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立宪政治与国民资格──

笕克彦对《民报》与《新民丛报》论战的影响

⊙ 李晓东

一 以「人治」反「人治」的困境

  1906年,清政府始宣布开始「预备立宪」,而关于立宪的讨论,在此之前已有多年的积累。纵观清末的立宪讨论,无论是革命派的以「约法」论为特征的「三序」构想,还是梁启超的「开明专制」论都形成于1905、1906年间,这并非偶然。因为二者的形成与始于1905年的《民报》与《新民丛报》间的论争有着直接的关系。这场论争同时将清末的立宪讨论推向了一个高潮。

  在论争中,尽管革命派与梁启超针锋相对,然而他们的立宪主张却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虽然他们都认识到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所象征的人治传统是中国走向宪政的最大障碍,但他们自身的主张里却同样具有明显的「人治」倾向。例如,梁启超早在1902年就说到:「荀卿有治人无治法一言,误尽天下,遂使吾中华数千年,国为无法之国,民为无法之民」1。然而,在翌年访美归来之后,他却毫不讳言地提出了开明专制式的主张。那么,梁启超为甚么会认识到中国传统中的缺陷却又「明知故犯」呢?首先,这是因为他遭遇到了「民度」的问题,即真正的立宪需要由人民来推动,而中国的「民度」──即人民程度,指人民的政治意识和能力──尚低,不足以产生这一动力。这个问题不仅仅是梁启超一人所遭遇到的问题,同时也是同时代启蒙知识分子所遭遇的共同困境。他们普遍认为,在「民度」尚低的中国要实现宪政,依然不得不借助某种「人治」的方式作为过渡。这一点,无论革命派与立宪派都不例外。

  除了「民度」,影响近代知识分子们具有「人治」倾向主张的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那就是来自日本的影响。这不仅意味着明治日本的立宪过程对知识分子们的影响(例如,当时不少知识分子将明治天皇看作是开明专制的代表人物),同时,从革命派的《民报》与梁启超的《新民丛报》间的论争中我们可以看到,日本的法学家及其理论在这场争论中充当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其中,特别是日本法学家笕克彦的理论为这次论战的双方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就这样,「民度」问题往往使启蒙知识分子们陷入反「人治」而又不得不借助于「人治」的困境,而来自日本与部分日本学者的影响又更使他们确信这一方法的有效性。1905、1906年间的论争充分地反映了这一点。本文将具体考察论争双方是如何在论战中使用日本学者的理论来构建自己的宪政理论,同时又陷入以「人治」反「人治」的困境。同时,本文还将揭示,梁启超如何在与革命派的论争过程中找到了突破这一困境的线索,并实现了从「开明专制」立场的转变。

二 「开明专制」论与「合成意力」论

  1905年,同盟会在东京成立,在随后创刊的机关报《民报》上,革命派高举「民族主义」与「国民主义」两面旗帜,将批判矛头首先指向反对共和革命、主张君主立宪的「保皇派」康有为和梁启超。另一方面,流亡日本后曾一度倾向共和的梁启超,在访美归来后,一改此前的激进态度,认为:「共和国民应有之资格,我同胞虽一不具,且历史上遗传性习,适与彼成反比例」2。面对革命派的《民报》的挑战,梁启超在《新民丛报》上以「开明专制」的主张予以响应,与革命派的革命主张展开了激烈的论争。

  双方的争论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在中国应该建立甚么样的国家这一问题上,双方的根本对立就在于,是应该进行「排满」革命、实现共和制,还是应该进行政治改革,首先实行「开明专制」。争论焦点则集中在,中国的人民是否能很快地觉醒并拥有共和国民的资格;国民的资格是在革命中养成,还是应在「开明专制」中培育而成等问题上。

  作为这场论争主角的梁启超和革命派的留学生们,同样都在日本接受西方近代思想的洗礼。梁启超通过日语大量阅读和翻译了西方的近代思想,革命派的留学生们更是直接受教于当时日本第一流的法学专家,因此,这场论争不可避免地受到日本的很大影响。在激烈的论战中,双方为了更加有力地批判或回击对方,各自选取并运用了他们在日本吸收的西方近代思想来充实自己的构想和理论。从双方的文章中,我们随处可以看到他们对日本学者观点的引用。但是,日本学者具体在哪些方面对留学生们和梁启超产生了影响,迄今为止却鲜有具体的研究3。实际上,双方的主张与理论的形成,都与日本近代法学家笕克彦(1872-1961)的影响密不可分。

