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梅洛-庞蒂及其《知觉现象学》


姜志辉

世纪沙龙

  在当代西方哲学思潮中,胡塞尔开创的现象学堪称巨擘。胡塞尔把现象学叫做“描述心理学”,认为我们在认识世界的时候,只应该对我们直接体验到的现象进行描述,但不主张解释现象的因果关系,应该把一切经验、知识或先入之见搁在一边,以免影响我们对事物的体验。这个哲学流派出现以后,在欧洲很快流行开来,在法国尤受推崇并盛行不衰。1945年,与萨特齐名的法国哲学家,梅洛-庞蒂出版了他的博士论文和主要著作《知觉现象学》。这本书的问世是现象学哲学运动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因为梅洛-庞蒂发展了胡塞尔的现象学哲学。有的学者认为,梅洛-庞蒂比胡塞尔更清晰地阐明了现象学的论点,将他誉为胡塞尔的最好解释者。

  梅洛-庞蒂认为,哲学的主要任务是重新学习如何看待事物。换句话说,就是应该用现象学的观点来看待事物。《知觉现象学》的基本论点就是:知觉是一切认识活动的开始,是其它认识活动的基础。梅洛-庞蒂继承了胡塞尔的现象学,强调重要的是描述,而不是解释。正如《知觉现象学》这本书的名称所表明的那样,梅洛-庞蒂的哲学从知觉研究着手。在心理学中,知觉的定义是人或人脑对客观事物整体的反映,但梅洛-庞蒂的哲学中,“知觉”具有更广泛的含义。他认为知觉就是去体验世界上各种各样的事物,这种体验甚至包括对人本身的体验,因此,他所说的知觉事实上就是直觉。这样,梅洛-庞蒂的知觉与柏格森的直觉就有一定的联系。人本身不仅仅是进行知觉的主体,而且也是被知觉的主体。

  梅洛-庞蒂把知觉当作认识的起点,试图阐明我们对世界知觉中非反省的特点。如果说反省是客观的,那么非反省就是主观的。人们在认识客体的时候,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体验的方法,也就是现象学的方法;另一种是用已经掌握的知识和科学去进行认识的方法,如心理学家用视觉规律来解释人如何产生深度知觉。后者是现象学加以摈弃的方法。梅洛-庞蒂在《知觉现象学》中称之为“客观思维”。他在书中的整个哲学论证就在于用各种各样的知觉实例来批判客观思维。我们知道,人们在理性地认识世界的时候,往往依赖“客观思维”,它是在科学研究中常用的方法。但是,这种方法在直觉认识方面有所欠缺,根本派不上用场。例如,熟练的汽车驾驶员不需要比较路的宽度和车身的宽度就能知道自己驾驶的汽车是否能通过;人们在通过房门的时候,也不必比较房门的宽度和身体的宽度。我们的知觉在认识客体的同时,试图把客体同化到主体中,把客体变成我们的身体的一部分:“盲人的手杖对盲人来说不再是一件物体,手杖不再为手杖本身而被感知,手杖的尖端已转变成有感觉能力的区域,成了视觉的同功器官。”这样的一些知觉现象是无法用客观思维来解释的。因此,我们可以推论,在认识实在事物方面,心理学家并不比一个普通人更加准确。梅洛-庞蒂强调的是认识过程本身,而不是我们对这种认识过程所做的分析。作为科学知识概括的理性认识与直觉认识相比,只不过是后来才发生的事情,并且需要在直觉的基础上方能进行。

  同样,在“自由”的问题上,梅洛-庞蒂也具有存在主义的倾向。他认为,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我们在世界上的出生和存在,这是自由选择和基础。我们在世界上有某种限定性,具有自己无法改变的生理特征。但是,这些东西并不是作为原因起作用。梅洛-庞蒂认为应该抛弃因果关系概念,并且认为动机概念也不能说明问题,因为“动机不对我的决定产生作用,恰恰相反,是我们把力量给予动机。”世上没有完全的决定论,也没有绝对的选择。起作用的是我们的意向。同样的事情对具有不同意向的人来说具有不同的意义。自由不是自由的障碍的对立面,恰恰是自由显示出了自由的障碍:一座高山只是对于想翻越它的人来说,才是障碍,才有意义。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常常对残疾人或遭受痛苦者的忍耐力常会感到惊讶。革命者在被捕后之所以能顶住严刑拷打,不出卖他的同志们,是因为在他的心目中他仍然和同志们在一起,他知道他的同志们期望他这样做,他在意识中有着某种共存的方式。

