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作者:罗伯特.诺齐克 (Robert Nozick)

译者:王建凯

(本文转自《思想评论》)

◆ 前言

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加诸於个人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如此的强有力和广泛,以致引出了一个问题:即国家(及其官员)能做些什么?「个人权利」留给「国家」多少活动空间?国家的性质,它的合法功能及证明国家为正当的理由,就构成本书的核心关怀。而一系列广泛不同的论题亦将在本书的探讨中涉及。

我们有关「国家」的主要结论是:一种「最小限度的国家」(a minimalstate)——即一种仅限於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有限功能的国家——是被证明为正当的(justified);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extensive state)都将因其侵犯到个人权利(不能被强迫去做某些事)而被证明为不正当。由此并可以得到两个值得注意的启示:国家不得使用其具强制力的机构来迫使一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亦不得以同样方式禁止人们追求自身的利益或自我保护。

尽管我说的只是不能用强制的方法达成上述目标,而人们自愿这么做却是可以的;不过,还是会有很多人直觉地拒绝接受我们的结论,因为他们不愿意相信任何对他人的需求和痛苦竟可以如此冷漠无情的看法。我可以理解这种反应,因为那也正是我最初考虑这些观点时的反应。然而,基於各种考虑和论据,我虽不情愿,但还是信服了人们常称的所谓自由主义的观点。本书中很少有我早期嫌恶自由主义时所考虑的证据,而是包含了很多我现在尽可能有力地提出的考虑和论据。因而,我可能在两方面冒犯人们:一是在我阐述的观点方面,另一是在我为支持这一观点而提出的理由方面。

我早先嫌恶的态度并没有在本书中表露出来,因为它现在已经消失了。随看时间的过去,我渐渐习惯了这些观点及其推论,现在我更经由这些观点来观察政治领域。(我是否该说这些观点使我更能看清政治领域?)由於很多采取类似观点的人是狭隘、顽固、并且自相矛盾地憎恶其它较自由的生活方式,使得我对这一理论(自由主义的观点)的自然投合令我被划入一个不怎么好的派别。我不喜欢下面这个事实:大部分我所熟悉和尊敬的人们不同意我的观点。我在这方面的遗憾,无疑大过那种通过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一个人们不喜欢、甚至嫌恶的观点,从而使人们感到受刺激或吃惊的快乐——那种快乐不全然是值得赞美的。

我是以一种在认识论或形上学方面颇具当代哲学作品风格的形式进行写作的;其中有精心推敲的论证、被未必存在的反例所反驳的命题、令人惊奇的论点、困难的问题、抽象的结构条件、寻找一种适用於一组特殊事例之理论的尝试、使人吃惊的结论等等。虽然这有助於引起智识上的兴趣和鼓舞(我希望),但有些人可能会觉得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真理是严肃且重要的,不能通过这样一种「华而不实」的手段去获取。然而,伦理学中的正当(correctness)在我们自然写实的思考中可能无法被发现。

对大家所接受之观点或原则的总结或解释分析,不需要精心推敲的论证。而想要驳斥某些别的观点,只需指出它们与读者们希望接受的观点相冲突就衍了。但是,一种与读者们的意见不同的观点,就不可能仅仅通过指出那个众所接受的观点与它相冲突而为自己提出论证。而是必须藉由相反的论据使那个众所接受的观点面临智识上巨大的测试及考验,细查其前提;并提出一系列甚至可使那个观点的支持拥护者不安的可能情况。

即使不信服我的论证的读者也应该发现,在坚持自己观点的过程中,他已因而??清并深化了自己的观点。此外,我常认为,智识上的诚实要求我们至少在有些时候要特意去面对与我们的观点相对立之强有力的论据。不这么做的话,我们怎么能使自己免於不断的错误呢?我们只是要光明正大地提醒读者:智识上的诚实有其危险性;初看起来令人觉得古怪、迷惑的论证,後来可能会变得令人信服,甚至变得自然且自明。只有闭目塞听才会使一个人不受真理的吸引。

这本书也就是由具有这样一些特点的特殊论证所构成,而在此我还想进一步指出後面要阐述的内容。由於我的论证始於对个人权利的强烈主张,所以我认真地考虑了无政府主义者的下述主张——国家在坚持其使用武力的独占权和保护领土内所有人的过程中,必然会侵犯到个人的权利,因而在本质上是不道德的。我反对这一主张,并证明:即使没有人有意图或试著去创造国家,一个国家亦将经由一种不必侵犯任何个人权利的方式,从无政府状态(就像洛克[John Locke]所提出的自然状态)中产生。对第一部中这一中心论证的探讨,导致许多不同的论题,这些论题包括:为什么道德观点还涉及到对行为的边际限制(side constraints),而不仅仅是目标导向;对动物的态度;为什么把复杂类型解释为是无意中自然产生且是令人满意的;有些行为为什么仍然受到禁止,而并不因为其受害者将得到赔偿而被允许;惩罚的制止理论的不成立;有关禁止危险行为的问题;赫伯特.哈特(Herbert Hart)的所谓「公平原则」;先发制人的攻击;预防性的拘留,等等。所有这些论题都导致对国家和无政府的本质及其道德正当性的探讨。

