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儒学: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间
彭国翔

如果说儒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干,自由主义则是近代以降西方文化中最具影响力的主流思潮。但奇怪的是,在近代以来中西文化冲突与融合的背景下,中国学界对儒学传统与自由主义相关性的探讨,较之该问题的重要性而言,却几乎是微不足道的。较之儒学与自由主义在当代东亚社会已经取得相当程度结合的现实形态,我们似乎更缺乏应有的理论反省。不过,尽管对这一极为重要的课题的研究目前仍远远滞后于其需要,但毕竟已经进入了当代学者的视域。北京三联书店最近出版的《儒家与自由主义》(2001年10月版),便是探讨这一历史与理论课题的重要成果之一。 该书是一部文集,既包括象杜维明、白鲁恂(Lucian Pye)、狄百瑞(Wm.T. de Bary)、孟旦(Donald J. Munro)、罗斯文(Henry Rosemont Jr.)等海外儒学研究大家在儒学与自由主义这一论域之内的相关论说,也包括当今自由主义大师罗尔斯(John Rawls)、德里达(Jacques Derrida)对自由主义若干思想的阐发。当然,当代自由主义的代表罗尔斯本人并未直接撰文,但罗尔斯的亲密友人、已故哈佛大学哲学系德雷本(Burton Dreben)教授“论罗尔斯”的演讲文,却对罗尔斯先后在《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两书中表达的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和原则进行了勾玄提要的精辟解说,无异于罗尔斯的现身说法。 在这部文集中,以杜维明教授的论说所占篇幅最长,达全书的三分之一。杜先生的论说并非以论文的形式,而是通过与陈名先生的系列对话来展开。由于这种对谈的形式,杜先生的论说似乎无法就某个专门的问题进行严密深入的论证,但也正是这种非论文的对话形式,使杜先生能够思如泉涌,在古今中西的宏大思想世界中穿梭游弋,因而这篇题目就是“儒家与自由主义”的对谈,便广泛涉及到了儒学与自由主义这一宽阔论域中的方方面面,可以说为进一步的研究提示了许多线索和方向。将杜维明教授的这篇谈话与德雷本教授论罗尔斯的演讲文章加以串读(tandem reading),显然能够对儒学与当代自由主义各自的纲领与彼此的交涉得其津要。该文集编辑者将此两篇作为一栏置于首位,或许正是将其视为了解儒学与当代自由主义的入门导论。

该文集的第二栏包括白鲁恂的“儒学与民主”、狄百瑞的“《大学》作为自由传统”、孟旦的“一种证明论理规则的现代方式: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孟子和当代生物学”、罗斯文的“谁的民主?何种权利?——一个儒家对当代自由主义的批评”、David B.Wong的“和谐、分离与民主之礼”、德里达的“一个世纪里的饶恕”、爱得加·莫寒的“饶恕是对残酷世界的抵抗”以及一篇批评狄百瑞《亚洲价值与人权——从儒家社群主义的观点看》的书评文字。显然,这一组文章是在儒家与自由主义这一论域中探讨某些相对具体的问题。民主与人权是该组文章讨论的两个核心观念。 无疑,这两栏文章构成《儒家与自由主义》一书的主体。但是,在比较与参照中无论是要深入了解儒家传统还是自由主义,恐怕都还需要引入当今世界中另一个重要的话语系统,那就是社群主义。这不仅是当今学术界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两大对立思潮相互激荡的语境所使然,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深究精察我们自己文化传统的主干——儒学——来说,仅以自由主义为参照系尚不足够,还需要充分考虑社群主义所开辟的理论空间,只有在与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双方同时三边互镜的情况下,儒学才能继往开来,既深化对自身的觉解(self-understanding),又为世界范围的文明对话提供一笔丰厚的资源。事实上,由批评狄百瑞《亚洲价值与人权——从儒家社群主义的观点看》的文章“儒家的社群主义如何可能?”来看,不论作者的观点我们如何看待,至少已经说明:即使在“儒家与自由主义”的标题之下,有关社群主义的问题也已经构成无从闪避的题中之义了。

在这个意义上,笔者在向读者推荐《儒家与自由主义》这部书的同时,就不打算囿于儒学与自由主义的双边框架,而是希望在儒学、当代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三方互动中略陈己见。更为准确地说,是要在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这两大典范的参照之下,力求使儒学的某些基本特征在现代的话语中获得进一步较为明确的定位。当然,这是一个巨大的课题,可以而且应当分解成若干不同层次和不同视角的具体问题分别加以专门研究,决非三言两语所能道尽。因此,在这样一个极为有限的篇幅内,笔者只能对一些基本的问题稍作提示。 即使在当代,自由主义也是一个内部异彩纷呈的阵营,不同流派甚至不同学者之间的差异不可胜数,但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的自我观、权利优先(primacy of right)的政治理论以及义务论(deontology)的伦理取向(ethical orientation),大概可以说是维系自由主义统一性的三个基本特征。其中又以个人主义的自我观最为基本,它可以说是整个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philosophical ground)。权利优先的政治理论和义务论的伦理取向都可以说是由个人主义的自我观中派生而出。对此,当代自由主义的最大代表罗尔斯可以提供一个最佳的例证。社群主义尽管内部也是所同不胜其异,但在对自由主义的批评上,不同的社群主义学说与学者又表现出某种大体上的一致性。与罗尔斯所代表的当代自由主义针锋相对,社群主义也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群体主义(collectivism)的自我观、公益优先(primacy of common interest)的政治理论以及目的论(teleology)的伦理取向。在沈岱尔(Michael J. Sandel)、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等人对罗尔斯的批判中,这三方面得到了不同形式和程度的表现。

