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崔林林
提起柏拉图,人们很自然地会联想起他的名著《理想国》。固然
,《理想国》是一本具有永恒研究价值的杰作,柏拉图用纯理论大胆
构造的这个理想王国激起人们极大的兴趣,而神采焕然的文笔更使许
多读者爱不释手。书中哲学王的观点、等级分工及公有制的观点等丰
富的内容被人们反复论述和研究着。然而,许多人并不知道,《理想
国》只是柏拉图的前期思想,并非全部。
几十年的时间,柏拉图徒劳地企图在现实社会中实现他的理想国
,但直到晚年仍看不到丝毫的希望。因此,他不得不忍痛放弃最好的
理想,动手设计第二套方案,即他所谓第二好的理想,这就是《法律
篇》。晚年的柏垃图已不再在幻想中漫游,一生的挫折、坎坷使他比
较注重实际了。《法律篇》改变了许多《理想国》的重要原则,在这
里,他重新承认了法律的作用,恢复了家庭和财产,对民主制已不再
那样仇视,并且提出了意义深远的混合制政体。柏拉图的《法律篇》
对他的后继者产生了较《理想国》更大的影响。但是,《法律篇》不
如《理想国》文笔优美,它较为冗长、晦涩难读,因此,无声无息不
为人注意。对这部体现了柏拉图晚年思想特点的著作,目前研究还很
少。而英国人斯达力(R.F.Stalley)的《柏拉图的法律概说》(AnIntroductio
n to Plato’s Laws)一书填补了这个空白。
这本书比较全面地概述和分析了柏拉图《法律篇》的主要观点,
从《法律篇》的年代、风格、对话体结构及其重要性一直谈到立法的
目的、法律主权以及惩罚、责任等等。
首先是自然法的问题。自然法思想渊源于希腊哲学,几乎在西方
政治、法律思想史上贯穿始终。古希腊的思想家们认为,自然法就是
一种自然正义,它存在于一切民族、一切地方,人通过理性理解它,
它是人定法的来源和基础。柏拉图对自然法的思想有所贡献。他同样
认为:“有一些能够为人的理性所领悟的客观的道德准则,这些道德
准则与统治低能动物和无生命物质运动的自然法则之间存在一个基本
的和谐,而任何真正的法则,其目的都是使人类趋于完美的普遍的善
。”(第33页)“柏拉图表面上相信一切人皆有理性,但与此相联系的
一种说法是:只有某种特殊资格的人才能够领悟最真实、最好的法则
。”(第33页)柏拉图把自由民分为三等级,而奴隶根本不算是人,作为
大奴隶主思想家,柏拉图常常在著作中表现出阶级偏见。
随后,作者谈到柏拉图的立法思想。柏拉图把美德与安宁视为立
法的两大目的。他生活在希腊奴隶制走向衰败的时期,社会动荡不安
,因此,他强调用法律重新建立社会的安宁与和谐。而美德是柏拉图
最为关心的东西,他一切理论的目的都是促进公民的至善、国家的至
善。他说:“法律应该寻求改善公民的道德品性”(第40页),使他们
掌握道德的知识,从而明白“个人唯有获得道德的灵魂,才有可能幸
福”。(40页)他还说:“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全体人民的至善,而不
是去满足统治集团的贪得。”(第81页)
柏拉图把法律与道德紧密相连,希望人们通过守法实现道德理想
,希望公民从事正义的活动是出于道德义务,而不是出于对惩罚的恐
惧。他提出,要把法律作为教育公民的有利手段,说服与强制相结合
。他认为刑罚的目的有三方面:首先是为了制止犯罪者再次犯罪,同
时也为了告诫他人;其次,刑罚给犯罪者以震动,触及他的灵魂;最
后,刑罚是为了报复。刑罚有许多种类:死刑、监禁、耻辱、放逐、
经济惩罚等等。柏拉图还主张奴隶犯罪要从重处理。
《柏拉图的法律概说》一书不仅论述、分析了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而且还研究了他的政治、哲学、伦理、社会、教育和宗教等许多方
面的问题。尤为重要的是,作者联系《理想国》来论述《法律篇》,
对《理想国》与《法律篇》观点的差异进行比较,提出差异有三点:
第一,在《理想国》中,国家权力被授予哲学家,而在《法律篇》中
,法律被视为最高权威;第二,在《理想国》中,统治者和军人没有
自己的财产和家庭,即实行统治阶级内部的公有制,而在《法律篇》
中,所有公民都有自己的土地和家庭;第三,在《理想国》中,柏拉
图强烈地仇视民主制,而在《法律篇》的宪法中,有一些民主制的特
色。经过作者的一番比较,柏拉图前后思想的变化一目了然。
不过此书对柏拉图前期思想和后期思想的历史背景交待不多,对
柏拉图晚年思想的转变及转变的特点论述不够,这是一点遗憾 。
(R.F.Stalley:An Introduc-tion to Platos Laws,Blackwell Publish
er Limited,1983,GreatBrit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