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一本书的译介及其与法理学传统之建构
邱昭继
导 言

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主持召开的"美国法律文库暨法律翻译与法律变迁"研讨会上,邓正来先生提出了一个重大而很少有人关注的法学理论问题:法学翻译与法学研究的关系问题。他指出"法学著作的翻译一定能够促进法学研究的发展。法学研究中的资源比较少,我们通过法学翻译不断地去讨论它,给法学研究提供了很高的要求,从而法学研究水平上涨了。"[1]此外,贺卫方先生在1992年《比较法研究》上写了一篇题为"法律翻译与比较法" 的短文,文中也呼吁法学界对近十年出版的翻译作品作一番评论总结。[2]最近,学界在反思检讨中国近现代化的过程中,逐渐将思考的视点切入翻译本身。[3]正如孙歌所言:"近代以来翻译在中国的定位问题,其实是一个尚未得到充分讨论的问题,近现代史中丰富的翻译理论资源,还未得到正面的检讨和梳理。而且工作一旦展开,或许会提供一个重新认识我们的近现代历史的新视角。"[4]一位大陆出身的美国学者刘禾至就认为"中国的现代性实际上是被翻译的现代性"。[5]就法学而言,自清末变法修律译介西方法学著作以来,延续数千年之久的律学传统开始断裂并终结,一个全新的学科门类--法学诞生了。法学一开始根本就没有自己的传统,法学中的概念术语、理论模式都是在法学翻译的过程中慢慢建构出来的。[6]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讲,"中国社会科学的学科制度化过程实际上是与国人引进西方社会科学的知识运动同时展开的甚或是这一知识引进运动的一部分;它不仅表现为中国社会科学学科门类是按照西方社会科学学科结构加以确定的,而且这也在更深的层面上有可能意味着西方社会科学有关学科分类的一系列理论预设在中国学术场域的正当性。"[7]那么,法学又是如何在国人引进西方社会科学的知识运动中建构起来的?法学翻译又是如何引用西方的理论资源建构我国的法学传统?这又回到了邓正来先生提出的那个问题--法学翻译与法学研究的关系问题。在这里,笔者无意全面探讨这一极为繁复且宏大的问题,仅想从博登海默先生所著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的翻译出版及其与法理学传统之建构这一个案着手,对法学翻译与法学研究的关系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 搏氏一书的译介及当时法理学研究之现状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原名为Jun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为美国法理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所著。博登海默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等;[8]《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1962年由哈佛大学出版,12年后修订再版。此书是在作者1940年出版的《法理学》一书基础上扩展而成的。该书集博氏30几载之心血,终形成一家之说,即综合法理学。全书内容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法律哲学史和作者本人对法律性质和作用的哲学思考,第二部分为法律的渊源和技术。博氏本人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的哲学思考,构成了该书的核心。其中,他对法律的秩序成份和正义成份作了详尽而深刻的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对法律与权力、行政、道德、习惯等其它社会控制力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哲学上的分析,最后还对法治的利弊予以了评价。[9]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的翻译者是邓正来和姬敬武。其中姬敬武翻译第一部分,邓正来翻译序言部分、第二和第三部分,并由邓正来进行统校工作。1999年邓正来先生重新翻译了此书。该书第一部分是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在这一部分很大程度上是描述性的,而且除了结论一节以外,几乎没有博氏根据自己法哲学思想对各思想流派所作的批判性评价。所以,该书第二、三部分的翻译尤为重要。可以看出博氏一书翻译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是邓正来。