  笕克彦是日本明治至昭和期的法学家与神道学家4。1897年,笕克彦从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大学毕业后赴德国留学。回国后,从1900年起在东京帝国大学担任行政法、宪法、法理学、国法学等课程。法政大学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5成立后,他又应邀成为兼任教授。由于这是日本第一所专门为中国留学生设置的政法专科学校,当时,有许多进士甚至状元都在此学习,同时,学生中还有陈天华、汪兆铭、胡汉民等革命派的核心人物。汪兆铭还是速成科的首席优等生。他们都是《民报》的主要撰稿人,也是革命主张的主要解释者和宣传者。在与《新民丛报》的论争中,革命派留学生们充分运用在法政速成科所学的知识对梁启超展开了批判,特别是速成科讲师们的讲义同时被翻译成汉语发行6,使得学生们能够更为方便地直接引用。其中,特别是担任国法学和宪法讲义的笕克彦的「开明专制」与「合成意力」等理论,对革命派和梁启超都产生了很大影响。

  「开明专制」论与「合成意力」论是笕克彦国法学理论的一大特色。笕克彦以对「总揽者」即君主的权力是否有限制为标准,将君权国体分为「君主专横政体」、「君主专制政体」和「君权制限政体」三种政体并以此来解释日本的立宪过程。所谓「专横政体」,即专制(despotism),相反,「制限政体」也叫「立宪君权国」,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拥有独立于君主之外的具有不可侵犯的权限的机关。而处于「君主专横政体」与「君主制限政体」之间的则是「君主专制政体」。笕克彦认为,「君权专制政体从政治上说,一方面与专横政体相联,分不清界限;另一方面又与制限政体紧密相联,可称之为开明专制君权国,亦可称作启蒙君权国,与哲学上所谓的启蒙时代的启蒙意思相同」7。显然,笕克彦提出的「开明专制」是介于专制政体与立宪政体之间的一个过渡性政体。

  笕克彦认为,国家「必是依法而成人格者」8。他主张,使国家成为人格者的国法,换言之即「规律的合成意力」9。所谓「合成意力」,笕克彦将它规定为「各自的意思力集合而成一个意思之力。它任何时候都是基于社会心理合成而来的」10。这里所说的「社会心理」,指的是人类「拥有合群的心理活动」11。也就是说,国家是基于「社会心理」而成的。

  笕克彦认为,「规律的合成意力」的形成有两种形式,即「第一是以大人为本位而生成的法即规律合成意力,它由大人将许多个人合而为一而成;第二是以各个的民众为主形成规律合成意力的法,从而构成合成人格者」12。笕克彦高度评价「大人本位」形式,认为「大人」可以将个人中不完全的人和「小人」统括起来。而「民众本位」虽然在这一点上不如前者,但是,发达的民众集为一体,也是非常坚固的。因此,他认为:「民众本位与大人本位在任何时候都是相互作用的,今日的立宪国就是在两者相互作用下产生的团体」13。换言之,国法的形成可分为由君主主导和由民众主导两种形式,各有其正当性。

  在笕克彦看来,这种「大人本位」的精神自古以来在事实上最为发达的是日本,而在理论上加以阐明的则是中国。中国由于过份执着于「大人本位」,反而没能使其主义得到进步,相反,日本一面以「大人本位」为基础,同时又辅之以佛教思想中的「万民平等主义」,两者的调和使日本的立宪制得以实现。

