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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议会主义”到“宪法主义”

──从魏源到孙中山民主诉求之检讨

闾小波

无论是从人类近代文明发展的大趋势出发,还是从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个性”着眼,民主化自当是中国人努力追求的政治目标。可以说,自鸦片战争起,中国人在客观上就已迈上了追求民主的不归之途。
  资产阶级民主,它最直观地体现在几个主要的象征物上:议会、总统、宪法等,总统或国王依照宪法在议会的监督下行使其治理国家的行政权力。三个象征物,构成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有机统一体,缺一不可。但近代中国追求民主的先行者们对这种“普遍的民主”缺少深刻的体认,对民主的诉求因时而变,其轨迹大致经过了从议会主义到宪法主义。孙中山是一位坚定的宪法主义者,但却屡受诟病,究其原因与国人在19世纪对传统的路径依赖及20世纪对暴力革命的路径依赖不无内在关系。

一、“议会主义”由输入到确认
  在近代中国最先开眼看世界的人眼中,有别于“秦政”的西方政制的“殊性”在于有形的议会及总统或国王,而无形的宪法长迟迟未能进入他们的眼帘。
  如魏源在介绍西方的民主制度时说:在英国国家大事,虽由国王裁夺,但均需经“巴厘满”(议会)议允。在美国,“二十七部酋(州),分东西二路,而公举一大酋(总统)总摄之,匪惟不世及(世袭),且不四载而受代,一变古今官家之局,而人心翕然,可不谓公乎!议事听讼,选官举贤,皆自下始。众可可之,众否否之,众恶恶之,三占从二,舍独洵同。即在下预议之人(国会议员),亦先由公举,可不谓周乎!”①这种肯定的价值判断,表明他对西方民主的合理性有了初步的认识。
  徐继畬因有直接与洋人打交道的经验,并留心西政,所著《瀛环志略》的学术价值和思想内容要胜过《海国图志》。他用自己的语言对英、法、美等国的政制作了更全面的介绍和评述。如说到美国:“米利坚合众国以为国,幅员万里,不设王侯之号,不循世及之规,公器付之公论,创古今未有之局,一何奇也。泰西古今人物,能不以华盛顿为称首哉!”②。
  及60年代,冯桂芬对西政的认知水平已明显高于魏、徐。在《校邠庐抗议》中他大胆地将中西作比较,得出了“人无弃材不如夷,地无遗利不如夷,君民不隔不如夷,名实不符不如夷”③ 结论。他还提出:“法苟不善,虽古先吾斥之;法苟善,虽蛮貊吾师之。”④但他所要师的“法”虽不能排除宪法,但可以肯定,不是专指“宪法”。“师法”的内涵不过是对魏源的师夷之“长技”的丰富与拓展。
  70年代是洋务思想家辈出的时代。郑观应进一步提出中国如何师法西方政制的具体方案。他在《盛世危言·议院篇》中评述了欧美主要国家议院制的运作及得失,认为法国议院“不免叫嚣之风”,适中者莫如英、德。他不仅阐述中国行议会之益,而且开出了一剂行议会之方:“本中国乡举里选之制,参泰西投匦公举之法,以遴议员之才望。复于各省多设报馆,以昭议院之是非,则天下奇才之士、才智之民,皆得竭其忠诚,伸其抱负。君不至独任其劳,民不至偏居于逸,君民相洽,情谊交孚。”他推论出以民意为基础的政府将是强大无比的:“欲行公法,莫要于张国势;欲张国势,莫要于得民心;欲得民心,莫要于通下情;欲通下情,莫要于设议院。……(中国)苟欲安内攘外,君国子民,持公法以保太平之局,其必自设立议院始矣。”⑤此可谓是“议会主义”的始作俑者。同时期及稍后王韬的《弢园文录外编·重民》、陈炽的《庸书外篇·议院》、汤震《危言·议院》、何启与胡礼垣的《新政真诠·新政议论》等皆围绕郑氏的“议会救国论”展开论述,并结合国情对议员资格及其产生作了各自的制度设计。
  洋务思想家对开国会的诉求多泛泛而论,他们的共同之处是忽略了总统或议会均以宪法为基础,如薛福成所说:“西洋各邦立国规模,以议院为最良”;“君民共主……最为斟酌得中。”⑥民主政治的前提是以宪法的绝对权威确保主权在民,而不是他们所讲的“君民共主”。单纯主张立议院,不提定宪法,限制君权,只能说初步产生了向君主立宪过渡的思想。
  洋务思想家普遍重议院而轻宪法,这主要是因为他们难脱“西学(包括西政)源于中土”的认识误区,如在讲到议会时,则以中国典籍中的“谋及庶人”、“上下交则为泰,不交则为否”等比附。如王韬说:“泰西议院之设,亦与中国古之道暗相吻合,故中国设此足立富强之本。”⑦这种对中国传统政治思维的路径依赖一直延续到变法维新初期。梁启超在《时务报》初期写的《古议院考》亦持此论。“西学中源论”与其说是出自对本土文化理性上的自信,不如说是数千年来国人文化优越感的自然流露。这种文化上的自我中心主义,使他们不易透过西方民主运作的表象,直逼其内在的法理精神与法治传统。同样,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中法治观念的薄弱,自然未能引起他们对在西方那至高无上的宪法的关注。从这个意义上讲,正是由于对传统路径的依赖使得甲午前国人对西方民主作了舍本逐末的追求。