邓正来先生是我国知识界一位具有相当影响力的青年学者他翻译了几部对法学界影响很大的著作,主要有《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博登海默著)《法律、立法与自由》(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哈耶克著)、《宪政、民主、对外事务》(路易斯·京金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翻译后于1987年由华厦出版社出版,当时是以"二十世纪文库"法学著作中的一部的形式出版的,可见该书的份量。与该书一同翻译出版的法学著作还有三本:一本是庞德的《法律史解释》,一本是享克·马尔赛文的《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另一本是科特威尔的《法律社会学导论》。这是解放以后第一次以丛书的形式翻译西方法学名著。博氏一书翻译出版以前,国内法学界对综合法学及博登海默的思想有比较多的关注。[10]这在当时对西方法学盲目排斥的环境下,博氏的思想能引起如此多的关注是很难得的。
博氏一书翻译出版的时代,中国法学可资利用的理论资源极为稀缺。邓正来先生在博氏一书重译本的序言里写道:几年前,亦即中国法学界讨论"法大--权大和权利本位--义务本位"等问题的时候,我便翻译了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所著的这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等著作。翻译这部综合性的法律哲学著作,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试图通过这样的努力为中国法学的重建做一些知识上的基础工作,因为当时的中国法学在现代法制建设的要求或驱动过程中正陷于历史性的困境之中:一方面要为这种法制建设的努力作正当性的论证,另一方面又因法学研究的长期停顿而明显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支援。[11]"1949年至博氏一书的翻译出版,西方法律学术著作在大陆译为中文出版者只有寥寥10余种。[12]而且这些著作的汉译没有有效的组织,书目安排上也缺乏系统性,选材上却不乏偶然性的毛病。这往往使法学研究陷入游谈无根的境地,不能成就系统之理论,更难对中国社会发展产生深远之影响。而且,当时的法学深受意识形态的影响,还没有摆脱出文革的阴影。这可引贺卫方先生在1989年发表的一番言论为据。他说:"过去,我们过份重视了法学与社会变化的联系,而忽略了法学尚有纯学术的一面。结果,政治的附属物难免成为政治的牺牲品,趋势必然付出过时的代价。今天我们读我国50年代出版的法学著作,只觉得政治口与连带,哪里谈得上什么科学!……三曰对西方法学盲目排斥。在法学与法制方面,西方高度发达,源远流长,而东方各民族却甚少建树,这构成了东西文明最重大的差异之一。自清未同文馆选择西方法律著作以来,西方法学在中土传播已百年有余,但直到今日我们对西方法学的了解和研究尚未摆脱盲人摸象的阶段。近四十年来我们出版的西方法律学术著作只有寥寥十余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要对西方法学进行振振有辞的批判,怎么能不削足适履,称的就矢?怎么能不显得幼稚可笑?"[13]本世纪下半期,"法律虚无主义"一度盛行,中国法学知法律一派调零,西方法学被彻底否定了。八十年代,中国回到了法制现代化的正轨,法律和法学又受到重视。不幸的是,"本世纪上半叶的法律著译资料,现在正面临着悄然毁失的危险。由于印刷技术低下,低质粗劣、馆藏条件落后,许多法学书籍破旧枯巧,不堪翻劣、有些甚至图文蚀裉无法辩读。加之种种人为的原因,那些汗牛充栋的法学资料长期尘封蛛网,很少有人记起,整个世纪的探索和成就竞被视若虚无。馆藏制度之限制又使借阅者困阻重重。人们常叹:《尚书》、《周易》乃至秦汉野史随处可得,几十年前法学著译竟一书难求!此种文化'断裂'现象,实有碍于今日中国法律教育和研究事业之正常进行,亦有损于中国法律现代化事业之发达。"[14]以上两端造成了法理学研究举步难艰的局面。当时学者往往为一些非常幼稚的问题而争得面红耳赤,落得个"法学幼稚"的称号。笔者翻阅了87、88年的法学期刊,发现当时的大部分法理学论文除了引用马列经典作家及苏联权威法学家的观点之外,几乎没有其它的理论资源可供引证。可见当时法理学智识之贫乏。邓正来先生独具慧眼地翻译了博氏所著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这为法理学所研究注入了极大的活力。
二 博氏一书与法理学传统之建构
博登海默所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中译本1987年由华厦出版社出版,当时印数是25000册。1999年邓正来重译后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第一印数是3000册。2000年第2次印6000册。总共发行量是34000册。这么大的发行量在学术类著作中是极为罕见的,法学类著作中恐怕没有哪本译著达到这一发行量。哈特所著的《法律的概念》一书印数是5000册,伯尔曼所著的《法律与革命》一书印数是11500册。另一个与博登海默有同等造诣的综合法理学代表人斯通的著作至今都没有中译本问世(最近,有少数的论文译介过来)。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留待后面讨论。现就博氏一书与法理学传统之建构作一番实证的分析。笔者拟从法理学教材改革,法理学教材改革,法理学专著及国内法学院校专家学者对该书的重视程度三个方面探讨这一问题。
