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法則"与美国宪法修正案
陈
伟
转自梅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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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电视连续剧《神探亨特》中,人们多次看到,亨特警官每次历尽千难万险抓获犯罪嫌疑人后,都要说到:"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
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根据这一宪法条款,甭管是在警察局、法庭还是在国会听证会上,任何人都有权保持沉默,拒绝提供可能被用来控告自己的证据。
有人会问,既然有权保持沉默,那为什么莫尼卡·莱温斯基和克林顿都招了呢?根据美国法律,有时政府或国会为了换取一个人提供他本人或其他人罪行的证词,可以保证不用他的供词对他本人起诉。在克林顿"拉链门"一案中,为了得到莱温斯基的口供去起诉克林顿,特别检察官就给了莱温斯基这种豁免权。而面对莱温斯基的供词和裙子上的污点,克林顿只得采用钻牛角尖和玩弄法律名词游戏的损招,招出他与莱温斯基只有"不适当关系",逃避向联邦大陪审团做伪证的严重法律后果。
但是,如果犯罪嫌犯的供词纯粹属于被迫自证其罪,那么这种供词在法庭上是不能作为犯罪证据引用的。一九六六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Arizona)一案做出了一项影响深远的裁决,这一裁决已成为美国本世纪内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
一九六三年,一个二十三岁的无业青年,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这么个玩艺儿。经过连续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
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二十年有期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理由是警官在审问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法则"(Miranda Warnings)。
"米兰达法则"的前三条与米兰达一案直接有关,而规则的第四条,即如果嫌犯请不起辩护律师,法庭应免费为其指定一位律师的规定,则是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九六三年做出的另一项重要裁决。
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人所共知,金钱不是万能的,请律师辩护,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一百多年来,此款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只是保护了有钱人的人权。直到一九三二年,最高法院在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Powell V.Alabama)一案中裁决,法院应为被控犯死罪的穷苦被告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一九六三年,最高法院在吉迪思诉温赖特(Gideon V.Wainwright)一案中裁定,州法院应为被控犯重罪的穷苦被告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
一九六一年,一个中年穷汉,名叫克拉伦斯·伊尔·吉迪恩,因涉嫌闯入一家弹子房盗窃在佛罗里达州被捕,被控从自动售货机中盗窃了一些硬币和罐装饮料。吉迪恩一贫如洗,根本雇不起律师,虽然他坚称,自己无罪,结果还是被判了五年徒刑。吉迪恩在监狱服刑期间,利用狱中的图书馆,刻苦自学法律,并给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者申诉书",声称自己因贫困而被剥夺了请律师辩护的宪法权利,法庭的判决是不公正的。这伙计在申诉书中用了很多刚学来的法律术语,写得有理有据、头头是道,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一致同意了他的申诉。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强调,"在刑事法院,律师是必须而非奢侈"。吉迪恩遂出狱,重新受审。这回由法庭指定了免费辩护律师,最后的判决是无罪释放。此案一出,全美各地监狱里有数千名在押犯人,因当年受审时同样没有律师为他们辩护,后来多数都获得释放。
美国法律给人的印象是,罪犯的人权,好像比受害人的人权更重要;保护坏人,好像比保护好人还要优先;针对警方的清规戒律,好像比打击犯罪分子的法律法规还要多。那些是非混淆的辩护律师,精于钻法律的漏洞;再加上引起极大争议的陪审团制度,使美国的司法制度常常沦为全世界的笑柄。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美国暴力犯罪问题的日益严重,绝大多数美国人希望政府采取非常手段,从重从快打击暴力犯罪。可美国最高法院却好像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甚至反其道而行之,对待犯罪嫌犯,简直就是"爱你没商量"。一九六一年,最高法院在迈普诉俄亥俄州一案中裁定,警方非法搜查取得的证据在州法院的审判中不得引用。一九七二年,最高法院在阿杰辛格诉汉姆林一案中裁定,法院应为被控仅犯轻罪的穷苦被告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