二、议会主义的初次实践
  “物耻足以振之,国耻足以用之”。作为后发的、外生型的现代化国家,不独军事、经济,政治现代化的速率也与外力的冲击关系甚大。甲午一役,因空前的民族危机催生了一场短暂的政治改革。“百日维新”是一次制度创新的尝试,一般认为维新派要建立的是君主立宪制,但透视变法的进程与内容,便不难发现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断语。
  甲午一役改变了中国人的富强观。大批年轻的知识分子及少数官绅有感于日本的明治维新的成就,认为“立国之本”、“富强之基”不在练兵制器,而在政治制度,制度创新的诉求弥漫于上层社会。先前有关议会讲得最多的郑观应到1895年笔下有了“开国会、立宪法”⑧的文字。
  历史进入戊戌年,变法的旋律越奏越快。1898年1月康有为在上清帝第五书中,吁请光绪帝“以俄国大彼得之心为心法,以日本明治之政为政法”;“采择万国律例,定宪法公私之分”⑨。他明确提到了“定宪法”,但在1月24日(&127;正月初三)总理衙门大臣传康有为问话时,他虽讲到“中法”当变,&127;其内容主要是改官制(行政改革),未敢在王公大臣面前提“定宪法”。
  1月29日,康有为在《上清帝第六书》中提出开制度局于宫中,将一切政事制度重新商定。关于制度局的性质与运作:仿照南书房、会典馆之例,妙选天下通才十数人为修撰,派王大臣为总裁,“每日值内,共同讨论,皇上亲临,折衷一是。”⑩按清制,南书房、会典馆只是文人学士侍奉皇帝之所,不是直接参与议政的机构,制度局不能等同于议院。康有为此举一是借此减少守旧派的阻力,二是争得一点参政的权力与机会,其变法思想的核心仍是开国会,这与先前洋务思想家所倡导的“君民共主”出入无多。
康有为认为,现行的部、院等皆守旧之官,虽不能尽废,但不能靠他们推行新政。他主张由制度局总其纲,别立12个局以任其事。“议定新政,皆交十二局施行。”11
以西方的“议会──内阁”权之,康有为的“制度局──十二局”看似前者的雏型,实则相距甚远;制度局成员的产生及其法律地位与职能等均非君主立宪制度下的议会可比。6月17日,康有为在代宋伯鲁拟《变法先后有序,乞速奋乾断以救艰危折》虽曾要求仿照三权分立之义,开立法院于内廷:“三权者,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也。夫国之政体,犹人之身体也。议政者譬如心思,行政者譬如手足,司法者譬如耳目,各守其官,而后体立事成。”为克服传统政治职权不明的弊端,当务之急是开立法院于内廷,选天下通才入院办事。皇上每日亲临,王大臣派为参议,相与商榷,一意维新。“规模既定而条理出,纲领既举而节目张。”12“开立法院”、“选天下通才”、“草定章程,酌定宪法”,这些主张能否表明康有为是一个立宪主义者呢?窃以为不能。我们没有发现充分的文字资料说明此时康有为宪法观的基本内容及立宪法的具体思路,也很难想象维新派此时坚持制定一部限制光绪帝群权及官僚权力的宪法。“草”、“酌”二字充其量只能说明其远大的政治理想是君主立宪。
康有为有关设制度局、改官制的要求虽得到光绪帝的支持,但光绪帝的权威既不如17世纪的彼得大帝和19世纪的明治天皇,也远非“唐宗宋祖”可比。设制度局、改6部为12局,势必会引起守旧之徒的强烈抵制。早在3月11&127;日光绪帝在看了康有为的上清帝第六书后,即令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妥议具奏,总署却迟迟未见动静。光绪帝日日催促,而庆亲王奕劻却“暗将折内改官换人诸大端,密陈于西太后,太后谕以‘既不可行之事,只管驳议。’”13于是,成竹在胸的奕劻7月2日在遵旨议复中以“成宪昭垂,法制大备,似不必另开制度局”为由,否定了康氏的主张。他还威胁道:“轻改旧章,亦易以滋纷扰。”14不甘为亡国之君的光绪帝意在必行,决不退让。7月13&127;日再次令军机大臣会同总署大臣切实筹议具奏,毋得空言搪塞。尽管光绪帝声色俱厉,但守旧之辈在慈禧支持下不为所动。“百日维新”期间,枢臣大多“模棱不奉,或言不懂,或言未办过,……皇上之孤立,可见一斑也。”15
  在部、院大臣抵制下,设制度局于宫内的方案最终化为泡影,但康有为并不死心,他退而策划在宫内设立供议政的懋勤殿。对此,奕劻在复折中称此举“恐开党援奔兢之风”。管理大学堂大臣孙家鼐警告,选择人才,“尤须确知心术”16。已成强弩之末的康有为仍不甘心,9月5日在代徐致靖拟的奏折中主张“以散卿或散学士之身份参加议政”。9月14日,&127;在光绪帝就开懋勤殿之事前去请示慈禧而遭拒绝后,新旧两派势如水火,长于议论缺乏韬略的维新派在戊戌政变后,或喋血京门,或望风而逃。暴风骤雨般的制度创新以失败而告终。
  康有为篡改过的戊戌奏稿与原稿出入甚大,“百日维新”期间他做的与说的也有很大的距离,行动上实不可能完全按定宪法、开国会的路径行事。康氏舍宪法而言开国会,这种舍本逐末的政改方案,在实践中却又不失其合理性。由议会(立法院)而制度局、而懋勤殿,是实施一种在他看来较为明智与稳妥的政治策略,开议会是他理想的政治目标。至于偶尔提及的“酌定宪法”,恐怕只能是“心向往之”。此种没有立宪目标的政改实践,当然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君主立宪运动,但确是一次议会主义运动的尝试。