以当代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对立为参照,在自我观、政治理论和伦理取向这三个方面,儒家具有非常特殊的表现形态。在政治理论方面,儒家相对淡化行为主体的权利意识而比较重视责任与义务,这与社群主义较为一致。而在伦理取向方面,儒家的“义利之辨”强调“义”优先于“利”,且指出义之为义不在于其能否产生或促进利,则基本上接近自由主义“正确优先于善”(the priority of the right over the good)的义务论立场。至于作为政治理论和伦理取向哲学基础的自我观,情况较为复杂。约略而言,儒家的自我不是单子式的个体,而是一个由家庭到社会再到天下万事万物的公共关系网络中的结点。只有在与他人、自然之间横向的彼此感通中,以及在与天、地之间纵向的三参一体中,自我才能够获得其本真的规定性。社群主义对当代自由主义最根本的批判就是认为后者的自我是一种“先行个体化的主体”(antecedently individuated subject)或“无牵无挂的自我”(unencumbered self),而这种主体或自我不过是一种先验的虚构。就此而言,儒家的自我观显然接近社群主义的思路,但是,儒家的自我也决非淹没于纭纭众生之中而丧失个性的Das man,不是那种牺牲个体的集体主义。强调人格独立与主体自由是儒家从孔、孟到陈寅恪一以贯之的共识。儒家既肯定个体与社群的密不可分,同时又突显独立人格,在深入社群的同时成就鲜明的自我,自我对社会构成一种既内在又超越的关系。余英时与狄百瑞曾经不约而同地以personalism而非individualism一词来指称儒家对于个体性的重视,就是看到了儒家这种独特的自我观与自由主义的自我观相似而又有所不同。

由于儒学历来被视为与自由主义势同水火,在当今自由主义受到社群主义强烈挑战的情况下,许多学者便试图寻觅儒学与社群主义的公分母。而由我们以上简略的说明可见,儒学固然与社群主义有诸多不谋而合之处,与自由主义却也同样有着可以互相支持的接榫点。在中国现代思想史上,新儒家与自由主义者的关系演变,也在经验的层面上论证了儒学与自由主义其实是“合则两美,离则两伤”。在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二元对立中将儒学做非此即彼的通约,只能是既不谙熟当代的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又不精通儒学传统的结果。事实上,就象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参照之下的儒学一样,在西方很多二元对立的范畴面前,包括儒学在内的中国传统思想在许多方面都体现出某种非此非彼而亦此亦彼的“之间”或“居间”特征。《儒家与自由主义》中“儒家的社群主义如何可能?”一文批评狄百瑞教授“儒家社群主义”的说法不能成立,殊不知西方学者中指出儒家有自由主义传统的也恰恰是狄百瑞。而这只能说明,不论狄百瑞教授本人是否自觉如此,当我们无论有“儒家社群主义”之说还是有“儒家自由主义”之论时,只要是着眼于儒学与社群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两头相通,而并非在communitarianism和liberalism彼此相斥情况下的单一求同,那么“儒家社群主义”和“儒家自由主义”这两种表述都未必没有其合法性以及自身特殊的涵义。事实上,正如将儒家注重个体性的特征称为personalism而非individualism那样,我相信狄百瑞教授所谓的“儒家社群主义”也并非将儒家传统简单地纳入到communitarianism的架构之中。顺带一提的是,安乐哲(Roger T. Ames)教授近年来力倡的“儒家民主主义”,也同样是在了解儒学与西方民主思想各有其历史脉络和理论内涵的前提下进行创造性理论建构的尝试,而不是不明分际的单向格义。总之,在明同别异的前提下展开儒学、当代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三边的深度互动,无论对于儒学还是当代自由主义、社群主义来说,恐怕都会收到相互滋养、彼此取益的效果。

全面检讨儒学与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之间的复杂关涉,既不为篇幅所许,也似乎不当是这篇简短的介绍与评论文字的主旨。回到《儒学与自由主义》一书,最后我想说的是,如果我们留意到其中绝大部分文字都是西方学者所作,我们就不能不益发感到中国学者在面对儒学与自由主义(还有社群主义)这一研究课题时的紧迫。当然,仔细检索晚近整个汉语文化圈中有关儒学与自由主义以及社群主义的研究成果,我们其实会发现,虽然严重短缺,但这个领域也并非不毛之地。事实上,至少已经有好几篇中国学者撰写的颇有分量和见地的关于儒学与自由主义或儒学与社群主义的论文。大概由于某些原因,《儒学与自由主义》一书未能将其收录在内,这或许是美中不足而不免让人稍觉遗憾的地方。

《中国图书商报·书评周刊》2002年4月4日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