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苏共“代表人民”的误区
──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

刘 凌

任何政治制度的关键问题都是制度合法性问题。“代表人民”正是一切权力的合法性命题。从封建帝王,到资产阶级政权,均有诸如此类的宣示。因而它并非共产党人的发明创造,只是它声称,此前的宣示都是“形式”、“虚伪”乃至“欺骗”,只有他们的宣示才“真诚”而“彻底”罢了。但事实究竟如何呢?尽管人类史上第一个由共产党一党执政的苏联,也曾为人民做了些好事,诸如高就业、广福利、部分工农参政等,但从整体上看,其“代表人民”的宣示,却越来越成为一种执政者的自我标榜,一种滥用职权的借口,一种压制不同意见的武器。“代表人民”终于产生了严重异化,陷入了可悲的误区。其主要表现是: 一、 以“承诺”取代“实践”
从《共产党宣言》,到列宁、斯大林,乃至苏共党章和苏联宪法,均有“代表无产阶级和人民利益”宣示。但任何宣言都只是一种承诺,而承诺并不等于现实。苏共执政,就显示了宣言与实践的分裂。
这一承诺是对一种价值观、道德理念的认同。我们不想轻率地怀疑这种承诺的真诚性。宣示者可能对此怀有真减的信仰和自信。这或许源于他们曾有的与无产者和群众的血肉联系。由于他们来自人民,曾与人民共患难,因而坚信完全可以“代表人民”。
但是,任何个体的阶级属性都不会固定不变。既然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可以背叛所出身的阶级,成为共产党人,那么,共产党人为什么就不可能变化为背离人民利益的人呢?萨尔沃·马斯泰罗内早就警告:“行施权力的‘人民’与承受权力实施的‘人民’并不总是相吻合的,人民的心态有时会演化为善于凌驾在人民之上的那些人们的意志。”(《欧洲政治思想史》p353)对此没有清醒认识,就必然会由道德自信导向道德自负和傲慢,心怀政治幻觉,自视为人民的当然、永恒“代表”,而不严于律己,在实践中不断将“代表人民”落到实处。令人遗憾的是,苏共执政却正是如此。

二、 以“掌权”取代“授权”
“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夺取政权是共产党人的首要任务。因此,革命政权,主要是遵循“打天下者坐天下”模式,凭借革命暴力取得合法性。但即使如此,也不能没有为人民谋利益的“得民心”相配合。“十月革命”的成功,就与满足人民尤其是农民对“和平与面包”的渴求有关。但民主传统的缺乏,暴力合法性的惯性和惰性,往往使执政者忽视后者。所以“十月革命”后不久,就发生了严重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并导至政治危机。后由于实行列宁的新经济政策,才使危机稍微缓解。
但斯大林却对暴力和权力更感兴趣。他从列宁病重以后,不断排斥异己的过程,就是个凭借暴力不断夺权、将权力集于一身的过程。而《联共(布)党史》却将之美化为两条路线的斗争,斯大林当然是“正确路线”的代表。他不仅是“十月革命”、卫国战争的“胜利者”,还是社会主义建设和路线斗争的“胜利者”,是一贯正确的“胜利者”。而他又信奉并多次声言:“胜利者不受审判!”也就是说,以他为首的苏共领导集团,因为是实际的“掌权人”和“胜利者”,就可以不接受人民的批评、质询和监督;他们是人民利益的当然、惟一的“代表”,斯大林是“人民的父亲”。这是一种典型的“掌权即合法”模式。
然而,世界上有哪一部法律,授予“掌权人”、“胜利者”以“豁免权”?执掌权力本身,难道就是合法性吗?是谁赋予你“代表人民”的当然权力?没有人民的“授权”,你凭什么就能“代表人民”?这与封建时代的“皇帝轮流坐,明年到我家”、“胜者为王败者寇”又有何区别?从法权角度说,人民有权发表上述质疑。然而,这竟然成为“反苏”、“反党”、“反对领袖”的罪证。那么,苏共究竟“代表”谁呢?

三、 以“政治”取代“法律”
这里是讲“人民”的含义和标准。
在近现代政治史上,尽管在“谁是‘人民’”问题上不乏歧见,但多数有一个基本的共识──“人民即全体公民”。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要没有触犯法律,并经公正审判,并被剥夺公民权,他就是“人民”。这是一个基本的,较少争议的,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的界定。按理说,社会主义法治,不应在这一基础上后退。
然而,后退还是发生了。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往往以政治标准而非法律标准判定是否“人民”。这些标准包括:是否推动历史进步;是否拥护某种社会制度和政治集团;是否有某种政治信仰,赞同某种政治理论和世界观,如此等等。因此,“人民”成了变动不居的“历史范畴”。
但是,人们也许疏忽了,对这些政治标准的理解,是仁智互见、人言言殊的。这就使标准的掌握,陷入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并使权力者乃至最高权力者成为最终判定人,从而助长了“人民”判定的非法治化和独裁倾向。其结果,必然导至权力者以人划线、排斥异己,严重侵犯公民权利,乃至轻率地毁掉一个良民的政治生命。在苏联,就有名目繁多的“反革命”罪衔,甚至连是否“酗酒”、“怠工”,也成为判定“人民”与否的标志。这就必然大大缩小“人民”范围,并使人民处于政治恐怖当中。

