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关于敦请全国人大尽快批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研讨会

 

【讨论背景】民权公约敦请书——亿万公民的热切诉求

2008年年初,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范亚峰副研究员的倡导和主持下,多位法律学者提出建议,敦请国务院在今年“两会”前向全国人大提交审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使该公约在奥运开幕前无保留地得到批准(见《南方周末》2008年1月10日)。

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在联合国签署了这一重要公约。然而,十年时间,却一直未能启动全国人大的审议-批准程序。截至2006年,公约的批准国已达160个。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享有隐私、言论、宗教、集会和结社自由等人权,是民主社会的核心所在,中国政府也多次承诺致力于实现这一目标。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中说,中国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和准备,一旦条件成熟,国务院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问题。

本次讨论正是围绕人权保护、政府作为及关于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公民敦请书展开,以使关心这一问题的各界人士有更加全面的了解。

核心提示:关于批准和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公民敦请书

主持人:曹志
参加人:范亚峰、张星水、楚望台、陈赐贵、周敏、刘佳、唐磬、王光良、杜兆勇等

【曹志】 欢迎各位朋友参加今天的讨论,今天的主题是有关中国尽快批准和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一些问题,主要围绕这份《关于敦请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公民敦请书展开。

大家应该都了解,我国人权领域存在的诸多短板,久为公民所诟病,如劳教制度,言论和出版管制,集会限制,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无法充分有效行使,户籍制度,对迁徙自由的限制,对宗教自由的不合理限制,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死刑问题等等,早已成为无需也无法掩盖的社会焦点。在人权保护上的拖延和不作为,已经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构成了长期或潜在的侵害。面对如此之多的弊端,凡有良知者无不忧心如焚。

我们发出这份公民敦请书的用意也正在于此,希望国务院能够尽快提交人大审议,全国人大能够尽快启动审议批准程序。早一天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老百姓就早一天受益。这份敦请书主要由我执笔,前后共经过了几个月的时间,写作的过程也是学习的过程,这期间查阅和了解的大量事实,更让我深深感到批准民权国际公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这里还要真诚感谢支持这份敦请书的众多学者、律师,它们为敦请书的最后定稿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为世界人权宪章的核心部分,它所保护的权利关乎公民人格和尊严,在权利谱系上位置优先高隆。公约的核心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免受酷刑权、司法救济权、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开审讯权、无罪推定权、迁徙自由、宗教自由、表达自由、集会结社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批准并认真实施民权国际公约,是每一个民主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

讨论发言一:可敬的濡羽鹦鹉——评14070位中国公民的人权敦请书

发言人:陈赐贵(时事评论员)

上世纪20年代末,刚刚统一中国的国民党试图推行党化教育,引起了胡适、罗隆基、梁实秋等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反感。后者以上海的《新月》杂志为阵地,发起了著名的“人权论战”,猛烈抨击一党专政,力争人权与法治理想。

在《〈人权与约法〉的讨论》一文中,胡适之先生说道:“现在我国人民只有暗中的不平,只有匿名的谩骂,却没有负责任的个人或团体正式表示我们人民究竟要什么自由。”这论断在今日看来并未过时,反有加剧的迹象。更荒唐的是,今日还多出了许多人格分裂者:他们不知道所在选区的人大代表是谁,却信誓旦旦地说中国有着最完善的民主制度;他们想方设法避开各种敏感词汇,只为告诉你今日之中国是多么地自由!在这种情况下看14070位中国公民的这份人权敦请书,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其中的含义以及背后的苦衷。

什么是人权?罗隆基先生在著名的《论人权》一文中用最简单的话语表述道:“人权,简单说,是一些做人的权。人权是做人的那些必要的条件。”它并非像一些反人权论者所说的只是一个抽象的名词,或者老生常谈的东西,而是围绕人类的衣、食、住、行乃至人格尊严所衍生出来的许多权利,如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人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要是丧失了这些自由与尊严,人们还跟禽兽有什么区别呢?民主、宪政、法治之所以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由涓涓细流变成浩浩觞觞的时代洪潮,其秘诀亦在于承认并保护这些自由与权利。

