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关于正义问题的争论

----柏拉图的正义观以及波普尔的批判

(刘伟)

 

在《理想国》(郭斌和 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1-5卷,柏拉图(以下简称为“柏”)主要探讨了正义这一主题。尽管占用了很大篇幅,他也采取了辩论这种平等交流的言说方式,并很容易的给人一种循循善诱的印象。但他得出的有关正义的定义并不是特别深奥,他之所以如此不知疲累地为我们讲道理,不过是让他的理论在与其他的各种理论和观点的对比中更现其真理性,从而让我们对他的观点更加深信不疑。这是柏拉图的策略。

波普尔(以下简称为“波”)对柏拉图这一观点和他的论说方式的全面审视和全盘否定集中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陆衡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以下简称〈〈开〉〉。)一书的第六章“极权主义的正义”,而这正是柏拉图的政治纲领之一。

波普尔与柏拉图的争论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主义与特权主义;(2)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3)现实主义与理念论。而有关正义这一主题的争论主要集中于前两个方面,故本篇短论也主要讨论这两个方面;最后一个方面略去(在《开》一书中,波首先讨论的就是这个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写作没有太多地参考其他的相关论述,只是就两位思想家的文本本身作了一些对比思考。

 

平等主义与特权主义。

柏的逻辑是:每一事物都具有其特殊的品性,这决定了它的功能,也决定了它区别于其它事物。人也是如此,每一个人都具有他的德性,不同的人的德性也不同,这决定了他们分别适合于不同的社会地位,从事不同的职业,这才符合正义原则。对城邦来说,它具有的美德主要是智慧,勇敢,节制,正义,其中正义最重要,起统帅作用,是灵魂;而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是每一个人从事最适合于他的职业。

柏在这里强调了人的先天秉赋的不同;在此基础上让每一个人,各处其位,各司其职,各得其所;并且保持这一局面,因为如果这个局面得不到维持就意味着城邦的毁灭。由于每一社会位置只对每一类人开放而不是向所有人开放,我们只能说这是一个缺乏变动的封闭社会,它的最大特征便是稳定与秩序--对差异原则的捍卫。

波与他针锋相对。波在自由主义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他的批评:人文主义的正义自然地包含着平等主义的精神。它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a)公民的责任,也即社会生活中所必须的对自由的那些限制,应当均等分配;(b)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一视同仁;由此自然有了(c)法律既不偏袒也不歧视任何单个公民或集团或阶级;(d)正义法庭的公正无偏见;以及(e)国家的全部成员给其公民提供的利益(不光是负担)的均等分配。”(〈〈开〉〉P175-P176)显然柏的主张与此相悖。在波看来,柏的主张意味着“只要统治者统治,工人们工作,而奴隶们被奴役,国家就是正义的。”(177)这实际上承认了特权的合理性并表示了对特权秩序的维护。波认为柏的特权原则是建立在对自然禀性的差异性的认定上的,而柏的理论不堪一击。(〈〈开〉〉P195-P196

在这里,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界定自由,平等,相同,公正这一组概念,以及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人在自然秉性上存在差异性,但这是否应该构成对不同的人不同对待的充分理由?自由主义的主张是对所有的人平等对待,但并不是使每一个人的结果相同或相似,重在每个人的自由选择与自主发展;至于不可改变的“起点上的不平等”不能构成采取差异原则的理由。问题随之而来,作为人类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的“公正”不仅从其最初的含义上就包含着相同或相似的诉求(参见《民主新论》,[] 薩拖利 著,冯克利 阎克文 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P379-P40312章“平等”),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中,人们也往往将公正与平等甚至相同联系起来。如何对待先天性的不同(包括既有的社会地位即出身,自然秉性等)以实现公正,方式有三:一,通过人为的方式尽力使起点被拉平(大体相同或相似),然后通过相同的社会途径使结果也趋于相同;二,忽略先天性的差别,给予每一个人相同的机会(即外部环境),自由竞争是这一方式最关注的;三,给予不同类型的人不同的对待,使每一个人各得其所。正是由于对公正的不同理解与实现路径的不同选择,这一问题便不可避免地引起争论,而这不能简单地判定谁对谁错。波与柏的分歧也是如此。

