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中国部分农村地区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成因分析


刘伟 

内容提要:本文试图分析中国部分农村地区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诸多成因,以期为改善这一状况提供更具目标性的参照。文章主要分三个部分:一,本文所论"组织化"的内涵界定;二,作者的选题动机和资料来源;三,部分农村地区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成因分析,在成因分析中,作者主要提出了八个方面的假设并一一进行了或理论或实证的论证,力图对这一现象的形成原因作出更为合理而全面的解释。最后,作者提出,改善农民组织化程度低这一状况的出路在于加强村级组织的经济服务功能和村民之间的经济联合。
关键词:农民 低组织化 成因 村民自治

1 本文所论"组织化"的内涵

一般说来,"组织"一词意味着:为了特定目标和实现某些职能而按照一定的规则建立起来的群体。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可将"组织"一词进一步界定为"人们通过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合方式而形成的高于群体的社会共同体,是组成此种共同体的人们或单位所采取的社会生活方式。"([2],第171页)可见,组织不仅意味着是一种高于群体的社会共同体,更意味着它是一种生活方式(或生活状态)。既然是"共同体",就有别于仅仅是一盘散沙的各个个体的集合概念,而是多个个体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结构结合起来的有机体,表现在个体利益与组织利益、个人活动和组织功能之间的紧密联系上。既然是一种"生活方式",就不是形式上迫于某种压力的应付和走过场,而是一种自愿的、自觉的参与过程,表现在个体为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而借助于组织的形式上。当然,组织是通过一定的机构体现出来的。这些机构是组织的载体和标志。有鉴于此,可以将"组织化"理解为人们结成组织、参与组织和开展组织活动的全过程,其具体表现也就在于,组织机构各项活动的开展状况上。衡量"组织化"的尺度可以各有不同,但组织成员对组织活动的参与度、参与质量,组织活动开展的频度和效果,成员对组织的认可度和期望值,组织在适当处理共同利益与成员利益上的表现,等等,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指标。
政治学意义上的"组织",强调其公共性,表现为围绕公共权威和公共利益(或公共事务)而展开的活动过程。与此相应的,政治学意义上的"组织化",虽然也包含了前文所论社会学意义上的"组织化"的含义,但更强调了组织活动的公共性及个体与公共权威之间关系。由于本文欲从政治学(更准确地说是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审视农民组织和组织化的问题,(亦即从组织化的角度分析村民自治问题),故本文论及的"组织"和"组织化",限定于村级组织和村级事务的范围内。"组织"的外延是以村民委员会为标志的社区组织,因为目前只有它既受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障,又是唯一在全村范围内得到认可的公共权威机构。因而,"组织化"的内涵也就限定如下:村民参与由村民委员会主导的村级事务的过程,以及村民委员会动员和领导村级活动的过程。结合前文所述衡量"组织化"的诸多指标,本文用于衡量村民组织化的指标也就包含以下几点:村民参与村级事务的频度和质量,村民委员会主导村级事务的频度和实际效果,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认可度和期望值,村民委员会在处理集体利益与村民利益上的表现,等等。本文所论"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界说,也就是指由这几项指标衡量所得出的总体性认定。

