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罗马书注释
Dr. Thomas L. Constable
I. 介绍 1:1-17
A. 问安 1:1-7
这部伟大的书信从一个很宽广的角度开始,它讨论了,旧约中对一个救主的应许,回忆了保罗到那时为止的传道事工,并探讨了外邦人世界的信仰历史。
在问安(1-7节)中明确了作者,介绍了本书信的主题(2-5节),并问候了最初的收信人(6-7节)。第一句话含蓄地提出了基督信仰的最基本的事实,具体来说,它指明了,福音的主要事实应验了旧约中的预言。
作者1:1
象在他所有的书信中一样,保罗使用了他的罗马名字,而没有使用他的希伯来名字-扫罗。尽管保罗还没有去罗马,但他已被他的读者所知了,他只需告诉他的读者他是谁就可以了。在与基督的关系中,保罗是一个仆人(希腊语是doulos),尽管这个词可以翻译成奴仆,但保罗是基督的心甘情愿的仆人(参腓2:7),保罗与他的读者们同在这样的身份。
“使徒”这称号给了保罗恩赐与教会中的职份,他是基督所特殊所拣选的人,他不仅被赐予权柄传扬福音,也被赐予权柄建立、教导、必要时甚至责备众教会。他权柄的基础,即他职份的权利,就是神的呼召(参6,7节。)(See R. D. Culver, "Apostles and the Apostolate in the
New Testament," Bibliotheca Sacra 134:534 [April-June 1977]:131-43.)
保罗的工作的具体范围,即他被呼召作工的范围,是有一定限度的,就是要传扬神的福音(好消息)。这事式的范围甚至不包括洗礼的实行(林前1:17)。作为一个犹太人,保罗已被出来过一种严格遵守摩西律法与犹太人传统的生活,但现在他的呼召是传扬福音(徒9:15; 加1:12)。
本书信的主题 1:2-5
1:2 保罗在这里开始高举他被呼召所传扬的福音,这福音是神在旧约当中所应许(不仅仅是预言的)的一个信息,“众先知”和“圣”这些词强调了福音独一无二的来源。旧约是神用启示通过人所说出来的默示。保罗所传的是并不是一个新的福音,而是一个神通过众先知所应许的(参4:13-25; 9:4; 15:8)。这就是保罗在本书信和其它的书信中提到旧约的原因,保罗的福音并不是试图使以色列人拒绝耶稣基督的一个新的发明。
1:3-4 为了更加高举福音,保罗在这里说出了福音的主题。福音的中心是神的儿子,耶稣基督,他即是神也是人。“按肉体”(3节)和“按圣善的灵”(4节)所对比的也许并不是基督的本质,而是他的各种关系(James
M. Stifler,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pp. 24-25)。他属于两个国度。从人的角度讲,他的根源是他在地上的最密切的关系,他不仅仅是一个以色列人(9:5),而是大卫的后裔(太1:1;
路1:32; 徒13:22-23; 提后2:8),这是弥赛亚的资格之一(赛11:1);从属天的角度来讲,他比天使更尊贵(来1:14),是神的儿子(4节),“大能”也许是来形容儿子的,而不是来形容显明的,换句话说,耶稣被显明为是大能的儿子,而不是说耶稣被大有能力地显明为神的儿子。本段的关键点是耶稣的伟大,而非复活的奇迹。
“圣善的灵”(4节)指的是什么呢?也许是另外一种表示圣灵的说法(C.
K. Barrett, A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p. 19; F. Godet,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p. 80)。但根据相对的“按肉体说”(3节)这个表达方式,还有若是保罗所指的是“圣灵”的话,他也许就这么说了,就象他以往所做的一样,因此保罗说“圣善的灵”是指耶稣的圣洁的本质-这样的本质是如此的圣洁,死是不能拘住他的(Everett F. Harrison, "Romans," in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p. 15; Sanday and Hendlam, p. 9; Stifler, p. 25)。基督的复活不是说使成为神的儿子,而是证明了他的神的儿子。而且也显明了他为“主”的权利。(4节)。
1:5 通过把他自己使徒的身份与复活的基督关系起来,保罗介绍了本书信中下面所谈内容的性质与范围。既然旧约中所应许的基督被证明就是耶稣(通过耶稣是大卫的后裔和他的复活这两个事实),那么保罗作为使徒所传的福音目的就是要所有的人(不仅仅是犹太人)都来相信他(而不是来遵行摩西律法)。通过相信基督对神顺服就是“为他的名”,因为这样做荣耀了基督。
(See S. Lewis Johnson, Jr., "The Jesus That Paul
Preached," Bibliotheca Sacra 128:510 [April-June :120-34; as well as his
other helpful expositions of Romans listed in the bibliography of these notes.)
最初的收信人 1:6-7
1:6-7 保罗确信他的读者是福音的相信者,他们没有象他那亲被呼召作使徒,但被呼召作圣徒,在新约中,圣徒这个称呼常用来称呼信徒。It
refers more to postiton than condition in this usage though the implication of
holiness is strong.
第7节实际上继续着第1节的思想,2-6节有几分是解释性的。“恩惠”与“平安”在保罗的时代分别是希腊语与希伯来语中常用的单个语。神的恩惠即是他给我们不配得的恩典,同时也是他大能的体现,它是任何人类平安的基础。希伯来语中对平安(希伯来语是Shalom)的概念不仅仅是指没有压力、焦虑与怒气,也包括神丰富的祝福。保罗所渴望的是,他的读者能继续更深更丰富地经历从神而来的属灵福气。在这里把“耶稣基督”与“父神”联系起来表明爱子的神性。就象在保罗其它的书信中一样,在本书中的问安显明了下面所要发展的思想。到此为止,保罗说他要传一个与旧约相符合的信息,它是从复活的基督而来,是给所有的人的,它会引导人们通过实行信心而顺服神的。
B. 目的 1:8-15
同其它的书信相比,本书信用了一个正式而少有的长的问候。然后保罗对他的读者开始了比较个人性的论述,他从来没有与这些读者见过面,所以他花了一些时间与他们熟悉,告诉他们他里所想的。
1:8-10 保罗对这个教会的事情很关心。自从罗马教会被建立以后,他们的信心在那几年里被众人所知(参弗1:15-16;
歌1:3-4; 帖前1:3)。只有可能,保罗总是称赞他读者的可称赞之处。保罗在这里称赞罗马的基督徒通过相信基督而顺服神。(参5节)。保罗称神为他的见证人(9节),因为他要说的可能是难以相信的。保罗说不住的为他们祷告,就是时常祷告,而并不是一刻不停地祷告。翻译成“不住地”的希腊语词(adialeiptos)表明在他的祷告之间并没有空出很多时间。他们常在他的思念与祷告中。
1:11-13 就象保罗经常为罗马人祷告一样,他也经常想要见他们,他的目的就是与他们有彼此的交通,彼此受益。这里先提到保罗要做的(11节),后提到他们要做的(13节),强调彼此的责任(12节)。属灵的恩赐(11节)也许并不是一个特定的恩赐,而也许是任何一件和每一件使人获得属灵益处之事(参林前12:1,在那里提到特定的属灵的恩赐[复数])。保罗希望得到的果子(13节)也许也应该从广义上来理解,而不应特定地将其理解为他在他们中传道的果子。
1:14-15 保罗想去罗马不仅是由他对基督徒之间的交通的愿望促成的,也是因为他有要把福音传给所有的人责任(参1,
5节)。保罗自己得到神的恩典,这使他意识到他欠所有人的债,他欠他们自己听到福音并接受神的恩典的机会。每一个基督徒都欠非基督徒的债,因为我们有而且可以把传递生命的福音给那些死在罪中的人们。“希腊人”与“化外人”这种说法是在语言上对外邦人的区分。在保罗的那个时代。希腊人称任何不讲希腊语的人为化外人。希腊语barbaros是拟声词,用来表示任何粗糙难懂的语言(J. P. Lange, “The Epistle of Paul to the Romans,” in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p. 70)。“智慧人”与“愚拙人”是在文化上把人加以区分。作为外邦人的使徒,保罗在这里心里想到的可能是非犹太人。
保罗没有把传福音的机会看成是他不得不担负的重担,而是他必须要完成的义务,所以他“情愿”把福音传给每一个人(15节)。
“如果一个人有足够的聪明才智并受过正式的预备,但却没有热心,那么他就 不会期待太多的成功”(Harrison, p. 18)。
保罗在作自我介绍(1-7节)时用的是一种正式的口吻,但保罗解释他去罗马的目 的时(8-15节)却显示出他对罗马的读者和失丧人有牧者的心肠,他准备好要造
就圣徒和向罪人传福音。
C. 主题 1:16-17
如果有人认为保罗没有去罗马是因为他怀疑在那个复杂的情况下他的福音的能力,那么保罗在这里给了一个答案。
1:16 在这里我们看到保罗对福音的第三个基本的态度,他不仅仅是觉得是他的本份并情愿去传,而且他并不以这样做为耻。其原因就是福音
的信息有大能。翻译成“大能”的希腊语是dunamis,英文的dynamite (炸药)就是由这个词派生出来的。一些人认为保罗在这里所提到的是福音在个人生活中甚至历史上所产生的爆炸性和根本性的变化。但上下文表明,保罗所想到的是福音本身具有的使外界产生变化的能力。神有能力在实际上(出14:13)和在灵里实行拯救(诗51:12)。救恩所产生的基本的结果就是人的完全(或完整),救恩使人恢复到人先前因为罪而无法经历的程度。救恩是一个概括性的词;它包括拯救的各个方面。象称义、救赎、和好、成圣和荣耀这些词描述了救恩的不同的方面。
福音并不是说因为基督所做的所有的人都得救了(这是普世得救论)。福音只对那些相信它的人才有功效,相信什么呢?相信这好消息,这好消息是什么?就是耶稣是基督,他已经做了我们得救所需要的一切(参约翰壹书2:2; 5:1)。请注意,在这一节关键的经文里除了相信这好消息没有提到其它的条件,这里没有提到象加入一个教会,委身等其它的条件。关键就是相信这好消息。一个只能选择相信和不相信。(See
Thomas L. Constable, “The Gospel Message” in Walvoord; Atribute, pp. 201-17)
首先向犹太人传福音是历史性的,而不是基本的,也就是说,神的目的就是使用以色列作为他主要的工具把祝福带给世界(出19:5-6),在耶稣在世作工期间(约1:1)和他升天之后(徒1:8; 3:26),神把接受他儿子的第一个机会给了犹太人。保罗在他的事工中也遵循了这个模式(徒13:45-46;
28:25, 28)。大使命并不区分犹太人与外邦人,神要我们把福音传给所有的人,没有哪一类人应该首先享受福音。
1:17 在这节经文中,保罗解释了相信福音就得救(16节)是什么意思。使福音大有能力的是它的内容,神所给我们的救恩是与他公义的性格相一致的。(参林前1:30;
林后5;21)。
“本于信,以至于信”是什么意思呢?保罗是不是在描述神的义的显明的方式,还是在说这义该怎样得到?
根据句子中的结构,头一种说法是对的,它的意思也就是说,神的义通过一个人行使信心把义传人另一个行使信心的人。但如果这是保罗的意思,他应该作apo这个希腊语词,这个词把“从”看作是一个出发点,但是他用的是ek ,这个词指的是某件事的基础(参3:16;
5:1; 加2:16)。也许这提法指的是神的义是如何被接受的,这意思好象是说,信心是我们得救的方法,不管这里指的是救恩的哪一方面。或者我们可以说,神的救恩是通过信心临到我们的,而不管我们是否在谈到称义(从罪的惩罚中被拯救)、成圣(从罪的权势下被拯救)、还是荣耀(从罪恶的面前被拯救)的问题。
哈巴谷书2:4支持保罗这样的说法,信心是藉之把神的义带给人的工具。相信有义的的神所宣告的福音的人自己就成为义了。当然,法利赛人(保罗自己曾经是一个法利赛人)教导说义是通过严格遵守律法而得到的。(参太5:10)。而在另一方面,保罗所宣讲的福音与哈巴谷书所启示的是一致的。
16-17 节是罗马书中的关键经节,因为这两节经文是下面章节的主题。保罗的信息就是
福音,他并不以福音以耻,而是情愿宣讲这福音,因为这信息有能力拯救每一个相信它的人。这个信息是,一个义的神如何用义的方式使人成义。这福音的主题就是神的义。罗马书首先展示了,福音是与旧约相一致的启示,而且是与耶稣――弥赛亚有关的信息,藉此在罗马书的第一部分(1:1-17)介绍了罗马书的主题。既
然这信息有能力拯救每一个相信它的人,所以福音是大有能力的信息。
II. 人对神的义的需要 1:18-3:20
A. 所有人的需要1:18-32
保罗首先证明了普世人对福音的需要。每一个人都需要相信耶稣基督,因为每个都缺乏神所要求的义,没有这义人不能被神所接纳。既然保罗是外邦人的使徒,而且因为这些在罗马的读者主要是外邦人,保罗开始就向他们显明了他们需要神的义。
人类罪的原因1:18
在这一节中,保罗解释了为什么外邦人需要听到福音而得救。象在福音中所显明的神的义一样,神的怒气也被显明出来。但它是从天上显明出来的,正象保罗所解释的那样,整个人类历史显明了神对罪的恨恶的态度与审判。人类的无道德不仅仅是为犯罪的自然结果,也是神对罪人审判的结果,显明了神的怒气。最后的审判将发生在末后,但神对罪的忿怒已经正在倾倒出来(参弗5:6; 西3;6)。说它是从天上而来,因为它是来自于神(G. Dalman, The Words of Jesus, p. 219)。
“不虔”意思是缺乏对神的敬畏,不虔表现在人对神的忽视与反叛;“不义”意思
是对其他的人没有公义。它可以在任何没有爱的态度与行为中看得出来。这两词表明了,人类未能心尽本分爱神爱人(申6:5; 利19:18太22:37-39)。19-27节表明了人的不敬虔;28-32节表明了人的邪恶。
“真理”指的是人对神的认识(参25节),他们用邪恶压住了这个真理。
“------任何时候当真理显明自己并在道德上使他们感到不快,他们就压制它。一些人陷入不道德之中而把真理的声音埋没;其他人通过争辨与否认扼住搅动他们心灵的真理之声”(R. c. H. Lenski, the Interpretationof Sta. Paul’s Epistle to the Romans, pp. 92-93)
人类的不敬虔 1:19-27
1:19-20 这两节经文开始了有关“自然启示”的讨论。自然启示指的是人对神因他在自然中对自己的启示而有的认识,与些相对的是在圣经中的“特殊启示”。造物主留下了他创造的证据,这证据每个人都听得到(参诗19)。自然启示有四个特点: (1)它是很清楚的启示,每一个人都看得到;(2)它可以被人理解,因为人可以从其创造中得出有关造物主的结论;(3)自从造天地以来,世世代代它都在那里;(4)它是一个有限的启示,因为它并没有启示有关神的所有的事情(如他的爱与恩典在),而只某些方面(如他的权能与神性)。自然启示使人有责任对他的造物主敬拜与顺服,但并没有给人足够的信息使他得救。这就是为什么每个人都需要听到福音的缘故。
1:21-23 根据神的所是,把神作为神而荣耀他并把感谢归给他(21节)是我们的主要责任。神话与偶像的起因就是因为人需要寻找某一种比他自己更大的能力,而他却拒绝承认神就是那能力。人类已经把自己抬高到与神同等到的地位上(参但2:38;
3:1; 5:23)。今天,在绝大多数国家里人文主义已经取代了对个人领袖的崇拜。人已经堕落到了也崇拜动物的地步(参诗106:20)。
1:24-25 人所发明的假宗教和保罗在这里所提到的就是神对人背逆他所进行的一些审判。假宗教在任何的意义上对人都没有一点的益处,它是从神而来的审判,使人偏邪而永不能正确认识真神。
神也就放手任凭人任意而行邪恶之事(24节; 参26,28节)。断对神的忽视(21节)与拜偶像(23节)之后人反叛神的第三个特点是不圣洁(24节)。保罗在这里所指的明显是道德上不洁之事,如通奸与淫乱,因为在保罗在26,27节继续提到了更糟糕的不道德之事,如同性恋。
神的真理(25节;参18节)被认为是谎言,也就是说人认为某一个人或事应该受敬拜而不是真神,保罗结论性的对神的赞美驳斥了这个谎言。
1:26-27 因为人将神的真实“变为”虚谎
,因此神任凭人放纵自己的情欲,让其把人自然的功用变为不自然的。翻译成“女人”(thelus 26节)和“男人”(arsen 27节)的希腊原文是“雌性,女性”和“雄性,男性”的意思。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这里的经节所描述的同性恋并不是其它动物的特点,而只是人类的特点。同性恋是反常的,因为在同性恋中,人使用性的目的与神所定意其目的相背(创1:28)。
“这并不一定是说每个同性恋者都是故意反叛神所命定的秩序,但在历史上与神学上真实的东西,是人的经历中也是实在的”(Harrison, p.25)。
如爱滋病也许是人反叛神的自然结果,而不只从神而来的特殊审判。“当得的报应”就是因神任凭人行罪恶之事人所得到的惩罚(参6:23)。(See P. Michael Ukleja, “Homosexuality in the New Testament,” Bibliotheca Sacra 140:560 [October-December 1983]: 350-58.)
“罪是由心而来,使人的判断歪曲,其结果就是使心灵腐败” (Henry Maurier, The Other Covenant, p. 185)。
人类的邪恶 1:28-30
第二个关键词“不义”(29节)在这里列举的各样罪行之中处于首位,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词,指的是由于人压制对神的认识而在人的关系中所产生的恶果。在希腊原文中的用词强调了神公义的报应,因为人拒绝将神存留在他们心中,那么神也就任凭他们活在邪僻的心思意念中(28节)。神的任凭使人行出了各种无逻辑无理性之事。
不义就是与对的或公义的相反之事物;邪恶就是可耻凶恶之事;贪婪就是那种想获得更多的东西的驱动力;恶毒所指的人中间道德上邪恶。至于其它恶行的特点都是显而易见的。人在堕落中最后的一步就是推行邪恶(32节),行这些事本身就是邪恶的,然而使别人行这些事却是更糟。
保罗在18-32节使用的过去时态,这表明他是从历史的角度看人类。但他偶而使用现在时态也表明在那个时代他也观察到了这些邪恶之事。保罗在这里是把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而不是每一个个人都远离了神而行了这些邪恶之事。
B.
神审判的原则2:1-16
在第一部分(1:18-32)我们看到人因为拒绝那一般的启示而受到审判,在这一部分(2:1-3:8)在这一部分谈得更多的是,人因拒绝特殊的启示而受到审判。既然犹太人比外邦人得到更多的启示,这里主要谈到就是他们。与前一部分一样,先提到一般的罪,继而提出了特定的责备。(参1:18对1:23,26-32;
及2:1-16对2:17-29)。
ALIGN="JUSTIFY">在这一部分,保罗所说话的对象是那些自认为他们与普遍性的罪无干而属例外的人。明显的,那个时代和今天的许多人都可以说他们并不象在第一章中所提到的人那样坏,保罗对这种反对意见在1-16节中作了一般性的回答,在17-29节中对犹太人的反对意见作了特定的回答。
“在这里保罗仍然在说福音是唯一神施行拯救的能力,没有什么可羞耻的。如果犹太教可以拯救人的话,那么福音就是高傲之物。所以保罗必须在这里指出犹太人的错误”(Stifler, p. 36)。
在指出人们在神面前道德与信仰上的罪过(17-29),保罗先摆出了神判断人的原则(1-16),以此来警告那些自以为义的人。
2:1-4 保罗在这里说话的对象是那些自认为不在神的怒气之下因他们并没有行那些保罗刚才所提到的那些恶事(1:32)。但使徒这里警告他们说,他们确实“行”了同样的恶事(1节)。保罗在这里似乎与耶稣纠正他的听众对罪的肤浅认识时的教导是一致的(如太5-7)。神审判人的第一个原则就是他按公义审判(2节),也就是说,他按照事情真相而不是事情的外表来审判。因而那些犯了同样的罪(尽管也许方式不一样)的人不应该认为他们可逃脱神的审判(3节)。他们不应该对不道德之事以审判者姿态自居,而是应该看到他们也面临神的审判。他们也不应该把神因忍耐而没有审判他们看成是他们自己无可指摘,而应意识到神只不过在他们悔改的机会(4节;参彼后3:9)。
2:5-11 在神忍耐期间,他对罪人的怒气不断加增(5节),每一天自义的人坚持他的自义,他罪的记录就不断加增
。将来有一天神要审判他(启20:11-15)。那一天就是神的怒气向每一个罪人倾倒出来的时子,也是显明神提按公义审判的日子(这将与那些自义的人认定自己无罪的判断形成鲜明对照;)。
神审判的第二个原则就是他按照每一个人实际所行的处理他(6节),而不是按照我们打算、希望或想要做的。(参诗62:12;
太16:27;等)。
第七节乍看起来似乎是说永生是好行为的奖赏,但保罗专门驳斥了这种观点(3:20; 参弗2:9;
多3:5)。永生只有通过相信基督耶稣才能得到(4:5;参弗2:8)。保罗在这里想要说明的是,就象那些自义的人为他们自己积蓄忿怒一样,那些谦卑且信神之人也为自己积存将来要临到他们的东西,就是荣耀、尊贵和永恒。第八节重新提到那些自义的人所得到的结果(参1:18);九节与十节所要说明的是,审判的根据并不是一个人是犹太人还是希腊人(即一个人外表上的道德如何),而是他实际上所作的(即他实际上的道德表现)。神将先审判犹太人,因为他们的特权更大,既然他们曾得到的特殊启示以及自然启示。
神审判的第三个原则是,他将公平对待每一个人(11节),在神法庭上对每一个人的审判是一样的。
2:12-16 外邦人没有律法,因为神并没有把律法给他们,他们将不会根据律法受审判。保罗时代的犹太人确实有律法,他们将按律法受审判。(12节)。
毕竟不是听到律法使人被神接纳,而是行律法的人被神接纳(13节)。“称义”是法律上的用语,用在这里讨论中非常合适。称义是按照法律所定的结论。被称义的人在与神的律法的关系上被看作是义的(参申25:1)。被称为义的并一定是无可指摘的;他也许作过一些错事,但在法律上来看他并不是有罪的,他不需要为他的罪付代价。保罗在13节里说,听到律法而又行摩西律法中的要求的人,即接受所应许的弥赛亚(如申18:15)的人将被神宣称为义。定罪的根据是罪,而非没有摩西律法。
即使没有律法的外邦人也知道他们行义而非作恶(14节),对错是摩西律法的基本要素。保罗并不是说外邦人除了他们自己心中所有的律以外对任何律法毫不在意,他的意思是说他们有本能的律法,即对对与错有一种本能的认识。
除了这种天生的道德感以外,外邦人他们也有意识(15节),正象新约中所展示的一样,人的意识一种与电脑相类似的功能,它没有编好的资料在里边,但人所经历的任何事情都会影响他的意识。比如,如果他知道说谎是错的,那么在以后合适的情况下,他的意识就会把这种信息带进他的心思。这也就解释了下面这样一种事实:
一些人成长在一种看重某种行为(如欺骗)的文化中,而这种行为却是别的文化所憎恶的,那么这些人对他们的欺骗行为没有意识。所有的人在成长中知道那些真的好的事真的是好的,因此,当我们的意识还不能完全可靠引导我们时,它还是在我们寻求过一个有道德的生活时引导着我们。(See
C. A, Pierce, Conscience in the New Testament; Roy B. Zuck. “The Doctrine of Conscience,”
Bibliotheca Sacra 126:504 [October-December 1969] ”329-40.)
