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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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真理与历史》-普特南的「内在实在论」

卢杰雄

香港岭南学院通识教育学院讲师

 

普特南 (Hilary Putnam)在《理性、真理与历史》1一书中,提出一个继承康德精神的哲学立场(RTH: x, 60)--「内在实在论」(internal realism),以打破长久以来束缚思想界的众多二分 (RTH: ix ),尤其是「关于真理和理性的客观观点和主观观点的二分(the dichotomy between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views of truth and reason)」(同上)。这些二分,诱导众多的哲学家陷入了,「形上实在论」(metaphysical realism)与「主观相对主义」(subjective relativism)之争中。前者坚持「真理摹本说(copy theory of truth)」:真理是语词、思维记号或心灵表象(mental representations)与独立于心灵或话语的"对象"之间的某种符合关系2,而后者则否定真理摹本说,并且以为一切思想体系和观点皆是完全主观的(RTH: ix )。不过,无论是真理的客观观点还是真理的主观观点,两者皆是异化的真理观点(alienated views of truth)3。普特南的内在实在论,正是要跳出这个非黑即白之争,在真理的客观观点与主观观点之间,找寻一个「融合客观及主观成份的」(RTH: x )、「非异化的」(RTH: xii )真理观,用隐喻的语言表达,就是寻找「心灵和世界一起构成心灵和世界(the mind and the world jointly make up the mind and the world) 」(RTH: xi ) 的立场。

形上实在论的最大困难在于指称问题(the problem of reference)。因为,若我们接受它,那么我们便要接受「观念世界」(notional world) 与「真实世界」(real world) 之区分4。如是,「思想者的(他的心灵或大脑的)符号是怎样同外部对象或外部对象集合发生一种一一对应的符合关系呢? 」(RTH: 51, 27, 41) 便成为严峻的问题。

试想像我们皆是钵中之脑(brains in a vat),我们的脑皆被放进一个盛有维持脑存活的营养液的大钵中,而脑的神经末梢被连接在一台超级计算机上,这台超级计算机使得所有钵中之脑经历着有如日常人的经验,但这些钵中之脑所经验到的"整个世界",其实是这台超级计算机制造出来的集体幻觉(RTH: 6~8)。这个怀疑主义者喜爱用的假设(RTH: 6)有可能成立吗?在形上实在论的立埸看,答案是肯定的。因为真实世界是不依赖于我们的观念世界的,所以不管我们的信念体系是多融贯、多简单或是预测力多强,我们拥有的信念体系仍然可以是假的(RTH: 122)。真实世界有可能不是我们所相信的那个样子,或许我们真是钵中之脑。

但普特南指出,除非形上实在论者预设了「神秘的指称论」(magical theories of reference),即是主张语词、思维记号或心灵表象与它们所指称的东西之间具有固有的(intrinsic)、内在的(built-in)联系(RTH: 3~5, 16, 51),否则钵中之脑的假设是自我推翻的(self-refuting) (RTH: 7)。他的论证是这样的:

[1]若果我们真是钵中之脑,那么当我们说「我们是钵中之脑」是真的时,其意指为我们是影象中的钵中之脑(we are brains in a vat in the image) 。

[2]但若我们真是钵中之脑,则「我们是影象中的钵中之脑」便是假的。

[3]所以,若果我们真是钵中之脑,那么当我们说「我们是钵中之脑」是真的时,「我们是钵中之脑」便是假的。(RTH: 15, 51)

假若,我们预先接受了某种神秘的指称论,例如相信有"理智射线"(noetic rays)将语词与它们指称物连起来,或者相信对象固有地会对应语词--自我确认的对象(Self-Identifying Objects) (RTH:51~54),那么「我们是钵中之脑」才可意指我们是钵中之脑,而非我们是影象中的钵中之脑。由此可见,形上实在论者的两难是:

[4]若形上实在论者接受「观念世界」与「真实世界」之区分,则钵中之脑的假设便有可能。若钵中之脑的假设有可能,则形上实在论者便要接受「神秘的指称论」5;或者

[5]若形上实在论者不接受「观念世界」与「真实世界」之区分,则钵中之脑的假设便不可能。但否定「观念世界」与「真实世界」之区分,便是否定形上实在论的立场。

对于内在实在论者来说,这两难并不存在,因为他们否定「观念世界」与「真实世界」之区分,"对象"并不是独立于概念架构之外存在的,对于概念架构来说,对象和思维记号同样都是内部的,那么说什么对象对应什么记号并不困难(RTH: 52)。由此,内在实在论的第一个论旨是:

(IR1)「世界是由什么对象构成的?」这个问题只有在一个概念架构内部提出时,才是有意义的(RTH: 49)

若(IR1)成立,则「神目真理观(God's Eye view of truth)」(RTH: 50):即视真理为观念世界(或我们的概念)超越地"匹配"(match)本体世界(the noumenal world ) (或完全未受概念化侵染的东西)的观点便是无意义的(RTH: 134, 54)。那么,普特南如何说明真理这观念呢?