现在看来,整个八十年代中国法理学者所作的诸多努力都是在使法理学逐渐摆脱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重建我国二十世纪初期已经形成的法理学传统。在清未民国初年,法理学研究已经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现在讨论的许多问题在当年就受到高度重视而且进行了热烈而冷静的讨论。法理学研究涉及到各个方面,如法理学的研究对象范围与方法,法的起源与特征、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法律关系与权利关系,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法律适用与法治等。[15]而且涌现了在国际上都有很大影响的如吴经熊、王宠惠。解放后,法理学的这一传统中断,维辛斯基的国家与法的理论大行其道,给法理学研究蒙上了巨大的阴影。从此,我国的法理学被冠之以"国家与法权理论"或"国家与法的理论"之名称。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70年代末。1981年,国际守一,张宏生主编;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教研室集体编写的《法学基础理论》出版。1982年,孙国华、沈宗灵分任正副主编的司法部统编教材《法学基础理论》出版。之后,全国绝大多数法理学教材和课程都以"法学基础理论"命名。1992年,在武汉大学举行的全国法理学研究会年会上,学者们正式议定今后统一使用"法理学"称谓。1994年,沈宗录,张文显分任正副主编的全国性教材《法理学》出版。之后,全国绝大多数法理学教材和课程都以"法理学"命名。博氏《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的翻译出版在法理学名称变化中起了一个什么作用呢?这得考察1992年学者们正式议定今后统一使用"法理学"称谓前,都有哪些法学著作里面使用或提及"法理学"这一称谓,从而判定博氏一书的作用。如前所述,清未民初年的法学资料尘封蛛网,很少有人记起,虽然当时时常使用"法理学"这一词及高等院校开设了法理学这一课程,但对八十年代的学人影响很小。在建国到1992年这一期间, 正式使用"法理学"龄前一称谓的著作很少。[16]博氏《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是在《法理学》一书的基础理论上修改扩展而成的。并且这本著作虽是专著,但是以教材的形式撰写的。这为"法学基础理论"改为"法理学"提供了合法性正当性的支持。法理学的教材的内容与全系方面,1982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全国高校统编教材,其框架结构大致为:1、导论。法学的研究对象、方法与特征,法学基础理论的课程体系与意义。2、法的本质特征,法的发展规律,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3、剥削阶级类型的法。4、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阐述了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必然性,人民意志性及法律与政策、人民民主专政、经济、精神文明,民主与法制的关系。5、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阐释了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及其原则与程序法律形式的意义与分类、法律关系及其构成法律关系与法律部门,法的适用的要求与原则,法律效力与法律解释,法的遵守和对违法的制裁。6、结束语。概括说明了法的消亡的社会历史条件。1984年出版的,由沈宗灵和刘升平负责,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教研室集体编写的《法学基础理论》进行了一些改革,将的法历史、法的渊源等内容统一归入第一部分法律概说中之外,突出研究、介绍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问题,如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经济体制改革、生产力的关系。[17]可以看出,当时的法理学教科书非常注重对社会主义法的介绍与阐述,而很少关注人类社会中法律的共同性。资本主义法的介绍部分带有很强的批判色彩,以此类突出社会主义法的优越性。可见,当时法理学教科书很大程度上仅是马列的理论及苏联法学理论的简单注释。