至十六节为止保罗就结束了关于神无偏待进行审判的论述(11-13节)。14, 15节多少是解释性的,与外邦人没有律法(12节)之论是相一致的。在16节中的要点是,神公正的审判包括人隐密的思想及外表的行为。思想与行为构成了人的实际行为(6节)。基督耶稣将是神审判的代理者(参徒17:31)。“照着我的福音”指的是保罗所传的福音,这福音包括未来的审判。整个这一部分(1-16)谈的都是对不信之人的审判(即在白色大宝座之前的审判;20:11-15)。
总结来看,为了使自义之人在神面前承认自己的罪,保罗对他的读者提到了神判定人的的三个原则。他将按公义审判,根据事实,而不是虚假的外表(2节);他将人行为(包括外表及内里行为)来审判人(6节);他将公正无偏待地审判,不是根据他们行到特权的多少,而是根据他们对所得到的真理的反应程度(11节)。
最后一个原则使很多人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人没有听到耶稣基督的福音,但对他所听到的有限的真理作出了合适的反应,神会定他的罪吗?保罗在后面指出了没有人对他已有的真理作出了合宜的反应(3:23),所有的人都是失败的,因此所有的人都被定了罪。保罗也很清楚地说明了,不相信耶稣基督是不可能得救的(1:16-17; 参约14:6)。这就是为什么神给我们传福音的大使命,也是福音如此重要的原因。(1:16-17)。
犹太人的罪2:17-29
尽管犹太人有摩西律法及割礼的益处,但他们自己夸口且不结果子,抵销了这益处。神所启示的信仰绝不能代替亲自对神的信靠与顺服。17-29节与1:18-32在下面这一点上是类似的,在2:17-29节中,保罗指明了犹太人在神面前是有罪的,正象他在前面所说全人类都是有罪的一样。在这两部分,他都指出了,人是知道真理的,但却拒绝了真理,因而也就犯了拜偶像,放纵情欲和不道德的罪。
2:17-20 在1-16节中,保罗一直谈到的是犹太人,但在这里他提到他们的特点,犹太人十
分自义,保罗在这里谈了他们自义的根据。
“犹太人”这提法是与希腊人相对的,使人想到这个民族(Sanday
and Hendlam, p. 64)。犹太人以作神的选民为荣(参出19:5-6),他们依靠摩西律法,因为它是神在西乃山上亲自向摩西所启示的。他们以他们在律法(神对其旨意的启示)上对神的认识而夸口。他们对神多少有些重要的事,相对来讲有精确的理解(参腓1:10)。尽管象保罗先前所指出的那样,外邦人也有亮光及他们自己的律法,但他们瞧不起非犹太人,认为非犹太人是需要他们的引导的。
在这些经节中,保罗首先提到了神给犹太人的礼物(17节),然后又提到因这些礼物犹太人而有的能力(18节),最后又提到犹太人自以为因这些礼物和能力神就呼召他们在外邦人中扮演一定的角色(19-20;Godet,
p. 127)。
2: 21-24 保罗用一连串利剑似的反问刺破了犹太人的假冒为善的面孔。很明显的,犹太人盗窃外邦人庙宇里的物品并非是不常见的(22节;参徒19:
37),他们这样做显露了他们自己的偶像──对钱财的贪爱。而且,非但没有远离外邦人的偶像,他们反而追随那些偶像。犹太人的这种假冒为善为他们周围的外邦人所知,并使外邦人瞧不起耶和华神(24)。犹太人并没有将他们的教导应用他们的实际生活中。
2: 25-27 继摩西律法之后,犹太人所夸口的是他们的割礼。他们中的一些人认为受割礼的男子不会有进入地狱的(Harrison,
p, 34)。换言之,他们觉得这个仪式保证他们被神所接纳,就象一些基督徒相信洗礼可以保证得救一样。但保罗提醒这些人,实际情况比所宣称的要重要,顺服比见证更重要。
在我们今天这个时代,瓶子与罐子的外面都有标签来标明里面所装的东西。割礼是一个标记,表明这犹太人已委身于神,但如果他与这标记不符,他就是无用的,且是欺骗人的。罐头里的东西比外面的标记更重要,象这样的话,如果一个外邦人委身于神,那么他没有割礼这个标记不会有什么大的影响。犹太人的态度是已经看重外面的标签过于罐头里的东西。
2: 28-29 我们现在知道为什么保罗在这一部分把他的以色列同胞作为犹太人来讲话(17-29)。“犹太人”这个词出自“犹大”这个名字,意思是“赞美”。所以保罗是在说,一个真正赞美神的人不应该仅仅是有割礼标记的人,而应是一个在实际中委身于神的,心受割礼的人(参申30: 6;耶4: 4;9: 25-26;结44;9)。心里的割礼是由圣灵来做的,并不是按摩西律法用刀来行的。真正献身于神的人不仅仅会赞美神,而且也会得神的称赞,而不是因他所声称的献身只从人得到称赞。在17-29中,保罗的观点是里面的实际比外面所声称的更为重要。尽管犹太人以外面的事──律法与割礼作夸口,但他们却象外邦人一样在里面没有达到神的要求而干罪于神。事实上,一个敬畏神的外邦人比一个不献身于神的犹太人更讨神喜悦。
3. 对反对的回答3: 1-8
在第二章中,保罗指明了神对人的审判是按内里,而不是按仪式,他把犹太人与外邦人在神面前摆在同一个地位上,但神自己在犹太人与外邦人之间作了区别。在3: 1-8,保罗所谈到的是那明显的假冒为善,这样就使犹太人毫无置疑地知道,他们在神面前是有罪的,需要信靠耶稣基督。
3: 1-2 在这一部分保罗问了四个反问问题(1-8节),这些问题是一个犹太人的反对者极有可能提出来的。第一个问题可以换一个问法,就是,如果犹太人与外邦人在神面前都有罪,那么作犹太人的益处是什么呢?特定地讲,割礼的益处是什么呢?,这两样在旧约中都被认为是特权?
有许多益处,保罗在这里只讲出了最重要的(2节),但后来又提到了其它的益处(9: 4-5)。 “神的圣言”指的是特殊的启示,但“圣言”这个词(希腊语是logia)所强调的事实是,旧约,尤其是摩西律法是神所说的话,被先代保存流传下来(参徒7:38; 来5:12; 彼前4:11;参Sanday
and Headlam pp. 70-71; Harrison, p. 35)。“交托”所强调的是以色列保守与宣扬
作为财富而得到的圣约的责任。
3: 3-4 保罗第二个问题是,既然一些以色列人不信,神还是不会放弃祝福国民的应许吧?保罗问其问题的反对者要人注意的是神在给亚伯拉罕与摩西的约中给以色列人的应许。这些也构成了对犹太人的益处。
提到犹太人的不信,保罗在这里所谈的是犹太人对神不信的根源。难道神因为犹太人的大多数对他的不信,在过去没有持守或以后不会持守他给以色列圣约中的应许吗?(例如,在西乃山接受律法的那一代人中,只有迦勒与约书亚这两人是信的,然而神还是象他应许的那样把他们带入应许之地。)保罗认定神是信实的,神会象他所应许的那样信实地祝福以色列人(4节),作为历史证据,他引用了大卫的见证,他自己对神不忠信之后神仍对他信实的。
3: 5-6 第三个问题也许出于对大卫的情形的考虑而有的(4节)。既然犹太人的不信使神的信实更加显明,那么神在对以色列人的审判中不会更加有恩典吗?反对者也许会说,即使神不考虑这一点,他仍不是不义的。明显的,保罗他必须解释“照着人的常话说”是什么意思,因为他代表反对者,暗示神是不公正的。保罗并不是想要他的读者以为他真的认为神是不公正的,他只是说为了讨论的缘故。
“它[技术上的术语‘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包含着对一个大胆甚至几乎是亵渎的说法的远远不够的歉意,”(The New Testament and Rabbinic Judaism, p. 396)保罗的回答是,即使犹太人因他们的不信给神带来荣耀,神仍不会对他们有偏爱,否则他就是偏心的,没有资格坐在那里审判人类。
3: 7-8 第四个问题与第三个十分相似,保罗提出来问题,也许并不是因为一个犹太人的反对者会对保罗刚才的回答提出它来(6节),而是因为它会更加清楚地显明在第三个问题里的愚蠢。反对者在第三个问题里真正要说的在第四个问题里显明出来。比如,如果我的撒谎显明他是唯一完全信实的人,以此荣耀了神(这正是人被要求做的高于一切之上的事),那么为什么神还要惩罚我的罪呢?保罗在第二章中一直所强调的是实际与优先重要的事,所以反对的意见就到这个层面,如果割礼与献身于神相比是次重要的,那么犯罪与荣耀神相比不也是次重要的吗?
保罗的回答是,尽管有对相矛盾之处的指责,他并没有教导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割礼是次重要的是,但它不是犯罪,尽管神忽视不受割礼(2: 26-29),如果人认为因为罪在某种程度上荣耀神而忽视他的罪,那么他就该受定罪(8节)。在1-8节,保罗提出了四个反对意见并作了回答,这四个反对意见是一个犹太人因保罗在第二章中认定他有罪他有可能提出来的。基本的反对意见可如下所述:
1· 犹太人是享有特权的民(1-2节)。
2· 尽管犹太人对神不信,但神对他们仍是信实的(3-4节)。
3· 既然犹太人的失败使神的义的更加显大,神会是满有怜悯的。
4· 既然犹太人对神的荣耀有贡献,那么神会忽视他们的罪。
自义的人现在仍在提出这些反对意见。一些人认为,因为他们已被祝福,那么他们就不会被定罪;一些人认为,神的特性会禁止他对他们的定罪;一些人认为,即使他们犯罪了,但神是有怜悯的,不会定他们的罪;一些人觉得,既然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在某种程度上都荣耀神,那么神定他们的罪就是不公正的了。
C· 所有的人都有罪3: 9-21
证明了所有的人,犹太人与外邦人,都在神怒气之下之后,保罗又引用经文来作出结论认定了人类灵性的死亡。
3: 9 “这却怎么样的呢?”引入一个针对人在神面前都是有罪这论点的结论。保罗将自己认同于他刚才所谈论的犹太人,尽管犹太人从神那里得到更大的特权,但他们并不比外邦人好,“在罪恶之下”意思是在罪的控制与咒诅之下。
3:
10-18 保罗所讲话的对象主要是外邦人,这样只是作出结论,而不是在引用圣经来开始他的讨论。(参考希伯来书,该书作者采用的是相反的方法。)保罗所引用的经文段落即肯定了整个人类的罪性,也强调了罪对个人与公众生活中各个方面的侵入(13-18节)。
在10-12节的开头与结尾都提到了整个人类的罪性,智慧上,情感上,和意志上都受到罪的影响。请注意“没有人”、“所有的人”、“连一个也没有”这些囊括性词汇的使用。在13-18节中,描写了人的话语(13-14节)、行为(15-17节)、与态度(18节)都受到了罪的影响。
这一段是圣经中描写人的完全堕落的最有力的一段,人的完全堕落并不是说每一个人都到了他可能达到的最坏的程度,但这个人的每一部分都受到了罪的影响,因而没有一个人能做任何一件事来到圣洁的神面前可夸奖他自己。
“堕落意思是人在使神喜悦的测验中失败了,他标明了他在神面前的不配,这个失败是完全性的,因为(a)它影响了人的各个方面,(b)它影响了所有的人)”(C. C. Ryrie, Basic
Theology, pp 218,19)。
第18节指出了根本的问题,而对所引用的作出的结论(参1: 18-32)。
3:
19-20 一个犹太人读者有可能会说,刚才所引用的那一个段指的只是不敬虔之人说的,保罗为了使其这种说法没有任何根基,就又提到了,不管律法(这里的指的是旧约)说到什么,都是对那些与其有关的人说的,就是所有的犹太人。所有这定罪的结果就是,没有一个人可以开口为他自己辩护(参启20:
11-14)。“凡有血气的”再一次指的是所有的人类。
律法的功用并不是给人提供一系列指引人到天堂去的步骤,而是显明人没有能力达致天堂(加3: 24)。耶稣先前已说过,没有人完全行出律法(约7: 19)保罗在罗马书中就律法有更多要说的(参加2: 16;3: 2、5、10)。如果一个犯了律法中的一条,他就是一个犯律法者,律法象一个链环一样,一个环被损坏,整个链环就是坏的了。如果有人想要以完全的义来博得神的称赞,那么他就必须完全行神的律法(参太5:
48)。因此,通过行出神的律法所要求的行为来称义是不可能的(见Kenneth W. Allen, “Justification by Faith,” Bibliotheca Sacra
135:538(April-June 1978):109-16)。
每一个人都需要福音,因为他是一个罪人并在神的定罪之下,在罗马书的这重要的前一部分(1: 18-3: 20)里,保罗证明了整个人类都是有罪的。他首先表明了总体上所有人的需要(1: 18-32),然后又特定提到了那些自以为义的人的罪性(2:
1-3: 8)。他提出了神审判的三个原则(2: 1-16),证明了神的选民犹太人的罪(2: 17-29),然后又回答了犹太人可能对他的论点提出的反对意见(3:
1-8)。然后通过指明旧约也教导了众人的堕落而作出了结论。
III· 神算为义3:21-5:21
A· 对称义的描述3: 21-26
在下一部分论述的一开始,保罗回到了这封书信的主题-神的义(21节;参1: 17),他也重提到了对信心需要(22节;1: 16),概括了他的论点,就是在神面前每个人都是有罪的(22节;参1:
18-3: 20)。这个结论引入了保罗下面的对罪人都需要神的救恩的解释。
“本书信的第一个主要分界线形成了第二个分界线强有力的反证,明显这是有意这样安排的。既然人是个罪人自己不能救自己,律法也不能救他,那么除了仰望神以外他还有什么可仰靠的呢?……在一个公正的法庭上,只有在每一个辩护都失败,且已表明法律已被侵犯,只有在这时才向法官祈求怜悯。本书信就是把我们带到这一点上”(Stifler, p. 58)。
3: 21
在这里的“神的义”指的是神把人带入与他的正常关系的方法,他的方法是在律法以外(参20节)。并且它“已经被显明出来”(在希腊语中是完成时,处于被显明的状态),即通过耶稣基督的降临。然而即使在他出现之前,旧约就已经启示了这将是神的方法。把旧约作为律法与先知提起(希伯来人的圣经两个主要部分)就是为第四章作了铺垫,在第四章中,保罗讨论了亚伯拉罕与大卫,他们是圣经这两部分的代表。
3: 22
神的义成为人所拥有的,并通过对耶稣基督的信心在他的生活中发生功用(28节;参加2: 16;可11: 22)。保罗在这里第一次引入信心的题目(参1: 16-17)。顺便
提一下,他从没有说人是根据他们对基督的信心而得救。如果这样说就是在鼓励这样一种思想,就是我们的信心在我们救恩中有分,因此我们有可夸之处。信心就是接受神所给我们的,它给恩赐并不加添什么。
“信心…在称义中起着双重的作用,它是神所接受的,是他所算为义的;同时它也是一个工具,人通过这工具为他获得信心的义所带来益处”(Godet, p. 147)。
信心通常被描绘为心中的手,它不做任何事被赚取救恩,而只是接受恩典。
就象犹太人与外邦人都在罪之下,因而他们没有区别一样(9节),这样犹太人与外邦人得救的方式也没有区别,都是因信得救。
3: 23
所有人都必须通过信靠耶稣基督来到神的面前,因为所有的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参可10: 21)。神荣耀也许指的是神个人的伟大(Harrison, p.
41)。罪使人与圣洁的神不能相交,我们因为罪即没有神的性情,也没有与神的相交(See Ronald Blue, “没有被告知的亿万人: 他们真的失丧了吗?” Bibliotheca Sacra 138:552
[October-December 1981]:338-50. 他的结论是肯定的。)
3: 24
是那些所有相信的(22节),而不是所有犯罪的(23节),被称义(24节)。就如先前所提到过的一样,称义是法律上的术语。一方面,它的意思是赦免(出23: 7;申25:
1;徒13: 39),另一方面,它的意思是宣称为义。其含义并不是使成为义。称义描述了一个在法律眼中的地位,而非他德性的状况。(他德性的状况与他的行为是成圣所处理的问题。)具体来讲,作为审判官的神是在基督里看称义的罪人(即从与他儿子之间的关系的角度),就是神所喜悦的(8:
1;参腓3: 8-9;林前1: 30;林后: 21)。称义包括赦免,但它的含义比赦免要多。神把称义作为礼物白白地赐给人,他这样做是基于他自己的恩典,而非罪人身上的什么东西。“恩典的意思是不付代价的慈爱与恩惠”(L. S. Chafer, Grace, p. 2)。恩典(希腊语是charis)是喜乐(希腊语是chara)的基础,并使人感恩(希腊语是eucharistia)。在基督耶稣里的赎价是神在把称义的恩典带给人类中所使用的手段。在这里使用的赎价的希腊语(apolutroseos)表示通过买所得到的拯救(参太20:
28;提前2: 6;彼前1: 18; 林前6: 20;7: 23;加3: 13)。保罗使用“基督耶稣”而非通常的耶稣基督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即神通过付了赎价──在旧约中应许的弥赛亚(基督)而实行了救赎。尽管在把赎价付给了谁这个问题上学者们有分岐,圣经却十分清楚地说明耶稣基督把自己作为祭献给神(路23: 46)。
3: 25
根据保罗在这节经文中对信心的强调,我们也许会理解为什么保罗提到耶稣在福音中出现时候,说的是基督在众人面前的显现,而不是他的被钉十字架。“挽回祭有两个可能的意思”,在希腊语中是这个词(hilasterion)是可以作名词用的形容词(可代替名词)。它意思是有赎的能力(A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s.v. “hilasterios,”p. 301).它可指耶稣基督作为神怒气发泄和我们的罪被除去的地方。支持这种解释的是,在翻译约柜上的施恩座用的希腊语词也是这个词(出25:
17七十士译本;来9: 5),但把它看成指的是作为满足神的怒气与除去我们罪的祭耶稣基督似乎更合理(正常的形容词用法,翻译成“挽回祭” 参约壹2: 2;4: 10)。基督是那祭,但付赎价的地方却是十字架。“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正确表达了希腊原文中的词序,保罗在别的地方也劝勉人相信基督其人(22,26节)。代表他生命的被倾倒出来作为挽回祭的基督的血在这里代替基督这个人被提到,也许是要提醒人注意基督付了他的挽回祭。 那么这一节经文第一部分的完全的意思是,神(福音)公开显明了基督作为挽回祭(满足人的怒气并除去人的罪),这个祭对那些信靠基督的人的是有功效的。“这”(NASB)所指的是神在基督里给人的挽回祭,这在NIV的翻译中很清楚。另外一个神提供挽回祭的原因是宣告神自己特性的公义。这是必要的,因为神并没有对付在耶稣死之前人所犯的罪。神已经显明了他的忍耐,并不是出于软弱或情感上的原因,而是因为他要在将来在十字架上提供一个最后的祭。宽容与赦免并不是一个意思,两个有关联的但却不同的词分别描述了这两个词的含义(paresis
and aphesis)。旧约中圣徒所犯的罪并没有被暂时遮盖他们的祭牲的血所赦免,神在那时并没有对罪实行完全的惩罚,然而他确实暂时移去他们的罪,直到基督死之时才有了完全的赦免。
3: 26
这节经文解释了自十字架之后基督的死的意义,神表明神自己在对付罪上是公正的,为罪人在他自己面前提供义的地位的那称义者也是公正的,藉此,神显明了他的义(罗马书的主题)。请注意只有那些信靠耶稣的人都被称义。
21-26
节通过对称义的描述,完美地解释了神算相信的罪人为义。这几节经文包括“神关于因信称义的伟大的宣告”(Newell, p. 92)。概而言之,因为耶稣为他们而死而替他们的罪代罚,藉此神可以宣称罪人为义。基督的死完全满足了神对罪人的要求。现在那些信靠基督为他们的替代者的人被神宣称为义。
“第26节结束了对因信称义的解释。如果这封书信在这里结束,也并非不完整,其它的部分都是讨论反对意见的[笔者认为,还有包含的意思],在这其中对义更多的解释只是偶然的提到”(Stifler, p. 67)。
B·对因信称义的辩护3: 27-31
表明了什么是义之后,保罗又继续强调了义只有通过信才能得到。
3: 27-28
在这个救赎计划中人没有可夸口之处(参弗2: 8,9),尽管犹太人可能会倾向因他们的特权而夸口(2: 17,23)。原因是,神给人因信得救是基于一个不同的律而非靠行为得救。但是那些希望凭他们的行为而赚取救恩的人认为摩西律法是神所要求的,但神免费的救恩是基于神已实施并启示的一个不同的律(原则)。这个“律”就是,因信靠基督我们得到救恩,信心才是神所要求的。
3:
29-31 保罗并不是在说律法没有价值(在本节中第一次出现的希腊文中“律法”这个词之前没有定冠词the,表明保罗这里所想到不仅仅是摩西律法也是全律法。)在另一方面,那些相信因信得救的人看律法有重要的功用。这功用就是使人相信确定他没有能力靠他的行为获得神的接纳(20节)。特定地讲,摩西律法在神的计划中起的就是这个作用。但律法不是神给人要人遵守以便获得义的东西,人无能为力拯救自己,那就需要有一个救主从神而来,这样律法就使基督的死是必要的(24-25节)。
27-31
节的要点就是,称义必须只有通过信心才能临到所有的人,保罗在这里清楚地说明这个事实来排除任何的夸口(27-28节),考虑到神的主权,这是合乎逻辑的,而且这事实也并没有废掉律法,特定地讲就是摩西律法(31节)。
IV引律法证因信称义
亚伯拉罕的因信称义 4: 1-5
将律法与信心作对比,就象保罗到此为止在罗马书一直做的一样,信心可以被他的读者理解为一种新的得救方法。他书信的一开始说到义已在福音书中被神所启示,暗示了新的东西(1: 17)。那么与犹太教义相比,因信称义是否只是基督信仰的启示的呢?并非这样,在本章中,使徒表明了,人一直都是只靠信才称义的。特定来讲,他强调了,亚伯拉罕,犹太国民的先祖,是因信称义的。律法(即旧约;3:
31)在目前的价值之一就是,它证明,因信称义的真理是神在过去施行救恩的方法。如果保罗可从旧约引证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的,那么他的论点就会大有说服力,并会证明只有一种得救的方法(3:
29-30)。
保罗在这一章一开始就表明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的(1-5)。
4: 1 提到“亚伯拉罕凭着肉体”,保罗表明了他的评论主要是指向犹太人读者的。但亚伯拉罕之例在另外一个意义上使外邦人与犹太人都会感兴趣的,作为信心之父,他是“一切后裔”的父(16节)。
4: 2 为了对比的缘故,这一节经文应用了保罗先前提到的夸口之事(3:
27)。亚伯拉罕没有理由夸口,因为他是因信称义的,并非因行为。
4: 3 在保罗那个年代,许多拉比教导说,
亚伯拉罕是因顺服而称义,而非因信心(Harrison, p. 47; cf. 1 Macc. 2:51),但使徒又回到创世记15: 6来证明他的说法的权威性。(确切地亚伯拉罕所相信的是什么在创世记15章并没有清楚地说明,希伯来文中的连词waw用在一个完成式中,就象在创世记15:
6中的,它表明动作的间隔,因而最好翻译成“现在亚伯拉罕已相信…”亚伯拉罕已明显地在先前相信了[参创12: 1-4,7;14:
22-24]。但这时亚伯拉罕知道了神会从自己的身中赐给后裔与不可胜数的子孙[创刊5: 4]。这个他也相信了。亚伯拉罕确切所相信的对保罗的观点只是偶然性的,保罗的观点是他相信了神,确切地来说就是神的应许。)
信靠神的应许就构成了信心产生义,神的应许各有不同,这是信心的内容,但信心的目标是不变的,它永远都是神。对我们来说,神的应许就是耶稣基督替我们而死并满足神对罪人所有的要求(3: 24-25)。
请注意亚伯拉罕的信心算为他的义(3节),信心本身并不是义,信心本身没有可夸之处,它是神使义达致我们的工具。
4:
4-5 4-5节对比了信心与行为。行为带来该得的工价,信心接受的是一个礼物(4节;字面意义是恩典,希腊语是charin)是不配得的。事实上,神不仅仅称义那些不但不配得,而且是因他们的“不敬虔”或邪恶而该被定罪的人。(参3: 24)。这就是神的恩典的所达到的程度(参申25:
1)。
2· 大卫因信称义的见证4: 6-8
保罗引用了另外一个犹太人历史中有名的人所说的话,他所说的与使徒的推理是一致的。亚伯拉罕是活在律法之前,而大卫是在律法之下,亚伯拉罕的故事是希伯来人圣经中的律法部分,而大卫的故事是在先知的部分,这是在3: 21中保罗所提到的第二个见证人。亚伯拉罕代表以色列历史中先祖时期,大卫所代表的是王国时期。有人会认为,大卫作为以色列历史中最伟大的国王,他应该是摩西律法的强有力的推行者,他是这样的,但并不是把它作为获得义的方法。
保罗从大卫所写的所引用的这一段(诗32: 1-2)并没有直接说大卫自己是因信称义的,尽管实际上当然是这样的。这一段所强调的是那些神所“算”为义的是“有福的”。保罗把一段中的意义带过来解释另一段的意义(7-8),这一段包含同一个词(logizesthai,在第八节翻译成“计算在内”或“算进去”)。诗篇32篇是大卫的悔改诗篇之一,是他在犯了大罪之后写的。保罗对引的引用,不仅证明了大卫相信神所算为的义而非人所赚取的义,也证明了一个相信的人所犯的罪并不使他失去他的义。
3· 信心优先于割礼 4: 9-12
都是犹太人的亚伯拉罕与大卫的例子引起了保罗在这节中所提出的问题(9节),使徒指出,当亚伯拉罕被宣称为义的时候,他还没有受割礼,基本上是一个外邦人,十四年之后他才受割礼(创17: 24-26)。他的割礼是已经所拥有的东西的标记,这一点应该使如此看重割礼的保罗的犹太人读者把割礼放在一个合乎其位的位置,就是它在信心之后。
4· 信心优先于对多国之父的应许 44;13-17
犹太人倾向于认为他们有亚伯拉罕作为他们的父,而外邦人没有,明显的,他是他们的国民的先祖。这使他们中的一些人认定,所有神应许给亚伯拉罕的祝福都只会临到他们身上,但保罗提醒他的读者,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的一部分是,他要作多国之父(17节)。这个应许是他在被称义之后(创17: 4-6),而且对他的后代也重复提过(创22;17-18)。
4: 13
刚才所提到过的神通过亚伯拉罕祝福外邦人的应许,是远在颁布摩西律法之前,因而,犹太人认为外邦人得祝福是要靠他们对律法的遵行这种想法是错的,这依靠神对他要祝福应许的信守。神给亚伯拉罕那个应许并非是因他顺服的结果,而是作为他信心的结果,它甚至是他受割礼之前。
4;14 可引入遵行律法作为实现这应许的条件会有两个结果,第一,它会使信心毫无关联,这个简单的无条件的应许就会变成了有条件的,就是人的对律法的遵行。比如,如果一个父亲答应给他的儿子一辆新自行车,这个孩子就会等着把这辆自行车作为礼物来接受。但如果父亲又加上一个条件,就是这孩子必须听话才能得到,这样的话,他儿子能得到自行车的信心就会没有了。因为这时得到自行车要取决于他的听话,它再也不是一个信心的问题。第二个结果,是从刚才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到的,就是应许会被废掉(变以无价值了)。
4: 15
不仅不能带来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律法带来怒气,因为没有人可以完全遵守律法,只要有过失,就会有怒气。但如果没有律法就没有对律法的违背,也就没有怒气。
4: 16
这节经文概括了13-15节中的思想,神给了亚伯拉罕应许使他无条件成为多国之父(“属乎恩”)是在先祖被称义之后。亚伯拉罕获得这应许只不过是藉着相信,而不是藉遵守律法。这是唯一确定的使应许实现的途径。这祝福已经临到犹太人与外邦人身上。因而保罗这部分的论述更加突出了信心的地位。
神被描述为与所引用的应许是一致的,就象在这里一样。当亚伯拉罕就他的生养能力来讲就象已死的人一样的时候,神给了他作多国之父的能力。神用话语创造了万国就象他用话语创造了宇宙一样,这话语就是一个应许。
5· 亚伯拉罕信心的榜样价值4: 18-25
保罗在这里指明亚伯拉罕借着信靠神作了每个人都必须要做的事,以此结束了他对信心是在十字架面前称义的唯一的途径的证明。
4: 18
亚伯拉罕的盼望是只建立在神的应许上的,从自然情况来看,他没有任何希望得后代,他的信心并不是他接受应许的条件,但带着接受这应许的愿望相信了(Godet, p.