三、宪法主义登场入室
  如果说在19世纪末,议会主义是国人压倒一切的民主诉求,那么进入20世纪,尤其是日俄战争后,宪法主义逐渐成为新的民主诉求,但两者有无主从之分,或可等量齐观呢?
  义和团事变后,处四面楚歌中的西太后,于1901年1月29&127;日在西安发布了推行新政的政治动员令,意在重塑中央的政治权威。4月21日又设立督办政务处,负责受理审查各官条陈。朝中要员的政治取向从来就不是铁板一块,尤其在世纪之交的大变动时期。出使日本国大臣李盛铎有感于日本的民主化进程,在1901年6&127;月的复折中竟越出慈禧划定的新政边界:“查各国变法,无不首重宪纲,以为立国基础。惟国体政体有所谓君主、民主之分,但其变迁沿改,百折千回,必归依于立宪而后底定。”他举例证明:“近鉴日本之勃兴,远惩俄国之扰乱,毅然决然,首先颁布立宪之意,明定国是。”他吁请督办政务大臣参考各国宪法,“撷诸国之精华,体中国之情形,参酌变通,会同商拟,勒为定章,恭候睿裁,请旨颁行,垂为万世法守。大纲既立,然后条目可得而言。”17这是朝官发出的“立宪法”的先声。
  李氏的观点在大臣中的确有些超前,自然不是慈禧所希望见到的。中央的新政方案实际上是以稳妥持中的刘坤一、张之洞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折》为蓝本。刘、张所提的新政主张看似内容广泛,但对西太后来说最为敏感的“定宪法、开国会”均未提及。惟其如此,三折递上后,颇得西太后重视,谕令疆吏切实举行。
个别高官的“立宪”主张与流亡海外的异议人士相比,影响要小得多。戊戌后康、梁间歧见渐明。康有为忙于保皇,而梁氏却对现行的政体大加挞伐。他借新政之机,于同年6月发表《立宪法议》的长文,系统地回答了什么是宪法的问题。
  梁启超对西方的政制作了全景式的扫描:世界上的国家有君主之国和民主之国;世界之政有宪法之政和无宪法之政。比较而言,君主立宪政体是世界上最良之政体,“按之中国历古之风俗与今日之时势,又采之而无弊者。”这些观点并无太多的新意,重要的是他对“宪法”作了明确界定:“宪法者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127;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者也。西语原字为&127;The Constitution ,译意犹言元气也。盖谓宪法者,一国之元气也。”关于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他说:“立宪政体,亦名为有限权之政体,专制政体亦为无限权之政体。有限权云者,君有君之权,权有限;官有官之权,权有限;民有民之权,权有限。”针对国人视臣民限君权为“叛逆”之论,他辩解说:“非臣民限,而宪法限之也。”这是国人最早明确道出了宪法的真谛,宪法的权威是超越一切的,也是绝对的。国家的最高裁量权在宪法,而不是君主。
  按照日本的宪政路径,梁启超认为中国暂不能行立宪。中国行宪政最速亦需10年或15年。但行之在10年以后,则定之当在10年以前。因为“宪法者,万世不易者也,一切法度之根源也,故当其初立之也,不可不精详审慎,而务止于至善。日本之实行宪法也,在明治二十三年,其颁布宪法也,在明治十三年,而草创宪法也,在明治五年。当其草创之始,特派大臣五人游历欧洲,考察各国之宪法异同,斟酌其得失,既归而后开局之制作之。”
  梁启超为此制定了一个分6步走的时间表:一、皇上宣布中国为君主立宪帝国;二、派重臣考察各国宪法之异同得失;三、开立法局于宫中,草定宪法;四、立法局将各国宪法译出,使国民增长学识;五、在报刊上公布宪法草案,令全民广泛讨论。如是者5年或10年,然后损益制定之,定本既颁,以后不经全民投票,不得擅行更改宪法。六、自下诏定政体之日始,以20年为实现立宪的期限。 18
  梁氏的《立宪法议》有理论、有步骤,第一次为国人描绘了一条通向宪政的新路径。该文堪称新世纪初中国“宪法主义”的宣言书。
自1902年,舆论领袖梁启超在《新民丛报》发表了《论专制政体有百害于君主而无一利》、《论立法权》、《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政治学学理摭言》等,广泛宣传君主立宪的理论和政纲。因这位“言论界之骄子”的大声疾呼,宪法主义也日益传播开来,附和者日众。国内报刊如上海的《中外日报》、《东方杂志》、天津的《大公报》等开始大张旗鼓地宣扬立宪。然而,真正在国人心中掀起立宪波澜的还是1904年的日俄战争。朝廷是这场战争的“旁观者”,但对反对或支持立宪的人来说,他们都格外关心战争的结局。
  守旧派认为,俄大日小,日必败;而立宪派则以政体之优劣来预测战争的胜负。在战争初期,上海立宪派人士控制的报刊就大肆染渲染:“专制、立宪,中国一大之问题也。若俄胜日败,则我政府之意,必以为中国所以贫弱者,非宪政之不立,乃专制之未工。此意一决,则凡官与民交涉之事,无一不受其影响,而其累众矣。黄种、白种,中国之一大问题也。若俄胜日败,则我国国人之意,必以为白兴黄蹶,天之定理,即发愤爱国之日本亦不足与天演之公理相抗,而何论于中国?”19&127;以日俄战争来验证政体与人种之优劣,这不仅说明近代以来屡战屡败的中国人自信心不足,也表明中国推行宪政的内驱力尚未集聚。
  立宪派依照“以小克大,以亚克欧”的战争结局,推演出这样一则“公例”:胜负不在人种而在政制,意在“破”黄种人不如白种人之谬,“立”宪政优于专制之理。“铁的事实”极大地刺激了立宪派投身于宪政运动的热情,顽固派则陷入尴尬的境地。
  至此,主张立宪者不再只是流亡海外的立宪派及国内开明的士大夫,统治集团内部增加了不少李盛铎的同道,他们公开加入了吁请立宪的行列。自1904年初至1905年7月全国的8位总督中就有5个奏请立宪。“上自勋戚大臣,下逮校舍学子,靡不曰立宪、立宪,一唱百和,异口同声。”20“昔者维新二字,为中国士夫口头禅;今者立宪二字,又为中国士夫之口头禅。”21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朝廷不得已于1905年7月派大臣出国考察宪政。
  次年7月周游了东西方14个国家的五大臣陆续回国,&127;他们向西太后力陈立宪的好处和迫切性。9月1日,朝廷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谕称:“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通,博采众长,明定权限。”朝廷态度之开明,看似梁氏当年的言论。接下来却说:“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不可操之过急,必先从官制入手。启动宪政的时间则“视进步之迟速,定期限之远近”22。这道上谕标志中国进入了预备立宪时期,立宪将成为今后的一大国策。
  上层的姿态很快就得到中下层的回应。1906年以“务求尽国民参预政事之天职”的上海宪政研究会成立。年底全国最大的宪政团体──预备立宪公会又在上海诞生,并出版《预备立宪公会报》。立宪派的先驱和精神领袖也不甘落后。1907年梁启超在日本发起成立宪政团体──政闻社,以《政论》代之《新民丛报》,作为政闻社的机关报。康有为亦改保皇会为帝国宪政会,国内的宪政团体也纷纷创立。
 以“中等社会”自居的宪政社团名目繁多,但主要任务有二:一是向下层普及宪政常识,二是吁请上层加快立宪的步伐(详见下一节)。梁启超认为,宪政的原动力不在朝廷而在国民。立宪政治就是国民政治,欲实现国民政治,“其原动力不可不还求诸国民之自身。其第一著,当使国民勿漠视政治,而常引为己任;其第二著,当使国民对于政治之适否,而有判断之常识;其第三著,当使国民具足政治上之能力,常能自起而当其冲。”23宪政团体除出版刊物外,还大量印发文字浅显的小册子。以上海预备立宪公会为例,印售的小册子有:《日本宪法解》、《选举法要论》、《公民必读初编》、《国民必读二编》、《城镇地方自治宣讲书》、《咨议局章程讲义》等。这些小册子价廉易读,十分畅销。如《公民必读初编》发行不到一年,印刷26次,《二编》印刷15次,其中有不少由官方或团体订购,向下分发。上海最大的新式出版机构商务印书馆也不失时机,大量印售此类书籍,且服务十分周到。它刊登广告称:“本馆编印中外政法各书将及百种,非特为咨议局议员者应亟研究,凡我国民皆当取而读之。欲知各书内容,本馆印有书目提要,函示即寄。”24
  这里立宪派存在一个是明显的悖论。一方面,民智低下,立宪的原动力不够,这也是朝廷缓行宪政的借口;另一方面,又力促朝廷速行宪政。但这却是各国宪政的通则,因为没有一个国家是等到个个都成了卢梭的时候再行宪政。民智不可能一夜提升,宪政也非旦夕铸就,这本来就是一个相互促进的梯度发展的过程,而宪政本身也“是最广泛意义上的公民教育的一个工具”25。

