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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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瑞典宪政制度的特点及对表达自由的保护


时间:2000年7月21日
地点:法学所图书馆楼三层会议室
主题:瑞典宪政制度的特点及对表达自由的保护
主讲人:莫纪宏副教授
评论人:张明杰副教授

 

瑞典国情简介
  总面积44,9964万平方公里;人口880万人,其中有160万移民,占人口总数18%,主要是土耳其人、埃塞俄比亚人、黎巴嫩人、伊朗人和伊拉克人,北部拉普兰地区居住着1万7千多萨米人;正式名称是:瑞典王国;政体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是国王卡尔十六世-古斯塔夫;瑞典的议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任期四年的比例代表制的一院组成;瑞典公民从18岁开始享有普选权,1998年全国大选投票率为81。4%。

  瑞典的社会民主党一直单独或联合执政,1932-1976,1982-1991和1994年之后。非社民党执政为1976-1982,1991-1994。1998年之后,社会民主党形成了少数派政府,在议会中的比例为131:349。得票不超过4%的政党在议会中不能占有席位。目前在议会中占有席位的政党包括:左翼党、社会民主党、环境党、中央党、基督教民主党、人民党和温和联合党。

  内阁13个部主要职责是准备政府议案。执行法律由100个独立的行政管理机构及23个县行政管理机构进行。每个县有选举产生的县议会,有权力征税主要用于医疗卫生领域。目前有288个市(1971年之前有850个),并且有自己的通过选举产生的市议会。市议会也可以征税,用于学校、儿童和老人照顾、住房、文化和休闲设施等。居住在瑞典满三年的外来移民有权参加投票和在地方选举中任职。

  议会督察专员负责调查公务员的滥用职权的行为。其他的督察专员主要是保护公众,包括消费者的权利、防止种族和性别歧视、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利以及残疾人的权利。大多数政府文件必须接受公众和大众传媒的检查。

瑞典宪法制度发展的历史
  大约15000年前,瑞典为冰川覆盖。公元前10000年左右,开始有先民在瑞典南部地区居住。公元800-1050年,这一段时间是海盗出没的时期。1350年左右,ERIKSSON王朝开始在全国施行统一的法律。其后,好战的国王古斯塔夫二世(1594-1632)和卡尔十二世(1682-1718)曾出兵占领俄国、波兰、巴尔干半岛和德国。17世纪,瑞典是欧洲的强国,其版图伸向现在的巴尔干国家及俄国、波兰和德国的部分地区。1808年,丹麦与挪威的联合体与瑞典处于交战状态。1809年,瑞典将芬兰割让给俄国,作为补偿,瑞典向其他反拿破仑联盟中的国家要求取得挪威的统治权,这一要求得到了其它反拿破仑联盟国家的赞同。1810年,瑞典推选法国的马歇尔-费尔南多(Marshall Bernadotte)为王子。他立即着手组建挪威与瑞典联盟。在接下来的1813年对丹麦的战争中,丹麦国王通过“基尔条约”(Treaty of Kiel)(1814年1月在“基尔”市签定的条约)被迫将挪威割让给瑞典。瑞典-挪威联盟一直到1905年才解体。瑞典现在的边界是1809年划定的,从1814年以后,瑞典国土上一直未发生过战争。在二十世纪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瑞典保持中立。瑞典于1995年1月加入欧盟,并且在军事上还靠近了北大西洋组织。

  瑞典的宪法文件目前有四部。《政府组织法》制定于1809年,《王位继承法》制定于1809年,《出版自由法》起源1766年,制定于1810年(1949年经过了大的修改),另外,《议会法》制定于1809年。另一部宪法文件《表达自由法》制定于1991年。其中《政府组织法》是最主要的,它是在1772年《政府组织法》和1789年《联盟及安全法》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于这两个法律规定了国王的绝对权力,而在1809年瑞典战败后,国王古斯塔夫四世遭到废黜,于是,新制定的《政府组织法》确立了权力分立的原则,具有了近代宪法的基本功能。

瑞典的若干重要宪法制度
瑞典宪法渊源
  瑞典宪法渊源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基本法;二是批准的《欧洲人权公约》和欧盟法律。这两种宪法渊源都必须由议会出席议员四分之三同意。《议会法》是介于基本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法律。The Instrument of Government:The Riksdag may entrust the right of decision-making to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so long as these provide protection for rights and freedom corresponding to the protection provided under this Instrument of Government and 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瑞典宪法的基本原则
瑞典《政府组织法》确立了三项宪法原则:

公共权力来自于人民;
民主原则(包括结社自由、投票权和表达自由);
依法行使公共权力。
瑞典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
  自1971年以来,议会为一院制,结束了自1866年以来实行的议会两院制。共有349名议员。1994年议会选举中,妇女在议会中的比例占41%。议会有议长1人,副议长3人,每届议会至少应当设立15个常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经常邀请有关部参加。有权批准条约、制定法律。涉及公民权利保障以及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关系的由议会制定法律。议会可以授权政府制定实施法律的法规或者是保障法律所保护的公民权利的法规。