181)。
4:
19-22 尽管亚伯拉罕的信心时弱时强(参创17: 17,23-27),但保罗仍可以说他在信心上是不弱的(19节)。我们的先祖在他所勇敢面对的事实面前相信了神,尽管他十分清楚在自然条件下这应许是不可能实现的,他还是相信了。象在创世记中所显明那样,亚伯拉罕的信心不断增强(20节),他通过相信把荣耀归给了神。22节把保罗关于亚伯拉罕称义的论述带到了高潮。使徒已证明他所提出要显明的论点,并重提到了创世记15:
6作为结束(参4节)。
4:
23-25 在这一部分的最后几节,保罗将神对待亚伯拉罕的方法用在他的读者身上,神的义将归给所有相信神的人。象在第三节中一样,信心的内容没有被提(24节)。更重要之处是,我们象亚伯拉罕一样信靠神,我们的信心必须是在他身上。保罗在这里并不是在说我们需要相信神使耶稣从死里复活。这是重要的,就象保罗在别处提到的那样(林前15章),并非是作为一个得救的条件,而是因为它是一个历史事实。(复活并不是基督救赎工作的一部分,但却是它的一个结果。付了人的罪的赎价之后,死对基督再没有权柄,因他自己并没有犯罪;参6:
23)。保罗在这里提到耶稣复活是要帮助读者看到他们被要求象亚伯拉罕一样相信这同一位神,一位能使人死里复活的神。然而我们比亚伯拉罕更容易相信,因为我们所看的是已完成的复活,而亚伯拉罕是向前看被预言的那一位。
保罗在25节提到基督的复活有什么意义呢?英文圣经NIV版本把希腊文的介词dia翻译为“for”; NASB版本翻译为“because of ”(由于)(有“有关联”的含义),它通常的意义是这个,而不是不常有的“未来”的含义。根据对dia常用的含义(“有关联”这个含义),以及这里并行的陈述的使用,还有它在这里是褒义这样的事实,根据这些来看,“because of ”(由于)也许是好的翻译。保罗明显是指耶稣是因我们的过犯(违背神的律法,参赛53: 11-12)被钉十字架,他复活是因已在我们身上成就的义。那么在那一个意义上我们的被称义是基督复活的原因呢?假如一个叫弗雷德的人因欠巨款被送进法庭,他的朋友撒穆与他一同去了法庭,并要提出替他付债,当撒穆付了付了欠债之后,弗雷德就被宣称为义了。因为撒穆付了钱之后,撒穆,弗雷德就可以离开审判的地方,走自己的路。就象这样,耶稣替我们付了我们欠给神的债,但耶稣也被从坟墓中被解放出来“因为”我们已被神宣称为义。(See Norman L. Geisler, “基督肉身复活的意义,” Bibliotheca Sacra 146:582 [April-June
1989]:148-70.) 在保罗阐述神将义算给罪人的这个问题上,第四章作为一个单位所起的作用是,它表明了义总是因对神的信心的反应而临到的,而不是罪人遵守神的律法。这在基督死之前之后都是这样的,信心是任何已被神称义的人唯一称义的方法。保罗强调的是作为获得义的方法的信心,而非信心的内容。
D· 称义的益处 5: 1-11
保罗的读者在读了解1-4章之后可能还会问一个问题,这种称义的方法保险吗?既然它是通过信心,那么它是很不安全的。因此保罗通过解释了称义的结果证明了这种方法是可靠的。
5: 1 “因此”表示现在说的是基于已经说过的,保罗这时已把是靠信还是靠行为的问题放在后边,因他已证明了称义是因信。
“从称义的丰盛的恩典中流淌出来的”(Harrison, p. 55)祝福之一就是和平(参1:
7;2: 10),但这是与神之间的和平,它不仅仅是人内心感觉的安静,而是神的平安(腓4: 7)。保罗曾谈过神的怒气倾倒在罪人的身上(1: 18),而那些已称义的人却不必为此而担心,因基督已成就了神与人之间的和平(参西1:
20; 弗2: 14)。
5: 2 第二个益处就是得以进入现在的恩典当中,这意思是说基督把我们还到神面前,把我们带入与神的关系当中(参弗2:
17-18;3: 12)。保罗提到“我们现在所站的恩典中”是把它作为我们与神和好的条件,强调的是我们现在在这种关系中是只因神的作为。我们与神的关系完全是神的恩典,我们称义的地位使我们可以进入这关系之中。这节经文的最后部分的重点是我们与神的关系,我们可以欢喜地盼望这种关系,这种欢喜就是当我们站在神的面前时我们所经历的荣耀。
5:
3-4 第三个称义的益处的就是在患难中的喜乐,与神之间的和平并不总是产生与其他人的和平,但我们与神之间有和平及与他的关系,并我们盼望站在他面前,这使得我们以喜乐的心态来看待目前的试炼。我们可以在试炼中喜乐,因为神已经启示了,他用这些试炼使那些正确面对这些试炼的人产生恒久的忍耐与老练(参伯23:
10)。 “在神的眼中,他的新生儿是宝贵的,但那经受过试炼的圣徒对他来说更宝贵,因为这样的信徒是表明了,福音有塑造的人的性格的能力,当我们站在神的面前时,所有的物质财富都会留在后面,但通过属灵的长进而获得的东西将在存留下来”(Harrison, p. 57)。这段话有助于我们看到老练是如何生盼望的,这里的提到是当我们见他面时用我们的德性荣耀神的盼望,我们在德性的长进就会表明神在我们生命中的恩典。
5: 5 这盼望将不会令人失望,因为神爱我们,并使我们藉着圣灵胜过试炼,这圣灵是在保罗写本书信期间及之后他已给并驻在那些已被称义的罪人里面的(参徒2:
33)。保罗在后面(第八章)更多地谈到了圣灵对信徒的工作。因此称义的第四个益处就是内驻的圣灵。请注意在这几节经文中的发展,由信心(1节)到盼望(2-5节),再到爱(5节;参林13:
13)。
5: 6 在这节及后面的几节(6-10)中显明了神爱(5节)的深度。这里用了四个程度
越来越深的词描述了那些基督为其而死的人。第一个词是“软弱”,希腊文中这词(asthenon)所代表的含义是我们“不能为我们自己行出任何的义来”(Sanday and Headlam, p.
127)。 按所定的日期指的是时间满足之后,就是在神眼中所看的合适的时候(参加4: 4)。第二个词是“不敬虔之人”(参1: 18;4: 5),虽然一些未得救世主的人被神的事情所吸引,但所有的都忽视神并反叛神,这就是罪。
5: 7 这节经文为下节作准备并与之作成对比。保罗在这里使用“义人”泛指的是正直的人,并不是神学上的与神有对的关系上的那种意义,人们喜欢一个仁人胜于喜欢一个正直的人,仁的意思是,一个人不仅仅是正直的,而且他因此而被所爱,因为他主动帮助别人。(J. B. Lightfoot, Notes on the Epistles of St . Paul, pp. 286-87)。
5: 8 第三个用来描述那些基督为其而死的人的词是“罪人”,即不是义人也不是仁人,保罗在这里是在对比所舍弃的基督的生命的价值与那些他为他们而死的人的不值。当人们认为他们自己是正直或是仁人而配得爱的时候,神却看他们是罪人。然而神爱他们,他爱的显明就是他给了他自己的儿子作我们的救主(约3: 16)。在“基督为罪而死”这从句中所使用的介词强调是基督替代性的祭与这样的事实:
即这祭是出于神对我们爱为我们而献上的。
5: 9 到此为止,保罗已提到称义的四个益处:
与神和平(1节)、进入与神恩典的关系当中(2节)、在患难中喜乐(3-5a )、及内驻的圣灵(5b),但是还有“更多”(参10、15、17、20)。保罗这时所描述的是需要在未来该认识的益处。其第一个就是,当他们站在神的面前受审判的时候,神对不义之人的怒气被除去了(参1:
18),基督的血是他死的标记,也表示了他的生命作为祭被倾倒出来。
5: 10
第四个和最不好的用来描述基督为其而死的人的词是“敌人,”人不仅仅无法拯救自己(6节),忽视神(6节),邪恶(8节),而且抵挡神和神的计划。虽然许多未得救的人会声称他们爱神,但鉴察人心的看得见在他们心中对他的抵挡。基督的死使我们与神和好(参林前5;18)。在圣经中提到的总是人与神和好,而不是神与人和好,(人被与神和好并从罪中被救赎出来,但神一直是和平的。)人已经触犯了神并与神远离,因而必须被恢复与神的关系,是人远离了神,而不是神转离了人。(See
L. S. Chafer, Systematic Theology, 3:91-93.)和好有两方面: 一是给所有的人类的(林后5: 19),一是给相信的人的(林后5:
20)。 我们因他的死被称义之后会被基督的生命所拯救,也就是说,因着基督在我们里面持续的生命,我们会经历持续的救恩(成圣)和最终的拯救(荣耀)。我们救恩的这些目前与未来的方面并不是他的死的直接结果,而他死与复活之后他的生命所产生的结果(参6:
8-13)。因我们的救赎主活着,我们因此就有目前与将来的救恩,他仍然在拯救我们。这节经文表明我们是永远完全的。
5: 11
不仅仅基督的死使我们与神和好,我们有一天会完全地站在他面前,而且现在我们也进入因这和好所带来的益处之中。在这一部分我们知晓了下这些因信称义的益处:
1· 与神和好(1节)。
2· 进入神恩典当中(2节)。
3· 患难中的喜乐(3-5a )。
4· 内驻的圣灵(5b)。
5· 从将来的定罪中被拯救出来(9节)。
6· 现在持续的救恩(10节)。
7· 与神和一(11节)。
本书这一部分的论述会帮助任何一个读者认识到因信称义是保险的方法,它是通过众多祝福的通道,这是靠遵行律法永远不可能达到。
E· 因信称义对所有人类的适用性 5: 12-21
保罗这最后对因信称义的论证,是前面内容的发展,前面的内容强调了得救之人与救主的稳固的关系(5: 1-2,9-10)。在这一部分(5: 12-21)他更深扩展了那个思想,表明就象所有人被亚当的罪所影响一样,所有的相信之人也同样受基督的顺服所影响。“就象亚当的一个罪确定地带来死一样,这样的基督代表所有的罪人的一个义行也确定给那些在他里面的人带来的相对的结果”(Stifler, p. 95)。亚当与基督分别被看为是两类人的总头,(一个总头是代表许多其他人行事的人,他的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是他所代表的人因而要经历的,这样的例子包括一个国王、总统、一个议会的员、父母,等等)在这一部分,保罗所讨论的并不是单个的罪人所做的,这是先前的章节所讨论的,而在这里他所关注的是亚当的那一个罪及基督的那一个义行,他的死,还有给那些受他们影响的人的带来的结果。亚当所行的使他所有后裔成了罪人,(我们是罪人并非只因为我们犯了罪,也是因为亚当的罪已经归到我们身上);基督的义行使所有相信他的人被称为义,与他们的行为无关。
5: 12
保罗在最初提到亚当与基督的时候并没有直呼其名,而是把他们分别称为“一个人,”这强调了总头与在他的权柄之下那些“人”之间的稳固的关系。我们也许会把这节的意思解释为,亚当给整个人类树立了一个坏的榜样,且所有的人都效法了他,如果我们没有往下读的话,情形好象是这样,然而亚当的罪所带来的直接与深大的影响远大于坏榜样所带来的结果(15节)。
是夏娃首先犯的罪,那么保罗与神都认为亚当需要对人类的罪的负责呢?因为亚当是对夏娃是有权柄的,因而对对夏娃是负有责任的(创2: 18-23)。
5:
13-14 保罗在这里并没有继续在12节开始的对比,否则这里就会说“如此,义是从一人入了世界,生命又是从义来”。明显的,保罗在这里中断了正常的陈述,因他想继续谈亚当的事,13-14节解释了12节。 这两节要说的就是,在有律法之前,人在肉体上是会死的,如果没有律法,就不会有过犯(罪; 参3: 20),既然死是对罪的惩罚,那么那些人为什么会死呢?答案就是,他们的死是因亚当的罪。
一个人为另一个人的罪而受罚,这样的事令我们反感,但作为人类的头的亚当的行为确实产生了他的后裔不得不承担的后果。就象这样,任何作为代表的领袖的决定都会产生他的跟随者必须承担的后果。比如,当我们的总统签署一项法令,那么这条法令就会对所有在他的权柄之下的人都有约束力。与此类似,我们所有的人都有身体性格上的特征,这特征是我们的父母为生养我们而行的产物。不管是好是坏,我们都承受那些在我们之前或之上的人所做的决定的后果,刚才所提到的只是生活中许多这样事实中的一个(参来7: 9-10)。因亚当的罪,我们全都生来就有罪性,若不是神已应许不将罪归入那些信靠基督的人(林前5: 19),那么这罪性就有可能成为人反叛神的起因。他已经给了人赦免。亚当是那后来之人──基督的预象,他们之间的相似点就是他们都影响了其他人,他们都把他们所有传给他们所代表的人。
5:
15-17 基督所行的给人带来的结果亚当所行所带来的结果是完全不同的,前者远胜于后者,就如“加倍”这词所表明的。这里的“加倍”表明了,基督不仅仅消除了亚当之罪的结果,而且他给人的要多于亚当所失去的!保罗使用“众人”也许是为了强调亚当与基督的重要性(参赛53: 11-12;可10: 45)。 在亚当的例子里,只一个罪就足以带来定因罪,但在基督的情形里,他的一个顺服的行动没有被众人的罪所限制,这个顺服就足以带来义(16节)。亚当的罪的后果就是死作了人类的王,基督顺服的结果就是人类作了死的王(17节),其中的含义包括信徒的复活及参与基督的掌权。
5:
18-19 这两节经文概括了保罗的论点,就是“如此说来”所表明的。“过犯”(参15、17节)一词总括了亚当执意的背逆(19节;参创2: 17节),许多人将会在法律上被称义,也会实际上被成为义(被荣耀)。这里的“众人”当然指的是那些被称义的人。
5:
20-21 摩西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增加人的过犯,这是通过显明当时不为人所知的与神的旨意相悖的行为来做到这一点的,这样做是为证明人在神面前的罪性。当神给我们基督的时候,他也给了我们恩典,远超过当他给人律法所显明的人的罪。“多”可翻译成“超多。”
“神使罪在恩典中有功用,当使徒谈起神这种奇妙的作为时,他极为欢喜兴奋”(Harrison, p. 65)。21节是这一段论证(5:
12-21)的壮观的结论,它把罪与死亡的概念、义与生命的概念有机地放在一起。亚当被贬,基督被升高。
这一段表明(5: 12-21)人类在神的面前是有罪的,因为亚当的罪已归到他的后裔身上,也是因为我们都犯了罪(3-4章)。基督的死已在公义中将这两点原因都废掉,这一段将有助于我们理解在第六章中解释的我们与基督的联合。
神的义的传递 6-8章
A· 信徒与罪的关系 第六章
1· 与基督的联合 6: 1-11
使徒先前谈到了为什么人需要救恩(1: 18-3: 20)、神为给人救恩所做的,以及人怎样可以得到这救恩(3: 21-5: 21)。使在下面解释了,救恩不仅仅包括称义给人带来的在神面前正当的地位,目前神在那些蒙救赎的人日常生活中也拯救他们脱离罪的力量,这就是成圣(6:
1-8: 39)。
当一个罪人被救赎时,他立刻就被称义了,称义的过程就是神的义传递到人的身上。称义与地位上的成圣具有同样的含义,成圣这个词的意思是,信徒在神面前被神看为完全是圣洁的,他再也不同因他所犯的罪在神面前是有罪的(参林前1: 1;6;11)。但当一个罪人被救赎的时候,他也开始一个成圣的过程,这个在他的生命中变得更加义(圣)的过程并不是自动的,它包括需要信徒与神配合的成长。神引导信徒并给信徒跟随的能力,但信徒必须选择跟随神并使用神供给他的资源。这个持续的成圣的过程到死时或是被提时才结束,但不管哪一个先发生,到那个时候信徒会得荣耀Then
his experiential state will be conformed to his positional standing before God.
他即被宣称为义,也将完全成为义,他罪恶的本性将会留在他的身后不再跟随他,人的生命将与神的旨意相合(8: 29)。
在6-8章中,保罗解释了信徒是如何在日常的生活中更加圣洁的,要获得这宝贵的目标,我们需要理解,作为信徒我们与罪(6章)、与律法(7章)、与神的关系(8章)。保罗展示了我们与基督相合一的关系的含义(6:
1-11),以此开始了他对信徒与罪之间的关系,先前在5: 12-21中已经谈到罪与称义的关系,但在这里保罗表明了这种合一如何影响我们的成圣。
在这一部分使徒提到基督的死、埋葬与复活。从替代祭这个角度来看,这些事件并不包括信徒的参与。基督自己忍受了十字架的痛苦,被埋葬,从坟墓中复活。但这救赎的工作并不仅仅是替代性的,也是代表性的(5;12-21;林后5: 14),在这一方面信徒被看成是与基督同死,同埋葬,同复活的(在下面几节经文中提到的)。既然因他已担当了罪的刑罚而使罪不能辖制他,那么因为他是我们的代表,罪对我我们也就没有辖制的力量。基于我们与基督的联合,我们现在从所有罪对我们的辖制中解脱出来。这就是保罗的思路。
6: 1 保罗先前已说过罪在那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也许是这样,信徒就不必担心是否犯罪了,既然犯罪会显出更多的神的恩典和他的荣耀。
6: 2 这当然不是一个合适的结论(参3;8),那些已向罪死的人要是继续活在罪中是不全逻辑的。请注意保罗并没有说基督徒不可会犯罪,或是罪向着基督徒是死的即罪向基督徒没有吸引力),他的意思是说,活在罪中是不全逻辑也是不现实的。
例如,如果一个人的妻子死了,那么他还是好象她没有死时那样活着是不现实的, 她的死改变了他与她的关系。他当然可以象在他一妻子没有死时那样活着,但他 没有必要这样做。
6:
3-4 我们向着罪死是藉着受洗归入基督而完成的,保罗这里指的并不是水洗,水洗只 是公开的见证我们与基督的认同。他指的是圣灵的洗,通过这灵里的洗,我们实 际上与他联合(林前12:
13;参林前10: 2)。就象基督被埋葬与复活一样,我们进入水中并出来,这水洗形象地说明了我们与基督同死,同复活。这水洗形象地说明 了我们与基督同死,同复活。
基督的埋葬并不是他救赎工作的一部分,它只是证 明了基督已经死过(林前15: 3-4)。(同样,基督的复活也不是他救赎工作的一 部分,它证明了死对他没有权柄,因为他自己没有罪;参徒2:
24。)埋葬表明了旧 生命的结束,这旧生命是被与亚当的关系所掌管的,它也使神所掌管的新生命成 为可能。神不仅仅使基督复活,他也把新生命给了信徒,行在新生命中表明已接
受了新的生命(参林后5;17)。这节中的“荣耀”强调的是能力(参约11: 40)。
6: 5 根据正文,保罗这里明显指的是灵里的而非肉体的复活,也就是说,他谈的不是
将来的某一天身体的复活,而是信徒复活进入与基督同在的生命中(参弗2: 6;西 2: 12;3: 1),这是与在上下文中他所提到的有关的死的内容是平行的。
“联合”也可以说成是“焊接在一起。”希腊语这个词(sumphutoi)意思是“长成在一起。”我们在基督的死与复活上与他联合是我们成圣基础。
6: 6 就象我们在亚当里犯罪一样,我们与基督同钉十字架(参加2:
20),保罗说我们“知道”这一点是很重要的。这对我们理解作为信徒与罪的关系是十分关键的。我们的旧“人”或“自我”指的是我们被称义之前的我们,那个人可以说是与基督同钉十字架了(参西3: 9),它已经死了。然而如果我们选择接受他的旧性情的话,我们还是可以这样做的(参弗4: 22),信徒再也不是他被拯救之前的那个人了(参林后5:
17)。旧人(老我)与旧的性情并不一样的,旧的性情指的是每一个人在他活着的时候所有罪恶的人类本性,旧的性情与肉体是一样的(参7: 5)。即使旧人已经死了,旧的本性还继续活着,我并不是那个被拯救之前的那个人,因为罪再也不能辖制我,但我还是有一个罪恶的人类本性。(我不喜欢使用“新的本性”这样的说法,因为圣经中并没有这亲的说法,)新约所展现出的基督徒并不一个在内心里有两种本性相争的人,而是一个内里有罪恶的本性[肉体]与内驻的圣灵相争的人。它也提到了基督徒内里的争战,是按着新人的样式活着,还是照着已死去的以前旧人的样式活着。我们的“罪身”并不是有罪的身体,既然身体本身不是有罪的(参可7: 21),这种表示方法也许是要说身体是作为罪表达出来的工具(12-13节),我们通过我们的身体表现出我们的罪性,我们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的结果就是身体再也不作罪的工具,我们再也不作罪的奴仆。
6: 7 有一个众人所承认的原则,就是死结束了一要的要求与辖制,一旦一个人死,他也
就再没有地上的责任与义务了。作为我们与基督同死的结果,我们再也不必对我们 罪恶的本性屈从,我们可能选择这样做,但我们不必这样做,我们不应该这样做。这节经文的意思并不是说,当一个成为基督徒之后,罪的习惯的力量或影响再也不会搔扰他了,它的意思是基督徒再也不在罪的奴役之下。这里人的经历会使我们有一个问题,因为未得救的人可能会以为他不在罪的辖制之下,而实际上他是在罪的辖制之下,或者基督徒以为他在罪的辖制之下,而实际情况却非如此。而事实却是在这里,曾经捆绑我们的锁链已经被打破,我们现在是自由的。(acquitted
from sin )这样的翻译是合理的,但却使人误解,它有一个在法律上与罪有关系这样的意思,但是保罗在这一部分所谈的是在每日生活中我们与罪的关系(成圣,而不是称义)。
6: 8 “若是”应翻译成“既然”(在希腊语中是最高级的条件)。我们已经与基督同 死,保罗从刚才所谈的我们与基督的联合对罪的问题的影响(6-7),现在转向对 罪的结果──死的问题的影响。根据它的未来时态,我们看到这里所指的是身体 的复活。
6: 9 死不能控制住代表我们的基督,它也不能控制住信徒,而且他和我们都不会第二
次的死,我们永远都不会再一次处于罪的奴役人、使人死亡的权柄之下。
6: 10
基督将不会再死,因为当他为罪死的时候,他是向罪死了。也就是说,当他死的 时候,他与罪的关系的改变了,这关系永远都不会再是一样的了,罪现在对他没 有权柄。在基督为我们付了我们的罪债之后,他可以自由地永远恢复与神之间亲
近的关系。
6: 11
既然我们与基督联合,我们应该“算”自己再也不在罪的控制性的影响之下的人,而可以永远享受与神之间的新关系。保罗先前强调了知道某些事实的重要性(3、9节),在这里他又说要相信这些事实的真实性,我们必须不仅仅理解也必须相信这些事实。保罗在这里用的希腊词(logizesthe)与他在解释称义的进修用的词是一样的(2:
26;4: 3、4、5、6、8、9、10、11、22、23、24)。就象神把义算在信徒的身上一样,如此,我们也应该把我们与罪与死之间的关系的改变算作是真实的。只有当我们这样做时候,我们才会现实地面对试探、罪与死亡。如果我们不相信罪已经真的对我们没有辖制力,我们就会易于屈服于试探,犯罪并惧怕死亡。但如果我们相信罪没有那种能力,我们就会倾向于抵挡试探,远离罪,且不惧怕死亡。“看”是现在时,表明我们需要对我们与罪的关系这个问题保持一个现实的态度(即要“继续地看”)。
2· 献给神 6: 12-23
在前面保罗阐述了信徒与基督同死,同埋葬,同复活的真实性及含义(1-11节),并因此劝勉他的读者要看自己向罪是死的,向神是活着的(12节),在此之后使徒继续劝勉他们坚定地把自己献给神(12-23)。
6: 12
“所以”是在已所说的基础上作一个结论,既然你们不在罪的辖制之下,那么就 再也不要让罪在你们的身子上作王,它再也不是你的主人,所以不要再笨遵行它 的命令,当试探来临时,你不必向它屈服。
6: 13
具体地讲,信徒身子上的肢体不应该用作犯罪的工具,而是应该把自己“献”给 神,使他身子的肢体作神所使用的工具(参12: 1)。信徒是有选择的权利的,我
们可以把我们的身体给罪使用或者是献给神。不信的人对此只有一个有限的选 择,因为他是罪的奴仆。 动词“献”在希腊语中是过去时态,经常用来描述一个 决定性的动作。我们应该有意识地有意地把我们的身体献给神行他的旨意。 如果信徒在后来以同样的方式用他的身体去犯罪,那么这种对神的奉献也许需要
重复。但理想上,这应是对神一次永远的奉献,一个对神对他生命的掌管最终的 顺服(参12: 1)。
6: 14
使徒用一句鼓励的话结束这部分的讨论。罪将再也不会掌管信心。其根本的原因 就是信徒不在律法之下活着,而是活在恩典之下,罪再也不能使用律法来阻止信 徒的长进(参3:
23),信徒已被恩典而非律法赎了出来,他现在活在那恩典的权 柄之下。保罗在第七章探讨了这种情形对信徒产生的压力。
通常恩典指的是神作工的原则,但它也用来描述信徒生活的范围,就象在这里一
样(参5: 2)。 然而就象保罗在15-23节中所澄清的那样,在恩典这个范围中并 不是没有责任(参太11: 28-30;提2:
11-12)。
6: 15
保罗的问题并不是对第一节的重复,在那里他问的是,我们能‘继续活在罪中’,或是‘继续犯罪’吗?那里他所提到的是持续的犯罪,而这里他所讨论的是特定的罪行。不管是罪恶的生活方式还是罪的行为对一个活在恩典之下的信徒来讲都是不宜的。
6: 16
信徒把自己献给神(13节)之后,他就有责任顺服他了,责任总是在献身之后,不管是献给罪还是献给神。献给罪的结果就是死(5: 12;8: 13),献身于顺服神的结果就是义(是传递而来,不是算作的义,即成圣,而非称义;参5:
19)。
6: 17
这里在保罗心中的教导方式是基督的教导方式,是主在世传道时从主自己后来又 通过他的门徒流传下来的(参加6: 2),他的读者并没有被强迫作为律法来接受这 教导,而且心甘情愿把它作为他们该遵守的律法接受下来,他们是从心中委身于
它。保罗并不是在强调基督的教导被交托于他的读者,象NIV版本的翻译有的意 思那样,而强调的是他们将自己委身于它。
6: 18
因而他们作义的奴仆是自愿的,似乎是因为人的本性,他总要作某种东西的奴仆。这里的“义”是追随基督的教导的结果,它就等于敬虔的生活。
保罗并没有说每个信徒都使用从罪的捆绑中得自由这种有利的条件使自己成为神的奴仆,他说他的读者已经这样做了,他因此而欢喜。但对基督徒来说,委身于神是自愿的,而非自动的(参13;12: 1)。如果一个信徒不真正地把自己献给神,他就会继续地犯罪(16节)。
6: 19
保罗将他的教导的内容用人的情况作比喻表达出来(将信徒的光景与一个自由人 和奴仆的光景作了对比),目的是要使他的教者明白他的论点,但明显地也是为 了给他们留下一个深刻印象。由于他们过去的光景,保罗觉得有必要形象而直接
地表达他的观点。他们先前是有意屈服于罪,现在他们需要有意地将自己象奴仆 一样献给神(参13、16节),其结果就是他们持续的成圣的过程,请再注意持续 的成圣的过程并不完全是被动或自动的,它需要一些人的行动。
6: 20
作为再一次的鼓励,保罗提醒他的读者,当他们在过去选择作罪的奴仆的时候, 他们并没有获得任何的义,也就是说,他们在行为上义没有加增一点。保罗所说 的同样适用一他们信主之前与信主之后的经历。
6: 21
他的读者从他们被奴役中并没有获得任何的益处,最初的果了是羞愧,最后的果 子是死亡。
6: 22
那么现在对比来说,因与基督联合而有了自由,也因自愿地把自己献给神而成为 他的奴仆,他们就可以品尝成圣(圣洁)这甘甜的果子和永生,永生是持续成圣 的最初及最终的果子。
6: 23
保罗在这节经文中把他的思想作了一个总结,这里陈述的适合所有人(信与不信 的)的原则将两种主人──罪与神与结果──死与永生作了对比。这意思就是说, 当死亡与生命来到人身上的时候,它们也同样有一分别。死亡是人作工所得的工
价,但永生是一个免费的礼物,给那些依靠另外一个人所做的工的人。
工价通常是为维持生活的,但这些却产生了死亡,工价通常是定期和周期性地支付而不是一次性大笔支付。那么在罪人的生命期间,死亡也是定期和周期性地来到罪人的头上,而不只是在他的死的时候。所有的工价都是正当的。
“人在与罪的关系中是有权利的,这些权利成了他的审判,当他无条件把他自己投向神的时候,救恩就临到他了”(Theological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 s.v. “opsonion, by H. W. Heiland, 5 [1967]: 592”)。
15-23
节用对比的方式教导真理,屈服于罪的结果就是不结果子、羞愧和死亡;而对义的 顺服就产生持续的成圣和丰盛的永远的生命。
在第六章中,列出了三个增进成圣的步骤,首先,我们必须“知道”有关有关我们与基督联合的事实,简单地讲,就是罪对我们再也没有辖制不信者的能力(3-10);第二,我们必须在我们个人的实际情形中看这事实是真的(11节);第三,我们必须把自己献给神作义的工具(12-19)。这三个步骤中的动词都含有主动采取行动的力量,每一个都代表信徒应做的事,这些步骤在我们摆脱罪成圣的过程中是我们基本的责任。(See
Chafer, Systematic Theology, 2:351-54.)
