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宗教教义与社会演化 选
卢曼 (N. Luhmann)著

刘锋、李秋零 译

 
一、

  迄今为止,在一段时间内,宗教研究一直都将下面一点视为理所当然:大凡人的行动都要受到各种社会条件的影响。人的宗教行动自然也不例外。某些人通过教会这一概念来探讨此种条件性,从而使之局限于人类生存的那些「外在的」方面。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宗教经验的实际场所被假定是内在的,因而不受社会决定要素的影响。相应地,「信仰」成了一个人的「内心」事务,而不论其行动是不是按教会的要求组织起来。这样一来,宗教和教会便在经验与行动的基础上发生了分化。自然,这并未排除经验与行动之间的相互关联,相反倒是十分明确地预设了这种关联。   就其起源而论,这一概念可以理解为宗教与政治在社会中分化的一个关联物。不仅宗教成为与国家相对峙的教会,而且按照一般假定,它甚至进一步凌越了社会和政治的范围,因为它属于个人的「内心」事务。新教教义尤其还通过信仰和教会之类的概念来固定这一区分。因此,它与社会系统与日俱增的功能分化是一致的。正是这后一种发展导致了我们今日所说的「资产阶级社会」、「工业社会」或「科技文明」。

  不过,这种内在与外在的区分其实是一种防御性的概念化。就其本身而言,它必须借助于更加抽象的社会学范畴来加以分析。在现代的社会研究中,无论是经验性的结论还是理论概念,都不容许对「内在的」与「外在的」、或「经验」与「行动」如此简单的区分。这并不是因为社会研究已经把这类概念当作无用的东西而予以拋弃,而是因为它恰恰要利用这些概念来从事自己的工作。因此,这些「内在的」/「外在的」、「经验」/「行动」的实例表明,社会学理论与宗教教义学之间的可能关系要比人们通常所认为的更加紧密、更加抽象、更富于成果、同时也更具有危险性。

  对于每一种系统论来说,「内在的」与「外在的」之间的区分都是极其重要的。可以在概念和经验两个层次上来讨论这一区分。它适用于任何一个系统,只要该系统成为讨论的对象,被人们从分析的层次上加以控制。结构与过程分析、输入/输出模型、有关信息处理、选择性、复杂性差异的理论,凡此种种皆是这一过程所引发的概念方面的后果。在这里没有必要进一步详细讨论这些问题。

  不唯如此,经验与行动之间的区分也不能再被当作一个自明的、终极的出发点了。然而,各门社会科学之所以如此彻底地拋弃了这一区分,是因为它们一直受到行为主义的支配。结果,在这方面,科学情境变得不那么明晰了。事实上,这一情境似乎支持着这样一个观念:社会学是一门仅仅限于研究行动的科学。作为这样一门科学,社会学能够考察宗教在社会环境中的积极一面,但却无法接近「实际的宗教经验」。不过,果真如此的话,那就等于是把这一结论建立在社会学理论的一种早已被超越了的、并且从一开始就从来不能完全适用的观点之上。

  我们不妨暂且保留经验与行动的这一区分。尤其在最近发展起来的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中,各种理论模型正日益地变得司空见惯,其间认知过程与动机过程的相互依赖具有根本的重要性。1这种相互依赖意味着,经验与行动再也不能区分为两种不同的实际过程(例如内在过程与外在过程)了。2事实上,这种区分预设了一些归属过程(Zurechnungsprozesse),它们首先确定了什么将被当作经验来体认,什么将被当作行动来对待。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便又能够使用从心理学研究中派生出来的概念了:即内在归属与外在归属的区分。3然而,在此一抽象状态下,这些概念还不能适合于我们的目的,还应该适当地加以拓展。这样一来,行动便能够被视为一个选择的过程,其选择性被归属于系统;与此同时,经验也将成为一个选择的过程,其选择性则被归属于系统的环境。4显然,这种归属不能任意地进行,不过,它仍然具有偶在的特性,因为人们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做这件事情,并且它还要取决于各种文化和社会过程。5

  某种新近发展起来的社会学理论已经开始从系统论中吸取这类抽象概念了。一旦引入了这样一些概念,对于宗教及其教规的讨论就会发生一个层次上的转移。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学就不再仅仅关注传统的「宗教社会学」所关注的问题了。换句话说,它将不再局限于考察如下一类问题:牧师的角色、职业和沟通问题,或教会的组织和参与模式。而且,它也不光是要指出符号与制度何以是意识形态性的。相反,社会学能够将来自行动社会学和知识社会学的各种要素结合成一个新的统一体。由此,社会学理论便可以达到一个足以扩展其解释视域的抽象水平,从而直接地分析宗教教义学的各种断言。


注释:


关于这个问题的最新概述,可参见Heinz Heckhausen and Bernard Weiner,〈认知心理学的兴起〉,New Horizons in Psychology 2,P. C. Dodwell编,London,1972,页126-147。

当然,这也是系统论在运用内在/外在图式时所产生的一个间接后果。

这个概念是在研究对因果性的感知的过程中产生出来的,随后又通过系统论而予以扩展。在重构这一发展过程时,可参考以下几位作者的论述:Fritz Heider,〈社会感知与现象因果性〉,Psychological Review 51,1944,页358-374;以及《人际关系心理学》,New York,1958;Edward E. Jones和Kenneth E. Davis,〈从行为到气质:个人感知中的归属过程〉,Advances in Experimental Social Psychology,Leonard Berkowitz编,New York,1965,卷二, 页219-266;Herold H. Kelley,〈社会心理学的归属理论〉,Nebraska Symposium on Motivation,1967,页192-238;Edward E. Jones等 , 《归属:感知行为的原因》,New York,1971。

我与哈贝马斯曾就这些概念展开过一次讨论。参见Jurgen Habermas和Neklas Luhmann,《社会理论还是社会工艺学:系统研究究竟提供了什么?》,Frankfurt,1971,尤其是页75以下、页202以下、页305以下。

关于偏常行为之范畴化的一个次要特性,可参见Peter McHugh,〈一个有关偏常行为的常识概念〉,Deviance and Respectability: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Moral Meanings,Jack D. Douglas编, New York,页61-88。

本文转载自卢曼 (N. Luhmann),《宗教教义与社会演化》,刘锋、李秋零译,香港:汉语基督教文化研究所,1998,页72-75。
 
? 1999-2001年 汉语基督教文化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