诚如敦请书所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述‘第一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表达‘第二代人权’。与‘第二代人权’相比,‘第一代人权’在权利斗争史上更早为世人推崇公认,在权利谱系上具有更优先高隆的地位,与人格和尊严的关系更直接相关,对国家设定的义务更基本更低。而且,‘第一代人权’是‘第二代人权’的基石,前者若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后者不过是虚假的装饰。”然而,北京政府却反其道而行之:先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后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前者已于2001年2月28日通过全国人大的审议和批准,后者却至今仍停留在纸面之上!

对这种举动抱理解与支持的人无非坚持清末民初的那套中国愚民论:“夫中国人民知识程度之不足,固无可隐讳者也。且加以数千年专制之毒深中乎人心,诚有比于美国之黑奴及外来人民知识尤为低下也。”(孙中山《建国方略》)说白了就是中国人民素质低下,还无法掌控自己的命运,需要有人替他们“做主”。当然,这套歪理邪说在经过几十年的招摇撞骗之后,已经渐呈破产之势,于是转而贩卖起了“西方民主破产论”、“民主宜缓不宜速”一类的迷药。

古人云:“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可知庸愚之辈,不隔圣域贤关。”西方人能做到的东西,中国人一样能做到,否则中国人还有什么脸面敢吹嘘自己的历史多么悠久、文化多么灿烂!更何况,自由、平等、公平、正义这些东西原本就是普适性的东西,跟吃饭、性交、追求美等本能一样,是不分民族和种族的。可就是如此简单的道理,却因为一些小集团的阻碍,长期无法普及开来。有人因此调侃说,中国的“启蒙”运动基本上是“启”了又“蒙”,可谓一针见血!这万余名公民在今年两会召开之前,重提人权话题,并以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形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位代表、全国人大委员会吴邦国委员长及国家主席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诸先生提出敦请意见,实际上是向广大中国公民重提这个宪政常识。或许有人会说这是与虎谋皮,或叫打着红旗反红旗,但我却要说:这是他们在为中国人争做人的尊严!

在这份敦请书里,我们可以看到“加强对公民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法律保护”、“认可宗教自治,尊重宗教自由”、“认可社团自治,尊重自由结社”等九大类建议,每一类后面还附有详细的法律条款与分析,可谓有理有据有节。说实在的,这份敦请书的专业程度有些出乎我的意料之外。我们与其说它是一份人权敦请书,不如说它是一份中国法治现状的控诉状。至于这份控诉状背后到底隐含着多少中国公民的血与汗,则永远无法计数。我也一直固执地认为,一名合格的公民必定是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者,而优秀的政治参与者应该像个严谨的法学家,而非浪漫的文学家,应该像买菜的大妈,为了制度和权益上的些许差异争论不休,而不能像好好先生一样,喜欢和稀泥,打马虎眼。要知道,中国人的多少原则与权益就是在和稀泥与打马虎眼中丧失了。

和罗隆基先生在《论人权》一文中所列举的35条人权要求比起来,这份敦请书所列举的要求看似少了,却更加细化,也更加尖锐,富有针对性。不过,我感到疑惑的是:饭是要一口一口地吃的,自由与权利也是要逐步实现的,当年人权派的学者将重点放在了反对思想权威、争取言论自由上面,并积极地付诸实践,可今日这份敦请书的签署者又将重点放在了哪里,做出了怎样的实践努力?退一步讲,北京政府哪怕是看到这份敦请书之后有心改进,又该从何做起呢?