  在生成「规律的合成意力」的「大人本位」主张的基础上,笕克彦展开了他的「开明专制」论。笕克彦主张:「开明专制国以大人本位为精神」。具体地说,即「一是率领下面(的人民)一同进步;一是不专权,权力用于尽力使大家共同进步」14。在他看来,「支那帝国自古以来在专制君权国中采用的是开明的专制政体」,「儒教的治国之策就是开明专制思想」。尧舜时代和唐、宋时代都是非常发达的开明专制时代,而元与清则相反。这是因为,「(元)不是从支那国中的本部兴起的国家,而是从支那国外部兴起的王朝,因此它极力愚民,为了统治,尽力不让人民变得聪明;在政法上是可使依之不可使知之,以独占权力、不予他人为主义。元之后明国起,但制度不似唐代之兴,至清国又暗暗采用愚民政策的制度,使人民皆置于满洲人监督之下,这是清国不兴的制度上的根本原因」15。可以想象,这种将汉族与非汉族统治的王朝的区分,对革命派的学生们来说是多么大的支持。

  笕克彦认为,在十八世纪的欧洲也兴起了开明专制,普鲁士的腓力特烈大王和法国的拿破仑一世就是其代表人物。同样,在日本,明治的「王政复古」之后到明治二十二年(1889)的宪法发布为止也是典型的开明专制时代。笕克彦认为,立宪制度的确立需要很长的准备期间,但是,「在原来开明专制政体发达的情况下,可以缩短相当的时间」16。日本的宪法就是在经过明治以后二十年间的开明专制后制订而成的。对日本宪政过程的这一说明进一步鼓舞了革命派的学生们。

  虽然笕克彦首先使用了「开明专制」这一概念,但其「开明专制」论不能说是他的独到见解。因为,早在1861年,明治初期的著名启蒙思想家加藤弘之就已有过类似的提法17。但是,即使如此,用以说明日本立宪过程的笕克彦的「开明专制」论依然十分值得关注。因为,对于中国的留学生们来说,重要的是,笕克彦在说明他的「开明专制」论时援引了儒教与中国的例子,也就是说,笕克彦是在中国的历史脉络中讲述他的开明专制论,所以,他对法政速成科的中国留学生们的影响比起别的讲师要更为直接。明治后期的日本法学家与明治初期不同,大都已不具有儒学的功底,像笕克彦这样关注儒学的学者在当时已是凤毛麟角,正因如此,在法政速成科中,他的理论对于中国学生们来说更容易引起共鸣,影响自然也更大。

  笕克彦还在法政速成科的「国法学」科的期末考试中出题:「何为开明的专制时代?」他要求学生们「回答时根据自己的自由判断,无需拘泥于讲义的内容」,但是出乎他意料的是,他的学生们会用他的理论来构筑革命共和的理论。

三 「程度」问题与革命派的「开明专制」主张

  在论争中,革命派的主要批判对象是梁启超的「开明专制」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革命派反对开明专制本身,事实上,是他们最早从正面意义上使用了「开明专制」一词,而梁启超则是在他们的影响下才使用的。

  陈天华、胡汉民等人提出「开明专制」,从一开始就与「民度」有关。陈天华最早提出「开明专制」就是针对中国的人民不具有共和国民资格的能力这一现状的。而胡汉民也说道:「革命为就一时所为之事业,其举动与社会共之。故社会程度之高下与革命成绩之优劣为正比例」18。对革命派来说,中国人民是否有能力进行革命,拥有成为共和国国民资格的「程度」,是不容回避的问题。在进化论已受到广泛接受的当时,「程度」问题的提出并非偶然。从近代西方的角度来看,没有自由权利意识、缺乏国家观念的中国民众是落后的。这一点,不仅是梁启超,即使是革命派也不例外,他们讨论的都是如何提高人民与社会的「程度」。

  尽管革命派对于人民的「程度」尚低的认识与梁启超并无二致,然而,革命派对人民「程度」的提高十分乐观。例如,陈天华认为,拥有四千多年历史的中国有各民族不及之特质,且中国的自治团体之组织已有地方自治之实,因此,国民能力必可回复。胡汉民则针对中国在历史上没有民权习惯的主张,反驳道,若排除元、清等异族所实行的统治,在秦汉之后贵族阶级就已灭绝,这是中国政治史上的一大特色。所以,只要颠覆满人政府,所有的阶级就可以实现平等。胡汉民进一步援引笕克彦的开明专制论,从历史上来证明自己的主张19