信徒与律法的关系 第七章
1· 律法的权柄 7: 1-6
保罗需要解释信徒与律法的关系,因为人倾向把律法看成是长进的手段。使徒先前已表明了,律法在称义上没有价值(3: 20),在这里他谈到它与成圣的关系。如果信徒不在律法之下(6: 14),那么我们与它的关系是什么呢?
7: 1 “明白律法的人”(在希腊原文中“律法”前并没有定冠词 “the ” )保罗的罗马的读者,他们住在帝国的首都,在那里,众多的法律被讨论、制定并实施,所以在罗马的这些信徒对法律与法律上的事是十分熟悉的。若非如此,他们也许就不会对保罗关于律法管人是在人活着的时候这观点进行争论,根据使徒先前对信徒与基督同死的问题的探讨,我们可以预测他在他论证中的方向(即既然我们已经与基督同死,律法对我们再没有权柄了)。
7:
2-3 这两节经文只是形象地说明书了在第一节中的真理,保罗所提到的例子在犹太人的生活中尤其是真实的,他们的律法不允许妇女她的丈夫离婚。在这个形象的说明中,妻子代表着信徒;丈夫代表着律法。
7: 4 “这样”把这个形象的说明引用在他读者的身上,从律法死了这个角度来讲,信徒并没有向律法而死,但是从信徒与基督同死了这个角度来讲,那处曾经存在于那个与律法之间的关系再也不存在了。基督的身体指的是作为我们的代表的死在十字架上的那个身体,就是在5: 12-21和六章所提到的,而不是作为我们的代赎者的基督的身体,象在3: 25中所提到的。既然我们与基督同死了,我们再也不被律法所束缚,这律法就是根据摩西的律法人必要遵守的。
每个信徒不仅仅与基督同死,也是与他同复活了(6: 14),因此我们已归与基督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并不包含我们也许会这样的意思(6: 5),我们与基督联合的结果就使我们结果子(参加5: 23-24)。
7: 5 这是罗马书中第一次在伦理的意义上使用“肉体”这种提法,就象前面所提到的一样,它指的是我们有罪的人的本性,因此在NIV版本中作了解释,对它本身的描述并不表明这里所提到的人是否是得救的,因为人是否是得救都可能行在肉体中。这里上下文暗示,保罗心中所想到的是先前未信主的日子。就象与基督的联合会结果子一样,生命也会产生肉体的私欲,有罪的本性所产生的结果最终是死,律法通过禁止的情俗而激起恶欲。比如,我们有时会听到,“禁止的果子是最甜的”(参创3章)。
7: 6 在这一节中有对1-5节的总结,这里的心灵与仪文的对比所产生的问题是,保罗指的是圣灵还是律法的灵,这两个意思都是对的,并且保罗有可能指的是这两种意思,在希腊文中并没有定冠词“the ”。一方面,耶稣与使徒所重提的摩西律法的灵意,而非字面的意义,是我们有责任遵守的;在另一方面,我们用住在我们里面圣灵的能力来服事,这内驻的圣灵在旧约中在大部分的信徒里面是没有的。“新样”(希腊语是kainoteti)强调的是新而不是最近的,我们的服事是最近的,但保罗所强调是与基督联合之后我们与神之间的关系的优越性与活力。也许这里保罗主要指的是圣灵,因为在第八章中保罗提到并发展了圣灵在信徒生命中的事工的话题。The
verse, of course, is saying nothing with regard to the nonliteral as contrasted
with the literal interpretation of Scripture.. 保罗说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一系列彼此相关的法规,包括约束以色列人生活的道德上、信仰上和民事上的规定(出30章-民10章)。整个律法被总结为对生活的规定(参10: 4),基督徒被给予了一个新的律法,保罗把它称为基督的律法(加6: 2),它包含与摩西律法相同的一些内容,包括十诫中的九诫。但它却一个新的律法,因此保罗可以说我们已脱离了(摩西)“律法”。基督的律法包括新约中记载的基督在地上传道时留下的教导,还有在他升天之后通过他的使徒与先知给我们的教导。(See
Charles C. Ryrie, “The End of the Law,” Bibliotheca sacra 124:495 [July-September 1967]: 239-47)。这只是许多段落之一,表明我们不受制于摩西律法(参10:
2; 林后3: 7-11; 来7: 12;加3: 24)。(关于我们与律法的关系在10: 4那里会有更多的解释。)
2· 律法的功用 7: 7-13
保罗已经说过了信徒向罪与律法都已死了(7: 4),他们在某种意义上是一样的吗?是,也不是(7节),使徒前面在第5节已提到罪与律法的关系,在这里有了更详尽的论述。基本上,他的观点是,律法不是有罪的,因为它是叫人知罪(3:
20),律法就象一部显示肿瘤的X光机一样,机器本身并没有病,因为它显示出疾病,这样律法也不是有罪的,因为它显示出罪。
使徒在7-13节提到他个人的经历,并把它扩展成一幅更大的图画,在这幅图画中所看到是每个信徒所碰到的争战,这争战的起因就是他想要靠遵行律法来服事神,但因他有罪的人性在他里面工作而受挫(14-25节)。
7: 7 保罗以律法的第十条诫命为例更清楚地表明了,他所指并不是旧约,而是摩西律法,特定地讲就是有关道德的一部分,就是十诫。改革派神学家喜欢将摩西律法的道德部分与仪式部分加以区分,他们当中的许多人认为,作为成圣而要求基督徒的仪式部分已被终结。(John
Calvin, Institute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2:458-60)。但保罗在这里论证基督徒已向律法死了,使用了十诫作为例证,然而他并不是说基督徒非道德的行为是可以的(参8:
4)。
保罗对“罪”的使用表明,他把罪看为是人内里的一种力量,是我们罪恶的人的本性,他并不是在谈罪的行为。律法的禁止与要求所引起的是那种力量,或说是罪的律。翻译成罪的希腊语(hamartia)基本意思是“亏缺。”
律法的要求,如“不可贪恋”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我们的罪。保罗选用第十诫来形象说明可能是因为它所涉及的是欲望,我们的欲望是我们行动起因。
7: 8 对保罗心中所想之事的一个形象说明就是创世记3章中的人被诱惑与堕落的故事。当一个律法被制定来禁止某事的时候,人里面的倾向就是抵挡它。如果你告诉一个小孩子,“不要做这个,不要做那个,”的时候,你就是在他里面产生一种想做那事的欲望,这种欲望是先前所没有的。“贪恋”或“欲望”包含众多的欲望,而不是仅仅是性的欲望。
“死”这里的意思是沉寂的,非活动的,而并非是完全无能的,这可以从第九节提到这个“死”的罪又活了这一点可以看出。希腊原文中“死”前没有定冠词,这表明它所指的是概括性的,而非某一个特定的历史事件。
保罗先前没有律法是相对活着的,没有人完全与律法完全无关,但保罗先前是生活在对律法的要求无知的里面,因而自义(参腓3: 6)。保罗信主之前的争战主要是理智上的(即耶稣是弥赛亚吗?)而非道德上的,当诫命来到的时候,即进入保罗的意识中的时候,它引发了罪,他就死了,因他知道了他在灵里的死亡。他在这里说的并不是与基督联合的死。
7: 10
律法的本意是,如果他们遵守的话会给人带来祝福(生命)(未18: 5),但因保罗并没有遵守它,因而发现他被律法定罪。
7: 11
罪在这里被拟人化,它所扮演的是诱惑的角色并杀了他(参创3),保罗罪恶的本性促使他去行那诫命所禁止的事。
7: 12
在这里对在第七节中保罗所提的问题的答案对重新肯定。律法非但无罪,而是圣洁的,因它从圣洁的神而来,并显明罪;它是义的,因它地人提出义的要求,也因为它禁止并指责罪;它是好的,因为它的目的是产生祝福与生命(10节)。
7: 13
保罗下面更多谈到了律法与死的关系。对死责任必须摆在罪的脚前,而非律法前。罪使用好的事(律法)带来死,表明它十足的罪性。
3· 律法的无能 7: 14-25
在14-25节里,对保罗与罪的争斗有更多但却是更深刻的描述。外面的律法与内里的罪(即他的罪恶的本性)彼此争斗,若非藉着耶稣基督就无法从这种争斗中解脱出来(25节)。笔者相信保罗在这里所描述的是他自己作为一个基督徒而有的争战(请注意他在这里见证中所使用的现在性的词汇),这争战产生于他靠遵行律法来克服罪性(肉体)阻止他遵行律法的力量。没有神的力量他无法成功。(对此在本部分的最后会有更多的论述。)
7: 14
作为后面所要讨论的基础,保罗提醒他的读者所有的敬虔之人(“我们”)知道律法是“属乎灵的”(希腊语是pneumatikos),也就是说,它来自于神(参22、25节)。因而我们不应以为保罗要说的是对给予律法的神的批评。
与此相对比,保罗是属肉体的,非属灵的(希腊语是sarkinos),是血肉之躯。我们人有一个有罪的本性,而律法本身却是无罪的,这是人与律法基本上的不同,因此在人与律法之间有根本上的冲突。保罗作为一个基督徒说到他是罪的仅仆似乎与先前在六章中所写到相冲突,在那里他提到他再也不是罪的奴仆。但请记住在第六章保罗并没有说向罪死就意味着罪对我们再也没有吸引力,它对那些本性是有罪的基督徒是有吸引力的,他说向罪死的意思是我们再也不被它捆绑来受罪的驱使。
在一个意义上基督徒再也不是罪的奴仆,我们已经向它死了,它再也不能辖制我们;但在另外一个意义上,我们是罪的奴仆,因为我们基本的人类本性仍然是有罪的,而且在我们死去之前或是被提之前仍保留那种本性。例如,一个从监狱释放出来的罪犯再也不受制于监狱高墙之内,但他仍要活在作为人的限度之内。基督徒已经从罪的监狱之内被释放出来,我们的锁链已被打破(6章),但我们仍带有罪恶的本性,只有我们活着,这本性就会阻止我们(7章)。
为使这点更清楚,保罗使用了不同的表达方式来描述这两种关系。在6章中,他用了“奴仆”这个词,在7章中,他用了“卖”这个词。在6章中他谈了在基督里的新人(整个人,基督徒)与罪的关系,在7章中,他谈了旧的本性(包括基督徒在内的每一个人中的一部分)与罪的关系。所有的人都被亚当卖给了罪(5:
12,14)。
7: 15
保罗罪恶的人类本性控制到他一个程度以至于他看到他自己理智上拒绝的事,并对此惊讶。我们所有的都与他认同。
7: 16
使徒对律法的态度并不是他所处困境的原因。
7: 17
他的问题是由于住在他里面的罪,即他罪恶的本性,保罗并不是在逃避责任,而是在找出他罪的根源,就是他罪恶的本性。“我”描述的是他信主之后已成为的新人(加2: 20),把自己看为新人,他已向罪死了,但在他里面罪来的根源就是他的罪恶的人类本性,它仍然还活着。
7: 18
保罗的意思是,他的本性(肉体)被罪彻底地腐蚀了,即使他是个基督徒,他仍然是一个完全腐坏的罪人(3: 10-18,23),他知道他该做什么,但他并不总是去做他该做了。
7:
19-20 这两节分别重述了15与17节中的内容。这样做的目的明显是加深我们对使徒受挫感的认同。
7: 21
对这“原则”或“律”的叙述概括了保罗的思想。
7:
22-23 保罗辩论说,在理智上他应顺服摩西律法(22节),但在道德上他发现他自己抵挡他所知道是对的东西。这自然的反叛是他所无法摆脱的。(但象在第八章所解释的那样,它是可以被控制住的。)
7: 24
这种争斗,还有因罪的奴役而促使我们去做导致死亡的事,这所产生的痛苦在这里更强烈地表现出来,有哪些基督徒没有因做了那些我们知道是错的事而感觉痛苦且有负罪感呢?我们永远都不能逃开生活中的争战。
7: 25
对这困境的解决办法不是逃避而解脱。
“保罗苦的原因是很清楚的,它并不是分离的自我[即旧本性与新本性],这原因乃是,人类最后的盼望──信仰,被证明是一个根折断的芦苇。通过罪它再也不是一个安慰而是指责,人需要的不是律法而是拯救”(Barrett, p. 151)。
这节经文的最后部分又是一总结,“我自己”与“耶稣基督”形成对比,明显地,保罗是想重述刚才已陈述过的争战的本质,为的是要使他的读者对在下一章所描写的宏伟的拯救计划作好准备。
与对第七章的解释有关的两个问题值得我们再加以注意。第一个是,保罗是在仅仅谈他自己经历,还是在提出他自己经历来作为一个众人所经历的例子?我们的经历会使用我们选择后者。当然保罗一定已经经历了那样的争战既然他说他已经经历了,但每一个也出样的经历,因为我们都有对神的律法与我们的罪性的某处程度上的认识(即使没有特殊的启示也有一般的启示)。
第二个问题是,在14-25节所描述的争战的图画是未信的人还是一个基督徒所经历的?
认为是未信之人所经历的观点
支持的观点
1· 这是在早期教父中最流行的观点
2· “肉体的”、“不属灵的”、“卖给罪的奴役之下”、“作为奴仆卖给罪”(14节)这些说法更适合一个不信之人,而不是基督徒。
3· 如果14-25节所描述的是基督徒的情形,那么它与第六章的内容相冲突。
4· 8: 1标记着一个从对未信的情形的讨论转变为对相信的情形的讨论。
5· 没有提到圣灵与基督(25节除外)表明所讨论的是一人未信之人的光景。
反对的观点
1· 早期教父所持的其他的观点证明基是错误的。
2· 这些说法用来描述基督徒与罪的关系时是合适的。
3· 在这里段中描述了基督徒两种不同的关系。
4· 8: 1标记着一个转折,是从对被罪的本性所控制的描述转向对通过基督而有的拯救的描述。
5· 8: 1既然所讨论的是律法与肉体之间的冲突,那么这些就没有必要提起。
认为是相信之人所经历的观点
支持的观点
1· 奥古斯丁及宗教改革派持这种观点。
2· 从7: 7-13所用的现在时态到7: 14-25所用的过去时态表明14-25描述的是保罗信主之后的经历。
3· 如果保罗这里所描述的是他信主之前的经历,那么他就与他在腓立比书3: 6中所讲的相矛盾。
4· 本书信的论点从称义(3-5章)转向成圣(6-8)。
5· 这种争战在基督徒的经历中是真实的。
6· 25节中最后的部分暗示,这种争战在一个人承认拯救来自基督之后仍然继续。
反对的观点
1· 早期教父先期的看法支持相反的观点。
2· 保罗在14-25节使用现在时态是为表达的生动。
3· 在腓立比书三章,保罗所描述的是他在人面前的立场,而在这里他所描述的是他在神面前的关系。
4· 在第六章保罗也提到他信方之前的经历(6、8节)。
5· 既然基督徒已向罪死了,那么它只是基督徒经历中表面的特点。
6· 25节的最后的部分只不过是一个最后的总结性的观点。
就象前面所提到的,笔者相信有更好的证据表明这一段所讨论的是相信之人的经历这样的观点。
在14-25节中所描述的争战与加拉太书5: 16-23中所描述的不是一样的,在罗马书中抵挡罪恶本性的是整个重生的个人,而加拉太书中这抵挡者是圣灵;历罗马书中信徒的状况是在律法之下,而在加拉太书中信徒的光景是在律法事是在恩典之下;在罗马书中的争战是明显的失败,而加拉太书中的争战失败或是得胜;在罗马书中争战的本质是不正常的基督徒的经历,而在加拉太书是正常的基督徒的经历。(See
Stanley D. Toussaint, “The contrast Between the Sprritual Conflict in Romans 7 and Galatians 5,
” Bibliotheca Sacra 123:492
[October-December 1966]:310-14)。
这一章因几个原因十分重要,它纠正了通常的观点,就是我们与罪的争战是与俱体的罪与习惯的争战。这争战实际上时真对我们罪恶的本质的。这一章也表明了人类本性基本上不是好的,而是恶的,持续的成圣不是靠遵行律法(形式主义),而是与律法无关的。这一章也证明了,行善所需要不仅仅是行善的意愿。若我们想要理解保罗在第八章中所要解释的内容,那么明白前面提到的这些真理是十分必要的。
与信徒与律法的关系相关联的问题是律法主义这个题目。
“律法主义就是人为荣耀自己而对律法所采取的顺从的态度,它并不是律法本身,也不是遵行或是不遵行,它是我们所采取的态度,用来达到这律法的标准最终达到制定这律法的神的标准”(Charles C. Ryrie, The
Grace of God, p. 120)。
C· 信徒与神的关系 第八章
1· 我们因圣灵的能力从肉本体中被拯救出来 8: 1-11
据说斯宾那曾说过,如果圣经是条项链,那么罗马书就是它上面宝贵的钻石,而第八章是这块钻石上的闪光点(Godet, p. 295)。
“这一章对基督徒来说无疑是圣经中最宝贵的一章,”(Thomas, p. 200)。
就象第五章是对保罗有关罪人称义的启示的高峰,如此第八章把读者带到有关圣徒成圣这真理的高峰。这两章的结尾都肯定了信徒永远的安全性,在第五章这安全性是建立在神的儿子的生命基础上;在第八章中这安全性是建立在圣灵的能力与天父的爱的上面。
这一章强调了成圣的益处,这成圣是通过住在信徒里面的神的圣灵的同在与能力所带来的。
“如果只是把这一章看成是对第七章中所描绘的痛苦的景况的拯救方法,那就未免太狭隘了。实际上,这一章从前面所有对称义与成圣的讨论中总结了其精意,就是荣耀”(Harrison, p. 85)。
对信徒状况的陈述 8: 1-4
8: 1 “因此”是基于前面所讨论的内容而作出的结论,前面所讨论的内容不仅仅是第七章,而是从第三章开始到第七章的内容。保罗重新肯定了称义是成圣的基础,一个基督徒在他在恩典与敬虔之中成长之前必须确定神已经接受了他。
不定罪并不意味着不被审判(林后5: 10),它是意思是,我们不会因我们的罪被审判为永远与神分离,其原因就是信徒是在基督耶稣里面。我们的救主已为我们承担了我们罪的结果,既然作为代表我们的他不被定罪,自然我们也就不被定罪。请注意这个伟大的应许的绝对性的力量,我们永远是安全的!