法理学教科书的这种陈词滥调再也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了,所以邓正来翻译此书时写到:"因而渴渴感到,这个时代,这个民族,需要自自己的法哲学"而且,在1999年他重译该书时,非常自信地宣称自己翻译这种综合性的法律哲学著作的一个目的是:试图通过这样的努力为中国法学的重建做一些知识上的基础工作,[18]时隔12年说这番话,是因为自1987年该书翻译出版后确实给中国法学重建起了非常巨大的作用。就法理学教材改革而言,可以发现90年代出版的法理学教科书都受到该书的影响。博氏一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法律哲学史和作者本人对法律性质和作用的哲学思考,第二部分为法律渊源和技术。该书与马列经典著作关于法的理论有很大出入。在当时对西方法学还有某种排斥情绪的环境下,这本著作怎样才能获得中国读者的认同呢?这是很多人所忧虑的。作者在这里使用了一些措辞策略,他在中文版作者致中文版前言里写道;"一些人或许会认为,一个象我这样曾经接受罗马法、日耳曼法和英美法教育的法学家不可能在深层上对中国法律的目标,渊源和方法有所洞悉,因为中国法律是以一种不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哲学为基础�"[19]随即他就否定了人们这种不必要的担心,他接着写道:"我以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但是,尽管社会秩序会因社会和经济制度的特定性质不同而呈现其不同的表现形式,我却依然相信,一种完全无视或根本忽视上述基本价值中任何一个价值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20]这段话隐含着博氏对当时中国法学研究的一种委婉批评。因为,当时中国的法理学家还在为法的本质是阶级性还是社会性而争论不休,尤其注重法的阶级性,强调社会主义法的特性而忽略了法律的共性。而且,法律价值研究当时还是一片空白。博氏一书的翻译出版无疑为中国法学研究注入了一副清醒剂。今天,我们的法理学著作中都时常引用博氏一书对法律哲学的深刻洞见,现在,回顾90年代法理学教材改革可清楚地认识到博氏的这些思想是怎样渗透到法理学教材中去的。比如,1994年出版的,由沈宗灵、张文显分任正副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中分为四个部分:法的一般原理、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制定,法的实施。94年出版的,由孙国华、朱景文分任正副主编的《法理学》分为法的一般原理、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法的创制、法的实现,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等五个部分,1999年出版的由葛洪义担任主编的司法部统编教材《法理学》分为四篇:法的概念、法的演进、法的创制,法的实施。这几部教材中增加了一些基本理论。如法的价值,法的规范作用等。而且,介绍社会主义法的篇幅大大压缩,作为教材的一章,把它当的法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阶段。这就突出于法的相对独立性,共同性。也为法的继承、法的移植作了理论上的铺垫。值得注意的是,博氏一书出版后,法的价值研究异军突起,法的价值问题越来越受到学界的重视。后来学者编写教材时就分为五大部分:本体论、价值论、关联论、运行论、历史论文这实际上是按综合法理学的研究思路编写的。综合法理学家认为法的研究包括三个方面:法的形式,法的价值和法的事实。我国现在的法理学教材都深受这一模式的影响,只不过这些教材力求面面俱到的时候,往往很难把各派理论融合在一起,造成教材逻辑混乱的局面。博氏力倡对法律制度的价值关怀在这一过程中起了相当大的建构作用。
在法理资源极为贫乏的环境下,博氏一书的翻译出版对文革以后成长起来的一代学者影响是非常大的,这批学者(年龄在40岁至50岁之间)目前都已成为我国法理学界的中流砥柱。笔者翻阅了这批学者的著作,除极少数学者(如海外留学归来的苏力先生和走在法学边缘的梁治平先生等少数学人),发现在他们著作的参考书目里都参考了博氏的著作。博氏一书的第一部分是法哲学的历史沿革,这一部分是介绍性的内容,少有博氏自己的见解,所以经常作为一种资料来引用。这一部分涉及到西方历史上的各大法学流派,先介绍了古希腊罗马到中世纪的法律哲学,接着介绍了古典自然法学,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历史法学,进化论法学,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再还谈到了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侧重法理学。