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
伦理学
朋霍费尔 (D. Bonhoeffer)
胡其鼎 译
自由
所以,在分析负责任的行动的结构时,我们最后必须谈及自由。
责任和自由是对应的概念,责任事实上--虽然不是时间上--以自由为前提,而自由只能存在于责任之中。责任是唯独存在于上帝和邻舍的约束中的人的自由。
不受人、环境或原则的庇护,但顾及一切特定的人类普遍状况和有关的原则问题,负责任的人在自身的自由中行动。除了他的行为和他本人以外,再没有别的能够支持他,减轻他的负担,这个事实就是自由的证据。他本人必须观察、判断、权衡、决定、行动。他本人必须检验其行动的动机、前景、价值和意义。但是,动机的纯洁、环境的有利、有目的的行动的价值和意义,都不能成为支配其行动的律法,似乎他可以以此作为退缩的依据,可以据此申辩并开脱罪责。7倘若这样,他就不再是真正自由的了。负责任的行动发生在义务中,这义务给予他自由,给予他完全的自由,正如我们在耶稣基督中所遇到的对上帝、对邻舍的义务。同时,负责任的行动完全发生在相对性的区域内,发生在历史环境笼罩在善与恶之上的朦胧光线中,发生在无数视角里,每一种特定的现象都在其中出现。不是要在对与错、善与恶之间作出决定,而是要在对与对、错与错之间作出决定。埃斯库罗斯讲过:「公正同公正搏斗。」正是在这一点上,负责任的行动是一次自由的冒险,不借用|任何律法来申辩,而是发生在放弃任何有效的自我称义的情况下,发生在因此而放弃他关于善与恶的终极有效知识的情况下。作为负责任的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即不知道善,把成为必需的、但却是(或正因此而是)自由的行为托付给注视着心、估量着行为、左右历史进程的上帝。
于是,普遍历史深藏的秘密向我们显示。在最体己之责任的自由中行动的人,正是看到其行动汇入上帝引领的人。自由的行为最后认识到自身是上帝的行为,决断认识到自身是上帝的引领,冒险认识到自身是神圣的必然。在自由地放弃对自己善的知识的情况下,人表现出上帝的善。只有在这最后的视角中才能谈到历史行动的善。我们还将在下面有关章节继续对此进行思考。 在此之前,我们还必须先来谈一个有助于说明的、关键性的问题:自由责任同服从(Gehorsam)相互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起初看来是这样的,似乎只有当一个人在生活中处于如我们所说的「负责位置上」必须独自作出涉及很大范围的决定时,上文关于自由责任所说的一切才适用。临时工、工厂工人、小职员或新兵、学徒和学生的日常工作同责任又有什么关系呢?自耕农、企业主、政客或政治家、将军、工艺大师、教员和法官的情形就不同。但是,在他们的生活中,技术性的、符合义务的事情难道少吗?实际的自由的决定难道多吗?看来,上面关于责任所讲的一切,似乎最后只适用于极少数的人,而且是在他们一生中屈指可数的几个瞬间才是如此,对于大多数人,似乎无责任可言,只有服从与义务。这暗示有一种为大人物、强者和统治者的伦理学,和另一种为小人物、弱者和隶属者的伦理学。那边是责任-这边是服从,那边是自由-这边是臣服,毫无疑问,在我们现代的社会秩序里,尤其在我们德意志的社会秩序里,个人的存在被以如此确定的方式规定、限制,因此同时也得到保障,只允许少数人去呼吸重大决定的|广阔空间的自由空气,去领略独自负责的行动的风险。由于强制性地把生活纳入特定的专业训练和职业过程中,我们的生活变成在伦理上相对无危险的,从儿时起就被纳入这种原则的人在伦理上被阉割,被剥夺了创造性的伦理力量,即自由。在此我们看到我们现代社会秩序本质发展中深藏的一种错误,只能通过明确突出责任这个基本概念来加以抵制。按照实际情况,必须在伟大的政治领袖、经济实业家和将军们那里去寻找责任问题的重大实验材料;因为处在日常生活的强制中敢于采取自由的、负责任行动的其它少数人,都会被社会秩序的机器、被陈规陋习辗死。 但是,仅仅从这个视角去看问题,会是一种错误。事实上,没有一个人不能体验责任的处境,每个人都能以其最独特的形式,即与他人打交道,来体验这种处境。