8: 2 保罗在这里形象地使用了“律”这个词,它指的是并不是摩西律法(参7: 21“principle, 23节”),它指的是圣灵与罪运行的确定性与规律性,通过我们对基督的信心而有的圣灵的工作产生丰富的生命,而罪导致死亡。我们再一次看到最终的结果。
8: 3 摩西律法无法使我们从罪恶得以自由(2节;参七章)因为它唯一的吸引力是对人的本质的,使人来顺服神,但神出于他深阔的爱派遣他的儿子来有效地对付了罪。
基督这个人与他的工作都在这节经文中有所强调,基督来是“以罪身的形状”(参腓2: 7),而不是以“罪身”,他是无罪的且是一个实际的人。
“为了罪”这个希腊文的直译比“作了赎罪祭”有更广的含义。律法不能对付罪,因此神派遣他的儿子来对付罪,这是这一节所要说的。
“在作为罪的座位与代表的肉体中,开始了这场战争,并且得胜已确定”(John Murray,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1:282)
8: 4 在这一节中陈述了基督以罪身的形状而来的目的,并提到了与第七章中争战的关系,律法的要求被住在我们里面并给我们力量的神所满足。但这些要求并不因他住在我们里面就自动满足,如果我们按圣灵而行而不体贴肉体,这些要求就会被他满足。随从圣灵顺服且倚靠他(参加5:
16),按肉体而行意思就是照着肉体的欲望去行,允许罪恶的本性来掌管我们的生命。
对信徒的状况的解释 8: 5-11
8: 5 保罗在这里开始详细解释“肉体”与“圣灵”的区别,这区别很难理解,因为这两个词都有不止一个意思。“随从肉体”(4节)意思是行出罪恶的本性所愿望之事,“体贴肉体”(5节)的标记就是以罪恶的本性作为掌管一个人生命的原则,“属肉体”就是不敬虔。
这里提到灵根据上下文似乎指的是圣灵,而不是人重生的灵。(持后一种观点的人会倾向于认为人有两种本性,一个是旧的有罪的本性,一个是新的本性,就是这个重生的灵;参加5: 16-17)。有利于前一种观点的是,本章一开始就清楚地提到了圣灵(2节),基他地方也提到了“灵”(希腊语是pneuma),正常来讲,这自然指的是同一位圣灵。而且,若是保罗解释得胜的原因,他自然会解释圣灵为得胜的原因,而不是我们人的灵,这样的讲是合理的。
8: 6 一个追随肉体的人自然会把他的注意力放在肉体的欲望与事情上(参腓2:
5;西3: 2),其结果就是死。但顺服圣灵的人会经历生命与平安。
8:
7-8 这里提到似乎是与神之间的和平,但什么时候与神有和平了,与人之间的和平随之就有了。体贴肉体的人基本上是与神为仇的,体贴肉体就是与神的律为敌。
从这节经文的结尾我们很清楚地看看到保罗这里所讲的是一个未得救之人(参8-9节)。明显地,他是想“展露出肉体实际上完全与神的和他的目标相敌的”(Harrison, p. 89),一个感兴趣的事显示他真实的个人。然而,一个人是可以随肉体而行而又不在肉体之中,换言之,一个人尽管他已重生,他还是可以象一个未重生的人那样生活。
8: 9 在这里有一个对比,保罗的读者并不是那些只有一个罪恶的本性的人,他们也有内驻的圣灵,第一个“如果”,可以翻译成“既然”(在希腊语是第一级的条件),表示现实中一个真实的条件。
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个相信基督都在圣灵住在他的里面,(参弗1: 13;林前12: 13),这是在圣经中很清楚的说明,它纠正了下个错误的看法,就是圣灵的洗是对基督徒来说是次等的工作。
8: 10
请注意,在这一节与最后一节中基督与圣灵的相近性,“如果”这里又是“既然,”圣灵的内住意味着神的内住(参弗3: 16-17)。
这一节的“灵”也许也指圣灵,上下文支持这种解释,这节的意思也是的。“活”字面的意思是“生命”(参2节),这个从句的意思似乎是,作为信徒被算为义的结果,圣灵成为被赎之人属灵生命的源泉。
“身体”代表整个人,这是当保罗使用这个词的时候的正常意思(Theologiecal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 s. v. “soma,” By Eduard Schwrizer, 7 [1971]:1064)。
8: 11
这里的灵又是神的灵,保罗要说的是,使耶稣复活的同一位圣灵也会信徒复活。
“圣灵即是复活的实施者,也是这复活生命的永远的根基,”(Gerhardus Vos, The
Pauline Eschatology, p. 169)。
2· 我们与神之间的新关系 8: 12-17
8: 12
基于神为我们所做的(1-11节),信徒有责任作出相应的反应,但我们必须有圣灵的帮助才能作到这一点。保罗在这里只提到我们的责任的消极面,他可以继续说“顺从圣灵向神活着,”但他打算在下面的经节中继续强调这一点。
这一节清楚地教导,信徒虽然与基督同钉十字架,但他仍有罪性在他里面,肉体并没有被清除,但我们必须不顺从它而活,持续的成圣并不是基督徒可以取舍的,它是命令。
8: 13
不断顺从肉体而活的基督徒所期待的就是死,根据与此相反对的应许,这不可能是永远的死,与神永远的分离(如1、31-39节)。因此它的意思一定是暂时的死,罪产生许多形式的死,例如,身体与灵魂的分离(就是因随从肉体而产生的未到期而有的身体的死亡;参林前11:
30;约一5: 16),这人与其他人的分离(社会关系中的死),与他自己的分离(心理上的怪异与错乱)。
从另一方面来看,那些随从神的旨意,带有圣灵的能力,并治死肉体的行为的信徒会经历丰盛的生命。拥有永生却没有经历它的丰富是有可能的(约10: 10),只有那些忠心遵循神旨意的基督徒才能经历丰盛的生命。笔者理解这丰盛的生命包括在正常的情况下的人的心理上与在社会关系中的健康、长的寿命。
这些动词的现在形式是十分重要的,这个时态强调的是持续不断地制死肉体的死行。我们把自己献给神是我们委身于的开始,而我们必须选择每日每时制死肉体。(参13: 14)。
证明信徒的地位8: 14-17
14-17
节提出了圣灵的工作,就是确认信徒作为神儿子的地位,保罗相信,知晓自己的坚固的地位的信徒会更有效地制死他的肉体。
8: 14
保罗在加拉太书中写道律法引人归向基督(加3: 24),归向基督之后,圣灵开始引导我们行在神在道德上的旨意当中。每一个真正的神的儿女都被圣灵所引导(加5: 18),象一个牧羊人一样,他走在我们前面并要我们跟随他。但我们可以选择跟随或不跟随他,也就是我们可以选择顺从圣灵还是顺从肉体(13节)。圣灵客观上通过圣经引导我们,在主观上通过里面的感动(约翰福章20:
31;约翰一书3: 24;5: 13;罗8: 16;加4: 6)。(See Bernard Ramm, The Witness of the Spirit.)
8: 15
不同于罪,圣灵并不辖制我们,他并不把我作为神的奴仆来强迫我们行神的旨意,而是呼吁我们作为神的儿子来顺服神。这里提到的“灵”也许指的是使我们成为神儿子的圣灵。
“阿爸”和“父”是相同的称呼,第一个是亚兰语的音译;第二个是希腊语的翻译(参加4: 6),保罗用这两种称呼也许是为强调基督徒与神亲密的关系,耶稣首先用这种称呼显明这种亲密的关系的(可14:
36;参Joachim Jeremias, The Central Message of the New Testament, p. 28)。在他们的翻译中,J.
B. Phillips将“阿爸!父!”翻译为“父,我的父,”而Arthur S. Way也把它翻译为“我的父,我自己亲爱的父。”
象称义一样,收养是一个法律上的用语,授予一个客观上的地位。这两个行动都产生永久性的情况的改变,两者都基于神的爱与恩典。(See Francis Lyall, “Roman Law in the Writings of Paul-Adoption,” Journal of Biblical Literature 88
[December 1969]:458-66.)
8: 16
神为信徒的得救提供了两个证人,圣灵与我们人的灵(参申17: 6;太18: 16)。前者是客观(在圣经中)与主观的(参14节);后者是客观的。
“儿女”所强调的是在我们重生的基础上我们家庭成员的关系,而“儿子”强调的是基于我们被收养的基础上我们法律上的地位。
8: 17
作为一个神的儿女,我们是他的后裔(参彼前1: 3-4),我们与我们的长兄基督一同继承产业(29节),我们即作为他的门徒在现在承受他苦难,也承受荣耀,大部分的荣耀的是在将来(参彼前4:
13)。“如果”是希腊文中表达第一级的条件的,也可以翻译成“既然。”就象我们现在肯定要与他承受苦难一样,我们将来也必定与他承受荣耀,这个荣耀是是每一个信徒在生命的结束时所要经历的荣耀。(28-25节)。我们那时的荣耀将与我们现在所承受的苦难成正比。新约教导我们神的儿女所承受的产业量将会根据我们对神的忠心程度有不同(路19:
11-27),但毫无疑问的,所有的基督徒都是神的后嗣,都将在最后承受荣耀。(For a study of the variable factors in
inheriting see Zane C. Hodges, The Hungry Inherit.)
我们现在的苦难与将来的荣耀 8: 18-25
保罗继续详述在17节末引入的思想。
8: 18
从永远的角度来看,我们现在与基督同受的苦难与将来要承受的荣耀相比应该被看为是微不足道的,就象保罗所看的那样(参林前4: 17)。说荣耀保罗指的是得荣耀(17节),就是我们的救恩的第三个也是最后的一个方面,我们会在其中永远被救脱离罪。根据这荣耀的广大,翻译成“to”(NASB)和“in”(NIV)的希腊语介词“eis”可以其中的一个意思,或者这两个意思都有。
8: 19
保罗扩展这荣耀的范围,包括了所有的被造物,保罗把受造之物拟人化,描绘它渴切盼望那也被赎的那日子(参加5;5;腓3: 20;来9: 28)。在那时神的儿子将被显明出来,尽管现在在某种意义上他们与其他人看起来并无不同。
8: 20
因为堕落,所有的受造之物都服在虚空之下,因为它从来没有达到起初神所要它达到的完美。尽管撒但和亚当在堕落中是工具,但也许在这里神是叫受造之物服在虚空之下。
8: 21
根据对在千禧年中对被造物的恢复的预言,保罗想到的可能是那个时间(耶30: 23-24;35)。保罗这里提到的并不是对目前的地球的毁灭,而是它的改变。
8: 22
受造之物(包括人,23节)好象是经历生产之苦,因为它是在尽力要产生它的果实。它的苦痛即是过去事物的结果,也是对在未来被拯救的应许(参20节;太19: 28)。
8: 23
圣徒也与受造之物同担这叹息与盼望,这两者最终都将完全被赎,但只有圣徒才有圣灵初熟的果子。
神叫以色列人他们的丰产一部分奉献给耶和华(出23: 19;尼10: 35),这奉献是承认所有的收获之物都是从他而来,其实都是他的。这是信心的奉献,表明其余的收获之物随之献上。就象这样,在信仰之初给予信徒的神的圣灵这个礼物也是神应许,这应许就是他将完成救赎的全过程。虽然我们已经被赎被收纳,但我们会经历更多的救赎与收纳(弗1:
13-14;4: 30;约一3: 2),那时在什么时候呢?是在被提我们身体被复活成为不朽坏的时候(腓3: 20-21;参林前15: 44;约14: 1-2),然后就是基督在宝座上的审判,在这审判中我们会承受更多的产业(彼前1:
3-4;林前: 12-15;林后5: 10)。
8:
24-25 同时我们也盼望着神所应许的,并耐心忍耐现在的苦难(参5: 4)。
“这两节的要点就是基督徒身上这种显明的盼望的态度表明了为他所存留的比他现在更多(Sanday and Headlam, p. 210)。”
4· 我们在神计划中的位置 8: 26-30
在前面的经节中,保罗谈论了神对受造之物与信徒的计划。在下面这些经节中,他表明了神的众子在神在历史中要完成的计划中所占的多么的重要的位置。
8: 26
我们的盼望在我们的苦难中帮助我们(24-25节),我们的“软弱”根据上下文也许指的是我们所有作为被造之物的有限之处(参23节;林后12: 9-10)。
NASB的翻译者们保罗据说
的: “我们本不晓得当怎样祷告,”暗含的意思是不知道祷告中的合适的方式与程序。NIV的翻译者理解为“我们不知该为什么祷告,”意思是不知道祷告的内容与题目,这两种解释都符合希腊原文。关于祷告的内容与方法耶稣都对他的门徒作过指导(太6: 9-15;路11: 2-4)。也许保罗的意思是,虽然我们知道如何在祷告中来到神的面前以及要祷告的大概的内容,但特定来讲,在我们软弱与遭受苦难的时候,我们不知道如何有效具体地祷告及具体要祷告的内容。有果效的祷告的原则就是,祷告必须与神的旨意相合,祷告才有果效(约一5:
14-15;约14: 13;15: 16;16: 23-24)。但在我们软弱的时候很难确定神的旨意是什么,在这种情形下,圣灵就会帮助我们,他是通过代求来帮助我们的(参路10:
40,这里新约中唯一另外一处使用这个词的地方),也就是说,他通过担当我们一部分的担子来帮助我们。“代求”为别人祷告,圣灵替我们代求减轻我们的担子,以此为帮助我们。“叹息”表达了对我们的软弱的情形的同情。换言之,圣灵用深切的情感为我们祈求神的帮助(弗6: 18)。
(不能把这叹息理解为用方言祷告,这一段向所有的基督徒应许神的帮助,而不仅仅是那些有方言恩赐的。而且在圣经中从没有把说方言与代求联系起来。)
8: 27
神理解圣灵代表圣徒所作的非语言的祷告,而且因为圣灵的祷告与神的旨意相合,我们可以确信,他的代祷是有效的,确保神会帮助我们。
因此,任何时候我们需要帮助,神自己就通过圣灵来帮助我们,并确保我们会从天父那里得到帮助。这应许的最后的结果就是,当我们没有能力为某一特定的需要有效的祷告而受挫时,我们可安稳,知道体贴我们的神知道我们的感受和我们所需要的,他会照他的旨意作出回应。(See Curtis C. Mitchell, “The Holy Spirit’s Intercessory Ministry,” Bibliotheca Sacra 139:555
[July-Semptember 1982]:230-42.)
8: 28
不同的译者对这一节也有不同的解释,有些人把“神”看为主语: “神使……”(NASB);其他人把“万事”看为主语: “万事神作工”(NIV)。然而,这一章,甚至整本圣经都体现神为生命中各个层面的主宰,因此我们知道保罗的意思。神命生活中的所有事情,不仅仅是住在里面圣灵的代祷,来祝福他的儿女(参26-27)。
“万事”意思是所有的事,在这里尤其是指信徒所经历的苦难。“益处”根据18-27节,指的就是从神的角度看为好的事,具体来讲,就是与神的儿子的模样的一致(29节),爱神的人可以是一些爱神胜于爱其它的事的信徒,但既然是从神的角度来描述这些人是神的选民,那么爱神的人一定指的是所有的基督徒(参约一4;19)。
8: 29
在这里又从预定的角度来解释神的呼召,如果认定神预先知道谁会相信并因此而拣选他们得救恩,这是错误的。预先是一个只用来描述神对选民的决定的词(彼前1: 20)。神的这个决定的基础并不是人的功劳(弗1:
4),甚至不是选民的信心,而是神的爱与目的(28节;参申7: 6-8)。
预先的意思是选民的命运预先被神所决定了(弗1: -34),这命运特定来讲就是内里与基督模样的一致,而不仅仅是从罪与死亡中得到的拯救。这个目标部分是通过过去神对我们的称义,部分是现在通过我们的成圣,将来通过我们的得荣耀而完全实现。神的儿子成了我们的形状(3节),这样我们就可以象他。在这一方面,我们是基督的弟兄。“首生的”指的是基督与复活的关系(参西1: 15),这复活是进入荣耀之中的开始,我们最终将与他分享这荣耀。
8: 30
保罗总结了神的目标在我们身上实现的步骤: 蒙召,称义和荣耀。尽管得荣耀是将来的事,但使徒还是把它作为已过去的事提到它,他这样做,并不是他已经经历了,而是因为它的来到是如此的确定,以致于可以把它说成是已经发生的事(参赛53)。这里没有提到成圣也许是因为它是救恩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人的合作是很必要的。保罗在这里只列举了神自己做的事,为要强调他把信徒带入他的目标中的主权性。
“简言之,这论点就是: 那些他事先所预知的,他一个不丢下的使他们得荣耀”(Stufler, p. 149)。
5· 我们永远的安全 8: 31-39
保罗在这一高潮的部分发展了这样一个事实,即神不会丢弃一个他预知的信徒,and gloried in this truth.
8: 31
信徒在这安全保障的关键就是“神帮助我们,”他在过去通过他儿子为我们所做的,他在现在通过圣灵为我们正在做的,应该使我们有足够的信心相信完成他救恩的工作,使我们在将来得荣耀(参腓1: 3)。
8: 32
神为我们所有计划使他付上很大的代价,他没有留下他的儿子(参创22),他为我们作出了最大的牺牲之后,我们可以确信地知道他会做任何必要的事,使我们有他儿子的样式(参彼后1:
3)。
8: 33
这一节开始所问的问题,还有在34,35节中的两个问题带出了“神若帮助我们,谁能敌挡我们呢?”这其中的含义(31节)。
撒但是弟兄的控告者(启12: 10;参伯1-2),他控告选民犯罪,但他的控告在神面前没有用,因为最终所有罪都是对着神所犯的(诗51: 4),因此只有神才唯一有权控告我们犯罪。但他不会这样做,因为他是帮助我们的,他已经把他的爱子给了出来为我们担当了刑罚,并宣称我们为义。
8: 34
耶稣基督是神所任命的审判官,他会定那些不义之人的罪(徒17: 31),但他不会定选民的罪。这有四个原因,首先,他为我们而死,因而我们的罪被除去了。第二,他从死里被复活,因而可以给那些信靠他的人生命(参约1:
25;14: 19)。第三,他已经被升到天上有权柄的位置,他在那里作我们的代表(29节)。第四,他现在为我们的益处向天父为我们代求(来4: 4-16;7:
25;参罗8: 26)。
8: 35
目前的试炼与苦难绝不表明神已经从我们身上收回他的爱,尽管天父允许他的儿子受苦,但他并没有停止爱他。我们的救主所经历在他的门徒的生命中也同样地经历(参约16:
33)。
8: 36
义人是定要经受苦难的(诗44: 22),我们的苦难是因为我们与基督的认同(徒5: 41)。
8: 37
37-39节有力地说明了我们作为信徒的位置的不可战胜性。希腊词hupernikomen暗含的意思“超级征服者,”我们的胜利是确保的!十字架是神爱我们的证明,是我们得胜的基础,它证明神是帮助我们的。
8: 38
当我们死去的时候神仍然爱我们,在我们的生活中不管什么样的事临到我们,他都会继续地爱我们,我们死前死后他都爱我们,是助我们的天使还是敌我们的天使都不能改变神对我们的坚定的爱;现在或将来的什么事也不能拦阻神对我们的爱,没有什么力量可以使我们与神的爱隔绝。
8: 39
空间也不能将我们与神分离,实际上被造物中没有什么可以在神与他的被赎之民之间产生一点的分离,那也肯定包括他自己儿女的行为与信仰,换言之,即使是被赎之人也不能将他们自己与神在基督耶稣里的爱相隔绝!(See
Robert G. Gromaski, Salvation Is Forever, p. 72)。
也许有人会说,神永远都不会不爱我们,但如果我们不继续地爱他,顺服他,或者是做什么使我们一直处在得救状态之下的事,他也许会收回他的救恩(参犹21)。但这样的说法,说明说这样话的人没有完全明白神对信徒爱的意义,他的爱包括他要致力于完成他在我们里面开始的工。神向我们启示罗马书6-8章就是要我们认识这个事实。而且,这种说法与救恩的本质也是相悖的,救恩是神为我们所做的恩典的工作,在这其中我们是不能做什么的。在持续的成圣中我们是有责任的这样的事实并不意味着我们要保持我们的得救,在另外一个意义上,我们已经被成圣了(即地位上的;林前1;2)。
本书信的这一部分详述了神目前在那些被赎之人里面及为他们所做的救恩的工作,保罗的这里赞美结束了这一部分(6-8章)。
“保罗的情感没有在哪个地方象在这里这样有流畅的表露,然而其逻辑推理的连续性一刻都没有被打断。就象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这一段总结了所有保罗在这封书信里所阐述的内容”(Godet, p. 335)。
“称义的结果因此详尽的阐述出来(5-8节)。没有人曾将这称义的结果如此紧凑、深刻的表述出来,而且又是如此触动人心,有效果且造就人”(Lensky, p. 578)。
辨明神的义 9-11章
A· 神对以色列人的拣选 9章
1· 神对以色列人的祝福9:1-5
有关神的义的主要问题产生于保罗为神所声明的,这问题是,如果神帮助他的选民并永远都不会抛弃他们,那么为什么他还把他的选民以色列人丢弃?看起来肯定是有什么东西把他们与神的爱相隔离。而且既然神是这样对待以色列人,那么基督徒还有什么完全吗?问题集中在神公义地对待所有的人类,因此这个问题是保罗在这封书信中需要的探讨的问题。
在9-11章中,使徒辩护了神在对待以色列人的公义。解释了神是如何使罪人称义之后,保罗现在发现有必要辨明神自己,来证明并宣告他是义的。(任何对神的辨明都被称为Theodicy)外邦人的使徒表明了神并没有将他的爱从以色列人身上移开,没有什么东西使他们与他的爱隔开。神目前对以色列人所做的并不表明他已经抛弃了他们,而应该从神对他们未来的计划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在将来以色列人将会得到神大大的祝福。
在第九章中,保罗主要讨论了神在过去对以色列人的态度,在第十章所讨论是以色列人目前的情况,十一章是讨论神对以色列国未来的计划。
我们在这几章中注意到神对作为一个国家的以色列的对待方式相似于神对个体的基督徒的对待方式,保罗在近几章中所谈到的就是这些个体的基督徒。神即拣选了以色列也拣选了每一个基督徒。未被拯救的以色列,象许多未被拯救的个体的人一样,试图通过遵行律法来建立自己的义,而不是通过相信神的应许。将来会有大批的以色列人悔改,这也相似于在第八章中的提到的众多人悔改的宏伟的图画。神将向以色列人也将向个体的基督徒证明他是信实的,整个讨论以色列人的这一部分在对神的赞美(11:33-36)中达到高潮,就象在探讨个人的拯救的那一部分一样(8:31-39)。虽然有这些平行的段落,但保罗并没有强调它们。
9:1 保罗以个人化的方式说出自己的心里话,以此开始了对神处理以色列人的方式的讨论。也许有人会认为,既然保罗从犹太教脱离并对它持批评态度,那么他就是恨恶犹太人的了。因此保罗痛苦地肯定他对同胞犹太人的爱,为此他说出两个证据表明他说的是真话,就是他在基督里的地位以及圣灵感动给他的清洁的良心。
9:2 保罗对以色列人的状况的悲痛与他对自己的状况的喜乐形成鲜明对比(8:38-39)。
9:3 “我也愿意”引入一个不可能实现的愿望(8:35),但它却是真诚的,因为他为了别人的得救已经放弃了很多其它的事(腓3:8)。摩西为以色列人的得救也表达过同样的愿望(出32:30-35)。这里保罗的弟兄并不是他属灵的弟兄,而是他同族的弟兄。
9:4 保罗与他的骨肉同胞有许多共同之处,以色列人意指神的选民,而犹太人只是辨明他们的种族,使徒在这里指出了更多作犹太人的益处(参3;2)。
收接受基督徒一样,神满有恩典地收纳了以色列(参8:15;出4:22;申14:1-12),以色列有神同在的荣耀在他们中间(出40:34;王上8:11),就象基督徒通过内驻的圣灵在他们里面有神的荣耀一样。是神先采取行动与以色列立约(即亚伯拉罕之约、摩西之约与大卫之约)使他与以色列国民系在一起,他也借着福音向我们伸出手,使我们与他系在一起。摩西律法的给予是一个很大的特权,这与耶稣的教导是一致的。圣殿的服事使以色列人与神有相交的关系,这种关系我们藉着基督大祭司的工作也同样有。在他们整个历史中启示给以色列的应许保证了神为他们所做的,就象神给基督徒的应许也保证了神为我们所做的。
9:5 列祖就是他们的祖宗,甚至在以色列成为国家之前应许就给了他们,在这方面他们与教会中的使徒相对应。尽管因弥赛亚是全能、永得颂赞的神而不独属于他们,但他出于以色列(约1:1)。
虽然保罗没有在笔者前面提出的以色列人得到的祝福与我们所得到的祝福进行对比,但读者还是很明显地看到,尽管以色列人得到神大大的祝福,但他们的祝福并没有超越今天信的人得到的祝福。保罗所要说的就是以色列人得到了大大的祝福。
2· 神对以色列的拣选 9;6-13
保罗的思路在这些经节中如下展开,因为神拣选以色列并没有基于肉身的遗传(6-10节)或人的功劳(11-14节),所以以色列的背逆不能废掉神对以色列国民的目的。
9:6 保罗心里的神的话明显是神所启示的他对这国民的计划,神启示说他已经拣选以色列人作为做法司的国度(出19:5-6)。以色列人在世界上是要作祭司把列邦带到神的面前(赛42:6),他们应该通过他们在圣地的生活显明在神的统管之下生活是多么的荣耀,以此行使他们的作祭司的职责。但以色列迄今为止没有行出神的计划,因而遭致神的管教。看起来神对有关以色列的计划所说的话似乎落了空,翻译成“落了空”的希腊语也可以翻译成象船一样“偏离它的航道”,保罗在9-11章中继续表明神对以色列的计划会被以色列来实现。
尽管圣经中谈到以色列时,指的是所有的以色列(雅各)的后裔构成的以色列的这个国家,但神提到以色列时更严格的定义,保罗先前已指出了这个区别是在外面的犹太人与内里的犹太人之间的(2:28-29)。
9:7 尽管神应许要祝福亚伯拉罕的后裔,但只有他后裔的一个支派被选得到特别的祝福,神拣选的目的只适用于雅各和他后代的谱系。
9:9 以撒并不因为是亚伯拉罕儿子而生来就蒙祝福,而是在他出生之前就被应许神将通过他作工,然后超自然地出生,以此神向他的父母确定了对他的拣选。
9:10-12
神只在亚伯拉罕后裔中部分的拣选更可以在他对雅各而非以扫的拣选上看得出来。也许有人会说以撒是祝福自然要临到的儿子,既然他是亚伯拉罕与撒拉的长子。但这一点在雅各身上并非如此,也许他与以扫都本会享受这个特权,既然他们是孪生子。但尽管如此且以扫是先出生的,神还是拣选了雅各。而在以撒的情形中,在他们未出生之前神就在他们中作了选择,而且既然他们的母亲不能生育,他们的出生也是超自然的。神在雅各作任何可蒙特殊祝福之事或显出任何配得特殊祝福之性情之前就拣选了他。
9:13 通过引用玛拉基书1:2-3保罗从对个人的拣选到对整个国家拣选提出了他的讨论,玛拉基所谈的是国家,正如上下文所表明的那样。保罗所要说的是,神并没有等着看到个人或国家是如何发展并做什么选择之后,才拣选他们。神拣选雅各与以色列国是神本身的原因,而并非因为他们配得这拣选(参申7:6-8)。这对有力地驳斥了下面这样的观点,拣选是基于预知,即拣选一个得救是因为他预先已看到他会相信福音。
在6-13节中明确地说明了,他拣选了以色列,给他们特殊的祝福,是因为他自己恩典中的旨意,而并非因以色列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或是因为她有什么超人的品质。
3· 神给先民的自由 9:14-18
每当有选择偏爱某人的时候,就会产生是否公平的问题。保罗探讨了在这个问题上的神的公义。
9:14 使徒首先否定了对神是不公义的指控。
9:15 然后他继续驳斥这指责。当整个国民拜金牛犊的时候而反叛神的时候(出33),神只取了叛逆者中三千人的性命,他本可把整个国民都杀掉,但他的怜悯使他做了看起来似乎是不公平的事。同样,对对待雅各与以扫的事情上,神大祝福了作为亚伯拉罕后裔的以扫,正象祝福了亚伯拉罕的后裔一样。但他选择向雅各显明特殊的恩典。
9:16 并不是人的愿望或努力使神有怜悯,而是他自己主权的选择。神不被迫向任何人显出怜悯或恩典。如果我们坚持要得到公平的对待,我们从神所得到就是审判。
9:17 神说他兴起法老,这应该在下面这个意义来理解,即经过六灾及许多对神的抵挡之后,神把法老留到一定的时候,在那个时候向他说了那些话。神的意思并不是他欺骗了法老并允许他坐在埃及的王位上,尽管当然事实是这样的。这种保罗所引用的出9:16中可以看出。NASB的翻译表达更清楚,是这样翻译的:“---因为这个缘故,我允许你存留。”法老因他对神的抵挡及他的刚硬而该当死罪,但神在余下的灾中没有取他的命,这样他对神的抵挡及神对他的得胜会显出神更大的荣耀(参书9:9; 诗76:10)。
象在15节中的例子一样,这是另外一个例子显明神没有给人该得的,而是给他们以恩典。
9:18 这一节概括了保罗的观点,在第一章中保罗谈到了,作为对人的罪的惩罚,神允许人们顺从自己邪恶的私欲。这就是神是如何使人心刚硬的,在法老的情形中我们清楚地看到这一点。神并不因为他没有打断人心刚硬的过程而是不公义的,他的公义要求是惩罚。
保罗并没有提到出埃及记中提到的法老心刚硬的事实,因为保罗想要说明的是神有自由使他的恩典临到或不临到那些该受他审判的人。
4· 神对以色列的怜悯 9:19-29
保罗下面探讨了他刚才所辩护的所引起的问题,即神要给谁怜悯就给谁怜悯的自由。那么,如果不考虑人所做的,神要给谁怜悯就给谁怜悯,使得人的行动没有给神提供任何他审判我们的根据,这岂不是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吗?难道审判的依据不是神的旨意而非人的行为吗?
