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彭小瑜:爱的律法:《教会法研究》结语
学术批评网
北京大学教授

教会法是爱的律法,爱统和正义和仁慈。如何界定爱?在教会学和末世论的层面上,基督教之爱当然是以基督为中心的。在教会的组织和管理的层面上,教皇所象征和代表的权威似乎总是让人思考:爱的使命在教会究竟应该如何履行?

天主教人类学与天主教对法律的理解是密不可分的。天主教神学传统历来认为,神恩内化于人性,因而神法不仅构成人法(世俗法与教会法)的背景,而且是其有机的组成部分。在讨论教会法与基督之爱二者关系的时候,我们很难游离在上述语境之外。

研究教会史和基督教思想史的美国学者帕利坎曾经说,在过去的两千年里“最完整地体现出了耶稣基督的生活方式和教导”的历史人物是阿西西的法兰西斯(1181-1226年)。他还置疑说,是法兰西斯还是英诺森三世这样强有力的教皇真正是“基督的代理者”呢? 。中世纪的异端运动往往把矛头指向教会的权势和财富,有时甚至拒绝服从国家权威。但是教会和国家从12和13世纪为加强社会控制所镇压的不仅有异端,还包括犹太人和被统称为“麻风病人”的各种传染病患者。13世纪以后犹太人在西欧的地位日益恶化,逐渐被驱逐出各国。而对麻风病人怎么办呢?丑化和隔离!“身上有长大麻风灾病的,他的衣服要撕裂,也要蓬头散发,蒙着上唇,喊叫说:‘不洁净了!不洁净了!’灾病在他身上的日子,他便是不洁净!他既是不洁净,就要独居营外” 。虽然中世纪早期的蛮族立法已经严厉地要求将麻风病人赶出村镇,甚至允许男人将患病的未婚妻丢弃荒野,麻风病人同时也被虔信的教徒看成是“基督的贫民”,受到救济和爱护。有系统地隔离麻风病人要到12世纪中叶以后。他们如果不能进入麻风病院,就只能沿街乞讨,手里摇铃或打击铁片,要人们远远地躲开,留下一些残羹剩饭。12世纪以后,由于教会和国家将各种罪恶与麻风病联系在一起,并以立法的形式歧视患病者,人们对麻风病的传染更为恐惧,对病人由比较同情转为厌恶甚至憎恨。麻风病被认为是不良的性行为引起的,被用来形容异端罪,异端分子常常被指责以不道德的性行为传播疾病,犹太人也被比拟为麻风病人。由教会当局和国家出面进行的隔离十分残酷无情,麻风病人不能在窄小的街巷行走,以免他们碰上对面过来的行人;他们不仅被剥夺财产,甚至还被无端送上火刑柱,只是因为国王贪图麻风病院的财产 。

教会和世俗权威借助法律手段对麻风病人的迫害遭到了法兰西斯的抗议。他说:“当我在罪恶之中,我看见麻风病人就厌恶,后来主带领我走到他们中间,我对他们流露出怜悯。当我离开他们的时候,过去厌恶的情感变成甜蜜的了,洋溢于我的身体和我的灵魂” 。法兰西斯并不计划改革教会固有的制度,他尊重教会拥有的财产、权威和法律,服从教皇的指令,通过他自己和他率领的修士们的谦卑和所过的彻底贫困的生活,他希望告诉人们,以基督为榜样的生活应该是什么样子。他对麻风病人、偷盗和谋杀的罪犯亲近和关怀,以此为救治和改造他们的唯一办法。对一位久病不愈、亵渎上帝的麻风病患者,他用自己的手清洗其流脓结痂的身体;对三名杀人越货的盗匪,他谴责了拒绝收留他们的修院院长,派这位院长追赶他们回来,供给他们衣食,感动得他们弃恶从善,加入修会 。然而教会作为全体教徒的组织是否也可以如此地处理罪与罚的问题呢?教皇作为教会的最高领袖和最高法官是否也可以如此来对待自己的牧民职责呢?法兰西斯自己也曾恳求英诺森三世批准他订立的修会章程,令自己创立的修会时刻在教皇和教廷的指导下运作。他个人努力追求完美的基督之爱,但是他从来没有期望和要求尘世的教会以他自己的言行为中心。他这样谈论自己和教会当局的关系:“我愿意畏惧、热爱和尊重他们和其他人,视他们为我的主人;我不想思考他们的罪孽,我在他们身上看到是上帝之子和我的主人” 。