国王
  国王在内阁总理的要求下,出席内阁会议。国王不得是政府内阁或是议会议长及议会成员。在国王缺位或王室绝嗣的情况下,由议会决定新的国王人选。从1973年开始,国王不再享有政治权力,目前的主要官方职责是每年九月主持召开议会。1979年,《王位继承法》被修改,男女都可以继承王位。自1980年起,以长子或长女为王位继承人。

政府内阁
  政府由总理及内阁部长组成。议会可以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政府可以提出解散议会进行大选。只有成为瑞典公民十年以上的,才有资格担任内阁部长。目前有22个部长,11位男性,11位女性。首相下有副首相和13个部的部长,这13个部的次序依次为:司法;外交;国防;卫生和社会事务;交通通讯;财政;教育和科学;农业;劳动;文化;工商;内务;环境等。每个部一般不超过100人,主要职能有:为政府向议会准备预算方案和法律议案;为行政机构颁发法律、法规和一般规则;处理国际关系;任命行政管理人员;接受个人向政府提起的申诉。政府各部一般不直接从事管理活动。

  准备法律草案有时不仅仅由政府各部完成。在有些场合,政府基于自己的提议或议会请求,可以组织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的职能由有关部规定。咨询委员会专家一部分来自议会,一部分来自各部,还有来自科研和高校的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由有关部门提交专门的行政机构或者是非政府组织征求意见。然后作为政府向议会提出的正式的议案。   政府的行政决定一般由中央行政机构执行,如在卫生和社会事务部下就有卫生和福利国家理事会、国家社会保险理事会等行政机构。行政机构由政府任命的首脑领导。行政机构的首脑一般从政党中产生。在行政机构中服务的人员通常从社会上精通相关业务的、并代表有关方面利益要求的人中选任。部长不得干预行政机构的活动。所有理事会成员由政府任命,只有少数资深理事由理事会自身产生。行政机构独立开展工作。公民个人对行政机构的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构提起申诉。有关人事任命的最高上诉机构是内阁,而有关法律问题的最高上诉机构是最高行政法院。 法院
  有两套法院: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普通法院: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县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

宪法委员会
  议会宪法委员会有权监督内阁部长履行职责的情况,为此,宪法委员会可以阅读政府所有文件。担任过或现任部长严重失职的,由宪法委员会提出弹劾事项,交最高法院审理。

全民公决
  瑞典宪法所规定的全民公决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议会制定一项法律以后所进行的咨询性复决。迄今为止共发生过5次,最近的一次是1994年11月,就加入欧盟所进行的公决。另一种情况是决定性公决,是1979年规定到宪法文件中的。主要是宪法修正案应当公决,但必须由三分之一的议会议员提议,并且与大选同时进行。此种公决迄今为止仍未实践。

瑞典的议会督察专员制度
  在1809年《政府组织法》中就规定了议会督察专员的地位。从1809年—1917年,只有一个议会督察专员,1963年增加到3个,目前有4个议会督察专员,其中有一名首席议会督察专员。1975年产生了第一个女性议会督察专员。目前一年办理3000 多件案件。

出版自由法、表达自由法的主要法律原则
表达自由
禁止事先检查
犯罪赔偿原则
  因他人滥用表达自由权而导致损害的公民个人只有在该行为被确认为犯罪时才能提出赔偿请求。

特殊责任(一人承担责任原则)
匿名权利
大陪审团审理犯罪案件原则
  涉及到犯罪问题时必须由9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审理,除非双方一致同意不要陪审团介入。陪审团认为没有罪,应当立即放人。陪审团如果认为有罪,应交给法官审理。陪审团与法院意见不一致的,法院可以释放嫌疑人或者是依据刑法规定对罪犯处以比陪审团判决要轻的刑罚。

政府文件的公开性
  大多数政府官方文件必须向新闻媒介和公民个人开放,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国际关系或有关个人隐私。

评论

张明杰:
  莫纪宏教授给我们做了很精彩的报告,尤其在对瑞典宪法整个现状体制不是很清楚的情况下,使我们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概念。

讨论

问:
  宪法是研究四个法律,四个法律的适用肯定是法院的适用,对违反四个法律的案件,这四个法律的地位最高,它拥有与其它法律的地位,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它有没有司法审判权?