9:19 这一节提出了问题,余下的经节作出了解答。
9:20 首先,作为人而坐在审判的地位上来判断他的审判者是胆大妄为的行为,审判是他的权柄,而不是我们的。被造物没有权利向他们的创造者抱怨。
9:21 这个形象的说明清楚地表明了这是一种不合宜的态度,明显地,以色列是这里提到的器皿(参赛29:16;耶18:6),以色列没有权利批评神为他自己选择的特定的目的而塑造她,以色列被造是为荣耀的目的。
9:22 人通过追寻罪恶(第一章)预备他自己遭灭亡,法老就是这个遭怒气的器皿,但保罗这里心中想到的是那些在以色列中抵挡福音的人,神对这些人有忍耐怜悯给他们时间,等候他们改变心意(悔改)并相信(参2:3-4;彼后3:9)。
9:23-24
那些相信福音的人就是神在其身上彰显他荣耀的丰富而非怒气的人。这些器皿即包括犹太人也包括外邦人(参1:16;2:10-11;3:22)。
9:25-26
这些人中包括外邦人,这是与旧约的预言相符合的,何西阿书2:23与1:10在上下文指的是以色列状态的恢复。保罗拓宽了其应用,使其包括外邦人(象彼得在彼前2:10中所做的;参罗2:24)。外邦人并不象以色列一样是一群特殊的人,而是从人类群中选拔出来的,然而通过神的恩典,信主的外邦人神选民的成员。
9:27-28
神对以色列作为整个国民的拣选并不排除对其中不信之人的审判,但他还是留下一部分,从中可以看神的的怜悯与信实。以赛亚书10:22-23预言了神审判的工具西拿基立对以色列的掳掠怠尽。当保罗写这封书信的时候,以色列的余剩部分就在教会中,就象今天的情形一样。
9:29 如果的审判没有被他的怜悯所缓和的话,以色列就会象所多玛与蛾摩拉一样被全然灭尽了。犹太民族余剩的人证明了神的怜悯。
5· 神对外邦人的怜悯 9:30-33
这简短的一部分把保罗有关对以色列过去的拣选的讨论带入结尾。
9:30-31
保罗的问题引入了他概括性的结论,这结论暗示了赛跑的比喻,以色列努力获得称义的奖赏,但却在终点冲线的时候落后于不那么努力的外邦人。以色列人整体来讲希望通过行善来获得称义,但相信的外邦人却通过相信福音得到了那奖赏。
“在新约中没有哪一段象这一段一样充分地显明了作为称义的手段,行为是多么无效”(harrison, p. 109)。
9:32-33
不算余剩的相信的人,以色列作为一个整体没有能在神的面前守住义的地位,因为她试图通过行为来达到目的。在她前进的过程中受到拦阻,被跑道上的一块石头绊跌,以色列意要靠她自己的努力取胜,而没有认清在旧约中预言过要给她救恩的石头。
所引的部分是以赛亚书8:14与28:16,要成为救恩基础的弥赛亚,没有被以色列认识到这一点,就这这样成了犹太人的绊脚石(参林前1:23)。
以色列拒绝基督并不使神在对待以色列的事情上显得不信实或是不义,但他们这样做的确实结果是使外邦人超过犹太人成为接受救恩的主体。
B· 以色列目前对神的拒绝 10章
1· 神弃置以色列的原因 10:1-7
在9:32-33提到的以色列失败的原因,即对基督的拒绝,使保罗在这一部分更多地探讨了这个问题。
10:1 这一部分开始回到了保罗对他的族以色列得救的关心(9:1-3),前面提到他们有意的拒绝基督(9:32-33)明显引发了保罗对其情感的表达。
10:2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正是以色列的热心导致了他们的失败,保罗的生活,在很多方面反映了以色列人的经历,曾经也是充满热心的,这热心也使他远离相信基督(参徒22:3;加1:14)。象以色列人的热心一样,保罗的热心是没有知识的。(提前1:13)。
10:3 犹太人不知道作为礼物从神而来的义(1:17),他们靠遵守律法来赚取义,他们本应该谦卑地接受义这个礼物,这是神给那些相信他儿子之人的(参腓3:9)。
10:4 总结(希腊语词telos)可以指的是终结(如在“事情的结束”),也可以指的是目的(如在“目的是”),保罗相信基督是律法的总结(以上两方面的意思)。他提到律法在基督终结它之前在历史上有其功用(7:6;加3:19,23;参路16:16),他提到律法的作用是把人带到基督的面前(7:7-13;加3:24;参太5:17)。
在这节中,他的意思明显是在基督死的时候,摩西律法被终结,结束了。这种看法的证据就是保罗前面在9:30-33中一直在对比律法与相信基督而有的义。但当基督来的时候,他提供了一个真正的称义的方法。保罗的意思并不是说律法曾经是一种称义的方法,而在基督死的时候就结束了,只有犹太人才如此认为。正是这种被人认为的律法的称义的功用临到“每一个相信”基督的人。
颁布摩西律法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启示圣洁的神的性情与标准,以便人可以承认他没有能力行善足够被神接纳,好使他们来仰望神从他那里得到救恩(7:13;加3:24)。第二个目的是,在道德、信仰和民事上规范以色列人的生活(申4:1)。它从来没有人救赎以色列人的目的(3:20),它从来没有救赎的目的。摩西律法被保存于圣经中,是因它启示的价值,而不是神想要基督徒遵从它来规范他们的生活。
“是因为改革神学使我们外邦人置于律法之下,即使不是作为一种称义的方法,也是作为生活的规范。这样就产生了各种问题。律法不是一个称义的方法,更不是生活的规范”(Newell, p. 393)。
既然是一个整体(参7:6),那么甚至在摩西律法之内的道德规条,即十条诫命也被终结了。我们知道作为基督徒神要求我们遵守十条诫命中的九条,因为这些是神给教会要求,即基督与使徒的教导(加6:2)。(See
J. Dwight Pentecost, “The Purpose of the Law, ” Bibliotheca Sacra 128:511 [July-September 1971]:227-33.)
10:5 保罗用律法(利18:5)来支持称义是在对基督的信仰(4节)基础之上这种论点。摩西在律法中启示了,那些行律法所要求的义的人会存活(参加3:12),这里活的意思是被称义(参2:13),不幸的是,没有人可能遵守全律法(3:19-20)。
10:6-7
在积极方面摩西教导说称义是来自于信心(申30:11-14),根据上下文,摩西的论述是极其强调喜爱顺服的态度,而非靠律法去获得义(申30:6-10)。摩西所要说的是,以色列人不应该认为讨神喜悦不是一件他们做不到的事,向他有信心这样合适的态度基本上是他所要求的。
保罗对这一段的引用与他的论点相符合,以色列若认为他们需要行得足够好才能去天上把应许的弥赛亚带到地上来拯救他的子民,这样想是毫无益处的。同样,他们若认为他们必须足够好才能使预言要为他们死的弥赛亚死里复活,这也是愚蠢的。神已经在基督的道成肉身与复活中早已成就了这一切,他们所要做的就是接受神已经为他们所做的。
2· 对拒绝的医治方法 10:8-15
10:8 保罗再一次引用摩西律法来清楚地说明,律大的律法颁布者教导了,得救恩是通过信。“信的道”指的是义是通过信而来这样的信息,与一生之久服苦役式的对律法的遵守相比,信心是很容易的。所引用的解释了在这节中“承认”与“相信”通常没有的顺序,当然政常的顺序是,一个人先相信,然后承认他的信仰(参林后4:13-14)。
“承认”意思是关于某件事说出与别人一样的说法(希腊语是homologeo;参约一1:9),在这里上下文中,它指的是,对有关耶稣基督的事,与其他相信他的人有一样的说法。象今天一样,在早期的教会中,这个承认不仅仅是言语表达的,也是通过浸礼(参太28:19-20)。
在早期的教会中,“耶稣是主”这样的说法是信徒承认他们对基督的信仰的常用而简单的表达方式之一(参徒2:36;林前8:6;12:3;腓2:11),它是与以色列人对他们信仰耶和华神的承认平等并类似:“耶和华我们的神是独一的主”(申6:4, “Shema”)。
“当保罗在9,10节的陈述被用来支持下面这种提法就是被误解了,即一个人除非通过他个人的委身使耶稣成为他的主,那么他就不能得救。然而在这段中,这种委身是极其重要的[参6:13-19;12:1];然而在这一段中,保罗谈的是客观上基督为主,这是信仰的基石,没有这一点没有人能得救”(Harrison, p. 112; cf. C.
C. Ryrie, So Great Salvation, pp. 70-73, and Balancing the Christian Life, pp.
169-81; Roy B. Zuck, “Cheap Grace?” Kindred
Spirit 13:2 [Summer 1989]:4-7; Constable, p. 209)。
耶稣为主(神,救主)的事实首先从他的死里复活看出来(叁7节),耶稣的复活证明了所有他有关声称自己是弥赛亚的说法都是真实的。相信基督复活意味着相信基督是主。保罗在这里是作为证据提到对基督复活的相信,而非条件。
耶稣的复活并不是他救赎工作的一部分,是他的死的救了我们(3:25),因此,虽然复活是福音信息这好消息的一部分(林臆15:3-4),而相信基督的复活并不是得救的条件。一个人如果只知道并相信基督为他的罪死了,他就可以得救,如果他不知道基督从死里复活的事实,也不影响他的得救。但如果福音传给一个人,其中包括基督复活的事实,但他不相信,因为他不相信基督是他自己所声称的那一位,即神的儿子,那么这个人就不能得救。
10:10
这一节用一般性的话语概括了前一节的思想,就象我们在罗马书前面所看到的那样,保罗不断概括总结,并且这些总结通常指的是的谈到行动的最终结果,就象在这里一样(参4:25;5:21;6:23;7:25)。
在心里相信基督的结果就是得到神的接纳(即称义,被算为义),随后就会有一个人对他的相信基督的见证,这见证通常是用口表达出来。但在什么意义上使人得到救恩呢?既然保罗刚才说了在心里的相信才使人被神接纳,那么很明显保罗这里的意思并不是说承认基督就确保被神所接纳(9节;参4章)。就象我们所看到的那样,救恩有很广泛的含义,它包括多样的拯救,那么公开承认基督使人确保了救恩的哪一方面呢?一件事就是,它使承认之人免于神的管教,且会得到那些不与他认同之人不会经历到奖赏(参基督有关作门徒的得失的教导,太10:32-33;提后2:12)。而且,它通常也会这样一个结果,即那些听到这信心的承认且他们自己相信的人也会得到救恩。
10:11
保罗在这里引用以赛亚书28:16,以此消除了一切因9-10节有可能产生的有关称义的条件的疑虑。相信神,特定地讲就是他的应许 ,是唯一称义的条件(参3:24-25),这些应许也是信徒坚信他已得救的基础。
10:12
救恩的祝福犹太人与外邦人都同样可以得到(参3:22),这祝福的泉源是同一位主,这样提确定了在9节中的“主”指的是作为神的耶稣而非作为个人的主的耶稣,在下一节也是一样。
10:13
约珥书2:32中的主与主耶稣基督是同一位主,彼得在五旬节的讲道中也提到约珥书2:32来表明救恩的门向每一个人敞开(徒2:21)。当选民呼求神的时候,他们就是在回应神对他们的呼召(8:28-30),不信之人唯一的神应许要回答的祷告就是祈求救恩的祷告,尽管有时他会回答他们其它的一些祷告。
10:14-15
保罗从人相信的责任转到信徒的责任。“他们”是失丧的人,一个失丧之人转归基督信仰的过程在这里以反向的顺序出现。信心取决于对事实的认识,如果事实需要被人知道,那么就必须由人来宣扬。不幸的是“A pracher”(NASB)所暗含的意思是一个按立的牧师,而保罗的意思就是“传道的”(NIV)。
被差遣(15节)所含有意思是,那些开拓福音工作的人是从更高的权柄接受命令的,也包含着他们的信息也是从更高权柄所得到的。第一个基督徒都被神所派遣向失丧的人传福音(太28:19-20;约20:21),不幸的是,许多基督徒在等待神特殊的呼召,而没有认识到他们已经受差遣了。派我们去哪里向什么人传是次重要的问题,如果我们积极地传扬福音,神会指示我们他要哪里使用我们(诗37:23)。
就象从以赛亚书52:7中所看到的那样,这福音的信息是一个人若接受就给他们带来喜乐的信息。“他们的脚踪何等佳美”是一个比喻,表达那些接受福音之人因带给他们福音的信使们的顺服而有的感激之情。以赛亚以在宣告神要在被掳之后要复兴耶路撒冷时讲这话的。
3· 以色列持续的不信 10:16-21
尽管救恩的门向犹太人敝开,也向外邦人敝开(8-15),但以色列中大多数人还是拒绝相信基督。
10:16
尽管宣告了恢复以色列的好消息并有弥赛亚来临并施行拯救的应许,大部分的犹太人还是没有相信(赛53:1)。
10:17
这一节概括了14-16节中的思想,基督“的”话,它的意思可以是从他而来的话,就是基督派我们宣扬的信息(15节),或也可以指的是有关基督信息(9节),在保罗的心里这两个意思都有。在这两个意思中,谈到的都是福音。
10:18
这个反问暗示以色列对弥赛亚的拒绝可能是因为福音的信息没有传至犹太人(14节),但保罗对诗篇19:4的引用清楚地表明了他们听到这福音。就象每一个人都听到大自然的证明一样,所有的以色列人也同样都听到了有关神的儿子的特殊启示。作为一个民族,他们不能以不知作为借口。
10:19
以色列人拒绝福音是否有别的原因呢?尽管犹太人听到这信息,也许他们没有能明白。
对申命记32:12的引用是魔西对以色列背弃主的责备,神说他会通过祝福其他的民族来使以色列有回归于的渴望,惹动他们的嫉妒。而这就是基督死之后所发生之事,神已经向外邦人打开了教会的门,这本应该使以色列更加渴望回归于神,接受他的弥赛亚并经历神的祝福。但这就象使徒行传所记载的教会历史,这些都并没有发生。随着时间的过去,对福音发出回应的以色列人越来越少,而越来越多的外邦人接受了它。以色列人这种反应并不是基于无知,而是有意的拒绝。
10:20
以赛亚书65:1-2是对申命记32:21的支持,它所强调的是外邦人归向神的事实。
10:21
而甚至当神伸出手招呼犹太人与他相近的时候,他们都拒绝来到神的面前。神现在暂时将他们弃置一旁的原因是因他们顽固的背逆。摩西与先知们都警告过以色列不要有这种态度,但甚至在神将弥赛亚赐给选民的时候,他们也还是处在这种背逆中。
第十章探讨了以色列目前对基督的拒绝,这拒绝的结果神对他们的弃绝。但这彼此的拒绝在将来会改变,就象下一章所解释的一样。
C· 以色列在将来会蒙拯救 11章
1· 以色列对神的拒绝并不是全面性的11:1-10
在第九章中,保罗强调了神在他主权中拣选以色列民的恩典,神拣选他们的目的是要他们作他的器皿在合适的时间与空间以一种特殊的方式来荣耀他。在第十章中,他探讨了以色列拒绝神所赐给他们的基督。在第十章中他启示了神的对以色列民未来的计划,当这计划展开的时候,神的义会显明。
这一章证明了神对雅各的后裔-以色列民有一个未来的计划,以色列民的这个未来,与由目前活着的真正信主的犹太人与外邦人所组成的教会的未来是不同的。因此罗马书11章对分配神学学派的解释甚为重要,而圣约神学则相信,神对以色列民将来的祝福会实现在教会身上。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一章在逻辑上是必要的,旧约清楚地应许以色列以整个世界对神的敬拜中是处于领导的地位,---以色列作为一个单独的民族会被复兴,在旧约中给他们的应许会被实现”(Stifler, p. 183)。
第一段的展望(11:1-10)表明即使在现在都有相信的的犹太人,藉此给人以未来的盼望。
11:1 开始的问题继承了10:18与19节的风格,神并没有因以色列总体上拒绝他而弃绝他们。对此的证明就是保罗他自己就是相信的余剩之中的一员,一个基督徒犹太人,保罗甚至来自于微小的受人岐视的便雅悯之派(参师19-21),但神还是拣选了他。
11:2 尽管在少数,但保罗与其他相信的犹太人的信心证明了,神没有完全弃绝他所拣选(预知;参8:29)的民。
在以列亚时代,以色列对神背离是十分广泛的。
11:3-4
以利亚认为他是唯一剩余的忠实神的人,但是神向他保证,在这不信的国民中神存留了其他象他这样的相信之人。
“神选择这事实排除了他抛弃自己子民的可能性”(Harrison, p. 117)。
11:5 同样,在保罗的时代与今天,在雅各的肉身的后裔中仍有神所留下的相信的犹太人,提到神的恩典,保罗所注重的是为余剩之民的原因。
11:6 使徒在这里详述了第5节的确定的思想,是神的恩典而不是选民的行为才是他们的光景的原因。相信的犹太人并不超人一等,他们只是蒙了神的祝福。
11:7
7-10节引用旧约的支持概括了重点(7节),7节系于10:3。
翻译成“顽梗不化”(eporothesan)的希腊语与9:18的并不是一个词(sklerunei),9:18中的那个词描绘的就是刚硬,但这里所用的所描述的刚硬是,这种刚硬的结果是从此使这人更难软化。这就好象是以色列人长了一层茧使他们从此对神更加不敏感(H.
P. Liddon, p. Explanatory Analysis of St. Paul’s Epistle to the Romans, pp. 199-200)。
11:8 这是将申命记29:4和赛亚29:10的合在一起的引用,保罗是要表明,尽管以色列人亲眼看见神将他们从埃及奇迹般的拯救出来及神在旷野的保守,尽管他们也听到先知的警告,他们还是没有忠心地跟随他。神给了他们昏迷的灵,是因为他们没有对神从多的祝福作出反应。(R.
T. Robertson, Word Pictures in the New Testament, 4:393)举例来说,这就象一个人因为每天都吃牛排而失去对牛排的胃品一样。笔者的理解是,这是一个神叫他们遭受他们行动的后果的例子(1:24,26,28)。
11:9-10
诗篇69篇在保罗的时代被认为是弥赛亚诗篇(参15:25),这里所引用的部分(22-23节)记录了大卫渴望他敌人(因此也是神的敌人,既然他是耶和华受膏者)的筵席(也许象征他们的福气)成为他们的绊脚之物。事实上这已经发生在以色列人身上,他们因拒绝神的儿子而使自己置于与神敌对的位置上,因此他们眼睛昏蒙不清,且受律法的捆绑(参徒15:10)。希腊词dia
pantos通常的意思是“持续地”,在这里也应照此理解,而不是“永远”的意思。保罗会解释以色列的顽梗与捆绑不会无限持续下去(26节)。
尽管作为整体的以色列已经收到顽固背逆神的果子,神还是在这国民中呼召一部分人得救恩,留下这一部分人表明神并没有完全抛弃他的选民,或者说没有违背他对他们的应许
。
2· 以色列的拒绝并不是最后的结局 11:11-24
现在保罗把余剩选民之事暂搁一边,开始讨论作为整体的以色列。甚至在抵挡神以弥赛亚的计划时,神都在工作使外邦人得到救恩。外邦人的得救确实取决于以色列与神之间的圣约关系,就象保罗用橄榄树的例子所说明的一样。外邦人的得救不仅仅扩大了神的恩典,也会引了以色列的嫉妒,从而使他们最终归向神。
11:11
另外一个反问将保罗的思想更推进一步,以色列的失脚并不使他们绝望性地跌倒不再起来(参9:32-33;11:9)。因为以色列拒绝了基督,神现在在救恩的问题上在同样的基础上来徒外邦人,神这样做的一个原因就是使以色列人嫉妒作为神祝福的接受者的外邦人,这样以色列会转向神。
11:12
保罗这里预测了他后来提到的(26节)整个以色列民的回转。既然神应许要通过以色列祝福整个世界(创12:1-3),那么以色列回归神时外邦人得到的祝福岂不更大于以色列背逆时外邦人得到的祝福吗!