在美国历史和文化的深处,深藏着对官府的极度不信任以及对警察和法官滥用权力的极度恐惧。熟悉历史的人知道,美国人的祖辈当年在欧洲大陆饱受封建专制的迫害,离家出走来到新大陆后,再也容忍不了骑在百姓头上横行霸道的专制政府,操起家伙儿就跟英王的军队开打。美国的天下,是开国总统乔治·华盛顿用枪杆子打出来的。但美国的长治久安,却是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佛逊和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用脑袋瓜思考出来的。托马斯·杰佛逊当年主持起草了影响深远的《独立宣言》,詹姆斯·麦迪逊则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
为了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一七八七年通过的美国宪法规定了很多约束政府的基本原则,比如像天赋人权、人民主权、限权政府、三权分立和制衡、法治而非人治、文官控制军队、代议制、联邦制等。天赋人权、限权政府等立宪原则可以侃得天花乱坠、唾沫星子乱溅,可是,如果执政党中的野心家和贪官污吏滥用权力,与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暗中勾结,编造出一堆罪名,把在野党的头头脑脑和控告官府的草民百姓打入黑牢、刑讯逼供、秘密审判、残酷迫害,你是一点儿辙也没有。一句话,如果没有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宪法中的高调和好词儿,全是白扯。
美国的开国先贤对当时宪法中的毛病当然心中明镜。一七九一年,开国先贤一口气给美国宪法增加了十条修正案,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请愿和宗教自由,允许草民百姓拥有武器,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不得因同一犯罪两次受审,不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被告人享有迅速、公开、公正审判和得到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刑事案件和价值超过一定限额的民事诉讼由陪审团审理,不得对公民进行无理搜查和扣留,不得对犯人施加残酷的惩罚等。美国宪法的头十条修正案,统称为权利法案。一八六八年通过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把权利法案的适用范围由联邦政府扩大到各州政府,使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都受到权利法案的约束和限制。
权利法案的核心,就是以公民的权利来限制和制衡政府的权力,用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以及保障公民免遭官府胡作非为和司法腐败之害的方法,逐渐确立新闻监督权和公民权,制衡和约束政府的官权,形成立法、执法、司法、新闻监督和公民权的五权分立与相互制衡。这种精心设计的权力制衡结构,有效地抑制了政府滥用权力的弊病。当然,美国宪法在当时只保护了白人和有钱人的人权。
什么是现代民主,现代民主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以及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权。如果没有限权政府和保障人权,民主选举不过是徒有其名。纳粹德国是通过全民投票、民主选举成立的政权,但它的政府是专制独裁、权力无限、以强凌弱和任意践踏公民人权的法西斯政府,这种民主是选票箱掩盖下的虚假民主,或者说是一种有选举的暴政。
美国的执法和司法制度涉及警察、检察官、律師、法官、证人、陪审团等,其中警察被认为是素质最差、最难监督、最倾向于执法犯法和胡作非爲。在任何一個國家,警察與貪官汙吏和黑社会总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警匪历来是一家。凡数大规模的走私贩毒、洗钱受贿、贪赃枉法和劫财害命,从来都少不了警方的高层背景。警方内部的黑暗和犯罪,通常比社会上的犯罪严重得多,对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造成的破坏也大得多。此外,美国民间藏枪两亿多,使警察的工作充满危险。而警察常年与罪犯打交道,以暴治暴、以恶报恶、滥用武力、刑讯逼供以及为了侦破大案、邀功请赏而罔顾法律程序等情绪化和非理性行为,想改都难。所以,尽管法规森严,但美国警察违法乱纪、滥用权力的事仍然时有发生。 为了防止警方滥用权力,美国司法制度注重从严治政、从严治警,以正压邪、以直报怨,无罪推定、保障人权。司法程序首先从严规范警方和检方的行为,侦破案件、搜集罪证、扣押嫌犯,必须严格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如果警方在法律程序上出现漏洞,一旦在法庭上被律师钻了空子,那就只能眼瞅着嫌犯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轻松走脱。
依美国法律,案犯即使最终定罪入狱,其饮食、睡眼、通信、娱乐等权利仍然受到保障,好吃好喝地养在监狱里。有人算过三笔账,第一9在一九九八年财政年度,美国的贫穷线是以四口之家年收入低于一万六千六百美元划定的。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的统计,占美国总人口百分之十二左右的美国人生活在贫穷线以下。第二,如果不算福利补贴和医疗保险,西点军校毕业的美军少尉军官年薪三万五千美元。第三,如果算上保安警卫、医疗保险以及健身房之类的福利待遇,美国监狱里的每位犯人要让美国的纳税人破费三万美元。
这里自然就有了一个问题,美国法律标榜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捎带着保护了坏人的自由和人权,反过来损害了好人的自由和人权,至少是损害了好人的生存权。
