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中]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概要
[中] 瞿同祖(1910- )

  本书是著名历史学家和法律史学家瞿同祖的著作。瞿同祖,出生
于湖南省长沙市,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律史
学会学术顾问。他的主要著作有:《中国封建社会》、《中国的传统
法律与社会》(英文版)、《清代地方政府》(英文版)、《汉代社
会》(英文版)、《清律的继承和变化》等。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根据其在云南大学和西南联合
大学的中国法制史和社会史讲稿改写的,初版于1947年。后由作者加
以修改、补充,译成英文,于1961年在国外出版。1981年作者又应中
华书局要求,对原书作了某些修改,再次印刷出版。本书一共有6章,
前面有一个导论,后面有一个结论。书的最后还附有《中国法律之儒
家化》一文。

  瞿同祖在导论中提出,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
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他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规范之
一。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和巩
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因而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
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意义和作用。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他认为集中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
级概念上,这两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
国古代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秩序。

  在正文中,作者首先对“家族”问题作了系统阐述。他说,中国
的家族是父系的,以父亲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
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一般情况下,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
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源单位。
作者继而由家族谈到家长权。他以为,在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
长权力的时代,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家长族长除了生杀权以
外,实具有最高的裁决权与惩罚权”。作者以家族主义的观点,对中
国封建法律规定的亲属间犯罪的几种主要形式,如杀伤、奸非、窃盗
等,作了分析,并对司法审判中的几种例外情况,如亲属相为容隐、
代为受罚以及缓刑免刑等的原因、沿革作了细微的阐释。

  作者对于中国古代婚姻的论述,也是非常有意思的。关于古时婚
姻的意义,作者认为不外乎“在于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完
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他认为古代婚姻的禁忌很多,归纳起来,主
要有三:一是同姓不许结婚;二是外亲之中有些亲属之间不准通婚,
如有服属而又尊卑辈分不同者、虽无服而尊卑相犯者;三是亲属的妻
妾与其夫家亲属之间不许结婚,主要指妇女亡夫之后,不能与丈夫家
的亲属结婚,而只能改嫁外姓。那么,那时的婚姻又是如何缔结的呢?
在封建社会中,只要二姓的家长同意其子女的结合,经过一定的仪式,
婚姻便成立了,男女的结合无须顾及夫妻本人的意志。直系亲属,尤
其是男性的直系亲属,对子女拥有绝对的主婚权,父母的意志在法律
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子女即使在成年以后,也无婚姻自主权。男
女结婚之后,夫妻名义上是平等的,但社会舆论与家庭分工都造成了
夫妻不平等的事实。在家无二主的最高原则之下,女子被排斥在家长
之外,“妻正位于内,不得为家长,就是夫死,也只能由子或孙继之
为家长”。社会习惯和法律还对妻的财产权作了严格限制,妻对家庭
财产只有行使权,而没有自由处分权和所有权。除了财产权之外,从
夫妻的人格方面的关系来看,更可以发现妻完全处于夫权统治之下的
情形。“法律上夫的地位如尊长而妻的地位如卑幼”。从夫妻相殴杀
的法律中,就可以看出夫尊妻卑、地位极不平等。法律上完全根据尊
卑相犯的原理,对于妻殴夫的,较常人加重处罚;而对夫殴妻的,则
采取减刑主义。至于婚姻的解除,主要以七出、三不去为条件。“七
出”一般指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嫉和恶疾。“三
不去”则是“七出”的例外情况。“七出之外,离婚的另一条件为义
绝。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及妻对夫的谋
害罪而言。”七出是夫方要求离婚的条件,而义绝则是法律规定的当
然离婚条件。

  作者还以相当大的篇幅,从生活方式、婚丧祭祀、法律特权等几
个方面,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各个阶级(阶层)作了深刻的剖析,并从
礼与法、德与刑和以礼入法几个角度,阐述了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相
互影响以及中国法律逐步走向儒家化的过程,揭示了儒家思想在我国
古代法律中的深远影响。

  纵览全书,其较为突出的特点有两个:其一,作者将汉代至清代
两千余年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在各章、节不同题目下加以
讨论,进行比较,以便向读者揭示中国古代法律在历史上究竟有无重
大变化。其二,作者研究法律不仅根据其条文规定,而且还注意法律
的实效的问题。全书除了利用古人的有关记事外,更引用了个案和判
例作为讨论问题的根据。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学术专著,
它对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具有深远的影响。

                       (刘志)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


《中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