四、立宪运动转向“议会主义”运动
  通向宪政的闸门一旦启开,汹涌的宪政之潮要么“载舟”、要么“覆舟”。顺之则存、逆之则亡。清廷固然想维护自己的生存,但对宪政潮流既不甘顺之,又不敢逆之,最终势必在顺与逆的摇摆中倾覆。
  朝廷的摇摆不定在1908年表现得较为典型。是年8月27日面对汹涌的宪政之潮,宪政编查馆就定宪法与开议院作了这样的解释与承诺:“大凡立宪自上之国,统治根本,在于朝廷,宜使议院由宪法而生,不宜使宪法由议院而出。中国国体,自必用钦定宪法,此一定不易之理。故欲开议院,必以编纂宪法为预备之要图,必宪法之告成先行颁布,然后乃可召集议院。”这里列出一个先立宪后国会的路径与程式。该折还描绘了未来立宪政体的蓝图:“按君主立宪政体,君上有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26本此精神而草拟的《宪法大纲》规定了14条“君上大权”及9&127;条臣民的权利与义务。其他如《议院法要领》11条,规定议院对政府只有建议权,所有议决事件应由皇帝钦定,国家预算由议院“协赞”。《选举法要领》6条则对选民作了严格的限制。
  《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列出1908-1916年9年逐年应办之事。其大端有1908&127;年筹备各省咨议局,次年选举开办;1909年颁布资政院章程,1910&127;年资政院开办;1914年试办新的中央和地方官制;1916年一律实行新官制;同年宣布宪法,由宪政编查馆颁布议院法和选举法,选举议员,开议会27。
  此策一出,君权之多寡、议院之法律地位等并不为舆论所关注,倒是“九年”成了问题的焦点。9年较梁氏原先预计的20年要早得多。但对已呼喊了多年的宪法主义者来说,光绪四十二年(1916)实在是太遥远。其对策自当是缩短期限。然而,在争缩短期限时,他们几乎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了早开国会上。先国会后宪法,速开国会成为其后民主运动的唯一诉求点。放眼历史,鼓噪一时的宪法主义运动,不过是其后国会主义运动的铺垫。
  在各国民主运动中,民主派与朝廷所争之事,实有立宪法、组内阁、开国会三项。然而,中国的民主派却不以开资政院为满足,或借资政院推进制宪与设内阁,而执意将开民选国会放在了首位。立宪派客观上是站在“自由立宪主义”(liberal constitutionalism)的立场上,而自由主义恰恰是中国政治文化的不毛之地。
  立宪与国会,孰先孰后,看似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怪题。因为宪法应由立法机关制定;而国会也应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这实际上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兹以日本为例,日本自自由民权运动掀起后,国会与立宪成为民主派争取的两大目标。1874由英国留学回来的小野梓成立了“共存同众”,该团体在1779年发表了第一份完整的宪法草案──《私拟宪法意见》。另一个民主社团“交询社”1878年开始起草《私拟宪法案》,1881年发表。同年福泽谕吉门下的民权论者永田一二在报上公开发表《私草宪法》。与此同时,他们也积极争取早开国会。1880年3月,由自由民权运动的活跃分子组成的爱国社召开第四次代表大会,集中了大阪两府22县的114名志士,会上成立了“国会期成同盟”,并广泛征集签名,&127;向太政官提出了《请求批准开设国会书》。民间对立宪与国会的诉求,推动了国家的民主化进程。1888&127;年朝廷为审议宪法草案而设立了枢密院,次年公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1890年开国会28。可见清末利用资政院而争立宪并非不能也,而是不为也。&127;中国的立宪派人士向以日本为参照系,但其立宪的程式却背离了日本的路径。
  立宪派要员中较早揭橥早开国会大旗的是后起之秀杨度。早在1907年初他在日本自办《中国新报》,吁请朝廷早开国会。他认为,立宪之国在于有责任之政府,“故吾民今日之事业,惟有改造责任政府为惟一之事业。而改造责任政府之方法,则有一至重极要之物,为必不可缺者。其物为何,则议会是也。”29
  杨度在倡导国会主义的同时,并非不明立宪法之重要,他在回答为什么不倡导立宪时说:“予不以要求立宪相号召者,非不以要求立宪之名为然而避之也。乃以为与其求形式上之宪法,不如求实质上之国会;与其言广漠之范围而云立宪,不如举简单之事实而言开国会。”30国人所当注意者,&127;“惟专心竭力以求国会之早成而已。既有国会,斯不患无宪法;且必有国会,而后能有程度较高之宪法。何以故?必有国会而后国民有提议宪法、承认宪法之机关,始可以国民之意思加入于宪法范围之内,乃可望宪法程度之高也。”31杨度认为,&127;清廷面对民众的日益广泛民主诉求,是“宁肯与人民以一尺之空文,不肯与人民一寸之事实。人民与之争者,宜与争事实,而不与争空文。”所谓“空文”、“事实”,&127;即宪法与国会的代名词。他认为,立宪的范围很广,若事事注意,结果必致一事不办,必须于诸事中“择其至重且大者,以专注之力而主张之” 32,国会一开,立宪也就自然实现了。这里他将宪法视为“一纸空文”,多少也折射出这一时期国人的宪法观。
  如果说梁氏是宪法主义的首倡者,那么杨氏则是国会主义的最早的力行者。1907年9月宪政讲习会选派代表熊范舆、沈钧儒等自长沙赴京,&127;将有百余人签名的请愿书交都察院代奏。请愿书开宗明义,痛陈开民选议院之必要:“国家不可以孤立,政治不可以独裁。孤立者国必亡,独裁者民必乱。……中国国家所以成为孤立,政体之所以成为独裁者,皆由于无民选议院之所致耳。民选议院设立,则纲领既得,国家一切政务自有可以解决之道。”33
杨度此举开国会请愿运动之先声,但开国会运动的大规模展开是在1908年以后,尤其是在省咨议局开局后。按照九年预备立宪的方案,1909年各省咨议局成立后,议会主义者并不满足于在省级获得的参政议政权。“我国民既得以参政权运用于咨议局,乃进而求圆满运用之地,于是有国会请愿之举。”34他们以咨议局为政治地盘,发动了四次具有全国规模的请速开国会的请愿运动,将议会主义在实践中推到极致,而在这过程中,定宪法几乎被遗忘。