这种历史性的价值介绍概括了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脉络,对我国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材的编篡有相当大的影响。[21]博氏的思想和观点都集中在第二、三部分。正如邓正来所言"博登海默这部法哲学著作的价值不在于它的面面俱到,而在于它引起读者认真而严肃的思考。"[22]事实上,该书翻译出版后从其发行量以及该书的引证次数上就足以证明它确实引起了当时法理学者严肃认真的思考。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1995年刘作翔先生《法律的理想与法制理论》一书的出版,后来他出版的《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即是在该书的基础上扩充而成的。刘作翔先生非常推崇博氏一书,并把该书列为研究生精读书目之一。他的《法律的理想与法制理论》深受博登海默的影响。他开篇就提到�"在有文字记载的长达几千年的中外思想史中,关于法律的理想一直是思想家、法学家们苦苦探索的一个法律问题。在浩如烟海的中外史料典籍中,有大量的关于法律理想问题的论述和研究。"[23]而佐证这一观点的则是博氏《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中不断闪现的"法理理想"概念及庞德对法律理想的表述。而且,博氏一书在《法律的思想与法制理论》一书中引证高达31次。
法学翻译与法学研究之关系,现在看来非同一般。博氏一书的译者邓正来极为重视法学学术传统之建构,而在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度,要形成自己的法理学传统就得借助法学翻译。博氏一书的翻译出版可以说是近二十年来法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 而这一点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评价与反思。按一位海外学话说是要"扩展历史的观念,也就是说把语言、话语、文本(包括历史当作本身)视为真正的历史事件,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话语行为在构造历史真实的过程中所具有的制造合法化术语的力量"[24]邓正来翻译博氏一书并对法理学传统之建构产生重大影响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翻译出版以来受到高等法学院校专家学者及学生的高度重视。该书1992年收入《中外社会科学名著千种评要》法学卷中,1999年收入李龙主编的《西方法学名著提要》,2000年收入何勤华主编的《外国法学名著精粹》。此外,该书作为某些院校法理学专业研究生入学考试必读书目及研究生精读书目。还是一些高等院校法学本科生推荐书目。
三 几点思考
自清未移译西方法学名著以来,法学翻译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法学翻译为中国近现代法理学的建构提供了知识基础。应该说,先有了法学翻译,然后才有了法理学学术水平的提高。而法理学学术水平的提高又反过来促进法学翻译水平的上涨。目前,有关法学翻译与法理学学术传统建构的问题受到法学界的关注。[25]但这一学术领域仍未受到法学界的全面反思与检讨。按刘禾的话说就是:"我们或许更应该关注的是,在历史偶然性的关键时刻,西方和中国过去的思想资源究竟是怎样被引用、翻译、挪用和占有的,从而使被称之为变化的事物得以产生。"[26]回到本文我们可以提出几个有意思的问题。
首先,西方法哲学著作汗牛充栋,法哲学家也是群星璀璨,综合法学家也不止博登海默一人,与之齐名的还有霍尔,斯通。为什么唯独美国法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能在大陆获得如此广泛的影响呢?这也许是博登海默本人也始料未及的。一方面译者邓正来在这一知识的传播过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他当时在学界已经具有了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在年轻的学者中间。而且他一直以来就关注法哲学的发展,对当时中国法学的知识情境有相当深刻的洞见。再加上他有良好的英语素养和专业素养。由此他翻译的博氏一书一经出版即能获得广泛的传播。后来博氏该书又由张智仁译出,影响很小,还有一点就是,二战以来美国由于其处于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强势地位,其文化输出也是非常强劲的。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推行的外语就是英语,所以八十年代长起来的学者大部分人掌握的都是英语,这也在客观上为英美法学著作的传播创造了条件。学者的语言能力也客观上制约着学者的视界。伴随英语的普及与推广,英美的判例法制度在大陆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这与解放后都学俄语,从而学习俄国法律制度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景观。