当然,我说这话难免有苛求之嫌,我也曾在多个场合引用过秦晖先生的一段话来说明这个问题的难处所在:“惟有‘自由’这东西,一旦实现便是高度公共化的,某个人付出牺牲争到了自由的制度,则所有的人都在这个制度中‘免费享受’了自由;……从理论上讲,一个人争取他自己的人权时,他也是在争取所有人的权利。换句话说,他这是在‘兼济天下’而不仅仅是‘独善其身’。但这样的代价,却是要他自己负的。”(《穷则兼济天下,达则独善其身》,收入《传统十论》一书)作为“沉默的大多数”,我们都未跟着担过一分风险,却搭了自由与民主实现好处的“便车”——我们又怎么好意思去苛责那些付出努力的人呢?

胡适先生在给《人权论集》做序时引述了周栎园《书影》里“一则很有意味的故事”,如今,我也转引如下,献与这些可敬的公民们:
“昔有鹦武飞集陀山。山中大火,鹦武遥见,入水濡羽,飞而洒之。天神言:‘尔虽有志意,何足云也?’对曰:‘尝侨居是山,不忍见耳。’”

在中国政治遍山大火的时候,当年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忍不住挺身而出,今天的14070位公民也不忍袖手旁观,甘当濡羽救火的鹦鹉,尽着一份公民的绵薄之力。这力虽小,精神却足以感人,使得我亦不敢再躲闪于人海之中,聊作数语,以附于骥尾,也算是表明了一份对做人尊严的渴望吧。

讨论发言二:自由和尊严不分人种国界

发言人:楚望台 (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青年研究员 律师)

日前,众多学者致书人大常委会,敦请其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已在十年前由政府签署,十年来一直未提交人大审议。

公约签署而未获得议会批准,在国际上并不奇怪;难得的是十年时间里,政府从未将此公约提交审议,人大也从未过问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不是一份普通的国际条约。它主张人民权利,要求政府负担义务。但是现状是:政府签署了这个公约,而人民代议机关尚未批准。可以想见,若是它提交人大不获批准,在国内外都会成为天大的笑话。人大是人民的代议机关,怎么会拒绝人民享有权利?

近年来,中国的人权研究正在狂飙突进,中国人民在第一代人权尚未完全实现的时候,早早建成了第四代人权体系。我们早已习惯这种敷衍塞责,但是北京奥运即将来临,中国作为崛起的大国,急需提升自己的国际形象。

地无分东南西北,人无分男女老幼,都该享有人所为人应享有的自由与尊严。承认和捍卫这一点,就是政治伦理的底线所在。该公约就是在此基础上的一个人类共识,它规定人的最基本权利,任何政权不得以任何名义破坏它,因为国家之上还有人类在。我国政府于九八年签署了民权公约,即是对这一底线的尊重与认可。面对国内外各种声音的质疑与责难,政府应该有足够的政治智慧和道德担当。顺应民意,尽快将民权公约提交审议,并按照其精神清理国内法,真正表现得像一个负责任的大国。

詹天佑说:“各出所学,各尽所知,使国家富强不受外侮,足以自立于地球之上。”须知“外侮”并不一定是剑拔弩张,枪炮所向;曾经我视外人如蛮夷,今日外人以蛮夷视我。时过境迁,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尺,早已从物质文明,超越到政治文明。一国国民在国内尚无公民权利,外国人又如何能以“同类”而平等视之?国家无政治伦理,国民无人权意识,不正是昔日我们所称的“蛮夷”?外国视中国,正如中国视朝鲜,其鄙夷者有之,怜悯者有之。国民无尊严,妄谈国家尊严又有何益?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规定:“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我国部分法律如《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行政诉讼法》第72条等均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依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一旦民权公约获得批准,即可直接在司法中适用。可惜的是,中国还没有一个在司法裁判中直接援用国际条约的判例。

敦请书中列举了九大项应受保护的公民权利,以及对国内法的修改建议。这些建议无一不明确指向法律体系与司法体系的痼疾。事实上,民权公约所提出的最低权利保障未见得如何奢侈,它们的绝大部分已载入我国宪法及相关文件,只不过一直被高悬空置起来。批准民权公约并不难,难的是如敦请书中所言,如何切实地改进中国国内法,使宪法权威与国际承诺不被架空。

