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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法治                     
               
 
                茅于轼


 
  我国在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二次人大会议上通过了宪法修改案。其中第五条增加了第一款,其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是一条带有根本性的重要修改。它说明了过去这方面做得不够,因而阻碍了国家的建设,所以要增加这样一个条款。

  那么是谁破坏了依法治国?我认为百姓和领导都有责任。中国从来都不是一个法治国家,皇帝的金口玉言超过了法律。如果说历史上中国也有法律的话,那是皇帝和朝廷用来限制老百姓自由的枷锁。这和现代法律的原则正好背道而驰,现代法律是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的。这种金口玉言代替法律的历史传统深入到每一个中国人的骨髓之中,不论他是做一个老百姓还是去当了官,他总是以领导的意志作为最高的原则来看待。违反法律的事天天都在发生,可是大家习以为常;而违反领导意志的事却是万万做不得的。这种情况在文革时达到登峰造极。毛泽东的最高指示贯彻不过夜,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改革以后情况有了很大变化。但是几千年的传统决不是容易被放弃的。

  从表面来看,法律是对人的一种限制。其实不然。法律应该是防止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被他人侵犯而设置的,它通过界定人和人之间自由和权利的界限,来保障每个人的这些基本权利不被侵犯。但是就宪法而言,它特别是用来限制政府对百姓权利和自由的干涉。百姓中人和人的纠纷当然要有法律来处理,但百姓中每个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法律的实施比较容易。而政府和百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如果不对政府加以限制,它可以为所欲为,百姓往往是要吃亏的。从历史来看,不论中国外国,从总的趋势来看,受欺侮的总是老百姓,而欺侮人的总是有特权的政府。所以对政府的权利加以限制就显得特别重要。一方面尊重政府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两方面都要兼顾到,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从1215年英国制定《大宪章》限国王的权力算起,至今已经有了八百多年的历史。其中最重要的进步依我看,就是1789年的美国宪法的实施。这部宪法兼顾了政府应有的权威性和防止政府的滥用权力。但是很明显,它的重点是在限制政府权力上面,特别是两年后(1791年)增加的十条修正案,更明确称为(人民)权力保障条款。其中规定公民有持有枪械武器的权利,以防政府动粗时,老百姓可以拿起武器来抵抗。尽管这条条款的毛病越来越明显,小学生都拿了枪去杀人,但是至今美国人还舍不得放弃这个权利。他们对政府的不信任程度实在叫人吃惊。但是从经验来看,美国的法治基本上是成功的。

  现在我们也有了宪法,但是宪法的概念并不是从中国自发产生的,而是从国外引进的。这种没有本土基础的移植来的法律,要在中国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可不是容易的事。改革以前宪法被践踏就是例子。为什么如此庄重的宪法会被视如敝屣?就因为谁也不把它当回事。相反,如果每个人都引用宪法,大家天天都说宪法,宪法的权威性就能逐渐被建立起来。

  让我们大家都来讲宪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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