四、 以“虚拟”取代“实体”
已如上述,“人民”就是指“全体公民”。它只是为表述方便的一种抽象和泛指,而并非一种实体。真正的、实体的“人民”,乃是一个个具体的公民。没有这些具体的公民,“人民”就只能是空洞的抽象,甚至比这更糟。
但苏共却将人民“虚拟化”、“神圣化”,并漠视、随意践踏个体的公民权利。如托克维尔早年所忧虑的──“每个公民都……消失在群众(也即“人民”──引者)之中,除了人民本身的高大宏伟的形象外,什么也看不到了。”(《论美国的民主》p841)
与此相联系,苏共等共产党人还声称自己代表“大多数”,却又不标明是哪些人。这也是将人民虚拟化、全整化的一种惯用方式。似乎只要声称代表“大多数”,便取得了合法性。且不说是否做到这一点,即使能做到,那么“少数人”的利益由谁来代表呢?在尊重“多数”前提下,能否切实尊重并保护“少数”,不正是对民主制度的严峻考验吗?
总之,一方面将“虚拟化”的“人民”供到神位上;一方面又把一个个具体的公民置于“被遗忘的角落”。
从内在逻辑分析,苏共之所以热中于将人民“虚拟化”和“全整化”,也许是有利于其垄断“代表”权。既然“人民”(“群众”、“大多数”)是个密不可分的整体,那么,苏共就可以整全地“代表”,不容其他政治势力染指。所以,他们最忌讳别人与之争夺“代表权”也即“领导权”。但实际上,“人民”却存在多个不同的利益群体,需要不同政治集团来“代表”。因此利益“代表”的多元化,是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密尔《代议制政府》就指出:“在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里,每个部分的或任何部分的人都会有其代表……要不是这样,就不是平等的政府,就是不平等的和特权的政府,即人民的一部分统治其余部分。”那么,苏共政权是个什么政府呢? 五、以“包办”取代“自决”
“代表人民”的基本前提,是了解并尊重广大人民的意愿。即使自认某种政策有利于人民的长远利益,也不能强加给群众。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从来反对充当“救世主”,而主张“无产者自己解放自己”。列宁等革命领袖也都曾反对“包办代替”。
而苏共领导集团对“代表权”的自负与垄断,却必不可免地走向“包办代替”。他们往往象雅各宾分子那样,把自己等同于“人民”。斯大林就经常在“我们”和“人民”之间划等号。如有人所指出的:党“可以取代它口口声声领导的人民”,“实际上定于一尊的元首,取代了一切”(《极端的年代》第二部第十三章);“斯大林自认为有权给真理‘定成色’,有权作出全体人民必须服从的总结,有权决定人民需要什么和不需要什么”(《斯大林》中册,p631)。
列宁曾明确指示:“我们既是民主政府,就不能漠视下层群众的决定,即使我们不同意”,“一切问题将由农民自己来解决,他们的生活将由他们自己来安排”(《列宁全集》第33卷,1985,p20、21)。但其后继者却违背这一宗旨,强制推行全盘集体化,严重侵害农民利益。即使出于好心,也是如列所宁所说──“用棍棒把人民赶进天堂”(《全集》24卷,1990,p311),更何况走进的还恰恰是“地狱”。
斯大林们还往往假借“人民”的名义,清除其政治对手和“危险分子”。明明是自己行事,却硬说人民知道“他是在‘清除’自己的敌人”(《斯大林》中册,p621)。他们甚至还以“人民的需要”为由头,迫使打击对象就范,布哈林、李可夫等人就是这样“服罪”并被处决(同上书,p599)。

也许还可以罗列几条,但仅此也已足见苏共扭曲“代表人民利益”原则的严重性。正因如此,即使苏共不乏真诚“为人民”的志士,却也无力挽狂滥于既倒,以至上至领袖(戈尔巴乔夫《往事与随想》)下至百姓(黄苇町《苏共亡党十年祭》p67)都不再承认苏共“代表人民利益”。这才是苏联事变最重要的思想基础。这也使苏共不仅未能超越资本主义民主,反而发生了严重的倒退,并严重败坏了社会主义的声誉。 一切关注、拥护社会主义的人士应该从中接受惨痛的教训。从执政者方面说,决不能以人民的“主子”和“救世主”自居,不顾人民意愿,强行作人民的“代表”。从人民角度看,应树立“只有自己救自己”的信念,争取、捍卫应有的公民权利,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包办代替和强加“代表”。就制度层面而言,应加强纵向、横向的权力制衡,落实结社、言论自由,使被“代表”者能有效表达、实现其政治意愿,使“代表”者不敢恣意妄为、轻慢人民群众。若此,才有望将“代表人民利益”落到实处。人民愿望和利益如何被正确代表,应该成为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