答:
  这个问题我们在那里问过他们了,根据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是根据议会制定的具体法律来进行审理案件的,这四个法律不能直接作为审判依据,实际上它跟我们是一致的。关于表达自由是通过刑事法律,就是自由只要不超过一定范度,政府是不会管你的。如果说有人认为他构成诽谤罪了,是否构成刑事法律诽谤罪要根据刑法,当事人依据宪法来保障自己的权利,法院定夺的时候,还是要根据刑法,从宪法上看,它没有司法审判权。法律的解释空间是很小的,没有司法审判权。逻辑上讲的问题很多了,一个是基本法律和议会之间立法有没有冲突,有了冲突怎么办?他们现在觉得没冲突,怎么可能会冲突呢?这是第一,这值得我们考虑。这个观点我们不一定同意;第二,这四个法律之间有没有冲突,他们认为肯定没有冲突:因为我们有民主和自由来保障。你要是完全立足这个法律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规则主义。规则主义以前解决不了的矛盾,只能通过保障民主、公共参与让政府打开大门、敞开文件来解决。还有一个就是表达自由,让我随便的说,通过这个方式来表达宪法制度的运作,它在这点上,不能跟我们有一致性,但是这是另外一种思路。

问:
  当一个侵权行为发生时,就是因为表达自由所发生的侵权行为。表达自由在瑞典特别受到重视,公民权利比如说隐私权相应地受到忽视,那么当一个案件发生以后,法院是以一个什么标准来对这个案件作出判决呢?在中国,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要根据侵权行为、侵权后果及其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几个要件来判案。瑞典强调表达自由,它最能体现瑞典的民主原则,即使原告受到伤害,对行使表达自由进行控告的时候,法院是怎样对表达权利的人进行保护的?

答:
  具体的案件我们现在遇到的很少,只能通过它的法律上来考虑。表达自由法和出版自由法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犯罪赔偿原则,只有被确定为犯罪的那些人,受害者才能向其提出赔偿,所以先有刑事、后有民事。至于表达自由的限度,瑞典法律规定的犯罪有以下15点。

1、背叛祖国,把瑞典置于外国权利控制之下
2、鼓吹战争,使瑞典处于危险状态中或者鼓动仇视

3、间谍,帮助外国权利机构了解瑞典的情况

4、没有得到授权,就随便公布政府的情况、信息

5、在处理秘密情况的时候,有严重的过失,没好好看 管,就泄露出去了

6、鼓吹言论,通过暴力手段来推翻宪政体制

7、鼓动一些行为,在瑞典法律之间被确认为犯罪行为

8、对国家利益造成严重伤害的

9、传播谣言,从而危害瑞典的安全

10、挑动犯罪,然后鼓动人们违法,不要承担民事责任,就不理责任

11、侮辱少数人群体,就是种族的、颜色、肤色不同,你就侮辱 他

12、通过表达自由,传播儿童私刑

13、主要是表现、鼓吹性暴力

14、诽谤、捏造事实,来使别人处于不名誉状态下面

15、侮辱人家,通过一些很难听的话,侮辱人家

由法院根据这15点去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如果认为是个人失误反而给定罪,那么受害者可以提出民事权利请求。如果法院认为他不够成犯罪,你就没有任何权利提出请求,这叫犯罪赔偿原则。

问:
  你这15点是它的合理解释吗?

答:
  是法律。

问:
  这15种情况,在瑞典刑法里都被人们视犯罪的吗?

答:
  瑞典刑法典是根据这15种情况具体化的,刑法典没有看到,出版法和表达自由法,已经讲得很清楚,只有这15种行为才是超越表达自由的范围,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只有法院定了罪

  以后,有关的受害者才能提出民事赔偿请求,否则不可能。因为我们现在的制度缺少这个环节,表达自由没了,光有隐私权了,隐私权还有民权占了主动,所以我们这个制度不定犯罪之前,就让人家随便请求赔偿的话,实际上是使表达自由处于一个下位的状态,基本上没有了解释的空间。

问:
  还是没有度?

答:不是没有度,是基本没有。我们的法院考虑隐私权、侵权的时候,基本上不考虑表达自由,就考虑你的行为是不是给对方造成刺激了、受伤害了,而没有考虑说话人本身的权利在哪儿?他们没这么考虑,所以作为原则是相当清晰的。

问:
  15点的第3点是什么?

答:
  是间谍,就是把瑞典置于外国权利控制之下。

问:
  15点的第2点是什么?

答:
  鼓动战争,使瑞典处于危险状态中,或者鼓动仇视。这15点是原则,最根本原则是很清楚的,就是首先犯罪,然后受害者才有权利,这一点是我们以前研究中都没有认真加以重视的。他们认为只有这样,表达自由才有意义,否则就没有意义,这就是法律的界限,这是以前我们不怎么考虑的。在我国,只要你骂我,我就上法庭要求赔偿。法官从被骂者角度考虑问题:是否我精神有问题,是否受到伤害而不管骂人者。这样在法庭上,受害者永远受到保护。,

  最后感谢大家,因为现在我们的宪法学理论研究不是很深入,首先与我们国情有关,如果研究我们自己宪法的话,很多问题展不开,所以我们搞宪法的同志也主要从比较宪法的角度来研究一般的原理。以后我想通过这种出访、介绍国外的宪法,来进一步扩大我们宪法研究的水平。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讲座,你们有什么问题,关于表达自由,包括民法的、刑法的、国际法的都有关系,我们以后还可以进一步交流、研究,因为有些东西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情况、不同的案例、不同的原则,必须要具体化,否则的话说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