2 选题原因

确定这一写作主题的动机是我的调查经验:(1),我对我所在的家乡河南省罗山县定远乡长期的认识和体会。(2),1997年7月我对湖北省红安县部分农村的调查。(当然这次调查很不细致,更多的是感性认识。)(3),我对湖北省钟祥市三镇九村的调查。(这次调查比较认真,进行了随机抽样,以问卷的方式进行。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297份,回收率为74.25%,其中有效问卷272份,有效回收率68%。详细数据参见[3])本文主要在此次调查的基础上写成。故而我提出的假设也是基于我的经验感受,并不试图作普遍性的推论。当然,对这一主题的回答不能仅限于此,我在写作这篇论文时也注意了从普遍的背景出发,从逻辑和学理的角度思考更多的可能性。因而论证更多的也是理论性的。也就是说,本文的思路和观点的来源不仅有我有限的经验,更有其他学者的调查结果或理论。(主要著作列举在文后的"参阅文献"中。)
以我的切身感受和认识看,中国相当部分的农村地区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几乎是完全孤立和分散的,他们不仅对村级事务毫无热情;而且在个体发展中,不注重集体力量和组织形式。这不仅使他们的发展受到影响,也使他们的生活质量受到影响,更使的他们在面临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村委会)的侵害时难以形成共同的抵制力量。同时更为严重是,在缺乏利益疏通和利益表达的组织渠道的情况下,村民往往通过非常态的方式(个别人的暴力犯罪活动)进行意愿的表达(这类事情近来时有发生,体现在各种媒体上。)这一切都使得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也使改善这一状况的任务显得尤为迫切。在了解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各种表现及其消极影响以后,本文试图探究造成这一局面的各种因素,以期为改善这一状况提出对策的努力提供依据或参考。鉴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是部分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而这一情况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后果。因而研究其成因,不仅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我认为,对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成因这一问题,学术界还缺乏应有的问题意识和系统的研究。);而且有着对改善这一状况提出对策的努力提供依据或参考的价值。