就这份敦请书而言,给予其再高的评价亦不为过。这是一群理性的大国公民,在世人面前亮明立场,喊出声音。正如民权公约第一条所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我愿将此份敦请书,视作人民自决的先声。

讨论发言三:我们需要更加完整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发言人:刘佳(青年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这篇洋洋洒洒、激情燃烧的敦请书,处处流露出作者对于中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的殷切恳求,其“心系天下、情系万民”的情怀令人感慨;同时也让人冷静地开始思索着中国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状况。

想起近日,央视二套一栏目因毫不客气地批评中国证监会在股市涨停的问题上说谎而被停播的事情。新闻本应是自由的,应还给社会公众以事实与真相,但在党的指导以及政府对和谐的追求下,中国的新闻界带着脚镣跳舞,虽仍可步入舞池,但因多了负担与束缚,总显得缺少最珍贵的潇洒。

新闻自由在中国受到限制,只是冰山一角。刑法中多达68个的死刑罪名、执法机关对公民的随意羁押、司法机关对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的无端刁难、将公民划分三六九等的户籍制度、对社团组织严格进行的审批与登记等等,可谓说是中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状况的累累伤痕。

美国已连续多次在其人权报告中抨击中国的人权状况。对此,我听到的声音很单纯,或为强烈谴责美国此种干涉他国内政的行径或以彼之矛攻彼之盾。但在谴责美国或以牙还牙的同时,为什么不回首仔细反思自己的人权状况呢?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话虽然粗俗,但道理却很深刻。如果中国的人权保障工作已相对完善,并未给予他国口实,他国若欲妄加抨击也是需下一番功夫的。

端倪中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状况之后,愈发觉得敦请政府批准公约那么地亟不可待。批准是公约对成员国产生法定约束力的必经程序。自1998年签署公约,十年已逝,公约在中国依旧停留在签署的阶段。这一被誉为“国际人权宪章”之一的国际法,不仅将人权的内涵给予深层次的丰富与阐述,更是以一高位视角揭示了人权的最高宿求——享有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以免于专制的恐怖及自由的匮乏。虽不能奢求批准公约即可带来中国人权立竿见影的完善,但无可否认的是,公约的批准必将使中国政府在人权保障方面承受更大的国际压力,承担更多的国家义务,从而更加具有改善之动力。此实为中国亿万万公民之幸事。

评价人权,科学的态度不能离开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允许以社会历史条件为挡箭牌去阻碍一切本应开展的改革。国际法赋予了公约的批准国对于公约内容可根据各自国情保留公约内容使其不对该国产生法律效力的权利。故中国完全可以在批准公约的前提下,充分恰当地利用保留权对一些不适合国情的公约内容进行保留。如此,既可展示中国尊崇民主自由的大国风范,又可避免因公约的某些内容不适合我国具体国情而带来的社会排斥。

2008奥运年,中国吸引着世界的目光。个人认为,中国需要展示给世界的不仅仅为经济的速增、城市的繁华、奥运场馆的现代,更重要的应是中国社会的真正和谐、中国公民的自由的权利与民主的参与。毕竟,这后一部分才是人类现代史最精彩、最值得自豪的奇葩。