吾人闻最新法学者之言,谓立宪之先,必有开明专制时代。所谓开明专制时代者,其君以植民权为目的,而用民权为手段,训练其民,使有立宪国民之资格者,如拿破仑之于法是也。以言中国,则汉唐盛时亦为开明专制时代(说本日本法学博士笕克彦)。准是以言,则中国之为开明专制已久,虽中经异族之乱,而根株不尽斲丧。今日征以历史而断言我民族不可以为共和立宪不知何据。

  革命派对人民「程度」的提高能如此乐观,是因为他们认为在中国的历史中有着养成共和国民资格的丰富资源。而且在他们看来,日本以四十年时间赶上了欧美积数百年之所成,一跃而为一等强国,中国亦可以相同比例,通过「特别之速成法」,「五年小成,七年大成」20,在短时期内使人民的「程度」与能力得到提高。至于具体的方法,陈天华说道:「欲救中国,惟有兴民权、改民主,而入手之方,则先之以开明专制以为兴民权、改民主之预备,最初之手段则革命也」21

  应该注意到,与祖述笕克彦理论的胡汉民不同,陈天华所主张的作为恢复国民能力之必要手段的「开明专制」,不是历史上曾有过的「开明专制」,而是作为民主政体的过渡,由革命党在革命后实行的「开明专制」。由此我们已可看到「约法」理论的影子。尽管胡与陈的「开明专制」主张不同,但是借助「开明专制」此解决「民度」问题的思路无疑同是受到笕克彦的影响的。然而,笕克彦理论是为了强调作为「大人」的「万世一系」的天皇在立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主张革君主的命的革命派在援引笕克彦理论时又是如何解决这一逻辑上的矛盾的呢?

  可以说,同是笕克彦的理论使革命派对他的天皇中心论具有免疫力。笕克彦认为,一个国家国体的决定「不应只依据我们的道理来判断,必须依其国的历史来决定。所谓历史,即我们所拥有的社会心理、国民道德思想的集合」22。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国体是由它在历史中形成的社会心理所决定的。在立宪过程中,不同的国家因其不同的历史和社会心理,具有不同的特殊精神。《民报》的另一主笔汪兆铭充分地活用了笕克彦的这一主张,他主张:「日本人对于万世一系天皇之观念,皆其历史上所遗传之特别之原因结果也……我国民而为民权立宪也,固亦有特殊之精神不必强学英法美也,非唯不能学,抑且不必学也」23。显而易见,从这一立场来看,中国不具备「万世一系的天皇」的历史和「社会心理」,因此,对于日本的君主立宪也必不可求。对于革命派来说,受异族统治和压迫的历史才是中国所固有的。因此,重要的是以「民族主义」来唤醒民众,形成反满革命的「社会心理」以确立不同于日本「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之下的立宪制度。

  那么,汪兆铭构想的宪政理论与陈天华和胡汉民又有甚么不同呢?

  在梁启超发表了〈开明专制论〉后,汪兆铭为了与梁启超的主张划清界限,他与陈天华和胡汉民不同,有意地避免正面使用「开明专制」一词。他首先将「开明专制」分为广狭二义:「语其广义,则专制之善良者悉谓之开明专制,日本笕克彦氏所谓中国汉唐盛时亦得谓之开明专制时代也。语其狭义,则必政权生大变动之后,权力散漫,于是有以立宪为目的,而以开明专制为达此目的之手段者」24。拿破仑一世时代和思黄(陈天华)所主张的「开明专制」即属于后者。这一区分可以说是对陈天华与胡汉民所提出的不同意义上的「开明专制」的总结。

  在区分了二者之后,汪兆铭表明,自己的主张与陈天华的「开明专制」有所不同,而对梁启超的「开明专制」理论则绝对排斥。在此,他没有说明自己的主张与陈天华之间有何不同,而是先阐述了反对梁启超的「开明专制」的理由。

  首先,汪兆铭认为,行开明专制者,或必须有非常英杰之才;或必须为众所推戴。如拿破仑、腓力特烈或明治天皇,但是中国的现政府却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25。再者,更为重要的是26