3 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成因分析

造成农民组织化程度低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政治的、文化的原因。就我的理解,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是不容忽视的:
(1),传统因素,即缺乏自主地建立契约化组织的传统。众所周知,中国农民自有国家以来就缺乏主动建立组织的传统,除非是为生存所迫。(当然,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勿宁说是政权不允许。)从奴隶制的土地国有时代到土地地主所有制时代,正常情况下,农民都被禁锢于有限的土地上,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至多从事微量的商品买卖,自主经营的范围很小;同时,农民间的联系也只是亲缘或习俗的结果。在国民党政权在村一级设立村公所以前,国家政权只达及县。这样,在村里的农民主要以长老为纽带在风俗习惯的基础上结成一个社会关系网。其骨架是宗族系统。而宗族传统与严格意义的组织精神(自愿、平等、自主)相去甚远。说中国的农村缺乏组织化的传统,主要是指农村缺少组织化的制度空间和行为习惯。农民少有结社活动(这是非常冒险的),除非在非常态的社会形势下秘密进行,其目的也并不是建立常态的利益聚合与表达的渠道和机制。从国民党时期的保甲制到共产党的"人民公社",都是对个体农民的控制机制,忽略了农民的自主性和农民的独立利益。联产承包责任制首先的意义是分散化而不是组织化。这都说明,中国农民未有出于利益的推动在平等契约精神的指导下建立组织的传统;一体化的国家官僚体系也使组织的建立和独立性成为不可能--"官僚社会的政治法律的一般目的,就在于树立并维护官绅对人民的统治秩序"。([9],第125页)即使是在国家权力未曾直接触及的乡村,农民也未曾建立起自己的组织。结果是他们对国家权力(特别是征税权和司法权)的依赖和对清官的依赖,或是通过科举或私人关系挤入权力体系。不管那种情况,都是个人直接面对国家。这一点一直影响到现在。目前的农村,处处可以感受到农民对权力的崇拜和对清官的期望,这正是由于权力可以直接带来利益,而组织和组织化则不能,"民主"更不能。这是根深蒂固的意识。它对组织化的影响也是致命的。
(2)当前一体化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文化,尤其是制度体系的不健全和村民对政府的单向依赖性。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文化并不利于真正的自治,也即并不利于组织化。这主要体现在政党体制、政府体制和村民的权力观念上。政党体制方面,共产党全面领导整个社会的各方各面,当然也包括农村。在村级组织中,村委会受党支部领导,而党支部受上级党委领导,并不对村民负责、受村民监督。这便产生了村级组织权力格局的矛盾:一村范围内,村委会作为农民的自治组织,由农民选出对农民负责,但其实际的权力却受到党支部的制约。这使村委会的角色颇为尴尬,其作用亦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结果往往有两种,要么是村委会从属于党支部,功能弱化直至无权力;要么是村委会自行其是,完全摆脱掉党支部的制约。怎样的格局才是合理的,仍未得到澄清。政府体制方面,尽管国家法律(主要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文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其成员也不属于政府编制,但乡(镇)政府却一直将它视作它们在村里的"代理人",村民委员会也行使了部分政府性质的职能。这样,政府对村委员会从组成到其工作都进行了相当的干预(甚至控制);村民委员也对乡(镇)政府有着严重的依赖。但村委会成员的工资只能由村财政支付。村干部角色的矛盾不利于村民对村级干部的认同和支持。而农民的政治意识也不容乐观。在我的感受中,农民并不认为组织化建设很重要;相反,他们只关注村干部的腐败和提成的数额,只要这两方面能得到他们满意的解决,别的都是次要的。也就是说,组织化并不是村民们的一种迫切需要,更不是他们诉求的一种生活方式。
(3)联产承包责任制因素,导致个体经营的独立性、村民间联络的淡化,更弱化了村级组织的服务功能。理论上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意味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但实际情况是"有分无统",村级组织的服务、组织和协调的功能非常薄弱。农村经济发展呈现分散化的状态:土地分到农户手中,农民享有自由而独立的经营权和管理权,走上了一条个人创业、个体性发展的道路。尽管规模化程度非常之低,个体农户的发展收益也非常有限,但在我接触的各村,尚未出现为了联合而借助于村级组织的方式或体现到村务活动中来的情况。较之于以前的"人民公社",承包责任制解放了应有的生产力;但近年来的公共设施,尤其是水利建设却极为荒废。农村的组织化只可能围绕村民的生产和致富展开,当村级组织在这些方面的作用形同虚设,只是作为乡(镇)政府的执行机构时,一村范围内的组织化必然会受到致命的影响。农户分散经营状况的形成和经济自主权的取得,使得农民偏向自身利益的获得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作为非村组干部的农户参与集体事务,并不能带来明显的、直接的经济利益;加之村委会的活动往往只是协调纠纷和动员村民贯彻"上级政策"(如交纳上交款、计划生育,等等),少有为了改善全村的整体面貌或有利于每一个村民的事务安排。在此情况下,农户中有相当比例不将参与村级事务视为义务,直至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例如,当被问到"如果选举委员会无故不让你参加选举时,你将怎么办?"时,回答"无所谓"或"求之不得"的达30%。(参见[3])村民在追求个体利益时很少想到他人或"集体"的利益,即使参与集体活动,也只是抱着利益的动机,而不是为了纯粹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目的。总之,在当前的承包制下,农户对组织化的热情被个体追求的动力消解了。虽然不能说这是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必然带来的结果,但在我考察的农村里,它的确是一个因素。这一点,可以从对这些农村在承包制前后所作的对比中得到验证。
(4)集体经济因素。主要是,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缺位导致其收益私人化,损害了村级组织的威信和集体资源应有的对村级事务的推动作用。农村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原有的集体经济实体并未有随之分给农户,而是以村的名义处在村委会的主管下。理论上,其所有权归全村村民所有,经营权和管理权由村委会行使。这是村级组织可直接支配和动用的资源,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村级组织的动员力量。在村集体经济实力弱小的情况下,村里的活动开展往往受到影响: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的情况是,目前对集体经济的处理方式是承包给私人,村委会享有决定权和监督权。在此过程中,村民无法行使其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缺位转化为村级组织的实际拥有权。如果在承包的对象和方式等等问题上,村委员会不吸收村民参与决定,使得村民的民主权利被强行剥夺,就必然诱发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矛盾。更使村级组织的公共性和权威性受到损害。在某村,村委员会在上渔业项目时未经村民同意,招致了村民的极大不满。(参见[3])难以想象这种矛盾情绪能促成组织化。同时,在收益问题上,集体资产的获益者主要是干部和承包者,村民并未由此而获益,自然会对此有所不满。集体资源未能用于改善公共设施或作为村级事务的花费而减少村民的负担,相反成为腐败的根源之一。这就更加恶化了干群关系,挫伤了村民参与的热情。