 

  
被含混包围着的梅洛-庞蒂


杨大春


  梅洛-庞蒂的哲学思想以“含混”著称,《行为的结构》已经见出此种倾向之端倪。是书于1942年初次出版,接下来就是《知觉现象学》于1945年刊行。此后他的思想就获得了“含混哲学”的名声。

  这是一种有人否定、也有人肯定的别具特色的哲学:由阿吉尔耶写的第一篇评论梅洛-庞蒂的文章以“含混哲学”为标题,包含着某种贬义;但德·瓦埃朗在第一部系统论述梅洛-庞蒂哲学的专著《含混哲学:梅洛-庞蒂的存在主义》中则在肯定的意义上使用“含混”一词。梅氏自己欣然接受“含混”之称谓,到《行为的结构》于1949年再版时,竟然把瓦埃朗所写的《含混哲学》作为序言冠于正文之前。事实上,他不仅承认自己哲学的含混性,而且以此为荣,并在《哲学赞词》中为此进行辩护:“哲学家承认他不可分割地拥有对明证的喜好与对含混的意识。当他满足于接受含混时,这被称为歧义。在大哲学家那里,含混变成为主题,它有助手确立确定性而不是对此构成威胁。”梅氏要求在好的含混与坏的含混之间进行区分,要求我们放弃拥有绝对或者绝对知识的权利,因为“造就一个哲学家的是不停地从知识导向无知,又从无知导向知识的运动,以及在这一运动中的某种宁静。”或许我们可以说梅氏的含混是相对分析哲学的精确性而言的,人文哲学家始终被含混包围着。毕生追求明证性的胡塞尔始终走在回到先验主观性的途中,这或许是一个非常有力的说明,而柏格森的“绵延”和“生命冲动”概念更是直接的佐证。

  由晚期胡塞尔的“先验主体性即主体间性”思想出发,接受海德格尔关于“此在在世”学说的影响,梅洛-庞蒂哲学的核心乃是“在世存在”,它包含“自我、世界和他人”三个重要的主题,具体表现为三重关系:“肉身化自我与世界的关系、知觉意识与语言表达的关系、肉身化自我与他人的关系”(借用美国学者D.Low的概括)。在《行为的结构》中,尽管这三重关系都有所涉及,但后面二重关系都是一笔带过。严格地讲,主要论述的是第一重关系。而且我们注意到,“肉身化”还没有与“主体”或“自我”并置,也就是说虽然有“肉身化”概念,但还没有“肉身化主体”或“肉身化自我”的概念。我们可以把该书的宗旨表达为对意识与世界、身体与心灵的关系问题的探讨。知觉概念占有一定的地位,包含了知觉现象学的胚胎,但并不成熟,我们甚至很难非常明确地说《行为的结构》是一部现象学作品。

  尽管如此,我们可以毫无疑问地看到,这是一部充满含混色彩,进而使梅氏后来的作品都罩上含混阴影的作品。

  现代哲学的根本特征就在于追求纯粹意识的透明性。笛卡尔把只具思维特性的心灵分离出来是第一步,“身体本身已经变成为物质的一团,主体相应地回归到自身中思考其表象”(梅氏语),康德使先验自我功能化以消除实体性,胡塞尔比康德更为彻底,但萨特仍然认为胡塞尔关于“意识活动与意识活动对象”的意向性结构中包含有“质料”的阴影,于是让作为“无我之思”的自为彻底地摆脱了身体,变成了真正的纯粹意识。梅洛-庞蒂借助于海德格尔的“在世存在”概念来消解胡塞尔和萨特的内在与外在、心灵与身体之二分,似乎回到了主张“身体的灵化”和“心灵的物化”的亚里士多德传统。意识介入世界,心灵与身体相融和,它们“在经验的生动的统一体中不可分离地联结在一起”。按瓦埃朗的评价,这种哲学克服了作为超然见证者的意识,表现为一种生存哲学,“这乃是《行为的结构》与《知觉现象学》从不同的层次捍卫的根本主题”。正是从这一角度看,梅氏哲学是一种含混哲学,在世存在的根本含义就是含混。这意味着:生存不是理智探讨的对象,知觉不是理智说明的对象,语言不是透明的工具,他人在共同在世中而不是知识结构中出场。也就是说,知觉不可能不含歧义、没有神秘。人不可能作为透明意识展开在作为透明意识的自我面前。梅氏含混哲学当然有其它意义上的含混,但如上所说才是根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