开明专制者,待其人而后行。……然欲得其人非能自然必至,乃偶然之遭值而已。且治国者不徒恃有治人而兼恃有治法,开明专制有治人无治法者也。彼非无法,而法之力不足以限制之,则犹之无法也。故开明专制非适宜于今日之中国,尤非能望之今日之政府者也。

  可以说,汪兆铭的批判抓住了「开明专制」的「有治人,无治法」这一最根本的要害。同时,作为响应,他提出了在革命之后与实现立宪之间,实行「约法」之治作为过渡的主张,这正是著名的孙中山的「三序」构想。

  「约法」是「三序」构想中的第二阶段。众所周知,「三序」指的是革命方略的三期,即「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后改称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第一期,各县由革命军组织军政府,通过军法掌握地方行政,以三年为限;第三期是全国解除约法,制订宪法,军政府解兵权和行政权,国民公举大总统和国民议会议员27。而作为两者之间的过渡的第二期的「约法」,根据汪兆铭的解释,即革命军每定一县,即立军政府掌握兵权与(行)政权,同时与人民相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军政府发命令组织地方官厅遣吏治之,人民组织地方议会监视军政府。这样县县相联扩大到全国。在这种地方自治之下,陶冶人民,使之拥有共和国民的资格。

  汪兆铭对人民的权利意识亦即「民度」的提高非常乐观。他同陈天华等人一样从中国的历史中寻找资源,认为尧舜时代以来中国已知国以民为本,因此,中国国民并不缺乏公法的基础观念,只是精密程度较之西方不足而已28。至于「自粗而精」的过程,则可以通过教育和革命(革命本身也是教育的手段)培养人民的民权的习惯来实现。而革命时可能出现的革命军政府的军权与民权之间相抵触的问题,则可以通过「约法」来解决这一矛盾。由此,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汪兆铭所说的与陈天华的「开明专制」有所不同的主张即「约法」,他刻意避免使用「专制」字样而代之以「法」,可谓用心良苦。

  那么,对于革命派的「开明专制」或「约法」构想以及他们对「民度」的乐观态度,作为争论对手的梁启超又是如何反应的呢?

四 梁启超的「开明专制」论

  梁启超之所以由倾向共和转向主张「开明专制」,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他认为中国人民养成共和国国民资格需要历时长久。1906年初,梁启超在其主持的《新民丛报》上开始连载〈开明专制论〉,阐述他思想转向后的主张。

  在文章中,梁启超将专制分为「野蛮专制」和「开明专制」,二者的区别在于:「凡专制者,以能专制之主体的利益为标准,谓之野蛮专制;以所专制之客体的利益为标准,谓之开明专制」29。他认为,对于中国来说,作为立宪的预备,开明专制是最适合的。这是因为,首先,中国不能实行共和立宪制。因为,共和国民要求具备可以行议院政治的能力,但是,梁启超认为今日中国国民不具有行议院政治之能力,因此,也「非有可以为共和国民之资格者也」30。不仅如此,由于「人民程度未及格」和「施政机关未整备」,同样,在今日的中国也不能实行君主立宪制。

  梁启超在给朋友的信中承认:「弟所谓开明专制,实则祖述笕克彦氏之说,谓立宪过渡民选议院未成立之时代云尔。」31同时,他坦陈作此「极端」之论是为了与革命派的主张形成鲜明的对照。

  在〈开明专制论〉中,梁启超首先把批判的矛头指向汪兆铭的「约法」主张。从主观方面来说,梁启超提出发动革命者「其果能有此优美高尚之人格汲汲于民事乎」的疑问,「约法」之下,「人民所由此区区之权利,出自军政府之殊恩,非自初有所挟,而使军政府不得不予我者也。军政府欲夺回之,随时可以夺回之」32。另一方面,从客观方面来说,革命一起,必有多数革命军响应,这时,如何能保证其它革命军都能服从于一个军政府?另外,从人民的角度来看,如果人民最初不肯受军政府之约法,又将奈何33?梁启超看来,对于这些问题革命军政府都只有依靠「强制力」来解决。同样,对于陈天华的革命后实行「开明专制」以兴民权的主张,梁启超认为,那实际上就是戒严令政治,它最束缚人民的自由而使人民自治力萎缩憔悴34。因此,开明专制不能在革命之后实行,革命时代是不可能陶冶成共和国民资格的35