首先,如果听任官府和警方执法犯法,无视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制度,那么好人的自由和人权最终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害。律师钻法律空子的现象并不可怕,因为它的前提是承认法律,是在司法程序规定的框架中挑战法律。而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执法犯法、以权代法和无法无天。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予以修补,而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口子一开,想堵都很难堵上,最终将会冲垮民主法治的大坝。
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如果不保护罪犯和坏人的人权,那么好人的人权也很难得到保护。好人与坏人之间的界线并非楚河汉界,好人也会因触犯法律或遭受诬陷而沦为罪犯和坏人。"文革"动乱时,国家元首、政府部长、元帅将军、学界泰斗一夜间都成了丧失一切权利的黑帮和坏人,都只能像狗屎一样任人践踏。所以,为了使国家元首、政府部长和广大善良百姓免遭无端迫害,法律应当保护所有人的自由和人权。
再次,用"米兰达法则"之类的法规对执法者的权力予以限制和监督,的确捎带着保护了一些坏人的权利,使一些真正的罪犯借机逃脱法网。然而,如果从更宽广的视野看,法律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限制执法者的权力,防止政府官员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权钱交易、司法腐败,任意欺压贫苦百姓,是对好人自由和人权的最好保护。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有句名言:"罪犯逃脱法网与官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最后,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尽善尽美的法律和制度。就像市场经济不是药到病除、包治百病而又绝无副作用的灵丹妙药一样,民主法治和保障人权也不是人类社会通向人间天堂的康庄大道,它只是防止人类社会跌入专制腐败这种人间地狱的防护大坝而已。民主法治不可能保证事事最佳,它只能防止出现最差最劣。借用丘吉尔的话说,民主法治只不过是人类社会的那些糟糕政体中不太糟糕的一个而已,人们不过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罢了。
玩民主法治、保障人权这一套,是要付出巨大代价的。美国人口只占世界人口百分之五,但世界上百分之七十五的执业律师都在美国,那银子花得就跟淌海水一样。加州政府跟O.J.辛普森的"梦幻律师队"过招,一年多下来花了纳税人八百多万美元,最后还是没把辛普森咋地。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下,偏向嫌犯和辩护律师一方的规矩多如牛毛,重罪。轻判成了家常便饭。冤假错案虽然极少,但漏网之鱼的确很多,执法机关也特不容易。就说"米兰达法则"吧,当年正式出台后,给警方侦破案件造成了极大困难,全美各地警察局怨声载道,但却不敢不照办。有些警官脑瓜儿不太够用,手忙脚乱地擒获嫌犯后,死活也想不全"米兰达法则"了,旁边也没个提词的人,只好仰天长叹,痛骂最高法院大法官全是坐着说话不嫌腰疼的主儿。后来警方干脆把"米兰达法则"印制成卡片发给每一位警官,在抓获嫌犯后,照本宣读一遍。据美国司法部门统计,"米兰达法则"出台前,美国刑事罪案的破案率一般在百分之六十到七十左右,"米兰达法则"出台后几十年来,破案率已跌落到百分之四十到五十左右。
人们普遍认为,"米兰达法则"实际上是给警方戴上了手銬,保障了犯罪嫌犯的权利;损害了犯罪受害人的人权,美国社会将有可能出现难以遏制的犯罪浪潮。美国国会曾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警方、法律界权威人士和民众的呼声,研讨对付"米兰达法则"的高招。依照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法律,美国国会和各州一起,可以用宪法修正案推翻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美国联邦参议员山姆·艾尔温曾提议,增加一条新的宪法修正案,推翻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做出的裁决。这个议案因没得到参众两院三分之二多数支持而夭折。依美国法律,即使参众两院通过了,仍需四分之三以上州议会的批准才能生效。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美国经济的持续增长,美国的刑事犯罪率连续六年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在治安情况一向极为糟糕的纽约市,恶性刑事犯罪率奇迹般地下降了百分之五十四。尽管犯罪嫌犯打不得也问不得,还有免费律师侍候着,监狱里的伙食和待遇蒸蒸日上,但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和乐意待在大狱里享受"自由"和人权的主儿好像越来越少。人们普遍将这些归功于经济的强劲增长、通货膨胀率和失业率的下降、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完善、警力的增强、监狱的增多、对惯犯处罚的加重等,与"米兰达法则"根本没有一丝一毫的关系。
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障言论自由。你完全有权说根本没有一丝一毫的关系;你当然有权说没准儿有那么点兒关系;你绝对有权保持沉默。
摘自《讀書》2000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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