讨论发言四:批准权利公约,践行国家义务

发言人:唐磬

看了一万四千名中国公民发起的敦请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敦请书,有力量的不是那14000的五位数,而是铮铮的“公民”这两个字。我觉得可喜的事情在于,虽然我们在成长的过程中,并没有经历和接受过恰当与良好的“公民教育”,但是,通过最近两年,尤其从网上发端的一件件公共事件的广泛讨论,广泛参与,却是让这种缺失的训练,以一种“自我教育”的方式开始了启蒙。我相信任何人的人性中都有明亮和不可磨灭的价值意识,而这种价值也许会暂时地噤声,却不会永久地埋没。现在公民们要发出声音了,他们要看到实质性的保障,要受到一个人,基于“人”应得的尊重。而作为政府,尤其应该把握住公民这样良好的意识发端。只有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的生活是值得捍卫,不得侵犯的,才能让他们更积极,更主动为了争取更好的生活而不懈努力,才使得对于更好生活的期待,不仅是纯粹物质层面的保有生存,而可能超越,可能对于民族精神之塑造有所裨益。而我们知道,任何一个民族,让人们感到钦佩,让人们为之动容的,不仅是他们在经济上获得多大成就,而更是他们在价值观与精神文化能够对整个人类做出怎样的贡献。然而,没有一个基本的政治权利的保障,没有基本的人身与言论的自由,创作者怎么能够在忐忑不安的环境中真正发挥自己的天赋与才能?我认为如今的时机已经足够成熟了,之于自由,之于平等,人们已经不满足于仅仅在书面和口头上享受词语的美妙发音,而更希望借由制度性的架构,在现实中搭建起坚固的支撑。

我也以为我的祖国,如今有了远比几十年前更坚强的信心,更稳健的语气,能够向他的人民做出这样庄严的承诺。是的,这该当是庄严的,不允许恍惚与暧昧的。也许敦请书当中的建议并不能一揽子得以解决,但是通过这个公约本身,践行自己做下的许诺,本身就是一个大国刻不容缓的义务。我相信在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政治”二字,并不只剩下权力与斗争,它更应该是智慧和艺术,更应该是对人性价值的回应。而我对于中华民族的智慧,从来都是充满信心的。一个有如此潜能的大国,完全有可能做出更具有说服力,更能够给让这片土地上生活的,热爱自己土地,热爱自己家园的公民们有更具体、更有力量的热爱的理由与动力。

讨论发言五:为什么一定要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发言人:王光良(中福圣山文化研究所法律专员 律师)

3月1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式上,路透社记者向新当选的温家宝总理问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关于胡佳案的,另一个问题则是提到中国能否在在奥运会之前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温家宝总理对两个问题均用外交式辞令给予了回答。

之前的3月11日,美国发表《2007年度国别人权报告》,据外交部发言人说,该报告涉华部分对中国多有歪曲捏造,但美国人究竟捏造了些什么,普通老百姓却无从知晓,即使现代信息技术如此发达,这份人权报告却难觅芳踪。或许,那些捏造太荒谬可笑,政府不想让民众知道,好让全国人民保持心灵纯洁,都能干干净净地为现代化服务。但偏有好事者在《南方周末》网站的论坛上弄了一个民意调查,其中95%以上的参与调查者认为,应该让这份报告自由流通,让民众去评判它的好坏优劣。也许是“死也要死得明白”的心理作怪,也许仅仅是好奇,也许是我们的人民替政府分忧的拳拳之心驱使,总之,大家的想法惊人一致。

再之前的1月1日,一万多名中国公民联名上书,敦请中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被人称为当代的“公车上书”,并因此成为零七年末零八年初最激动人心的人权事件之一。《南方周末》以《法律学者建议全国人大批准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题做了回应报道,2008年两会之后,新京报又发表了相关报道。

如果再往前看,整个二零零七年,民间的权利诉求同样热浪翻腾。经济权利方面,以《物权法》的颁布为标志,公民维护私人财产权的众多壮举,大有慷慨悲壮之感,“重庆钉子户”,“小产权房”,“三门峡库区移民的土地所有权呼求”,……,从一个个惊心动魄的事件中,我们遥遥望见书写着“权利”二字的大旗在迎风飘扬。而政治权利方面的大事小事,则多到难以计数:章诒和等作家对国家新闻总署禁书事件的强烈抗议,厦门PX项目建设,上海市民的街头“散步”,网民评出的十大新闻……,都是普通民众凭借智慧和勇气对官僚体系的无情嘲讽……,表达自由、思想自由、良心自由,政治权利,民主权利,知情权利,这些名词并不是想象中难以接近的洋泾浜,却像是久别重逢的老朋友,十分自然地融入了中国国民的生活中。我们不禁为之讶然。