其次,任何一位译者在选择一本法学著作翻译成中文时都不是随意性的,这都与译者个人的兴趣爱好有关。也就是说,译者选择某一本书受制于他的学术兴趣以及他的知识背景。如邓正来翻译博登海默著作时就有一个这样的目的:试图通过这部法律哲学著作的翻译。思考实践而对自己在法律方面的疑惑做一些 知识上的清理工作,因为我在当时就已经明确意识到,在法律哲学思考的领域中,人、自然和社会在法律建构下的关系,人或法律与人与法律在知识上的关系以及法律权威的正当性等问题极为繁复,绝非人们一般想象那么简单。[27]于是他罗织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当时中国在进行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必然遇到的。也就是说译者的个人爱好与兴趣都是社会建构的。那么,当时学界所关注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将在多大程度上制约法学翻译?实际上,法学翻译一直有一个怪现象,"现在讲人权吗,翻译人权方面的书。现在讲权利吗?翻译权利的书,讲义务吗,翻译义务方面的书,加入WTO了,翻译WTO方面的书。"[28]这样一来,法学翻译能否起到一个全面引介西方法学思想的作用?最重要的是,在什么情况下我们法学界才能从中国文化传统中核理中国的问题而有自信心地逐步创建中国的法理学传统?以往,我们往往很粗糙地引介西方法律思想,再用这些理论著分析西方理论的中国问题,缺少理论的反思,这样一来,学者很容易陷入西方的理论框架之中而无法自拔,这就是没有自己法理学传统的危险。二十世纪上半叶,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的著作《江村经济》获得了极大的国际声誉,他的老师马林诺夫斯基给它的评价是该�"将被认为是人类学实地调查和理论工作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本书的内容包含着一个公民对自己的人民进行观察的结果。这是一个土生土长的人在本乡人民中间进行工作的成果。"[29]费先生为社会学奠定了一个传统,即以中国人的眼光来观察思考中国的问题。而法理学却没有这样的传统。邓正来先生翻译博氏一书无疑作了一种很好的尝试,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这还不够。因为一个有着数千年礼治传统的中国在法的近现代化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是十分繁复的。苏力先生回国之后发出了这样的感慨:"就国内所翻译或介绍的多数来自英美学者的法理学著作和思想来看,绝大多数欧洲大陆法理学的翻版。它们或者是以流派为中心,因此实际上是描绘介绍了西方法理学的演变和发展。或者以传统的法学核心概念为中心展形的讨论。……相反在美国法律界被认为贡献并不那么大而且事实上对美国法律实践影响也不大,但比较符合欧州传统的诸名庞德、富勒的体系化著作在国外法理学界享有很高声誉,并转而在中国得到比较多的介绍。这就是一种非常奇怪的现象,似乎有点类似于当代中国电影界的某种现象。也许从接受美学的角度来看,这是可以理解的。即庞德、富勒更符合欧洲包括现当代中国法学界什么是法理学的知识结构和预想,于是,他们被更快地接受了,欧洲以及中国法理学界对霍姆斯、卡多佐等独特的美国法理学缺乏默契,因此无法理解甚至无法介绍他们的学说和思想。"[30],这番分析是很深刻的。最近,苏力主持翻译了波斯纳文丛,其初衷即是改变法理学研究的范式,寻求一种新的法理学传统的建立。现在,法学翻译又掀起了一股新高潮,"中美元首法治计划"即将推出美国法律文库,计划书目约上百种。这将是法学翻译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译介活动。中国政法大学推出了"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该丛书拟全面介绍德国法哲学思想及部门法理论。由舒国莹、许章润主编的"西方法理学文库"也投入运作。几套丛书交相辉映,蔚为壮观。我们期待着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全面译介而对西方各种理论脉络下的学说有全面的了解,进而建构中国自己的法理学传统! 2002年4月8日初稿


注释
[1]邓正来先生在"美国法律文库暨法律翻译与法律变迁"研讨会上的发言。在此感谢王健博士后提供的宝贵资料,使本文的写作得以可能。
