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
引言
何怀宏
当代西方评论罗尔斯正义论的文献数量颇为可观,却罕见从历史文化角度对之进行的批评,其间的原因似不难发现:首先是因为作者声明他的理论是一种对假设的理想社会的正义原则的理性设计,非历史的概括亦非对现实的直接指导,因而从历史角度批评就有混淆不同领域的危险;其次因为作者和评论者都处在同一个文明之中,对某些已经历史地形成的重要理论前提就会视为定论而浑然不觉;再一个原因则与时代有关,学者们还是受到本世纪实证主义和分析哲学的较大影响,虽然,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这种影响并不是在加强,而是在削弱的过程之中。
我在译完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一编之后,也曾有意深入分析其阐述的某些具体问题,尤其是证明方面的问题,这些具体问题引人入胜,预许着虽不一定丰厚但却十分可靠的收获,而且,作为在另一个文明中成长起来的学术工作者,还特别有必要进行这种训练。但是,在读了一些包括象博奕论一类的论著之后,我却不得不中道而返。这自然与我的专业领域和自认的学术使命有关,但同时还产生的一种强烈感情就是:害怕自己陷入过分细微的枝节之论而忽视了更为根本的问题,所以,虽然我并不想贬低那种细致分析的意义,但它可能是我暂时无力承担、也无权享受的奢侈。
所以,我想在别的评论者不会生疑的问题上质疑,在别的评论者认为一目了然的问题上开始,留意于他们不经意的东西,我想不离主航道,而暂不去探寻主航道两旁无数风景幽深的支流,而且我想尽量沿主流上溯,探寻它的源头,察看它与其他河流的汇合处,这也是不离大道的一个保证,也就是说,首先从历史文化的角度进入,努力去发现罗尔斯正义论的历史内涵,揭示它与西方历史上有关社会政治思想的联系。
我相信马克思所说的这段话:“哪怕是最抽象的范畴,虽然正是由于它们的抽象而适用于一切时代,但是,就这个抽象的规定性本身来说,同样是历史关系的产物,而且,只有对于这些关系,并在这些关系之内才具有充分的意义。”这些历史关系当然不仅包括物质的社会关系,也包括思想的社会关系。概念和范畴总是有一种历史情境中的存在,甚至可以说,离开这种情境,它们的生命就枯萎了。因此,即使对于解释的目的来说,也有必要诉诸历史,而处在别种文明中的人更应做如是观。
而且,我们的目标肯定不止是解释。显然,我们有自己的一套不同的历史形成的观念体系,而对每一个时代欲有所为的人们来说,也还有一个考虑如何使他们认为是正当、合理的观念进入自己所属的文明的历史,成为这种历史的能动因素的问题。因此,即使是一本完全评论其他文明的著作,在那露出的冰山的峰顶之下,也还有一个巨大的埋在冰水里的峰体──那就是真正使他耿耿于怀,他自己所属的文明。而要看清文明的差异、借鉴他人的经验而有所为,有什么比历史的审视更恰当的路径呢?历史的路最长,但也最短。
历史主义常被看成是与理性主义相冲突的。真理一沾上历史的边,就似乎有相对之嫌。这种看法会最终把真理逼入仅仅形式科学(数学和逻辑)的狭仄范围,而我们却认为历史中仍有某种普遍和绝对的东西在,理性的任务就是去发现这种东西。
黑格尔曾以思辨的形式尝试结合历史与理性,然而,他却有把历史过程强行纳入他的逻辑的倾向,这种强求一致的逻辑不仅可以被用来说明过去,也可以完全规定未来(在此可以说没有未来),更重要的是,黑格尔在把历史与理性结合到一起时又使历史与道德疏远了,也许可以作为对过去的一种解释的所谓的“理性的狡狯”,也可以容易地被用来为现在辩护。于是,许多道德上的恶,就可能在这种历史目的论的名下通行无阻。
罗尔斯正义论的历史内涵虽不彰显,其理性主义和道义论特征却是很鲜明的。他努力把思辨的概括和细致的分析结合起来,使他的正义理论成为一种完整的、前后一贯、互相证明的体系,他强调正义原则的优先性,把对基本制度的道德基础的考虑置于首要的地位。
因此,本书的任务就是:
首先使隐晦的东西变得明显,揭示罗尔斯的正义论与历史上的契约伦理思想的联系。我们将描述最初实际上是分离的契约和伦理是如何向两端充分发展的,它们后来才达成一种结合,并要顺便澄清一个由望文生义引起的误解:似乎凡使用了“契约”概念的思想就是后来社会契约论的源头(实际在精神上它们可能是正相反对的)。然后,我们要分析契约伦理思想的两种主要形态:统治契约论和社会契约论。我们将尝试在社会契约论的三个主要代表霍布士、洛克、卢梭那里描述出一种正义原则的逻辑,并在康德哲学中探寻正义原则的根据(见第一、二章)。
其次,我们要直接进入对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分析,要联系当代西方其他主要的正义理论如诺齐克、德沃金、麦金太尔等人的观点,来考察罗尔斯理论中道德优先、正义优先的特征,揭示其正义原则中蕴含着的内在冲突,以及他对正义原则的证明方法的特点和局限(见第三、四、五章)。
总之,可以说,本书的前两章主要是做一种历史的、文化的追寻,后三章主要是做一种理论的、逻辑的探讨,而贯穿始终的就是从伦理道德角度观察的契约与正义这一主题。在某种意义上,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是把契约伦理的历史发展“横着摆开来”了,而我们现在却要“竖着看过去”,然后再根据历史理性和道德理性结合的原则,看其摆放得有没有道理。因此,这两部分显然不是分开的,而是紧密结合的。
我期望,通过这种历史的和逻辑的展示,我们将不仅把握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本蕴含和倾向,也把握住他的正义理论所继承的一种历史文化遗产和实质精神,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出一些富于建设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