即便在自由责任或多或少地被排除在职业和公众生活以外,人同人的关系也始终是一种负责任的关系,从家庭开始直到同工作伙伴的关系。在这种地位上所履行的真正的责任,是把责任区域重新扩展到职业和公众生活中去的唯一稳固的可能性。只要人和人相遇,包括在职业生活里,就会产生真正的负责能力,任何成规惯例就都不能取消这种责任环境。这不仅适用于夫妇关系,适用于父母和子女,适用于朋友,而且也适用于师徒、师生、法官和被告。 但我们还可以再向前迈出一步。负责能力不仅是在服从环境的旁边,而且在服从环境里面也有它的空间。学徒有义务服从师傅,他同时也对他的工作、他的业绩,因此也对他的师傅负有一种自由责任。学童、大学生、任何一家企业的雇员、战争中的士兵,都是如此。服从和责任|之间具备有机联系,故而并非服从停止处,责任才开始,而是在责任中有服从。服从和依附关系(Abh?ngigkeitsverh?ltnis)将始终存在。重要的是,这种关系有别于如今的状况,不会取消负责能力。使社会中的依附者有负责意识,比使社会中的自由人有负责意识更困难。但是,一种依附关系本身无论如何不排斥自由责任。主人和仆人能够而且应该在保持服从环境的情况下相互负起自由责任。
此事的终极理由,乃是人在耶稣基督中得以实现的神人关系。在上帝的面前,耶稣是服从者又是自由人。作为服从者,耶稣盲目地遵从命令他必须遵从的律法从而行天父的意志。作为自由人,耶稣睁开眼睛,心中欢欣,肯定源自他本人认识的意志,好象从自身出发重新创造这意志。没有自由的服从是奴役,没有服从的自由是任性。服从约束自由,自由使服从高贵。服从使造物受造物主的约束,自由使受造物作为以造物主形象而被创造之物站立在造物主面前。服从向人指出,他必须纳言即必须听的,什么是善的以及什么是上帝要求他做的(弥6:8),自由让人自己行善。服从知道什么是善的并行善,自由敢于行动并把对善与恶的判断交给上帝来作主。服从是盲目的,自由则睁开双眼。服从不询问而行动,自由则询问什么是目的。服从的手脚受束缚,自由则是创造性的。在服从中,人遵循十诫,在自由中,人创造新的十诫(路德语)。
在责任中,服从与自由这两者均实现自身。责任中寓有这种张力。一者摆脱另一者而独立,便是责任的终了。负责任的行动既是受义务约束的,又是创造性的。服从独立,会导致康德式的义务伦理学(Pflichtethik),自由独立,会导致不负责任的天才伦理学(Genieethik)。承担义务的人同天才一样,都自己使自己称义。承担责任的人处在约束和自由之间,他必须敢于作为受约束者自由地行动,他既不能在约束中、也不能在自由中找到他的称义,而只能在这一个中找到,这一个曾把他置入这种-从人角度而言不可能的--处境里并要求他有行动。负责任的人把自身和他的行为交给上帝来作主。
当我们尝试依据代表、符合实在、担罪和自由等概念来理解负责任生命的结构之后,进一步具体化的要求此时又把我们引向这个疑问:有没有可能较贴切地确定负责任生命实现自身的地点(Ort)呢?责任究竟把我置入无疆界的活动场所呢,还是使我忍受随我的日常具体任务而设定的界限的严格约束呢?我必须真正知道我为什么负责和不为什么负责呢?究竟是要我对世界上所发生的一切事情负责呢,还是只要我自己的小天地太平无事,我就可以冷眼旁观世界上发生的大事?我应该尽管无能为力却偏要拼命反对世界上一切不公与苦难从而耗尽我的精力,还是只要我自己无力使恶的世界发生丝毫变化,只要我做了我自己的事,我就可以在自满自足的安全状况中听任恶的世界自流呢?这地点是怎样的地点,我责任的界限又是怎样的界限呢?
注释:
这样一来,什么是决定论(Determinismus)和非决定论(Indeterminismus)的虚假问题也就成为多余的,在这个问题里,思想决定的本质错误地同因果律对换了。
本文转载自朋霍费尔 (D. Bonhoeffer),《伦理学》,胡其鼎译,香港:汉语基督教文化研究所,2000,页21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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