[2]贺卫方:《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孙歌:《语言与翻译的政治》前言,载许宝强,袁伟选编,《语言与翻译的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5]Ludia 4. Liu, Toanslingnal Practice: Lilernture, National Cafture, and Transtnted Modenty.转引自黄克武,《自由的所以然--严复对约翰弥尔自由思想的认识与批判》,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6]详见李贵连:"中国近现代法学的百年历程"载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7]邓正来:《自由与秩序--哈耶克社会理论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8]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封底介绍。
[9]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中译本序言第1页。
[10]介绍综合法学的论文有:吕世伦等,《综合法学述评》,《学习与探索》,1983年5期。吕世伦:《综合法学评价》、《法学杂志》1984年2期。舒国莹:《当代西方法法学的综合趋向》、《法学研究》,1987年5期。张文显:《统一法学的产生及其发展趋向》,《外国法学研究》1987年4期。博登海默论文的译介有:《利益法学和自由法律运动》,《国外法学》,1984年4期。《新分析法学和语言法律学》、《国外法学》,1984年3期。《欧州的社会法律理论和心理法律理论》《国外法学》,1984年3期。《法学流派的融合--统一法学》、《外国法学研究》1988年1期。《马克思法律思想与苏联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法学天地》。1988年2期。《正义论》,《外国法学译丛》1988年1期。
[11]前揭[8],中译本序言第1页。
[12]据不完全统计有梅因的《当代法》,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戈尔丁:《法律哲学》,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潘思选集》,《杰斐逊文选》,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卢梭《社会契约论》。
[13]贺卫方在1989年"中外法学"一次研讨会上的发言。
[14]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编委会"总序",11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5]李龙、汪习根,"二十世纪中国法理学回眸",《法学评论》,1999年4期。
[16] 据笔者了解有这样一些书刊和论文使用这一词汇。1983年出版的由著名法学家李达所著的《法理学大纲》,储有德:《关于西方法理学情况的简章介绍》、《社会科学》,1981年2期,戈尔丁:《二十世纪美国的法理学和法哲学》、《法学译丛》1987年6期。哈里斯:《何谓法理学》、《国外法学》,1988年1期。哈特;《英国人眼中的美国法理学》、《法学译丛》,1989年4期。朱景文:《当前美国法理学发展的主要趋势》、《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89年6期。沈宗灵:《评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学报》,1991年3期。这些著作和刊物毕竟影响有限。
[17]葛洪义:"论法理学教学与教材的改革--从'一分为二' 谈起",《法商研究》,1999年6期。
[18]前揭[9],中译本序言。
[19]前揭[9],作者致中文版前言,第1页。
[20]前揭[9],作者致中文版前言。
[21]如严存生主编:《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编排体例上基本上按照博氏的编排方式,陕西人民教育再版社,1989年版。
[22]前揭[9]中译本序言。
[23]刘作翔:《法律的理想与法制理论》,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
[24]刘禾:"跨文化研究的语言问题",载许宝强,袁伟选编《语言与翻译的政治》,中央编释出版社,2001年版,第253页。
[25]这方面的成果有:王健著《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中外法学》,"西方法学在近代中国的引进与吸收研究专号"2001年第3期。
[26]前揭[23]251页。
[27]前揭[8],重译本序。
[28]邓正来先生在"美国法律文库暨法律翻译与法律变迁"研讨会上的发言。
[29]布·马林诺夫斯基为《江村经济》所作的序,费孝通著《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30]苏力:"什么是法理学"载苏力著《法治及其本书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2、223、2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