事实证明,中国老百姓完全能够用好手头的权利,不管它们是天赋还是法律所赋。让人心酸的却是,他们手中的权利如此之少,以至于不得不以一当十用,即便如此,还要常常受到克扣,因此不得不付出额外的惨重代价。

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问题,温家宝总理说:“我们正在协调各方,努力地解决国内法与国际法相衔接的问题,尽快批准(这一公约)”。对这样的回答,老百姓无法满意,我们没有从中看到诚意,更因为,回答的理由不成立。无论是学者还是法律实务界人士均指出,我国在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上没有不可逾越的障碍。

正如万人敦请书中所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述“第一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表达“第二代人权”。与“第二代人权”相比,“第一代人权”在权利斗争史上更早为世人推崇公认,在权利谱系上具有更优先高隆的地位,与人格和尊严的关系更直接相关,对国家设定的义务更基本更低。而且,“第一代人权”是“第二代人权”的基石,前者若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后者不过是虚假的装饰。从1998年签署公约到现在,国内立法等方面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果仍然以条件不成熟为理由,拒绝批准对人权保护仅做最初级要求的国际公约,政府如何取信于民,如何让民众相信那些亲民的宣传?

不可否认,与公约的要求相比,目前我国立法难尽人意。但公约中既有保留条款,又规定了各国可以循序渐进改进国内立法,该公约第2条第2款就规定,“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因此,批准该公约的障碍并不在公约本身,就看我们的人民政府和权力机关能否放下架子,以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神圣情感,重新回到群众中去,甘心情愿受法律约束,接受群众监督,。

一句话概括,批准公约的障碍就在于,某些政府机关对权力不放手,对既得利益不舍得,无法痛下决心调整利益格局。据《南方周末》报道中引用知情人士的话说,将公约纳入立法规划已酝酿多时,但难以冲破旧体制中有关部门的阻力。如公约涉及的公民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法律保护问题,比如劳动教养、非法拘禁、城市管理等变相侵犯人身自由的制度改废未见动静;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同样被搁置,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公约要求的基本权利能否在修改中得以实现,仍是未知数;还有迁徙自由与表达自由等核心问题。如果中国政府批准了“民权公约”,就等于向世界做出了庄严承诺,只怕也再难以中国国情为借口来应对民众和国际社会的质疑了。

那么,为什么一定要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还是用温家宝总理的话,他在人代会上说,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给公民创造条件的最好办法就是从法律上赋予他们权利。国际人权公约是各国尊重和维护人权的主要基础和确定国际人权标准的重要依据,国家批准参加国际人权公约是承认国际人权标准、承担保护人权国际义务的基本前提,也是赋予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

同时,赋予公民权利也是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动力。近几年热议的劳动教养改革, 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废除收容遣送制度,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这些法治上的进步都与民间力量的助推密切相关。这是因为,权力机关的懒惰(无效率)是世界性难题,比如,立法机关在2003年就已着手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且被列入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但几年时间过去,至今仍在搁置中。公民的政治参与和维权运动是推动政府改革的最重要外部力量,建立廉洁、高效、透明的政府,减少贪污腐败和渎职犯罪,也是对政府官员最大的爱护。
 
批准和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不一定马上就会带来中国法治的飞速前进,但它起码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对公民做出的承诺,也是对公民日益高涨的权利呼声的一种真诚的回应,这种回应起码会让我们有一些实实在在的盼望。就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一样,虽然只是简单而又原则性的一句话,已经足以让普通老百姓兴奋许久了。

批准和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越快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