  正像汪兆铭指出了梁启超「开明专制」的最主要的弱点在于「有治人,无治法」那样,梁启超同样也抓住了「约法」的要害,即「约法」亦无法摆脱「人治」的缺陷。虽然汪兆铭以「约法」代替了「开明专制」的说法,但是,其「人治」性格依然。

  为了响应梁启超直指要害的批判,汪兆铭必须从理论上进一步武装「约法」的主张。论争因此进一步深化,而笕克彦的理论依然是汪兆铭主张的重要依据。他援用了笕克彦的「合成意力」论,从「社会心理」上论「约法」:「法之发生,非存于具文而存于人之心理。心理有二,一曰个人心理,二曰社会心理。社会心理个人心理所合成者也。根于社会心理所生之意力曰合成意力」36。因此,汪兆铭认为,只要革命党通过教育与革命使民族主义与国民主义普及于国民之心理,「约法」就会应于其必要而生。

  对此,梁启超一度感到难于应付而求助于徐佛苏37。然而,他很快找到了「约法」的弱点,他同样引用了笕克彦在法政速成科的国法学讲义反驳汪兆铭。

  首先,梁启超指出,笕克彦的「合成意力」论与契约说不同,强调的是心理的合成。而且,作为国法本质的「规律的合成意力」,同时要求有「外部的组织」即强制执行力作为保证。但是,革命派所主张的「约法」与国法不同。军政府在与人民约法时,完全站在相互平等的地位上,只不过相当于社会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契约。而不受国家权利作担保的契约是不具有强制力的。也就是说,「约法」作为一种「约」,并不具有国法的权威性。因此,革命党最终只有依靠其高尚的「人格」来作为担保,而且,假如有一方违约,只有通过力量的强弱来作裁判。而这正与「约法」的大义相悖38

  再者,梁启超认为,共和的国民心理──「社会心理」──必非久惯专制之民能以一、二十年之岁月而养成39。作为「规律的合成意力」的基础的「国民心理」须是自由发动的。若一时刺激于感情不可谓真40。而在梁启超看来,「排满的感情论,最易煽动一般少年气盛之人而骤占势力于社会。……以感情投合社会,非社会之福,而社会之祸也」41。排满的感情论是不可能养成「共和之真精神」的。

  与排满革命主张相反,梁启超认为,从中国的现状出发,除以「开明专制」作为过渡,别无选择。问题的关键毋宁说是在于,中外历史上绝少有君主自发地实行开明专制,因此,立宪要求必始于人民,梁启超认为:「人民之求立宪,实能立宪之最高原因也」42。具体的方法就是劝告政府实行开明专制,要求立宪43

  对于梁启超主张的立宪手段,革命派又对梁启超进行了反驳,在他们看来,对政府实行劝告与要求需要伴随着实力,而人民却不拥有这样的实力。与此相反,梁启超却认为,开明专制正是培养国民实力的手段。而这一手段比起革命党人通过民族革命来煽动人民的感情的方式要现实得多。就这样,双方都认识到宪政的实现关键在于「民度」的提高并围绕提高「民度」方法针锋相对,但双方都无法摆脱「人治」思维,有效地说服对方。

  论争就这样你来我往地持续了一年多的时间,直到1907年《新民丛报》的停刊而告终。论战期间,尽管《民报》声势浩大,在气势上似乎压倒了《新民丛报》,但事实上双方都没能在理论上战胜对方,那是因为,梁启超的「开明专制」和革命派的「约法」在理论上实际上都同出自一炉。

  可以说笕克彦理论在论争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对于革命派来说,笕克彦指出的中国「开明专制」的历史可以成为提高中国人民的政治意识与政治能力的基础。同时,笕克彦将元朝与现政府的清朝看作是「兴起于支那国之外的王朝」,更支持了革命派坚信作为异民族的腐败的清政府不可能实行「开明专制」,革命势在必行的想法。更为引人注目的是,与《民报》的创刊同步而生的以「约法」为最大特色的革命方略,是在论争中得到逐步充实的,而作为其主要解释者的汪兆铭在解释「约法」时的主要依据正是笕克彦的理论。