保罗在这里将他先前所提到的应用在他自己的事工上,通过向外邦人传福音,保罗正是参与激起以色列人对神对外邦人信徒的祝福的嫉妒,从而也是在参与使一些以色列人归回对神的信仰。
“外邦人不仅仅因他们自己缘故而蒙拯救,也是因神对以色列拣选的缘故”(James Daane, The Freedom
of God, p. 145)。
“不管它看起来是多么奇怪,以色列通向救恩之路却是神对外邦人的事工”(Johannes Munck, Paul and
the Salvation of Mankind, p. 301)。
11:15
当以色列归向神并被神所接纳的时候,对全人类所产生的结果是从死亡走向生命这样的结果(参结37章)。神现在对人类的祝福与那时(即千禧年期间)人类所经历的祝福相比就会逊色了。
11:16
新面与初熟的果子指的是现在以色列中余剩的相信之人,“团”指的是整个国民,这两者都归神为圣了。
根据保罗在17-24节中继续对此形象地说明,根与枝子肯定指的是亚伯拉罕之约。
11:17
培育过的橄榄曾经象征旧约中的以色列国民(耶11:16-17;何14:4-6),野橄榄树代表外邦人。培育过的橄榄树的满有肥汁的根对应于亚伯拉罕之约,神的祝福与这民的生命均来自于这约。(我们也可以说要是从神自己汲取营养)。
请注意保罗说外邦人被接入犹太人中成为藉着根得到祝福的参与者,保罗并没有说外邦人成为以色列的一部分,而只是说他们与以色列参与根据的祝福。这一点十分重要。橄榄树并不是外邦人与犹太人信徒成为一体的教会(弗3:6)。野橄榄树仍保持它们自己的身份,尽管它们得到通过以色列而来的祝福(如弥赛亚,圣经等)。
11:18
外邦人信徒不应该优于犹太人的不信者,就是被折断下来的枝子(17,19节)。外邦人信徒也许容易认为他们的得救使以色列得以继续存在(参14节),而实际上,是因神信守亚伯拉罕之约而以色列得以继续存在。
11:19-20
外邦人已经有分于亚伯拉罕之约的祝福的原因之一是许多犹太人还没有相信,这确实如此,但那些容易觉得优于不信的犹太人的外邦人信徒应记得他处于现在的位置的唯一原因只是他对神的信,而非他做了什么值得夸口这事(参5:2)。
11:21
在整个讨论中,保罗都是看外邦人与犹太人为两种人,这从希腊文他使用的单数的“你”(su;
17-24节)可以清楚的看出。如果他谈的是个人,那我们就可以认定,这一节给下面这种想法提供了基础,即一个人可能会失去救恩。保罗要说的是,如果神暂时因以色列人不信和缘故把他们搁置一旁,那么他也可以因外邦人夸口的缘故向他们行同样的事。
11:22
“那跌倒的人”是不信的犹太人,“你”是不信的外邦人,他们的位置可以倒换过来,外邦人可以成为人来历的对象,而以色列成为他恩慈的对象。这全都取决于他们对神的反应,这决定神是否存留他们,还是砍掉他们(22节)。
11:23
是信心使神把外邦人接在正枝上(17节),信心也可使他将先前不信的以色列接上。(在这个形象说明中,培育过的橄榄树的整个树干代表以色列,自然的枝子是其上信与不信的部分。)
11:24
这是保罗另外一个“何况”的对比(5:9,19,15,17),如果神做了那困难的事,就是将野枝子接在培育过的树干上,那么我们也不难相信神会将先前砍掉的枝子重新安置在先前的位置上。
“将悔改之犹太人恢复在先祖之约中在本质上一定比外邦人的悔改更加自然。(Liddon, p. 314)。
明显的,折断的枝子并不就是那些将来会重新接上的个人,他们是先前没有相信而后来相信的以色列人。以色列的重新被接上将来并不产生外邦人被砍掉。
3· 确定以色列人的复兴 11:25-32
这一部分的基础已经奠定,到此为止,保罗的观点一直都是,神能复兴以色列。现在我们知道,他不仅仅能做,也会要做的,这一部分是9-11章的高潮。
“临到先前背逆的外邦人的同样的怜悯最终同样会临到背逆的以色列人”(Harrison, p.123)。
11:25
在新约中的奥秘指的是一个先前不为人知晓现在被启示出来的真理,在这里这真理就是以色列的背逆只是暂时的。
神暂时将以色列搁置一旁的计划不应使外邦人信徒过于高看自己,神的这个计划是要彰显神更大的荣耀。
“外邦人的数目添满”的意思是,当所有的在以色列目前背逆期间神已经拣选得救恩的外邦人全部得救后,神会复兴在以色列中的信仰。
11:26
根据上下文,“以色列全家”指的是与相信的余剩之人相对的整体的以色列。这并不是说每一个个体活着的以色列人都会得救,而只是这国民的主干。在新约中任何时候用到“以色列”这个名字的时候,它或者指的是牙各的肉身后裔整个国民(犹太种族),或者指的是其中相信的余数。特定来讲,它并不包括教会,“以色列全家”也不指的是所有历史上相信的犹太人。如果保罗是这个意思,那么它就与保罗论点无关了(Murray 2:96-98)。
“于是”意思是“当那发生之后”(NEB),或是“那么在这之后”(JB)。
所引的耶59:20-21不仅仅肯定的保罗的观点,也在其时暗示了这个复兴会来到,就是在弥赛亚从天上的耶路撒冷显出之时(加4:26;来12:22),这将是在基督第二次降临之时(亚12:10)。
11:27
以赛亚书27:9也预告了未来要除掉以色列的罪并将其与新约的开始实行联系起来(耶31:31-34)。
11:28
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此光景下的以色列人因他们的不信被看为是神的敌人。然而他们是因在这个犹太人不相信的时代而外邦人得到神的恩典的缘故而是他的“仇敌”的。但是从历史上他们整个国民为神特殊的目的而被拣先的角度上来看,他们还是因先祖的缘故而被神所爱。
11:29
神给以色列的特权也许就是保罗提到神的恩赐所指的内容(参9:4-5),他们与神为特殊目的对以色列的呼召有密切的联系,神不会把这些从以色列收回。神没有因以色列的好而拣选她,也不会因她的坏而抛弃她。
11:30-31
这两节是对外邦人信徒的警告,要他们不要论断神的在将来祝福以色列的计划,也是要他们不要因他们是神现在恩待的目标而骄傲,神毕竟是拣选了以色列以使外邦人得救。
11:32
这事结论就是,就象是所有的人都已经背逆一样,外邦人与犹太人都是如此,那么神也一样向所有的人显出怜悯(参3:9;加3:22)。这是确信的基础。
这一节结束了9-11章的讨论,什么都不用提说,只剩下因神待以色列而显明的义而对他赞美。
4· 因神智慧的计划对他的赞美 11:33-36
这里的赞美与8章结束时的赞美相对应,在那里保罗用赞美结束了对神将义赐给人的计划的讨论(8:31-39)。在那里重点是在神的子民,这里重点是在神的计划。
11:33
神的“智慧”强调了神的安排他的计划的能力,能使所有有关的人得到益处并使他自己得荣耀。他的“知识”证明了他构造这样一个计划的能力,他的决定是植根于逻辑中,超越人的理解能力。神行事的过程是如此复杂,若是没有神的帮助,人是无法追寻得到的。
11:34
保罗再一次与以赛亚认同(赛40:13-14),就是没有人能完全知道神的心,神是如此地有智慧,他不需要任何的谋士。
11:35
约伯观察到神从来没有依靠人的帮助,以至于神欠人的债(伯35:7;41:11),这也是十分真实的。神使人参与执行他在世的旨意并不意味着没有我们他做不成事。
11:36
神是万物的泉源,是万物行进的途径,万物的归向。他是万物最终的创始者、托持者与终结者(参西1:16),根据神的这些事实,他永远配得一切的荣耀。
这赞美的焦点与9-11章的主题相合,就是神在历史上神伟大的救恩的计划,然而“万物”(36节)也包括个人的生命。
神学上的对不义的人如何得神的义的探讨已经结束,只有人有这义的含义还需解释,这实际的引导尤其重要,既然基督徒再也不在摩西律法的规条之下(7:6;10:4)。
VI· 行神的义 12:1-15:13
A· 献身于神12:1
对比罗马书1-11章与12-16章,也许最重要的不同就是,头一部分主要讨论的是神为人所做的,后一部分是人对神所做的反应。当然这是对本书过分简单的概括,但其不同却是这样的。神所赐给人的与人的责任形成对比,人的责任就是对神所做的要有相应回应的行为(参腓2:12-13);头一部分是要相信的,后一部分是要行出来的劝勉;头一部分强调与神正确的关系,后一部分强调其他人正确的关系。
基本上来讲,这劝勉即是积极的也是消极的,它所探讨的是信徒生活领域的行为:他与神的关系、与基督身体中其他肢体的关系、与国家的关系。在这里它与神通过摩西律法给以色列人指导的生活范围有大致的对应:道德、信仰与民事生活。但与摩西律法的区别与其相似性同样是鲜明的:基督的律法(加6:2)并不完全包括在罗马书中,但却在所有新约书卷中有启示。
14:1-15:13特别地谈到的问题是,当神允许基督徒有行事自由而没有具体确定在每一种情形下该做什么时,这时该怎样行。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些基督徒会如此行,其他的基督会那样做,都在神旨意中,如何处理这些情况是这一部分的重点。
十二章的一、二节讨论基督徒最重要的关系,即他与神的关系。这两节经文即与下面的讨论基督徒行为的经节相平行,也是对下面经节的介绍。我们与神的关系是基本的,且掌管我们其它的行为,保罗早已呼吁基督徒要把自己奉献给神(6:13-19),在这里他又把它作为基督徒必行的责任作了重复。
12:1 “所以”是根据到目前为止,而不仅仅是9-11章,所讨论的一切而作出一个结论,这可以从保罗继续谈论的看得出。根据人全部被定罪(3:20)、神无偿所赐的义(5:1)和相信之人所得到的被接纳的确据(8:1),根据这些,只有把我们的生命献给神作为活祭才是合理的(12:),特定地讲就是在6:13-19中的内容。
劝勉现在代替了指示,劝勉(希腊语是parakaleo)介于命令与恳求之间,也许保罗在这里并没有命令,因为一个人把自己献给神的态度是至关重要的。使徒并没有要他的读者因他命令而同意,而是因为神为他们所做的而愿意把自己献给神。所以他使他的呼求尽量不带命令性。
“神的慈悲”指的是在本书信中所有启示出来神为信徒所做的,保罗在希腊文中使用的是单数的“慈悲”,明显是根据他在11:30-32中对神的怜悯(慈悲)的讨论。怜悯指的是神身上促使他将人从罪与苦难中拯救出来的特性。它常与恩典形成对比,怜悯表达的是意思是从该受的咒诅中拯救出来,恩典是得到不配得的祝福。是在神对我们的怜悯基础之上我们被呼召献上自己。在外邦人的宗教中,祭物首先被献上以确保神灵的怜悯。
在希伯来人的思想中,身体被看作是代表整个人的,而不仅仅代表外表所见的人(参6:13)。在祭司可以服事神之前,他们需要毫无瑕疵地把自己献给神(参玛1:8-13),信徒的整个生命应该完全交给主(参未1章),应该脱离罪归神为圣(参6:19)这种献祭是神所接纳和喜悦的。动词“献”的时态(在希腊文中是过去音)假定的是一个一次永远的献祭(Harrison, p. 127),所献 上的是一个服事神的生命。在以色列,代表献祭者全人的燔祭被烧在祭坛上,它不可再收回,因为他已属于神了。信徒的自我献上也是同样的目的。
“属灵的敬拜服事”(NASB)或“理所当然的事奉”意思是所献的祭应是经过仔细考虑的。在犹太人的献祭中,动物不能以此方式献自己,因为它们是动物。虽然我们有很多敬拜神的方式,但这是最基本的方式。这种敬拜服事应先于所有其它形式的敬拜服事,否则敬拜与服事就是表面上的。两个决定性献上自己的明显的例子就是以撒(创22章)和我们的主耶稣(约6:38)。
12:2 第一节说的是委身,第二节说的是保持这对神的委身,两者都很重要。与第一节中的过去时形成对照的是,这一节中的现在时表明了我们持续的责任。“世界”(希腊语是aion)就是想要将神排除我们生活之外的这个世代的灵(约一2:15),这世界想要“把你塑造成它的模式”(J. B. Phillips)。基督徒应不断更新他的心思意念,就是在理智上要想到把自己献身给神的决定,并重新肯定这决定。这不断的向神的奉献会使基督徒改变成有基督的形象(8:29;参可9:2-3),与这个世界相对的圣灵是不可见的我们的塑造者(8:9-11;参提3:5)。“察验”就是找出什么是神的旨意并实行,而非这个世界的旨意。通过经常把我们自己重新奉献给神,我们就会清楚神给我们的旨意是什么,当我们没有完全奉献给神的时候,有时神的旨意就会模糊不清(参弗5:8-10)。献身于神的结果就是我们有洞察力,使我们人以神的旨意为乐。最初的献身与以后不断的奉献讨神的喜悦(1-2节,“可喜悦的”参腓4:18;来13:16)。
罗马书12:1-2对基督徒是极其重要的经节,它们表达了我们对神最重要的责任,顺服他对我们生命的掌管。基督徒应尽可能尽快在被称义之后作出这种献身。但请注意保罗是向相信的人这样劝勉,而非未得救之人。献身于神是对我们在得救之时得到的神的怜悯的反应,它并不是我们接受神的怜悯的条件。既然它劝勉给信徒的责任,那么它就是所有的基督徒该履行的义务。换言之,一个基督徒从来没有作过这样的献身的可能性是有的。这并非是神的旨意,但这却是在许多人身上可能并实际存在的情形。
“要求未得救之人为得救恩而献身于神使他掌管他们的生命是强制性的要求,而这在相信之人来说是自愿的(罗12:1;彼前3:15)”(Livingston Blauvelt, Jr., “Does the Bible Teach Lordship Salvation?” Bibliotheca Sacra 143:569
[January-March 1968]:38)。
B· 教会内的行为准则 12:3-21
每一个基督徒向神都有同样的责任,即献身(1-2节),但就在基督身体里生命与事工的来讲,神给一个基督徒的旨意会有别于他给另一个基督徒的旨意(3-21节)。
多种恩赐 12:3-8
12:3 保罗在这一部分的开始提醒他使徒的权柄,也许是因为他所要说的是要他的读者在实际生活中应用以影响他们的行为。罗马人并没有见过保罗,所以他劝勉他们要谦卑地接受他的教导。但当他们评价且使用神所给他们的个人的能力时,一个谦卑的态度也是十分重要的(参彼4:10)。保罗在哥林多已经同因自己的属灵恩赐而骄傲的基督徒打过交道,保罗就是在哥林多写的这封书信(参林前12:14-31;13:4;4:12,20)。
这一节与第六节提到的信心似乎指的是一个人评价与使用神给他的恩赐的能力,他把这恩赐作为神给他的能力,相信神会通过它们给别人带来祝福。这样看待自己与他的恩赐的关系是健康的,因为与事实相合。属灵恩赐冻反应拥有恩赐人的价值,比如,有人有恩赐使他能向大群人成功地布道,这个人不应该认定他优于一个其恩赐只能使他在一个不显著的职位上工作的弟兄。
12:4-5
我们应记住我们是一个更大的有机体的一部分,这很重要,我们不是一群各顾已事的众多的个体。保罗先前在哥林多前书12章使用身体来形象说明教会,他在这里所说的重新概括了在那里详细讨论的思想。基督的身体是一个单位它的成员是在人员人与功用是多而不同的。所有的成员都彼此相属,在教会中有相互的关系,作为彼此的成员,我们不能独自有效地作工,每一个成员都从其他的成员获益。认识到这一点应使我们骄傲的倾向减轻。
12:6 根据在新约它们被提到的方式,我们拥有的恩赐是神因他的恩典所给我们的能力(参林臆12:6;弗4:7;彼前4:10),是服事他的能力。这里列出的并不是全部的,只是代表性(参林前12:27-38),保罗在这里所要说的是使用我们恩赐与合理使用这些恩赐的重要性。不仅仅是预言而是所有的恩赐都应按照信心来使用。也就是说当我们使用神赐给的能力来服事他的时候,我们应该尽可能地依靠他通过我们作工带来祝福,这就是这里所谈的信心。
根据所有在这里所列举的其它的恩赐在教会历史上都是为整个教会服务的这样的事实,也许保罗是在传讲已启示的真理的意义上提到的预言(参林前14:3,31),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宣告未来之事或是新被启示之事。
12:7-8
所有在6-8节所到的恩赐都是在基督的身体内为其成员彼此的益处来使用的(参5节)。明显的,其它的恩赐有其它的目的,但保罗在这里所强调的是,需要知道身体的成员都为彼此的益处贡献。无论怎样,所强调的是恩赐被使用了。
“执事”(希腊语是diakonia)也许指的是照管信徒物质上的需要,教导是解释神所已经启示的(参林前14:6),它预言的不同是,预言明显包括任何从神来的话,启示的或示启示的(林前12:28;弗4:11)。
“劝化”是从希腊语parakalesis翻译而来,有时翻译成“安慰”,这两个词根据上下文都可为主要思想提供线索。在这里翻译成“劝化”更好。“施舍”在身体内有很广泛的范围,施舍应有单一的心,不可有混合的动机(参徒5章),这里关于施舍是要人单纯地施舍胜于大量地施舍。
领袖容易有享受他们的位置所带来的益处而不实际上作领导的工作这样的试探;显出怜悯需要有病与有特殊需要的的人,在这样的事工上有一个喜乐而抱怨的态度是很重要的。
爱的安全性 12:9-21
9-13节谈到显出向信徒显出爱心的重要性,14-21节提到扩展这个责任使其有更多的应用范围。
12:9 爱至关重要(参利19:18;太22:39;林前13章),但爱必须真诚(参约一4:19-21)。完全献身的基督徒应该象他的主一样恶恶爱善。
12:10
但爱应该向具体的人表达,而非理想。向配得之人表示肯定与感谢是表达爱的一个具体方式。
12:11
基督徒一个自然的倾向就是当我们信主一段时间后,殷勤服事主的减退。亚波罗是殷勤服主的榜样(徒18:25;参启3:15-16)。
12:12
我们永远不要对神已应许我们的事放弃希望,这会帮助我们在患难中忍耐(参5:3-4)。不管什么时候我们感到紧张有压力,祷告都是很大的帮助(腓4:6-7)。
12:13
然而我们不应只顾自己而未能帮助关心别人。
12:14
保罗在这里重复了基督的教导(太5:44;路6:28),逼迫意思是追逐,祝福包括愿人得到神最好的东西并为他们祷告。
12:15
信徒应该与人,尤其是主内弟兄姊妹分享喜乐,分担忧愁(林前12:26;腓4:13)。
12:16
这一节的第一部分意思“彼此平等看待”(NEB),对那些他们的一切都是因神恩典而有的人来,感觉优越是现实也是不合宜的。
12:17
第二个劝勉的意思也许是,我们应该思考怎样做对的事,才使我们的见证对信与不信之人最有效果(参西4:5;提前3:7)。
12;18
保罗强烈主张作一个使人和睦之人(参太5:9),但他并没有主张以任何代价来换取和平。在某些情况下也许和平要让步于冲突,比如说,如果真理受到危险的时候。但在政常的情况下,基督徒不应挑起争端。请注意在这一节保罗提到和睦时使用的两个修饰词。
12:19
如果确实产生敌意,基督徒不应报复,而是信靠神归下错误之人。很久以前神就应许,当他的子民受欺压的时候,他会为他们负责(申32:35)。
12:20
不仅仅不向他的敌人行恶,信徒应向行善(参太5:44),这也许使他承认他的过错,甚至会在悔改中归向神。将炭火堆在他的头上比喻性的描写了行善敌人悔改与羞愧。这种表达方式暗指以前将将炭火放在盘子里顶在头上的习惯,当一个人在家里的火熄灭后,他会去邻居家要来热的将炭火顶在头上带回家里。对携带炭火的人来说,携带炭火会有危险、不舒服,但它却表明了邻舍的爱。同样,因恶而得善的人也会因他的邻舍的爱而感到不自在。这种负疚感可能会在一种温和的方式下使作错事之人知晓他的错。
12:21
保罗再一次用概括结束了本章,被恶所胜意思是屈服于以恶报恶的试探。汉人匀作错事的时候,他们预料会从他们所亏负之人那里得到恶的报复,但当他们得到善报时,他们的坚硬的心会得到软化。
尽管在12:9-21中的渐进的顺序是基督徒对他同伴的责任到他的会影响非基督徒的的行为,但在12:3-21所有提到的内容都是可应用在基督身体内的生活的。信徒在教会里象在世界一样同样会遇到敌人。
C· 对国家政权应有的行为 13章
这一章扩大了基督徒责任的范围,使其延伸到基督徒所在的世俗政权,这是新约中第一段有关信徒对民事义务的指导。保罗启示了该撒的当归该撒是什么意思(太22:21)。这题目与传福音是有关系的,因此它在此书信里是合宜的,与12:17,21的联系应是明显的,从应用的范围来看,与12:1-2也是相联系的。教会并象不过去的以色列一样是万国中的一个国家,根据这一点,辨清对他地上的国家的责任与他对属天之国的责任是必要的。(See
John A. Witmer, “The Man with Two ?Countried,” Bibliotheca Sacra 133:532 [October-December 1976]:338-49; W. Robert
Cook, “Biblical Light
on the Christian’s Civil
Responsibility,” Bibliotheca
Sacra 127:505 [January-March 1970]:44-47); Charles C. Ryrie, What You Should
Know about Social Responsibility, pp. 77-84)。
对政府的行为 13:1-7
13:1 既然保罗这封信是写给基督徒的,那么他说“人人”时候,也许指的是每一个基督徒。但是他说谈到的人们对其世上政权的应有的行为也适用于未得救之人。
顺服就是将自己置于别人的权柄的之下,结果就是掌权者所要求的由顺服的个体执行出来,保罗并没有“服从”。顺服是有一种顺从的态度,这种态度并不一定在服从里有。基督徒有可能不得不不服从他的政府(徒5:29),但在这些情形下,他仍然有一个顺从的态度,而且会不服从所带来的的结果(参但4;17,25,32)。“在上掌权的”包括所有掌管民众的人。
第一个统治者都实行他的权力,因为神已经允许占有其位置,甚至是撒但(路)。基督徒应该承认他在其下生活的政府已经从神那里得到治理的权柄,不管其水平如何。
神在我们的世代建立了三种机构:家庭(创2:18-25),世上的政权(创9:1-7),和教会(徒2章),为了神的旨意的成就,在每一种机构下,其所属之人都必须顺服在上的权柄。
13:2 拒绝顺服一个政权就等于拒绝顺服神,那些抗拒神所命的权柄的人会得到其政权的定罪,这是神间接的审判(参太26:52)。
对这似乎天真的经文有两种可能的解释,每一种解释对其信守之人会有不同的结果。当然,问题是有的时候,也许经常的统治者对那些行善之人是害怕的原因。换言之,政府的掌权者有时为怎么的目的而滥用他们的权力。如果他们不是这样,而是尽管他们的责任为人民谋福利,我们就不会怕他们也可以使我们自己顺服他们,但如果他们是邪恶的该怎么办?
第一种解释方法是假定保罗只是在谈正常的情况,掌权的是赏善罚恶的政府,明显的,在这种情形下反叛与革命就是错的。但如果政权不再行使神所给它的功能,并否认剥夺它公民的权利,那么反叛与革命就不是借的了。主张这种解释的温和派通常并不建议作为机构的教会领导革命,但作为个体的基督徒参加革命无可非议。至少基督徒就对这种权力的滥用进行谴责。顺服不应与被动赞同的沉默相混淆。
第二种解释这节经文的方式是,接受保罗话语字面的意思,并信靠8:28中提到的事实。接受这种解释的基督徒尽管会指责政府的邪恶,但却不会参加一场革命,他可能要为他的行动带来的结果作好准备。比如,在二战期间纳粹德国一些牧师所持的就是这种立场,他们被关进监狱并非因反叛政府,而是因谴责政府。
本人倾向于第二种解释,因为我会感到不自在,若假定保罗所指的是他所没有说到的。笔者宁愿接受他说的字面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就是基督徒害怕的原因,不管统治者公义不公义,因为基督徒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通过顺服政府而服从神。这种解释的问题的是,邪恶的政府并不称赞抵挡他们的人,但在某种程度上,他们也称赞。例如,一个因违抗法律而被纳粹关进监狱的德国牧师,因他的被关押而得世界的称赞。就在保罗写的罗马书之后尼禄所杀的基督徒的殉道就是对他们对基督之忠心的间接称赞。邪恶的政府虽不会对忠心的基督徒颁发称赞证明,但它却是他所得称赞的间接原因。
13:4 不管政权是好是坏,神会使用它给基督徒带来在神眼里看为益处之事(参8:28),不顺服的基督徒应该害怕,因为政府已经从这神那里得到权柄来惩治作恶者。
13:5 基督徒有两个原因需要他们顺服他们的政府,一个是政府惩治的威胁;另一个是良心的受责备,因他知道根据圣经在这个问题上启示给他的责任,他若不顺服,就是遭至神的管教。
13:6 基督徒对政府与神的双重责任应使他在纳税上也要顺服,政府是神的一个仆人,我们应该支持神的仆人(路10:7)。统治者也许不配,但其机构却不是,政府没有收入不能运行。这是保罗第三次提到政府(在4节提到两次)。
13:7 象耶稣一样,名佃命令信徒将政府需要使用的归给(希腊语是apodote)(cd
sk 12:14,17)。交税对人包括基督徒在内,总是令人不悦的。下面的这种说法一直都有,既然政府将我所付的税用于抵挡神的目的,那么我们不想通过交税来支持邪恶。
对不信之人的态度 13:8-10
保罗先前已强调信徒之间彼此相爱的重要性(12:9-10),他在这里又劝勉要对所有的人有这种态度,尽管在本章中主要指的是不信者。将这里的提到的彼此相爱与前面内容相联系在一起就是我们对政府(7节)与对我们同胞的义务(8节)。
13:8
NASB版本的翻译是误导人的,因为它与耶稣的要有人借就借给的教导相矛盾,耶稣的这个教导包含着借并不是借的这样的意思。新约并不禁止作为合理的交易的借,而禁止获取高利与不付欠债(太25:27;路19:23)。有两种债:一种借出之人允许的,一种是借出之人不允许的,在这里保罗指的是后者。NIV版本的“不要留下任何的债务”就避免了这个问题并给出了正确的解释。这一切可能会使一些很难控制欠债的基督徒想要减少他们信用卡的使用,但保罗并没有说借钱是借的。
我们没有永远的债,寻求我们人类同伴的益处是我们的义务(参8:4),摩西律法也有同样的要求(利19:18,参太22:39),但摩西律法并没有提供给人爱的力量。在基督里,我们有内驻的圣灵在我们里面产生爱,就是他的生命的果子(加5:22-23)。
13:9-10
保罗再一次提到律法来支持他在第8节中的观点。虽然摩西律法具体地指出了以色列人应在其中行使爱的情形,但相对比来讲,基督的律法却几乎没有提出这种情形。基本的原则是简单的,这是基本上是律法性的摩西律法的特点与基督教导恩典的特性之间最清楚的对比。基督给我们爱的榜样要我们效法(约13:34)。爱促进顺服。
根据我们的盼望而有的行为 13:11-14
保罗的思路由具体的责任,尤其是爱,转向我们作为基督徒实行这些责任的紧迫性。
13:11
“这”指的是先前所督促的责任,不仅是在这一章的中的,也包括在12章中的。我们仔细遵行神的旨意是重要的,因为我们救恩的最后阶段很快就会来到,就是我们得荣耀(参彼前1:9),我们必须预备好迎接主,并要向主交代我们是如何作管家的(参腓3:20;帖前5:6;林臆15:34),我们有可能作为懒散迟钝的信徒度过我们的一生,但根据摆在我们前面的,我们过这样的生活并不是明智的。
13:12
保罗在这里的思想与帖撒罗尼迦前书5:1-11是一样的,黑夜代表充满属灵的黑暗与危险的属地的生活。当我们被提的时主耶稣呼召我们归向他的时刻,我们将会开始新的在其中我们会行走并生活在无罪的光中。看到这样的展望,我们需要预备自己,脱下暗昧行为的衣裳,穿上圣洁的行为的衣裳。这些新衣裳被称为军装,因为我们仍处于与罪与邪恶的力量的争战之中。
13:13
既然我们生活在不信之人中间,那么我们的行为,尤其是保罗呼吁他的读者要有的行为,应该明显是基督式的。这里提到需要避免的行为在哥林多是常见的,保罗正是在哥林多写的这封书,他常见到这些行为。放纵情欲通常会导致在性上犯罪,而这罪又通常产生争竞。
13:14
在一个意义上来讲,每一个信徒当他信靠基督作为他的救主的时候,他就是披戴了基督(加3:27),但在另一个意义上讲,当我们把自己献给他,把他作为我们主的时候,我们是披戴了基督(12:1)。第一个穿上光明的衣裳步骤就是委身来跟随基督。
但奉献自己并不是神给我们所有的要求,我们还要转离肉体的情欲(参6章;提后2:22;彼前2:11)。
13章探讨的是作为基督徒在这世上的生活,保罗提出,在我们等待主显现的时候,要顺服人的政权,并爱所有的人。
D· 在信仰自由中的行为 14:1~15:13
1· 论断别人是愚昧 14:1-12
在本书信这一部分,保罗继续探讨一个问题,当奉献的基督徒寻求在基督行身体与这个社会中行在神旨意中的时候这个问题就产生了。作为基督徒,我们再也不被摩西律法的613条规条所约束(7:6;10:4),而是由基督与使徒的教导来约束(参12-13章),我们应该怎样处理对这些原则不同的的应用而有的冲突呢?当我们对神旨意的解释与别的信徒的解释不同时该如何行呢?