第一部证明最小限度的国家,第二部论述没有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能被证明为正当。在这一过程中,我论证了各种不同的、旨在证明一个功能更多的国家为正当的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为反驳这种认为国家将通过在其公民中完成或产生分配的正义而得到证明的主张,我发展出一种不须要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的正义理论(即权利理论[the entitlement theory])。我用这一理论来剖析和批评其它功能更多国家的分配正义理论,尤其是最近约翰.罗斯(John Rawls)的著名理论。我也批评了其它一些人们可能认为能证明某种功能更多国家为正当的理由,包括平等、嫉妒、工人自治、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觉得第一部困难的读者,将发现第二部容易些,而第八章又比第七章容易些。)第二部将以「一个功能更多的国家是如何产生的」这个假设性叙述做为结束,这个过程的设计旨在说明这样一种国家是相当缺乏吸引力的。然而,即使最小限度的国家是唯一可被证明为正当的国家,它仍可能显得苍白无力和令人乏味,而不能够振奋人心,或者提示一个值得为之奋斗的目标。因此,我转向考察那种有显著振奋作用的社会思想传统——乌托邦理论,并证明能从这一传统中被挽救出来的,正是最小限度国家的结构。这一论证涉及到对形成一个社会的不同方式的比较,涉及到设计手段和过滤手段,以及对应用一种数理经济学家所称的经济内核概念的模式的描述。

我强调我的结论与大多数读者的信念相异,这可能会误导人们认为这本书是某种政治性的著作。然而它不是这种著作,而是一种哲学的探讨——探讨我们在考虑个人权利与国家时,所产生且相互关连的许多本身极具吸引力的问题。「探讨」这个词用在这里是很恰当的。有一种哲学著述观主张作者应当通盘思考他所提出观点的所有细节及其困难,修饰和琢磨自己的观点,使之以一种完善、全面和精致的整体形式呈现给世界。我的哲学观不是这样。无论如何,我相信,一种并非十分完善的著作,一种包含有未完成的观点、推测、开放性的问题、难题、提示、边际联系,和论证的主要脉络一样,在我们智识生活中也应该有其地位和功能。有关各种主题并非定论的那些看法,也应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的确,一般撰写哲学著作的态度使我感到困惑。彷佛这些哲学著作便是其所探讨主题的绝对定论一样。然而,谢天谢地!并非每个哲学家都认为他最後发现了真理,并已围绕著那个真理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堡垒。我们实际上都比那种想法要谦虚得多。而理所当然的是,一个哲学家在长期艰苦地思考过他提出的观点之後,对这一观点的弱点——亦即那些也许太脆弱而承受不住深刻有力的智识考察的地方;那些这一观点可能由此开始崩溃解体的地方;以及令他感到不安的未经详细探究的假设——自然是较有概念的。

有一种哲学活动,令人觉得像是把一堆事实强行纳入某种特殊形状的固定范畴中。所有这些事实都在这儿,它们必须相互协调,你连推带挤地把材料强行压入这种严格固定的范围,但这边压进去了,那边又鼓出来,你转来转去,挤压那露出来的部分,但还是顾此失彼。所以你就把事实突出框架的部分剪裁掉,以便使它们互相协调。你进行这种挤压工作,直到最後几乎一切事实都多少勉强地被塞进这一框架之内,而那没有进入的则是因为它离得太远而未被注意到。(当然,这些工作并不都是那么粗鲁生硬,也包含一些巧言哄骗的优雅动作。)很快地,你发现了一个看来非常协调、适合的角度,并且在别的事实也引人注目地凌驾你之前迅速地按了快门。然後,再回到暗房里按上面的范畴结构修补破绽。最後一件事,就是发表这张准确说明「事实是什么」的照片,并指出这些事实不可能适用於任何其它的范畴。

没有哪个哲学家会说:「我是从彼端开始,在此端结束的;从彼到此这一段是我著作中的主要弱点。特别是这一段,是我在这一过程中最值得注意的扭曲、牵强附会、削足适履和曲解可能发生之处,且不必说那些被舍弃和忽略、以及所有有意回避不谈的事实了。」

我想,哲学家对他们在自己的观点中认知到的弱点保持沉默,并不只是一个哲学上的诚实或正直的问题——虽然在自觉上,它的确是、或至少会变成这种问题。这种缄默跟哲学家形成其观点的目的有关。为什么他们力图把一切事物都纳入一个固定的范畴呢?为什么不用另一个范畴,或更基本地说,让那些事实保持其本来面目呢?把一切事物都纳入一个范畴对我们有什么帮助?我们为何会想这样做?(我们要用它保护什么?)我希望自己在将来的著作中,仍然对这些深刻(和令人震撼)的问题保持关注。

然而,我在此谈及这些问题的理由,并不是因为我觉得这些问题属於本书而与其它哲学作品较无关。我认为我在本书中所说的是正确的。我并不想收回我的观点,而宁愿把所有这些观点——我的怀疑、焦虑和不确定,连同我的信念、信心和论证——都交给读者。

在我的论证、假设等等中,使我感到吃紧的特殊之处,我都试图做出解释,或至少使读者注意到是什么使我不安。我也可以预先说出一些一般常见的理论上的焦虑。本书并不提出一种精确的关於个人权利之道德基础的理论,也不包含对报复的惩罚理论的精确陈述和证明;本书也不是对它提出之分配正义的三个原则理论的精确陈述。我在书中的许多陈述,都植基於或使用了我相信这些理论若要成立就必须具有的一般特徵。我愿在将来再论述这些题目。而如果我这样做了,其结论无疑又会和我现在所想的有些不同,这将需要对树立在此的上层结构(superstructure)做某些修正。预期我将令人满意地完成这些基本工作是不明智的,而我在完成这些基本工作之前也将保持缄默。或许本书的尝试能激起他人的兴趣并给予我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