  另一方面,梁启超也受到笕克彦的影响。首先,他通过陈天华间接地受到笕克彦的「开明专制」的启发,撰写了〈开明专制论〉。在与革命派的论争期间,他又直接阅读了笕克彦在法政速成科的讲义录,对革命派对于笕克彦的「开明专制」论以及「合成意力」论的理解提出异议,并进一步坚持自己的「开明专制」论。

  革命派与梁启超在理论上同源。在互相指责对方的主张中存在着「人治」的缺点时,双方不能不意识到自身也存在着同样的弱点同时却都无法克服这一缺点,摆脱「开明专制」的模式,因此,彼此在理论上都无法取得优势。结果,双方在逻辑上都陷入一种循环论,即推翻「人治」的专制制度、实现立宪的要求应始于人民,而人民「程度」的提高又必须借助于某种「人治」的方式。为此,争论在逻辑上陷入僵局。事实上,无论是革命派还是梁启超,在认识上有许多一致之处。他们在追求宪政这一共同目标的同时,都认识到立宪当始于人民,而现实中人民的民权意识、政治能力的「程度」还不够,需要通过教育来加以提高。在如何提高人民的「程度」的问题上,尽管二者提出了截然不同的主张──革命派主张通过革命教育与实行革命来锻炼人民,而梁启超则主张通过劝告政府实行开明专制,在开明专制中教育人民──并展开水火不兼容的论争,但是,无论「开明专制」还是「约法」,在依赖于「人治」手段这一点上却又是惊人地一致的。

五 代结语──「速开国会」主张的形成

  总之,这场论争促成了革命派与立宪派双方在理论上的构建,但同时又充分暴露了双方都无法摆脱「人治」的思维,陷入了逻辑上的循环论的问题。

  但是,这种循环论在论争结束后旋即被打破,而得以打破这种循环论的是梁启超在这场论战中形成的国会观,虽然它在论战中因梁启超倡「开明专制」的「极端」之论而没有得以展开。

  在与革命派的对峙之中,梁启超提出了「凡国民有可以行议院政治之能力者即其有可以谓共和国民之资格」这一前提,这意味着,能否运作作为立宪象征的议会是衡量国民是否具有立宪能力的标准。这种主张看上去似乎只能导向「开明专制」的结论,但是,梁启超的国会观却潜在着另一种可能性。

  梁启超将议会分为两种,即立于辅助地位的「监督机关」和立于主动地位的「指挥机关」。共和制中的议会必为「指挥机关」,而在君主立宪制中议会为「监督机关」即可。因此,对于作为监督机关的议会,梁启超认为:「苟国民程度未能诞育完美之政党如英国者,则惟此乃适,惟此乃能生存也」44。针对陈天华提出「特别之速成法」并对在短时期内形成中国人民的共和国国民资格表示的乐观态度,梁启超说道:「以特别速成法使一般人民能立于国家之监督辅助机关的地位而完其责,此吾敢言也。若谓以特别速成法,使一般人民遽能立于国家之指挥主动机关的地位而完其责,此吾所不敢言也」45。也就是说,在短时期骤然要求人民具有通过议会运作国家政治的能力并不现实,但是,通过速成教育使人民拥有监督政府的能力却是可能的。事实上,梁启超并不是一味地强调「开明专制」,同时还注意到起监督作用的国会的重要性。梁启超对人民的「程度」的慎重态度始终没有改变,但是,通过这种国会观,梁启超克服了人民「程度」不足,应先以「开明专制」作为过渡的消极态度,打破了循环论的局限。

