集证据,证明
被告人有罪的职能;辩护一方针对指控,从事实、法律的角度予以反
驳。法官对控辩双方的举证辩论,居中裁断。所以庭审布局中,法官
居于“正三角形”顶部,位置正中、不偏不倚,以体现其公正裁决。
另一方面,“正三角形”布局能够鲜明地体现控辩双方地位的平
等,这是现代辩护制度的前提。在“正三角形”庭审布局中,控辩双
方都处于法官对面,位置对等。被告人坐在辩护律师旁边或后边,可
以及时得到律师有效帮助。随着调查的展开,律师可以同被告沟通。
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有理辩在庭上,有证摆在庭上,法官兼听则明,
公正裁断。在英美国家,尽管公诉人代表国家,但其身份就是原告一
方,与被告同属诉讼当事人,如同民事诉讼,其地位是平等的。
在有些人的头脑里,认为替被告人辩护是给坏人说好话、开脱。
卞教授说,这种认识在老百姓当中仍有一定代表性,因此更需要明确
现代诉讼程序的意义所在。现代司法程序把辩护一方尤其是被告人,
同控、审各方一样都看作是刑事诉讼的主体,有各自独立的主体资格,
被告人不只是受追究的对象。刑事诉讼中的保障人权,首当其冲是要
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包括其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广泛权利。只有承认这
些权利、认同这种观念,才称得上是民主文明的刑事诉讼。
卞建林教授最后说,我国已于去年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国际公约》,一旦我们正式加入该公约,会加大对刑事审判改
革的力度,庭审布局的改革也将会是一个方向。
注:引自中国青年报1999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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