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人祸”及其责任

鹿居邦
人祸比天灾更可怕,即使天灾可能比人祸造成更大的损失,也依然如此。原因就在,人祸是可能避免的。恰因其可能避免而没有避免,才尤其不堪忍受;恰因其可能避免,才特别需要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而这就必须分析酿成人祸的责任。
既为“人祸”,责任当然归“人”承担。然而,在谁都同意或无法对此提出异议的这一原则前提下,具体到一次(件)实际的人祸究竟由谁来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或谁又完全无须负责,在很多情况下,却远非“简单明了”或“一致举手”之事。相反,它仿佛会成为“剪不断、理不乱”的“无解之题”。
造成成百上千万人非正常死亡的“苦日子”,用前国家主席刘少奇的话说,叫“三分天灾,七分人祸”。这“七分人祸”当然首先要由包括刘少奇在内的当时国家政府的最高领导人负责。但仅仅是“最高当局”负责吗?那些中下级干部乃至一般民众,要不要对“苦日子”负责?
在题为《狂热及其灾难》(见《南方周末》1998年10月9日18版)的文章中,对这个问题给出了部分答案。40年前,广西环江县放出“亩产13万斤”的大卫星。这个大卫星导致全县非正常死亡4——5万人(相当于该县当时总人口的四分之一)的大惨剧。其中有少数人更是在“追瞒产”的过程中被活活打死的。这幕惨剧的“导演兼制片人”,是当时该县县委书记洪华。就是这位“正大光明弄虚作假”,将“饿得外逃的民众视为社会主义的逃兵,劝不回来,就打死算了”的洪书记,放卫星后,竟荣升地委书记!虽然后来也遭“极应”:被批斗、开除党籍、“判刑5年”。但1980年,“有关方面”竟作出决定:给洪华平反!(这极为鲜明地显示出“有关方面”对“责任”的认识、态度)
文章在“无言中”对给洪华平反表示了极大的反感、愤慨。然而,除洪书记外,那些在他“英明”领导下,直接参与弄虚作假,乃至活活打死自己无辜同胞的基层干部,普通民众,要不要承担责任呢?文章丝毫未提及,就连暗示也没有。
众所周知,在团伙犯罪案中,除有“首犯、主犯”外,尚有“从犯”。“从犯”虽可从轻发落,但岂能“逍遥法外”?真是“法不责众”么?难道在那场巨大的人祸中,竟只有“主要责任人”,或极个别“次要责任人”,却没有了“一般责任人”么?
作为百分之百人祸的“文革”,又由谁承担责任?除“亲自发动和领导”的“伟大领袖、伟大导师、伟大统帅、伟大舵手”外,那些高中低级领导、干部,那些千千万万的普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成年学生等,他们要不要承担责任(责任大小可视为另一层次的问题)?
普遍的思路仍是:文革只是极个别极少数人的责任,至于广大民众,只能是“上当受骗的受害者(谁敢说不是“受害者”)”。
仔细想想这种观点,再将其与深入人心并被很多人视为“真理”的“人民群众是历史的真正主人、英雄”的观点相比较,真令人啼笑皆非,一步三叹!作为“历史主人”的广大民众,怎么能只在历史进步的红色功劳簿上署上自己的大名,却又将历史倒退的反动全划到“个别人”的黑帐上?不能推动历史前进的“个别人”,焉能将历史拉向倒退?
余杰年轻气盛,有作为“人”的最高贵的“正义感”。他要求文化名人余秋雨为文革负“芥茶粒”大小的责任(忏悔),希望余秋雨为文革中写的奉命文章认个错,仅此而已。可余秋雨就是丢不起这个脸面,于是“王顾左右而言它”。更有一位一脸庄严(见照片)的于坚先生认为,余杰要求余秋雨忏悔,是在“克隆文革”!是在侵犯神圣的个人自由!因为,忏悔或不忏悔,是“个人自由(见《南方周末》2000年6月2日23版《忏悔是个人自由》)”。这是从哪里说起呵?做错了,诚心认个错,表示愿意改正。倘若根本就不认错,改正从何谈起?当然,从任何人都绝无可能“强迫”他人“诚心”认错的意义上说,“忏悔或不忏悔”,永远都只可能是“个人自由”——于坚先生多虑了:谁又可能“侵犯”这种“诚心认错”的个人自由?
写到此,我想起两件事:一是说在德国,有青年不守规矩,有些胡来,于是遭到一位白发苍苍的老者的大声斥责。谁知这些年青人一点不买帐,反而反唇相斥:你们有什么资格教训我们(言外之意是,你们这些选举希特勒上台的人,凭什么对我们的道德行为说三道四)?这位苍苍老者被“噎”得说不出话来。
我想,该老人只有意识到在希特勒统治时期,自己作为“普通德国人”的责任,有良心和羞耻感,才会面对青年人的强烈批评而说不出话来。否则,他很可能会破口大骂:这群没教养的小流氓!或者会像于坚先生,振振有词地说:你们竟想“克隆法西斯”么?
二是所谓“良心案”(见《南方周末》1998年12月25日19版)。1998年,在法国,一位叫莫理斯.帕蓬的老人,因在德国人占领期间,几次按德国人交给的名单,下令逮捕1000余名当地的犹太人,并将他们移交给德国占领当局,而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罪名是“反人类同谋罪”。实际情况却是,帕蓬并非主动逮捕这些犹太人,他是在德国占领当局的命令下被迫这样做的(私下里他对犹太人的命运深感痛心)。他当时的身份不过是地方的高级公务员(“第5把手”),在他上面还有“领导”,这种逮捕当然先得到领导的批准。帕蓬做的只是执行上司的命令,况且,即使他不干,也绝对无法改变那些被逮捕的犹太人的命运。不仅如此,帕蓬还被反法西斯的领袖载高乐将军称作“自己人”。因此,对帕蓬深表同情、认为他冤枉的大有人在。然而,那些坚持要给帕蓬判罪的人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帕蓬虽然无法改变那此犹太人的命运,但也至少可以不去签署命令——他可以辞职,虽然这无疑有“风险”。
帕蓬究竟应否被判罪,这或许永远无法取得共识,正如余秋雨要不要忏悔,余杰有无“权利”要求(不是“强迫”,余杰“不幸”没有那个权力)余秋雨忏悔,国人将永远争论不休一样。
然而,“争论”无论如何也不能改变这样的“真理或事实”,即:只有当社会中的大多数或绝大多数人真正具有责任感和良知,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苦日子”或“文革”类的特大巨惨的“人祸”的重演!
笔者深信:任何人均可以不为自己的任何言行主动承担任何责任,正如于坚先生所说,任何人都可以不忏悔(既然“忏悔”是个人自由)一样,因为他总能够从历史、现实、他人或社会的“深刻原因”中,为自己“开脱”。但任何人都绝对无法避免自己所作所为的“后果”。因此 ,为改善(假定“可以改善”的话)个人与社会的命运,每个人还是主动承担属于自己的那份责任好——虽然我并非任何宗教信徒,但我宁可将此视为“神或上帝”的不可更改的意志。
苍天在上!苍天有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