“保罗先谈到了对世上欲望并不约束之人,后又主要谈到对世上欲望十分谨慎之人,目的并不是要除掉其疑虑,而是表明有疑虑之人与无担心之人该如何在基督的平安中相处”(Stifler, p. 222)。
使徒首先提到不彼此论断的重要性。一些基督徒会有特别的试探论断他人,他们认为他们应该禁止某些他们觉得不合神旨意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其他的基督徒认为是无关紧要的。当保罗写这封信的时候,这些人包括犹太人基督徒,因为他们在犹太教中的背景,他们会倾向继续遵守摩西律法中的作法。今天这些人包括这样的人,就是他们认为,某些其他的基督徒认为可行的无道德性的行为,对信徒来说是不合宜的。(一个无道德性的行为其本身并不对或错,它并不涉及道德的问题。)
14:1 保罗在这里向那些象他自己一样理解基督徒自由的人讲话,另外一些在信心上软弱之人,就是那些没有足够的信心来行使他们在基督里的完全的自由之人。彼得也曾经在他自由的程度上有过斗争,后来在信心上由软弱到刚强(徒10)。信心软弱之人当他做也许并不明智之事的时候,他的良心会十分敏感。当然有敏感的良心是件好事,但是它会经常使一个人不必要地限制他的自由。保罗劝勉那些知晓自己自由的基督徒要平等地接纳他软弱的弟兄。但他不应该接纳他而后又在他心里因其谨慎而定他的罪,更不应该公开这样做。
14:2 这是一个特定的不同意的例子,保罗并没有提到为什么软弱的弟兄不吃肉,他的原因对保罗来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因某个原因,这个基督徒相信神更喜悦他不吃肉胜于他吃肉。他是错的,既然神没有禁止基督徒吃任何的食物(提前4:3-4),吃食物是一无道德的事情。
14:3 吃的人尽管他的是对的,也不应该认为自己优于别人,或是小看他的过份敏感有软弱态度的弟兄。软弱的弟兄也不应该论断别的基督徒不被神接纳,因为神已经接纳了他。
14:4 软弱的弟兄应该记得刚强的弟兄是向谁负责的,并让神来判断。但保罗向软弱的弟兄保证,刚强的弟兄会在神的面前站住,被神认可,因为神认可他的自由。
14:5 这是又一个形象的说明,但在这种情形下,软弱的弟兄做了某事,而刚强的弟兄没有做(6节),与前面的情形恰好相反。这里也没有提到为什么软弱的弟兄要守日,原因同样是不重要的。保罗写这封信的时候,是否遵守安息日与犹太人的节期在基督徒中间是有争议的事情。犹太人的信徒倾向于遵守这些节日,而外邦人信徒却不。今天,也有一些基督徒认为遵守某一特定的日子,会更被神所悦纳,比如象星期天、Lent、或是其它宗教性的日子。
14:6 更重要的事是在所有我们所做的事上讨神的喜悦。对此的实际应用,基督徒会有不同的结论,但他们对基督主权的顺服是首要的。在这一节中,不吃并感恩的人是不吃肉且为他所吃的蔬菜而感谢神(2节;提前4:5)。
14:7-8
在第7节中,保罗的意思并不是说我们行为影响别人,尽管当然是这样的。他的意思是说,任何基督徒都不应该使自己喜悦而活着,而应该活着讨神的喜悦,这一点从上下文中可看得很清楚(6,8节)。实际上,奉献的基督徒讨神喜悦的愿望在离世之后是仍会继续的。所以保罗也可以说我们不为自己死。我们整个的生命,离世前还是离世后,在生上还是在死上,都应该完全讨神喜悦(8:38-39;参腓1:20:林后5:9)。死并不只是标记着基督徒由争战到安息的转折,它也是一个引我们进入更多更大的服事与敬拜中的门槛(参路19:11-27),与神的关系现在是且一直都会是最重要的。
14:9 耶稣基督曾经活过,死过,现在又活着,因而他是已死之人与现在仍存活之人的主。保罗想要说明的是,他是审判官,而非我们。
14:10
批评人的软弱的弟兄与指责人的刚强的弟兄都犯了同样的罪,预先无根据地论断人。在这里又一次提到基督的审判宝座(希腊语是bema)(林后5:10;参林臆3;12-15)。
14:11
每个人都要在神的审判前跪拜(赛49:13;45:23;参腓2:10-11),基督徒在被提之后也会这样(路14:14;帖前4;13-17;林前4:5;提后4:8;启22:12)。旧约圣徒是在基督再来时要跪拜在神的审判台前(但12:2)。不信之人是在千禧年结束之时跪拜在白色大宝座前(启20:11-15)。当然,在基督的审判台前接受审判的没有一个是非信徒。我们被审判是判定我们在地上作管家时的忠心程度,我们所接受的审判会决定我们将来服事基督的机会(路19:11-27)。
14:12
在这总结性的一节里,保罗强调了每一个基督徒自己向神作出解释的责任,我们将不会为其他的基督徒或任何其他人作出解释。
使徒在这一段强调了,论断与我们行事(无道德性之事)不同的弟兄是愚蠢的。在这些经节中重点要强调的是承认耶稣在我们生活中的主权。“主”这个词在5-7节共出现了7次。
2· 因论断而冒犯他人是恶事 14:13-23
在前一部分,保罗即提到“软弱”的弟兄,也提到“刚强”的弟兄,但所讨论的是软弱的弟兄论断刚强弟兄的倾向。在这一部分,他又讨论了刚强的弟兄所面临的问题。
14:13
翻译成“绊脚跌人之物”的希腊语指的是路上使人绊脚跌倒的障碍物。刚强弟兄的自由也许阻碍软弱弟兄信心之路上行进,它可能会使他暂时退后或对他敏感的良心造成永久性的伤害。
另外一个翻译成“绊脚跌人之物”的希腊语描述的是一个捕捉行路的人或动物的陷阱(参太16:23),刚强弟兄的自由甚至可能诱使软弱的弟兄犯罪,他也许会行事过于刚强弟兄所做的,在道德和无道德之事上放弃限制。
14:14
主耶稣教导说仪式上洁净与不洁净的食物的区别会消失(可7:15-23),但并不是所有的基督徒都理解了这教导(如徒10:9-15),他们仍然认为犹太人有关食谱的律法是神给他们的旨意。(甚至今天有许多基督徒错误地认为摩西律法的一部分事全部对他们有约束作用,这有什么奇怪吗?)
14:1 使徒要说的是,如果你知道你对有关无道德之事的所做的使另一个基督徒产生问题,因为他正在为你所设立的障碍挣扎,不知是要越过还是放弃所有的限制,在这样的情形下,你就不是凭爱心行事(参12:10)。弟兄的益处应先于我们做某无道德之事的自由,尤其是当这弟兄实际上可能会在他与神同行的路上被永远或暂时毁掉,一个基督徒毁掉一个主要拯救的人,这实在是荒谬之举。
14:16
善事指的是吃肉或做任何无道德之事的自由,如果这自由使一个弟兄跌倒,那么行使这自由就是恶的。
14:17
神的国在这里指的是神所掌管,所有信徒生活行作的范围,这种提法所强调的是神对他所属的一切的所拥有的权柄。在生活这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不是外面无道德之事,而是圣灵意在所有的信徒生活中寻求的良好的属灵品质:合宜的行为(参6:13,16,18),与神之间的和平(参),与喜乐(参加5;22-23)。保罗想要他的读者考虑他们的优先之事。
“神的国”是“我们的主的教导的回声,这提法通常用在保罗提到弥赛亚国度的时候,它是对基督徒生命的奖赏与他们的目标……因此它的意思是这国度在其上建立的原则与思想,在这世界上已经被显明(参林前4;20)”(Sanday and Hendlam, p. 391; cf Robert L. Saucy, “The presence of the Kingdom and
the Life of the Church,” Bibliotheca Sacra 145:577 [january-March 1988]:42)。
14:18
基督徒为神所喜悦,要有这些大的恩典,而并非是否做一些无道德之事,这样也会赢得人的赞许,因为他们认识到什么是更重要的,什么是次重要的。
14:19
根据上下文,和睦的事指的是不使别人跌倒之事与非论断性的态度,这里主要谈的是刚强与软弱之人之间的和平。我们不应该做毁坏的工作,而应行彼此建造之事。对刚强之人来说,这也许是前述的一些合法无道德之事,对软弱之人来说,它也许是禁止评断与论断性的思想。
14:20
比如,尽管神允许人吃所有的食物,但如果一个基督徒吃这食物引起别人的问题,那么神就没有许可他吃。
14:21
有趣的是,使徒提到了喝酒,既然在美国的宣教事业中它是最易产生问题的无道德性的做法。保罗自己愿意事先提到任何的食物,目的是要避免对一个弟兄产生问题(林前8:13;参可9:42)。
14:22
这一节明显主要是对刚强之人讲的(参23节),保罗并不想要他读者强迫他人接受他们有关无道德之事的看法。刚强的信徒可以私下里对他所行之事欢喜,因为他知道他即没有违背神的旨意也没有损伤软弱弟兄的良心。
14:23
与22节对比,似乎特别是对软弱之人讲的,比如,即使软弱的弟兄相信吃是错的,那么他吃就被他自己的良心定罪,被神定罪(参辊2;11)。他被定罪因为他的行动与他所相信的是对的事相背。这里的“信心”,象在第一节中的一样,并不指基督信仰中教导,而是指一个人相信是神旨意的东西。如果一个做了他相信是错的事,那么虽然这事本身不是错的,那么他还是犯了罪,因为他已经违背了他所相信为神旨意之事。他的行动成了违背神的行动。
3· 彼此相悦的重要性 15:1-6
保罗在这里发展了他在14章中提到的概念,将他人的益处放在自己的益处之先,这就是爱。
15;1 刚强之人应采取主动来解决他与软弱之人的紧张关系。如果充分利用他们基督信仰的自由可以减少他们之间的问题,那么他们就需要愿意这样做。软弱之人需要知识,而刚强之人需要爱。
15;2 所有的基督徒,而不仅仅是刚强的,都应该应用这个爱的原则。保罗并不是在说我们只是应讨人的喜悦,只因他们的喜欢而去做那此他们要我们做的事(参加1:19)。我们的行为的目的应该是别人的益处与对他们的建造(参林前9:19-23)。
15:3 使徒形象地说明了致力于行神旨意,这是他用基督的榜样的所倡导的,在基督身上,我们可以看到只讨人喜欢之人与爱人之人的区别。为他人的益处而牺牲自己的喜欢并没有使大家接受他,但却使天父悦纳他。大卫说出了保罗这里所引用的基督对神的殿的热心(诗69:9)。
15:4 保罗又提到大卫的经历来表明旧约圣经的益处,它在我们寻求对神的旨意忠心与委身的时候给我们忍耐的力量与鼓励,这些圣经内容给我们盼望,因为我们在其中看到神赞许那些在受抵挡时仍然忠心的人。
15:5 忍耐与鼓励通过圣经而来,但它们是神的恩赐,保罗希望他的读者,不管是刚强还是软弱的,都能利用这些神的恩赐,最后的结果将是在教会的中的合一。
“主的向心磁力可以有效地抵挡从个人而来的判断与观点的离心力”(Harrison, p. 153)。
在身体中的合一表现为在会众中同声赞美神。没有在爱神与弟兄中合一的基督徒很难在教会的聚会中赞美神。
4· 彼此接纳的重要性 15:7-13
这一部分结束了保罗在14:1开始的有关作为基督徒彼此接纳之重要性的教导,在这一部分保罗对刚强与软弱都给出指示。
15:7 “接纳”重复了保罗开始的劝勉(14:1),“彼此”包括刚强与软弱之人这两组人,作为基督徒排斥一个神所接纳的人,这是一个十分矛盾的行为。我们应该彼此接纳就象基督接纳我们一样,将荣耀归给神。
15:8
8-10节继续扩展基督接纳我们的思想。8节提到他接纳犹太人,基督不仅仅接纳了犹太人信徒,他来也主要是服事犹太人,就象旧约所预言的那样,来完成神对先祖的应许(可10:45;太15:24;参加3:16)。根据这个事实,刚强的外邦人信徒不应该轻视他们软弱的犹太人弟兄。
15:9-10
这两节经文讨论神对处邦人的接纳,所引用的表明神总是意要祝福外邦人,因此保守的犹太人信徒不应该轻视他们的更自由的外邦人弟兄。
诗篇18:49描绘了大卫因神而喜乐,因为神使他胜过周围的国家使它们臣服于他。在申命记32:43节中,我们与看到外邦人与以色列人一同来赞美神。
15;11-12另外的两个引用描绘了外邦人自己没有以色列的参加赞美神(诗117:1;赛11:10)。
15;13
这一节结束了对神的义行的探讨(12:1-15:13),它又是一个虔诚的愿望(参5节)。
提到盼望是指向将来,贯穿整篇书信,保罗提到一个事实,就是他的读者所经历的救恩还没有完全实现。在结束对神的义的讨论时,使徒将他的读者的注意力引向他们成圣的其余的部分与最后的得荣耀。
盼望的神是启示并给他的被赎者希望的神,基督徒可以因已经所做的与正在做的而喜乐。而且当我们认识到神现在给我们所做的与将来要为我们做的时候,我们可以心有平安。因为我们里面内驻的圣灵的工作,我们可以有丰富的盼望。
就此结束了对构成罗马书中心的有关神的义的探讨(1:18-15:13)。保罗表明了,人需要神的义(1:18-3:20),神如何算信靠他儿子的人为义(3:21-5:21),他如何将义加给那些他算为义的人(6-8章),神这样行是义的(9-11章),这义需要由那些有它的人行出来(12:1-15:13)。
VII· 结论 15:13~16:27
A· 保罗的事工 15:13-33
本书信的结论部分与对本书信的介绍部分是相符合的,这两部分都讨论了保罗个感兴趣之事,但都与基督的福音有关。
使徒首先对他过去的工作作了介绍(15:14-21),然后又解释了他目前的计划(15:22-29),然后又说到他未来的计划(15:30-33)。
过去的辛劳15:14-21
保罗对罗马教会的刚强与软弱之人似有批评的味道(14:1-15:13),他现在平衡了这些评论,除了罗马弟兄的信心之外,他又提到了他们其他的刚强之处(1:8)。
15:14
保罗对罗马教会的了解是通过其它的途径而非他亲眼所见而得到的(22-24节)。“良善”是通过神圣灵的工作而有的道德上的优秀品质(加5:22;参罗5:13),为要将真理应用于生活,象知识一样,这是必要的。这一间自我教导的教会,(6:17)信徒也能彼此教导。“劝戒”意思是谆谆教悔(参西3;16;帖前5:14)。
15:15
使徒夸奖他的读者对他先前所写内容有了解,但他们象所有的神的子民一样需要提醒。
15:16
既然保罗是特派向外邦人传福音,那么他对这个主要由外邦人组成的教会有特殊的责任。作为一个传福音的人,通过福音将人带到神的面前是他的责任,他把因他的事工而正在得救得造就的外邦人看为是献给神的祭。当圣灵将外邦人分别为圣归神作为他的产业的时候,他们就被神所悦纳(参林前6:11)。这里指的是地位上的成圣而非持续的成圣。
15:17-18因为外邦人是通过保罗的事工而归向基督的,因此保罗有可夸口的。但他把所有的功绩归给基督,是基督通过他的的仆人借着言语与行为使外邦人顺服了神。
15:19
神迹奇事伴随神的使者,证明他所传的信息(徒2:22;5:12)(See ken L. sarles, “an Appraisal of the Sighns and Wonders
Movement, ”Bibliotheca
Sacra 145:577 [January-March 1988]:57-82.)圣灵使一个能看到神迹与听到的信息的关系,因而相信福音得救。
在保罗写这封书信时候,他事工的范围1400英里之广,由耶路撒冷到位于对着意大利的亚得里来海的东岸罗马的Illyricum省(现在的南斯拉夫)。尽管保罗有可能在第二次(徒17:1-9)或第三次(徒21:1-2)旅行布道中去过那里,但在使徒行传中没有记载。保罗声称“到处”传了福音的意思是他忠心地传了福音,而并不是说他已经给每一个人传了福音。
15:20
这一节与18-19节一样解释了保罗没有能去罗马的原因。他渴望做开拓性的福音工作,因为他热心想要将要福音尽量多的人(参1:14)。
15:21
保罗似乎从以赛亚对主的仆人的事工的描述得到鼓励来达到这样的目标(赛52:15)。
目前的计划 15:22-29
15:22
这一节简要重述了在上一部分对他所做工作的解释。
15:23-24保罗感到他所传过福音的地区的基督徒在本地区对福音的传扬上处于有利的地位,所以他可以去相对来讲福音未传到的更远的欧洲西部做工(参1:11-12)。
15:25-26保罗从马其顿与亚该亚亚教会收到的钱是要帮助在耶路撒冷的贫穷的犹太人基督徒,并要坚固外邦人信徒与犹太人信徒之间的关系(参林后8-9)。
15:27
保罗正在收集的钱即是爱心的礼物也是一个责任,福音是从耶路撒冷和犹大地传向外邦人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这钱也是所欠的债。在小亚细亚的信徒在这奉献上也有份(林前16:1;徒20:4)。
15:28
保罗明显地期待这事的成就,所给的钱是“果子”,因为它是播种福音种子的结果。
15:29
这里的提到的祝福是对神允许保罗到罗马的祝福,但使徒心里也可能想到的是通过他的他们中间的事工给他们带来的祝福。在此时他当然不知道后来他会带着锁链到了罗马(徒28:15)。
未来的计划 15:30-33
保罗要人为他祷告,使人注意到对此有很大的需要,在保罗劝他的读者把自己奉献给神的时候用的是同样的词(12:1)。在他们与耶稣基督的关系与圣灵对他们的爱的基础上劝勉他们。他意识到因为有敌对他福音事工的灵界的力量,恒切的祷告是需要的(参弗6:18-20;林后1:10-11)。
15:31
两个紧迫的祷告内容是:一是他能安全脱离有敌意的抵挡他的不信之犹太人(参徒9:29-30),再是犹太人基督徒接受他们的外邦人弟兄所奉献的捐项,如果他们不接受,那么身体的合一就会受到威胁。
15:32
这两项祈求的成就会有助于一个第三个目标的实现,就是,若是主愿意,保罗能欢喜地到达罗马(1:10),并使保罗与罗马圣徒的相交中重得安息。
15:33
尽管保罗的生活因他的事工多有不安,但他还是希望神的平安特别地临到罗马教会圣徒。
B· 个人事物 16章
最后一章在它内容的即时安排上非常有书信的色彩。保罗想到的事就即时写下来,而没有以一种正式的逻辑顺序来安排。在本章中提到三十王个名字,其中九个是与保罗在一起,其余的是在罗马,17个弟兄与7个姊妹。除此以外又提到两个家庭(10-11节)与一些不知名的弟兄(14节),也提到另外两个未提名的姊妹(13,15节)。
称赞 16:2
非比明显是将这封书信从哥林多带到罗马的姊妹,她是她的家乡哥林多城的港口Cenchrea教会的一个“执事”(希腊语是diakonon)(徒18:18;林后1:1)。她是否在教会里作为女执事担任一个职位,还是只是一个执事,这无法决定。保罗强调她的服事,而不是她的职位。她是他主里的姊妹,这从“我们的姊妹”这样的提法看得出来。在保罗的时代推荐信很常见(参林后3:1),保罗在这里所说的话就是为非比的推荐。
对在罗马的基督徒各种不同的问候 16:3-16
既然保罗从来没有去过罗马,那么他按名认识这么多人似乎非同寻常。但旅行在罗马帝国这个时候是相当容易的,也许保罗在引之前见过其中一些人,听说过其他的人。
绝大部分在这里引用的名字是拉丁式或希腊式的,但有些明显是象保罗一样的犹太人的名字,他们也有希腊或拉丁的名字(如7,9节)。在保罗的许多书信中,他对没去过的教会提名问候的弟兄姊妹多于对去过的教会提名问候的弟兄姊妹(参西)。明显的,保罗是意要与他没有见过的教会建立更多的个人的关系。
16:3-5a
保罗在哥林多见过百基拉和她的丈夫亚居拉(徒18:2),当他离开那里去以弗所的时候带了他们去,并在他去耶路撒冷的时候把他们留在那里(徒18:19)。他们在以弗所协助亚波罗(徒18:24-28),后来他们又返回先前居住过的罗马(徒18:2),后来他们还是回到了以弗所(提后4:19)。在这个时期教会通常在家中聚会。
16:5b-7
绝大部分在这两节中提到的人都不需要解释。“亚细亚”(5节)是罗马在亚细亚的行省,以弗所是其首府。“亲属”(7节;参11,21节)似乎指的是保罗的亲属,也许是他犹太人的同胞(参腓3:7)。这里的“使徒”一定是具代表性的广义上的使徒,而并非指13使徒之一(参徒14:4,14;林后8:23;帖前2:7;腓2:25)。
16:8-15
土非拿氏(12节“优雅的”)和土富撒氏(“精细的”)也许是姐妹,鲁孚的母亲(13节),也许也是保罗的母亲,因为她曾经象母亲一样待他,如果她是他肉身的母亲,保罗不可能这样提到的她。
16:16“亲嘴”过去是现在也是常见带在感情的问候,表达在基督里的彼此的爱。保罗代表众教会重新问安。
在这里提到的妇女的数目驳斥了保罗恨恶妇女的说法。
警劝 16:17-20
保罗再一次用很强的劝勉引入他的评论(参12:1;15:30)。
16:17-18假师傅在所有的教会中的都是个问题,保罗劝在罗马的信徒要躲避他们。
16:19
使徒相信他们可以处理好这个问题,因为他们顺服使徒的教导是为人所知的。假师傅容易被幼稚的信徒所接受,而被聪明之人拒绝。但保罗要他们在所有的善事要聪明,在恶事上愚拙。
16:20
在所有的邪恶之后都有撒但的工作,神所要的是在他子民之间的和平,而非跟随撒但的代言人的人所引起的敌对。“快要”并不一定有基督很快要来的意思,而是这样的意思:当罗马的信徒拒绝假师傅,撒但很快就会被挫败。保罗在这里的用词表明他心里想到了创世记3:15。
保罗的祝福使神的恩典显大,通常这样的祝福标记着保罗信的结束,但在这里使徒有更多的要说。
来自于保罗同伴的问候 16:21-24
在21节提到的所有人的似乎都是保罗事工的同工,在保罗写这封信的时候与保罗同在哥林多。德丢(22节)是为保罗写下这封信的代笔人,23节提到的人明显都是哥林多的信徒。
颂赞 16:25-27
保罗将先前的书信中与在这封书信中的词语与思想汇集在这个颂赞中。
16:25
使徒确信神会满足他们所需要的(参弗3:20),福音是这目标的主要工具。“我所传讲的福音”是保罗在此书信中广泛传讲与解释的福音“所讲的耶稣基督”是福音的又一个名字,它所强调的是它的主题,耶稣基督。宣讲之后是启示,福音在以前一直是被隐藏的,直到它在旧约被神有所启示,然后在新约中得到完全的启示。
16:26
尽管这福音的启示是由旧约的先知们开始启示的,但他们并不总是完全理解它的含义(彼前1:10-12;参罗1:2)。这里提到的神的命令就是大使命(太28:19;参罗1:1)。
16:27
作为唯一的神,他即是犹太人的神与是外邦人的神(参3:29-30),作为有智慧的神,他是保罗所解释的救赎全人类之计划的制定者(参11:33)。神因他的所是与所做配得一切的荣耀。我们到他那里是通过他的儿子,耶稣基督。
这里的颂赞使我们想起8:31-39与11:33-36中的颂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