  第一次国会请愿运动由江苏咨议局局长张謇于1909年10月发起,各省咨议局派代表参加。次年初请愿代表赴京上书。请愿遭拒是他们意料中的事,为此请愿代表在京成立“请愿速开国会同志会”,专事请愿活动,其《规约》明确表示:国会不开,是会不散。
  与此同时,立宪派呼吁本省民众签名请愿,以壮声势。直隶一省签名人数多达6万35。同年6月16日来自海内外的146名代表递上10份请愿书,&127;均要求一年内开国会,是为第二次国会请愿。请愿书言词更加激烈:“吾国若一日不开国会,法律必无效力。”他们警告当局:“政府既不授人民以立法之权利,人民即无遵守法律之义务。日后人民虽酿成大变,虽仇视政府,虽显有不法之举动,代表等亦无力可以导喻之,惟有束手坐视宗社之墟耳。”36朝廷对此次请愿仍毫无退让之意。
在日本的立宪派人士与国内的国会请愿运动遥相呼应。梁启超警告朝廷:“国民所以哀号迫切,再三吁诉者,徒以现今之政治组织,循而不改,不及三年,国必大乱,以至于亡,而宣统八年召集国会,为将来历史上所必无之事也。”37他号召全国人民:“今日人生第一大事,舍请愿国会,岂有他哉!”38
  国会请愿运动的初衷虽未能实行,但通过请愿使分散的立宪派势力得到聚合,联系更加紧密,随着国人社团意识的增强,立宪派也自觉地发挥团体的力量。1910年2月在京的请愿代表议定成立咨议局联合会。&127;湖北咨议局副议长汤化龙在谈到成立联合会的缘由时说:咨议局议决的事情,皆属于政治问题,动辄牵及于全国,而朝廷千方百计削弱咨议局的地位,使其议决无政治上之效用。因此,仅凭一省咨议局的力量难以与朝廷抗争。经议定,联合会于8月12日在京成立,与会者50人,代表了全国20个省的咨议局,主要任务是研究各省共同的利害问题、全国性的政治问题,而奋争的焦点是速开国会。
  议会主义者的实践是基于国会救国,而民族危机的加剧更进一步推动了国会请愿运动。1910年7月远东发生了两起事关中国国家安全的大事,一是日俄约定中国东三省的权益不容他国插手;二是日本正式吞并朝鲜。严重的危机感更加刺激了立宪派速开国会以救危亡的迫切感。8月15&127;日请愿代表团在发动第三次请愿前决定采取更为强硬的措施:国会不开,各省咨议局不承认新的租税,切断中央的财源;本年各省咨议局常会只限要求速开国会一个议案,不达目的,各局同时解散。
  按照“九年预备立宪方案”,1910年10月3日资政院举行了隆重的开院典礼。&127;正如省咨议局不等于地方议会一样,而资政院更不具有国会的功能,其章程显示它只是一个过渡性的立法机构。事实上,判断资政院的意义不必以西方的国会为准绳,对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数千年君主专制传统的国家,中央终于有了一个参政议政的场所,从“无”到“有”,这是破天荒的,也是当年康有为梦寐以求的。这表明政治参与大门已经打开,但这已不是议会主义者现在的目标。
10月9日第三次国会请愿代表团将请愿书呈递资政院。&127;院内的立宪派人士迫切将“速开国会案”提交资政院议定。该案成了资政院首先讨论并获通过的最重要的政治议案。在大会讨论时,议员争相登台发言,申述速开国会的理由:“国会速开一事为我国存亡问题”;“此案不决,诸案均不能决”;“大家对于这个议案务须争至达其目的而后已”;“人民以为国家的用款我们都不知悉,不能将人民脂膏饱其私囊”;只有将速开国会案议决,“人民才能负担租税39。这些发言得到了多数议员的附和。26日资政院通过了速开国会折稿。速开国会是立宪派的政治目标,这与资政院议员欲争得独立的立法地位正好一致。资政院一旦成立,其价值导向就不以朝廷的初衷为转移。资政院开会期间,直隶、河南、山西、陕西、湖北、福建、奉天等爆发了大规模的群众游行或集会。至此,国会请愿运动在形式上已由有序的代表上书转变为群众性的抗议运动,可谓民气汹涌,国会请愿运动达到了顶点。
  朝廷迫于内外的压力,颁布缩短国会期限谕旨,允诺开国会的时间提早到1913年,并着手制定宪法。议员们对此毁誉不一。11月7&127;日湖南代表在资政院提出了质问为延至1913年开国会的说帖,获得通过。民选议员竞相发言,强调民族危机加剧,开国会刻不容缓。还有人重申资政院通过的议案的法律效应:“凡在立宪国一个议案经表决之后,须请皇上裁可。所谓裁可者,不过是名义上之裁可,并没有经议院表决之后不实行的道理。”40
  国会请愿代表对朝旨的反应不一,有的认同,有的对朝廷彻底失望转而倾向革命,有的则主张继续请愿。鉴于此请愿代表团解散,但不少省份继续坚持抗争,发动第四次国会请愿,其中以奉天和直隶两省声势尤大。
  1911年5月8日成立的“皇族内阁”不到半个月,却做了三件意欲维护皇族的利益、实则自掘坟墓的决定:实行全国干路(铁路)国有政策、拒绝资政院召开临时会议的请求、与英法德美国四银行团签订湖广铁路借款合同。武昌起义爆发后,惶急无措的清廷召集资政院开临时会议,决定弛党禁,罢亲贵,下罪已诏,授袁世凯为总理大臣,并令资政院起草宪法。11月3日该院拟定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127;十九信条与原先的《宪法大纲》迥异,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君主如同虚设,宪法由资政院起草,宪法的修改权归未来的国会,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这一切虽切合英国宪法,但已成明日黄花,因为三分之二的省份已易帜。
  国会主义者缘何最终弃清廷、助革命?与日本的宪政运动不同,中国的议会主义者对朝廷有种不信任感,这与“异族”政权、近代以来中央政府对内对外无力救亡图强,及请愿运动中朝廷的顽固举动均有关系,诸多因素加在一起使得立宪派及越来越多的民众产生了强烈的反政府倾向,朝廷所作的任何让步都难改这一趋向。清廷的恩威在议会主义运动一浪高过一浪的抗议声中丧失殆尽。从这个意义上讲,开国会运动注定成为中国政治发展中的“过客”。
  国会请愿运动目标未及,但意义极大。“请愿”无疑成了极有效的政治动员,在揭露清政府一意独裁的同时也普及了宪政思想,提升了民智,扩大了宪政的政治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国会请愿运动也间接推动了革命运动。
国会请愿者们之所以将开国会视为高于立宪法,与当年康有为的政治思维并无二致。然而,舍立宪而言开国会,即便是开了国会,靠什么来确保他们的参政权与立法权呢?
  学界通常将这时期的民主运动又冠之为预备立宪运动或宪政运动,殊不知在所谓立宪运动中,立宪派并未将“立宪法”作为争斗的目标。确切地说,这是一场争开国会的运动,即“议会主义运动”。

