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宫泽俊义《日本国宪法精解》简介

[日本]宫泽俊义(1899-1976)
行政法论坛
  本书作者宫泽俊义是日本现代宪法学界的最高权威,1899年(明
治十二年)出生于日本的长野市,1976年9月4日逝世。长期担任东京
大学法学部教授,曾获文化功勋者称号。二战后,曾以敕选贵族院议
员资格参与日本国宪法的审议,为日本国宪法的普及作了多方面的工
作。一生著述甚丰,主要著作有《公法与私法》、《妇女和政治》、
《法律学中的学说》、《法与法学和政治》等,此外,还有“国民代
表的观念”、“贵族院与枢密院”、“议会政治和独裁政治”等著名
论文。《日本国宪法》(1955年出版)一书是宫泽俊义在宪法科学方
面以及宪法解释方面最具权威性的代表著作。该书的补订者芦部信喜
教授是宫泽俊义的继承者,是日本当代著名宪法学家。《全订日本国
宪法》是芦部信喜先生根据日本社会情况的变化对《日本国宪法》补
订而成,1978年由日本评论社出版。该书的中译本就是由董璠舆翻译
的《日本国宪法精解》,1990年 5月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一次出
版发行。

  本书是按照编注释的编辑方针写的,因而在写法上有区别于系统
性的宪法教科书。从头至尾都是以条文或词句注释为主,并以此为线
索,介绍各种学说,说明有影响的各种宪法的基本原理。作者认为,
法的解释必须按实践的、目的论的要求进行,从这一立场出发,避免
脱离现实的唯心论的议论,同时应当尽量参考判例和已确立的先例。
基于上述考虑,作者在论述了日本国宪法的诞生和日本国宪法序言外,
共分11章对日本国宪法条文进行了注释:(1)天皇(第1-8条)。
(2)放弃战争(第9条)。(3)国民的权利与义务(第10-14条)。
(4)国会(第41-46条)。(5)内阁(第65-75条)。(6)司法
(第76-82条)。(7)财政(第83-91条)。(8)地方自治(第92
-95条)。(9)修改(第96条)。(10)最高法规(第97-99条)。
(11)补则(第100-103条)。

  作者认为日本国宪法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是日本在第
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无条件投降的产物。日本无条件投降具有重要宪
法意义,即日本的政治必须根据彻底的和平主义来进行,军队解除武
装,破坏日本制造战争的能力,要求政府倾向和平;日本有确立言论、
宗教和思想自由以及尊重基本人权的义务;日本最后的政治形式应根
据日本国民所表明的自由意志确定,国民主权原理是日本政治体制的
根本原理,与国民主权相对立的天皇主权应予否定。作者认为日本虽
保留了天皇,但仍然是共和制。作者认为明治宪法的天皇制与日本国
宪法的天皇制是根本不同的。明治宪法以天皇主权或神敕主权为其根
本原则,天皇的地位是依据天皇祖先神的意志确立的,天皇是统治权
的总揽者。而日本国宪法是以国民主权为其根本原则的,天皇的地位
也以主权者国民的意志为依据,天皇不再是统治权的总揽者。作者认
为天皇在日本仅具国家象征作用,而不具有作为国家象征作用以外的
作用,天皇对外不具有代表国家的资格,不能称之为元首。作者认为
日本国宪法为了彻底贯彻和平主义,采用了迄今为止任何国家的宪法
上都没有过的写法,即放弃任何战争,而不是仅仅放弃“征服目的”
的战争和作为“国家政策手段”的战争,为此,日本国宪法规定废除
军备,否认国家的交战权。作者认为日本国内围绕宪法第 9条的争论
实际上是重新军备和反重新军备之争,指出宪法修改立即实现的希望
不大,但修改论仍很顽强,时而有所抬头。

  本书通过对日本国宪法的细密研究和注释,对于理解自资产阶级
立宪以来的有关宪法的基本原理,对于研究和了解日本国宪法及其他
各国宪法,都有重要参与价值。本书自初版以来,在日本的评价极高,
在世界上也有较大影响,特别是对日本宪法解释学的发展做出了巨大
贡献。正如芦部信喜先生在补订者前言中所指出的那样,“作为高度
精密的注释书,本书是一本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极高评价的名著。”

                       (王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