(5)市场经济和人口流动因素。生活自由度扩展和生活方式多样化,由此导致的认同危机和重视度降低。在目前的农村,更多的情况是,准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并行,村民的发展呈现多层次化、复杂化的态势。这也使他们的参与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态势。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利益型参与的趋势越来越明显。60%的村民认为自己的投票对自身利益"重要"或"非常重要"(参见[3]),否则就不会主动去参与了。这大大有别于政治意义上的或组织意义上的民主,是民主经济化的体现,其根源在于经济民主化。相应的,对于非经济性的村级活动,他们的热情和兴趣便偏低。由于广大农村缺乏民主传统和民主习惯,又未曾经过民主训练,加之依然比较强固的小农意识,村民参与的短视性、功利性显现。这种现象本身很难说就不好,它更重要的是一个事实。但若从农村长远发展的需求来看,这一点无疑是需要改进的。人口流动的结果是村民对乡土生活的依赖性降低。对绝大部分村民来说,农业收入只占其总收入的一小部分,在外打工或经营获得的收入相较于土地收入才是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这样,他们与村级组织的关系就缩减为围绕交纳上交款的关系。在收入增加的条件下,上交款的数额不太影响他们对村级组织的反应;更何况他们常年在外,很少关注村级事务,与村里人的联系也仅仅限于婚丧嫁娶时或宗族或亲缘的关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集体组织活动好象与他们无关。现在的农村,生活方式趋于多样化,人群的分裂比较突出,不同年龄层次的人群的观念相差悬殊,特别是都市文化的影响和相当部分村民外出到城市的切身体会,都促成了村共同体观念的淡化。共识难以形成,公共精神更是淡薄。这便使得组织化缺乏应有的动力。
(6)贫富差距因素。中国农村曾是绝对平均主义的实验场,这说明农民对平等的诉求是非常强烈的。在农民的潜层心理中,平等(甚至是平均)是他们衡量一个社会好坏和评价一个政权优劣的重要标准。尽管随着市场经济和个体经营的发展,贫富差距作为一个事实长久地摆在他们面前,他们对贫富差距的认识也不再像原来那样简单和感情化;更多了些理性和坦然。但是,这并不表明他们对平等的诉求已经停止。特别是当贫富差距超过一定限度时,或者富者致富是以牺牲他们的利益为代价时,他们的不满就表现得尤为明显。而在他们所处的社区范围内,这一点表现得更是突出。我国的现行政策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它曾经激活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极大解放。但自改革以来,由于劳动能力、经济意识和机遇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民的收入差距日益加大。而在相当多的农村,村干部在任职后一般都"迅速致富",这更加剧了村民的不平衡心理和逆反心理。在笔者调查的钟祥市的三镇村民中,收入500元以下的占14.3%;500-1000元者占30.1% ;1000-2000元者占20.2% ;2000元以上的高收入者占33.5%,(参见[3])其中主要是村级干部、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在村里他们又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甚至是互相转化的。在此背景下,调查发现,与一部分"经济能人"热衷于村级事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不少村民(主要是收入处于中低档次的村民)牢骚满腹、对他们充满激愤。以至于将自己隔绝于村集体生活之外。不能否认的是,不平衡心理严重危害了村民民主参与的积极性,更影响了参与的质量;无所谓的心理掩盖了村民的真实意向;冷漠心理则导致村民对村务有关制度和过程的陌生,由此也影响到参与的质量;而偏激逆反心理导致权利的反意向行使和对村级组织建设的抵触情绪。所有这些消极情绪的产生与贫富差距都不无关系。
(7)农民负担因素。在农村,最让农民头疼的问题莫过于负担过重。农民这一社会群体在对待利益方面非常现实,对各项额外提留、摊派、集资和其它收费极为反感。目前,农村生产条件大都比较落后,农业生产成本高,农业劳作异常艰辛,加之农产品价格的低廉,使得农业收入的每一微小增加都非常艰难。因而村民在劳动成果转移到国家或集体时,其敏感性是必然的。对上交国家的粮棉油任务,大部分村民认为必须交,并能积极主动地完成;而对集体提留和各种名目的摊派、集资和其它收费则颇为反感,原因是他们认为村组织并未有对他们提供多少服务。在此情况下,村民极易把对利益受"剥夺"的不满转嫁到对村级组织(主要是村委会)及其成员的不满上,对他们不信任、不合作,直至对所有的村级事务丧失热情。从我们在钟祥市的问卷结果来看,只有34.6%的村民对村务公开栏上的内容非常关注;比较关注者占26.8%。两项合计61.4%,离75%还有相当距离。12.5%的村民不太关注;25%的村民不关注此事。两项合计达37.5%。可见村民对村级事务的态度。更能说明这一点的,表现在他们对村里重大事务的决定的参与度上,回答"经常参加"的只有30.9%;回答"只是有时参加"的竟高达37.1%,而回答"从不参加"的竟有29.4%,两项合计66.5%。(参见[3])可见村民对村级组织及其活动的反应完全未能具有一个组织内成员的最起码的标准。这不能不让人怀疑整个村还能否被称作"组织"而存在。究其根源,主要是绝大多数村民认为负担过重的起因在于村委会尤其是其主要成员,因此对村级组织的工作产生抵触情绪。
(8),宗族主义因素。宗族势力入侵甚至控制村民委员会和村级事务,损害了村民委员会权威的合法性。在我调查的诸多村庄中,宗族因素并不太明显,但仍能感受到这一因素的潜在力量。村干部不属于政府机构的正式编制,生活在村民当中,其能否当选和工作的展开均离不开宗族势力的影响。村里大的宗姓,由于其内部交往上的频繁和亲密,他们往往形成一股共同的力量,影响甚至左右村级事务。而村级事务离开他们特别是他们的资深望重的代表则无法顺利开展。徐勇在有关秀村的调查报告中写道,由于"村民自治是村民的自我管理。村委会权力的运作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家族的影响,特别是在调解社会纠纷方面,在这一过程中会使权力公共权威性受到侵蚀。""出于对利益的追求和维护,家族传统文化有可能将本家族的人联结在一起形成社会性力量,并以其力量与村委会权力抗衡。当村民仅仅只是将自己视为某一家族中的族民,而不是法律认可的公民时,村民自治就有可能变为族民自治。"(参见[1]第365页)情况可能没有他说的这样严重,因为村民的法律意识在逐渐提高,甚至有些地方农民的法律意识非常高,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公共权威缺失、对公共事务失去参与热情的情况下,宗族的组织和力量填补了这一权力空间。而从严格的组织化的意义和要求上讲,宗族的渗透力是有害的。宗族控制的村级组织和村级事务与组织化的精神相悖,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非主要宗族的民主权利和参与热情。这也是部分地区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又一原因。