五、宪法主义的力行者孙中山
  长期的开国会之争、立宪与专制之争等,最后还是以言论之争让位于武力相抗。因为有了全新的制度安排,共和制下宪法、总统、议会等均相继产生,但无论是议会还是宪法,并未因革命的尘埃落定而得到实现,宪政问题远未解决。
  与同时代的民主志士不同,宪法始终是孙中山强烈的政治诉求。1906年他领导制定的《革命方略》就初步表达了他的宪法观:“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41。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作为制度设计者的孙中山立即着手实践他的宪法观。他在短暂的总统任内要做的是如何确保共和制。1月3日他通电各省,派三名议员到南京组成临时参议院,2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正式成立,旋即起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费时32天,三易其稿,3月8日交临时参议院审议通过。在南北议和期间,孙中山明确将“举袁后,誓守参议院所定之宪法,接受事权”作为让位的条件42。3月9日,袁世凯回电,许诺“谨 守宪法” 43
  孙中山长期生活在海外,对西方、特别是美国的共和民主制度尤为推崇,建立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是他的奋斗目标。他敏锐地观察到在西方尤其在美国人政治生活中宪法的神圣地位,宪法是西方民主制度不拔的基石,但对美国宪法为何得以实施的相关因素体悟并不深透。其实,美国早在18世纪建国之初就确立了立国之基。对美国民主制有精深研究的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指出:美国除了有一部宪法外,还有许多有助于维持民主共和制的独特因素。如独特幸运的地理环境、没有庞大的军备、社会和经济状况的平等、繁荣的农业经济以及美国人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等,而高度民主的宪法正是得到社会其他方面的支持才得以显示其至高无上的权威44。反观中国,并不具有这些支持约法的有利因素,更重要的还是中国人的法治意识极为薄弱,民众的潜意识中有的是厌法意识,缺的正是守法、护法观念。
孙中山对中国移植西式的民主模式看得如仿造铁路那样简单45,对中国政治发展前景也过于乐观,以为约法一诞生就能显示其权威性,这里他犯了一个托克维尔所提醒过的“无效推定论”46的错误,即古人讲的“橘化为枳”。
1912年8月孙中山应袁世凯之邀抵京,经13次长谈,竟许诺让袁氏任总统10年,练兵百万,自己愿以在野之身,筹款修筑铁路20万里,致力于民生主义的实现。“宋案”及其后的五国借款事件使孙中山猛醒:“今袁氏种种违法,天下所知,东南人民迫不已以武力济法律之穷”47,&127;遂发起二次革命。&127;此役实是武力护法之始。1916年帝制活动公开亮相,孙中山积极支持护国战争,他在上海发表的《讨袁宣言》中称:当年让位,是信其“必能效忠民国,践履约法”。而今袁竟然“解散国会,公然破毁我神圣庄严之约法,诸民权制度随以俱尽。……今独立诸省通电,皆已揭橥民国约法以为前提,而海内有志后援、研求国是者,亦皆以约法为衡量。文殊庆幸此尊重约法之表示,足证义军之举,为出于保卫民国之诚。袁氏破坏民国,自破坏约法始;义军维持民国,固当自维护约法始。”48
  继起的段祺瑞、黎元洪等迫于舆论和时势,宣布恢复《临时约法》国会,孙中山对中国政治发展前景的乐观估计及对段氏错误判断,使他又回到了当初对待袁世凯的立场上。在袁氏亡命的次日,孙中山在沪发表谈话:“吾对于今日之时局,颇具乐观。……若今后南北各执权者能一秉至公,尊重约法,拥护共和,去其争权夺位之私心,革其武力干政之恶习,以爱国之真诚,和平之精神,致力于奠定国基,建设国政之事业,则袁死而中国真可大治。”49然而,话音刚落,段、黎等辈便开始践踏约法和国会,孙中山领导了持续6年的护法运动。他认为:“约法与国会,共和国之命脉也,命脉不存,体将安托?”50在他看来,欲巩固共和,必须维护宪法的绝对权威,舍此别无他途。从信袁到讨袁,从信段到讨段,支配孙中山政治行为的正是宪法主义。约法存,则民国立,谁破坏约法就讨谁。这正是一个典型的宪法主义者的政治思维。
  1917年7月,孙中山在得到海军的支持后,由上海南下广州,促使参加护国战争的各派联合起来,在“护法”的大旗下广州成了讨伐北洋政府的基地。军政府成立后,不仅在外部面临北洋军阀的压力,更有来自内部的种种干扰。军队派系林立,将领“护法为名,地盘为实”,军政府本是各派势力的复合体,自身都无法统一,遑论统一全国。孙中山受到排斥,军政府沦为桂系军阀的工具。孙中山于1918年&127;5月4日愤然辞去大元帅职,并发表通电:“顾吾国之大患,莫大于武人之争雄,&127;南与北如一丘之貉。虽号称护法之省,亦莫肯俯首于法律及民意之下。”51
  经由这一系列的失败及目睹五四运动的兴起,孙中山对军阀政客的认识更进了一层,对原先借军阀力量来“护法”的路径产生动摇。1919年10月他在一次演讲中说:“吾人欲救民国,所可采者惟有两途:其一,则为维持原状,即恢复合法国会,以维持真正永久之和平也;其二,则重新开始革命事业,以求根本改革也。”什么是“根本改革”呢?“南北新旧国会,一概不要它,同时把那些腐败官僚、跋扈武人、作恶政客,完完全全扫干净它,免致它再出来捣乱,出来作恶,重新创造一个国民所有的新国家。”52
  为了“重新革命”,孙中山转而将精力集中于党的组织建设和心理建设上。历次失败,从反面教育了孙中山,要建立理想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必须依靠一个有革命理想的政党及受党领导的军队。1919年10月10日,孙中山发出通告将中华革命党改为中国国民党。党的改组并未改变孙中山护法的政治目标。1920年10月,随着粤系军人、原同盟会会员陈炯明回粤征桂成功,国民党恢复了对广州的控制权。11月孙中山离沪回粤,重新组织中央政府,开始组织第二次护法运动。1921年4月,220名国会议员在广州再次召开非常会议,推孙中山为非常大总统,并通过了《中华民国政府组织大纲》,成立民国政府,并作北伐的准备。然而,军事强人陈炯明与孙中山同床异梦。北伐战争打响后,陈炯明公开倒戈,8月孙中山被迫下野,再次离粤回沪。第二次护法战争又以失败告终。宪法主义能否继续坚持?
1922年8月下旬,孙中山多次与李大钊会面,讨论振兴国民党以振兴中国的问题。不久,孙中山派代表团去苏联考察军事和党务,聘请鲍罗廷为国民党的组织教练员,并委托他参与起草国民党“一大”宣言和国民党章程。在共产党人的参与下,孙中山着手改组国民党。1923年1月1日发表了《中国国民党宣言》;同年1月26日《孙文越飞宣言》正式发表,“联俄”政策基本奠定。&127;这一系列重大的变化,学界普遍认为预示着他的“重新革命”的思想将升华为“国民革命”的思想。
  诚然,政治挫折时常是政治家认识发展中的新起点。1924年1月4日孙中山召开大本营政务特别会议,会上有人提出应继续护法事业,他愤然相告:“现在护法可算终了,护法名义已不宜援用。因数年来吾人护法之结果,曹、吴辈毁法之徒,反假护法之名恢复国会。北京国会恢复之后,议员丑态贻笑中外,实违反全国民意。……今日应以革命精神创造国家,为中华民国开一新纪元。”53
护法运动的终结和国民革命的开始,无疑是孙中山晚年政治思想与策略的重大转变,学术界大多以孙中山从此确立“三大政策”为评判的逻辑起点,认为孙中山经过多年不懈探索,终于找到解决中国问题的正确路径。结束护法运动,似乎也意味着多年来从事的护法运动是不应该的,至少是一个不确当的路径,窃以为不然。
  众所周知,护法者,护临时约法也。但他对该约法并不满意,他的理想是五权宪法。早在1906年《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上他说提出,“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对这种“新主义”“大家觉得这个事情很奇怪,以为兄弟伪造的”。这表明“新主义”并非是人人都能接受,他本人也未及深入探讨。1921年3&127;月他在广州教育会以“五权宪法”为主题,第一次对此作了深入浅出的讲演,并对临时约法公开表示不满:“在南京所订民国约法,内中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54既不满之,何故护之?孙中山在1923年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制定约法时,孙中山“格于群议,不获执革命方略而见之实行”。遂退而以北方服从约法为议和的前提条件。但“宣誓遵守约法,矢忠不贰”的袁世凯撕毁约法,违背誓言,“取消其服从民国之证据。……故拥护约法,即所以拥护民国,使国之人对于民国无有异志也。余为民国前途计,一方面甚望有更进步、更适宜之宪法,以代《临时约法》;一方面则务拥护《临时约法》之尊严,俾国本不因以摇撼。故余自六年至今,奋然以一身荷护法之大任而不少挠。”55孙中山长期守护一个他自己并不满意的约法,恰恰说明了他的守法意识,因为它毕竟是经立法机关通过的!
  二次革命、护国运动、护法运动、国民革命,这些都是建立理想政治目标的斗争手段,终极的目标是确立共和制,而共和制的建立,衡量的标准就是有名副其实的宪法、国会、内阁,其中关键是宪法。“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56“我们有了良好底宪法,终能建立一个真正底共和国家。”57 这是孙中山始终如一的思想与信念。所以说,护法决不只是因为袁曾有此承诺、或为承诺而战,而是为宪法的神圣性而战。孙中山宣告结束护法,主要因为“法”的内容变了。
护法运动结束之时,正是孙中山阐明五权宪法之际,以五权宪法取代临时约法,是孙中山结束护约法重要原因。其后国民党“一大”通过的《大会宣言》、《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及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均以五权宪法作为未来国家的根本大法。孙中山还将其写入了国事遗嘱,要求国民党“务须依照”。临终前他还说:“达到三民、五权之主张,则本人死亦瞑目。”58 所以说,孙中山发动的国民革命运动目的是为了实现宪政,他为国家机器在五权宪法的基础上运作而不懈斗争,国民革命只是通向宪政之路的一个阶段。他是作为一个宪法主义者走完人生之路的。