在比较法兰西斯和英诺森三世之后,帕利坎感到迷茫:“他们两位之中,谁确实是‘基督的代理者’呢?” 近现代的教会也不能回避这一问题。教皇对异端的镇压在中世纪是十分严厉的;即便到了近现代,教皇依然可以使用教会法为工具给异端分子绝罚的处分 。比照法兰西斯或者他在现代最完美的追随者特雷莎修女,我们是否真的应该怀疑,教皇的权威,他纠正谬误的法律手段及其实施,他之捍卫真理,是不是真的让他们被权力与爱隔离?让他们疏远了基督、忽视了对信徒的服务?

现代教会法对教皇权威的支持仍然是绝对的,但是现代的罗马天主教会的确努力继承以基督之爱控制和指导权力的传统,以使教会法和教会权威成为有别于世俗法和世俗国家权威的“信仰的命令”。教皇制度的基本结构在1917年和1983年版本的《教会法典》中都有简明扼要的概括。1983年《法典》的第330-367条所涉及的就是“教会圣统制”中的“教会最高权力”,其内容分列为“教宗”(第1章第1节)、“世界主教团”(第1章第2节)、“世界主教会议”(第2章)、“枢机”(第3章)、“教廷”(第4章)和教宗使节(第5章)。新旧《法典》一致之处在于明确地肯定了教皇对整个教会的领导权。不同的是,新《法典》有教会领导权具备集体性(collegium)的提法,具体地说,就是试图界定教皇领导权和世界主教团的关系。有些神学家和教会法学家对《法典》就教会领导权的所作的规定失望多于赞许,主要的原因是他们认为,《法典》依然放置教皇的权威于律法的而不是圣事的语境之中。

梵二曾经就教会学问题发布长篇宪令,对主教们参与全教会的集体领导给予鼓励和肯定 。在《法典》颁布前夕的1981年,美国神学家麦克布里恩根据梵二的教导解释教会权威和教皇首要地位时指出,论及教皇权威,天主教人士和新教人士自宗教改革以来有三方面的分歧。在历史的层面上,前者认为,作为彼得的继承人,教皇的权威是由耶稣授予的,传承给历代的罗马主教;后者则否认教皇的权威来自彼得。在神学的层面上,前者认为,教皇制度是神圣的,是由基督设立的;后者则相信那是人们自己创建的机构。在教会法的层面上,前者认为,教皇的立法权和司法权是至高、完全、自主和直接的,也就是不服从人间任何其他法律权威;后者则指出,教皇所代表的是“不宽容的专制” 。梵二教导在原则上是清楚的:和教皇在一起,从不与之分离,主教们“对普世的教会拥有至高和完全的权威”;没有教皇的同意,主教们“不能施行这一权威”。主教团“由许多成员组成,体现了上帝子民的多样性和普世性,而当主教团集结在同一首脑之下时,体现的是基督所牧放羊群的统一” 。主教的牧民和布道的权威不是来自他们作为教皇代理人的身份,而是直接来自主,是他们本来就拥有的 。在维护普世教会统一的同时,教皇要尊重地方教会所体现的多样性,因为基督的身体存在于各地 。这一教导的问题是很难准确地转换为法律的语言。比如说,主教“至高和完全的权威”如何区分于教皇的权威呢?教会法显然需要更明确的表述。

1983年的《教会法典》虽然承认主教团是“普世教会最高全权的主体” ,对教皇权威的肯定依旧是绝对的、毫无保留的:教皇是由基督定下的彼得的传人,是“世界主教团的首领、基督的代表、普世教会在现世的牧人;因此由于此职务,他在普世教会内享有最高的、完全的、直接的职权,且得经常自由行使之”,而且对教皇的判决和法令不得上诉,教皇本人不受任何人的审判;教皇的权威不仅令他成为普世教会的最高首领,也意味着他对组成全教会的每一单个地方教会有直接的、没有中介的领导权,虽然教皇通常只是确认和支持各地主教的权威,在特别的紧急的情况下可以越过主教干预地方教会事务 。有些教会法学家指出,新《法典》对主教的权力表达上不甚清楚,其实还是强调教皇中央集权的权威甚于认可主教参与领导普世教会的权力;梵二的教会学本身就有含糊不清的的缺陷,《法典》予以补正的办法是尽量清晰地界定教皇的权威、其首要的地位和所拥有的多种特权 。