  论争结束后,梁启超通过创办「政闻社」等政治活动以求立宪。在阐述「政闻社」所持主义时,梁启超所列举的第一条就是:「实行国会制度,建设责任政府」46。他依旧反对革命,但此时的他已由一个「开明专制」论者转变成「速开国会」论者,到辛亥革命爆发为止,梁启超的政论文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开国会」这一主题展开的。他也因此成为清末国会请愿运动在理论上的事实上的指导者。这一时期,梁启超充分展开了他的国会观,比起主张「开明专制」时期,他更多地强调人民的主体性。这与他在论战期间的劝告政府实行开明专制,在开明专制中培养「民度」的主张相比,更具积极性和感召力47。「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其中,作为梁启超最严厉的批判者的革命派同样功不可没。

 

注释
1 梁启超:〈论立法权〉,载《饮冰室合集.文集九》(东京:中华书局,1989),页103。  
2 梁启超:〈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载《饮冰室合集.文集十三》,页85。
3 关于《民报》与《新民丛报》之间的论战的研究,特别是张朋园:《梁启超与清季革命》(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64)的第六章中有详细的论述,其中对日本学者的影响也有提及,但没有具体的讨论。
4 后来,笕克彦逐渐作为宗教学家信仰古神道,并将自己的法理学、国家学理论建立在这一基础上。从这一立场出发,他鼓吹「惟神之道」将天皇绝对化,倡导天皇中心主义,助长了日本法西斯主义,正因这一缘故,他在日本政治思想史中很少被提及。
5 法政速成科是当时法政大学的总长梅谦次郎于1904年5月开办的。它为近代中国培养了许多法政人才。详情参照《近代中国人留学生研究的现阶段》(东京:御茶水书房,2002)中的拙文〈近代中国的日本留学与日本的教育者们〉。
6 法政大学编:《法政速成科讲义录》(东京:法政大学,1905)1905、1906年(现存于日本法政大学图书馆)中,笕克彦的《国法学》讲义部分现已残缺不全,因此,只有借助于留学生们对他的理论的引用部分,以及他同一时期在其它大学的讲义和著作。
7 《法政速成科讲义录》,页125。
8、9、10、 11、12、13、14、15、16、22 笕克彦:《法学通论》(东京:日本大学),
  页33、35;36;11-12;322;38;50;127;127;131;471-72。本书出版年月不详,但汪兆铭在这时期的文章中曾提及笕克彦的《法学通论》一书,而且,留学生们与梁启超在论战中引用的笕克彦国法学讲义的观点与此书的观点完全一致,因此,可以推断本书的出版日期与《法政速成科讲义录》相差无几,甚至更早些。
17 加藤在其著作《邻草》中,将各国政体分为「君主握权、上下分权、豪族专权和万民同权」。后又将政体分为「君政」与「民政」,其中,「君政」又分为「君主擅制、君主专治、上下同治」三种类型。笕克彦所阐述的「君权国体」的三个政体,虽然与加藤的用词不同,但是不仅在分法上相同,而且,笕克彦的「开明专制」与加藤的「君主专治」在内容上也是十分相近的。
18、19 胡汉民:〈民报之六大主义〉,《民报》,第三号,页3;10。
20 21 陈天华:〈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民报》,第一号,页44;49。
23、24、25、26、28、36 汪兆铭:〈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民报》,第四号,
  页30;23;24;27;31;15-16。
27 孙中山、黄兴及章炳麟等制定:〈同盟会革命方略〉,载胡汉民编:《总理全集.第一集》,上册(上海:民智书局,1930),页289-90。
29、30、32、33、34、35、44、45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载《文集十七》,
  页22;67;53-64;55-56;72;60;67;71。
31、37 丁文江、赵丰田:《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
  页366;363。
38、39、40、41、43 梁启超:〈答某报第四号对于本报之驳论〉,载《文集十八》,
  页73;78;74;81;88。
42 梁启超:〈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载《文集十九》,页28。
46 梁启超:〈政闻社宣言书〉,载《文集二十》,页25。
47 有关梁启超的立宪观的考察,详请参照拙著:《东亚的民本思想与近代化──以梁启超的国会观为中心》(台北:中央研究院东北亚区域研究,2001)。

 

李晓东 日本岛根县立大学大学院东北亚研究科任教


《二十一世纪》(http://www.cuhk.edu.hk/ics/21c) 《二十一世纪》2006年12月号总第九十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