六、结 语
  长期以来,在革命史观的支配下,历史学家更多的是肯定革命尤其是全民参与的大革命的合理性,以为只有进行彻底革命,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途,并将其作为试金石,将革命的合理性视成是唯一的和排他的,与之相左的学说或主张则多在否定之列。重要的是这不仅仅是一种价值观,还形成了一种新的路径依赖,以为不断革命才是通向理想社会的正确路径。究其原因,一方面与中国政治传统中的重暴力轻法律有关,另一方面却是因为20世纪中国的大部分时间是在革命运动中渡过的。
  平心而论,孙中山宪法主义的民主诉求,在他所处的时代的确缺少充分的现实性,这无论是从路径依赖的角度看,还是现实中国的民智水平,均不具备实现宪政的条件,但朝此方向的努力却不失为最终通向民主宪政的正确选择和有意义的努力。所以说这一思想不仅在理论上有其深刻的合理性,还有潜在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检讨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的民主征程,明显留露出了路径依赖的痕迹。人是政治动物,历史上忧国忧民的志士贤才或草民布衣,在国势衰微之际,莫不显露出参政的欲望,总希望能有机会将内心的策议向上表达,说到底这无非要拓宽本已有之的上传下达的通道。这种拓宽严格讲来,并不是什么政治体制的革新,充其量不过是对行政程式的变通。这一历史路径,无形中遮蔽了中国人本来就狭窄的政治视野。在近代世界民主化的大潮中,循此路径而求民主,不啻是缘木求鱼。当宪法主义出现后,革命风潮早已开始奔涌浩荡,几乎成了中国政治发展的唯一主旋律。在此背景下,任何对宪法主义的洞见与执着追求都难已彰显出为国人所普遍认同的通向民主道路的新路径。在新的世纪之交,检讨中国近代百余年先贤追求民主化的路径,也许对新世纪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不无启示。