教皇的特权涉及教会生活的广泛领域,他有权
1)要求神职人员对其履行“尊敬及服从的特别义务”;每一位修会成员也应服从教皇,以他为“最高上司” 。
2)保留对教士的独身义务和其他一些教会法规定的豁免权 。
3)召集和主持公会议 。
4)向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教会以及各国的政权委派、调遣和召回使节 。
5)任命或批准依法选出的主教 。
6)将主教的某些职权收归己有,从而限制主教的权威 。
7)接受各主教每五年就本教区状况所做的汇报 。
8)审阅主教会议和其他宗教会议所定的法令,决定是否予以发布 。
9)核准新建的修道团体,容许修会不受教区主教的管辖,批准开除修会成员 。
10)编排适用全教会的神圣礼仪和督促各地教会忠实遵守之 。
11)位居整个教会的管理首席,是教会一切财产的最高管理人和支配者 。
12)制定、更动和废除全教会的庆典和补赎日 。
13)担任整个罗马天主教会的最高法官 。

中世纪后期公会议主义针对犯错和滥用权力的教皇提出,在例外的非常的情形下,主教们可以通过出席公会议来统治教会。近现代的教会法不再讨论此问题,而且如前所述,认为教皇不受任何人审判,任何人不得就教皇的裁决提出上诉 。但是教皇的权力绝不是不受限制的。首先,刑法在《教会法典》中的淡化不仅表现在相关内容的减少,更表现在近现代教会法只保留了绝罚和剥夺犯罪神职人员职权之类的纪律处分;教会不再要求国家出面强制执行教会对罪犯的判决,比如剥夺异端分子的财产,甚至将其处死。神职人员的刑事犯罪将由国家按照世俗的刑法来审判,教会法庭则独立地给出绝罚、褫夺职务和撤消神职人员身份等刑罚 。与中世纪的情况不同,教会与国家的关系里不再包括前者借用后者暴力机器这一内容。换言之,近现代教皇的司法权虽然是至高无上的,却完全是宗教的,完全没有国家暴力的使用。对异端分子,教会现在至多只能给予绝罚处分,对他们的财产和人身绝无侵犯和伤害的权力和道理。其次,虽然1917年和1983年的《教会法典》坚持教皇拥有“训导无谬误”(infallibilitas)的特权,教皇在过去的150年中只有两次运用该权力。什么因素可以保证教皇不滥用这一权力和其他一系列的特权呢?

按照梵二会议的精神,教皇的权威在实践中受到的限制来自教会的性质和使命、他与世界主教团的紧密合作关系;作为基督的见证,教皇也必须追随上帝的启示和教会的传统。教皇在教会的首要地位首先意味着为全教会服务,在维护统一的前提下,尊重存在于地方教会的合理正当的多元性。象历史上的许多教会领袖们那样,约翰·保罗二世也曾经引用奥古斯丁的名言来说明教皇职责:“我是为你们服务的主教,又是与你们同样和同在的基督徒”。他说,如果思考得更深刻一些,人们会意识到,即便所谈论的是罗马主教,“基督徒”的角色还是比“主教”的角色具有更重要意义 。由教会法和教会制度所支持的权威受制约于基督徒对上帝和邻人之爱,教皇因而能够集重大权力于一身,能够在教阶制这个与近现代民主社会语境迥然不同的权威结构中,避免落入傲慢、武断和专制陷阱。与历史上的异端迫害相比,近现代教皇对教会内部不同意见的处理非常审慎温和,在实践中基本上不再检察和判处异端罪,更谈不上用监禁、没收财产和死刑来镇压异端分子 。

由格兰西、英诺森三世和整个教会法以及教会组织的体系,由近现代教会法关于教廷和教皇权威的规定,我们看到的是教会对法兰西斯这样具有先知精神的圣徒的回应:即便教会法和教皇的政治活动不能完全再现基督的爱,起码也应该受到爱的指导和控制;即便教皇不可能以法兰西斯的那种特殊方式追求爱的完美,起码也应该以适合自己职责的方式追求同一完美。所以1983年的《教会法典》在其最后一条教规如此写道 :切记,人灵之得救,在教会中常应视为最高无上之法律。

(《教会法研究》,彭小瑜著,商务印书馆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