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任东来 美国法治的捍卫者:最高法院的九尊护法神

[世纪中国]

 

  虽然美国是三权分立的国家,但三权的份量却不平衡。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行政权大有盖过立法和司法两权的架式,特别是国家处于某种紧张和危险状态时。美国现在就有人认为,"911事件"后,美国总统布什在加强国内治安和对外用兵方面的权力,甚至超过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总统罗斯福。不过,话又说回来,布什总统这一权力也是国会通过法律授予的,完全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关系。

  相对来说,三权之中的司法权,似乎最弱。中国人参观访问美国首都华盛顿,白宫和国会山是必到之站,但是,国会山旁边的联邦最高法院却很少有人留足。这也难怪,即使在美国,一般人的眼睛也都是盯着总统和国会。总统和国会议员是政治明星,不停地在媒体曝光,千方百计讨好选民。相比之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个个保持低调,与媒体格格不入。重大案子的审理,也不允许媒体拍照、录音,更甭说电视实况转播了,老百姓只好通过专业画家的现场素描,来管窥法庭的情景,因为法官们就怕媒体的干扰,影响他们的中立立场和独立的判断力。他们最引人注目的时候,只是在国会举行任命他们的听政会时。被总统提名的大法官人选往往要面对议员们尖酸刁刻的提问,应付新闻界鸡蛋挑骨头般的追根刨底。有时会被搞的灰头土脸,十分难堪。现任大法官中有一位叫托马斯的黑人大法官,他在1991年被老布什提名为最高法院大法官时,受到原来的一位女助手性骚扰的指控,闹的满城风雨,差一点没有过参议院批准这个关。他气愤地说,"这是电视谋杀"。他的运气算是好的,还有一些候选人,大法官没当上,还惹了一身腥。

  尽管就任大法官,面临着家底和个人私生活被翻个底朝天的危险,但出任大法官是美国无数法律专业人士梦寐以求的理想。他所享有的崇高荣耀是其他任何公职所不及的。在美国历次民意测验中,法官的可信度和受尊敬程度几乎总是高踞榜首。法官之所以受人尊重,很大程度上是他们一般不受变化无常的政治和情绪冲动的舆论的影响。美国的宪法保证他们,一朝为官,便可终身任职,决不会再为五斗米折腰。他们既可以不买总统(包括任命他的总统)的帐,也可以不听新闻界的"邪",更没有义务去倾听选民的嚷嚷。

  法官不仅受人尊敬,而且还有极大的权威。其中,最使行政和立法部门头痛的是它的司法审查权,即它对宪法拥有最终的解释权,这就可以使它能够裁定包括国会在内的各级立法部门通过的法律、包括总统在内各级行政当局的政策行为是否合乎美国宪法的条文和要义,有权判定违宪的法律和政策无效。有意思的是,最高法院这一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宪法的条文中,根本就找不到。它是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位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19世纪初,根据宪法的精神,在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中,自己给自己争来的。美国宪法正文七条,也就五六千字的样子,加上27项修正案,一共不过万把字。条文虽少,但含义丰富,这就为大法官们解释宪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寻找其中的微言大义。一位大法官曾经理直气壮地说。"宪法是啥?法官说它是啥就是啥"。由于长期生活在一个法治的环境中,一般美国人养成了一种近乎于神圣的宪法信仰,把宪法看作是世俗生活的上帝、一部政治的圣经,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自然也就成为了它的守护神、它的终极阐释者。

  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大法官的人数,从最少时候(建立之初)的5人,到最多时的10人(1863-1866年)。直到1870年代才固定在9人。自1789年建立至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共有108大法官位,其中有15位首席大法官。大法官的权力平等,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首席大官只起召集作用,因此宪政学者认为他只是"平起平坐诸位中的第一人"。由于大法官终身任职,没有届数,因此人们通常以首席大法官的名字来冠名历届最高法院。

  大法官终身任职,一般不病不残是不会退休的,这样一来,他们往往是七老八十的主儿,思想难免保守,跟不上形势。30年代美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大萧条,市场机制失灵,资本主义摇摇欲坠。一看这情形,新当选的民主党总统罗斯福抛弃了政府作为市场经济守夜人的角色,锐意改革,推动国会通过众多政府调控经济的立法,号称新政,开了美国政府对干预国民经济的先河。资本家们不服,告到最高法院。大法官以政府干预,损害私人权益为由,宣布主要的新政立法违宪无效,致使新政改革危在旦夕。一气之下,罗斯福在1936年向国会提出改组最高法院的计划,采取掺沙子的办法,想让国会通过法律,把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数从9人增加到15人。当时他愤愤不平地对助手讲,决不能让千百万人的命运控制在"九个老家伙手中" 。尽管罗斯福此时在民众中的威望如日中天,但国会在这个涉及美国三权分立政体的根本问题上,还是不敢轻举妄动,接受和批准罗斯福的改组建议。不过,在罗斯福改组最高法院方案的威胁下,一些老法官知趣地退休,空出位置来,让罗斯福提名的法官来接任,避免了一场宪法危机。1937-1939年间,由于老法官退休和辞职,罗斯福愣是获得了7次机会,任命自己的人担任大法官。

  其中一位大法官叫道格拉斯,年仅41岁,和罗斯福一样,是小儿麻痹症患者。他在大法官的位置一待就是36年零7个月,创美国历史上大法官任期之最。此公出身贫寒,对弱者充满同情,在一些民权案子中,都站在了弱者的一边。不过,他贪财好色的人品常为人诟病。66岁时,他第4次结婚,新娘子才22岁!气得国会内的卫道士要弹劾他。1966年,《洛杉矶时报》揭露,道格拉斯违法在一家基金会兼职,年薪12000美元,累计所得近10万美元。而这家基金会又在赌城拉斯维加斯投资赌场。这还了得,国会内的保守派议员听说后,如获至宝,在国会再次提出弹劾他的议案。无奈,当时国会两院是民主党的天下,在他辞掉兼职后,国会便放他一马。1975年他突然中风,无法上班,理应退休。但为了不让共和党总统福特有机会任命一个保守派法官接替他的位置,硬撑十个月,最后还是前功尽弃,不得不提出辞职。

  可见,最高法院法官虽然标榜政治中立,但由谁来任命法官却完全是一个高度政治化的问题。因此,总统在提名新法官人选时,都非常小心,颇费周折。既要选择那些与自己政治观点一致、社会哲学相似的人士,又必须能够为国会(有时是对立党派控制的国会)所批准。总统选法官也有走眼的时候。50年代共和党总统艾森豪威尔当政,他提名加利福尼亚州前州长、共和党人沃伦为大法官。谁也没有想到,这个在二战期间积极地执行罗斯福的命令,把加州10万日本侨民和日裔美国人送到集中营的政客,50、60年代却成为美国倡导少数族裔美国人的民权和刑事被告权利的急先锋。艾森豪威尔为此后悔不已,自责说任命沃伦"是他八年总统任职期间犯下的最大错误"。

  20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