首先他并不反对等价原则(the equivalence principle),没有令人信服的真理论会否定「雪是白的」等值于「『雪是白的』是真的」。但普特南指出等价原则(或建基在其之上的塔斯基真理论(Tarski's theory of truth))是空洞的,纯形式的陈述而已(RTH: 129),因为它并未告诉我们相应的合理的可接受性标准(standards of rational acceptability)是什么,即何时应该、何时不应该接受某些述句为真(RTH: 137)。例如,我们一般都认为依靠科学方法来确定雪是否白的,才是合理地可接受的,若果有人用求神问卜或其它非科学方法来确定雪是否白的话,则我们会指责这些人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不可接受的。明显地,我们的指责预设了一套合理的可接受性标准。因此,要确定什么是真理,不能不涉及合理的可接受性标准,所以普特南说:「真理本身从我们的合理的可接受性标准之中获得生命」(RTH: 130)。

或许,有人会质疑理性或合理的可接受性,有可能是主观的、相对的,那么怎样可保证到真理不是主观的、相对的呢?显然,普特南的内在实在论要跟这些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划清界线。

不过,首先要注意的是,普特南并不主张有一套不变的"法规"(canons)或"原则"(principles)来界定理性是什么(RTH: x)。事实上,他反对「判准性的理性观」(criterial conception of rationality),即主张存在着界定什么是可合理地接受、什么不是可合理地接受的建制化规范(institutionalized norms) (RTH: 110)。他的论证是:

[6]设有一(套)述句C为理性的判准

[7]只有能被C证实(verified)的述句,才是可合理地接受的

[8]但述句[7]不被C证实,因为这是循环的

[9]因此,C不是可合理地接受的

[10]故此,一方面主张C为理性的判准;而另一方面又论辩C是合理的,这是自我推翻的(RTH: 111)

因此,并不存在中立的(neutral)理性观做为"不争的基础"(uncontroversial foundation)来评断谁的理性观更合理(RTH: 136, 109, 215)。但普特南认为,我们不能因此便必须接受主观主义、相对主义的立场。

普特南力辩主观主义--「方法论的唯我论」(methological solipsism)6是自我推翻的(RTH: 135)。若果一切合理的可接受性,最终都是根据我们每一个人,对之具有私人知识(private knowledge)的经验(RTH: 122),那么我们每一个人自己,如何有意义地区别出正确(being right)与以为自己正确(thinking I am right) (同上)呢?当我判断某理论是合理的时候,我当然要求我的判断是正确的,而非只是我觉得我的判断是正确的;当我使用某语词时,我要求的是正确地使用它,而非只是我觉得我正确地使用它。但除非合理的可接受性、语词的使用,有客观的(非任意的)应用标准,否则最终都不免循环地诉诸自己的私人感觉,即以自己觉得自己是正确的感觉来支持自己的是正确的。若果方法论的唯我论者不能有意义地区别出正确与以为自己正确,则他们亦不能有意义地区别出自己是在思想、判断、说话,还是只在幻想、发声,所以,方法论的唯我论者既把自己看成说话者或思想者,而又不能把自己看成说话者或思想者(RTH: 124)。

但是,排除了主观的观点,不等于否定掉合理的可接受性是相对的可能性,因为有可能每一种文化、历史时代或论述,皆有它自己的合理的可接受性标准(RTH: 113, 121),若果另一文化是跟我们"不可共量的"(incommensurable),那么我们怎能判断他们的合理的可接受性标准是否比我们的更合理的呢?普特南的回答是,这种文化的相对主义也是自我推翻的。因为,若不可共量论旨是真的,即另一个文化、历史时代中,甚或论述中使用的语词,在意义或指称上都不能与我们拥有的语词或表达(expressions)划上等号(RTH: 124),结果便是我们无法翻译别的语言,无法对这些有机体的声音作出诠释。在此情况下,一个一致的相对主义者就不应该把他者,看成说话者、思想者甚至是人(persons) (RTH: 114, 124)。若果文化相对主义者一面说伽利略具有不可共量的观念,另一面又详细描述这些观念,显然,这是自我推翻的。(RTH: 115)

可见,理性既非绝对的、不变的;亦非主观的、相对的(RTH: x)。普特南主张理性是在历史中朝着理想的目标不断发展的(RTH: x, 216)。普特南认为使得一个述句、整个述句体系、理论或概念架构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rational acceptability),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认知性优点(epistemic virtues)的,例如融贯性(coherence)、简单性(simplicity)、全面性(comprehensiveness)、功效性(instrumental efficacy)等(RTH: 132~134, 135, 55),正如我们会批评一个不融贯的理论是不合理的,而选取一个较简单的理论是比选取一个较复杂的理论更合理的。显然,要完满地达致上述的要求是一个理想,可以称之为「认知的理想条件」(epistemically ideal conditions),若一个述句在认知的理想条件下得到证成,那么这述句便是真的(RTH: 55)。因此,内在实在论的第二个论旨是:

(IR2)"真理"是某种(理想化)合理的可接受性 ('Truth' is some sort of (idealized) rational acceptability) (RTH:50)

但为何我们欲求一个理论具备这些认知性优点呢?这显然跟我们对于什么是人类认知兴盛发达( huma n cognitive flourishing)的想法有关。我们会批评一个不融贯的、复杂的、片面的及无功效的世界观是病态的(至少认知上),这显示出具备认知性优点的世界观才是知识上兴盛发达的标志。当然,人类认知兴盛发达的想法是不能与我们有关人类兴盛、幸福的想法(our idea of total human flourishing, of Eudaemonia) (RTH: 134, 136, xi ) 割离开来的。因此,我们有关理性的想法是我们有关人类幸福的想法之一部份 (RTH: xi)。简略言之,普特南的思路是:真理论预设理性论,而理性论又预设价值论(theory of the good) (RTH:215)。

由此,不难了解普特南会否定事实与价值的截然二分。因为按照他的想法,真理概念内容上倚赖我们的合理的可接受性标准 (同上),那么判定什么是事实的唯一判准,就是看什么是合理地可接受的 (RTH: x),既然充当合理的可接受性标准的认知性优点,本身就是价值语词(value terms),它们跟"美"、"善"一样是用作赞赏,而我们对于"融贯"、"简单"的想法,也如其它价值语词一样,是受历史条件限制的,更不用说,有关它们的哲学争论不会比伦理的、美学的价值语词之争论少(RTH: 136)。因此,没有价值,我们就没有世界,亦没有事实 (RTH: 136, 137, 201),事实与价值只是一个极为模糊的(hopelessly fuzzy)区分(RTH: 128, 139),两者并非两个互相独立、界域分明的领域。

这亦说明了,为何「到底谁对理性本身的想法是合理的呢?」这个问题之难,恰如要证成一个伦理体系之难(RTH: 136)。再者,现代人大都接受事实与价值的二分,价值必定是意志的任意选择,故没有合理性可言(RTH: 154)。那么岂非我们的理性观,不可说合理与否吗?但普特南指出,支持价值是任意、非理性的论证都是学理上站不住的,大众之所以仍信奉事实与价值的二分,乃是科学对现代理性观造成的影响。现代人以为只有物理学才能对"世界存在的方式"提供真实的、完备的描述(RTH: 49),这使得人们倾向将那些不能化约成物理学的描述的述句,视为主观的(RTH: 143, 144),显然价值述句便被划为主观的。但若这理由成立,那么我们便要接受很多述句,例如有关颜色、自然数、心灵状态,也是主观的(RTH: 146~147, 205)。不过,推翻事实与价值的二分,亦非表示所有价值述句皆是合理的,但至少可以存在有理由支持的价值述句(RTH: 155)。

虽然价值不是主观的,但它跟理性一样,都是历史性的,并不存在一套一劳永逸地界定人类兴盛之内容的,非历史的道德原则(RTH:xi)。价值论本身预设有关人性、社会、宇宙的种种假定(包括神学和形上学的假定)。随着我们知识的增长,世界观的变化,价值论便会随这些假定的改变而有变更(RTH:215)。我们只能希望从自身的传统出发,跟那些持有不同理性观、道德观的人进行对话,从而追寻更好的、更合理的理性观、道德观。哲学的工作正在于,对理性的本质(the nature of rationality)进行不断的论辩,从而对理性发展出更佳的哲学了解(RTH: 113,105)。那么,有真正的理性观、道德观吗?这个对话有理想的终点吗?普特南相信当我们把不同的观点视为不同的理性观时,便设定一个理想真理的极限概念(a limit-concept of the ideal truth) 了(RTH: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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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1 Hilary Putnam, Reason, Truth and Hist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以下简称'RTH',后面列出的是页码。
2 「独立于心灵」(mind-independent)要加以限制才适当,因为至少人的心灵状态便不是「独立于心灵」的。很少、甚至没有形上实在论者会主张在世界中不存在人的心灵状态。因此,说「独立于论述」(discourse)或「独立于概念架构」(conceptual framework)似更合适,见RTH:128, 49, xi, 50, 128, 134。
3 异化的真理观就是使人失去「自我-世界」这整体的其中一个部份的观点,见RTH: xi。
4 或者相类似的区分,例如「信念」(beliefs)与「括号内信念」(bracketed beliefs),「意向」(intentions)与「括号内意向」(bracketed intentions)之区分,另外普特南有时交换使用「观念世界」、主观信念体系(subjective belief system),见RTH: 43-44, 28。
5 有人认为形上实在论者可以诉诸因果指称论(causal theory of reference)来解决指称问题,普特南认为因果指称论解决不了「固定指称」(reference fixing)的问题,他的论证见RTH: 32~48, 217~218。
6 RTH: 121,普特南视方法论的唯我论是一种相对主义,但笔者认为称之为主观主义较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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