该文原载上海中山学社主编的《近代中国》第11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
 【作 者】 闾小波 1960年生 历史学博士 &127;南京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学系            教授 邮编 210093  E-mail:[email protected] 

                           

① 魏源:《外大西洋墨加利洲总叙》,《海国图志》(百卷本),卷五十九。
② 徐继畬:《北亚墨利加米利坚合众国》,《瀛环志略》卷九。
③ 冯桂芬:《制洋器议》,《校邠庐抗议》下卷,光绪十年冬雕于豫章,页四十一。
④ 冯桂芬:《收贫民议》,《校邠庐抗议》卷下,页一。
⑤ 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13-314页.
⑥ 薛福成:《出使四国日记》卷三、续刻卷四。
⑦《格致书院课艺》,癸巳冬季课艺王韬评语。
⑧ 《与陈次亮部郎书》,《郑观应集》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60页。
⑨ 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第207-208页。
⑩ 康有为:《外衅危迫宜及时发愤大誓臣工开制度新局折》,《杰士上书汇录》,卷一。
11 转引自《总理各国事务奕劻等折》,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馆编:《戊戌变法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58年,第7页。
12 《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5页。
13 苏继祖:《清廷戊戌朝变记》,《戊戌变法》第 1册,第337页。
14 《总理各国事务奕劻等折》,《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7-8页。
15 苏继祖:《清廷戊戌朝变记》,《戊戌变法》第 1册 ,第336页。
16 转引自孔祥吉著:《康有为变法奏议研究》,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321-322页。

17 《追录李木斋星使条陈变法折》,《时报》1905年11月28日,&127;转引自侯宜杰著:《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8页。
18 梁启超:《立宪法议》,《清议报》,第81期。
19 《论中国所受俄国之影响》,《中外日报》,1904年4月4日。
20 《中国未立宪以前当以法遍教国民论》,《东方杂志》,1905年第11期。
21 《南方报》,1905年9月21日。
22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第43-44页。
23 梁启超:《政闻社宣言书》,《政论》,第1号(1907年)。

24 《上海商务印书馆告白》,《预备立宪公会报》,第18册封底。
25 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周叶谦译:《新宪政论》,三联书店1997年,第7页。
26 《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暨议院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5-57页。
27 《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暨议院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7-67页。

28 参见信夫清三郎著,吕万和等译:《日本政治史》,第3卷,第2章《自由民权》和第3章《宪法与议会》,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
29 《〈中国新报〉叙》,刘晴波主编:《杨度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11-212页。
30 《金铁主义说》,《杨度集》,第351页。
31 《金铁主义说》,《杨度集》,第392页。
32 《致〈新民丛报〉记者》,《杨度集》,第402-403页。
33 《湖南即用知县熊范舆等请速设民选议院呈》,《清末筹备立宪档案资料》下册,第609-611页。同年年底杨度作《湖南全体人民民选议院请愿书》,载《杨度集》,第489-497页。
34 《直省咨议局议员联合会报告书》序,转引自侯宜杰《二十世纪中国政治改革风潮》,第292-293页。
35 《二十世纪中国政治改革风潮》,第284-286页。
36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1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32页。
37 梁启超:《论政府阻挠国会之非》,《国风报》,第17期。
38 梁启超:《为国会期间问题敬告国人》,《国风报》,第19期。
39 《二十世纪中国政治改革风潮》,第358-359页。
40 《资政院会议速记录》第14号,参见《二十世纪中国政治改革风潮》,第360页。
41 《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第297页。

42 《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第38页。
43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载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八),第139页。
44 参见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参见第九章“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共和制度的主要原因”。
45 《驳保皇派书》,《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36页。
46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就曾要人警惕两种无效推定论。第一种是从某一个命题可能(区域性地)对任何一个分析单元都是真的这一事实,我们不能得出结论说,它可能(世界性地)对全部单元都是真的。第二种是从某一命题应用于全部单元构成的整体时为真的这一事实,我们不能得出结论说,当它孤立地、并排他地应用于一个单元时仍然有效。参见乔恩·埃尔斯特:《宪法选择的后果:对托克维尔的反思》,载(美)埃尔斯特等编,潘勤等译:《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三联书店1997年。
47 《致参议院等通电》,《孙中山全集》第3卷,中华书局1984年,第67页。
48 《讨袁宣言》,《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283-284页。
49 《在上海对某记者的谈话》,《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303页。
50 《在东京与某某的谈话》,《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281页。
51 《辞大元帅职电》,《孙中山全集》第4卷,中华书局1985年,第471页。
52 《在上海寰球中国学生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5年,第139、148页。
53 《在大本营军政会议的发言》,《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第10-11页。
54 《在广东省教育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97页。
55 《中国革命史》,《孙中山全集》第7卷,中华书局1985年,第69-70页。
56 《〈中华民国宪法史〉前编序》,《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319页。
57 《在广东省教育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89页。
58 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下册,中华书局1991年,第21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