值得一提的是,波经过分析强调指出,在柏以前以及柏的时代,“正义”一词包含了对平等的诉求,柏对正义作出并不包含平等原则的解释是故意的。波认为,平等主义是柏的头号敌人,所以他要倾力摧毁它;毫无疑问就柏的真实信仰来看,平等主义是最大的敌人,最大的邪恶。(《开》P187)这已经超出了文本与观点本身,而牵涉了思想家真诚与否的道德问题和论证是否全面严谨客观的学风问题。这与正义本身没有直接关系。

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

这一问题与前面的问题紧密联系,互相说明。

柏在论述正义问题时,总是将它与城邦整体的生存发展与繁荣联系起来;个人必须服从城邦的整体需要。只有每个人按其秉赋被镶嵌于城邦的相应部位,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城邦才能运转良好,即才能实现最高的善--称邦正义。这是柏讨论一切问题的总纲,也是最为根本的原则,即集体主义的原则。

柏提出并坚持这一原则的逻辑是:个人主义是与自私自利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在道德上是不可取应予以鞭挞的;相反,集体主义才包含着利主义的崇高道德风尚,才是对个人和城邦整体来说可取的选择。

波则站在自由人文主义的立场上提出他的观点,即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相对应,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相对应;个人主义既可以与利己主义相关也可能与利他主义相关,关键要看个人的道德品质和选择(“与利他主义相结合的个人主义,已经成为我们西方文明的根基。”《开》P202);集体主义既可以与利他主义相关也可能导致利己主义,只不过这里的“己”是一个放大了的集体而已。也就是说个人主义并不必然地导致利己主义,因而柏对个人主义的批判在逻辑上不成立;相反,只能说他利用了我们崇高的道德感情。集体主义并非必然地导致普遍的利他主义即对每一个人的公正对待;它照例是一种功利主义(它完全可能导致“集体主义的自私”(《开》P210)),并不能因为它是集体功利主义就将其认定为人们应该认可的价值取向。因而柏对集体主义理直气壮的推崇也是站不住脚的。

波认为“正义并不是--如柏拉图可能会认为的那样--国家的健全与和谐,而是一种对待个体的方式。”(《开》P201)“而柏拉图不把正义看作是个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而是视为以阶级关系为基础的整个国家的一种性能。只有具备了健全,强大,统一--稳定,国家才是正义的。”(《开》P177)波讽刺地说,如果按照柏的主张,“正义意味着保持自己的地位;节制意味着知道自己的地位。--说得更准确一点,就是为自己的地位感到满足。像野兽一样只知添饱肚子的工人还能有什么特有品德呢?”(《开》P197)“所有的人都被格式化,让他们能最大限度地全体一致地喜笑怒骂,让他们甚至能在相同的时间对相同的事情感到欣喜或悲伤。”显然这严重侵犯了个人的自由选择,也使多样性成为不可能。“柏拉图对个人及个人自由的憎恨正如他对不断变化的特别经历,对变动不居的可感知事物的世界的多样性的仇恨。在政治学领域,个人在柏拉图看来就是魔鬼本身。”(《开》P205)这是柏学说致命的弱点。

波接着表明他的观点。对国家的态度上,“柏承认的首要准则是国家利益。只要是推进国家利益的都是好的,善的,公正的。……道德的标尺是国家利益。道德不过是政治的保健术。”(《开》P209)这将导致道德虚无主义和个人独立价值的淹没。对国家的正确态度应该是,破除对国家的迷信和对国家至上原则的盲目信从,“我们勿宁用这种方式提出我们的问题:我们应当从国家要求什么?我们把什么当成是国家行动的合法的目的?(《开》P211)对国家的要求是:“国家必须尽可能平等地限制公民的自由,使其不要超过达到均等的有限度的自由之所需。”(《开》P212)对国家干预的态度是“除非得到国家的保证,任何形式的自由都显然是不可能的。”(《开》P213)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国家可以无限度地对公民进行全面控制。

 

以上我简要地描述了我所理解的两位思想家关于正义问题分歧的最为核心的部分。应该说他们所处的历史条件不同,写作的追求也不同;波将极权主义的责任追溯到柏的名义下,这也是柏始料不及的。至于柏究竟应不应该承担这份“罪责”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在当前的时代思考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以更利于公民的自由和福利。不可否认的是波的观点更切合我们这个时代的需要,也能引起更多的共鸣,尤其是在人类经历过集权主义(它们都是在国家,民族,人民,集体这些“大我”的神圣名义下推行的。)的恶梦之后。柏的学说和主张应该放在他所处的那个时代去考虑,也就是说他更多的是具有思想史的意义。

 

2000/10/20-2000/11/3

 

作者:刘伟

单位: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2000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