以上我简要地分析了造成农民组织化程度低这一现象的诸多原因。这些原因在不同的地方其表现不同,其突出的方面也不同;但可以比较肯定地说,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与以上的部分原因有关,而这些原因往往是相互纠结在一起的。从分析中可以看出,中国农民的传统负担相当沉重,而目前国家在政治制度的供给上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农民的组织化进程又处在一个市场化、个人化的新时代,在个人承包制的背景下进行。诸多原因造成了目前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状况,因而改善这一状况也只能从这些方面入手。但是,鉴于经济发展将是今后农村发展的主题,所以重中之重便是如何建立经济推动的组织建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村级组织只有在加强为村民提供经济服务,并且有能力提供有效资源和政策时,它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村的组织纽带。而村民们也只有在发展经济尤其是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发现建立共同组织或通过村级组织保障和实现自身利益和权利的必要性以后,农村的组织建设才真正拥有了来自村民的动力。国家制度也应该促进而不是束缚这一趋势。唯其如此,目前中国部分农村地区组织化程度低的状况才能得到根本改观。
2000年8月初稿
2001年7月定稿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 政治系 

邮编:100871


参阅文献:
[1],《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徐勇 著,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乡村社会学》,袁亚愚 编著,四川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刘伟等:"浅析经济因素对村级民主建设的影响",载于《中国农村观察》1999年第4期。
[4],《徐勇自选集》,徐勇 著,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俞可平:"中国农村的民间组织与治理",《中国社会科学季刊》2000年夏季号、秋季号。
[6],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载于《治理与善治》,俞可平 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7],《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王沪宁 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8],《中国官僚政治研究》,王亚南 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十一章"农民在官僚政治下的社会经济生活"。
[9],《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报告》,刘智峰 主编,中国电影出版社1999年版。第九章"基层政权的政治病与基层民主"。
[10],《新视角下的政治--关于社区政治发展的专题研究》,王振海 王存慧 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